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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上市企业的“襄阳板块”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22-1092129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14:20: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打造上市企业的“襄阳板块”

打造上市企业的“襄阳板块”

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在掀起一轮以城市板块领衔的企业上市热潮。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尤其是创新型经济的发动机;企业上市是资本迅速积累、企业迅速扩张的重要途径。江阴,一个有着29家上市公司、30只上市股票的县级市,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实现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八连冠”,资本经营战略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襄阳要建成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发挥省域副中心城市支点、龙头作用,必须快速做大企业、做大产业、做大城市,这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作支撑。解决资本不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就是招商引资,而企业上市是最大的招商引资。

襄阳有着丰富的企业资源,拥有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创业中心,建立了国内知名的电力质量优化控制生产基地、汽车用胶生产基地、国家级汽车动力及零部件生产基地、特种泵生产基地,许多企业具备一定的核心竞争力,有一些更是细分行业的龙头,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为后续的企业上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目前,襄阳共有境内上市公司8家,远远不及资本市场相对活跃的地区,与襄阳经济发展的实际规模还很不相称。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成为影响襄阳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性短板。必须改变这个现状,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搭建企业上市对接平台。一是加大协调力度,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提高服务效率,加快上市进程;落实对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对拟上市企业在土地、税收、财政、房产、金融、工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按进展情况给予奖金和补贴。二是加大扶持力度,联系中介机构召开培训、推介、论坛等会议,为企业讲授资本市场、企业改制、私募股权融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操作程序,协助拟上市企业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使技术含量高、预期收益大的项目优先向这些企业倾斜,使之尽快在资产规模、销售收入、盈利水平等方面符合上市要求。三是加大培育力度,坚持发掘上市后备资源,不断充实和完善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把主业突出、管理水平高、产品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充分挖掘出来,纳入后备资源库,按照“上市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全方位、多层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一个优秀的上市企业能够带动一个产业,一批优秀的上市企

业有助于支撑起一个城市的产业集群。这些都需要我们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利用好资本市场这个平台和工具,带动襄阳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要把企业上市作为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更加积极地谋求更多企业与资本市场联姻,使更多的优秀企业加快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加快转型步伐,全力打造上市企业的“襄阳板块”。(龙仲平)

王晓东同志在襄阳调研时的讲话

中央决定让我到湖北工作,我是11号报的到,工作还不到十

天时间,省委常委会见面会后,我走访了几大班子、正省级老同志,到红安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去北京参加了发改工作会议。襄阳是我到湖北后调查研究的第一站,首先向襄阳的干部群众报个到,同时做点调查研究。这次时间虽然很短,但是襄阳给我的印象还是十分深刻。看了部分企业和城市建设,刚才又听了范书记的情况介绍,很受鼓舞和教育。首先要祝贺襄阳市十二次党代会成功召开。一方面,选举非常成功,选出了一个好班子;另一方面,范书记代表市委做的报告很有激情、很有文采、很有水平,我也很受教育。

襄阳是我向往已久的一个城市,既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又是一个生机勃勃的现代化城市,的确是一个好地方,也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地方。我主要有以下几个感受:一是文化底蕴非常深厚。刚刚范书记介绍了襄阳是三国文化之源、荆楚文化之源、古城文化之源、汉水文化之源,是对中国历史文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地方,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二是区位十分重要。别市长介绍,人们对襄阳有一个生动形象的说法,“一脚踏四省”,古人讲“七省通衢”、“南船北马”,如今三条铁路和四条高速公路在这里交汇,都充分说明了襄阳区位历来都十分重要。三是发展的势头很强劲。“十一五”期间总量上了几个大台阶,202_年突破1000亿元,今年接近202_亿元,保持了15%以上的年均增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32%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突破3000亿元。今年1-11月,多数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都在全省位居第一,总量排第三。四是发展的氛围很好。有很强烈的发展愿望。五是班子强。年纪轻、人心齐、思路对、干劲足,充满了活力,大有希望。

通过之前了解的和这两天看到的情况,结合同志们的介绍,我简单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切实增强建设“四个襄阳”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要求湖北成为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在中部地区竞争态势十分激烈的环境下,湖北要落实好中央交给的政治责任,任务相当艰巨。为了完成这项政治任务,省委、省政府做出了“一主两副”的战略决策,这项决策的落实情况直接关系到战略支点的构建。而建设“四个襄阳”又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一主两副”战略决策的重大部署。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设“四个襄阳”首先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历史使命,同时也是襄阳面临的难得发展机遇。襄阳对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宣传、专题研究、全面部署、编制规划等等,各项工作也已有了初步进展。这里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几点认识:要高度统一思想,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坚定信心,充分认识建设“四个襄阳”的有利条件和难得机遇;要有干大事的激情、气魄和干劲。同志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业,一定要有干大事的激情、气魄和干劲,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大事做好,不辜负省委、省政府的重托和全省人民的期盼。

二、坚定不移地推进跨越式发展

要承担起“一主两副”的历史责任,关键要推进跨越式发展。当前湖北落实科学发展观,最主要的体现就是跨越式发展。鸿忠书记讲,湖北最大的实际、最大的不足就是发展不够,最大的着力点就是跨越式发展。他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讲话中提到,要以湖北省的跨越式发展来服务全国稳中求进的大局,这应该成为湖北发展的主旋律。同时,襄阳要实现党代会描绘的蓝图和制定的目标,也要靠跨越式发展,要坚定不移地把跨越式发展作为中心任务。

建设“四个襄阳”,实现跨越式发展,我认为要坚持“一个引领、五个跨越”。“一个引领”就是规划引领,这是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决定一个城市的发展方向和未来,是一个城市重要的生产力和宝贵的财富。规划的遗憾是最大的遗憾,规划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因此,下本钱、下功夫,制定高水平、高标准的规划是第一位的。你们邀请国际国内顶尖的规划机构编制规划,是十分有远见的。不要怕花钱,它

能管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它所创造的生产力和财富不是钱能衡量的。坚持规划引领,保证城市一开始就能沿着正确的、科学的方向发展。

“五个跨越”,一是经济总量的跨越,这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城市的脊梁。省委、省政府要求襄阳未来五年的经济总量要占到全省的六分之一,去年的地区生产总值是1538亿,达到5000亿必须实现约1.7番,年均增幅要超过20%,这个任务是非常艰巨的。但是经济基础上不去,建设“四个襄阳”也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全省发展的大局,在经济总量上的跨越必须是第一位的。怎么实现?按照常规的方式、方法肯定不行,必须有超常规的举措,要靠大投资、大项目、大产业来支撑。襄阳已经形成了一些支柱产业,要尽可能扩大规模。二是城市规模的跨越。衡量城市规划,一看人口,二看建成区面积。襄阳现在建成区面积是120平方公里、120万人口,近期目标要达到200平方公里、200万人口。如何实现这个目标?要靠新区,老区的重点是优化环境、提升品质,扩展规模主要放在新区。我有一个设想,将来高新区和经开区合成一个区,再加上东津新区,等于“四个襄阳”的两翼,这两翼强了,襄阳就能腾飞。要坚定不移发展东津新区,坚定不移地搬迁行政中心。没有这么大的手笔,“四个襄阳”是建不成的。因此,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包括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批等等,要交叉作业、平行推进。三是城市功能的跨越。一个城市的辐射力、服务力、带动力,靠的是城市功能的完善。城市功能的完善、发挥主要体现在现有城市上,我认为必须注意两个关键问题:城市的基础设施和体制机制。关系城市基础设施的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大交通,也就是区域大交通格局;另一个是城市路网建设,将来新区的发展主要靠路网建设引领。政府引领路网建设,市场机制自然就会发挥作用。四是发展方式的跨越。它关系到城市,特别是产业的竞争力,靠的是优化结构。五是社会管理的跨越。主要是“两型”社会的建设、文化创新等。

做到这“五个跨越”,还必须注意“两个环节”。一是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经济增长,一靠生产要素的数量,二靠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而前者主要依靠扩大开放、招商引资,后者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完善。对于襄阳来讲,开放至关重要。要按照鸿忠书记讲的,敢开放、真开放、先开放、全开放,把生产要素都汇集到襄阳。二是优化环境,发展民营经济。用市场经济的文化、理念、机制打造更多的经济人。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要更大胆地放、大胆地扶,最大限度地释放民间活力。如果能够做到外抓招商、内抓民营,内外互动,竞相发展,襄阳就有活力了。

三、始终坚持以“正”的工作标准和一级追求推动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主两副”战略决策,必须坚持“正”的工作标准,以一级追求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要解放思想、敢为人先。正因为干的是前无古人的事,要有气魄、有胆量,敢于突破、敢于变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要敢于担当、强力推进。干大事肯定会遇到认识上的分歧和很多阻力,一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一个地方发展负责的态度,大胆干、义无反顾,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强力推进、冲破阻力。

三是善于运作、破解难题。在市场和开放的条件下搞城市建设,钱的问题,聚集人气的问题,土地供应的问题等等,这一系列的难题靠什么破解?关键是要善于运作。要学会向市场要钱,善于把土地资源变成建设资本。政府规划、市场运作,这才是城市建设成功之道。

四是齐心协力、务实落实。干大事,心齐是第一位的,人心齐,泰山移。还要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一项项抓实抓好,强力推进。

四、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主两副”襄阳办公会精神一是省直部门要把支持“四个襄阳”建设作为政治责任。二是省直部门要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这是绝不能含糊的,而且要作为战略重点全力支持。三是省直部门的支持要与襄阳市形成合力。四是强化督促检查。要把落实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

第二篇: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_________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 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_________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 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 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_________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_________%缴纳,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_________元的,每月交纳_________元;超过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费增加_________元,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_________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_________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_________%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_________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_-12-26

实施时间: 202_-12-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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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上市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督管理,采取问询、发出监管函件、约见谈话、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人进行专项核查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打造上市企业的“襄阳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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