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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2-119885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11-06 13:50:2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

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 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 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

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检查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检查系统置换合格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情况,检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

(三)当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四)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五)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进行检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

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八条 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各类和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四)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装置,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停用装置,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停用报废装置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2_〕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二)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 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 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一)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检查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检查系统置换合格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情况,检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

(三)当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四)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五)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进行检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八条 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各类和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四)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装置,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停用装置,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停用报废装置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2_〕176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油炼销字〔202_〕2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 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一)负责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 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第七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审 批 程 序

第八条

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

第四章 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

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

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

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检查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检查系统置换合格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情况,检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

(三)当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四)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五)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修作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业,严格执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进行检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八条 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各类和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四)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废装置,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停用装置,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停用报废装置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2_〕176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2_年9月5日)

第四篇: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管理。2 管理职责

2.1 生产部组织进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监督检查工艺处理执行情况。

2.2 设备部负责装置(设备)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环保设施、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检修维和登记管理工作。

2.3 技术部负责组织制定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2.4 HSE管理部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2.5 财务部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管理工作。2.6 纪检监察部对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7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使用或保管单位负责报废、停用工艺的处理。3 管理流程

3.1 报废、停用审批程序 3.1.1 停用审批

3.1.1.1 停用装置(设备)的使用或保管单位向生产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

3.1.1.2 生产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组织技术部、设备部、HSE管理部进行现场确认。

3.1.1.3 使用或保管单位编制装置(设备)停用报告、停用方案,经技术部、设备部、HSE管理部审核,生产部审定,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

3.2.6.2 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系统置换合格后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

3.2.6.3 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3.2.6.4 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3.2.6.5 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3.3 装置(设备)报废、停用期间的管理

3.3.1 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分厂(车间)应对消防、气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完好备用。3.3.2 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各种检维修作业时,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规定,进行检维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票证。

3.3.3 已经申请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3.4 停用装置(设备)恢复生产

停用装置(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3.4.1 装置(设备)恢复生产前,装置(设备)使用或保管单位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生产部组织技术部、设备部、HSE管理部等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3.4.2 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4.3 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第五篇:医院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医院设备报废管理规定

一、报废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发挥设备的最大效能,凡达到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械,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设备功能或性质,划分设备使用年限,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原则上不能报废。由于目前无国家统一使用年限规定,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X光机使用年限6年

二、报废审批程序:

1、报废申请: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处理。

2、报废设备鉴定:由设备处、医修组、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监审处组成鉴定小组,本着严谨、科学态度,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给出实事求是的技术鉴定意见。

3、报废申请审批:《医疗设备报废审批表》经设备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按程序办理报废申报手续。

4、经各级审批后的报废申请由设备处汇总,提交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讨论,然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报废清单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备案。

6、报废物资处理: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物资处理需与财务处、监审处进行现场监督,并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签名确认。如可提供维修利用的,由医修组在《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上注明,如无利用价值的,则按程序进行残值处理并上缴财务处。

7、固定资产账目变更:设备处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进行归档,并凭此单与财务处进行医疗器械固定资产账目变更。

8、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已经不符合现有使用管理要求的医疗设备,如国家明文规定的影响医疗安全、存在设计缺陷或达不到医疗效果的医疗设备,除能与厂家索赔或厂家召回外,一律实行强制报废。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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