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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2-71766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7 09:25: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2.协调、解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2.负责建立并管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建立和维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向市领导小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5.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应加强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企业,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申请登记。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申请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见 工作指引),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

(三)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国家管理工作网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并附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

(四)初审。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认定办公室(市行政许可大厅)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上传至时认定办公室,同时将初审结果通知企业,初审合格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

(五)组织审查与认定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反馈给市认定办公室。

市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评审会,出具专家组综合评价意见。

市认定办公室汇总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在收到企业合格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市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6]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 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teniu.cc)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封面应标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字样,包括申请日期、公司注册地、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

26、3-58,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正文内容:

(一)目录。

(二)企业声明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三)—

(九)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指引》。申请企业应严格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 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三个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的中介机构可从事有关鉴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适时实行中介机构推荐制度。省认定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鉴证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身违规造成委托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五、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六、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

第三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teniu.cc)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封面应标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字样,包括申请日期、公司注册地、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

26、3-58,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正文内容:

(一)目录。

(二)企业声明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第(三)—

(九)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指引》。

申请企业应严格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三个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的中介机构可从事有关鉴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适时实行中介机构推荐制度。省认定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鉴证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身违规造成委托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五、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六、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

附件3:

企业声明书

本公司声明如下:

我公司承诺于

****年**月**日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9月25日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我省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山东省成立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公室)对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材料按属地原则交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由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省认定办公室行文报送核实后的申请企业名单。

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国家公示备案的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等)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申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

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省认定办公室。省认定办公室对企业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材料。在规定申请时间内,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办公室(书面材料须经核实后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山东省技术开发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千佛山东二路19号)。

三、采取统一的申请格式。

申请材料要求采用A4纸张规格,所有内容全部打印并胶印成册。封面应标有“******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字样,包括申请日期、公司注册地、主要承办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

4、2-

26、3-58,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申请材料正文内容:

(一)目录。

(二)企业声明书(见附件3)。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六)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八)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十)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三)—

(九)条内容具体要求详见《工作指引》。

申请企业应严格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页码。申请材料一式6份,其中5份为书面材料,一份为全部书

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凡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经申请企业盖章确认。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三个条件并能够切实履行规定职责的中介机构可从事有关鉴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适时实行中介机构推荐制度。省认定办公室聘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中介机构资质和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鉴证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企业如因其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身违规造成委托企业认定无效或其他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五、采取集中的申请时间。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络开通时间,企业网上申请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规定如下:2008年为10月15日—25日;2009年起为每年2月10日—20日、4月1日—10日、7月1日—10日、10月10日—20日。

六、省认定办公室按季度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照《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认定办公室。

附件: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3、企业声明书

第五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成文日期: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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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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