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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3-112020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8 13:12: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浏览次数:1031 次 来源:江苏省家庭行业协会 作者:江苏省家庭行业协会 添加日期:202_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HOUSEHOLD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JSPH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真诚为家政服务行业服务,努力维护家政服务行业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经贸委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提供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七)了解、掌握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将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二篇:1.1.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angchun Old-ag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行业业务相关的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养老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作为,实行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长春市关于养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和企业依法经营;

(二)总结推广世界各国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配合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和自查;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协会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会员、企业和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

(五)以接受政府委托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的各类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相关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工作业绩的评估工作;制定各类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六)建立养老服务专家资源库,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制定适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的依据。

(七)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完成政府面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各项养老服务的购买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养老服务创新活动,为其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九)主办、承办、协办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为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养老服务合作提供平台;

(十)主办、承办、协办养老服务业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和展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养老服务的交流平台;

(十一)整合社会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的投融资需求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应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委派一人为其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协会职务自行终止,该单位会员可另行委派代表续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加入本协会的活动并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四)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管理信息资料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协会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议题公开讨论并表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拟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事务;

(六)行使市民政局赋予的权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负责人员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会费结余部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_年4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江苏省种业协会章程

江苏省种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江苏省种业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SEE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JS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全省性的跨部门、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组织。由从事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专家、学者、专业人员自愿参加组成,代表种子行业利益,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组织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服务种子事业,提高全省种业水平,为全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好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江苏省种子站。

第五条 协会住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农林大厦15楼 邮政编码:21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种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开展种子科研、生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贮藏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四)接受有关单位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调研、评估或鉴定;(五)开展种业方面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对外交往;(六)促进、协调省内外种子贸易;

(七)协助有关部门推广种子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

(八)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种子购销价格;

(九)调查、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组织全行业贯彻《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诚信机制,维护良好的种子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江苏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

(四)在江苏省内有业务的省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及其相关产品的 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第八条(一)的条件;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种子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名誉会员

对热心帮助我省种业发展,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的知名专家、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本协会名誉会员。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力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章程,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所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会可以聘请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及在种子行业有一定声望的同志担任协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以协会名义对外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协会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联络组。联络组设在各省辖市种子站(农技推广中心)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农林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农林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农林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农林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经202_年12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婚庆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婚 庆 服 务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襄城县婚庆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襄城县从事婚礼文化、婚庆服务、结婚用品、婚纱影楼等

研究、经营、生产、宣传等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行业性、非

营利性的民间协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利;倡导婚庆新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婚庆先进文化,规范婚庆行

业管理,推动婚庆产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团结本行业同仁,发挥行业自我管理职能,为会员企业发展服务,在政府、社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

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着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接受襄城县商务委员会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襄城县首山大道北段路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

为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基本职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积极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构,制定并实施本行业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执行政府对本行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反馈会员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上级制定相关政策和行业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和事项。

(三)举办婚庆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出版刊物。

(四)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婚庆服务机构、婚庆产品的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

(六)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解决会员单位及个人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维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的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定;

(四)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五)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个人会员须为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个人会员提供职称或证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经营、管理方面相关信息和经验,反映行情民意。

第十三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与协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特殊情况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襄城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候选人和罢免副会长六人、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六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

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两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的专业知识;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民主作风好,能听取并吸纳不同的正确意见,能严格遵守协会章程照章办

事。

(六)能协调政府与会员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

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主管本会财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查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福利待遇: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推荐,会长批准方能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襄城县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有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_年10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汽车服务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为保障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销售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济宁市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

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

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车展、培训等各项活动;支持协会网站和会刊两个宣传平台建设。

四、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

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

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六、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紧密配合,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销

售服务行业市场。

八、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

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九、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

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十、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一、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二、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

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四、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取消

会员资格。

十五、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联系人:高洪英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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