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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修订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2-494800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30 03:55: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最新修订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2012最新修订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1 号

修订后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1年第5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商务部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调剂。

第七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

第八条 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 许可证局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 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三条 每批次印制完毕,许可证局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许可证局负责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登记。经检查不合格的许可证书,印制单位应及时销毁。

第十四条 对年度征订的许可证书,许可证局应在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发运至各发证机构。补充征订的许可证书,应自收到报送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运至相应的发证机构。第十五条 许可证局确定发运明细后通知其委托的发运单位组织发运,发运后发运单位应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发运登记。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六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件2),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三年。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作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后,应将检验无误的证书及时存入专用库房,并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登记。第二十条 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库房、专柜的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构原则上应分设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印制错误且已发运到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退回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设立的延伸打印终端间的许可证书调剂由该商务

主管部门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条 许可证书在仓储、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的,相关部门均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应对许可证书进行清点核对,核查许可证书的种类、数量等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发现许可证书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一年度《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报许可证局。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

2.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

3.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

4.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

5.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

6.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

第二篇: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修订稿等审议通过

12月2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主持召开第58次部务会议。

会议听取了条法司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度进行修改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1999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已与现行许可证管理工作不相符合。会议强调,为完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确保发证机构在工作中有法可依,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会议认为,商务部会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共同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执行以来,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规定》(修订稿)和《办法》(修订稿)。会议还研究了其他工作事项。

部领导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第三篇: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www.teniu.cc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许可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类证书及原产地证书。

第三条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负责印制和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发证机构主要领导(以下简称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内部应建立许可证书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 许可证书的征订

第五条 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效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每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 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征订和追加征订。

第七条 征订:许可证书一般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每年10月下发通知征订下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上报《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见附表一,简称报送单)。

第八条 追加征订: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追加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上报报送单。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调剂或增发。

第九条 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后,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上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 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

第十条 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许可证局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十一条 许可证局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百科 微博]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许可证局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许可证局根据发证机构报送的各类许可证书的征订数量,结合印制单位实际库存量、发证机构实际使用量、剩余量等情况,制定许可证书印制与发运计划。

第十四条 许可证书一年集中印制一次。集中印制数量不能满足实际发证需求的,许可证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追加印制。

第十五条 每批次印制完毕,许可证局应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许可证局负责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入库登记。

第十六条 征订的,许可证局应在征订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许可证书发运至各发证机构。追加征订的,应自收到报送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书发运至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 许可证局确定发运明细后通知委托的发运单位组织发运,发运后应督促发运单位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发运登记。

第四章 许可证书的验收与保管

第十八条 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专库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发证机构须在收到许可证书当日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工作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按货运单数量认真清点无误后予以签收,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一式三份,见附表二),签收单应于次日寄送发运单位和许可证局,签收单须存档三年。

第二十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时,如果发现有单证不符、包装损坏和许可证书缺

失等情况,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检验记录,由验收人员及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检验记录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构在验收许可证书后,应将检验无误的证书及时存入专用库房,并按证书的种类、箱号、流水号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同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登记。

第二十二条 存放许可证书的库房须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库房、专柜的钥匙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五章 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建立各类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构许可证书保管人员与许可证书领用人员原则上应分设。

第二十五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保管人员和领用人员应同时在场对许可证书逐一清点,并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见附表三,简称登记表),经保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登记表应由许可证书保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六条 领取许可证书时,如发现有缺号、错号、纸张缺页、流水号不连续、无防伪标记等印制错误,应立即封箱,报告主要领导,并对检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由保管人员及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该箱许可证书一同上报许可证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机构在启用各类许可证书时,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因印制错误退回的许可证书,由许可证局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库存期间因火烧、水浸、蛀蚀等造成许可证书损毁的,发证机构应立即书面上报许可证局,并将受损证书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对打印错误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仍未领取的许可证书,发证机构应予撤销,并按废证予以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保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证,发证机构须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进行废证登记。

第六章 许可证书的调剂与遗失处理

第三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特办之间不得擅自相互借用各类许可证书。特殊情况下,发证机构间确需临时借用许可证书,须由申请使用方向许可证局提出书面申请,许可证局审核并协商双方同意后统一安排调剂,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登记调剂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下属的延伸打印终端间的许可证书调剂由该商务主管部门自主安排,并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登记。

第三十二条 许可证书在库存、运输、保管、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相关部门均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许可证局。

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应对许可证书进行清点核对,核查许可证书的种类、数量等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四条 发现许可证书有损毁、丢失、被盗等情况,发证机构应立即查找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书面上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一《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表四),上报许可证局。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六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表五)上登记,经主要领导审核无误后封存。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分管领导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表六)上登记,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到期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分管领导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登记/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检查或抽查内容:

(一)发证机构内部许可证书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率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四十条 经检查,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许可证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

(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茶叶、鸡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种。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

(三)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1.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发菜、白金。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按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2.重水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验放。

3.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凭《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申领许可证。

4.对活塘鱼、鲜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管理。

5.对美国出口碳化硅限定由青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贵州省第七砂轮厂进出口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海南飞天电子技术公司等六家公司经营、公司所在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对美国出口定尺碳互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互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6.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可免领许可证。但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仍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分级发证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根据不同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200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种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46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11种。

(五)出口纺织品

我国与美国、欧盟、加拿大、土耳其和挪威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根据协议,我国需对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出口进行数量自我限制。为此,2000年3月17日公布《设限纺织口若悬河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单行本形式下发),凡企业出口《目录》中列明的纺织品输往设限国家,需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属于实行配额招标的纺织品,还需向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双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许可证》)验放。

为防止纺织品非转口,规定1.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版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2.向非高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出口企业在签合同时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中国鉴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字样。购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向设限国家转口的,外经贸部通报禁止国内企业与其继续进行贸易。

为避免贸易纠纷,有关企业要履行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

(六)配额有偿招标

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外贸出口的政党秩序,外经贸部于1995年发布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企业凭进出口商会出具的中标证明书领取出口许可证。

2001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蔺草及蔺草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及松脂、碳化硅、氟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韩国市场)。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有:矾土、大蒜(非韩国市场及对韩国总量外的出口)、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无偿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说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

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有关处罚规定

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严禁擅自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如违反规定,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将贪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

三、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货物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政党的进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进口其零件、部件每套件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流器机特征,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或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果随主机直接配套进口,凡与主机签订在同一个合同内,并与主机同时到达口岸报关的,海关随主机验放。单项成交或单项到货的,需申领许可证。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按国际惯例或合同规定,实际进口时在货物总量±5%以内,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每份许可证只填写一个到货口岸,同一合同如需多口岸到货,应分别按到货口岸数量领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发证机关按外经贸部授权,严格核对进口批件及其所附订货卡无误后,方予发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及超配额发证。海关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

为执行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保证电子数据核对工作的顺利,凡使用原发证程序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编码与海关业务通关系统参数库的HS编码不一致的,一律凭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展期限,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特殊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军民通用化学品

对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元素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列入军民通用化学品名录,纳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由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凭有关批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易制毒化学品

为履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外经贸部于1999年12月18日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地方进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外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提交申请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1.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进(出)口合同。

4.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5.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本规定附一所列的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合法使用证明,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车(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

6.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政党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中央管理的企业为本企业或下属的进出口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口企业出具的保证书(正本),有关内容同上。

经外经贸部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对外贸易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以下简称《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2002年10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修改过的商检法。其中修改了一系列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有关承诺不符合的进出口商品检验范围,这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不再将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纳入法定检验范围,而且商业性条款也不再纳入法定检验范围;还对商品检验标准做出了修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商检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此前我国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检法,我国将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中国今后将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对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修改前的商检法规定商检内容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这不符合世

贸规则和我国做出的有关承诺,在执行中也常常引起争议。为此,修改后的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不再包括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商业性条款。

同时对商检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作了较大修改、补充。

第五篇: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常识

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常识

发布时间: 2004年12月13日人气: 3250 ℃责任编辑: Davy

(一)进口商品许可证管理

1、什么是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

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国家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出口,从而调节国内生产和消费。对限制进出口商品,必须事先向国家外贸主管机关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2、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许可证管理部门。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和管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授权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办理。

3、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时,需提交什么样的文件?

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需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4、进口货物由于某种原因,到达口岸时,与进口许可证上的内容有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申领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改或申请换发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更改某项内容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改。

更改进口许可证中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原产地、商品用途等项内容,发证机关可在原许可证上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即备注栏内只能加盖两个公章。

更改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项内容的,申请单位应持原批准部门同意更改批件,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后,重新核发新证。

(二)进口商品配额管理

1、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

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又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即在一个时期内允许进口或者允许减免税进口一定数额(可以是商品数量或商品金额数量)的某种商品,超过数额的就不准进口或虽然可以进口但要征收较高关税。

配额有“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两种,各国经常使用的是“关税配额”。

2、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有什么区别?

二者都是国家对对外贸易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都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来实现的。不同的是:

(1)配额管理是事先就决定和公布今后某一时期某种商品允许进口的额度;而许可证管理并不一定事先就决定和公布允许进口的限额,只列出需要许可证商品目录,在签发许可证过程中,根据国内外市场行情决定和调整限额。

(2)配额管理中最主要的关税配额,在其额度外仍然可以进口,只不过额度外进口的商品所纳关税要比额度内进口的高;而许可证额度外是一律不能进出口的。

(3)配额商品进出口时,需将配额证再换成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许可证商品直接申领许可证,并凭以通关。

3、向哪个部门申请商品配额?

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4、什么是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

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采取登记管理的办法。实行登记管理的特定进口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实际是配额管理的一种,只不过其额度刚性相对小,带有检测指导作用。不需将“登记证明”换为许可证。

进口特定商品的企业,在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实行进口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

5、什么是机电产品配额进口管理?

国家对虽然需要适量进口供应国内市场,但过量进口又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或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

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6、什么是特定产品进口管理?

国家对已开发或引进技术生产但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管理。

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空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证明验放。

2012最新修订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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