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金华市-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
金华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告知书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由浙江省卫生厅与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文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文件)已于2012年6月2日起执行。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中的规定和要求告知如下,请务必仔细阅读: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请如实填写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中的婴儿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序
良俗。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婴儿出生30日内,由婴儿母亲或父亲携带医院出具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
记表》、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尽早到《出生医学证明》办证处办理。
四、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至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父母双方户口本。
五、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的,除上述要求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五、《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包括婴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严禁
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
《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证中心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七、《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
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地址:兰溪市妇幼保健院
联系电话:0579-8890555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固定节假日休息)孕产妇或家属签名:告知者签名:告知日期年月日 告知单位:
第二篇: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告知书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告知书
各位家长: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极具法律性的证件,各位家长应高度重视,按规定要求、时限进行申领签发:
一、签发要求:
1、要如实登记新生儿父母信息;
2、由新生儿父母本人办理;
3、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
二、首次签发需提供材料: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复印件;
2、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若出现以下情况还需出示:
(1)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的: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2)母亲身份证与住院分娩登记姓名及相关信息不一致的:若在出院前办理的,提供户籍登记证明其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若在出院后办理的,还需提供亲子关系鉴定书;
(3)出生后超过3个月未办理的:
①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
②原始病历复印件,单位盖章(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 ③申请人逾期原因说明材料;
④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鉴定书。(4)特殊情形,如辅助生殖、单亲出生的。
①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
②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从此处裁剪,粘贴于病历
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存根
医院已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时限,需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进行告知,新生儿家属已了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和程序.告知人: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爸爸、妈妈,您们好:
《出生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制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
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状况,《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上学、出国等必备的法律证件。为使您的孩子能准确、及时地打印和领发《出生医学证明》,请各位新爸爸、妈妈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遵循实名分娩制,请您提供真实姓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不得使用小名、曾用名,冒用他人姓名、提供虚假资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2、新生儿娩出后,母亲在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按手指模确认;住院期间提供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出院前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再次核对确认。
3、单亲母亲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不需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新生儿母亲必须出示“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提供“办理单亲母亲《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声明”。
4、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得更改,给新生儿取姓名时请您慎重,认真对待,必须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第十版新华字典为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冷僻字。
5、提供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请于五个工作日后到我院二楼孕妇学校领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领取时间:周二、四下午14:30-17:30。
6、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领取,不得他人代领;领取时请您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逐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领取。
7、《出生医学证明》应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一个月未办理,如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事宜有变更,我院将不予通知。
8、《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长期有效的法律证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倒卖、转让、出借;如私自涂改、过塑、拆切副页,《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件。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内容,确认《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无误,请给予打印。
新生儿母亲(父亲)签名: 联系电话: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介绍信(teniu推荐)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介绍信
元县妇幼保健院:兹有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码,前往贵院申领套。
请以接洽。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委托书
我单位身份证号码,因无法亲自到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篇: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附件7
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当您为宝宝准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领取准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根据户籍部门管理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如果只显示母亲信息,宝宝姓氏需随母姓。
(2)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3)未按时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需随母姓。
(4)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如需改姓改名只能在入户后由户籍部门更改。
(5)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2、准备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证件提交时间: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3、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并在出院前将“《出 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交给本院。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4、领证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5、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除提交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是否未入户证明。
(5)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6)母子亲子鉴定证明(超过1年申领的)。
★特别提醒: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
6、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7、《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出现涂改损毁问题的,需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8、申领时,如果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将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9、《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1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手续。
10、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入院分娩时至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上述材料不予认定。
1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补发。
(1)提交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
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户籍机关出具的是否入户证明。
5)补发申请书。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4)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5)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