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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养老金制度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64780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1 04:08: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拿大养老金制度

加拿大的养老制度按照官方分类,主要分为三个支柱。第一和第二支柱是政府强制型养老计划,第三支柱是由雇主或个人自愿发起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

第一支柱主要是:老年保障金(OAS)。旨在实现社会再分配、减少老年人的贫困化,来源全部为联邦政府预算。据有关研究成果,1995底加拿大政府公共养老金支出为410亿加元,占联邦预算的23%,占当年GDP的5.3% ;“收入保障补贴”(GIS),对象是不能享受“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或者低收入退休者;“配偶津贴”(Allowance),其发给对象是养老津贴领取者之配偶或鳏寡者。

第二支柱核心是“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QPP)。CPP与QPP的结构与操作模式极为相似,主要的不同是:CPP 是由加拿大社会发展局管理,而QPP是由魁北克省政府代表魁省居民管理。该计划属强制性DB型现收现付的养老计划,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共同缴费,缴费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如果在60-65岁之间退休,退休金有所减少。该计划发放额与CPI挂钩,每年调整一次。缴费者可在加拿大境内自由流动,无论是调换工作,还是搬家迁移,新雇主将会继续为其缴费。前两个支柱称为公共养老金计划,两项计划替代率之和达到平均收入者的近60%。这个保障水平,是根据1997年加拿大养老制度改革后,调高CPP雇主和雇员缴费水平至当前4.95%的计算,并将人口老龄化因素也考虑在内得出,且可持续发展到2078年。

第三支柱包括各种雇主发起的职业养老金计划(RPPs),和在税务总署注册并监管的个人储蓄养老计划(RRSPs)。RPPs和RRSPs都有

自愿参与的DB和DC两种形态。从1991年至2006年间,DC增长速度是DB的两倍。这两类计划都属于个人补充养老金计划,政府为这部分补充养老金计划提供税收上的优惠,RRSPs的供款额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超越RPPs(见表1)。

目前加拿大退休中、高收入人群中,第三支柱的替代率在养老体系中占比最高,成为最大的退休收入来源,这其间RRSPs在65岁以上退休人员的整体收入替代率由23%增长至32%。

加拿大注册退休养老金储蓄计划RRSPs

加拿大政府于1957年推出第三支柱私人养老金RRSPs计划。当时公共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个人退休前平均收入的40%,建立RRSPs 的目的是鼓励中、高收入人群通过及早安排规划个人退休账户,积累足够的余额,以便退休后能够维持或接近退休前的生活水平。政府为了推广此计划,在个人税收方面给予了极大的优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内的个人供款,而且供款限额逐年放大,例如1986最高供款限额为$7,500/人年,2009年达$21,000/人年。

RRSPs目前已成为加拿大居民金融资产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大大高于互惠基金、银行存款等其他类型的金融资产(见表2)。

RRSPs计划运作和管理目前在加拿大已非常成熟,成为零售化养老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可以在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互惠基金公司或其它许可的金融单位开设RRSPs帐户。不同机构采用信托式或契约式管理运作,投资回报也会有所不同。

RRSPs供款限额与EET税优

这是指纳税人任何一年可供款至RRSPs帐户的金额,基本计算方法为上年收入的18%,加上以前年度未使用的供款额度,减去上年的退休金调整额,每年规定不得超过的最高限额,超过供款限额部分每月1%的罚款率。

RRSPs供款可以在当年或来年直接扣税,减少税收负担;在RRSPs项下的投资所得(包括利息,红利及资本增值)可以免税增长,直到从户口提取出来。第三,个人提取时缴纳税款。提取时作为退休金按照家庭收入总额核算纳税额时,实际缴纳的税会较少,甚至免缴税。信托型运作管理模式

RRSPs的主要组织运作模式有:信托型、保险契约型和政府联合基金等形式,主要以信托基金模式存在。信托型计划2000年涵盖人群达67.9%,保险公司契约型计划同期涵盖人群为15%。信托型养老金平均单个信托型计划上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资产较多;契约型计划规模较小,参与人数较少,资产较少(见表3)。

从退休收入资产形态看,信托型在退休收入累计资产中占比较大的比例,在累计退休收入资产形态1997-2000年统计中,2000年达51.5%,保险契约型仅占4.6%(见表4)。

除加拿大以外,所有英美系国家都将信托视为主要的或唯一的养老基金的法定形式。

RRSPs的投资渠道

RRSPs的类型分为基本RRSP、团体RRSP。信托为最常见运营管理模式,可选择的投资品种包括普通股,房屋贷款,共同基金,加拿大

储蓄债券,保证投资证书等。投资者还可以综合考虑国外30%限额投资部分,在不同的金融公司,不同国家金融产品之间进行调整分配。团体RRSP通常由雇主,工会或专业协会组织发起,由金融机构,投资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公司代表该团体进行管理。一般来讲,团体RRSP项下可选择的投资产品比较有限,但许多由雇主发起的团体RRSP包含一些福利,例如,雇员每月供款$100,雇主再匹配供款$50或$100等等。

RRSPs的提取条件

○账户中止期限。目前税务总署规定当账户拥有人年龄达到71岁时,就必须关闭户口将钱取出。从RRSP里领取的任何资金都纳入当年收入,需要缴税,虽然可以将钱转换到另外一种注册户口而不需做一次性收入纳税。在转换时,也需要理解其独特的投资组合和提款限制。如果退休人员没有其它的退休金收入,那么从RRSP中拿出部分资金转移到注册退休收入基金中或购买年金,退休人员会享受养老金退税政策。

○购房计划。第一次购房者最高取款限额为每人$20,000。购房者必须在不少于15年内每年平均把取出的款还到RRSP中。因为购房者的免税取款优惠,用以提高首期付款额,从而减少以后的房贷款。○学习计划。可以从RRSP中取款来资助自己或配偶念书,取出的款不用纳税,在任何一个日历年度,最多只能取出$10,000,多取出的金额必须纳税,取款的总数不能超过$20,000。所取出的款项必须在不少于10年期间平均地还到RRPS内。

第二篇: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简介

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简介

一、加拿大退休收入系统

加拿大的退休收入系统分为三部分,即:老年保障计划、养老金计划、个人存款及原单位福利。养老金的标准约为本人工资的70%,政府和社会提供退休金的41%(老年保障计划22.7%,养老金计划18.3%),2006年人均享受老年保障计划和养老金计划约为16840元。

二、老年保障计划(OAS)

老年保障计划是加拿大国家退休金制度的基石之一。从1952年开始执行,由加拿大政府管理,基金来源于国家税收,覆盖全体国民。按月向加拿大老年人发放。它分为基本的老年保障金、保证收入补贴金、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

1、老年保障金。享受老年保障金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年龄达到65岁;二是满18岁后在加居住满10年以上。其中,在加居住满40年的享受全额。1989年新的立法规定,年收入53000加元以上的,每超出1元交回15分。年收入在84000加元以上的,不再享受老年保障金。

2、保证收入补贴金。此项目以家庭收入为基准,向享受老年保障金、但总体收入比较低的老年人发放。每年根据其收入情况,本人申请可领到相应数额的补贴金,年收入达 1

到15000加元的不予补贴。与老年保障金两项加起来,可保证80 %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上。

3、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配偶在60—64岁之间,未享受老年保障金的人,可申请配偶津贴; 60—64岁之间丧偶的孤寡老人可申请鳏寡津贴。目前大约10万人享受此项补助。年满65岁时停止发放该项补贴,因为65岁即可申请领取老年保障金。

三、养老金计划(CPP)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于1966年正式执行,由加拿大政府负责管理,具有强制性,凡年满18岁已参加工作的雇员,必须参加养老金计划。养老金计划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每年在填报税表时向养老金计划管理部门缴费,截止2005年加拿大滚存基金约为980亿元。

2006年雇员的缴费基数为38600元,缴费比例为本人收入的4.95%,应缴纳1910.70元,雇主缴纳同样的比例。自谋职业者全部个人缴纳,即9.9%,全年应缴纳38600元。缴费比例分段计算,雇员年收入低于3500元的不缴费;雇员年收入高于42100元的,高出部分降低征收的比例。

当雇员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由雇员或其家人申请领取退休金和各项福利金。

加拿大对退休年龄没有严格的规定,每个人都可工作到自己想退休的时候。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人都选择61—6

2岁左右的年龄段退休。养老金的计算,一般是以40年的工作经历为基数,其中允许将15%的工资低的年限去掉,妇女生育和照顾7 岁以下儿童的时间还可以多扣除一些工资低的年限,然后,根据有效工作年限,按平均工资的一部分发给。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因退休时间的早晚而有所区别,60岁申请退休的,养老金要扣减一些,超过65岁申请退休的,养老金增加一些,加减比例每月为0.5%,一年为6%,2006年每月最高的可享受到844.58元,最低可享受到466.67元。

另外,养老金计划还包括残疾人福利、生存者福利(死亡抚恤金、丧偶抚恤金、子女抚恤金)。

三、个人存款和原单位福利

1、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

一个人退休后,能得到原来工资70%的收入,就能满足生活的需要。所以,老年保障金和养老金计划的设置都将此作为了参数。如果个人认为前两项收入达不到这个水准,或想生活得更好一些,就可通过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来弥补。

这项计划的主要特征为:一是政府予以鼓励,缴费期间享受免税,领取时须按规定纳税。据了解,个人投入登记退休储蓄计划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8%,政府予以免税。二是要予以登记,这笔钱只能到退休时才能领取,因而锁住了一大笔资金;三是缴费的投资组合由个人决定,风险由个人承担。

2、原单位福利

(1)原单位(雇主)可自愿制定的退休金计划, 但必须到省养老金监管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明确设立计划的法律依据以及各项相关内容(如缴费率、投资渠道、待遇享受条件、待遇计算方法等)。所建立的计划要同时能满足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和各省税务局的要求,还要严格遵守与养老金有关的法规。一经注册,就必须保证执行法律设定的最低标准。

(2)利润分享计划

利润分享计划既不同于注册的养老金计划,也不属于储蓄计划,而是一项由雇主拿出部分经营利润作为缴费而建立的保障计划。雇员分享雇主利润,必须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待遇。该项计划同样要遵守加拿大联邦税务局的税法,其缴费上限由加拿大联邦税务局设定,雇主所缴费用可享受减税待遇。

索小建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三篇:荷兰养老金制度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简要介绍

荷兰作为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其养老金制度的运行,已经长达半个多世纪。在2009—2011年墨尔本美世全球养老金指数排名中,荷兰连续三年高居全球首位。2013年10月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荷兰总体指数为78.3,仅次于丹麦的80.2,连续两年居世界第二位。而同一时期,世界各国历经并饱受美国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之苦,荷兰经济也出现萎缩和低迷。截至2013年6月,荷兰经济已连续7个季度表现为负增长。雪上加霜的是,荷兰养老金制度,荷兰财政赤字率、政府债务率也连续4年超过了欧盟的警戒线,2013年也难以扭转这一颓势。在这样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荷兰养老金制度,不仅保持高效运转,而且能够取得骄人的成绩,不能不让人为之惊叹。

三支柱模式

荷兰养老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管在现在,还是在未来,保障人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享有体面的生活。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包括基本国家养老金(AOW)和遗属养老金(ANW)两种形式。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又称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是私人养老金条款,又称个人储蓄计划。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一支柱

基本国家养老金计划最早由1957年1月1日《一般养老金法案》(General Old Age Pensions Act)创立,并在荷兰国内全面实施。这是一种建立在缴费基础之上的,介于纯国家福利性质和商业性质之间的强制性保险计划。这一计划最鲜明的特点在于,缴费与个人收入相挂钩,而养老金固定统一,为法定最低工资的70%。这体现了基本福利人人平等享有的设计理念。

从参保人来看,所有年龄处于15~65岁之间、合法居住在荷兰的居民,以及那些不居住在荷兰,但在荷兰工作,并向荷兰政府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均自动纳入到该保险计划。这赋予了此计划具有广覆盖、普惠性的特点。从保障金额上来看,养老金是否足额发放,取决于在荷兰居住或进行工作缴税的参保年限。参保年限每增加1年,基本国家养老金权利累积2%。这意味着,只有参保50年,才能在退休时获得足额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这一设计,显然侧重于从经济激励的角度,提高就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社会人员参与就业,从而减少社会失业率。这也许是荷兰罢工率在西欧较低的一个原因之一。对于那些拿不到足额基本国家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划还制定了补救办法。他们可以通过作为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社会保险银行(SVB)获得补充性国家援助。

在养老金发放上,针对退休人员不同的生活情况,确立有差别的基本养老金保障细则,力求保障养老人员的生活水准在同一个层次上,真正做到代内公平。例如,对单亲家长、单身者、已婚人士(包括登记配偶和同居者,2人均满65岁或以上)每人分别实施大约法定最低工资的90%、70%、50%的标准。2013年的养老金标准分别为1368.94、1086.52、750.93欧元,外加金额不等的度假金。这意味着,这一养老金计划在兼顾一般性和原则性的同时,还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在资金筹集上,采取现收现付制,规定法定征收限度为工薪阶层工资税的18.25%。为防止出现资金缺口,从1996年起,荷兰财政每年拨出一笔款项用作养老补贴储备,并成立政府养老补贴基金会,进行有效管理。

从整体上来讲,2013年以前的基本国家养老金计划变动不大。这表明,荷兰在养老金政策设计、制定和实施上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迫于老龄化速度加快和男女平均寿命延长所带来的财政缺口压力趋紧,荷兰于2012年7月作出了一项历史性决定,即从2013年开始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将于2019年提高至66岁,于2023年进一步提升至67岁。这也适用于荷兰养老金制度的其他支柱。同时,有步骤地紧缩养老金缺口,并规定了最终期限。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二、三支柱

早在1952年荷兰颁发的《养老金和储蓄基金法案》(Pensionand Savings Funds Act),就对养老金制度的第二和第三支柱进行了规定。这一法案实施55年之后,才被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养老金法案》(Pension Act)所取代。其中,第二支柱,也就是职业养老金,是荷兰养老金制度中最大的支柱,主要特点是半强制参与、共担集体风险和养老金价值转移系统。

职业养老金计划覆盖了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公私部门的员工。集体协议的存在确保了荷兰95%以上的就业人口参与了准强制性职业保险。在保障金额上,与基本国家养老金相似。员工缴费参保每增加1年,在离职前薪水退休金计划(Fi-nalpayscheme)中,职业养老金权利累计最高为2%;在职业生涯平均工资计划(Career-averagescheme)中,职业养老金权利累计最高为2%~2.25%。在缴费模式上,雇主以养老保险名义直接从投保人工资收入中扣除,转入个人名下的退休金账户。一般说来,雇主也乐意按照一定的比例帮助员工缴纳保费,因为在一定额度内扣除的保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在资金运营上,绝大部分职业养老金计划通过养老基金进行运作管理。2008年底,荷兰养老金系统包括651个养老基金,大约覆盖了600万荷兰就业者。在职业养老金给付上,大部分员工选择收益确定型的DB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员工养老金收益固定,市场风险由养老金提供者承担。2008年,有87%的参保人选择职业生涯平均工资计划,1%的人选择了离职前薪水退休金计划,还有5%的人选择缴费确定型的DC模式。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未来的职业养老金实际上都是由雇主提供的薪酬福利累计递延给员工,从而在资金筹集上表现为积累制的特点。在荷兰职业养老金计划中,所有员工每年缴纳的款项之和占总收入的比重是固定的,约为16%。但就个人而言,未来职业养老金保障数量与当前的个人缴费款项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仅与缴款年限相关。这还是侧重从公平的角度,设计养老金制度保障的最大支柱。

目前,在荷兰,作为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与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保障金额之和通常为退休人员离职前薪水的70%。这大体上能够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并使其维持一个较高或者说至少不低的生活水准。

荷兰养老金制度的第三支柱,更是对前两个支柱的补充。私人养老金条款选择形式比较灵活,个人可以选择年金保险,也可以选择养老保险。对于那些处于工作年限中需要一段假期的人来言,还可以参与生活路线储蓄计划(Life-course Savings Scheme),享有优惠的储蓄政策,以补充养老金的缺口。这进一步表明,荷兰养老金制度在整体设计上,除了注重全面性之外,还注重严密性、细致性,力求做到无缝覆盖。

“以房养老”模式的失败 值得一提的是,荷兰养老金制度中还积极开拓其他渠道来增加退休人员的资金。荷兰养老金制度例如,荷兰曾经最早开创了一种以倒按揭为特点的“以房养老”模式,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房价不断上涨的一段时期颇为成功,但在前几年却受到美国房地产金融危机的沉重打击,那些在2008年前“倒按揭”的老人便成为房价下跌的牺牲品。“以房养老”,在荷兰已成为明日黄花。房价的不确定性,已经成为“以房养老”模式的最大杀手。而要消除房价的不确定性,就必须将房地产投机属性回归为正常的住房基本属性。而这一点,在房地产业被视为支柱产业的国家是难以做到的。

有关退休金的计算和不同于他国的“老人金津贴”

关于退休金,荷兰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退休后会有退休金,凡工作满四十年者,退休后可领取你原工资的80%,差一年就扣2.5%。凡六十五岁后,在荷兰居住满五十年的,可领取退休金每月900欧元,差一年就扣2%。例如,工作只有38年,那么,按少一年就扣2.5%来计算,就要被扣除5%所以,只能拿到退休金的75%。但只在荷兰居住了四十六年,还差四年才满五十的,那么,就按差一年扣2%来计算共扣8%,只能拿全数900欧元的92%。夫妻一方先逝的,另一方将领取他的退休金,一直死为止。当然,如果没有工作的就只能拿老人金。

到了六十五岁那年还可以同时领取老人金,老人金是政府给老人的福利,与收入无关的,荷兰女皇也领这份钱。如果老公65岁,老婆末满65岁的,老公每月可获得老人金694.19欧元,因老婆末满六十五岁,所以同时可以获得“老人金津贴”,每月694.19欧元,一个月共可获得老人金1.388.38欧元。如果居住在荷兰只有十年,所拿的老人金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的话,社会福利部将会补贴,例如,老人金只有一百欧元,而国家最低收入的线是四百五十欧元,那么,政府就补助我三百五十元,让你达到最低收入。

所有六十五岁以上的的每月的收入就是老人金加退休金,足够老人欢度晚年,所以荷兰的老人很有钱的,可周游列国。

从2015年起,老公满65岁,老婆末满65岁的,老公将没有“老人金津贴”,只能获得老人金一份,即694.19欧元。要等老婆满六十五岁才可以领自已的那一份老人金,也就是说2015年之前,老婆末够65岁也可以领到,因老公够65岁。但在2015年之后,就一定要等老婆满65岁才可以领。

死了老公的妇女如果身边还有一个末满十八岁的孩子的,每月可领取寡妇金大约是一千八百元,比一个家庭领取的福利金还要多出六百多欧元,一直到孩子满十八岁,之后是领一千四百元一个月。死了老婆的男人,如果身边有孩子末成年的,同样可以领取鳏夫金,当孩子成年后,鳏夫金就少很多的,没有寡妇金那么多。还有社工常上门看望,带领她或他走出“丧夫或丧妻之痛”

第四篇:拉美养老金制度

拉美养老金制度面临两大挑战

投资效益低 覆盖率下降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掀起的全球养老保障体制改革浪潮中,拉美国家率先进行结构性改革,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将私营部门和市场机制引入养老基金管理这一政府专属领地,有学者和政策决策者认为,过去25年拉丁次大陆上稳定的发展要部分归功于养老金制度的改革。6月13日在由BBVA(西班牙对外银行)与中信银行联合举办了“中国与拉美国家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上,与会嘉宾对拉美的养老金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

现收现付制难以为继

20世纪20年代,拉美国家在欧洲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现收现付统筹制。该制度属国家福利范畴,由政府直接管理,负责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公共基金的征收缴费、管理、投资运营以及养老金的发放、监督检查、争端处理等。

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一些问题开始在拉美国家凸显,确定给付型的现收现付制面临着严峻挑战:

第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1990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超过60岁的人口所占比例超过5%,而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超过15%。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使缴费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缴入与支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出现显性的社保债务。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如果不进行改革,拉美国家的社保债务将持续增加,预计到2030年,很多国家的社保债务占GDP比例将接近100%,到2050年,这一比例将可能接近或超过350%。第二,公共养老金基金的管理缺乏效率,隐性的养老金债务增加。有数据显示,当时一些国家的公共养老金基金收益要低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如委内瑞拉的公共养老金基金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低5.7个百分点,比人均收入增长率低26个百分点,又如,1981—1988年间秘鲁的公共养老金基金的实际回报率是37.4%。

第三,拉美地区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导致的薪资和雇佣周期的剧烈波动,政府和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国际养老金管理者联合会主席Guillermo Arthur E称,当时纯粹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难以为继,要防止社保赤字和养老金债务继续增长,并在尽量不提高缴费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最小化养老金体系运营对经济的不良影响,拉美需要对养老制度改革。1981年智利率先进行了养老体制改革,建立了确定缴费型的个人储蓄账户制度。迄今为止,有十几个拉美国家先后进行了养老金制度改革。

建立基金积累制

在拉美,既有以强制性的个人账户计划为基础的完全基金制模式,如智利、玻利维亚、萨尔瓦多、墨西哥、多米尼亚共和国;也有由公共计划和个人账户计划组合而成的混合模式,如阿根

廷、哥斯达黎加、乌拉圭;还有公共计划与个人账户计划并行的双轨模式,如哥伦比亚、秘鲁。

拉美养老制度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强制性的个人账户计划,采用基金积累模式。在该模式下,个人账户实行强制缴费,但雇员可自行选择养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来统一负责管理个人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事宜,基金独立经营,AFP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如拉美第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BBVA管理着拉美17.7%的养老金账户和23.7%养老金资产。

对于养老基金的投资,雇员可以在不同的投资组合间进行选择,AFP根据雇员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但只能投资于政府批准的投资工具。此外,雇员可以更换AFP,但无权提前支取养老金账户,或将养老金挪作它用。Guillermo Arthur E介绍说,在新模式下,AFP不仅需要提供养老金,还要提供残疾人补恤金和最低生活保障。

成效显著

新的养老金制度在拉美实施以来,养老基金不断扩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养老金管理者联合会(FIAP)的数据,拉美国家养老金基金已经从1996年占GDP总额的3.9%上升到了2006年的16%。

改革带来的最直接效果:一是基金管理效率提高。通过研究智利、哥伦比亚和秘鲁发现,改革后基金的回报要比银行间利率高,并且如果经过风险调整,回报也比共同基金要高。此外,基金的回报率也超过了实际工资增长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例如,改革后,秘鲁的基金实际回报率达到了5.7%,超过同期实际工资增长率1.8个百分点,人均收入增长率3.3个百分点。二是养老金债务大幅降低。如2001年墨西哥养老金债务占GDP的比例是14.9%,阿根廷是74.6%,据研究人员估计,若不进行改革,当年墨西哥这一比例将可能是130.1%,阿根廷是87.3%。

此外,养老金制度的改革还通过作用于三个经济要素,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是刺激了储蓄迅速上升。BBVA南美养老金与保险主管经济学家David Tuesta 称,养老金基金总额每增长10%,国家储蓄率就上升4%,养老基金的储备与储蓄率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另一方面是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设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为资本市场提供一个新型的国内资金来源,有助于国内金融业的发展,BBVA南美首席执行官Vicente Rodero就介绍到,拉美大量的存款和投资都是通过养老金业务渠道进行的。此外,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改善了劳动力市场。BBVA南美养老金与保险业务执行董事Agustín Vidal-Aragón De Olives认为,新制度打击了人们提前

退休的积极性,刺激人们加入劳动队伍中,“低税收和缴费与给付之间的明确联系可以鼓励正规化就业。”

拉美国家养老金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一、养老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拉美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是在20世纪20年代引进欧洲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现收现付统筹制。该制度属国家福利范畴,由政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即政府承担着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征收缴费、基金管理、投资运营、发放养老金、监督检查、处理争端等职能。

现收现付制度曾是拉美社会福利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因其完全依赖于国家财政税收,基本上没有基金积累。随着受益者人数逐年增加,各类弊端丛生,政府财政负担沉重。主要问题包括:

(一)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管理水平总体低下。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和统一监管,养老金管理机构隶属于相应的政府部门,管理上各自为政,各机构的收费标准、享受条件、待遇水平各异。

(二)政府和企业负担沉重。低出生率、人口老龄化加快以及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使纳税人和受益人的比例失衡,缴入与支出间的缺口越来越大。养老金作为国家福利资金,缺乏增值渠道,仅限于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投资方式简单,难以应付不断扩大的支付需求,政府补贴不断增加。

(三)分配不公现象严重。国会议员、外交官、军界、司法界等所谓上层公务人员待遇丰厚,国家财政负担沉重,而改革殊难;其他广大社会阶层退休金收入过低,要求增加退休金的呼声强烈。

(四)逃交、漏交税现象严重。由于养老金数额以退休前3-5年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缴费多少与养老金数额无直接关系,导致有半数职工不缴费。

(五)领取养老金的部分条件过于宽松。如退休年龄定得过低、允许职工提前退休等。

(六)保障覆盖率低。基本仅限于城市正式就业人员。

二、1980年智利率先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90年代后期秘鲁、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玻利维亚、墨西哥、巴西等14个拉美国家相继在这一领域进行改革。

1980年智利颁布《养老保险法》,标志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启动。智利采用完全积累制的“智利模式”,在拉美乃至世界颇具代表性,曾被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列为全球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典范之

一。其核心是将养老金制度与医疗保险分开,由现收现付制改为完全积累制,在政府监管下将养老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强制性的个人资本账户(Cuenta de Capitalización Inpidual)。新制度规定由政府授权的股份制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事宜,管理公司可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凡拥有规定数额的资金和一定数量参加者的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便可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其股东大多数为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大型企业。参保者根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收益率和安全性等自由选择一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每月把工资收入的10%作为养老保险费存入公司为其设立的私人账户,并且可以随时将账户转到另一公司。公司可根据投保者选择的投资工具将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投资。待缴费者退休后,根据其账户资金情况发放养老金。此外,还设有补充个人账户,鼓励参保者自愿缴纳更多费用,以获得更多的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法定年龄为男65岁、女60岁,符合伤、残等有关条件者可提前领取。

(二)政府在养老金制度中的职能

监管职能。政府通过独立、高度专业化的养老基金管理总局审批基金管理公司的建立,控制管理公司的数量和质量,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实行监管。银行、保险公司和各类金融机构及国家养老金管理总局均不得拥有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但可投资于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必须达到4%的最低年回报率。如投资回报率达不到法定标准,则用储备金弥补。

补贴职能。政府担保最低养老金的发放,如养老金过低,政府将提供最低限额的养老金;担保最低投资回报率并承担最终风险。如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出现波动,储备金不足以弥补时,政府予以补贴;在管理公司或人寿保险公司收不抵支时,政府弥补差额,或在公司破产后保证支付养老金。

三、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在拉美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主要表现在:

(一)保证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取得了较高的回报率。1981年-2001年,智利基金年均收益率为10.9%,其中1991年回报率高达29.7%。至2003年底,养老基金总资产达496.9亿美元,占同年国内生产总值686.2亿美元的72.4%。养老基金总资产的39%来自缴费,61%来源于投资收益。

(二)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各项法律法规保障下,金融投资工具增加,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刺激了国内储蓄迅速上升,智利成为拉美地区国内储蓄最高的国家,为国内经济建设筹集了大量资金。

(三)社会保险覆盖率逐年提高。智利参保人数从1981年的144万增至2000年的610万,年增7.9%。此外,养老金与缴费直接挂钩,还可根据年龄自行选择收益高的投资工具,增强了投保者的自我保障意识。

但由于个人需缴高达10%的强制保险金,对于很多人而言负担过重,导致该制度覆盖率仍很有限。除智利达到50%外,其他国家平均水平只有20%。但总的看,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制度比传统制度的现收现付制度更优越,拉美国家相关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正确的。

四、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

这种模式兼顾了财政上的可持续性和社会公正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我似可在立法、管理等方面借鉴拉美国家的有益经验:

(一)法律保障。加强金融、证券、保险、投资、市场监管等方面的立法及执行力度。

(二)基金管理市场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基金管理公司运营,打破垄断。

(三)基金运营资本化。为确保增值保值,应进一步增加基金投资工具和方式,除用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的投资外,还可适当增加对风险较高、但收益也较高的投资品种。

(四)通过发行类似智利“认可债券”的特种长期债券消化部分转制成本。

第五篇: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

刘柠

关于我国朝野上下热议的退休年龄推迟问题,一说是要与“国际接轨”,因为美、日、欧都在延迟。此说表面上似乎有道理,实际经不起推敲:在出发点、构成和实施时间上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却要让它在终点上“殊途同归”,没有比这更荒诞的了。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日本的年金(即退休金、养老金)制度由来已久,其历史可追溯至明治时期。最古老的年金是“军人恩给”。1875年(明治八年)至翌年颁布的《海军退隐令》、《陆军恩给令》等法令,规定了对阵亡及负伤的陆海军士官及其家属的扶助原则。1923年(大正十二年),制定了《恩给法》,此前分别以军人和国家公务员为对象的两种“恩给”合并,初步确立了以“公人”为对象的“恩给制度”。

最早的企业年金是“钟渊纺织”(即后来著名的化妆品品牌“嘉娜宝”的前身)年金。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该企业的经营者武藤山治偶然得到了当时德国钢铁公司内部发行的面向企业职工的福利小册子,阅后感触良深。经仔细研究后,于翌年在自己的企业创设了年金制度,此乃企业年金制度之始。随后,三井物产等大企业跟进。

除了“公人”和大企业外,面向民间劳动者的年金的最初尝试是1939年(昭和十四年)投入实施的、被称为“船员保险”的年金保险制度。1942年(昭和十七年),彼时的厚生省官僚花泽武夫以纳粹德国的退休金制度为摹本,在“船员保险”的基础上,将适用对象扩大至一般民间劳动者,创设了“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该制度导入之际,正值太平洋战争酣战之时。尽管遭遇了大藏省和军部方面的强大阻力,但考虑到偿付毕竟是数十年之后的事情,而筹措战费才是当务之急,于是,普遍覆盖的国民年金制度便在这种极端状况下艰难起步。战后初期,虽然从规模上说,年金制度已广泛覆盖,日本国民已基本“老有所依”,但不同的业种有不同的年金制度及不同的适用对象,偿付年限及偿付水平也不尽相同,有的差异颇大。特别是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财政基础的不稳定,在不同制度的受用者之间,产生了个人负担额度和偿付水平两方面的不公,备受舆论的抨击。有鉴于此,1984年(昭和六十年),在中曾根康弘第二任内阁会议上,决定彻底改革此前在不同业种和集团之间“各自为政”的状况,导入全国国民共通的“基础年金”制度,并于翌年投入实施,成为沿用至今的年金制度的“骨骼”。至此,年金制度的“战国时代”结束。

目前日本的年金制度,通常被比喻为“三层建筑”:底层(一楼)是全民共通的年金制度“国民年金”;中层(二楼)是面向公司职员、公务员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三楼是公司独自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和公务员独自的、与职务挂钩的追加制度“岗位加算”。其中,一、二楼是公共年金,按法律,个人有缴纳义务或由工作单位代缴;三楼则属于私人性质的年金。

具体来说,原则上,在日本国内居住的所有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包括在日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有按月缴纳“国民年金”(一楼)的义务。缴纳满25年(25年为领取资格的下限,多缴多得)者,满65岁时,可领取“基础年金”。按目前的水平,一个人如果从20岁开始一直缴纳到60岁的话,每年可支取80万日元(约折合人民币61000元)的定额“基础年金”。作为年金制度的基础结构,“国民年金”按人头缴纳,万人平等。但缴纳者分三类:自由职业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公司职员(会社员)和公务员等“给予所得者”为“第二号被保险者”,专业主妇为“第三号被保险者”;第一和第二号被保险者,须自主缴纳,第三号则作为配偶的“被扶养家属”,由配偶代缴。

二楼的“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部分,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或公务员期间才有缴纳义务。譬如,一名OL婚前在某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辞职做了专业主妇,那么她只需在服务于这家公司期间缴纳。理论上,这部分被保险者中,既包括刚缴纳了一个月者,也包括连续缴纳了40年以上者。由于二楼的被保险者所缴保险金额度与薪酬挂钩,支取额度也受制于缴纳期间的薪酬平均额,该部分年金属于“所得比例”性质的年金。因此,虽然同属公共年金,但一楼的支取额相对固定,二楼的支取额则根据被保险者的实际状况而千差万别。

三楼是年金构造的“上层建筑”,加入者有限。如果被保险者是公司职员的话,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公司有无企业年金制度,如有的话,则强制加入;若被保险者是公务员的话,则毫无例外会有“岗位加算”。

毋庸讳言,现状的制度之下,位居三楼的人,肯定比一楼的人所支取的年金额要多。除了“三层建筑”的年金制度,还有一些属于“自选动作”的辅助机制,多少可弥补年金制度之不足:如对没有二楼构造的自由职业者和专业主妇来说,可选择加入半公共性质的“国民年金基金”,或纯商业性质的个人年金保险(生命保险)等,为自己增建“上层建筑”。

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日本早在70年代前就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而随着经济发展及与之相伴生的国民生活观念的“升级”,核家族、丁克化、不婚等现代社会特有的世相日益渗透、发展,导致出生率锐减,全国人口在2005年已进入负增长,老龄社会进展迅速。2006年,日本65岁以上人口约有26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8%;据预测,2012年,这个比例将增至24.3%。而与此同时,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传统儒教圈的家庭赡养文化分崩离析,把养老问题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以社会的方式来谋求解决的“社会赡养”成了吃紧课题。未来10至20年,无疑是日本年金支取的高峰。

然而,人口结构的逆转,加上财政状况的持续恶化,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是,日本国民年金的累积额度呈慢性不足。为此,民主党政府事实上已经收回了上台前对选民的承诺,最近很可能会启动上调消费税的非常举措,以确保财源。不久的将来,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推延。因为,年金制度本质上是对难以预测的国民长寿的可能性的社会应对,是一种对“长寿的保险”。而作为保险对象,究竟设定在何种水平上才算“合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英、德等西欧国家,也在检讨将支取开始年龄推延至68岁的可能性。而作为世界屈指可数的长寿国、人口的高龄化进展迅速的日本,未来将“保险对象”的下限设定在70岁,甚至也不足怪。

但是,一味推延国民退休年龄和年金支取开始年龄,也会带来明显的副作用,如企业对人工成本的过度压缩、减少雇用年轻员工及企业组织的与高龄化相伴生的沉闷、抑郁感。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对企业的效率、创造力造成负面影响,从而进一步损害已然相当严峻的雇佣环境。如何在国民年金的存量与国民经济的增量之间取得平衡,以维系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运作,至关重要。

回过头来看,日本实施全民覆盖的“国民皆年金”制度已逾半个世纪(1961年投入实施),虽然支取年龄从61岁推迟到65岁,但未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保障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正如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国民的生老病死的另一个重要保险——医保(即“国民健康保险”)制度,早在制定之初的1938年,便率先以农山渔村的居民为保险对象,1958年对象范围扩大至不从属于政府官厅或企业的无保障人群,最终在1961年实现了全民覆盖(所谓“国民皆保险”制度)一样,“国民皆年金”制度也是从“低端”起步,逐渐完善成全民覆盖的退休金福利制度。这种“从下至上”,而不是“从上至下”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避免了社会贫困,即使在OECD国家中,亦不失为一个成功的范本。

加拿大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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