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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摩模拟法庭大赛有感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2-97083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02:4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观摩模拟法庭大赛有感

观摩模拟法庭大赛有感

法学121 邢冬妮 122268

最近,我观摩了一次模拟法庭大赛的一场,案件讲述的是在校园里一个公司老板和一个他公司的司机在一辆车上赶着去开会,途中在校园的街道上将两个人撞倒,在司机撞人之后老板曾指示司机先送他去开会,同时司机拨打了120,于是两人在此之后离开了现场,但是司机和老板再也没回来。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

这次观摩我收获很多。

首先是对模拟法庭大赛的评分细则有了初步的认识。大赛主要是从

1、案例选择精彩度,2、法言法语运用度,3、角色胜任程度,4、团队协作能力,5、法律适用精准程度和说理透彻度,6、演绎流畅程度这六个方面去点评。所以,如果我们以后有机会去参赛,或是上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我们也可以从这几方面去注意。

其次,我还对一些程序上的东西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1、在开庭时,书记员在公诉人、辩护人到庭之后要向法官说明情况,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学校的同学在进行这门课程时没有做到。

2、法官在宣布开庭时还应说明是依照某个法律第152条依法开庭审理。

3、法庭调查阶段的顺序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官文当事人有无异议------公诉人讯问当事人-----辩护人提问。在这个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可以相互对对反提出的问题进行质疑、反对提问等。例如,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可提议法官制止对方发问;对方说话有诱导性,可以制止提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询问、提问被告人时均应问有利于自己的问题。

5、证人要签保证书,保证自己会说实话。

6、被告人的权利可以有陪审员宣读,(不知是不是一定)。

7、没有到庭的证人证言由公诉人当庭宣读。

8、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应该先有一个证据目录,分别说明什么证据证明的是什么。但是对程序上,我还有一些问题:

1、公诉人举出的证据到底应该是一个一个地给被告人看还是应该举证结束之后一起拿给被告人看,这一点武大的与我们学校的学姐学长做的不同,武大的是举证之后一起拿给被告看,而我们学校是举一个让被告看一个。

2、到底确认被告的身份是在询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之前还是之后,每次看都有不一样的时候。

最后我还获得了一些实体上的法律知识。

1、交通肇事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直接用行为来定罪量刑,逃逸行为不能算作加重结果。

2、公诉方应该对刑事案件做出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的公诉意见,这是一个经常的做法,而且这样可以对被告少判或不判刑罚。最起码要有一个简要的说明。

3、要说明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不仅要有诊断书,还应有鉴定书。

4、当原被告双方争论很激烈时可以暂时休庭,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庭审过程更加丰富。

5、公诉书不仅要起到一个控诉犯罪的作用,还要细化一点,例如,在说明被告有犯罪的心态时,要说得更有力,虽然被告拨打了120,但是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除了拨120,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生命是最重要的”,所以不应该先去开会。

6、在法庭辩论时,一定要突出案件的焦点,这样才能辩论出案件实质问题。在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学校的道路是否为公共交通道路?两人的行为是否为逃逸?两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关系是什么?拨打过120能否成为二人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抗辩事由?这些问题要成为案件的焦点才反映实质。

7、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所以不应纠结与“。。。的行为不是故意的”。

另外,还有一些实务上的要求,比如辩护人的辩护方向要明确,法官要能把握全场的审理节奏与全场的焦点问题,辩护人要沉稳老练等等。

总之,这次网上观摩过程我也受益匪浅。

第二篇:模拟法庭大赛

我院举办江苏第五届仙林成才杯模拟法庭大赛

10月26日,江苏省第五届“仙林成才杯”模拟法庭大赛在我校法政学科楼模拟法庭拉开帷幕。此次比赛由南京市栖霞区委、区政府和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管委会主办。本次参赛的高校队伍涵盖江苏全省,包括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河海大学、南通大学、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等省内14所高校。从首届的四所高校参加扩展到本届的十四所高校,目前,“仙林成才杯”模拟法庭大赛已成为江苏省高校最有影响的法律竞赛之一。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栖霞区人民法院党总支书记,司法局局长以及我校副校长焦富民,法学院党委书记张阳军等领导出席了本次大赛的开幕式。

预赛分为两天举行,各校代表队选手们有理有据、字正腔圆的陈词为比赛的良好表现奠定了基础。紧接着在双方辩论阶段。围绕着争议焦点,公诉方和辩护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展开了激烈而精彩的辩论。公诉方坚守阵地,据法力辩,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辩护方也毫不示弱,据理力争,辩护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双方唇枪舌战、辩法析理、情法辉映,让观赛观众仿佛置身真正的法庭。

当天上午,我院合议庭参加了预赛的第一场比赛,我院合议庭与河海大学的原告方、金陵科技学院的被告方组成了第三场模拟法庭。在比赛中,合议庭的邱睿,沈保祥,张佳蓉同学充分展示出我院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参赛队员们的正义威严与法庭庄严肃穆的氛围融为一体,队员们合理地把握住了庭审时间与流畅度,并且充分发挥了民事庭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次日上午,我院原告方与南京农业大学合议庭、东南大学被告方组成第十模拟法庭。我院模拟原告代理人的戴羽平,许丹丹同学配合默契,面对被告方的质疑沉着冷静,灵活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应对。她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上,用缜密的思维和机智的语言进行诉讼。当天下午,我院模拟被告方代理人的徐婷,林旭方同学与河海大学合议庭、三江学院原告方组成第十二模拟法庭,他们表现的有条不紊、条理清晰、有礼有节。充分展现了我院法学专业学生的风采。

最终,我院原告方以预赛第三的成绩晋级决赛,合议庭以预赛第五的成绩晋级复活赛。10月27日下午,本届模拟法庭预赛落下帷幕。正如美国学者霍姆斯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此次“仙林成才杯”模拟法庭大赛很好地展示了法学专业进行模拟法庭训练的成果。此次模拟法庭大赛得到了院领导的亲切关怀与高度重视、院团委的精心组织与无私付出,让我们预祝我校参赛队在决赛的单项角逐中能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第三篇:模拟法庭大赛开幕词

模拟法庭大赛开幕词

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晚上好!

春华秋实,莘莘学子风雨同舟共成长;桃李芬芳,济济名师呕心沥血哺英华!热烈欢迎各位来宾参加福建中医药大学第四届“元一杯”模拟法庭大赛,我谨代表全校师生向各位来宾致以最亲切的问候和最衷心的感谢!感谢诸位在百忙之中莅临现场的老师,为中医学子学海泛舟保驾护航;感谢各位热情洋溢的学子参加此次大赛,为法学的未来点燃希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此次比赛不仅为广大中医学子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锻炼自我、提升自我的舞台,更为大家倾情打造了一个交流思想、明辨是非、学以致用的广阔平台!

模拟法庭大赛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熟悉和运用法律知识,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这是理论与实践的碰撞,理性与感性的交织,更是对同学们专业能力和专业技巧的综合检测,希望你们能把握机会,在比赛中发挥优势,赛出水平。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是撑起祖国未来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中国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你们要努力学好法律知识,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肩负起中国法制建设的重担,为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愿同学们各展才华,挥斥方遒,以激扬的文字、斐然的才思,为我们展示一场场精妙绝伦的模拟法庭辩诉!预祝本次比赛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第四篇:模拟法庭旁听有感

模拟法庭旁听有感

今天早上,我们班举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我们班同学积级参加,扮演法官、证人、原告、被告等等这些角色,而我则当旁听,但是我获益匪浅,让我明白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等等这些内容;我们是以李杏英告上海大发这个案件来模拟的,同学们都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让我感觉真的在法庭旁听一样。

事件经过:202_年 11月 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大润发超市处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下午 5时 30分左右李杏英购物结束后,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号码为 1250719748的密码条找到大润发超市的工作人员,称其购物前曾将皮包一只(内装从原告聘用单位上海航空旅行社刚领取的旅游团款 4660元及个人钱款 650元,计 5310元)、雨伞一把存入该店 22号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现因无法打开箱子,要求解决。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将李杏英指认的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是空的。工作人员告知李杏英,其指认的箱门与其所持密码条显示的箱门号码不一致。但是,当工作人员将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另一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也是空的。当晚,李杏英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镇警署报案。

我当时作为旁听者,我个人认为,超市要求消费者将自己的财物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内,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超市应当对保存的消费者财物承担保管责任。由于大润发超市对自己给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的安全、可靠性过于轻信,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存入柜内的钱物遗失。自助寄存柜是超市为吸引消费者到其店内购物,同时又要保证其店内货物安全而设置的,这是因购物而派生出来的保管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现因被告大润发超市的过错或者说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本人寄存的财产丢失,大润发超市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在后来,法官的解释下我终于明白了,我开始的想法是错误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需寄存人向保管人移转寄存物的占有。被告大润发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为前来购物的消费者提供了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寄存两种存包方式。在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印制着“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通过“寄包须知”中关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内容,大润发超市已经把只愿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不愿对柜内寄存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的意思明白表示给消费者。原告李杏英看到自助寄存柜上的明示后,仍不用人工寄存而选用责任自负的自助寄存,说明李杏英不愿将自己的物品交付给大润发超市保管,而只愿使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暂时存放。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李杏英按照自助寄存柜的操作步骤,通过“投入硬币、退还硬币、吐出密码条、箱门自动打开、存放物品、关闭箱门”等人机对话方式,直接取得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权,实现了存放物品的目的。这一过程中,李杏英的物品没有转移给大润发超市占有,大润发超市也没有收到李杏英交付保管的物品。李杏英只是借助使用自助寄存柜继续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控制和占有,而大润发超市由于没有收到交付的物品,也无法履行保管职责。他们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保管物转移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使用自助寄存柜形成的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借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大润发超市通过印制“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使用方法告知消费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事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根据证人李鹤鹏的证词以及当时自助寄存柜箱门没有被撬痕迹等情况,可以认定大润发超市的出借物无瑕疵并具备应有的使用效能。对无偿借用给消费者使用的自助寄存柜,大润发超市已经尽到了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勘验证明,原告李杏英持有的密码条所对应的柜箱,与李杏英指称其放置皮包的柜箱不一致。在此情况下,李杏英既不能证明其确曾将所称钱款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也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更不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大润发超市在提供寄存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因此,李杏英要求大润发超市和被告大润发公司承担其所称物品遗失的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对原告李杏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 222元,由原告李杏英负担。

在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中,我获益匪浅,这也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实践活动,让同学们都有所收获,希望以后有更多这样的活动。

09法律文秘

苏伟彬 2号

第五篇:观模拟法庭有感

观模拟法庭有感

首先,很高兴能融入模拟法庭里面的角色中,虽然这次当的是法警,没有什么台词,但通过对药家鑫事件的了解和对剧本的熟悉,我得到许多体会和反思,当然,更多的是我对药家鑫的同情。有人说”法律是冬天的火炉,它可以带给你舒适,当你触摸它时,它也会把你烫伤”,我觉得这句话说得很有道理,法律是一个国家权威的象征,而这权威是我们不能挑战的,一旦侵犯,我们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遗憾终身……

我觉得在药家鑫事件中,有两个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1.做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在处理问题上为何如此不成熟,在遇到一点小事,就惊慌失措,甚至丧失理智,做出令人无法理解的事,这不得不使我们对教育体制产生质疑,为何一个受过高得教育的成年人,做事还是这么不成熟呢?在我们教育的过程中,我觉得是优秀这把尺子放错了地方,似乎成绩好的就是好学生,从而让学生或家长产生世界观的偏离,人们一味的追求高分数,而为人处事方面几乎为零,这种结果并不是一般的畸形所能导致的,而是经过多年反复的积累沉积。

2.我觉得跟他本身的家庭背景有关,从小他就处于无童年的状态下,失去母亲,父亲对他要求苛刻,每天就只有练琴写作业,成绩不好父亲就将他关进地下室,童年时的童真就如此被他人剥夺,使他对生活产生恐惧感,心情除了压抑还是压抑,在绝望的情况下,甚至多次想过自杀,身为他的家人难道就不应该反思吗?

通过药家鑫事件,我对学校和广大的家长、大学生们提出几点建议。

1.学校应该加强道德建设,法律知识教育。

2.父母应该学会理解孩子,也许他们什么都不缺,唯一缺少的是你们的关爱,要和自己的孩子多谈心,多交流,尊重孩子的特长爱好。

3.做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知法,懂法,用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多参加公益活动,锻炼自己的为人处事方面的知识,使自己成熟,稳重,做一个有内含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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