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年*月*日第*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对婚姻、生育、节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约定,做到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按公约活动,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街道计生办的具体指导,接受全体居民及社区群团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社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管计生的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工作者、计生协会会长、计生指导员和各居民小组长及有关驻地单位计生联络员组成,负责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驻地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提供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三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有权参加《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
1自己的建议;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
第九条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妇女生殖健康权,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二条“上门”女婿和“嫁入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检举违反政策生育,经查实无误的,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与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物业小区管理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约定为50至1000元。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及处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全体居民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民结婚后,一个月内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的婚育学习班学习,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核实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属紧急情况的由医院提供证明。
(四)收养子女时,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规
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提供医疗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主动和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外出务工的,每季度必须将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寄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按规定参加孕检和不按时提交孕检证明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出省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本社区的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和出租屋主在招工、招租时要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和租赁,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的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本人负责和支付;同时,并从怀孕之日起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终止有关经济承包合同,有单位的要提交街道办提请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终止用工合同等;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或收养之日起十四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生活补贴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三条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租赁房屋给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居住,造成违法生育的,处屋主违约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理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居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处理的兑现。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居委会集体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自治公约》的制定、修改;讨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和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居民及个人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接受街道办的委托推动和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社区、单位、企业、群众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五、建立计划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作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草案)
(本公约2004年07月20日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08月 日居民代表大会修订,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社区民主建设,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维护社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在红旗镇委、镇政府的指导下,以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核心,广大社区居民为主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广大社区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实现对婚姻、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依照相关规定成立计生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 本公约是社区居民的共同约定,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遵守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户籍在本社区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以及在本社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本公约由XX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开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职责
第五条 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根据层级动态责任制进行有效管理。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由妇女主任兼任,成员由计生指导员、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组成,负责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日常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和享受误工、加班补助。
第六条 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的信息采集、人口统计、通报、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向社区群众宣传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约约定条款,管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七)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 社区居民对居民自治组织的组成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参加《XX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协议书》的制定和修改;有权对社区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有监督社区居委会成员、计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依法办事的权利;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合法利益及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民办公室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的权利。居民可以加入计生协会并要求在其中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民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庭生育决策权。
第九条 社区居民享有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夫妻双方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免费享受计生技术服务,并可享受镇政府规定的补助和本社区规定的补助。
第十条 已婚育龄妇女享有“三查一普治”权,社区居委会每两年组织医务人员对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户籍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每按时参加一次普查奖励¥5元。
第十一条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奖励与优待。已领《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每人每月五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直至孩子满14周岁。符合《珠海市原平沙、红旗华侨农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助学金奖励实施办法》的优待对象,经申请审批后,子女读小学至高中(中专)按每户每月发放助学金¥50元;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专科院校录取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600元;被本科院校录取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1000元;应届被录取为研究生(硕士、博士)的,一次性发给助学金¥2000元;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后自愿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符合政策合法生育的子女,无论男女都可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允许符合计划生育的本社区独生女和纯女户中的其中一名女儿“招郎入婿”,“招郎入婿”及其子女享受与本社区居民同等待
遇。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检举政策外怀孕,经查实无误的,落实补救措施后,上报镇计生办给予检举人奖励,户籍人口1000元/例,流动人口300元/例,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社区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组织有与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定为500至2000元。
拒绝签订责任书、合同书的,对单位、个人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1条规定对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责任;对个人及其家庭除不能评为“文明户”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拒绝签订责任书、合同书并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按广大社区居民和单位约定遵守的责任书、合同书为标准,对违法者按违约金约定金额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及外来人员应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与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
第十八条 社区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社区全体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承担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社区居民结婚,应参加婚育学习班学习,领结婚证后一个月内要到居委会登记,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此项违约金约定为200元。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主动到居委会、镇计生办办理登记手续,生育后一个月内主动到居委会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此项违约金约定为1000元。
(三)符合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镇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后一个月内主动到居委会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在半年内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经批准生育的第二个子女,怀孕后要求终止妊娠的,需持区计生局批准的证明才可施行中止妊娠手术,如属紧急情况需提供医院证明。违反此规定的,取消原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
(四)符合收养子女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收养手续,并到居委会办理登记。一年内不办理收养手续的按政策外处理。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未成年子女意外死亡的,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并提供死亡证明给居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员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
已婚育龄夫妇,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应在生育后90天内(剖腹产180天)首选宫内节育器避孕(医生确诊为暂不能上环的可暂缓上环)。生育二个孩子以上(含两孩)的夫妇,其中一方应落实结扎(夫妻双方经医生确诊为不能结扎的可暂缓结扎,采取上环措施作为临时避孕措施)。政策外怀孕要自觉及时地落实补救措施,无特殊原因生育一孩不按规定时间上环的违约金约定为500元,生育二孩不按规定时间结扎的违约金约定为1000元。
夫妇双方或一方属再婚,所组合的家庭有两孩以上(含两孩)的,结婚半年内一方首选结扎;生育双胞胎满五年内的,夫妇一方必须落实结扎措施。特殊情况经计生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检查不适宜上环、结扎的,需按期参加双查。凡是未能履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违约金约定为2000元,直至落实了上环、结扎或履行完“双查”义务后退还。
第二十一条 已婚育龄妇女有按规定主动依时参加本社区组织的查环、查孕、普查普治和接受随访服务的义务。长期外出的,每四个月必须将有效的查环查孕检查证明寄回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不按规定参加“双查”和不按时提交“双查”证明的,违约金约定为2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社区居民到镇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在到达本社区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招工时要依法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各出租屋主在出租房屋时,要依法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出租;雇主在聘请代耕农时,要依法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得雇用,否则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流入本社区的外来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不按规定办证的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处5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在现居住地生育的,必须持有《准生证》,否则,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女享有查环、查孕和普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当事人负责与支付。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工作单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终止聘用,政策外生育和违法收养从交清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等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五条 出租房屋或发包土地给无计划生育证明人员,隐藏无证孕妇的,约定处罚金5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公约,处违约金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违约金兑现。社区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在接受处理完毕的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在接受处理完毕的五年内不能选为社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不能参加社区书记或社区主任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一)政策外生育一孩属非婚生育的,在规定时间内要落实上环措施,并按规定缴纳不少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并签定分期付款合同。
(二)属于超生一孩的,必须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并按规定缴纳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并签定分期付款合同。对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可按最低标准征收。
(三)如提出不给小孩入户就不落实结扎措施的无理要求,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从高不从低执行。
(四)属于空挂户或购房入户政策外生育或多孩政策外生育的,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申请入户。
(五)为逃避计划生育管理,采取假离婚的,居委会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的计生证明或取消该对象享受的计生奖励。
(六)已办理离婚手续后又怀孕生育的,要坚决落实绝育措施,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居民双方应缴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公约》的制定、修改、监督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社区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单位及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驻地各单位要充分调动自身资源,积极支持并参与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开展本社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现社区资源共享。
(五)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的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全额上缴镇财政管理,争取镇政府退还后用作计生工作经费。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七)居委会组织民主评选优秀干部、居民、居民小组长、协会会员,报居委会党委、居委会审核、批准,并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三十条惩罚制度:
党员、干部、居民必须做好责任制负责的对象及直系亲属的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加入共青团和共产党员,不得享受宅基地分配,不得申请低保户对象等,待处理完毕后满五年才能恢复。
(一)政策外出生的。
(二)政策外收养或抱养的。
(三)政策内生育而在规定时间不落实相关措施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包庇计划生育对象进行计划外生育的。
(五)出租或借用的房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东负责:
1、流动人口无证;
2、聘用单位或个人不提交保证书、保证金;
3、在限期内不补齐相关证件。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公约》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负责解释。
第三篇: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郭家河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
自治公约
(2012年4月8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
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
第八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
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960元。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2640元,或生育关怀抚慰金每人每年600元。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
8、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入口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多发120元出口补贴。
10、为农村政策内双女结扎夫妻每人每年购买100元养老保险。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的子女,考上国家一类重点大学的,居委会奖励现金2000元。
1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居委会对留守子女确定专人帮教帮带。
13、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年满80周岁以上病故的,居委会实行吊唁。
14、对发展特色产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帮助其在金融部门协调贴息贷款,并协调流转土地的优先使用权。
15、在农忙季节优先帮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
16、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新县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并安排就业。
第九条: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不按时参加康检,不按时寄回孕情报告单的对象依法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需村级出具证明、证件,使用村级公章的经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先不予办理,待按照计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再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以同一个村民小组居住比较集中的15名相互信任的已婚育龄妇女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群众自治互助小组,公开向乡计生、村委会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开展“诚信小组、诚信家庭标兵”评选活动,一年一表彰。诚信小组内如有一名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该组进行点批评,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和乡、村提供的优惠政策,小组长写出书面检查,并与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本《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
XX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XX社区居委会
乙方: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乐从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确保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双方信守执行: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
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并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2、3、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必要的避孕节育用具,免费提供生殖保健对实行计划生育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甲方给乙方一次性服务,包括孕情检查、术后随访和健康普查等活动。
补助,自觉按时参加孕情检查的每次补助10元。并由镇计生办报
销规定数额的手术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
施。
2、乙方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在10天内报告甲方。乙方
在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指导下,自愿按时落实
上环、皮埋、结扎等避孕节育措施。如避孕失败导致非意愿妊娠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政策外生育。
3、乙方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甲方安排的一年四次的孕情检查;
乙方外出务工、居住的,本人必须每半年回乐从镇计生服务所参
加孕情检查和按规定由暂住地每半年寄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
技术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到乐从社区居委会。
4、乙方经批准生育二孩,怀孕后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经顺德区
计生局批准,出具相关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可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追究主管人员或计划生育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
四、乙方违约责任:
1、如违反法规和协议,造成政策外生育,乙方愿按《广东省人口
与计划生育条例》、《顺德市贯彻<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居委《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处理(包括缴交社会抚养费、停止股份分红、停止享受福利待遇和接受其它行政处理等)。
2、乙方生育后不按规定落实措施,又不办理有关手续落实其他避
孕节育措施的,从规定落实节育措施期限结束之日起至落实节育措施之日止,每天向甲方缴交违约金20元;乙方逾期不参加孕情检查或不寄回孕情检查证明的,每天向甲方缴交违约金20元,至落实孕情检查之日止。
3、4、乙方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政策外生育,由甲方乙方未经顺德区计生局批准和出具相关证明而擅自采取终止扣回所享受的独生子女有关优惠待遇。
妊娠的,甲方提请镇计生办取消乙方的二孩生育指标,不再安排二孩生育。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XX社区居委会乙方(签名):夫
妻
二0一年月日
第五篇: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XXX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第七届居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居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关心、支持、参与。
第二条居民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做到无早婚早育,无违法生育、违纪现象。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根本宗旨是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进步,实现计划生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必须在党和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围内,在街道党工委领导工作下进行。
第五条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原则上由居委会委员担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本人口计划安排,并及时公布。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负责定期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三查”,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全体居民进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为区计生协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负责为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章程的居民,依据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处罚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将认为有必要交居民公决的问题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裁定。
第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三章居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居民在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时,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要求生育的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居民有权就人口生育计划的安排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咨询,居民委员会必须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居民有权越级举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七条居民有权政策内怀孕和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夫妇落实节育手术。
第十八条居民有权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并有参与其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居民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依法计划生育,不早婚早育、违法生育和非法养收。
第二十条居民政策内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在产后42天内自觉接受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身体条件适合的夫妇,产后3个月应首选上环避孕。
第二十二条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产后30天内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产后6个月首选女性输卵管结扎或男性输精管结扎。
第二十三条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按时参加定期“三查”和居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居民外出务工、经商,应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外出除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还应主动同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五条居民做到邻里和睦相处,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创建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一次五好文明家庭评比活动,对五好文明家庭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政策允许生育二孩的,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生育二孩,主动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妇,居委会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制度。对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0周岁的,每年可享受1200元或960元的特别扶助金。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每月5元—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纯居民育龄妇女政策内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社区居委会承担;辖区单位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费用由单位自负;已生育子女的夫妇,因本人没有认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导致意外怀孕的,自觉施行补救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外出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自觉与居委会签订计
划生育合同,要求每季度寄回一张有效孕检单。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龄妇女信息系统。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女在现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孕检;发生意外妊娠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流入人口违约者将按照《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在申办《生育证》时,根据“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原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上环、结扎的除外),生育后应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章程规定,出现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情况,除按有关政策法规处罚外,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情节另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如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重大修改,本章程则由居民大会讨论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