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提交证据目录
提交证据目录
1、婚姻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2、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
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3、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5、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6、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7、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
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9、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10、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11、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1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13、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14、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1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
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16、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17、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18、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第二篇:十八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一、离婚纠纷案件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卷、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券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二、继承遗产纠纷案件
1、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正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
10、其他证据。
三、抚育费案件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
1、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各自抚育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3、各自经济收入情况的证明; 4、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5、其他证据。
五、赡养纠纷案件
1、被赡养人的身体、经济、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2、子女对被赡养人的赡养情况的证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4、其他证据。
六、债务纠纷案件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伤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九、因饲养动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关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证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损害的证明;
4、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证明;
5、其他证据。
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收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
十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4、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抚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十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送达日期的证明(送达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规章制度;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凭证;
10、职工必须服务期限规定;
11、其他证据。
十三、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送达日期的证明;(送达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赢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十四、因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证据;
6、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7、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
8、其他证据。
十五、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外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十六、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
(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
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
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
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
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
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
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
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许可正;
3、房屋租赁合同;
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
5、修缮钱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
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
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
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
1、房屋产权凭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他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
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
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
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
7、其他证据。
十七、借款合同纠纷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 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
9、利息计算的依据;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6、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7、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8、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9、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0、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1、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2、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3、其他证据。
第三篇:证据目录
证据清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户籍复印件,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
4、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
5、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6、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认定郑祖源、翁理铨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郑明无责任);
第三组:治疗、鉴定情况
7、福清市融强医院门诊病历、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抢救、治疗、伤情、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8、福清市融强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及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融强医院医疗费用数额;
9、福建省立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转入省立医院后的治疗、伤情、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0、福建省立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和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证
明原告在转入省立医院后的医疗费数额;
11、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入出院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的情况;
12、福建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康复治疗时的医疗费数额;
13、福清市龙西中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事故发生后的严重后果;
14、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残疾鉴定书、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 第四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5、福建正方圆司法鉴定所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方鉴定费用的数额;
1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证明闽AZ9233中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商业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郑龙珠(李静静代理)
2013年11月20日
第四篇:证据目录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
3、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
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第五篇: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在富源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 刘怀能、吴梅、刘亭月 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一下证据。
一、原告方《法人代表证明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1 式 1 份共 3 页。
二、被告方刘怀能(借款人)、吴梅(共同借款人)、刘怀能结婚证复印件、吴梅结婚证复印件、刘亭月(抵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式 1 份共 5 页。
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1 式 1 份共 7 页。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的情况。
四、《抵押合同》、《利息清单》 1 式 1 份共 5 页。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形成的抵押担保合同关系及根据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利息)。
以上证据有本案原告提供。
原告:富源县宏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安氏家族的聚会】09年安氏家族新春聚会策划方案
【安氏家族的聚会】09年安氏家族新春聚会策划方案
2009年安氏家族新春聚会策划案(筹)活动主题:家和万事兴 活动性质:家庭聚会 活动原则:
1、全员到齐的原则;
2、聚会费用自愿制原则;
3、坚持财务公开原则;
4、坚持一切从俭原则。
一、聚会目的 1、2009让我们再聚,让安氏家族走到一起。真诚面对,互相交流;让我们欢聚一起,分享快乐!
2、增进安氏家族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3、交流喜悦,展望未来。
二、活动内容
家庭聚会,再继豪情;欢歌畅舞,午宴觥筹;不以文争高下,不以酒见短长(讲话、交谈、进餐、唱歌、跳舞、互动联欢)
帅哥靓女 疯狂演绎 喝酒唱歌 精彩节目 互动游戏 礼品派送 幸运抽奖
三、主办单位 安氏家族
四、聚会时间 2009年腊月二十九
五、聚会地点:安志友家(上午08:00)
六、分组实施
1、总策划人:安洪泽 安广田 活动方案的起草及确定、筹备小组成员间的联络、确定聚会日程表,整体活动的指导、监督执行;
2、策划组长:安志书 负责新春聚会的整体策划实施工作,实施策划具体工作,协调节目组、后勤组相互联系。
3、筹办组长:安志刚 负责聚会筹办小组管理,整体活动的安排、调度和具体执行
4、筹办副组:安志强 协助筹办组长完成聚会筹备小组的各项筹备工作;
5、节目组长:安洪涛 负责聚会节目,组织成员积极报名参加。负责聚会节目的筛选、排练和节目顺利进行。
6、后勤组:安志庆 安洪川 安广强 负责场地布置及用餐安排,活动所需的一切道具、奖品、纪念品的购买和准备及会场服务物品如饮料、小吃等,负责活动的整体后勤保障和各项工作的服务支持;
7、宣传组: 安洪泽 安重阳 负责安排现场摄影、聚会光盘的编制、发放,并参与现场的摄像工作。
8、财务组:安志庆 安志海 负责收取聚会费用、消费付款及向后勤组拨付采购资金,制定人均费用预算、收费及费用支出,并向成员如实公布本次聚会的支出情况。
9、场地设计:安广军 安洪恩 负责场地布置、舞台背景、横幅、旗帜、室内条幅等设计
10、音乐控制:安志敏 安强 负责聚会现场音乐切播,策划活动背景音乐。美厨料理:安志深 安志学 安广山 安志斌 负责团圆饭的菜谱以及原料选购和烹制。
七、各项阶段任务、工作分配及活动流程
1、活动前三个阶段:
(1)活动策划及准备期(即日起起至2009年1月15日腊月初十五):本阶段主要完成宣传、节目收集、主持人确定 ①节目收集:由节目组负责。②经费筹集:由财务专员负责。
(2)活动协调及进展期(1月15日-1月20日腊月十五---腊月二十五): 本阶段主要完成节目筛选及中期宣传,费用的核算及物品购买。
①节目筛选:由节目组负责联系报名人,筛选节目并对节目进行编排,确定所需道具。②物品购买:各项目组确定晚会所需道具或物品,由后勤组购买到位。(3)活动倒计时期(1月21日-1月23日腊月二十六----腊月二十八)
本阶段主要完成晚会全过程确定(包括节目单确定)、工作人员的会面、细节的商榷等等。末期宣传:宣传组负责抽奖券的设计、制作。由后勤组负责在晚会现场发放。
2、活动当日流程(腊月二十九):(1)流程一:
a、所有参加聚会的人请准时8点集合。b、8:00---9:00个人及家庭留影。(2)流程二:
a、9:00由主持人宣布聚会活动开始,放庆祝礼花。(负责:策划组)
b、总策划人发表聚会词(内容以改革开放30年来家族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讴歌党的富民政策)c 主持人公布安氏家族族规 2分钟(族规以标语形式张贴在活动现场)d 大拜年
e 第三代家庭成员代表致辞5-10分钟 f 第四代家庭成员代表致辞5-10分钟 g 第五代家庭成员代表致辞5-10分钟
h 以第四代家庭成员为单位,报告2008年来全家的高兴事,与全族人共同分享。30-50分钟 i、节目表演:节目征集中,以最后报名帖为准,节目安排2小时的时间档。(负责:节目组)j、有奖游戏:促进春节聚会的娱乐性及家庭成员的参与性,特设有奖游戏活动,在节目中穿插进行,奖品由后勤组负责(负责:节目组)
k、幸运大抽奖:在节目中穿插进行。(负责:节目组)l、室外燃放烟花炮竹。(负责:后勤组)m 12:30团圆饭
3、活动后期工作:
视频制作、照片处理及媒体宣传,落实聚会光盘的发放(负责:宣传组)
八、资金预算
聚会所需资金暂估清单
聚会现场横幅 90元 制作1条(规格:8m 到10M)舞台音效租用250元 奖品 400元
(一等奖奖品1份30元每份、二等奖奖品2份20元每份、三等奖奖品3份10元每份、表演奖品10份5元每份。互动节目游戏奖品10份5元每份 小礼品100份2元每份)
场地布置 150元(气球 30元 拉花 30元 礼宾花 80元 聚会开始时室内放 写标语用纸墨10元)鞭炮 280元 餐费 1800元
烟酒类 500元(白酒20桌*1瓶*10元+大香槟1瓶*10元 烟1盒*5元)茶叶 30元
小吃类(瓜子水果茶)100元 一次性餐具及租赁费用 100元 光盘制作 300元 DVD30套10元/套 照片冲洗 每张0.6元 约计300元 通讯费自负
不可预见因素 300元 媒体接待400元 合计 5000元 九 注意事项
1、人均费用: 30元/人,所有费用聚会后全部公开。
2、聚会是大家的活动,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主动,把活动的气氛活跃起来。
3、遵守公共道德标准.家长要教育孩子不要大声喧哗,想把聚会提高档次,我们首先自己要提高档次。
4、响应现场气氛,如果有临时节目落到你的头上,别犹豫,上!
5、希望届时大家多带相机。
6、备注:自该策划公布之日起各组开始自行选拔人员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望各家族成员积极对活动建言献策。尽快做好春节聚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与总策划人联系。电话***。凡是赞助本次活动的个人,不论你赞助的方式是什么,影像资料将给予冠名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