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运行情况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民约规定
争创新型示范社区,创特色社区文化先进
1、围绕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居民生活方便,邻里关
系和睦,文化生活丰富为总体目标,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宣传,提高居民素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定期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社区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发挥议事会参政议政 作用,居委会新一届成员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良好的形象。
2、搞好社区服务工作,服务人民,造福人民是创建文明社区的 基本立足点,定期组织志愿者为居民服务,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寻 找再就业岗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儿 童、民政对象、贫困户的社会救济和福利服务,及时向街道反映群 众意见和要求,对居民提出的“急、难、愁”问题,因地制宜,尽 快解决。
3、认真做好老年人工作,积极宣传《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的若干规定,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把老龄工作及居 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创建规划中去。每年重阳节,为70、80、90 岁的老人开祝寿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根据老年 人的兴趣爱好,社区继续支持开办好象棋小组、绿化小组、书法小 组、戏曲队、腰鼓队、拳操队,并定期组织活动比赛。春、秋天组 织健康旅游活动,多种形式开展有老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使老人们 真心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4、定期为居民开设健康教育讲座。搞好社区的环境卫生,加 大力度宣传卫生知识和计划生育等知识,抓好青少年的教育,开办 好寒暑假活动,积极做好群防群治工作,调整义务值班人员,组织 夜巡逻队,维护社区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使案发率下降50%。
5、开展社区群众性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娱乐等活动,定期开展一些象棋比赛,组织好腰鼓队和拳操队活动,戏曲队经常 走出去为社区老人们慰问演出,年底开展特色家庭评比活动,使社 区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以上工作目标,我将尽责尽力,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民奉献,接受群众监督,有错必纠,要实现以上工作目标,离不开居民群众的支持和辖区单位的帮助。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我们坚信,在广大居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和辖区单位的帮助下,齐 抓共管,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第二篇: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禾山社区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居民自治材料
202_年12月30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二条、凡本居居民(含婚嫁人本居的居民)、流入本居的外来人员、私房出租户主都应自觉遵守本约定。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在党支部、居委会的领导下按照依法管理、居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帮助居民群众致富,促进家庭幸福相结合,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推动本居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居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居委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指定专职人员管理本居计划生育工作。居民小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委干部分片包干,中心户长协助计生服务员负责小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居工会、共青团、妇代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主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及时兑现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政府诚信推动群众守信、居民互信的目标。
第三章 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居居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条、鼓励居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妇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产后90天内应自觉落实上环绝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60天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环措施后身体出现不适者,经医生确诊后,凭区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证明,可要求选择其他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与居委会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主动配合居委会和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出现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制度
第十条、居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对育龄妇女要开展孕情检查、定期随访服务工作。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免费发放避孕药品和避孕药具等服务。
第十一条、居委会每年组织三次对全居已婚育龄妇女(指女49周岁以下)进行环、孕情检查,每位育龄妇女要自觉配合并按照指定地点按时接受环、孕情检查。
第十二条、加强对外出育龄妇女的管理,需外出的育龄妇女,须到街计划生育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应双查的育龄妇女,每年应接受三轮环(孕)情检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双查规定期内回来的对象,可寄回现暂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用章的环(孕)情检查证明,并附上现暂住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根据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基础采取不同的工作措施,围绕群众放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分阶段地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诚信计生工作。
第十五条、本居私房出租户主有义务管理好自家租住的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外来人员办理服务证,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情况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私房出租户不得把房屋出租给非法行医和两非活动的租户。
第五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七条、本居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条例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十八条、凡能按通知书规定参加妇检的常住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20元,流动育妇每次发给交通补贴费10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双查的育妇,应提前向中心户长报告,经社区计生部门同意延期,事后应在三天内及时补查。
第十九条、每年组织社区育妇免费参加妇科病普查一次。
第二十条、自觉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辖区内对象,每对夫妻给予60元交通补贴。
第二十一条、符合政策生育并自觉落实长效措施的育妇,街道给予上环600元,结扎1000元的补助;如意外怀孕,应主动报告,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给予手术费的报销。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的除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外,夫妻双方自孩子出生或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七年以后方可恢复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发放独生子女奖励。
第二十四条、出租户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查看经审检的婚育节育证、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要及时报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否则请上级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非法收养、送养、抱养孩子的按政策外生育论处。
第七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居居民(含属地管理的辖区居民)有权参与本居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监督,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知识,有权监督居两委干部和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行三结合工作机制,努力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鼓励和引导居民民主参与本居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八条、居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居务公开管理范围,计划生育情况每季度要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二
十九、居计划生育工作每半年接受一次居民代表的咨询或评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居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按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居规民约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望全体居民共同遵守。
第三十二条、本居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篇:社区居规民约
居规民约
为认真开展社区“自治”职能,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城市基层社会民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社区居规民约。
第一条 全体居民在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习“三个代表”思想,认真践行“八荣八耻”的要求,做一个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二条 遵守法律、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2、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居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计划外生育、违法超生的严格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计生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3、外来人员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通知限期补办,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6、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于阻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群防群治、维护社会安定
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或采取其他受手段扰乱公共秩序。
3、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藏枪支弹药。
4、外来人员到本社区暂住30天以上的,年满16周岁的人员,须到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5、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发现有习练、宣传的立即举报。
第四条 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1、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室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2、家长应加强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要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玩弄电器设备。
3、居民楼院内严禁建造违章建筑和堆放可燃杂物,不违章装修,不违章贮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乱倒液体气残液。
4、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准用铁丝代替保险丝,杜绝超负荷用电。第五条 提高自身素质、争做文明市民
1、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老年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各户实行“门前三包”,爱护公共卫生,坚决杜绝垃圾乱倒、家禽乱放的现象。严禁向社区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3、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四篇:镇社区居规民约
文章标题:镇社区居规民约
(202_年4月10日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推进社区居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社区,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居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社区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加强居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3、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4、积极开展文明卫生社区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镇容镇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5、建房应服从集镇建设规划,经居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居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居委会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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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计划生育居规民约范文
计划生育民约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转变居民婚育观念,形成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事处计划生育民约。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本社区居民都应自觉遵守本民约。
第二条居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居民应遵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后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禁止政策外生育。
第四条本社区居民应监督儿女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如本社区居民有违反生育政策、政策外怀孕及政策外生育的,在未处理前,一律停止享受本社区一切待遇。
第五条抱送养孩子的夫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法收养孩子的夫妇,必须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非法抱养的子女,不享受居民待遇。
第六条凡本社区应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积极参加一年三次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不能按时到位的要预先请假,并定好补查时间,本社区干部督促该居民进行检查。
第七条生育子女的育妇必须在生育28天落实避孕措施,若因患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落实措施的,社区干部及时了解情况,督促该人落实措施。
第八条凡本社区育龄群众(男18周岁、女15周岁以上)要外出务工的,必须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到办事处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若不办理的,按空挂户处理;凡雇佣或出租房屋给外地工人者,必须负责其计划生育的管理,督促其到计生办审核《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九条婚嫁女从异地婚嫁入我社区的,且已达到法定年龄,无违反计划生育的,可享受本社区居民同等待遇;婚嫁女从我社区婚嫁异地的,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在一个月内办齐计生管理移交手续,只享受当年居民待遇。计生管理移交手续应由其父母督促落实到位,若不及时办理到位的,该户人暂停享受本社区福利待遇。
第十条 每个社区居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参加本社区举办的人口学校学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拒不履行本社区计生民约的居民,应到村人口学校重点学习、教育。
第十一条社区干部、党员、团员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居民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述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社区提出咨询,有权要求社区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棵办事处
二0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