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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慈善超市爱心积分卡管理办法
编辑:紫竹清香 识别码:23-113833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4 00:53: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社区慈善超市爱心积分卡管理办法

XX社区慈善超市爱心积分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社区居委会负责印制发行“积分卡”,负责积分卡的管理工作。第二条 积分卡注意要用于记录爱心历程,积累爱心成果,让爱心得到社会公认,享受爱心回报。

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会慈善超市具体负责积分卡的编号登记,配发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社区居民均可办理会员登记,并集中登记领取积分卡。第五条 个人须持有效证件办理会员登记。一经登记,即成为慈善超市个人会员,一个哟UI想哦啊证件只可办理一张卡。

第六条 会员可以通过提供捐款捐物,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环境整治、卫生保洁、结对帮扶、公益活动等爱心服务获得积分。第七条 爱心行动可兑换为相应分值存入爱心积分卡。具体规则如下:

(一)捐款一元=爱心积分1分

(二)衣服、床上用品、儿童玩具、书等小物件等(必须无磨损褪色,干净整洁)以件积分,1件给予1—5分;

(三)旧家电等物品(必须无功能缺陷,不影响正常使用)分为大、小两类,大件物品(如冰箱、彩电、电脑、轮椅等)视折旧情况,没见给予20—50分的积分;小件物品(如微波炉、电磁炉、自行车、电暖气、手机、U盘、电动玩具等)视折旧情况,每件给予5—30积分。

(四)爱心服务时间1小时=爱心积分1分,不足1小时的积0.5分。

(五)常年参与社会管理、义务为居民服务的楼院长、老干部、志愿者等,连续1年=100分。

第八条 会员提供爱心服务须经过慈善超市认证方可予以积分。第九条 会员可在慈善超市以积分兑换所需商品、物品或爱心服务。具体规则如下:

(一)旧衣服以件消减积分,1件=消减爱心积分3分;

(二)旧家电等物件以捐助时计入积分等值消减积分;

原则上规定,会员一日内换购累计消分不得超过50分,月换购累计消分不得超过300分。

第十条

积分事项累计制,长期有效。

第十一条 在违反积分管理办法的行为,慈善超市可以收爱心卡,该卡积分作废。

三、附则

第十二条 本卡是会员积分回馈的唯一凭证,须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须持有效证件到慈善超市挂失(自挂失止24小时之内,积分如有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并持有效证件办理补卡手续,同事原卡作废,积分转入新卡。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使用积分卡。本卡最终解释权归西关街道环城西路社区慈善超市所有。

第二篇: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慈善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心超市工作加强慈善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慈善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救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超市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

第三条 慈善超市的工作职责

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

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开具统一收据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公布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发放、销售明细账做到帐目清楚物资收、发手续齐全。

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售等工作。

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

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四条 慈善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慈善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三类人员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10%-30%的价格优惠。

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类编和折价比例制作《爱心救助购物卡券》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凭卡券在慈善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A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a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30%的价格优惠。B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b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5%的价格优惠。C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c类低保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d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0%的价格优惠。

第五条 慈善超市的营业场所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慈善超市配置“六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捐赠信箱、统一货架、统一消毒设备、统一凭证、统一帐卡栏。应有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经营模式和注资方式

1、经营模式 慈善超市可采取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超市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县政府协调在税收政策上给与优惠要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免税发票的使用权限扩大免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不管是捐钱还是捐物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能在捐赠同时拿到免税发票抵冲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超市实行收支两条线使募捐的物资和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帮困。街道定期对慈善超市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捐赠、救助情况。慈善超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引进先进的商业超市计算机管理软件引进条形码和收银机和监控设备通过专职的社工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模式有机结合起来。

2、注资方式 在开业之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外每年划拨5万元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承担慈善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同时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协会、城关街道办事处四家联办单位按3331的比例筹资5万元注入慈善超市作为对救助对象的优惠补贴和超市采购救助物品的流动资金维持超市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物资筹集

1、每年由慈善协会统一组织慈善物品捐赠活动所接受的物品统一交由慈善超市变现或发放。

2、慈善超市所在辖区企业或者社会居民的日常自愿捐赠物品、定向捐赠资金由超市登记接收。

3、慈善协会将慈善超市的商品补充列入救助预算。

4、慈善超市富余物品或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经四家联办单位确认后予以变卖所得资金补充为超市救助流动资金。

5、无法向社会募集而救助对象又急需的物品可委托商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慈善救助超市的物品按低保对象、城市特困居民需求供应。

6、接收捐赠物品时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填写清单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

7、清点准确无误后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凭证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记台帐第三联交捐赠者。

8、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并标注价格。

第八条 物资采购

1、慈善超市的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小额采购工作由超市会同出资单位组成招标小组大额采购应采用委托招标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

3、招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发放和领取

1、由慈善协会或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按困难程度为救助对象发放储有一定金额或点数的“爱心卡”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持卡证人到慈善超市购买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并在救助证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也组织义工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3、逐步探索建立科学的慈善物品评估、评价体系。根据慈善超市经营模式慈善超市内物资的定价一般分为三档一档是无偿或最低价面向困难家庭二档是优惠价略低于市场价面向辖区居民三档是“爱心价”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者等于奉献爱心。根据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二、三档产生的利润可用于慈善超市运

4、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5、“爱心卡”、“救助证”应设有使用限制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设定使用年限的过期自动作废。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8、物品储存室仓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仓内。

9、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服务项目

1、慈善超市应在超市外悬挂明显标识在超市内明显处悬挂救助物品领取方式的牌匾。

2、慈善超市内物品为市场价。向全体居民群众持救助证的按比列予以优惠购买其他居民按市场价购买。

3、慈善超市在做好捐赠物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为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提供上门服务、送货到户。还应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其它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管理

1、慈善超市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落实日清月结报表制度。每天做到“五个清”即:接收捐赠情况清救助发放情况清义卖变现情况清自愿者服务情况清典型事例情况清。坚持定期检查汇报制度及时审核慈善超市的财务状况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情况。

2、慈善超市设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3、慈善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投诉电话定期张榜公布捐赠物品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慈善超市内所有物品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5、慈善超市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账、盖章并每月报送救助对象及救助物品发放情况对被取消救助资格者及时停发救助物品。

6、慈善超市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并积极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物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1、慈善超市不得私自改变捐赠物品的性质、用途爱心救助卡不

得私分、挪用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慈善超市要保管好捐赠物品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

1、城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3、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1、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佩证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

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

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准则

1、工作人员应微笑服务热情为需要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解释。

2、店容店貌保持整洁货物商品摆放整齐。货物商品价格按相关类别和规定标价。严禁违规操作、违法经营。

3、特定购物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购买物品的超额部分以现金结付。

4、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有价特定购物券禁卡止购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烟、酒以及高档营养品等。

5、特定购物券等相关证券盖章有效遗失不补过期作废。

第十六条 物资保管。

1、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2、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并定期向市社会捐助工作站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慈善超市应向社会公布地址、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XXXX负责解释

第三篇:下河村“爱心超市”积分管理办法

下河村“爱心超市”领导机构

为做好“爱心超市”的日常管理,真正发挥其爱心功能,推进政府救济与社会救助的有机结合,形成政府搭建平台、群众互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凸显村级服务的力度和效果。帮助贫困户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同时激励广大村民不断向上,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行,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领导机构。

组长:方昌书 副组长:艾相卫 监督员:孙涛

成员:方新来

张盟

朱小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由孙涛负责办公。

下河村“爱心超市”积分制度

1、非贫困户基础分为5分,贫困户基础分为8分;

2、主动宣讲精准脱贫政策的农户,非贫困户加3分,贫困户加4分;

3、积极投身扶贫产业的农户,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4、主动申请脱贫的一次性加20分;

5、积极配合联户干部工作的每次加2分;

6、参加公益劳动每小时计2分;

7、邻里关爱的,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8、孝老爱亲的,非贫困户加5分,贫困户加6分;特别是在新民风建设中,被镇、县评为“道德模范”“城关好人”“文明家庭”等,分别给予20分、30分的奖励积分;

9、调解村内矛盾纠纷一起,非贫困户加3分,贫困户加4分;

10、积极参加村集体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的,每次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11、积极配合省市县镇各级监督和检查验收的,每次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12、积极参加村集体组织各种会议的,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

13、积极参与公用区域环境整治,非贫困户加2分,贫困户加3分;自觉整治本院落及室内环境卫生的,经验收为良好标准的,非贫困户加1分,贫困户加2分; 14、1分=一元,农户根据积分到“爱心超市”兑现等值物品。积分兑换最终由下河村“爱心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5、未尽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积分数额。

下河村“爱心超市”管理模式

1、“爱心超市”设置专职服务人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调研和收集困难群众服务需求,根据群众需求和季节变化,安排补货调货和项目设置。

2、成立爱心积分卡管理工作小组,村书记任组长,设爱心积分卡管理人员和监督员一名,管理员负责本村爱心积分的管理、发放、登记和日常记分工作,监督员负责本村爱心积分卡积分监管工作,并及时对积分情况予以公开。

3、由驻村扶贫工作队牵头,每周一对各农户检查核实相关情况,拍照发爱心超市积分群复核,根据检查情况为农户评分、记分。

4、在具体评分中,应坚持严格要求、区别对待的原则。

5、“爱心超市”每周五集中开放,各农户凭积分卡到“爱心超市”兑换等值物品。

下河村“爱心超市”管理制度

1、超市物品摆放整齐,分类合理。

2、爱心超市的所有接受捐赠的物品须由具体管理人员通过严格筛选,消毒,整理。

3、规范超市物品管理,及时登记物品出入情况,建立详细台账并由捐赠人和接受人本人签字确认。

4、爱心积分兑换物品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5、定期做好“爱心超市”物品清点、统计工作,做好保管工作,严禁调换或挪用捐赠物品。

6、物品捐赠与发放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捐赠单位以及村民监督。

7、“爱心超市”每周五8:30-17:OO开放。另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放。

8、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9、其他未尽事宜由下河村“爱心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篇:超市积分卡制度

超市积分卡制度

为了回报广大顾客对天天购物广场超市的大力支持,加大本超市对各位保有顾客的回馈力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别推出积分奖励制度。有关操作方法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积分卡领取办法

1、顾客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士兵证)和当日单张销售“总金额”超过50元(含50元)的超市购物小票,可在服务台免工本费登记领取积分卡1张。

2、顾客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士兵证)在服务台缴纳成本费5元办理积分卡1张。

3、凡遗失、弯折、磨损、划伤需补办的收取工本费3元。补办时出示原卡记录的有效身分证明,可保留原积分。

二、积分方法

1、食品类商品每5元积1分,非食品类商品每2元积1分(商品分类范围以本公司为准)。积分只计算总金额的整数部分。

2、促销商品团购打折商品不参与积分。

3、积分卡使用范围是天天购物广场一楼超市和精品烟酒柜台。

三、积分卡使用规定

1、积分卡登记后连续1个月无消费积分记录,本卡自动废除。如需要继续使用需加工成本费3元重新办理积分卡一张。

2、参与积分的顾客必须在结帐前向收款员出示积分卡,否则不予积分。

3、参与积分的顾客进行退货时,必须持有退货商品的购物小票和积分卡进行退货商品的等值销分。

4、本卡不限制使用人数和次数。

四、积分兑奖规定

1、积分在每天 月 日闭店后自动清零。积分于次日公布。达到500分以上(含500分)可参加兑奖。

2、积分奖励兑奖的时间和奖项内容见店外海报。

3、相关规定及未尽事宜,以现场公告解释为准。

五、其他

1、如遇不可抗因素,本超市有随时修正及暂停本活动的权利。

2、为保证顾客的利益,限制恶意积分,解释权归本超市所有。

第五篇:慈善超市管理办法

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爱心超市工作,加强慈善爱心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慈善爱心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救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爱心超市,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

第三条 慈善爱心超市的工作职责

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

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开具统一收据;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公布,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发放、销售明细账,做到帐目清楚,物资收、发手续齐全。

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

售等工作。

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

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四条 慈善爱心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慈善爱心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三类人员,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10%-30%的价格优惠。

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类编和折价比例,制作《爱心救助购物卡(券)》,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凭卡(券)在慈善爱心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

A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a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30%的价格优惠。

B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b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5%的价格优惠。

C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c类低保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d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

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0%的价格优惠。

第五条 慈善爱心超市的营业场所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爱心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承担慈善爱心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慈善超市配置“六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捐赠信箱、统一货架、统一消毒设备、统一凭证、统一帐卡栏。

应有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经营模式和注资方式

1、经营模式

慈善爱心超市可采取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超市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县政府协调在税收政策上给与优惠,要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免税发票的使用权限,扩大免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不管是捐钱还是捐物,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能在捐赠同时拿到免税发票,抵冲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

超市实行收支两条线,使募捐的物资和资金全部用于扶贫帮困。街道定期对慈善爱心超市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捐赠、救助情况。

慈善爱心超市根据实际情况,可引进先进的商业超市计算机管理软件,引进条形码和收银机和监控设备,通过专职的社工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模式有机结合起来。

2、注资方式

在开业之初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爱心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外,每年划拨5万元,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承担慈善爱心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同时,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协会、城关街道办事处四家联办单位按3:3:3:1的比例筹资5万元,注入慈善爱心超市,作为对救助对象的优惠补贴,和超市采购救助物品的流动资金,维持超市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物资筹集

1、每年由慈善协会统一组织慈善物品捐赠活动,所接受的物品统一交由慈善超市变现或发放。

2、慈善超市所在辖区企业或者社会居民的日常自愿捐赠物品、定向捐赠资金,由超市登记接收。

3、慈善协会将慈善超市的商品补充列入救助预算。

4、慈善超市富余物品或超市范围内社会困难群众不需的物品,经四家联办单位确认后,予以变卖,所得资金补充为超市救助流动资金。

5、无法向社会募集而救助对象又急需的物品,可委托商业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慈善救助超市的物品按低保对象、城市特困居民需求供应。

6、接收捐赠物品时,工作人员要当场清点,填写清单,确保捐赠帐、物准确无误。

7、清点准确无误后,工作人员当场向捐赠者开具收据、捐赠

凭证,及时建立台帐。收据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记台帐,第三联交捐赠者。

8、接收捐赠物品后,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分类、储存,并标注价格。

第八条 物资采购

1、慈善超市的采购工作要坚持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小额采购工作由超市会同出资单位组成招标小组,大额采购应采用委托招标,增强采购工作透明度。

3、招标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发放和领取

1、由慈善协会或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按困难程度为救助对象发放储有一定金额或点数的“爱心卡”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持卡(证)人到慈善超市购买相应金额的慈善物品,并在救助证上予以记录。

2、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可由人代领慈善物品,也组织义工为其送货上门。送到后,要在救助卡上予以记录。

3、逐步探索建立科学的慈善物品评估、评价体系。根据慈善超市经营模式,慈善超市内物资的定价一般分为三档:一档是无偿或最低价,面向困难家庭;二档是优惠价,略低于市场价,面向辖区居民;三档是“爱心价”,等于或略高于市场价,购买商品者等于奉献爱心。根据慈善超市的运作模式二、三档产生的利润可用于慈善超市运作。

4、部分物品可实行限期、限量供应,必要时可上门调查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重复领取限量供应的物品。

5、“爱心卡”、“救助证”应设有使用限制,困难家庭因生活水平提高而退出救助后,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设定使用年限的,过期自动作废。

6、领取物品时必须服从慈善超市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慈善超市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8、物品储存室(仓)要保持安全、干净、整齐,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蚀、有毒等物品带入室(仓)内。

9、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措施,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服务项目

1、慈善爱心超市应在超市外悬挂明显标识,在超市内明显处悬挂救助物品领取方式的牌匾。

2、慈善爱心超市内物品为市场价。向全体居民群众,持救助证的按比列予以优惠购买,其他居民按市场价购买。

3、慈善爱心超市在做好捐赠物品发放工作的同时,要为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提供上门服务、送货到户。还应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其它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管理

1、慈善爱心超市要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落实日清月结报表制度。每天做到“五个清”即:接收捐赠情况清;救助发放情况清;义卖变现情况清;自愿者服务情况清;典型事例情况清。坚持定期检查汇报制度,及时审核慈善爱心超市的财务状况和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情况。

2、慈善爱心超市设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

3、慈善爱心超市要向社会公布地址、投诉电话,定期张榜公布捐赠物品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慈善爱心超市内所有物品要摆放有序,明码标价。

5、慈善爱心超市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账、盖章,并每月报送救助对象及救助物品发放情况,对被取消救助资格者及时停发救助物品。

6、慈善爱心超市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户储存,并积极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对慈善爱心超市捐赠物品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1、慈善爱心超市不得私自改变捐赠物品的性质、用途,爱心救助卡不得私分、挪用,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对直接贵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慈善爱心超市要保管好捐赠物品,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

1、城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慈善超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分配、发放以及对过期物品的处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以及捐赠者的查询。

3、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职责

1、礼貌待人,热情接待捐赠者和受益人,佩证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2、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指导辖区居民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捐赠活动。

3、组织辖区低保对象等协助管理慈善超市,其工作时间计入社会义务服务时间。

4、协调辖区内单位和义工,为经常性捐赠工作义务提供宣传、运输和义工劳动。

5、负责慈善超市系统的档案录入、定期上报、日常管理及运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准则

1、工作人员应微笑服务,热情为需要服务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和工作的解释。

2、店容店貌保持整洁,货物(商品)摆放整齐。货物(商品)价格按相关类别和规定标价。严禁违规操作、违法经营。

3、特定购物券以及其他相关证券不得兑换现金、不找零,购

买物品的超额部分以现金结付。

4、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有价特定购物券禁(卡)止购买非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烟、酒以及高档营养品等)。

5、特定购物券等相关证券盖章有效,遗失不补,过期作废。第十六条 物资保管。

1、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期点验库存物品。

2、物品分类放置,确保物品安全。

3、建立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安全制度,配备消防、消毒以及应急器材,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物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登记、结帐,并定期向市社会捐助工作站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慈善爱心超市应向社会公布地址、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XXXXX负责解释。

XX社区慈善超市爱心积分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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