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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23-1135447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1 19:5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

最近碰见几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在问一个问题,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先设一个控股公司再持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好呢,正好前面也做过一些分析,拿出来分享一下。

或者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而言,我们是建议实际控制人最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然后再去上市,当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

一、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看两个例子一目了然。

某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招股书)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为一致行动人。

股权如此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按照202_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多麻烦啊)。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另一上市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非得要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起来也就是16%左右股份,淹没在众多自然人股东中,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二、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

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股东极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股东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终的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继续进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再说一个比较明显的事情,若公司股东是几十个自然人,开一个必须到齐的股东大会非常难,要拿到每个人的亲笔签字更是更麻烦,尤其是有一些仅仅是财务投资人,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而若是能尽量将股权收拢,只需要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加上公章就可以了,就简单多了。

三、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案例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在A股上市(已经通过发审会);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港股IPO。可以预见的是,上市成功后,关于电影发行等文化娱乐类资产将会单独上市或者注入万达电影院线,地产类资产应该将逐步注入万达商业地产。

案例 曾经折戟于财务专项核查的广汇汽车,目前准备在港股IPO,与广汇能源(600256)同隶属于广汇集团。

案例

物美控股(原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具有两大上市平台,即香港上市的物美商业(01025)及国内A股上市的新华百货(600758)。

四、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

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五、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案例可见湘鄂情。

六、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

例如:

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目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行培育

七、市值管理。

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质押其他子公司的股权、吸引外部投资者等方式融资后,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八、单独上市。

当然控股公司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以单独在港股上市。

案例:

北京控股(控股公司)与燕京啤酒(000729)、中国燃气(384)等

九、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较多后,可以命名为集团,为上市公司宣传可能能提供一些帮助。

十、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补充)。

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管理层年龄也大了,可能觉得功成名就,大部分还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巨额财富也有了,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了,容易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不下来。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拉下脸来将他们赶走。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且一直很有想法很有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

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冲劲不足、愿意躺在功劳簿上的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这在目前以人治为主的公司管理中非常重要。

当然实际控制人全部通过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持股也不是完全没有缺点:

第一,税负重了。不解释。

第二,决策慢了,买卖不股票不那么自由,个人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第三,分红、买卖股票的收益必须通过控股公司分红才能到实际控制人手中,时间长了。

第四,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了。

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篇:新三板IPO: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顶层设计方案

最近碰见几个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都在问一个问题,是直接持股上市好呢,还是先设一个控股公司再持股拟上市公司上市好呢,正好前面也做过一些分析,拿出来分享一下。

或者 自然人直接持股与控股公司持股只是持股方式不同而已,不影响控股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但是基于以下原因,一般而言,我们是建议实际控制人最好成立一个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持股,然后再去上市,当然可以留少量一部分用于直接持股。

一、集中股权,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提高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以股权作为支付方式能力。

看两个例子一目了然。

某上市公司(信息来源于招股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实际制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为一致行动人。

股权如此分散,首发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忠良的股份更被稀释。按照202_年11月26日的收盘价计算,钱忠良的股份市值仅为3.5亿元左右,也就是说目前只要收购一个标的以股份支付的话,价值超过3.5个亿其控股地位就不保(虽然有一致行动协议,但是多麻烦啊)。如果将这些一致行动人全部放在一个公司然后对上市公司持股,那么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就会高很多,对外并购股权支付的空间就会大很多。

另一上市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润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郁全和、郁霞秋、邱其琴及黄忠和四位自然人。其中,郁霞秋为郁全和之女,邱其琴为郁全和之堂侄女婿,黄忠和为郁全和之妻侄。要是他们都非得要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四个人合起来也就是16%左右股份,淹没在众多自然人股东中,根本谈不上控制长江润发。

二、简化上市公司信息决策流程,不用等到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再进行决策。

由于通过将自然人股东放在控股公司层面,在股份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可以先在控股公司层面通过法定程序将不同意见排除,便于股份公司重大决策的进行。比如在改制重组、IPO等会议时,若是持有控股股东极小股权的股东不同意,那么在控股股东层面通过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决策权限的界定,可以形成最终的决定,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继续进行。而若是股份公司层面,在改制重组、IPO等重大事项中哪怕有一个小股东不同意签字,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解决完他们的诉求才能继续。

再说一个比较明显的事情,若公司股东是几十个自然人,开一个必须到齐的股东大会非常难,要拿到每个人的亲笔签字更是更麻烦,尤其是有一些仅仅是财务投资人,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而若是能尽量将股权收拢,只需要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加上公章就可以了,就简单多了。

三、承接上市主体中目前不宜上市或者目前尚不成熟的业务,待时机成熟后单独上市(国内或者国外、A股或者新三板)或者以定向增发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案例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在A股上市(已经通过发审会);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港股IPO。可以预见的是,上市成功后,关于电影发行等文化娱乐类资产将会单独上市或者注入万达电影院线,地产类资产应该将逐步注入万达商业地产。

案例 曾经折戟于财务专项核查的广汇汽车,目前准备在港股IPO,与广汇能源(600256)同隶属于广汇集团。

案例 物美控股(原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具有两大上市平台,即香港上市的物美商业(01025)及国内A股上市的新华百货(600758)。

四、调整控股公司股权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

由于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准转让。若将可能进行调整的投资者(比如说需要进行业绩考核的管理层,需要针对其带来资源效果对其股权进行调整的投资者)纳入控股公司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在控股公司层面对其股份进行调整,从而间接达到调整股权结构的目的。这种方式在上市前和上市后均可以实现。

最典型就是股权激励,对管理层的股份进行调整,在拟上市公司层面进行调整时,既需要考虑被调整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控股公司那么受到的约束就相对会少一些。

五、对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降低融资成本。

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很多控股上市均开展了房地产业务,其资金实力一般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公司在上市公司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债项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

随时准备承接上市公司的非优质资产,为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协调资源 控股公司可以承接上市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些盈利能力不强的项目,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的优质性。同时可以为股份公司的现在和未来发展协调各种战略资源,安排不宜在上市公司层面安排的利益。

案例可见湘鄂情。

六、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发行中期票据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比如房地产)。或者通过股权质押、出售股票、吸引外部投资者增资的方式对实际控制人想重点发展的产业进行培育。

例如:

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目前处于亏损期的新兴产业均可在控股公司体内进行培育 七、市值管理。

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质押其他子公司的股权、吸引外部投资者等方式融资后,对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

八、单独上市。

当然控股公司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以单独在港股上市。

案例:

北京控股(控股公司)与燕京啤酒(000729)、中国燃气(384)等 九、控股公司下属子公司较多后,可以命名为集团,为上市公司宣传可能能提供一些帮助。

十、有助于对上市公司人事进行安排,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活力(补充)。

在很多公司上市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长期跟随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公司做大做强并能够实现上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上市成功之后,这些管理层年龄也大了,可能觉得功成名就,大部分还有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巨额财富也有了,推动公司大力发展的动力不足了,容易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占据着董事、监事、管理层的高层位置不下来。实际控制人也不好拉下脸来将他们赶走。而上市几年为了公司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且一直很有想法很有干劲的中层干部的晋升通道被堵死了。

如果在上市公司上面设有控股公司,将冲劲不足、愿意躺在功劳簿上的老管理层升至控股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腾出相应的职位空间给下面的中层干部,既照顾了老管理层的情绪,又保证了新的管理层的活力,同时保证了公司整体的晋升通道通畅。这在目前以人治为主的公司管理中非常重要。

当然实际控制人全部通过控股公司对拟上市公司进行持股也不是完全没有缺点:

第一,税负重了。不解释。

第二,决策慢了,买卖不股票不那么自由,个人为了消费需要卖出少量的股票时,会觉得自由度降低。

第三,分红、买卖股票的收益必须通过控股公司分红才能到实际控制人手中,时间长了。

第四,设立控股公司就意味着需要增加一些管理人员,且其不能在上市公司中兼职,必须新聘任,成本增加了。

同时设立控股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还需要注意保证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需要具有独立性。同时控股公司中,与上市公司同业的资产应该全部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篇:新三板pre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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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三板Pre IPO是什么

新三板Pre-IPO是指新三板欲上市的公司。Pre IPO基金是指投资于企业上市之前,或预期企业可近期上市时,其退出方式一般为:企业上市后,从公开资本市场出售股票退出。

二、新三板Pre IPO怎么样

截至202_年4月14日:

(1)有15家企业成功摘牌并上市,其中202_年11月IPO重启后成功摘牌并上市的四家企业从受理到上市的平均时长约为1.79年;

(2)申请上市辅导的挂牌公司数量增加至413家。接受上市辅导的挂牌企业在总股本、总市值、市盈率和流通股本占比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共性:总股本集中分布于5000万股到7000万股的区间;总市值向3亿到7亿的区间段集中;市盈率多分布于10倍到20倍的区间等。在公告IPO辅导前后挂牌企业做市转协议的趋势值得关注;

(3)92家挂牌企业进入IPO排队队伍中,其中23家处于已受理的状态,62家处于已反馈的状态。这92家挂牌企业从辅导起始日到申报日的平均时长为292天,且集中分布于5到7个月区间。

建议投资者关注符合IPO条件、成长性、盈利能力具备一定优势且估值合理的新三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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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多家拟IPO新三板公司清理三类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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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拟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需清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的传闻,尚未得到官方正式回应,但是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多家涉及其中并有“转板”意向的挂牌公司已经开始清理进程。同时,已经有相关券商作出规定,如果不对三类股东进行清理,则不允许挂牌公司进入内核程序。在清理过程中,挂牌公司与股东方的博弈成为关键。

“解包还原”业务或出现

近日,拟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中需要清理三类股东的消息不胫而走,给部分挂牌公司的转板进程增加“变数”。据悉,拟申报IPO的企业股东中有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按照证监会要求,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持有拟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在申报前清理。

国都证券相关人士表示,与传统的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基金相比,资管产品、契约型私募在发起设立、运作灵活度、税负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非常明显。通过分级设计,资管机构还能为投资者放大交易杠杆。因此,利用资管机构从事的股权投资活动较为广泛。近年来,不少资金都通过资管机构设立的资管计划、私募基金对新三板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从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新三板市场以及市场融资的火爆。

有投行人士分析认为,资管产品类股东容易破坏拟IPO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同时其背后的份额变动、代持行为甚至还容易为利益输送制造“温床”。因此,清理三类股东,或是旨在明确,在拟IPO企业的申报中,依托合同而设立且具有资管产品属性的股东身份将不被认可。

有资深会计师指出,股权明晰是IPO的前提条件,这是IPO的审核思路。新三板挂牌公司如果申请IPO,自然也需要进行相应清理。不过该人士强调,拟IPO企业的资管产品类股东的合规性,之前也并不被IPO审核程序认可,即便是一直以来投资于拟IPO企业的创投基金,通常形式也为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不包含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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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私募人士分析,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载体,将重新向公司型私募及合伙基金的形态“回归”,同时,不排除为拟IPO的挂牌企业中含有的资管类股东提供“解包还原”的业务,有望将在机构间市场出现。

部分企业加紧清理进程

不过,记者从部分目前已经提交了IPO相关材料的公司处获悉,暂时并没有接到相关清理通知。有拟IPO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负责人透露,目前已经要求辅导券商在核实相关政策的变化:“我们公司日前刚刚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申报IPO的股东会决议,正式迈入了IPO进程的通道中。现在必须决定,是继续往下走,还是要停下来,还是要清理,还是不管它。”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挂牌企业悄然加紧了清理进程。有挂牌公司负责人透露,公司保荐券商没有直接通知需要清理三类股东,但是私下交流时要求做好心理准备,尽早安排这三类股东的投资权益,以免申报材料被监管部门打回。

有券商人士表示,已经通知挂牌公司需要对三类股东重新进行安排,否则无法通过内核。该人士表示,通常来说,清理三类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税负代价,且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纠葛,但预计清理并不会阻挡新三板公司的“转板”意愿。但他同时提醒,因为挂牌新三板公开转让交易而导致股权结构复杂化,将成为IPO审核面临的新课题。

第五篇:新三板ipo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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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ipo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

一个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项目,就是一个简版的IPO。这有两层意思,一是它与IPO上市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一定要严格要求(如果企业有转板IPO的计划,则更应如此);二是它与IPO相比,门槛低、流程少、时间短、费用省,所以流程可以适当简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死搬IPO的所有规则。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根据最新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发行人需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犀牛之星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IPO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0、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1、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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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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