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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2012年年终报告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3-73120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4 15:47: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美国联邦法院2012年年终报告

美国联邦法院2012年年终报告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约翰·罗伯茨

黄 斌 代秋影 编 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年终报告中强调,行政和立法部门应关注联邦法院在财政和人力资源方面的需求。2011年以来,随着通货膨胀、预算赤字和成本增加,联邦法院已难以维持足够的公共服务,随着审判的案件不断增加,联邦法院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其符合“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核心职能。罗伯茨强调,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公正的司法就会受到损害。本期刊登美国联邦法院2012年年终报告演讲全文(包括附录),敬请关注。——法律文化周刊

引子:“宪法号”传奇

遥想两百年前,一位年轻的海军士兵正在一艘美国军舰上执行夜巡任务。独立战争甫定,美国又再度与海上霸主英国交恶。这位海军士兵忐忑不安,理由不言自明。英国皇家海军拥有115艘一线作战军舰和126艘护卫舰,而美国海军只有17艘军舰。或许支撑海军士兵的信念源自这

突的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不过,在面对各种处境时,宪法号军舰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老铁壳”的胜利提振了战争初期美国海军低落的士气。宪法号军舰的功绩体现在托马斯·伯奇的画中、奥利弗·霍姆斯的诗歌中以及詹姆斯·芬尼莫尔·柯柏的散文中。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宪法号军舰代表着美国的坚强、勇敢和能力。宪法号军舰现在停泊在波士顿港口,至今仍可航行,并以世界上最古老的现役军舰而自豪。

美国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的司法成本控制

1812年战争的两百年后,美国面临着新的挑战,包括广为人知的“财政悬崖”以及长期存在过度浪费和新出现的国家债务问题。公众都期望总统能够提出周密的解决方案。站在司法机构的立场,我们置身于政治舞台之外,不过,我们可以继续从自身的角度提出应对财政危机的方案。8年前,司法机构就担负起了这项职责,当时在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的领导下,司法联合会率先实施了一项有效的成本控制战略。4年前,我在2008年年终报告中对司法机构所付出的努力进行了概述。现在是时候重提这个主题了。

一如既往的是,司法机构的支出仍然只占联邦预算中极微小的一部分。在2012财政年度中,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识别并消除超支的情况。然后我们采取了增长上限的方式规定法官等司法机构人员的办公面积,并缓建新项目。在2005财政年度,办公租金预计平均每年增长6%,到2013年将超过14亿美元。我们努力进行成本控制的成果是,2013财政年度美国联邦事务管理局暂定的司法机构办公租金总额将少于11亿美元。也就是说,自2005年实施成本控制战略以来,办公租金费用减少了近3.22亿美元。办公租金现在占司法机构工资和费用支出的21%。

不过,我们不能止步于此。我们努力去查明可利用的办公用房提供给司法工作人员,比如缓刑和审前服务官,目前他们仍然是租借办公用房。如果他们能够搬出租借用房,那么就可以减少租金成本。此外,我们不断采取其他方式以更好地利用空间,比如精简图书馆,利用数字图书馆进行收藏,为减少总体的预算支出做贡献。

司法成本控制之司法人员工资

我们也在采取措施控制司法人员工资的增长,这项成本支出占2005财政年度司法预算的62%。司法人员预算中近85%是用来支付包括书记员、秘书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在这方面,进一步节约的办法是有限的。在过去的三年中,司法人员的工资没有发生变化:和其他联邦机构的雇员一

制的设置。

司法成本控制之信息技术的运用

此外,我们还通过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来节约支出,该部分费用占2005年法院财政预算的6%。通过采取配置计算机系统管理备审案件目录、管理财务和辅助人员工资与福利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措施,法院节约了更多的成本。例如,法院已经采取了合并服务器和其他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的节约措施。这些合并措施将扩展到陪审团管理系统、缓刑案件管理系统和联邦法院财务系统,这样,从2014财政年度开始,每年可节省几百万美元的支出。作为司法机构全国数据和通讯系统的一部分,法院正在推行一个覆盖全国的“IP语音电话”系统,通过在同一个网络平台上提供数据、语音和视频服务来减少支出。同时,我们不断提高电子数据库利用率以降低购买法律专业书籍和维护传统图书馆的费用。

司法成本控制新举措

联邦最高法院将继续带头控制司法成本。自2004年以来,法院一直在探索如何节约纳税人的钱。在2012财政年

述空缺。

财政困境中坚守司法职责

尽管有财政和资源方面的困难,法院系统依然坚持在最困难的环境下履行职责。我们法院一贯能在最具挑战性的时刻表现出坚韧不拔和刚毅的精神。当飓风桑迪袭击东部沿海时,对公私财产造成了毁灭性破坏,并摧毁了大量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回应,联邦法院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司法功能正常运行。不顾个人处境,司法人员坚守工作,并且与陪审员、律师和工作人员保持联络及时处理紧急司法事件。例如,在飓风袭击的第二天,在没有正常暖气和热水供给,仅靠应急燃气发电机提供能源的工作环境下,纽约南部的联邦地区法院依然在下曼哈顿区召开紧急听证会。

两百年来,很多事情一以贯之,没有改变。一直以来,国家感激那些顺应国家需要并为造福美国民众提供忠诚且无私奉献的人们。类似的例子在司法系统举不胜举,在此我只列举其中之一。

康涅狄克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马克·R·克拉维茨,因肌萎缩侧索硬化症——葛雷克氏症于2012年9月30日辞世,享年62岁。他不仅是一名优秀的初审法官,同时也是一位

件。被监管的罪犯数量上升了2%,共132340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了5%,共372563件。受到审前程序的案件下降了4%,共109242件。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4%,共1261140件。

联邦最高法院——

起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总数从2010司法年度的7857件下降到2011司法年度的7713件,下降了1.8%。司法援助案件总数从2010司法年度的6299件下降到2011司法年度的6160件,下降了2.2%。收取诉讼费的案件从2010司法年度的1558件下降到2011司法年度的1553件,下降了0.3%。在2011司法年度,共讨论案件79件,73件得到处理,64件签署了正式判决,而2010司法年度讨论了86起案件,处理了83起案件,75件签署了正式判决。

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上升了4%,共57501件。除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下降1%外,其他各种类型的上诉案件数量均上升了。刑事上诉案件的数量上升了12%。初审案件和破产上诉案件的数量也上升了,随着针对移民

破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下降了14%,为1261140件。破产案件数量在90个地区中有89个地区下降了。非商业案件下降了14%,商业案件下降了16%。与《2005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第七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16%,与第十一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12%,与第十三章有关的案件下降了10%。这是自该法生效后,2007年至2010年积聚了大量破产案件后出现的明显下降。

联邦缓刑与审前程序——

2012年9月30日,被监管的罪犯数是132340人,比上一年的总数上升了2%。从矫正机构释放后接受释放监管的人数增长了3%,达到108372人,是被监管罪犯总人数的82%。2012年,包括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在内的审前程序案件下降了4%,共109242件。

(译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第二篇: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一、基本介绍

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行使美国的司法权,同时受总统和国会的制约。总统可以通过涉及司法工作的提案影响国会,国会对提案进行审批,直接作用于联邦法院。同时,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国会亦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在管理组织架构上,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分为10个管理模块,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分别有:

1、最高法院(作为管理的,下同),2、上诉法院,3、区法院,4、特别国家性法院,5、美国首席大法官,6、美国司法委员会,7、巡回司法委员会,8、巡回执行委员会,9、国家司法辅助部门。(包括:a.多种区域诉讼司法委员会,b.美国量刑委员会,c.联邦司法中心,d.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英文名称为“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于1939年由美国国会成立,其目的是为美国法院提供行政支持。行政管理局的主任是美国法院的首席行政官,由司法委员会选拨,并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任命,其法定职责和其他职责主要受美国司法的主要决策机构——美国司法委员会监督和指导。行政管理局拥有大约1000名员工,为联邦法院2400名司法人员和近29000个法院员工提 供行政支持,其作为司法部门与国会的联络纽带,确保司法部门的拨款和司法机关的预算得到贯彻执行。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构成

(一)主要职责

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

1、保障美国司法会议的运作,保障其与24个委员会(包括咨询和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顺畅,向司法会议提供工作人员、计划会议、组织会议议程、准备报告问题、为提案项目提供实质性的分析支持和建议。

2、支持2000名司法人员,包括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

3、为法院管理事务提供建议。

4、为巡回执行委员会、法院职员、员工辩护律师、缓刑和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CAJ panel律师、调解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法院的员工,提供工作流程的管理和支持。

5、集中提供核心管理的功能,如工资、人员和会计服务。

6、管理独特的司法人事制度和监控其公平就业计划。

7、制定和执行预算、指导地方法院预算的执行。

8、预测案件数量、分析工作量、测量工作程序的变化、评估个别法院要求等,从而决定各地法院的资源需求。

9、为司法委员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作为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联络纽带。

10、准备手册和各种其他出版物。

11、收集和分析数据,对法院的工作量进行详细统计。

12、监视和审查软件程序的性能和信息资源利用。

13、开展对行政责任了解和掌握的教育培训。

14、审计法院金融业务和提供管理监督,并就管理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15、处理司法机关的公共事务,负责应对来自国会、媒体和公众的众多询问。

16、研究法院业务工作发展的新途径,协助法院的职员实现方案和改进工作方式。

17、发展和支持在法庭使用的自动化系统和技术。

18、协调与联邦政府总务管理局的关系,建设和管理司法的空间设施。

19、监视司法设施的安全,保障服务美国法警的需求,落实法庭的保安人员,并执行司法安保政策。

(二)部门机构构成

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下设9个分支部门机构,分别有:

1、项目服务部

项目服务部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提供一系列广泛的程序和服务来支持联邦法官和法院职员;试用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律师、CAJpanel律师及他们的员工;开发和维护计算机应用程序,包括案例管理系统,以满足各类司法活动的要求;维护数 据、分析和撰写报告,以满足司法的需要。

下设有6个子部门,分别是:a.司法服务办公室、b.缓刑和审前服务办公室、c.法庭服务办公室、d.司法数据和分析办公室、5.辩护服务办公室、6.案件管理系统办公室。

2、行政服务部

行政服务部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司法机关的预算,会计和采购职能;人力资源管理;法院工作空间和设施项目,包括法院的设计和技术协调,远程设施的规划和法院的安保。开发和维护自动化管理系统,使之服务于行政管理局和司法机构,包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解决方案和财务管理支持、人事和工资处理、数据集成等。

下设有4个子部门,分别是:a.人力资源办公室、b.预算会计和采购办公室、c.设施和安全办公室、d.管理系统办公室。

3、技术服务部

技术服务部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司法的IT系统支持和部署,基础设施管理;作为行政管理局的技术办公室,保障云技术和主机,提供解决方案和维护信息安全;计划和协调国家信息政策、制定信息标准体系结构,提供技术培训和司法信息安全保障。

下设有6个子部门,分别是:a.技术解决办公室、b.云技术和托管办公室、c.系统部署和支持办公室、d.基础设施管理办公室、e.IT安全办公室、f.AO技术办公室。

4、法律顾问办公室 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为行政管理局主任、工作人员和联邦司法会议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向法官和法院官员涉及法院工作的提供法律问题意见;代理应对投标抗议和其它行政诉讼;协调和支持联邦法规的实施。

5、司法会议秘书处

司法会议秘书处的职能范围主要为保障司法会议的运行,协调司法会议及委员会所需的工作人员;维护司法会议正式记录;服务出席会议的法官和法院人员;协调会议咨询进程。

6、公共事务办公室

公共事务办公室的职能范围主要为负责公共信息发布,回答咨询,维护行政管理局的网站,制作宣传视频,创建面对公众、宣传司法的社交网络。

7、立法事务办公室

立法事务办公室的职能范围主要为司法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保持与立法部门的联络;管理影响司法的状态事项,组织协调法律实体和其他组织去研究司法的影响。

8、审计办公室

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能为审计法院金融业务和提供管理监督,并就管理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9、公平就业办公室

公平就业办公室主要职能为监督法院内部公平就业计划的实施。

三、对我国法院的启示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成立已经有75年,作为美国联邦法院的独立行政管理部门,其在法院审判与行政管理划分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上,对我国法院当前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法院行政管理部门的独立设置

我国当前对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的探索,将法院内设机构划分为审判部门和非审判部门的尝试,从长远来看,会逐步发展到类似美国联邦法院那样,逐渐将行政综合部门进行整合,从法院体系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专门的法院行政管理机构,对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进行统筹安排,以使法院回归专业的审判职能。美国联邦法院的行政管理局在功能设置上,其实就相当于我们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处、政治部、信息中心、行装处的整合。而我们法院内部设立的研究室和法官学院,其职能就相当于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中心。美国法院的机构设置可以作为我们机构改革的一个借鉴。

同时,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也面临着审判管理办公室如何定位,需涵括何种职能、如何设置的问题。其实,审判管理办公室功能设置可以参考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项目服务部,主要包括三项职能,一是涉及到审判的服务职能,包括:司法服务、审前服务、法庭服务和辩护服务;二是保障法院顺利运作的职能,包括:信息化软件的维护开发(硬件交给行政服务部);案件管 理系统的维护(文员办公系统交给技术服务部);三是司法统计数据维护和分析。针对这些,各省亦有法院正在类似的整合尝试,可以作为样本经验参考。

(二)基于法官员额的预算管理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职能是编撰各地法院的预算计划,提交司法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国会批准。美国的法官员额基本固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员额自1869年确定为9名后,145年间经历了经济总量增加、案件大幅增长的情况亦从来没有改变过。并非说这9名大法官都是超人,能处理众多的上诉案件,而是他们身边配备有众多的辅助人员,既有法官助理、又有书记官,还有行政秘书、行政助理等等。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每年都要向国会去提交预算报告,预算报告以预算年为时间区间进行。通过分析衡量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工作量,提出明年的预算计划,从而决定不同的法院需要或者减少人员。例如2013年的美国联邦法院报告写到,“2013年司法会议审议的预算比2012年下降3%,这将意味着将使法院裁员1000名左右”。“司法会议修正的拨款请求包括全国法院法官工资和法院日常运转支出共50.5亿美元,这比众议院提交批准的支出高出0.49亿美元,比参议院提交批准的支出低了0.41亿美元。该项请求将用来补充一些法院书记员、缓刑官和审前程序工作人员的职位。”美国通过预算制度的设置,能够相应增减司法辅助人员,灵活应对案件数量的变化,从而维护法官员额的基本稳定。

(三)裁判文书上网机制建设

美国联邦法院的案件管理与电子文书系统(简称:CM/ECF), 彻底改变了联邦法院与公众互动的方式。这种易于使用的系统允许律师将诉讼文件直接与法院在互联网登记,并允许法院文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存储在一个易于访问和管理的案件档案。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网址是:www.teniu.cc),所有诉讼文件都以pdf文件的方式储存,并且可以包含音频、视频,公众可以自由下载打印法庭的审判意见。

2008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根据《电子政务法》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

这些裁判文书中涉及到一些隐私部分在当事人(律师)登录系统时就提醒需进行适当处理,并由律师确认,不确认是难以完成登录过程,从而有助于形成可以向公众公布的版本。我国法院正在推进裁判文书上网的进程,但是较多的文书处理工作由法院 自行承担,牵扯的工作量较多。事实上,可以将系统打造成一个交互系统,允许当事人在系统内进行相应权限的操作,例如修正隐私事项和文书确认上传等;同时,探索将法院的部分行政事务,更多的外包于外界的商业公司进行处理,释放法院内部被行政事务牵扯的劳动力。

第三篇: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ss)授权成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一、普通法院(common court):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最高法院(Areopagus)

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 专门法院有:

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联邦法院的组成人员:

地方法官 642名 上诉法官 179名 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 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

一、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三、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Ambassador)、其他公使(minister)和领事(Consul)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第二类案件中,州与州之间的法律争执,初审管辖权为最高法院所专有。而一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或者一个州与另一州的政治实体(Political entity)、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或公民之间的诉讼,最高法院虽然拥有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让联邦下级法院去初审。

第四篇: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 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 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

第51条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

第52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事实的判决 第53条主事官第7章判决 第54条判决;费用 第55条缺席 第56条简易判决 第57条宣告判决 第58条登记判决

第59条重新审理;判决的修改 第60条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 第61条无害的错误 第62条执行判决程序的中止 第63条法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 第8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 第64条对人或财产的扣押 第65条禁止令

第65条之1担保: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 第66条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 第67条向法院提存 第68条判决方案要约 第69条执行

第70条特定行为的判决;赋予权限 第71条有利于或不利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的令状 第9章特别程序 第71条之1不动产征收 第72条补助法官;审理前命令

第73条补助法官;同意审判及上诉的选择权 第74条根据《美国法典》

第28编第636条第3款(4)项和本规则

第73条第4 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方式 第75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程序

第76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和诉讼费用

第10章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7条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8条申请期日

第79条书记官保管的登记簿和记录以及登记

第80条速记员;用作证据的速记员报告及速记译回文字 第11章一般条款 第81条一般适用性

第82条管辖区域及审判地不受影响 第83条地区法院的规则;法官的指令 第84条诉讼文书格式 第85条本规则的称谓 第86条生效日期 附件一:诉讼文书格式

附件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词汇英中文语义对照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1)异议(2)提供证明(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c)陪审团审理(d)显见错误

第104条初步询问(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c)陪审团审理(d)被告人作证(e)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

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第2章司法认知

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b)事实种类(c)任意采用(d)强制采用(e)被听证的机会(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g)指示陪审团 第3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第4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第401条“相关证据”的定义

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a)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1)被告人的品格(2)被害人的品格(3)证人的品格(b)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

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a)名声或评价(b)特定行为实例 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 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第411条责任保险

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第5章特权 第501条一般规则 第6章证人

第601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第602条缺乏亲身体验 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 第604条译员

第605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第606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a)参加审理(b)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第607条谁可以提出质疑

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b)行为的具体实例

第609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a)一般规则(b)时间限制(c)赦免、撤销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d)未成年人的裁判(e)上诉未决 第610条宗教信仰或主张

第611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a)法庭控制(b)交叉询问的范围(c)诱导性问题

第612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第613条证人先前的陈述(a)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b)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第614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a)法庭传唤证人(b)法庭询问(c)异议 第615条排除证人 第7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第702条专家证词

第703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第704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a)指定(b)补偿(c)将指定公开(d)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第8章传闻证据 第801条定义(a)陈述(b)陈述者(c)传闻(d)不是传闻的陈述(1)证人的先前陈述(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第802条传闻证据规则

第803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1)表达感觉印象(2)刺激的发泄(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8)公共记录或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

第804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a)不能出庭的定义(b)传闻证据的例外(1)先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他例外 第805条传闻中的传闻…

第806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第9章鉴定和辨认

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a)一般规定(b)说明(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5)声音辨认(6)声音通话(7)公共记录或报告(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9)过程或系统(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第902条自我鉴定(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3)外国公文(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5)官方出版物(6)报纸和期刊(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8)被承认的文件(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第903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第10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第1001条定义(1)文字和录音(2)照相(3)原件(4)复制品 第1002条要求原件 第1003条复制品的可采性

第1004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1)原件遗失或毁坏(2)原件无法获得(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4)附属事项 第1005条公共记录 第1006条摘要

第1007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第1008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第11章综合规则

第1101条规则的适用性(a)法院和治安法院(b)诉讼范围(c)关于特权的规则(d)不适用规则的情况(e)部分适用的规则 第1102条修改 第1103条标题

第五篇: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和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做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虽然这种做法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已为美国各方政治势力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

美国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除教学以外的其它营利性职务,甚至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并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才能得以超然地和真正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就有可能受到商业利益、有报酬职务或党派的影响而丧失独立、公正的地位。

法官应是公平的、中立的。法官必须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以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便是实行陪审团审理案件时,法官也可有巨大的影响。所以,法官必须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出现,因为这种现象可能会对陪审团和案件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法官应具备专业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法律事务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充分掌握法律的变化。这要比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要求更为重要,因为知识渊博的法官可以弥补律师出庭时的不足。法官也应营造一种有条理的工作气氛,在法庭上耐心、威严、谦和地对待诉讼当事人,陪审员和证人,并以同样的举止对待双方律师、法庭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法官应避免在任何公共场合谈论未决案件的情况。

法官应有助于建立、维护和执行相关的道德水平,以保护司法界的团结和独立。在管理本系统成员的行为时,司法部门保留对政府其他部门的独立性。如果一名法官发现另一法官有不道德行为时,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法官在法庭上对律师也应具有相同的义务,因为对于律师是否具备有专业能力或违反职业道德,特别是律师无效的和违反规范的行为,法官是最有发言权的。例如,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与其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客户尚未察觉,审判法庭必须通知被告以保护他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不受侵犯。

法官在从事法庭以外的活动时,应该避免各种不正当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如果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他就不能审理案件,因此法官无论何时,个人行为举止都应是值得公众信任和公平诚实的。法官受到公众监督,不得不承受比其他公民更为严格的约束。例如,法官可能无法成为某些机构的成员,因为某些机构的成员资格在种族、性别、宗教或血统上有歧视,这可能引起其他公众成员怀疑法官判案的公平性。法官不得允许其家人或朋友干涉司法行为,不得利用其职位声望谋取利益,法官还不得允许任何人认为某个个人或当事人对他具有特殊的影响力,这些规则都是避免使公众产生类似的印象。

法官仅限于参加纯私人、无公务的活动。他们不得参加有政府背景和公众事务有关的活动。但他们可以针对法律或司法运作撰写或发表演讲和对联邦法院发表建议。法官可以成为旨在促进法律制度的官员,参加慈善或民间活动,但不能引起他公正断案的任何问题,不得从事此类机构的基金捐赠活动。法官处理公务时,不得利用他的地位使其公正性受到影响,或者从事与可能成为其诉讼当事人从事的交易。

为了避免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联邦法律规定,所有的法官以及其他高层政府官员每年要申报他们自己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资产、负债、接受的礼物和报销费用。联邦法官和某些司法部门的官员的财务申报纪录由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保存,可以应公众要求随时提供。

法官不允许参加政治活动、法律执业和经商活动(投资除外)。从工作以外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如教学,不能超过大约法官工资的15%。

法官的监督机制

法官在美国体制中是独立的,同时,他们对道德法则的违反又受到纪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首先,法官(像其他公民一样)所承担的道德义务事先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被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法官已经被充分的告知了。其次,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审查委员会或专家小组就违反司法道德的现象进行投诉。这些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由法官和一般公众组成。第三,司法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将被公之于众。

尽管有许多外部机制对法官的权力进行制约,但是在美国社会中法律与法官的最高境界最终归于内部的制约,即法官们的自律。这些人或者放弃了在个人法律执业中赚大钱的机会,或者离开了政府高位和可以为政治家所支配的所有权力。他们这样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一种职业化意识和荣誉感,而这些是对美国法官滥用权力或贪污腐败的成功制约。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尊敬和敬仰法官,甚至在并不同意他们的判决时也是如此。

另外,任何人如果认为某个法官的行为对法院工作的高效快捷进行有害,或是某个法官由于身体或是精神方面的缺陷无法履行所有职责,都可以向该法官所在的巡回区的上诉法院投诉。如果投诉中所列举行为不符合法律中对于不当行为或是缺陷的定义,或者投诉与法官判决的好与坏有关,或者投诉属于琐碎小事,该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权退回投诉。实际上,大多数投诉都被退回。

如果首席法官没有退回投诉,他就必须任命一个由法官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来审查投诉中所说的事件,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和建议,递交给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司法理事会在考虑特别委员会的报告后,有权进一步调查投诉内容或是采取合适的措施,包括:要求投诉所涉及的法官自愿退休;证明该法官由于身体或精神缺陷,没有能力继续工作,从而产生一个空缺职位;决定暂时不再分配给该法官案件;公开宣布或者私下宣布对该法官的训诫;采取其他合适措施。

如果司法理事会认为一个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可能从事了犯罪行为,或者对法官的投诉自己无法处理,必须把此事呈请合众国司法会议处理。司法会议可以投票决定把此事呈请国会,进行可能的弹劾免职程序。实践中,弹劾和免职很少发生,一般是在一个法官已经被判犯有某项严重罪行的情况下。弹劾条款首先在众议院中被考虑。如果众议院投票决定弹劾法官,则这一问题将被移交参议院。参议院是惟一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的权力机构。在弹劾案中,被弹劾者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对弹劾决定判决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做出。弹劾案中的惩罚措施包括撤销职务和不得再任此职。被宣告有罪的当事人也将会被依法起诉、审判和惩罚。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法官更有效的一种质量监督来自美国的判决体例与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的大量报导。作为习惯法国家,美国的判决体例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传统:法官判决任何一个案子都采用判决书的形式。判决书的体例通常是:

一、首先对案件所涉及的重要事实做客观的描述与总结;

二、评介原告与被告(或其律师)的主要论点和论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适用先例、立法部门的立法意图、对公众利益的考虑等等,对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分析和论证,做出判决。在很多情况下,判决书就是一篇完整、严谨的论文,它把法官对一个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记录下来,从而使任何人都能据此对他的判决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感到信服。一件案子判决后,判决书通常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查询、借阅。近期的案子和判决书更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在互联网上检索和阅读。这种判决体例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透明度,成为对法官判案质量的一种有效监督和促进

美国联邦法院2012年年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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