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官的职业道德(范文模版)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特定条件 年满23岁
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应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限制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1.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2.同一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2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忠诚司法事业
1.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3.热受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保证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独立
外部独立: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力、其他影响
内部独立: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职权,排除法院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 内心独立:法官要有独立意识,自觉作出裁判 确保公平公正
法官应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理行使裁量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
严守时限;充分考虑效率因素;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 公开审判
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遵守回避制度
1.既要遵循诉讼法关于回避事由的规定,同时,还应考虑其他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还要考虑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公正的情况。保持中立地位
1.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2.法官应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3.禁止法官的单方接触。任职回避
法院领导干部和在法院业务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抵制人情案关系案
1.法官应尊重其他法官审判权,除履行职责或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2.法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人员批转涉案材料。
3.根据职责需要提出指导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承办人记录在案,并由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确保司法廉洁
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
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法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不得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买卖股票和向他人推荐股票 不得以其身份谋取特殊利益。
1.法官应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
2.法官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坚持司法为民 司法便民
法官应当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官应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2.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3.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维护司法形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进出;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4.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加强自身修养
法官应当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
1.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3.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约束业外活动
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
1.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2.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特别是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维护司法形象 约束业外活动
4.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5.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检察制度
1检察制度的历史 检察制度的雏形
13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国检察官是由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演变而来 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 现代检察制度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
受三权分立学说影响,出现了侦控与审判完全分离的制度,“不告不理”原则得到重新确认。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机关,任务主要是刑事诉讼,不承担法律监督职能
2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
独立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与纯粹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公诉机关的国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的力度上比较大,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工作。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最高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检察权统一行使
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各种诉讼的进行以及诉讼中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其重点是对诉讼中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篇:法官职业道德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1][2]》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则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终于实现了做一名法官的梦想,既感到高兴又感到彷徨,因为如何才能够做一名称职的法官,一名好法官的困惑一直围绕着我,通过这几天的学习,我的心慢慢的也点释怀了,好像有点明朗了。当然,我深知,这仅仅是一种初步的体会,我以后的路会更长,这种困惑将伴随我的一生,我也必将会为此而践行一生。
一、要有较高的“悟性”。很多法律前辈告诫 :上班如上学,可能同一天工作,但是若干年后,就会分出不同层次。原因为何,就在于是否具有“悟性”,可见作为一名法官“悟性”是必备的。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不断的思考、总结,做一个“有心”的人。在处理事务时,善于用法律思维来考虑;处理问题时,善于用法律智慧来解决,不断提高自己的悟性,使自已在处理事物时能够做到游刃游余。
二、要有较强的“求知欲”。由于法律是门社会科学,根基于社会生活,伴随着社会层出不穷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些新颖事物出现,而于此同时,法律的规定又往往落后于社会生活,因此一定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孜孜不倦,努力提升自已的素养,丰富自已的知识积累,做一名知识型法官,以便于解决纠纷。很多人有这种认识,在学校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可能只会用到20%,而很多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知识你又不具备,这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学习,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才能汲取丰富的营养,才能使自己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官,他们可能学历没有多高,但是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并不少,处理问题的能力很高,原因在于,他们有较强的“求知欲”,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提升自己,因此我们一定要做到“学无止境”,做到终身学习。
三、要有一颗“良心”。在办案中,可能由于个人的法律知识水平高低不同,法律适用会有所不同,那是个人的认识问题,但是如果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同,那不是单纯的个人认识问题,而是一个人做人原则问题,没有一颗最起码的做人应有的“良心”。古人说:“法官之上是法律,法律之上就是良心”,“小节不察生大隙,举头三尺有神明”,做为一名法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一颗良心,一颗为民之心,为公之心,这样才能对得起我们自已,不失自已做为一个人的根本,最起码可以使自已所办理的案件摆脱其它因素的束缚,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四、要保持一颗“感恩心”。感恩我们的父母,因为是他们给了我们生命并养育了我们;我们感恩社会,因为是社会成就我们每个人的成长,使我们成为栋梁;我们感恩生活,因为是生活带给了我们磨难,并使我们能够享受每一滴幸福;我们感恩我们工作,因为是工作给了我们生活来源,并从中体会了职业的快乐,追求到了人生的价值,当然我们也要感恩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因为是他们的每一滴血和泪,敲响了我们做人的警钟,带来了做人的启示,使我们更加珍惜我们自已的每一刻幸福。因此始终保持一颗“感恩心”,可以使我们在百忙之于,忙的有价值,有光彩,才能乐在当下,体会出创作之快乐、唯美之快乐、责任之快乐。
五、要有一颗“廉洁之心”。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风清法正,只有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养成良好的生活作风,才能抵制社会的不正之气,才能守护住自己纯洁的心灵,守住我们廉洁的做人底线。那我们就要做到“六慎”即:慎微、慎言、慎察、慎出、慎行、慎独。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防微杜渐、三省五审、独善其身。同时我们也一定要把握好“四关”即:人情关、亲情关、说情关、委屈关。在面对自已的亲朋好友时,我们一定要坚守自己的信念,要对他们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我相信是朋友,一定会给予理解和支持。当然如果是昔日领导,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可以为之提供方便,但是这种方便不是让你徇私枉法,而是让你能够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方便,实在做不到,可以实事求是的向其解释,我相信都能够理解,毕竟曾经他们也经历过嘛!因此我们要做到“六慎”、“四关”很不易,但是我们一定要为之而努力,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不畏惧,不卑不亢,才能始终保持一颗“廉洁之心”。
六、要有一颗“平常心”。法官也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中普普通通的人,我们没有比他人更高的特权,也没有比他人更高的地位,我们一定要尊重他人,我们跟他们的差别是职业不同,仅此而已。由于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官本位思想较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很多人感觉自己是个法官,很了不起,可以为所欲为,其实这是很危险,尤其是对刚进入法官队伍的我们来说,更危险。很多已经执业很长时间的法官都知道,法官是个高危险职业,有人比喻是刀尖上的舞者,的确如此。因此我们要学会用平常心善待自已,善待工作,善待他人,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只有这样,我们在对待当事人的时候,才能做到平等对待,才能不会用有色眼镜来看待他们,才能不会漠视他们的权利,特别是面对一些蛮不讲理的当事人时,始终保持一个平和心态,尤为重要。因此如果我们能将自己做到了“平庸而不平凡”的境界,那我们的人生价值也就彻底的体现出来了。
七、要有“程序观念”。在现实中,很多情况下,我们法官较注重实体上正义,而忽视程序上正义。而实际上,实体正义有时候法官也左右不了,程序正义法官却是可以左右的。尤其是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有时候很可能法官的不经意间的言论、眼神,当事人就会浮想翩翩,大做文章,实际上这也无可厚非,这些东西当事人的的确确是看在眼上的,既便是你的判决再正确,他们也会持怀疑态度,这也很正常。因此程序上的正义是需要被看到的,这也如同为什么越是比较亲近的人,我们越是没有像对待其他人那样,客客气气,结果是造成很多的误会,这就是因为我们忽略一些被人看到的客气,一些程序,只是单纯的追求实质内容而已。
八、要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这也许很多人不屑,其实我开始也有一点,认为这样很空洞,但是我细细的体会后,我才发现这是多么的必要呀。如同我们这次上课时张老师所说的,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就要考虑国家之政策,这样有助于办理案件。比如:专项斗争的开展(二抢一盗);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调解年活动等,这些活动在对于我们日常办案中影响是很大的,如果你不了解这些内容,即便是你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社会效果不理想,也是不行的,也是不能做为一个好的判决推广的,我们现在着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效果,但也绝不能办案就案,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因此具有“审时度势”的政治觉悟有助于我们处理案件。
当然上述的体会也许很肤浅,更谈不上完善,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可能还会有其他更深层的理解和体会,我会慢慢的品味,谨慎的处理。这次培训我的收获很大,学习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一名合格法官应具备的素养,当然做为一名合格法官能否就等同于一名好法官,我想这两者之间既远又近,因为做一名合格法官已经不易,更何况是一名好法官,但是查看一些好法官的事迹,他们也没有什么丰功伟绩,都是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默默无闻的干着不平凡的事业。因此,就我个人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达到合格的话,我们的法院队伍又将是另一派景象,当然,我也深知我离之的距离很遥远,但我愿穷其一生而为之奋斗!
坚定的政治立场
业务精通
高尚的道德
公正廉洁
爱岗敬业
谈想法
谈优势
谈做法
谈做法
态度是什么
自己如何理解
怎么准备去做
找准题目的关键词
组织活动
一,谈理解 或谈态度二,计划3.准备 4,实施5.总结
寓言故事题型
点出寓意(提出论点)
分析阐述
结合自己自身情况 或工作
第四篇: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三章保证司法公正 第四章确保司法廉洁 第五章坚持司法为民 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 第七章附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
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第五篇: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2010 年 12 月 6 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
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
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 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 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
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
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第五条 严。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
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
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
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
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
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第十条 意行为。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
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
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
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
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
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 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益。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
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
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
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
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
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维护司法形象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
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
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
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 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
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则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
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
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
关纪律和法 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