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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作业
编辑:情深意重 识别码:22-110508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5 22:5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同法作业

问题:本案中可否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1,由于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开门营业,即为邀约邀请,希望他人进入其营业场所向其发出订立合同邀约,原告在被告处申请开立活期帐户的行为,是向被告发出邀约,希望与被告订立储蓄存款合同,而被告受理原告申请,为其开立活期帐户,当被告将活期存折交付原告时,合同即告成立,原、被告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折即是合同。故原、被告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2,合同义务有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分。给付义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是在给付义务以外,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需债务人履行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做出的规定。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其目的是为了财产的增值、财产的安全和交易的方便,任何储户进入储蓄所,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储蓄所内受到侵害;任何银行在接待储户时,也不愿意出现储户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因此、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储户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为履行这一附随义务,银行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储户不受非法侵害。储蓄存款合同一经成立,合同的附随义务随之产生并客观存在,在原、被告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中,被告除应履行将原告交付现金存入其帐户、从帐户内提取现金、转帐、支付利息等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原告在营业场所办理存取款时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银行为了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给予充分注意,以及时发现可疑人员,保护储户安全。事实证明,被告并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以致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的营业场所内实施抢劫,原告是在被告营业网点内被犯罪嫌疑人抢劫现金的,与被告的服务瑕疵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告配备专门人员,完全可以协助储户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避免原告遭受损失。被告不在营业场所内配备保安人员是其工作中一大失误,已将储户置于不安全境地,被告没有全面、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自应承担违约责任。

3,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该条规定可知,我国对违约损害赔偿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求偿坚持客观确定性;可得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即以预见性原则限制赔偿范围。

综上说述;原告在被告处开立活期帐户,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保护原告在其储蓄所内存款时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是被告应履行的储蓄存款合同附随关系,被告因没有全面、认真履行该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银行应该陈丹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篇:合同法作业

合同法作业

作业一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的欠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998年我们8个本科应届毕业生,从学校招到一家公司,到公司后,在一个月内公司与我们签订了一份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年。合同上规定如果我们在试用期内违约,按每月1000元赔偿,如果一年后违约,要赔偿违约金5万元—50万元。可合同签了,没有给我们本人一份,公司说该合同是应付上面检查的,所以并没有给我们。上班后才知道,在这里每周工作6天,每天8.5个小时,甚至夏天到9个小时(不算加班,也没有额外报酬)。我们晚上及节假日加班根本没有报酬。也不按国家规定休息。试用期满后公司还要收取我们的培训费,共3000元,要求5年扣完。我们那里月工资水平800元左右,开始还能忍受,所以我们没有向公司提出什么疑问和要求。现在我们工作已经快3年了,可工资在扣除培训费与公司定的质保金等费用后,收入水平还达不到在试用期内的800元的收入标准。所以我们想解除合同,但又不知道我们签订的那份合同是否真的有效。

答复:从你们反应的情况看,这份合同在许多方面都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1.劳动合同中,试用期一年的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从你们签订的合同期限看,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2.企业提出的巨额的违约金不知有何依据?如你们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应负赔偿责任,但应按国家规定处理。3.员工加班,企业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4.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双方持有。建议你们立即要回合同,到当地负责劳动合同鉴证的部门请求鉴证劳动合同,并根据鉴证的结果,考虑如何处置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问题及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小组提纲:

1首先讨论无效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2其次讨论无效合同和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3最后讨论两者的现实意义

作业一

讨论提纲:

1.无效合同的定义

2.效力未定合同的定义

3.合同无效的原因

4.效力未定合同特征

5.区分二者的现实意义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的条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需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和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以及合同的效力未定中所称效力均指此意。而狭义的合同效力仅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

合同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产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内容合法。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为特别要件:一是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律依据

无效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全部要件.2.合同是否有效还未确定,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已经

3.合同是否有效将取决于第三人的同意.据合同法的规定,效力未定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与相对人定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有权予以补正。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补正的法律方式是追认,即追认权人于事后对需要追认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者承认。

现实意义:合同行为通常都是商事行为、意思行为,为了鼓励交易、减少成本、促进与保证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赋予权利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尽可能地实现权利人的真实意愿,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已婚男甲与一未婚女乙订立一合同:只要乙愿意与甲婚外同居两年,即甲付给乙20万元人民币。乙与甲同居两年后,甲不付钱给乙,乙起诉甲违约,甲以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来抗辩。问题:甲的抗辩是恶意抗辩吗?甲的抗辩成立吗?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吗?

合同无效就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我们可以用“自始、当然、确定、永久”这八个字来概括:

首先,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所谓自始无效就是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候起就是无效的。一旦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它的效力就要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因为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实际的履行行为而使它有效。

其次,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就是指在无效合同不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时,因为它已经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它也应当是无效的。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之后,由于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那么法院和仲裁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或者依职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而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影响。

第三个特点就是无效合同的效力是确定的,也就是说无效的状态是明显的,如果对违法的事实没有争议,则这个无效的状态是明确的、肯定的。在这一点上它和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这些合同都不同。我们讲未生效主要是讲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没有成就以前,这个合同的效力它是不确定的,没有实际的生效。但是无效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了,因为它内容违法,不能产生法律应该赋予的效力。所谓效力待定,比如说像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这些行为,在本人真正的权利人没有确认之前,它处于一个既可能是有效又可能是无效的状态,如果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话,它就是无效的,如果真正的权利人承认了,那它就是有效的。所以效力待定的行为,它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它和无效合同的当然无效是不一样的。所谓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指欺诈、胁迫这样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些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以前,法律上认为它的效力是有效的,当事人还要继续履行,这和无效的、当然无效的也是不一样的。

小组讨论提纲:

1.无效合同的定义

2.效力未定合同的定义

3.合同无效的原因

4.效力未定合同特征

5.联系实际说明二者的区别

6.区分二者的意义

作业三

1、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该合同的标的是新鲜蔬菜。

3、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

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作业四

DAAABDCACCCDECDABCDEABDEABCDE

ABCDEABCDEABDEABCDABCDE

1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是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建立信用经济的基础。只有合同得到履行,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 3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是指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是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5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1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区别:尽管合法的合同一旦成立便产生效力,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在法律上严格分开。

两者的区别及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构成条件不同。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主要有: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成立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人双方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而合同能否生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

人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一,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三)作用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标志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而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以实现缔约目的。简单地说,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合同的生效则表明合同履行阶段即将开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四)责任形式不同。合同的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的生效,如果当事人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违约责任,所谓的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适用定金罚则等。

五)赔偿范围不同。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范围只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且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不仅包括现有财产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1(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2(1)本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的,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篇:合同法作业

电商“超卖”

案例引入:

“双十一”,你被淘宝“超卖”了吗?“双十一”期间,不少买家好不容易“秒”到宝贝,苦苦等了近10天之后,却被告知,因为淘宝天猫商城系统漏洞,商品出现“超卖”,无法正常发货,只能给买家退款。淘宝还规定,卖家不用为“超卖”现象负责,只要按时退款即可,这也引发网友不满。

“秒”到宝贝却被告知“超卖”

“11月11日凌晨下单并成功付款购买到的品牌服装,苦苦等待了近10天之后,到20日时突然收到了商家的一条短信,称因‘双十一’天猫系统漏洞发现订单发生‘超卖’现象,无法为您发货,烦请您申请退款。”21日,“双十一”电商大战之后的第10天,网友徐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被“超卖”的经历。

与徐女士有同样遭遇的网友不在少数。在百度贴吧、天涯以及许多论坛,记者都发现了大量有关“双十一”过后被告知商品“超卖”的帖子。从帖子的内容不难看出,“超卖”问题已经十分普遍,其中不乏阿迪达斯、杰克琼斯、优衣库、太平鸟、百家好、真维斯等知名的品牌商家。

“应该说,‘超卖’在平时发生的概率很小,因为在正常的销售情况下,要同时满足‘超卖’最后一件库存、同时又有几个人付款这两个条件很困难。”一位天猫商铺的掌柜如是说。

只退款不赔偿被指“霸王”

“本来想买李维斯,对比后买了杰克琼斯。现在客服一句‘超卖’,杰克琼斯和李维斯都没有了。我的损失谁来赔?”网友“fengyujian111”的一番话,说出了许多人的心声。

多日拉锯战准备,一整晚的熬夜血拼,多日苦苦等待,最后却只得到商家一句“超卖”,还得自己申请退货,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解释,更没有任何赔付方案。这让包括徐女士在内的遭遇“超卖”的众多网友难以接受。

面对网友的不满,天猫商城官方对“超卖”的解释是:产生“超卖缺货”这种情况商家无法控制,并且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极低,所以“超卖”情况不能享受缺货的赔付。

“这样的规定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省城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卖家还是电商平台,买家都有权要求相关赔偿。(案例来源:新华网)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买家在“天猫”上已经拍下了宝贝,并且付过了款,也就是说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订立,且合同也已经生效。但是之后买家被告知由于系统漏洞无

法履行事先约定好的合同,买家拍下宝贝所花掉的货款会如数退还,而卖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

买家在“双十一”期间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好不容易和卖家达成了买卖合同,这一过程是客观存在,且不存在任何差错的。在顾客等待十几天后才被告知“超卖”的现象,而“电商”和卖家没有及时告知买家,进行合同的更改,对买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之后,天猫商城官方的解释并不能以只退款不赔偿而告终,我觉得买家有权要求商城赔偿。然而这回还只能要买家申请退款,这说明了在这个过程中买家始终没有一份正式合同,只有在购物网站上或者个人在这些网站上的相关信息,所以买家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的相当大。从个人观点来,“超卖”这种做法且只退款不赔偿这一事件有霸王条款的味道。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天猫商城的做法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还必须有消费者和卖家解决,而自身完全脱了干系,只是承认是系统的漏洞,而不为自身的失误买单,最终受伤的还只能是消费者。这充分说明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针对电商“超卖”这一现象就像打击所有类似的霸王条款一样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改进与努力。不然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的不到有效维护,更不利于促进消费的增加乃至经济的发展,还不利于建立诚信、公平的社会文化环境。

在我个人看来要从几个方面保护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第一,加强“网商”的监管,完善投诉体系,及时曝光违法行为。第二,在网购过程中应该完善购物流程,应该公平地在买卖双方间产生独立各执一份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可以通过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缔结,打破“网商”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凭证的垄断地位,这样才能更利于消费者维权。第三,加强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出现纠纷时与商家直接联系的是消费者自己,另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曝光不公平的消费现象。在有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也是重要的途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才是正确地抵制“霸王条款”之类违法现象的合理方法。

第四篇:合同法期中作业

合同法期中作业

案例分析题之案例一

甲公司需制作一批真丝服装销售,急需重磅真丝面料。该公司分别向几家丝织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型重磅真丝面料202_米,如贵厂有货请速回电告知价格,我厂将派人前往购买”。乙丝织厂收到函电后,立即组织货源,准备了202_米面料,并派车运往甲公司,并回电告知甲公司衣料价格及送货之事。在该批面料送达之前,甲公司得知另一家丝织厂的真丝面料质量好,价格合理,在市场上旺销,遂与该厂签定了购买真丝面料的合同,并电告乙丝织厂。乙丝织厂将货运到后,甲公司拒绝收货。乙丝织厂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问:1甲公司向几家丝织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2、甲公司与乙丝织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合同法期中作业

案例分析题二:

甲公司于202_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希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分析:

(1)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公司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1)甲的发函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函电的内容为包括价格这一合同主要条款,其发函的目的旨在吸引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2)合同尚未成立,由于甲公司发给乙丝织厂的函电是要约邀请,乙丝织厂的回电包含了合同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主要条款,其性质属于要约,但是对此要约甲公司未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3)法院应判决乙丝织厂败诉,自己承担因发运或造成的损失,原因在于乙丝织厂在对方尚未承诺前就发货,责任在自身。甲公司并为与之订立合同,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甲公司在订约过程中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芬,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某村,系死者之妻

原告:许力,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系死者之子

原告:许坤,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系死者之父

被告:许强,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被告:郑伟,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被告:张金,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被告:郑朝,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人,住该村

诉讼请求:

1、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第一、二、三原告死亡赔偿金共263000元,丧葬费10000元;

2、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第二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20000元;

3、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第三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5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_年12月19日早上,许强叫许龙去本市转塘镇某村郑伟家拆所建房屋模板,该房由张金黄和郑朝共同承包建造。当许龙在拆模板时突然脚手架手毛竹断掉,由由造成许龙从三层楼高的脚手架上跌下来当场死亡。现各方未能就死者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作业

刘伟健2011171012

一、原告(劳动者)代理人角色训练

1.请围绕李某拟提出的仲裁(诉讼)请求及其计算依据向李某提出相关询问(即了解案情),请列出提纲。

(1)请你简单说一下是什么时候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作期限、工作岗位以及工资待遇等情况。

(2)在202_里公司是否为你安排过年休假,如果没有那么又是否给予相应的报酬?

(3)原公司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解除合同的形式和理由。你在当时是否愿意,是否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

(4)你在离职时原公司是否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及有无签订其他协议?

(5)原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带来哪些不良影响或是损失?你希望原公司怎么做?

2.请根据我国劳动法分析其请求的可支持性,并告知李某相应的诉讼风险。

(1)请求一可以获得支持,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2)请求二可以部分获得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赔偿金。但是需要李某注意的是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受两点影响,一是工作年限,二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于广百地产和天宏基是否关联企业的问题有较大争议以及李某和广百地产对于接触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量也存在争议,因此李某面临其诉讼请求不能全部得到支持的风险。

(3)请求三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这并不属于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请求四得不到支持。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5)请求五得不到支持。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并不适用于广州地区。

3.请代李某撰写仲裁申请书(请求需写明计算依据),并制作证据清单。(相 1

关数据请在判决书中寻找)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少春,性别: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 xxxxxxx联系电话xx 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广百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荀振英,职务董事长。电话:xxxxxxx手机号:xxxxxxx 仲裁请求:

1.要求广百地产支付202_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2.要求广百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3.要求广百地产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4.要求广百地产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要求支付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上述各项金额共计115628元。

事实与理由:

202_年3月1日,广百地产向我发出《员工录用通知书》,决定录用我为公司资本运营中心资本运作部经理,工资含岗位级别工资8000元/月+绩效工资202_元/月,福利为交通费补贴800元/月+电话费补贴400元/月+餐补10元/工作日。我与广百地产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_年3月1日起至202_年2月29日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为岗位级别工资8000元/月+绩效工资202_元/月。广百地产未安排我在202_年休带薪年休假。202_年1月6日,广百地产向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在该通知书内容为:“李少春先生:我司于202_年3月1日与您签订《广州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_年3月1日起至202_年2月29日止。„„目前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调派您前往项目公司任职,经多次协商,仍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与您达成协议。因此,现向您发出书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您的劳动关系将于202_年1月13日提前解除,工资将按实结算至202_年1月13日。请您尽快与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_年1月13日,我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被申请人单方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本人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和利益损失,望仲裁委能支持我的请求。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少春

年月日

附件:

1.《仲裁申请书》副本3份;

2.我与天宏基于202_年10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1份;

3.我与天宏基于202_年2月28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1份;

4.202_年3月1日,广百地产向李少春发出《员工录用通知书》 1份;

5.202_年1月6日广百地产向李少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1份;

6.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 3份;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仲裁员(法官)角色训练问题

1.思考申请人(原告)请求成立的法律要件

答:首先,关于申请人申请被告支付202_年4天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为什么会得到仲裁员和法官的支持,其主要有一下法律要件:

1)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确实已满一年,可享受4天的法定年休假;

3)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职工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4)被告既没有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也没有支付相应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其次,法官还支持了申请人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此判决成立的法律要件如下:

1)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既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也不属

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的单方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合同的情形;

3)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劳动者也

没有要求继续履行。

2.请根据双方请求及答辩情况列出法庭调查提纲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法庭审查,首先由本案的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本人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_年3月1日至202_年2月29日。在这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岗位级别工资8000元/月+绩效工资202_元/月,202_年1月至202_年12月的工资表计算可证明。直至202_年3月1日本人已在被告处工作满一年,但被告既没有依法安排年休假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外,被告在202_年1月13日以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人不服从前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本人办理了离职手续,给本人造成极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所以提出以下请求:(1)要求广百地产支付202_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要求广百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要求广百地产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要求广百地产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要求支付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口头陈述案件相关事实和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原告是在202_年1月13日自愿与我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已分别向其支付了12129.17元和24358.34元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证据要提交?

原告: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202_年1月至202_年12月的工资表一份和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一份。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要提交?

被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份、《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一份。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有,《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并非是我自愿签订的。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在工作满一年后应合法的享有相应期限的休年假期,被告在没有依法安排年休假的前提下应支付相应的报酬,对此被告并无异议。此外,被告在202_年1月13日单方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存在这较大争议。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论焦点为:

1.被告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2.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是否应与其在天弘基的工作年限合并。

3.请思考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答:本案中原告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当然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等主要由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则应主要由被告就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的则应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三、学者(观察者)角色训练

1.请梳理该判决书的推理逻辑;

(1)李少春要求偿经济补偿金时的期限应合并计算天宏基的工作年限→李少春在前后两个企业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并不相同且前后两间公司并不是关联企业→李少春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李少春主张计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有误→李少春认为其202_年总收入为202668.58元,平均每月16889.05元→202_年2月发放的5000元为202_的年终奖,202_年7月51518.58元乃天宏基依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发放的年薪补差→不应计算在广百地产向李少春发放的202_工资总额内→李少春主张和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3)李少春要求广百地产支付5000元律师费→《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

系促进条例》乃深圳特区依据其特殊立法权,结合当地特点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不适用于广州→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请评价该判决书(好在哪里?有何缺点?)优点:

(1)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较好的针对主要争议问题分段的展开分析论述,一目了然。

(2)事实描述得相当详尽,每个细节都描述得很清晰,事实明白清楚明了。缺点:

(1)篇幅过长,信息过于冗杂。

(2)没有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作有针对的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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