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立计生巡回法庭 给力计生法制建设(本站推荐)
成立计生巡回法庭 给力计生法制建设
为积极应对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维护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威严,切实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惠城区在全面实施《惠城区加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今年初,惠城区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专门成立惠城区人民法院计生巡回法庭,为人口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调研,出台方案,成立机构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针对近年来违法生育案件调查难、取证难和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致使大量的违法生育案件没有得到依法处理,且新的违法生育案件又不断增加的现象,202_年6月,由区政府分管计生副区长带队,率区法院、人口计生等部门人员先后赴梅州丰顺、江西崇义等县(区)进行考察,学习经验做法;随后,区人口计生局成立调研组,深入到各镇、街道调研征收难、难征收的问题,研究对策、寻找突破口。在取得充分调研和借鉴兄弟县(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2_年11月,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惠城区加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要求各镇(街道)计生部门严格按照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五个程序”进行,并坚持“四个统一”(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统一征收标准、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_年1月,区政府成立惠城区人民法院计生巡回法庭,巡回法庭设在区人口计生局,由区法院2名法官和区人口计生局3名执法人员组成,全面打响依法征收工作的“攻坚战”。
二、强化力度,发挥职能,依法行政
计生巡回法庭立足于突出宣传教育、约谈调解、强制执行三项职能,以典型案件强制执行与宣传教育相结合、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相结合、行政执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巡回办案形式,对违法生育案件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职能。计生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法官多次深入各镇、街道组织开展计生执法讲座,宣传《行政诉讼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向基层计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就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以及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等进行详细讲解,累计培训人员达250多人,切实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了执法水平。同时,充分利用警车下乡执法的有利时机,发放宣传资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采取合法、合理方法解决问题,营造依法生育、违法必究的浓厚法治氛围。
二是强化约谈调解职能。无论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执行案件,行政协调都有利于缓和官民对抗,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计生巡回法庭建立了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强化诉前协调、诉讼协调、调判结合,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由巡回法庭法官面对面与当事人在巡回法庭进行约谈调解。如龙丰街道的黄某夫妇202_年政策外生育了二孩,家境殷实,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都未果,一直拒缴社会抚养费,后经计生巡回法庭介入,由法官上门送达裁决书,并约请黄某夫妇到巡回法庭调解。第二天一早黄某夫妇就主动到计生巡回法庭进行调解,并主动缴交了社会抚养费。据统计,计生巡回法庭成立以来,约80%的违法生育对象在计生巡回法庭介入调解后都能主动缴交社会抚养费。
三是强化强制执行职能。对调解不成功或拒不缴交社会抚养费的,计生巡回法庭依法依程序采取查封财产、冻结银行帐号等措施对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截至今年10月份,共对37户违法生育对象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通过送达裁决书、约谈后主动缴纳的有26宗,通过强制执行的有6宗,其余5宗正在法院强制执行中。同时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作用,在《惠州日报》、《东江时报》以及网络媒体刊登依法行政强制执行报道,在社会上产生较大震动效应。该举措对全区计生工作更好的展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取得成效
人口计生巡回法庭的成立,翻开了惠城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新的篇章,实现了人口计生执法联动,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有力地推动法制化建设进程,对依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支持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庭启用以来,立案征收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全区依法征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是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在没有成立人口计生巡回法庭前,区人口计生局也曾按程序向法院申请了一些强制执行案件,但由于没有指定专门法官负责计生案件,导致一宗案件从申请到执行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也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和处理,工作效率低,执行效果不明显。成立计生巡回法庭后,有专门的法官从案件受理、审核到执行实行“一条龙”工作制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提案件执行率得到明显提高。在实际工作中,调解力度大、调解成效显是成立人口计生巡回法庭最突出的效果。违法生育对象在收到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后,由计生巡回法庭法官通知对象到计生法庭进行约谈,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约谈过程中,法官通过对对象进行“动之以理、晓之以情”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及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后果后,大多数对象都能在约谈调解后主动的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的提高了案件执行率。计生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法官先后约谈了37名违法生育对象,有26名在约谈后就主动的依法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三是法律的严肃性得到有效维护。经法官约谈调解后仍不缴纳社抚费的对象,计生巡回法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到目前,计生巡回法庭先后对6名违法生育对象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资产48.62万元。通过强制措施也促使一批在观望的违法户主动的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有力的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202_年9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方援建率中纪委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专项检查组一行,在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陈义平的陪同下,莅临我区检查指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方援建对我区设立计生巡回法庭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认为该做法可供其他地方借鉴,具有推广价值。
第二篇:多种形式给力计生家庭创业
早胜镇多种形式给力计生家庭创业 在早胜镇伏寺村,提起计生户冯树林夫妇,村民都伸大拇指,夸他们创业致富有“本事”,小日子过得红火。冯树林夫妻俩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上小学六年级,小女儿上一年级。通过参加计生部门组织的科技培训,冯树林瞄准了市场,利用村里得天独厚的沙地,他投资10多万元,建了两个瓜棚,搞起了西瓜、香瓜的种植和销售,香甜爽口的瓜一经上市,一路畅销。家里换了电视、电话,砌围墙盖大门,还拉了宽带。妻子也不甘示弱,在村里开了一家便民超市。日子一天比一天红火,他们成为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带头人。
近年来,延川县早胜镇采取综合措施,通过参与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计生家庭创业致富”项目,向计生家庭传授科学致富知识,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实现了农业科技与计生家庭“零距离”服务。通过发挥村级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的主阵地作用,向计生家庭传授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育儿等知识,讲授科技致富、种养加工等技术,激发他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活力。通过开展“树新风、学科技、比致富”等一系列活动,并采用多方引导、典型引路的方式,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形式,对计生家庭进行技术培训,促其掌握养殖、种植、加工等科技知识,指导、扶持计生家庭发展“投资少、风险小、周期短、见效快”的致富项目,逐步提高计生家庭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创业能力。
第三篇: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
背景:202_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一个正式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_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实践中的两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2_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_年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巡回法庭的地位: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受案范围: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一、英美巡回法院
各国巡回法庭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在中央(二审)上诉层次,另一种是设在基层法院(一审)层次。巡回法庭设在中央国家级法院层次的,主要以美国、英国、墨西哥为代表。巡回法庭设在基层法院的,主要以爱尔兰、韩国、菲律宾等国为代表。
(一)英国巡回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1.英国法院系统:英国的法院制度比较复杂。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则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2.上议院(最高审判机关)
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上议院
验尸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刑事)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议院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 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刑事)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议院(刑事,枢密司法委员会,民事程序)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 郡法院——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议院(枢密司法委员会,民事程序)——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民事程序)行政裁决庭——上诉法院——上议院 ——高等法院——上议院
3.巡回法庭由来:英国早在12世纪就设立了巡回法庭,主要是为加强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力而设立的。4.皇家刑事法院:专门审理可诉罪的中央法院,分散在各个巡回审判区开庭审案。
(1)英国有个巡回审判区:中部和牛津巡回区、东部巡回区、北部巡回区、东南巡回区、威尔士和吉斯特巡回区、西部巡回区。每个巡回审判区又依法院所在城市大小分为8个不同的审判等级中心:一级审判中心设在全国24个较大的城市,二级审判中心设在10多个小城市,三级审判中心设在46各城镇。(2)皇家刑事法院审判权由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兼职法官(记录法官)行使。
(3)巡回法官要求:专职法官,任职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或任兼职法官5年以上,经大法官推荐,英王任命;兼职法官,10年以上事务律师资历,本人申请,大法官推荐,英王任命,不执行法官职务时,继续以律师身份执业。
(4)每个巡回审判区由2名高等法院委派的主事官负责全区法官调遣,另设一名行政官,负责司法行政事务。
(5)主要审理:可诉罪以及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速决上诉案件。一级审判中心,高等法院法官主持,巡回法官协助,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二级审判中心由巡回法官主持,兼职法官协助,重大案件外的所有案件;三级审判中心,巡回法官主持,审理介于可诉罪与速决罪之间的刑事案件。
(6)审理案件:初审案件,1名法官独任,陪审团参加;上诉案或者治安法院委托的案件,需要2—4名非原审治安法官参加组成合议庭。
(7)上诉:不服可诉罪判决,可向上诉法院上诉;不服对速决罪的判决,必须向英国高等法院上诉。
(二)美国的巡回法院——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的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由11个司法巡回区巡回法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庭组成,共计13个。
1.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2.州法院系统:治安法院——地区法院——高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
3.每个上诉法院法官人数3到5名,总统提名,参议院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非经法定程序弹劾不得罢免,除非本人自愿且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离职。
4.上诉法院由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工作,首席法官必须是该院法官中年龄最大但又未满70岁者。5.管辖权不大,仅受理不服辖区内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以及联邦独立管理机构等裁决的行政上诉案件。
6.一般案件3人审判,重大、疑难需要全体出庭审理,不设陪审团,不作事实审,仅审查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一般是终审判决,除非特别复杂的案件,才可能移交最高法院。
员额制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49,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审判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法官的一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应当是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确定法官员额需要首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多少、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
实行法官员额制,前提条件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
我国最早试点法官员额制的是珠海横琴法院。202_年12月,珠海横琴法院挂牌成立。该院按照法官“少而精”的原则,设8名法官;按司法辅助人员“专而足”的原则,为每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
202_年7月,上海市进行司法人员员额制试点,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别进行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占比33%;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占比52%;行政管理人员占比15%。
一、英国法官:法官产生上的委任制,所有的法官都是经过行政机关任命而产生,法官遴选由司法任命委员会负责。各级法官一律不经选举,而用委任的方式产生,大法官(202_年被正式取消)、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英王任命。司法大臣可直接任命治安法官。英国法官必须从出庭律师中任命。
1.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5名成员,分别来自不同背景、不同职业,包括普通民众、律师、法院的法官、行政裁判所法官、非法律背景的法官等,从而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多元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他14名委员的构成分别是:5名法官、2名律师、5名非法律人士、1名裁判所法官和1名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治安法官。
2.法官遴选委员会只是负责选择和推荐法官人选,而不是直接任命法官,标准为: 第一,按功绩制标准(Merit,即业务能力);第二,遴选具有良好品性的人;第三,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考虑法官来源的多元性因素。
二、美国法官: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司法部长和总统协商后提出候选人——联邦司法委员会对候选人司法能力进行审查——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美国法律并没有对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严格的考察过程保证了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个大法官可以有3名法律助理、2名秘书;上诉法院可以有1至3名法律助理、2名秘书;地区法院法官可以有2名法律助理、1名秘书,此外还有法庭助理;上诉法院还有法律顾问。2.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
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问题:由谁去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常委会?
一、美国的法院经费事务管理——美国与日本国会制类型
1.美国由国会领导下成立的联邦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联邦法院的经费预算。
2.预算方案只是递交给总统管辖下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总统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并无权限审核或修改联邦司法委员会的预算方案,其只负责将司法委员会的预算方案包括在总统的预算中而已,最后一并递交给国会批准。
3.该预算方案通过后,直接由联邦司法委员会的下属——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费的具体运作。4.首先为辅助法院裁判权执行的各项司法行政事务具有行政权的性质;其次是这些辅助性的司法行政权又兼容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独立要求立法权、行政权和社会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干预其审判活动。在这两种性质的重合下,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既不能简单地归属于行政机关,但又不能由法院独立行使。因为行政机关享有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意味着行政权力必将渗透到法院的独立裁判,导致法院裁判不公;而一味地坚持包括法院司法行政权之司法独立,出现法院内部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
5.在这种两难的境况下,议会(或国会)制类型的法院的司法行政模式恰当地化解了这种尴尬。这使法院的司法行政权掌握在法院的手中,但同时又能在议会的监督之下或在法院内部的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分享下保证法院内部正确行使司法行政权,不至于导致在行使人事权、经费分配权而影响审判权。
二、英国的法院经费事务管理——宪政事务部管理
1.英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是由中央政府成立的宪政事务部统一负责,英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司法部,宪政事务部充当司法部的作用。
2.宪政事务部通过其下属的皇家法院司负责法院的财政预算和行政管理。
3.皇家法院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7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西北区、东北区、中部、威尔士和柴郡、东南区、西南区和伦敦区。
4.财政预算获得议会批准后,由财政部拨付给皇家法院司,皇家法院司再经其设在各个司法行政区的专门管理机构拨付。但是民事法院的经费是案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诉讼费,中央财政对于民事法院的经费一般不下拨经费。
5.英国法院经费受到议会和宪政事务部的监督与控制,皇家法院司是宪政事务部的一个机构,并全面负责法院预算,故受其监督与管理。
三、总结
1.法院经费预算独立:美国国会成立的联邦司法委员会,预算直接呈交国会,经国会批准后实施,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英国的宪政事务部,单独预算法院经费。
2.遵循法院经费管理与法院审判相分离的原则:美国国会成立的联邦司法委员会;英国的宪政事务部。
第四篇:关帝庙镇“五大活动”给力计生
关帝庙镇“五大活动”给力计生
5月11日上午,关帝庙镇召开关于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五大活动”和实行“周通报、月积分、月奖惩、月调度”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计生“五大活动”给力计生工作。
该镇为推动全镇计生工作有力开展,决定在全镇计生队伍工作中开展“真抓实干转作风”、“两非案件大突破”、“优质服务提满意”、“岗位练兵强素质”、“流动人口清理服务”为主题的“五大活动”,并积极组织实施,制定活动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宣传动员,组织全面实施,夯实基础工作、落实重点服务,强化计生队伍建设等措施保障计生“五大活动”顺利开展。
据悉,该镇还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及镇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继续采取“周通报、月积分、月奖惩、月调度”工作制度,加强督查调度,确保计生“五大活动”取得实效。(阚少琪)、
第五篇:计生
积分制计划生育证明
兹证明本街道居民男,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与,女,(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到现在没有生育子女。经核查,未发现有违反计生政策的行为
特此证明
签发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