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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培训心得(郝凤)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23-63610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4 22:12: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营改增培训心得(郝凤)

营改增培训心得

一、为什么要营改增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知道什么是“营改增”。字面意思不难理解,通俗来说“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为什么要营改增?“营改增”对促进现代服务业合理分工,刺激市场需求,进行结构性减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营改增”将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这项改革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建筑业“营改增”不仅是税负的变化,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模式、市场行为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有利于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施工企业强化对分包、供货方、工程实施细节等方面的管理,以便取得更多的可抵扣发票。

实施“营改增”政策是倒逼市场规范的一种措施。

二、营改增对已实施合同的影响

营改增给公司的合同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从培训及个人理解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点:

1、已签合同项目的定性影响建安成本。

1)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对建筑业来讲:建筑工程老项目(注:“建筑工程老项目”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委屈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呈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可选择按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简易征收增值税。该规定是为了减轻过渡期建筑公司税负的考虑,建筑工程总、分包商如执行与营业税相同的税率,在短时期内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反之,如工程定位为新建项目,则承包商需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法规解读,原则上是减少了营业税重复交税税额,且销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承包商提供产品的进项税额。但是,在新政实施的前期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部分承包商在此阶段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或只能部分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承包单位势必会将此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房地产开发商。故就目前“营改增”过渡期来看,对以前合同项目的定性很关键。2)对房地产开业企业来讲:定位为房地产老项目(注:“房地产老项目”的定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如定位为房地产老项目,公司依旧按照与营业税相同的税率缴纳税费,且相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执行原有税率对公司及分包商不会造成较大影响。

3)大唐盛世项目的定性。上次培训中财务罗总针对大唐盛世项目分期开发如何定性的问题也提出了疑问,由于针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尚未有明确细则,目前尚不能定论。但从学习文件和个人理解来看,房地产老项目不是以土地证作为划分依据,而是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2、如何应对目前已签订合同应税率政策造成的争议?

如项目定位为新项目,对于已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商在营改增后税率上升所新增的税负差要求我司来承担(目前大唐盛世一期一标段中国华西已上相关联系单诉求调整合同税率),该如何交涉?由于建筑业这次也一并纳入营改增体系,对于建筑业供应商而言,由于其前端可取进项抵扣税额有限,可能造成税负水平提升,因此,有可能将税负转嫁给房地产企业。对我司来说:

1)首先,需要对上游承包商成本结构有足够了解。了解其人工、砂石等进项可抵扣情况,实际成本负担变动情况。

2)其次,基于共赢原则,结合自身议价能力确定合理分摊比例。基于长期合作、自身品牌、议价能力、供应商谈判实力等确定一个合理水平。3)再次,我司作为房企,应积极与税局、财政方面沟通,在税收的缴纳、抵扣方面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争取到最大的政策支持。

三、营改增后怎么签订合同对公司有利

营改增并非“洪水猛兽”,国家政策是为了减少税负,而目前的困境是上游能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远低于行业最低标准(据权威人士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以11%增值税率计算,可扣除进项税的进项业务发生额占计算增值税总收入的比重应不低于72%。根据测算资料,上述66家企业占比平均为71%,其中更具代表性的24家企业,平均为68%,低于最低界限。)导致短时期内,建筑业成本会增加,跟我前面提到的那样,承包商会将这部分额外支出转嫁给房地产商,从而增加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为此,营改增后怎么签订合同对公司有利?个人认为有三点:

1、签订合同时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于集团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平稳过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少保证税负不增加,这是基本的一个底线;另一方面,需要对项目毛利率、土地成本占比以及进项收入比做一个综合测算,看哪种情况下税负水平更低,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低毛利或者负毛利的项目,如果按简易计税去征收,则必须交5%的增值税,但按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可能不用交增值税,因此,需要作整体的测算。经测算后在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征收方式。

2、集采合同签订模式要考虑按细则修订。公司总部安排采购(如设备、原材料等),产生大量的进项税;而项目实际发生地另外一个地区,由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具体的项目建设,产生大量的销项税,从而出现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分支机构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提交到总机构进行汇总计算,协调不匹配的问题。或者重新规划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的采购安排。

3、合同相关细则的约定。在进行招投标时应注意对投标人资格认证(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改变评标方法(从比较含税价格转变为比较除税后的采购价格(成本+进项税))、修订合同条款(明确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需要再了解的其他问题。

1、针对项目各项目目前状况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诉求?

2、深入宣贯政策并如何更好地应用于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大唐盛世项目部 郝凤 2016年4月14日

第二篇:营改增培训心得

营改增培训心得

营改增>培训心得

2016年4月14-15日通过2天的培训,我对营改增相关文件和实例做了一些思考,形成以下学习笔记希望和同行共同学习。

一是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下达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总攻令’,确保营改增5月1日如期落地,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全面规定了营改增方案内容。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二、营改增的计税:

1、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17%适用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1%适用于>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6%适用于现代服务(除了有限动产租赁),0%适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及设计服务,小规模的纳税人适用于3%的征收率。

2、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三、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进项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上六重情况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都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四、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1、老项目的界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单位职工出差要有车票、住宿费,车票不用抵扣,住宿费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业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项目部应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在合同约定的税费凭证,项目部在分包合同、采购等合同中约定对方承担合法、有效、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款。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分包单位不注重工程>财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有些分包单位认为只要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会造成结算时发生纠纷,营改增后要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沟通,要求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选择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天山公司:秦蔼玲)

第三篇:营改增培训

营改增学习材料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境内:境内提供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情形: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三、税率四档税率,17%、13%、11%、6%。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四、增值税征收率:3%.五、计税方式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计税方法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A、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C、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D、(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2、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

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

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七、税收减免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第四篇:营改增培训

“营改增”培训会通讯稿

2013年6月28日下午,由中建四局华东分公司财务部牵头开展的”营改增”培训会在公司四楼会议室顺利举行。

培训会由公司总会计师王振南同志主持。参加培训的主讲嘉宾是黄埔税务局财税专家陈志远教授,参加培训的公司领导有总会计师王振南、江西分公司总会计师王朋祥、贵阳分公司总会计师李晓英、财务部经理刘轶鹏、法务部经理孟宇飞、物资部经理杨超、财务部副经理刘莉莉、预算部副经理朱晓牧、市场部副经理吴迪,各部门员工代表也到场参加了培训。

培训期间,陈教授为大家详细阐述了”营改增”政策的内容,详尽的分析了”营改增”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他提到,从近期来看,“营改增”政策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冲击,主要的问题包括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发票保管、税收筹划以及会计核算变更等问题。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需结合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首先,分包方是否有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如果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抵扣的比率不同。实际业务中,可能分包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在合同中应当对增值税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合理转嫁税负。其次,能否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这和能否抵扣或许也是相关的。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抵扣,有更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这一点,陈教授认为,企业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税收筹划专家,这有助于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整体效益。

事实上,国家也正在考虑出台一系列过度政策来缓解企业的压力。而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减少重复交税。总体来讲,“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利还是大于弊的。

培训会于下午5点圆满结束。此次培训让公司各部门充分了解了“营改增”政策的内容及影响,为公司更好的应对”营改增”政策对企业带来的冲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

华东公司财务部 2013-6-28

第五篇:营改增培训总结

篇一:“营改增”学习心得 “营改增”学习心得

[摘要]实施“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问题。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关键词]“营改增”的必要性;“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1前言

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笔者结合自己最近两个月的学习和体会,对“营改增”的相关文件和实例做了一些思考,形成了以下的学习笔记,望和同行共同学习。2“营改增”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这种税制安排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具体表现为:

第一,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第二,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本次增值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的营业额,且无法抵扣。如果一件商品由生产者流通到最终消费者的中间次数越多,则按营业税方式(上次转移的成本)重复征收的次数就越多,消费者负担的税负成本越多。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同时,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导致服务含税出口,导致我国的服务出口贸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三,从税收征管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二者越来越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实施“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此项改革有助于消除长期以来我国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问题。为深化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可以说,这是继增值税转型税改后,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3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当前营改增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营改增“1+7”)。“1”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7”则代表目前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现代服务业的七个行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营改增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所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等所含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大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带来经济发展方面的变化。

第一,企业税收负担的变化。原增值税纳税人向“营改增”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得以下降。在“营改增”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3%征收率的降低以及增值税价外税特征导致的税基缩小,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先进计税方法及11%和6%两档低税率,税负得以下降;部分一般纳税人则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税负相对增加,有待于通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加以解决。

第二,产业结构的变化。原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原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营改增”统一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制度,平衡了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特别是解决了第三产业重叠征税问题,将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进而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费水平产生间接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带来财政税收体制方面的变化。

第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的变化。营业税主要是地方税,增值税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营改增”后,需要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变化。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营改增”后,需要重新整合税收征收管理体系,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田亮,蔡志伟.有关我国“营改增”政策颁布及其影响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3(28).[2]王立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中国市场,2012(40).[3]高培勇.多重目标宏观经济政策布局下的中国结构性减税[j].中国市场,2012(50).[4]王学交,缴益林.“营改增”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关系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3(28).研究方向:经济类财政税收。篇二: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学习的一点体会

在集团公司的组织下,我们开始了税收最新知识的更新学习。我们主要学习了一些最新的税收改革备受瞩目的相关政策知识。

一、“营改增”的学习心得

随着“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让我感觉到,自己工作的企业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我们面临很大的困难和艰巨的任务,在此我对自己学习“营改增”的体会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营改增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营改增”首先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按照国家规划,“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选择部分行业在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原有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增值税税率。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2013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第三步,全部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我认为,在整个财税体制改革中,“营改增”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地认为只是把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它涉及到自分税制以来的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涉及到地方税种的增减变化,涉及到税务人员的变动等等。而且,“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工作推进速度非常快,是迫在眉睫的任务,会很快地波及到我们每一个人。

二、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面实施后,对我们施工企业的影响较大。施工企业现行3%的营业税将来改征11%的增值税,理论上来说,11%的进项税是可以完全抵扣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采购的各种原材料,支付的租赁费,支付的劳务费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施工企业接触的上游企业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可抵扣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会使我们施工企业大量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反而给施工企业造成更加沉重的纳税负担。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 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部应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成本,规避风险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的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进度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劳务分包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分包单位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分包单位,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相当一部分企业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我项目部作为试点单位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财务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四、结语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变革,如何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的大潮、如何让我们项目部通过“营改增”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已成为我们项目人员共同思考的问题。通过对“营改增”的学习,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最快的财务政策,不断吸收专业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还能丰富我们的阅历,增长我们的综合见识。希望自己能在平凡的岗位上踏实工作、不断进取,为我们项目部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增砖添瓦。篇三:营改增学习心得

一、营改增的背景

(一)现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娱乐业;(6)金融保险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应纳税额=营业收入(全额)×税率,营业额要全额纳税并且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负担重,制约了服务业的发展,而现代服务业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所以要对营业税进行改革,减轻企业负担。

二、营改增步骤

(一)第一步,2012年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

(二)第二步,2013年选择“1+7”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三)第三步,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三、营改增行业(“1+7”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1)路陆运输服务;(2)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

其中广播影视服务是2013年8月新增的一项服务行业,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但是从生产性到生活性服务业这是一个改革趋势。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②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拖车服务(属于修理修配17%);

③运钞车运钞业务(属特种行业服务且主要服务于银行,到时跟金融保险业一起改革); ④外公司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简易计税办法 ; ⑤旅游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索道、游船--不属于。按营业税税目中旅游业 ; ⑥快递业务—不属于,按邮政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这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 ②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③代理纳税申报、工程监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专业技能培训、物业管理、票务代理、劳务中介公司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④美容美发行业中的造型设计--属于消费性服务业 ; ⑤电梯维护--对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征收增值税;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收入征收营业税;

⑥电脑维护业务--硬件维护属修理修配劳务;软件维护属于“信息技术服务_软件服务”; 小计:“营改增”范围很混乱,行业之间很容易混淆,我们以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不在注释里边就不改。

四、营改增税率 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②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营改增计税方法

(一)纳税人分类

营改增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进项税额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

(六)营改增应对方法

(一)抓住机遇,实现税收最小化,利润最大化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和进货渠道 3.合理安排销售活动(1)未收到货款不开票(2)尽量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

(二)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政府承诺:税负不能加或略有下降 三个机遇:

营改增与差额征收的并用规则 税负增加可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利用好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个挑战:

面临财务管理与税务法律风险 1.会计核算变化,需要适时调整会计人员岗位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税种变化和混业经营)2.发票种类变化

3.税负变化,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重新规划

营改增培训心得(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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