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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汇报材料(推荐5篇)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2-62764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09:54: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村民自治汇报材料

大西帐村民自治汇报材料

大西帐村位于高新区的最东边,总人口3213人,协会理事共计15人,成了8个小组,协会会员332人,联系户405户。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小组都由理事和会员参加,理事、会员中党员占60名,加强了协会队伍的建设,将人口计生工作融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局,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格局,使人口计生及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精心组织,建立村民自治新水平

村“两委”高度重视村民自治工作一是整合了村民网络资源。计划生育工作由协会承担。重新整合计生协组织,以适应人口计生村民自治要求,选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会员小组长,并制定了职责。会长由基层党支部书记兼任;秘书长、计生专干合二为一,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小组长合二为一,实现工作职责任务的平稳转移。二是健全协会组织。在广泛吸收“五老”会员的同时,注重吸收文化水平高、懂科技、会管理的年轻会员小组长,负责本组会员及育龄群众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月工资每月100元,平时用工每天15元。三是搭建自治平台。协会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议事会。理事会以党支部为核心,1由支部委员、协会会员、村民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党支部担任,理事会成员根据本人专长明确分工,分管宣传服务、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生育关怀、统计信息等工作;议事会以村民代表为主体,由村委会、协会会员、优秀村民代表组成,负责人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监事会以协会会员为骨干、由优秀村民代表、协会会员组成,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议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村民公约》相关规定对计生事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报理事会商议并作出决定,由理事会报村委会,村委会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表决,由村委会执行落实。监事会负责全程参与,并监督村委会执行。

二、规范管理,建立自我约束新制度

一是建立章程,出台公约。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村的实际,及时修订完善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出台了《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二是完善制度,自我管理。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了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相关的工作制度,如:议事会制度、会议联系制度、计生服务承诺制度、村民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制度。奖惩落实制度等。三是签订合同,相约互利。在上级计生部门指导下,制定规范了计划生育协议合同,由村委会和育龄夫妻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义务。四是村务公开,阳光操作。利用固定公

开栏,定期公开结婚孕情,生育审核,节育措施落实、开展免费服务项目、重大事项决策运行及群众关心的其它热点问题,全面接受群众的阳关监督。五是双向管理,严明奖罚。在全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双挂钩”、“抓两头”。“双挂钩”既:本户的计划生育情况和村内福利挂钩,本组的计划生育情况和会员小组长奖惩挂钩。“抓两头”既:一头抓秘书长、会员小组长,全面推进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另一头抓村民,在村民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夫妇永远不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

三、打造品牌,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四、作为协会工作新创举,如何让贫困育龄妇女感到关

怀,享受温暖,一是抓节日,利用“两节”走访慰问活动,为贫困计生户送米、送油、送生活用品。今年两节期间共慰问10户,送各种物资折合人民币900元。二是抓生殖健康咨询服务。联合长城医院、燕赵医院利用“5.29”“7.11”、“9.25”,来我村为育龄妇女进行义诊,共服务群众700人。三是做项目,积极与上级计生协沟通,今年为我村218户独生子女家庭,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保人数共计654人,为独生子女家庭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水平。在上级为独生子女每个家庭投入30元保费的基础上,我村又投资了1.9万元为独生子女进行了意外伤害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计生协积极投身到生育关怀行动中,计生志愿者主动与计生关怀对象结对子,在“三夏”、“三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协会作用,做到“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做”良好氛围。

五、突破难点,建立动态管理新模式

村内流动人口频繁、规模庞大,最多达好几百人,针对这一难题,村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及《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有关规定,实现了流动人口的经常化检测(信息的采集和及时更新)、现居住地管理和人性化服务,做到了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一是检测动态化。由上级统一配备电脑,实现了全员流动人口系统在线录入,建立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计网络,专人负责微机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发动广大协会会员在村进行不漏户、户部漏人、人不漏项的统计,由会员小组长逐户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及时准确采集和更新信息。

六、创新思路,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人口计生村民自治范关键在于切实保障计划生育群众的利益。村委会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局下实施《村民自

治章程》,落实《计划生育自治公约》,以建立计生利益导向新机制为重点,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根据群众求知、求乐、求健康的需要、我村投资几万元建立文化娱乐中心,设有棋牌室、生殖健康服务室、阅览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满足群众健康文化娱乐的精神需求。运用生育关怀理念,坚持“六上门”,全方位做好“四项服务”。“六上门”既:走访群众上门、为新婚夫妇送优生优育知识上门、发放《生育服务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上门、了解落实节育措施上门,发放计生系列保险、百万会员学科技等知识上门。“四服务”既:计划生育服务、生产致富服务、助民维权服务、便民分忧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我村村民自治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关怀和两委的带动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其他先进村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们还要借鉴兄弟村的先进经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

大西帐村民自治领导小组2011年9月6日

第二篇:村民自治汇报材料

吉林省计划生育协会

五届四次理事会材料

因势利导 与时俱进

全面开展村民自治工作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

2010年12月30日

前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省计生协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我县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开展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的主要做法有:

一.健全完善组织机构,确立“两委”干部新机制。

切实抓好基层组织的整合,完善机制创新,提高组织能力。召开了计生协会员代表大会,及时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和理事会成员。修订完善了符合本县实际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并经过乡镇代表会议通过。各乡镇党支部书记任计生协会会长,计生员任计生秘书长,两委成员任理事会,同时将计生协会小组长及妇代会当中的各小组长和共青团小组长进行有机融合,由妇代会委员和妇代会小组长兼任协会会员小组长,并吸收村民代表和“五老”人员为协会会员,会员人数达到各乡镇总人口的10%以上,每个会员必须相互联系,逐步形成会长—秘书长—理事—会员小组长—会员—会员联系户为主的计生协会网络,进一步强化计生协会的地位和工作力度,通过整合、完善基层力量分散的问题,进一步确立“两委”干部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两委”干部在权威、性格、气质、能力等方面形成相应互补,共同做到依法办事,克服农村新管理模式带来的不适应症,使“两委”关系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确保计划生育“诚信计生村”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制定规章制度,步入民主科学管理的轨道。

为了使计生村民自治能够规范运作,我县计生协会按照“依法建制,照章理事,双向制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在落实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同时,指导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使工作更加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有创造性的提出“包保”制度,严格执行县规民约。

一是凡在我县居住的居民,必须符合结婚条件,办理结婚证。早婚男女青年责令其分居。并向当事人收取三千元的限制早婚费,并采取相应可靠地避孕措施。和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如果领取结婚证前未怀孕的退还当事人两千元,否则按计生部门规定的依法以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各种民营团体,如蔬菜大棚协会、稻米加工联合体等。

三是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地处江边、公路边、城郊等地方,针对流动人口多、难掌握的情况更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例如在2009年2月份从大安搬来一对新婚夫妇到我县吉拉吐乡锡伯屯村做买卖,两委成员来到这小两口家里,首先查验四证,发现他们只有身份证并且早婚。向他们讲清生育政策并且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就要清户;并跟房主沟通,否则房主也要接受处罚。规章制度的实施给我县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震动,连续几年计划生育早婚早育超生现象有了明显的减少。

三、搞好计生宣传服务,改变群众生育观念。

计生部门的生命力在于活动,凝聚力在于服务。为使村民了解、知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我县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乡镇建立本县特色的“会员之家”,组成宣传队伍,以大秧歌、文艺表演等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经常参加演出活动。这是一支非常具有有生命力的基层宣传队伍,不仅能够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及艾滋病预防知识,还非常活跃了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我县计生部门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位,群众需要什么,就想方设法服务什么,以真心实意的服务赢得群众对计生的支持,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同时也切实地确保了计划生育惠民政策的落实。我县出台了《前郭县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文件,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家庭,每年发给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生育两个女孩并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800元的奖励。并对其优先发放生产的小额贴息贷款,无偿提供项目、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计生困难家庭和独女户家庭排忧解难。把以往“群众上门求服务”转变为“我把服务送上门”,积极开展生殖保健服务,送优生优育优教知识上门;为育龄群众健康检查上门;送避孕药具和使用知识上门等。

我们在实际计划生育工作中始终坚持:

第一,党组织领导和上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党支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居民民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党支部的领导、示范、带头作用,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和条件。基层干部受条件限制,在政策的掌握运用上是有局限性的,上级部门对一些不规范的作法加以正确引导,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进行。

第二,利益导向机制的原则。在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为调动村民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有关的承诺都要注重向计划生育家庭、独女户家庭倾斜。第三,以人为本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一项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育龄群众为中心,出台的制度、采取的措施、开展的活动,要看村民满意不满意,接受不接受,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需要坚持的三项原则,有些村民认识不一,有些村民片面强调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要反映村民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发挥计生协会、会员,“组织健全、活动经常、带头、宣传、交流”的作用,走家串户做村民的思想工作,统一了村民的认识,保证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三篇:村民自治

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第四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村民自治推荐材料

龙角镇村民自治推荐材料

“为群众提供最优质的服务,让群众满意,才是我们工作的宗旨和根本。”龙角镇龙堰村计划生育协会会长蒲东培这样说。

2011年龙角镇龙堰村成为重庆市首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之一,代表着该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得到上级计生部门的肯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一直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龙堰村计生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为群众服务”为宗旨,做到了事事为群众着想。

“多亏了我们村里的计生协会,我今年才可以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励扶助对象呀”,龙堰村5组的村民谢长中这样说到。原来谢长中在2010年按照龙角镇移民政策后靠移民,户口由原来的农业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户口,但是一直却没有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最新的重庆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励扶助政策,由于政策原因户口转非,并一直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保的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家庭,可以界定为农业户口,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龙堰村计生协会了解到这件事情后,及时向镇计生办说明此事,并提交了申请,跑前跑后为谢长中完善了申报材料,并在截止日期之前通过了审批,成为2012年龙角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奖励扶助对象之一。

为群众服务的同时也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根据龙堰村村民自治规范,凡村内涉及违法生育的家庭一律必须先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主动缴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龙堰村自成立计生协会以来一直坚持

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对出现的违法生育现象严格如实上报。龙堰村1组村民余洋,2006高中毕业以后就随家人常年在外打工,去年和女朋友回到家中的时候,已经生育小孩,但二人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属于非婚生育,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余洋却以不打算给小孩上户口为由一直不到镇计生办接受处理。村计生协会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派出协会会员对他们进行了半个月的宣传教育,终于说服这家人办理了相关手续。龙堰村一直都是龙角镇违法生育案例较少的村居,村民主动缴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比例也居全镇之首。

龙角镇龙堰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直以关注民生、维护民利,让群众满意为宗旨,以共享阳光、共建和谐为主题,经过镇、村干部的共同努力,在全村已初步形成了“阳光计生”管理服务新机制,使广大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大提高了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2012年龙堰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任务就是,组织和带领村民制定并落实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完成镇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不断地促进村民婚育观念的转变,教育推动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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