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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名称解释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2-104146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9 12:53: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育法规名称解释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纠纷,为辅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受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多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诉讼法: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侵犯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犯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损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权利未受到损害就无所谓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到损害的权利的弥补。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犯行为的预防控制作用。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将教育法制度建设作用。

教育法制救济的途径: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范围: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1提出申诉2对申诉受理3对申诉的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的措施不服的。3对不作为违法,可以请求复议救济。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对侵犯其经意自主权的。6对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专管恒定2诉权专属3标的确定4被告举证5不得调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的经营自助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体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1侵犯主权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2侵犯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3侵犯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5教育行政赔偿时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1职务行为主体。2职务违法行为。3损害4因果关系。

第二篇:名称解释

监理工程—名词解释

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是项目监理的特征主体,是项目监理的权力主体,是怎么监理的利益主体。2投责控制: 在整个项目的实施阶段开展管理活动,力求使项目在满足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实现项目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3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业主项目管理要求,在详细占有监理项 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监理的具体条件编制的开展项目监理工作的指导。4社会建设监理单位: 社会上成立的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以及工程咨询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5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对象是工程项目建设,执行者是指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后,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所进行的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贯彻于始末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6监理大纲:

社会监理单位,为获得监理任务,在投资阶段编制的项目监理方案性文件,也是投标书的注成部分。7监理单位:

具有独立性、社会性、专业化特点的专门从事建设监理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组织。

8质量控制:

在力求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的过程中,为满足项目总体质量要求,所开展的有关监督管理活动。9合同管理:

是工程建设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它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设计阶段、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贯彻了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10旁站监理:

指监理工程人员在房屋施工阶段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理活动。11社会建设监理:

指在实现项目投资目得,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贯穿于始末的微观监理管理活动。

1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13经济合同:

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自然人,他们之间为实现一定目得,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明确相互权权利义订立的合同。

14市政工程:

是指在成市范围内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排水、防洪、环境卫生、电力、燃气等,为城市生产、生活直接服务的建设工程。15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称为工期延误。16公开招标:

又称为无限竞争招标,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信息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广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均可以申请投标。

监理工程—简答

1简述项目监理组织的人员结构要求?

a 需要有合理的专业结构,监理组织应具备与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也可将局部的专业性很强的监理人员另行委托给相应资质的质询监理机构来承担,也应适应理论上人员合理的专业结构;

b 要有合理的技术服务,职称结构,应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拥有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符的比例,一般来说,具备中级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整个监理人员构成中应占多数,初级职称应占少数。2简述工程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范围?P90

a 对实施阶段的进度控制;b对整个项目结构的控制;

c 对项目建设有关的工作的进度控制;d 对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3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和基本方法?

中心任务:控制工程的项目目标

基本方法:‘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 4监理工程师的概念和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素质?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责任岗位上,经考试合格和政府注册的人,称为监理工程师;

素质要求:要有较高的学历和广泛的理论知识;要有丰富的工作建设实践经验;要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要有良好的品德。5何谓职能制监理组织?

职能制监理组织是总监理工程师下设一些职能机构,分部从职能角度对基层监理组进行业务管理。这些职能机构可以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就其主管的业务范围,向下下达命令和指示。6主动控制的含义?

预先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比拟定和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以使计划目标的以实现。

特点: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前瞻性、超前控制。7施工阶段工程建设监理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

是通过工程预付款的控制和新增费用的控制,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挖掘节约投资潜力,来实现实际费用不超过计划投资。8施工阶段工程建设监理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

主要是通过完善项目控制线进度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做好各项动态控制工作,协调各单位关系,预防并处理好费用索赔。从而使实际施工进度达到计划施工进度的要求。

9施工阶段工程建设监理质量制的主要任务?

主要是对施工投入、施工和安装过程、产出品进行全过程控制,以及对参加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施工方案、施工环境实施全方面控制,一期按标准达到规定的施工质量等级。12在进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中,应遵循的原则?

a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b 坚持以人为控制为核心;c 坚持以预防为主;d 坚持以质量为标准;e 贯彻科学守法,公正的职业规范; 13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义?

就是监理的执行者,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过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协调,保障过程建设井然有序而顺畅地进行,达到过程建设的好、快、省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的目得。

14工程目标控制的综合性措施?

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15工程建设监理的一般程序?

审批;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16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P9

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17桥梁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P194-P195

a 基础工程施工监理b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 c 支座施工监理

d 梁板施工监理 e 桥面附属工程施工监理。18城镇道路的主要施工工序?

测量放样—地下管道施工—路基工程施工—道路基层施工—道路面层施工 20工程建设监理的目得?

在监理单位的支持下,通过监理单位开展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活动,使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内予以建成使用。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a 严格监理,热情服务;b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c 总监负责制

d 权责一致原则

e 追求综合效益 f 预防为主,实事求是

g 坚持以说服为主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程—论述

1工程项目三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是:投资、质量、进度,其相对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三大目标间存在对立的关系。三大目标间首先存在着矛盾对立的一面。如:如果业主对工作质量有较高的要求,就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多的建设时间;如果要抢时间,快速度完成项目,把工期目标提的很高,那么投资就要相应提高或者质量要求适当下降;如果要降低投资,节约费用,那么就要考虑降低功能要求和质量要求。而项目投资、进度、质量三者间的关系不仅存在着对立的一面,也存在着统一的一面,如:适当增加投资数量,为争取加快进度措施提供经济条件,就可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缩短工期,使项目提前动用,投资提早收回,项目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2论述监理规划与监理大纲、项目监理细则的主要区别。

监理大纲:是社会监理单位未获得监理任务在投标阶段编制的项目监理方案性文件,它是投标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为社会监理单位经营目标的,起着承接监理任务的作用。

监理规划:是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后制定的,指导监理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它起着指导监理内部业务自身业务工作的功能的作用,由于他是在明确监理委托关系,以及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后,在更详细占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就的,所以其包括的内容详度也比监理大纲更为具体和详细。

监理细则:是在监理规划指导下,在落实了个专业监理的责任后,为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更具有实施性的业务文件它起着具体指导监理实务作业的作用。

3社会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有何区别。

性质不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理是代表政府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只能在其所辖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不能减少市场主体进入建设市场,具有工程质量等级的认证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按照业主的委托和授权,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的组织抽测与监督,可以按照政府的规定,越过所在行政区域到外面承接业主委托的建设监理任务。是建设主体之一,没有工程质量认证权。

工作广度和详度不同。政府质量监督的抽查和等级的认证方式是监理任务最大。工程建设监理除控制质量外,还包括提高工程设计的可靠性、实用性、经济性,管理工程合同,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支出,完成任务相对较少。

控制手段不同:政府质量监理主要是行政手段,而工程较少建设监理主要使用合同约束的经济手段。

5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a严格监理,热情服务;b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c 总监负责制

d 权责一致原则

e 追求综合效益 f 预防为主,实事求是

g 坚持以说服为主的工作方法。

6公开招标及其优缺点。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广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投标条件的单位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均可以申请投标。

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励,有利于将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缺点:由于申请投标的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7分别论述向业主和社会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的总结的主要区别。P15 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业主提供监理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清单;标明监理工作总结最终的说明等。

向社会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以是采用某种监理技术,方法的经验,也可以是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方面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与业主,承包单位关系的经验等。

10监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准则?(简答题)

11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容?(简答题)

19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简答题)

4监理规范的作用。(论述题)

第三篇:会议名称解释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期间,为引领同学们爱党爱国!要学习网学长整理了一些资料,给还不了解的同学们普及一下知识哦

一、党的会议

1、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党的十八大‛

2、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中央全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解释:十六届五中全会的意思是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五次全体会议)

二、人大会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简称: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开的第三次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简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解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开的第22次会)

三、政协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简称: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解释:政协全国委员会第十届委员开的第三次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至现在第十六次了,常称为届而每次全国代表会议选举出中央委员会,此届委员会每一次会议称为‚中‛,一中全会为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委员会后马上举行,以后每年召开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几次就是第几中

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中央委员会会议,可称为第十六届二中全会,就是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的第二次全体会议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我们通常简称为‚XX大‛。比如我们所说的‚十八大‛,就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中央‛、‚党中央‛或‚中共中央‛。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一个是党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第几届中央委员会。现任中央委员会是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称为‚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五至六次全体会议,分别简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

几届是指第几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中是指第几次会议,比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是说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党的一大‛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简称。

党代会的专用名词:‚几届几中全会‛

1.‚届‛:用于定期的会议,1956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但由于政治运动等原因,九大直到1969年才召开,而十大、十一大均比党章规定提前一年召开,到了1982年的十二大及以后各次党代会,才真正按‚八大‛确定的党章的规定,5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我们某次党代会的中央委员会议为‚几届几中全会‛。2.‚中‛:是指中共中央委员会议,如‚七届二中全会‛就是指七大的党代表选出来的中央委员召开的第二次中央委员会议。

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

几届指的是第几届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几中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当代表们回到各地,剩余常驻北京机构,即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代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常务工作,旅行相关职能。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是大约每五年举行一次。在闭会期间,就由中共中央常务委员会代行相关职能,会议的时间大约是每年一次,但是在全国代表大会年,由于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相关问题较多,因而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后一般就会举行第几届全国代表大会的一中、二中甚至三中等等会议。中国共产党历届代表大会汇总

一大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法租界贝勒路树德里3号(后称望志路106号,现改兴业路76号)召开。

大会的中心议题是正式建立中国共产党。二大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在上海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现成都北路7弄30号)举行。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进一步讨论和确定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问题。三大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3年6月12日至20日在广州恤孤院后街31号召开。

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全体共产党员加入国民党,建立国共合作统一战线的问题。四大

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5年1月11日至22日在上海举行。

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研究和讨论中国共产党如何加强对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的领导、工人阶级如何参加民族革命运动以及党在组织上和群众工作上如何进行准备的问题。五大

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当时革命的中心武汉召开。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会议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纠正陈独秀的机会主义错误,并决定党的重大方针政策。

六大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苏联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的塞列布若耶乡间别墅召开。

大会的中心任务是:总结大革命失败以来的经验教训,分析中国社会性质和革命性质,制定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统一全党思想,发展革命力量。七大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在延安杨家岭中央大礼堂召开。中共中央召开了党的七大的预备会议。

毛泽东在会上作了《‚七大‛工作方针》的讲话,指出‚七大‛的方针是:‚团结一致,争取胜利。‛

八大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在北京政协礼堂召开。

八大召开的目的和宗旨是:总结七大以来的经验,团结全党,团结国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号召全党要继承优良传统,反对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官僚主义。九大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69年4月1日—24日在北京举行。

毛泽东在预备会上提出九大的任务是总结经验,落实政策,准备打仗。它成为九大的指导思想。

十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73年8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

没有正确地分析林彪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必要的教训,反而肯定‚九大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都是正确的‛,号召全党‚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坚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还把‚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过七八年又来一次‛认定为‚客观规律‛,预言‚党内两条路线斗争将长期存在‛,把批判林彪的‚极右实质‛列为首要任务等,这就全面肯定和继承了‚九大‛的错误,使‚左‛倾思潮延续下去。十一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77年8月12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主要内容是:第一,总结了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斗争,批判了他们炮制的‚老干部是‘民主派’,‘民主派’就是走资派‛的反动公式,揭发了他们篡党夺权、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的阴谋,宣告‚文化大革命‛以粉碎‚四人帮‛为标志而结束。第二,继续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认为‚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决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束,决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结束‛。

因此,今后依然要以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为纲。第三,重申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期党的根本任务。为此,报告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8项主要任务,要求党中央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在本年内初见成效,3年内大见成效。十二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1日至11日在北京召开。(1)历史性的转变和新的伟大任务;(2)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高涨;(3)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5)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6)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

十三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在北京举行。

(1)历史性成就和这次大会的任务;(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党的基本路线;(3)关于经济发展战略;(4)关于经济体制改革;(5)关于政治体制改革;(6)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建设;(7)争取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胜利。十四大

1992年10月12~18日在北京举行。

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十五大

1997年9月12~18日在北京举行。

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并载入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会议还通过了中纪委的工作报告,选举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六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2_年11月8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十七大

202_.10.15—21 北京 十七大报告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党的几大,是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几届几中全会,是指党的中央全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我们通常简称为‚XX大‛。比如我们所说的‚十六大‛,就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简称。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中央‛、‚党中央‛或‚中共中央‛。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党的第几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第几届中央委员会。现任中央委员会是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称为‚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全会‛或‚中央全会‛。一般来说,每一届中央委员会总共召开五至六次全体会议,分别简称为‚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等。‚XX届X中全会‛,就是这样产生的。比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简称。

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每届中央全会的主题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来说,每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选举新一届的中央委员会,并就当时面临的主要政治经济问题进行研究。通常党的总书记会在会上作政治报告。每一届中央全会的第一次会议,主要是选举新的中央领导班子,包括选举中央政治局等。其他每年一届的中央全会,通常都是研究当时的重要问题。

举例来说。党的十六大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

十六届二中全会,主要是审议通过拟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和拟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审议通过《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十六届三中全会,主要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十六届四中全会,主要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十六届五中全会,主要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十六届六中全会,主要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年表: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28日)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55年7月5日~30日)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956年6月15日~30日)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58年2月1日~11日)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59年4月18日~28日)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60年3月30日~4月10日)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62年3月27日~4月16日)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63年11月17日~12月3日)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64年12月21日~1965年1月4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13日~1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8年2月26日~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79年6月18日~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0年8月30日~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81年11月30日~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2年11月26日~12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83年6月6日~2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84年5月15日~31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85年3月27日~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86年3月25日~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7年3月25日~4月11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88年3月25日~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89年3月20日~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990年3月20日~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1年3月25日~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92年3月20日~4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15日~31日)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4年3月10日~22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995年3月5日~18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年3月5日~17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97年3月1日~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8年3月5日~19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5日~16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5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02_年3月5日~18日)

第四篇:合同法名称解释

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照其自由意思决定而产生的债。

3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4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之间,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包括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5连带之债:指作为一方主体的数个当事人中的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

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失的债。

6选择之债:指债的履行标的为两种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7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

8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9第三人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10利他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11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2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13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14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15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16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17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18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其内容须是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

19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0合同权利: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21合同义务:合同依法生效后,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22给付义务:缺

23原给付义务: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24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25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26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27附随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发生的保护性义务。28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

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

30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1免责条款: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

款。

32信赖利益:指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损失,包括直接损

失和间接损失。

33固有利益:缺。

34履行利益:订立合同时所能期待的利益。

35合同相对性:缺。

36合同成立:订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7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法律拘束力,即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发生强制

性的拘束力。

38未生效合同: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的统称。

39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并造成损失。

40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缔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表示的行为。

41胁迫:指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侵害相恐吓或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的意思所作的表

示。

42双务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

其债务的权利。

43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未按照约定履

行义务,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44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5不安履行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45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

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饽于诚信信用(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46预期违约:未到期的拒绝履行

47现物要约:是指未经消费者订购而邮寄或投寄商品,即以现场作为要约的具体内容,又被称为预定物给

付。

48房地产订购书: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是为订正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签订的预约。49履行延迟: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50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

51积极侵害债权(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52主观不能: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的给付不能

53客观不能:没有人能够履行的给付

54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放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权的关系以外的第三所采取的保

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55代位权:债务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物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而害及债权人债权

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字戴维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56撤销权: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

行为的权利。

57债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58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59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财产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60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是的动产优先受偿。

61固定抵押:

62保证:作为债的担保的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履行债的制度。定金

法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3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度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64定金法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5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权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66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67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

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68债务移转: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的一种双

方法律行为。

69抵销: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70提存: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务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公证部门)存放。

71混同:债务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盆,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

72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一起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73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在客观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75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民事法律后果。

76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77有效合同:

78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

79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

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80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81公平责任原则:

82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8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4减损规则:

85瑕疵担保责任:就是出卖人就标的物本身应向买受人所负担的无瑕疵的担保责任

86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

87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移转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其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88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

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89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90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91样品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92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93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94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5转租:是指承租人在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承租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形。

96承租:是指原承租人脱离租赁关系,而由第三人成为新的承租人。

97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98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99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00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01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02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

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103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04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05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06仓单: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文书

107直接介入: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

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

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108委托人的介入权: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

人。

109委托人的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

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

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110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11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者,应付返还的义务。

112真正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知道是为本人管理事务,而具有管理事务意思的无因管理。

113不真正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明知该事务是本人事务,而作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的情况。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规解释

202_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到202_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正式实施,新的用工法律对公司HR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此前我们本来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全面修订了HR操作指南,但是公司仍然认为有必然再次重申,准备一套完备的HR管理法律文件,将对公司法律风险降至最小。本备忘录结合公司实务操作中的经验,总结出12份公司HR管理中必备的法律文件,请各项目HR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并修正自己的实务操作。

一、劳动合同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言而喻,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那么企业将每月支付员工二倍工资。需要明确的是,各项目使用劳动合同应报备人力资源总部备案。

2、合同内容公司至少应准备三份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需要的项目还应考虑备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集体合同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时候起到重要的标准作用,一份完备的集体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特别强调:集体合同在我司并不经常使用,如一旦需要使用集体合同,需请前一月报备总部。

2、合同内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三、职工名册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补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2_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必备职工名册,既可以在产生劳动争议时作为有力的证据,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罚款。各地HR应注意,按此前总部要求的规范格式,每月底自行更新员工花名册,存档备查。

2、职业名册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签收单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仅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送达劳动者,同样会面临着不必要的赔偿风险。这一劳动合同签收单,各项目HR可自行制作,但应注意原件存档。

2、签收单内容劳动合同文本编号、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具体岗位、入职时间、合同期限、签约时间、劳动合同签收时间、劳动者签收、备注等内容。

五、职位告知书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位情况是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司HR操作中有《如实告知书》,应注意让入职员工填写,应与员工已签收的《职位说明书》一起并存档。

2、告知书内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

六、入职登记表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时存在不实或欺诈,将成为日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证据。各项目HR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时,应按《招聘管理规定》和《人力资源操作指导》中要求,安排新员工当面填写一系列入职表格,并存档。

2、登记内容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竞业限制、健康状况、学历、职业资格、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七、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1、必备理由《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现实中,一些员工因为种种原因入职后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一份书面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显得尤为重要。提请各项目HR注意,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入职当日或之前签订;当日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制发此通知书。此通知书与报到通知书相类。

2、主要内容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动者姓名、入职日期、通知日期、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员工需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

八、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原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具体变更内容、变更日期、双方签字盖章等。

九、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1、必备理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结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唯一途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是计算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数额的重要依据。

2、解除合同内容劳动者名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交接手续办理的流程和时限、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签收等。

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证明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

十一、加班申请单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另第八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费的支付一直是个敏感问题,加班时间多少是计算加班费的重要根据,一份书面记录加班情况的文件尤为重要。提请各项目HR注意,我司主管级及以上以上员工,不应给予填写《加班申请单》,更不得予以确认。

2、申请书内容劳动者名称、申请加班日期、加班原因、加班预计的时间、部门主管确

认、人事主管确认等。

十二、劳动合同续签征询意见书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企业的续订条件以及劳动者的续订意向是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的重要标准,一份书面的文件能真实的反映双方的意向,避免日后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提请各项目HR注意,《劳动合同征询意见书》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月开始制发。

2、主要内容劳动者名称、原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劳动合同区别、答复期限等。

后文:

以上12条必备文件,以备在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时以作证明之用,但并不是只要做好这12件文件准备就万事大吉,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合同、服务期协议等法律文件在此就没有具体展开(当然我司目前要求一般员工签订诸如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合同等文件)。因此,公司要求每个项目HR都应根据自身不同的状况制定出专用的法律文件,并加以妥善保存(即便离职员工的档案根据法律规定也要求妥善保存至少二年以上),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法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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