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设立计划生育门诊,由科主任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科室工作。
二、医护人员应遵循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不得擅自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如出具虚假证明者,按《母婴保健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节育手术常规进行各种手术操作,杜绝缺陷和医疗事故发生。
四、医护人员应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解答问题,对患者隐私要保密。
五、科室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各种节育措施和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
六、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计划生育领域的新技术,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科研工作,并带好进修实习人员。
第二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制,规范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水平,推动我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市、区计生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管理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机制,确保各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口在施工期间无计划外生育现象。
二、工作任务
(一)各施工企业要与辖区计生部门签订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目标。
(二)各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要设专人负责,实行公司、项目分级管理。
(三)企业招用20至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临时工,一定要查验其经现居住地计生管理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无相关证明的临时工一律不得雇用。
(四)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教育宣传,定期地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计生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丰富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业余生活。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做到数字清、底子明。
(六)工地务工的流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生义务,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各施工企业应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本单位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已婚育龄妇女每四个月查环查孕一次。
(七)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收留或安排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居住或工作。
(八)对发现在施工期间有计划外生育(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向龙岗区建设局(住宅局)和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协助计生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计生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区建管处具体负责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在建筑业工作会议上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布置,并与区内外建筑业施工企业签订《鄞州区建设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责,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充分利用民工学校这一平台对建筑工地人员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抓好工人三级教育,公司教育不少于15学时,项目部教育不少于15学时,班组教育不少于20学时,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认识。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宣传活动,组织各建筑工地利用宣传窗、横幅标语,对《办法》精神进行宣传,结合艾滋病等疾病的防治宣传教育,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从业人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知识的了解与认识。
三是加强检查,抓好管理。在对建筑工地安全验收及日常的检查、巡查时,都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在各
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查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时,也都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内容结合起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各项手续,抓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新举措:
长期以来,建筑工地庞大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是难点和重点问题,如何保证农民工在施工期间无违法生育现象,流入育龄妇女无漏管现象,如何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市民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问题,确保计生综治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成为计生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日,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了建筑工地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确保各施工企业的流动人口在施工期间无违法生育现象,流入育龄妇女无漏管现象,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施意见》强调了街道计生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的职责,明确了处罚办法,协调了部门间的配合。
一是街道计生工作职责明确到位。街道计生部门对建筑工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业务培训,对工地上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的登记建账,及时了解和掌握育龄妇女的婚、孕、育、节育信息,做好孕环情监测、健康查体,“关爱加盟连锁服
务”等计生优质服务。区人口计生局加强日常监控,对街道计生办履行职责情况的工作随时指导监督,纳入工作目标检查考核。二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职责明确到位。实行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负责制,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为工程项目计划生育直接责任人,与所属街道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自觉接受所在街道计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是区建设局监督指导职责明确。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与驻地街道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驻地街道计生办通报工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充分发挥区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单位计生工作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是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区建设局与区人口计生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相互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并解决建筑工地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问题,两部门将每季度对各街道、各建筑施工企业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工作目标检查考核。
五是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对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及履行职责比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其评选文明工地、创优目标管理项目评选资格。对出现违法生育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誉档案,街道计生办对企业再次申请建设施工需要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勘验通知书》上不予盖章,企业将失去施工的机会。
此举措将涉及160个崂山在建工地,惠及上万名流动人口。
第三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局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党政做好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三、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半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
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本系统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五、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四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未婚、未育青年与单位签订《晚婚晚育协议书》,根据协议要求,晚婚、晚育年龄男方必须年满25周岁,女方必须年满23周岁。
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及时通知单位,并于下月到单位签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协议书》,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六、生育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孕人员须在怀孕后第二个月的24号之前上报孕情。孩子出生后,必
须当月上报,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配偶不在我公司工作的男职工于每年六月份向单位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和所属计生委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
八、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卫生部门鉴定并出具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九、对符合规定而未提出生育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党团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202_年6月18日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
关于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
为了完善和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更有效、有序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公司计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王祥贵
副组长:宋玲杨宏洲
成员:江雪琼罗亚文魏华玲
湖北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202_年6月18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担任第一责任人,政委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妇委会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半年),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一、本单位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三、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六、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我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七、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