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起诉书
1、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起诉正副本;
2、书写起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二、提交原告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为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与原告的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3、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交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各一份,如没有营业执照,提交能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他人诉讼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查验;
5、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另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提交证据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明、诉讼权利能力证明材料、诉讼行为能力证明材料;
2、被告方的身份证明、诉讼权利能力证明材料、诉讼行为能力证明材料;
3、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基础事实的证据材料;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说明,可能提出的证人姓名及住所;
5、法院有主管和管辖权的原因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二篇:民事起诉(民间借贷)
民 事 起 诉 状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农民或居民,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农民或居民,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000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8月11日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9月12日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5月4日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年24%计算)。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11日,被告找到 原告,以用于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3个月以及借款利息为每月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9月12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以用于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并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4日,被告第三次找到原告,以用于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6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但是约定时间到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原告任何的借款,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借款,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现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已经出具借条的借款,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你院,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民间借贷纠纷管辖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十、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篇: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大全
王荣洲律师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作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来审理的。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的诉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重点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请,查明其诉请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将案件事实与具体的法律法定相互观照的过程,即所谓的“找法”过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我们必须了然法院的裁判规则,才能理清自己的诉讼进路。当然律师的代理思路或者说当事人的诉讼策略的选择有时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规则,因为诉讼目的具有多样性,有时候并不是完全依法来的。
法律检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时一项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
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主席令第37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二、司法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1988〕6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实施);
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 年征求意见稿)。
三、部门规章
3.1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
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的相关规定
4.1.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
4.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
4.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4.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2007年实施);
4.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年实施);
4.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二)江苏的相关规定
4.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
4.2.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
4.2.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
4.2.4《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实施)。
五、操作指引
5.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01年实施);
5.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04年实施);
5.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2010年实施)。本文是从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引等五个层面来归纳整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民间借贷跟担保是分不开的,所以在做法律检索时一定不能少了有关担保的相关规定。
本文是以上海和江苏为例的,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即可。如:地方高院、中院的会议纪要、审理指南和地方律协的操作指引等。这样就可以制作出一份属于自己的民间借贷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作者简介】
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作者博客:王荣洲的思维田地
第五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XXXX元及滞纳金XXXX元,暂计算至XXXX年XX月XX日,款清息止;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XXXX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XXXX年XX月XX日,被告汤某因临时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若被告未按时还款,逾期每天支付本金的1%的滞纳金。后被告因家庭急用,在XXXX年XX月XX日,又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借款到期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原告至今尚未尝还两次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