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B超管理制度、实名接生制度、凭证引(流)产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B超管理制度
1、B超诊断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其它人员一律不得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
2、B超操作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政治思想好,法制观念强,技术熟练的专职技术员担任。
3、B超是临床辅助诊断技术,只能用于对疾病协助诊断,严禁运用B超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签定。
4、凡进反政策法规,为他人非法进行性别签定的工作人员,经调查属实,没收其违法收入,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5、实行B超诊断信息报告制度,B超操作员要对需要B超临床诊断的孕妇进行说细登记(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妊娠月份、诊断结果)以方便查询。
6、要加强对B超操作员的法律,法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其执法自觉性、杜绝询私舞弊的行为。
7、凡利用各种名义和借口私自向检查对象透漏胎儿性别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依靠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实名接生制度
一是严格出生实名等级制度。全面推行孕产妇定点分娩,接生时统一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填写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生育证号、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配偶情况及新生儿姓名、性别等有关情况。
二是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定点分娩医院及接生人员,在接受分娩对象时,分娩对象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免费住院分娩卡,并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妇出生医学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楚。
三是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各定点分娩医院每月底向县卫生局和县人口计生局报告本月出生人口情况,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册》复印件抄送县计生局。
四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县、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按法定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校正,并加强出生人口统计准确率的考核评估。同时,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密切合作,大力宣传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五是实行责任追究。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人员和填报人弄虚作假、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凭证引产制度
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要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信息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落实各科室负责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报。
三、认真填报妇幼卫生相关信息。凡开展妇产科、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产科B超检查及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工作内容分别建立健全相关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分娩登记》、《5岁以下儿童、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妇女病普查登记》、《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梅毒检测登记》和《孕产妇产前筛查、诊断登记》等登记制度。
四、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于孕产妇死亡后7个工作日内报告,儿童死亡等信息实行季报制,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填报一次,将季报表和死亡报告卡报送辖区内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五、加强信息质量控制。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院内数据的检查核实,加强与所在辖区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联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相关检查。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指导下,监护使用。
二、医疗保健机构要有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方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要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永嘉县第二人民医院
第二篇: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
2、米索前列醇片
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
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
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篇:终止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遵守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要求,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2、药品管理人员按计划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企业购进药品,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建立专用购进和出库记录。
3、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药房统一管理,早孕终止妊娠使用的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由开单的妇产科执业医师到药房领取,药房凭妇产科执业医师开的处方发药,并登记在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簿上。
4、妇产科须建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登记簿,将终止妊娠妇女的相关信息、药品使用的名称、数量逐项填写在登记簿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要将查验过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件或有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医学证明粘贴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5、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妇产科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执业医师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6、严格禁止将终止妊娠药品外借、转让和违规使用。
7、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外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务人员署名。
4、如实记录手术对象的情况。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并定期汇总,每季度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一次。
5、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6、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等医学证明和计生证明。
样本图:
第四篇:医院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剂科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专销、专处方五专管理;
二、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于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三、终止妊娠药品必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药剂科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账,做到账与处方(账处)相符,账与药品(账物)相符,药品的购、销、存账账相符。专账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五、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即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编制采购计划;必须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
六、终止妊娠药品权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七、药剂科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领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文件精神,管好、用好终止妊娠药品,为临床医疗服务。
第五篇: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