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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计算机犯罪防治对策(合集)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2-90869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3 12:55: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计算机犯罪防治对策

浅析计算机犯罪防治对策

摘要:

二三十年来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在全世界发展异常迅速,在迎接信息社会来临的同时,人们也发现计算机犯罪现象正在急剧增加,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对各国的国家安全、社会文化等构成威胁。所以必须加强计算机犯罪预防,以适应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挑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计算机网络环境。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防治、对策

一、技术对策

(1)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中心地址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中心建筑要达到防火、防水、防尘、抗地震的标准,电磁屏散热性能要好,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磁盘、磁电、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1]。

(2)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谓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2]。

(3)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虚拟局域网技术、数据加密技术、IDS(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等。

二、社会对策

(1)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推动着人类活动的科学化、技术化、知识化,改变着人类的价值体系,从而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基础。但是“人类现有的各种道德规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质)世界钩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比特)世界的要求。”[3]原子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在网络社会中被消解了。因此,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一是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网站都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网络行为。三是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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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网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网络文明。四是要依法查处网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

(2)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组织;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④运行安全管理,即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⑤安全技术保障,即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

三、法律对策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法》,该法将对病毒制造者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即使没有扩散,也要给予惩处;二是《计算机保护法》,该法将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破坏者判处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惩罚;三是《计算机网络保护法》,该法把州际间的网络保护作为重点。[4]

综合考虑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

(3)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如今的信息网络使得全世界被连接到一起,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虚拟世界,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诸如国际间通过电话系统、微波系统、通讯卫星和电台系统进行数据的跨国传输,如果数据经过这些渠道时被窃走,或者在异国的计算机上直接偷装一个远程终端,将产生国家之间双边的或多边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4)加强计算机法制教育。在完善计算机立法,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参考文献:

[1]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540

[2]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543

[3]李文燕.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_,279

[4]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563-564

第二篇: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模版)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

计算机犯罪是随着计算机的运用而出现的新型犯罪,自世界上第一例计算机 犯罪于1958年在 美国硅谷发生后,计算机犯罪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界定。然而,至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计算机犯罪概念。

概括近年来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各种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直接对计算机实施侵入或破坏,或者利用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 狭义的计算机犯罪概念认为,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系统内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的犯 罪或 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关的故意违法的财产破坏行为。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的《计算机犯罪 法案》第815章第2条规定:“计算机犯罪系通过计算机,将虚伪的资料引入计算机,未经授权 使用计算机设备,更改或毁损计算机中的信息或档案,偷窃财物证券、资料及其他资产;此种 行为在金融机构、政府的规划、政府的记录及其他工商企业间发生的机会极大。” 从犯罪学角度讲,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包 括硬件、软件、数据、网络以及系统的正常运行状态)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或者以 计算机为工具或手段,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行为。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最大的不同点是在传统媒体中无从下手作案的不法分子而在计算机网络中却可轻易找到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空间和手段。因此自从计算机网络产生以来,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便相伴而生并与日俱增。网上违法犯罪已经成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突出的问题,要有效的减少和制止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就必须首先认识清楚其产生的根源,这样,才能依法从根本上进行防范和治理。

一、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1、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相对于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的第五空间。在现实的陆水空世界里,到处布满了“边界”和“卫兵”,小到家庭有铁窗防盗门,大到国家有国防保卫兵,其间大大小小的单位都有围墙和岗哨。这些设置的目的只有一个:防止非法侵入、偷盗和破坏。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信息资源是公开的、共享的,人们很难利用传统的手段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与现实的世界相比,网络的世界是虚拟的,它没有现实世界的围墙,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和工具。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无界限特征也导致了法律效力的衰减。正如尼葛洛庞蒂所指出的,在网络世界里,人类社会现存的法律,就好像一条条“在甲板上叭嗒叭嗒拼命喘气的鱼”。

2、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脆弱性 网络这种高科技的通讯手段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可靠:202_年12月27日在台湾南部海域强震影响下,亚太地区互联网严重瘫痪。多条中美海缆受损,网络访问不通、电话线路受阻、国际金融交易中断或受限。严重依赖互联网的IT、国际贸易、媒体、金融等行业受到极大影响。亚太地区各国电讯运营商纷纷租借其它线路的光缆临时传输数据,导致有限的网络访问通路异常堵塞。《华尔街日报》二十八日说,“这就好像主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纷纷绕上辅路造成大塞车一样,速度几乎像爬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2_年12月30日)。例如,用来在金属桌面上固定便条的磁铁,可以破坏软盘上的数据。在软盘附近6至8英寸内的强永久磁铁,会引起数据无可挽回的丢失。溅到计算机键盘上的咖啡或者饮料,可能对计算机或者软盘造成几百或者几千美元的损失。(詹姆士A范根《计算机犯罪:一个技术缺陷》,载《比较与应用刑事司法国际杂志》第15卷第二期)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网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2_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3、计算机违法犯罪侦破、取证困难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血迹、子弹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最多仅是电磁记录,而且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虚拟财产亟待保护》,202_-02-27 三湘都市报)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成本。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必将无法侦破。

4、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 网络世界的诞生,人类在现实生活的空间外又创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世界。而这个虚拟世界缩短人与人之间距离给人们以方便的同时,也严重地冲击了人类的社会道德规范。在虚拟的空间中,由于没有现实世界那样现实的边界和障碍,于是凭着好奇心自由驰骋,有时越过界限,“触雷”和“翻车”了也不知道。这就是没有边界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表现。有的青少年对自己的行为的正当性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控制,不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做了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之事,还洋洋得意,自以为了不起,到处宣扬和炫耀自己的“才华”、“本事”。比如,有的人在平日里遵章守纪,谦恭懂礼,可在网络上,却渐渐自觉不自觉地减少了自我约束意识与克制力。在“没人管、咱匿名、爱谁谁”心态下,个别人甚至俨然变成“另外一个人”――在网上动不动就对“看不顺眼”的人或事破口大骂、发泄攻击;自重与道德意识下降,异性间随意打情骂俏或不断挑逗骚扰;打着“自由”旗号,出现各类奇谈怪论,大有颠覆现有道德观与价值观之势。更有甚者,蠢蠢欲动,把网络当作新型掩护,干不法勾当,等等。

5、计算机(网络)立法、司法的不完善 任何世界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例如司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某些违法乃至于足以构成犯罪的计算机严重违法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条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虽然有些行政法规对计算机违法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的、应急性质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的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陈嘉珉 《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原因探析》,价值中国网,202_年03月10日)。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高科技犯罪、新型犯罪,由于普法工作的滞后,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人不知道什么是禁止的,甚至有些低龄化犯罪分子缺少法律观念,在猎奇冲动之下,频频利用计算机作案。

二、计算机犯罪的防治对策

1、技术对策 要不断改进技术、堵塞漏洞、控制诱发犯罪,完善与计算机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1)计算机实体安全防范措施。计算机中心地址的选择,要符合安全的要求:中心建筑要达到防火、防水、防尘、抗地震的标准,电磁屏散热性能要好,建立防盗和监视系统;计算机机房的关键出入口要设立多层次的电子保安门锁;检查入门者持有的安全卡或全息卡片;增强计算机防电子磁辐射和抗电磁干扰的能力,并要设置防静电措施和自己的空调系统;要保证电流畅通,确保数据存储介质(磁盘、磁电、光盘等)的保存和运送安全(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0页)。(2)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所谓计算机数据处理功能的安全防范措施,是指设计专门的安全控制计算机系统,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中的完整和正确,并防止计算机病毒等犯罪程序。包括对帐目和重要文件可才用读保护、写保护、读写保护或编码时间锁定,远程终端可采用密码通讯方式传送数据,一般用加密、用户鉴别和终端鉴别、口令字等保护数据不被侵害;对拨号系统要防止直接访问或一次访问成功;银行系统的数据和程序可分开存放,使犯罪不能通过单个帐号进行存取;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抗误操作能力,采用数据安全加密技术以防止软件的失窃或修改(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3页)。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3)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防范网络犯罪的相关技术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病毒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虚拟局域网技术、数据加密技术、IDS(网络入侵侦查系统)、漏洞扫描技术等等。

2、社会对策:(1)计算机道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广泛应用,计算机推动着人类活动的科学化、技术化、知识化,改变着人类的价值体系,从而为道德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和科技基础。但是“人类现有的各种道德规范,是立足于原子(物质)世界钩建的,因此它并不能完全满足电子(比特)世界的要求。”(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2_年版,第279页)例如,人在现实世界中很难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因为他的身份在现实的时空是可以确知的,因此他要承受各种社会压力(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中,人们的身份是隐蔽的,完全可以以虚拟的身份发表自己的见解,而不必担心自己被辩识。原子社会的道德约束力在网络社会中被消解了。因此,必须建立积极提倡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体系:一是加强网上内容建设,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为广大网民提供更加丰富的内容、更加便捷的服务,以高格调、高品位、高质量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二是要深入开展行业自律,完善自律规范体系,扩大行业自律参与面,把各类网站都纳入到互联网行业自律体系中来,坚决抵制不文明、不道德网络行为。三是要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监督作用,共建网络文明。四是要依法查处网上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202_年1月29日在北京“大兴网络文明之风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在建设和提倡网络道德的同时,还要进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观念。(2)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如下的安全管理基本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组织;②人事安全管理,即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全员信息安全意识;③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④运行安全管理,即深入开展安全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检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⑤安全技术保障,即加强重点保护,落实安全标准;⑥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开展系统安全审核,积极改善安全措施。

3、法律对策 制定与完善计算机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立法。由于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随之出现了计算机犯罪。要竭制和对付计算机犯罪,必须制定包括计算机安全、防止计算机犯罪的法律。一般地说,计算机安全立法包括计算机安全法律和惩治计算机犯罪法律两大类。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问世,直到1973年瑞典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家性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该法明文规定建立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专门来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实证明,在瑞典计算机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就比较少。计算机安全监察的范围包括计算机系统设备认证、设备造型、系统设计、机房选址、系统建立,以及使用与管理者的职责等等诸多环节,都运用法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随后,丹麦、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挪威、比利时、巴西、新加坡等几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数据安全和计算机犯罪的法律和规定(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在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方面,美国比较完善。美国是世界上拥有计算机最多的国家,应用广泛,普及程度最高,同时也是计算机犯罪最为严重的国家,在美国除此而外1个州均已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大法律之外,在联邦法律中,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法律就有1974年的《个人秘密法》,1978年的《防止向国外的不正当支付法》、《资金电子调拨法》、《金融秘密法》,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电子通信秘密法》,等等(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542页)。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制定的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联邦法律有三部:一是《计算机病毒防治法》,该法将对病毒制造者采取严厉制裁措施,即使没有扩散,也要给予惩处;二是《计算机保护法》,该法将对计算机硬件、软件的破坏者判处比目前更加重要的惩罚;三是《计算机网络保护法》,该法把州际间的网络保护作为重点(参见冯树梁主编:《中国预防犯罪方略》,563-564页,法律出版社,1994。)综合考虑国外的法律实践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目前我国针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在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办法解决计算机犯罪定性处罚难的问题:如修改《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侵入的对象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扩大到经济建设、公共信息服务领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无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填补两罪之间的空白;我们也可以通过扩大法律的解释来缩小计算机法治的真空状态。(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建设 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网络警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这就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3)打击计算机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 如今的信息网络使得全世界被连接到一起,构成了一个浑然一体的虚拟世界,计算机犯罪已是一种国际性的犯罪。诸如国际间通过电话系统、微波系统、通讯卫星和电台系统进行数据的跨国传输,如果数据经过这些渠道时被窃走,或者在异国的计算机上直接偷装一个远程终端,将产生国家之间双边的或多边的计算机犯罪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制定一些国际间适用的法规条约、加强司法协助等措施来治理具有国际性的计算机犯罪问题。(4)加强计算机法制教育 计算机犯罪的原因与防治由中顾法律网提供,中国最大法律咨询平台

在完善计算机立法,加强执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网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网上执法,全力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第三篇:如何防止计算机犯罪

如何防止计算机犯罪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在此我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1、加强立法,从重、从严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2、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因特网的普及与渗透,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 尽快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3、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

4、提高网络技术和研制新型网络产品,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智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 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给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

第四篇:关于品安全犯罪问题及防治对策的思考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及防治对策的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的食品,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食品消费需求。但是,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也使党和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能否切实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探索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解决监管效能不高的体制弊端,是推进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常言道:民以食为天。可近年来,食品安全的底线一次次被冲破,有心之人编成顺口溜叫做《新三字经》:瘦肉精、地沟油、一滴香、胶面条、皮革奶、镉大米、石蜡锅、毛酱油、牛鸭血、药火腿、双氧翅、陈化粮、碘雀巢、增稠蜜、红心蛋、糖精枣、氟化茶、铝馒头、硫银耳、农药菜、三鹿粉、苏丹红、箱子馅……再看看我们的一日三餐:早起,买根地沟油油条,切个苏丹红咸蛋,冲杯三聚氰氨奶;中午,瘦肉精猪肉炒农药韭菜,再来一份人造鸡蛋卤注胶牛肉,加一碗石蜡翻新陈米饭,泡壶香精茶叶;晚间,买条避孕药鱼,尿素豆芽,膨大西红柿,石膏豆腐,喝着甲醇勾兑酒,吃个增白剂加吊白块和硫磺熏蒸的馒头……食品安全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和政府应发挥的作用

安全的食品供应其所产生的效果不仅是个人受益,而且带来更广泛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包括提高劳动生产力和减轻卫生保健的负担,营造和谐的生活和社会氛围,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民族、国家的繁荣昌盛。反之,不安全食品的代价是非常沉重的。

(一)不安全食品影响健康和威胁生命。从目前统计看,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2—4万人,专家估计这个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1/10。此外,霍乱和其他腹泻疾病,特别是婴儿腹泻,已被证实大量地是食源性的。曾在我国和部分国家爆发的SARS和禽流感疾病,其病源体也被证实寄生于食物性动物。不安全的食品已给人类正常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二)不安全食品影响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在经济范畴中,每年世界范围大约有10亿吨农产品处于霉菌毒素污染危险之中,粮食和豆科植物因污染至少造成10%—15%的损失,而蔬菜和肉、禽等非粮食食物损失更大。据统计,每年我国因食品问题造成的出口贸易损失约90亿美元。不安全食品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蔬菜、畜产品和水产品出口频频受阻,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极大影响和破坏。

(三)不安全食品影响执政党的公信力。在我国发生的“毛发水”酱油、“吊白块”粉丝、假酒致人死命事件以及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造成1663名婴儿中189例轻中度营养不良,28例重度营养不良,死亡婴儿12人),引起了全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强烈不满和对食品安全的极大不放心。

首先,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把食品安全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高度,使各级政府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首要任务来认识,不断增强抓好食品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要从法律意义上为食品安全提供保证。制定涵盖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所有阶段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统一制定与食品相关的标准,解决目前食品安全法制滞后,标准混乱的状况。再次,要从监管体制上为食品安全提供保证。从上到下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效解决“八九个大盖帽管不好一餐饭”的现实问题,确保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品安全监督链的畅通。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及弊端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多机构模式”,其中至少有九个部门和机构直接介入食品安全: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种多部门管理导致了对食品安全不良协调的监管模式。

(一)缺乏最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机构。在政府现行的监管模式下,多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却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最终负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管理。尽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不同部门和机构赋予了不同的责任,但它并没有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总体职能指定给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结果这个重要职能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很好地实现。

(二)政出多门造成监管混乱。《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册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和工商部门”。监管职能上的不同划分,造成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不明,市场监管不力,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并难以追究责任的尴尬。

(三)政府赋予的职责与法律赋予的职能相矛盾。国务院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中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政府和法律赋予了两个部门一个监管职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这个职责该不该承担起来,卫生部门这个职能该不该交,无所适从。

(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我国食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现已制定和发布的国家标准1000余项、行业标准1000余项。由于制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缺乏协调,造成食品标准之间既有交叉重复,又有空白点。甚至出现同一产品相互矛盾的两个标准,使得标准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三、堵塞食品安全漏洞的措施及对策

(一)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一是学透食品安全法规,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基层工商所推行“月联系”制度,以管辖区为单位,组织市场业主、食品超市、部分食杂店经营者等进行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是结合网格式监管,上门服务。如将《食品安全法规》摘录成宣传单,以《通知》的形式挨家挨户散发到食品经营者手中,让每个食品经营者知法、懂法。

四是运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在红盾信息网上开辟食品安全专栏,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信息、案例。

五是借助“五进”活动开展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维权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能力。

六是借助“3.15”、“法制宣传月”东风,普及食品鉴别常识,公布典型案例,散发食品安全宣传图片、资料,进行消法有奖知识问答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二)加大对食品质量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工商、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守责意识

1、强化工商干部的问责制。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机构,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济奖惩办法》,把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

2、强化主办单位的连责制。建立市场开办者内部管理制、经营资格审查制、开办者与经营者签订管理协议制、消费者购不合格商品赔付制这四项制度来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一旦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和严重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将限期整改,必要时取消该市场及该市场内所有经营者及其产品申领荣誉称号的资格,直至吊销市场开办者的营业执照,为食品安全监管又增设一道“关口”。

3、强化经营主体的主责制。要求每个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进销货台帐、食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的五项制度来落实经营者的责任,强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公示牌,使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投诉服务等一目了然,也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三)圈定“五大重点”,加大食品安全巡查和执法力度

1、圈定重点食品,做到目标明确。按照国务院食安办202_的工作重点,我们要重点管好乳制品、食用油、保健品、肉制品、酒类等几大类食品,要对这些重点食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2、圈定重点区域,做到重点盯防。重点区域就是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及废弃厂房、城区出租屋等地域。这些地点是管理相对薄弱的地方,应作为巡查的重点,对这些地方要做到巡而有查、巡而不漏,及时发现和清除这些敏感地点的食品安全“隐患”。

3、圈定重点对象,做到心中有数。重点对象就是各类食品批发商、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小作坊等风险较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这些重点对象,应加强信用及档案管理,对有“前科”的单位要开展多次回访,重点“关照”,防止他们“故伎重演”、死灰复燃。

4、圈定重点时段,做到知己知彼。相关监管人员要采取针锋相对的监管措施,加大巡查密度和频次,组织“夜猫队”来对付这类“硕鼠”,不给食品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5、圈定重点案件,做到震慑一方。要精选典型案例,通过报纸、电台等方式予以曝光,切实做到处理一个,震慑一方,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者的嚣张气焰。

(四)针对市场消费热点难点,抓好食品质量检测

一是加强日常快速检测工作。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排查可疑线索,筛选问题食品,确保全县食品消费安全。

二是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在后处理阶段,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五)加大规范力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建立档案,并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监管情况,失信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对“问题食品”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1、强化源头管理,全面推行“食品批发商备案管理”制度。食品批发业商的人、车、货、票、库等重点环节进行备案管理。

2、强化网上监管,推行远程自动化管理。对大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企业批发商实行远程电子监管。

3、加强分类指导,推行信用等级监管。分类细化,制定信用标准。根据主体准入、违法记录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情况具体划分为守信、一般守信、失信3大类,分别用绿色标牌、黄色标牌、红色标牌标示在食品经营分类监管示意图上。

(六)畅通举报途径,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善、畅通消费维权举报途径,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

(七)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法律监督的检察职能

1、强化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国家的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与此同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一些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依据高法院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存在的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作为办理职务犯罪的一个重点。从快批捕并起诉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2、规范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案卷,以及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

3、综合行使检察权,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除了侦监、反渎等部门之外,预防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预防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可以利用网站、举报接待室、电话举报等方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了解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公诉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的审查,及时与法院加强沟通,依法提出抗诉等。

4、对案件追踪、积极参加对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对疑难复杂、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的案件,在结案后仍要继续追踪,依法依理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的困难要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认真剖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促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5、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调研力度。检察机关应结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实践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的规定,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追诉标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的转化使用等问题。同时,应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及查办危害食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便上级检察机关及时出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作者单位】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篇:计算机犯罪及公安机关的防范对策

计算机犯罪及公安机关的防范对策

摘要计算机犯罪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一种全新的高科技犯罪,也是一种危害极大的新型犯罪,它作为一种新兴的高智能犯罪已经成为预防犯罪国际会议的重要的议题之一。制止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计算机犯罪虽然历史不长,但发展迅猛,而且损失已超过其他的刑事案件的损失,数量也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如何有效的防范、控制、和打击计算机犯罪以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是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本文从研究计算机犯罪的特点、类型入手,针对我国计算机犯罪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治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公安机关防范对策

随着现代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计算机在经济、国防、金融、邮电、交通、科技及公安领域的应用也更加广泛深入,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技术革命,同时也滋生了一些害虫,计算机犯罪就是其中之一。计算机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势头,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人类对计算机技术的依赖程度越高,计算机犯罪的破坏性就越大。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瘫痪,目前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一种难以防治的新型公害。而且成为最具有威胁的因素之一,不仅对经济的发避孕药有很大的破坏性,而且也严重地影响着现代化的建设与安全。如果说几年前我们要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防范意识的话,那么,现在所应做的就不仅仅是个防范意识的问题了。制止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由于计算机犯罪属于一种新型犯罪,其本身的复杂

性和发展性,以及认识方法,角度和国情不同等因素,国际上尚无科学、统一的家义。这种犯罪涉及到计算机应用的各个领域,正向网络化、智能化、多样性、跨地区和国际化方向发展。主要有工具说、关系说、工具加对象说、信息对象说,等等。我认为,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界定,首先要把握住它的本质,即它是一种信息犯罪。其次要了解计算在计算机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最后要正确表达出犯罪的基本概念——即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处以刑罚的行为”这三个基本特征。据此,本人认为: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系统或针对计算机信息,通过非法操作等手段对计算机系统内信息的正常运行性、完整性、安全性造成损害的危害社会,且应处以刑事罚的行为。

2、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具有传统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

(1)犯罪的客体的复

(2)杂性。无论是利用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还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其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都十分广泛。利用计算机贪污、盗窃、侵占财产、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利用计算机暴露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侵犯公民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利用计算机散布政治谣言、传播黄色信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和破坏系统的行为。则可能造成多种危害,侵犯多种客体。

(3)犯罪对象的特殊性。

随着20世纪6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已经进入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计算机犯罪中,计算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对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任何一种犯罪的犯罪对象。它不仅包括计算机硬件这种有形财产,而且还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等无形资产。利用和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对这种特定的犯罪对象所造成的影响及损害,是任何一种传统的刑事犯罪都无法相比的。

(4)犯罪主体的专业性。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的高科技犯罪,犯罪人往

往具有丰富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专业知识的人,才能破解计算机安全系统的道道关卡,非法进入并操纵计算机系统,以实现其犯罪目的。据对我国发现的185起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作案者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其职业为电脑管理员,电脑操作员和程序开发员的占95,因此国将其称为“白领犯罪”。

(5)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计算机犯罪大都经过周密的准备和策划,没有明显

而具体的犯罪形态,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相分离,作案时间与发案时间相分离。同进,计算机本身身有安全防护系统,即使系统受到攻击,用户也很难发现。因此,计算机犯罪黑数很高。所谓犯罪黑数,在犯罪学上是指已经发生而没有被发现或没有报案的犯罪案件。据美国学者估计,计算机犯罪的发现率只有1,也就是说计算机犯罪的黑数高达95。另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国家计算机犯罪侦察队会计,至少有85——97的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滑被发现。1995年,美国国防部对参加测试的8932个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结果成功地攻入了7860统,其中390系统察

觉到攻击,而报告受到攻击的仅有19个系统。

(6)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有人曾经指出,计算机犯罪是比核战争更可怕的灾

难。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这几年,“电子战”、“信息战”的概念已成为现代战争的新概念。如果一个国家、一个政治或军事集国采用计算机技术对事关他国政治、经济、军事和公共安全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大规模的干扰和破坏不可能导致该国政治失控,经济崩溃,社会**,从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据1999年《今日美国》报道,仅黑客入侵一项,每年就给世界计算机网络带来100亿美元的损失。另据美国联邦调查局金融犯罪侦查部统计,从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计算机犯罪每年给美国造成上千亿美元的损失,平均每起案件的万美元。英国每年因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5亿美元,德国为50亿美元。而由于大量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没有被发现,或者受害者发现后不愿报案,因此,实际遭受的损失要比已知的损失大得多。我国计算机犯罪产和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发展速度却相当惊人。近年来,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仅利用计算机进行的金融犯罪案件就发现了200多起,最大的一起金融诈骗案就造成了2100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7)防范侦破难。

在计算机网络上,在任何地上网络上任何一个节点

都可以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这处犯罪习以跨越遥远的时空对另一国家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即使我们找到了传统犯罪学上的作案地点,也找不到有价值的证据。因为计算机犯罪的证据是数字,由于计算机存储介质的特点,这咎证据非常容易被清除和修改,而且,作案人常利用技术设置障碍,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数据进行加密或隐藏起来,这样我们很给发现证据。所以人们常说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没有犯罪现场的犯罪。

(8)犯罪的诱惑性大。

首先计算机犯罪的技术性,富有挑战性,加是“计

算机神话”的宣扬,往往诱使计算机专业人员试图通过进行犯罪来证明自己,来满足心理需要。例如:世界级的英国黑客贝文,闯入美国太空总署,美国空军和北约军事总部的网络系统进只是为了搜寻外星人的存在的证据。其次由于计算机犯罪后果不直观,而且与暴力相比,它没有鲜血和惨状,社会危害性对一般公众更加模糊。就连一手操纵策划袭击美国多家网站的“黑客魔头”米特尼克,在美国国会“预防和制止计算机犯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场高尚的智力游戏。最后因为计算机犯罪容易进行并且非常“安全”,比暴力犯罪有更大的侥幸心理保促使罪犯愿意这一相对较小的风险。例如:1994年6月29日至10月3日,俄罗斯黑客列文(曾经在俄罗斯会计核算软件大赛中获得亚军)操作一台过时的旧电脑,借助一台速率不算快的调制解调器,偷偷打开了美国纽约花旗镇银行保险库,从那里“调走”了分别属于哥伦经亚、墨西哥、阿根廷、加拿大、美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新西兰等国一些金融集团所有的大笔款子,总数达10700952美元。

3、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规定。了解现在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犯罪类型及其手段,在设计计算机安全保护功能时,能使我们充分考虑到计算机犯罪类型和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从而为寻找预防和治理及侦查计算机犯罪提供对策。从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来看,计算机犯罪的类型主要以下几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物、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从表面上看似乎仅是闯入计算机系统,无直接损害。但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数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一旦遭非法侵入,这些数据就会处于失密状态,危害相当严重。人们对遭遇假定害的系统中所有的数据都还需要进行安全认证,同时安全系统也需要重新构置,而且这种犯罪危害的对象不仅是计算机系统的所有人,而且还包括所有与被害计算机系统有直接联系的用户,损失相当严重,国际上通常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称为“黑客”(有的译为“骇客”)。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避孕药和广泛应用,黑客的活动空间也随之扩大,其行为对网络安全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黑客已成为计算机网络中恐怖分子的代名词。它们以网络为阵地,到处收集信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弱点进行控测和分析,最后对系统发动攻击。因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各国面临的一个严重的政治和社会问题。随着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到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越来越依赖于网络。与此同时,网络安全也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据调查,我国90的互联网站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黑客轻而铁举地就可以对网站发动攻击。尤其应当引志注意到的是,目前我国的黑客攻击基本上还是低层次的攻击,它所造成的威胁和危害还是局部的。如果出现以敌对国家、恐怖主义组织,犯罪集团,工业间谋,机构黑客为背景的大规模的电子战,信息战,其后果将不堪设想。许多专家认为,我国在迈向时代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将使我国的国家安全变得十分脆弱。因此,加强网络安全已刻不容缓。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包括3个罪名。即破坏计算

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罪。即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部的数据进行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被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和操作;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例如:中国科学院武汉力学研究所的梁俞明等6人,为获取巨额利润,未经所领导批准,将pms毓测桩仪的全套技术盗走,并对岩土力学所第四研究室两部计算机内留存的rsm系列技术资料和“八五”改类项目“智能声波测井仪”进行破坏性删除销毁,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万元。这类犯罪的手段是用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来取代计算机应用程序,对帮应用程序进行攻击,使其失去作用和价值。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包括计算机病毒程序、逻辑炸弹、“特溶伊木马”、“野兔”,计算机病毒程序是指那些能够在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反复自我繁殖和扩散,危及计算机正常工作,浪费系统资源、破坏存储数据的一类计算机程序。这种计算机程序具有隐蔽性强、潜伏期长、传范围大、危害结果严重的特点,是计算机安全的头号杀手。它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软盘、硬盘和光盘进行传染。逻辑炸弹是指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插入某些程序编码,这些程序编码在特定的时刻或者特定的条件下自动激活执行程序,从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它与计算机病毒的区别在于设有再生机制不会自我复制。但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造成的危害同样不可低估。“特溶伊木马”是指表现上好像是在执行某一项任务,而实际上是在执行另一项任务的程序。它与计算机病毒的区别在于不需要依附于任何载体而独立存在,并且没有自我复制的能力。而且并非所有的“特浴伊木马”都会给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相当一部分“特浴伊木马”只会造成非法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隐私。“野兔”是一种无限制地复制自身而耗尽一个系统资源的程序。应当往意的是本罪是结果犯,即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破坏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因其破坏行为给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具体表现:有的是造成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永远无法恢复运行,有的是造成重要数据永久丢失,有的是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是引起生产、生活、工作、社会程序混乱。例如,1996年3月25日,云南省房地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系统被人破坏,交易大厅的大大型信息显示屏调不出任何信息,其他终端也无法使用,整个计算机系统陷于瘫痪。参加交易的人员因不满而发生骚乱,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3)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所谓利用计算机犯罪,是指出于其他犯罪目的,以

计算机为工具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的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往往又独犯了埋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从而构成目的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犯。从实践中已经发现的案件和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国家安全的犯罪。一是以

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凭借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因特网加紧对我进行政治扩张、意识形态渗透和文化侵略,以配合其对我“西化、分化、弱化”的国际战略,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严威胁。随着计算机日益向网络化方向发展,国家、社会、单位、个人与计算机网络的联系将越来越紧密。与传统的媒体相比,互联网具有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以及高度开放、全球交互、融声章、图像、文字于一体,兼书籍、报刊、广播、影视功能于一身的特点,是一种管理难度大,渠道最畅通、最具吸引力的高科技传媒。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把国际互联网作为其对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进行渗透的强有力的工具,并且把渗透的重点直接指向中国。目前,美国思想文化的传播在空间、时间、数量和手段上占用绝对的优势。国际互联网上80的信息都是美国提供,c等著名网站的日均页面的访问量达到202_多万,而且仍在快速增长。这无疑为西方国家通过因特网实施渗透战略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间谋、特务活动。由于国家大量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机密需要通过计算机来存储和管理,从而引发了各国在网络上的秘密战争。近年来具有国家背景的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国家机密的活动愈演愈烈,已成为间谋、特务活动的主要形式。国外反共反华势力采用各种技术手段企图侵入我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远程偷阅、窃取我国机密;国内的敌对分子也千方百计地从各种渠道获取国家的秘密,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寄发给境外的组织或个人,甚至把国家机密张贴在、网站主页或广告反面上,大肆进行泄露,对我政治、经济、国防、外交工作造成严重危害。三是利用因特网建立反动网站,出自动反动的电子刊物,反表反动文章,制造政治谣言和社会热点问题,攻击我社会主义制度,诋毁我国政府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挑起社会矛盾,企图制造社会**。

2、用计算机进行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随着经济

网络化、金融网络化和商务活动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以自动报关、无纸贸易、社会经济信息、电子货币为订内容的“金关”、“金桥”、“金卡”工程正在加紧实施,国家信息高速公路工程也在酝酿之中。计算机网络在给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经济和财产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创造了空间。他们有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有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洗钱,推销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还有的利用网络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等。可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利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将会呈现急剧增多的趋势。

3、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传播××淫秽物品。随着多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将逐汽车取代现有的音像、书刊等成为××淫秽物品的主要载体,计算机网络将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要渠道,网上扫黄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据美国一个专家小组1997年的一项调查,在美国多数与家庭电脑连接的网络中,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的内容的图片、文章和电影,电子公告栏储存的数据图像有4/5含有钯情内容。

4、计算机犯罪的防范对策。对于计算机犯罪,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一些公共防范对待问题,但如果是从计算机自身的角度来看,则更多地是指计算机的安全问题。这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着必然的联系。本人认为对这种新的犯罪形式必须采取防范为主、侦查打击为辅的方针,我们的重点工作应该是:完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政策、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监察的管理机制,并实现社会成效和队伍建设两大目标,其中社会成效是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体制,规范安全管理秩序。应建立公安机关与社会防范力量相结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护网络。队伍建设是健全各给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机制,并充实警力,同时应当依法规范或项敬务工作,建立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的快速反应机制。时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特殊措施,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

(1)计算机犯罪的防范

1、变思想、更新观念

2、搞好安全监察队伍

3、建设。制止计算机犯罪是新时期公安工作中一项新的业务,公安机关必肱在认识到其严重性,危害性,艰巨性的同时,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一支既懂技术又懂监察的公安队伍,并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及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总结经验教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有效地制止和打击各种犯罪。

4、加强法制建设

5、强化安全监察与管理。人是计算机犯罪的主体,因此预防计算机犯罪的主基点是做好人的工作,加强计算机安全监察和计算机犯罪方面的法制建与管理。

(1)加强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建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为主体,以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地方法规为基础的法制体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严格监督。

(2)依法做好监督和检查,做好重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和防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责任制,做到一级管一级,层层有人负责。

(3)强化公安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安部门应建立严格审核、责任明确、经济监督、重在整改、依法查处等方面的工作管理体制,并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管理、使用和销售等,实行销售计算机制度。

(4)强化计算机使用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明确职责使用经限和临近的方式方法,使管理人员职责权统一、真正做到人尽其职,各尽其责。

(5)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与监察的“四个结合”,一是全社会齐抓共管与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分工全作相结合;二是积极预防和应急处理相结合;三是合理应用与安全管理相结合;四是安全管理与监察相结合,并形成新的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

6、建立信息中心的安全防范对策。

以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形成的网络系统,构成了各种地区性、全国性甚至全球性的业务处理与管理信息系统,并由此成为了国家或部门的神经中枢,变成了极其重要的部门,这就是“信息中心”。这种信息中心不仅是信息存储和处理中心、通讯中心、而且也是指挥控制中心,重要机密和财富最集中的场所之一。因此,对其加强安全防范是极其重要的。具体措施包括:信息中心的环境、建筑结构、人口控制装置、设备使用安全措施及内部装修、报警系统和防火、防水、防法防辐射等等。

4、技术安全防范对策。

保护一个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和硬件的安全措施可以措分为以下四个层次:一是计算机以及电子和程序编制保护,即对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采以技术上的保护;二是物理保护,即对计算机实体的特殊保护;三是对人员结构和政策保护,即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对策;四是法律和社会约束,即社会法律和行为规范的约束。而计算机技术安全防范对策是为了提高系统可靠性和安全保密性,对其系统的硬件和软件从技术上采取的安全对策。主要包括:

(1)合法用户的鉴别和验证:如用像貌、声音、措施和签字等方式鉴别和验证合法用的身份、把住用机的“入口关”,确保用户的合法性。

(2)搞好系网络的安全设计及可靠性设计工作。确保软硬系统的安全开发和应用。

(3)科研单位应该研制出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接口等技术,以防不测或减少破坏程度、数据校验、防火墙技术、防治计算机病毒卡、请病毒软件、信息辐射与泄漏检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电信侦控手段和自动双工备份等。

5、做好计算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计算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十分重要。因为预防计算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首先就需要每个人知法懂法,具有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观念2,形成一种安全意识,创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在学校传授计算机知识的同时,就该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6、发挥群众的保证监督作用。

在计算机安全管理中,发挥群众的保证监督作用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群策群力、形成部门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互相保证监督共同查找漏洞和隐患,也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二)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打击措施。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智能性犯罪具有时空距离大,犯罪现场不明确,很级确定犯罪对象的特点。因此,许多传统的侦查手段就失去了意义。计算机犯罪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不同的犯罪手段,有不同的特点,只有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不同类型的计算机犯罪采用不同的方法,才有可能真正彻底的打南非计算机犯罪。

1、对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的侦查

2、当我们知道一个计算机系统被非法侵入后,首先应检查该系统的安全措施的漏洞,这样才能够明白犯罪嫌疑人是从哪里侵入的。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突破的漏高速后,我们应当将系统保留,并留下一个假的原始系统,以便在下一步侦查中使用,这是因为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会重复对受害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的。接下来,我们就可以从系统的记录来查找侵入者有关行为的记录,同时也可以根据这些记录在网络服务器上去寻求有关的资料,这样逐汽车地找寻,可大致确定犯罪分子的位置。在保留了被破坏的安全系统和虚假的主系统之后,我们就可以在系统上对其进行监视,一旦发现其入侵,就可以对其每一步操作加以记录,经过一段时间,我们不便能确定他们的犯罪地点,甚至能找到其终端的位置和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了。

3、对于计算机财产犯罪的侦查

4、在计算机财产犯罪中,许多犯罪嫌疑人都是系统的合法用户,并且其对计算机系统的按入有可能是一次性的。因此这种犯罪侦查相当复杂。但是金融系统的计算机系统一般都有相当严密的防范措施,且其网络基本上是独立的一个系统,外界人是很给接触到的,所以多属内部人员作案。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间都不是很充裕,留下的犯罪记录就比较多。通过其留下的犯罪记录,再结合外围的侦查手段,侦查起来也就容易一些了。

5、对破坏计算机犯罪的侦查

6、破坏计算机犯罪的侦查一般比较困难,如果犯罪人将系统全部破坏,那么所有的资料及犯罪记录都被删除了。不过对此类犯罪,我们可以通过核查网络上有关站点的记录来进行侦查。因为一般的计算机系统都只与几个固定的站点相连,无论休处的计算机要同受害的计算机系统相连接都必肱经由这些站点。因此,通过检查有关站点的通信记录,一般都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蛛丝马迹。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有关的记录资料进行下一步调查,逐步分析研究,一般也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

7、对窃取用计算机服

8、务犯罪的侦查。对此类案

件的侦查,相对来说就要容易得多了。因为此类犯罪嫌疑人必将多次反复窃取使用有关计算机系统。在发现此类犯罪后,我们中以采取定位之类的程序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终端位置,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

9、传统的侦查手段并滑完全失去意义

10、在计算机的犯罪侦查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白领犯罪,一种高智能犯罪,其高技术含量的特点虽然就让许多传统的侦查手段地其束手无策,但是,这并先们就放弃传统的侦查手段;相反,在许多计算机犯罪案件中,如果我们一方面采取传统的调查、访问、摸排等手段,另一方面采用技术含量比较高,针对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手段,这样双管齐下,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对于目前基本上难于侦查的通过计算机病毒也破坏性程序来进行的犯罪,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传统的侦查手段来侦破这类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就应想法从嫌疑人处取得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源程序,这样才证明这类破坏性程序是嫌疑人故意散播的。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犯罪向我们公安要关提出了挑战。目前在我国公安部计算机管理部门担负着监察,管理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任务,而大量的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以贪污、渎职等罪直接交检察机关侦破,更有一些犯罪案件因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而仅以民事纠纷处理。同时,我国还缺少一支懂计算机技术的警察专业队伍。随着高技术,高智商犯罪手段的不断发展,仅靠目前警察队伍的“打击”和临时性突击,仅靠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是无法和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斗争的,未来的数字化的社会,对我们公安工作台技术性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公安部门不可一味地在停留在传统的办案方式上,应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加强计算机犯罪的侦防能力,完善各级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的侦查,取证和检验技术手段,以适应新兴的高科技智慧型犯罪。

浅析计算机犯罪防治对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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