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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3-111893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7 13:21: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增多,外籍专家来校访问交流、工作十分频繁。外事接待工作又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纪律性很强的工作,为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教学、临床、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更进一步完善邀请短期外籍专家(三个月以下)的管理,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邀请目的

加强与国外高校、国际知名学者间的广泛深入的合作与交流,扩大学校国际影响。使教师、学生能够接触到本学科的世界前沿,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发展。

二、邀请原则与条件

(一)以新兴学科、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为依托聘请短期外国专家,被聘请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务。

(二)短期来访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昆明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顺访除外),需至少讲一个专题(学术讲座或报告至少三次以上),讲授内容是培养课程计划中的前沿课题或相关的最新知识。

三、外事接待工作要求

(一)外事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接待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二)我校方人员参加外事接待应衣着整洁、得体,言谈举止大方,不卑不亢,不迟到。

(三)我校方人员参加宴会人数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有关规定商定安排。

(四)各邀请单位须在外宾到昆明前10天将最后确定日程,接待负责人及全程陪同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交流科。

(五)在外事接待中,各邀请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外事接待规格或更改已审批过的接待日程,如确实需要提高接待规格、礼品费用,或因特殊原因需更改接待计划,必须先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请示,经该处同意并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凡原定来华日期更改或取消来访计划,应提前通知国际合作交流处。

(七)学校不为纯礼节性非公务来访者办理邀请手续。

四、邀请领导出席外事活动规定

(一)原则上不安排多位领导同时出席、重复会见外宾。

(二)邀请校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接见、宴请、会谈等), 须提前3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附相关材料(日程、背景材料、会谈议题、参加人员名单)。

(三)邀请校领导出席国际会议或有外宾参加的研讨会等,须提前3周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附会议日程、议程、领导讲话稿(中、英文)。

(四)邀请省级领导出席我校外事活动,须提前2个月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并附相关材料。由我处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五、邀请短期外籍专家来访申报程序

各单位及附属医院的办公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按时报送第二学年的邀请计划,并附上填报的《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籍专家申请表》。申报通知和相关材料将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在每年的10月初下发到各单位及附属医院。各邀请单位编报的邀请计划,经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商定审核通过,并由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通知各单位。

凡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访问(讲学、合作科研、参加各类学术研讨会或培训等)的外国专家(包括未报计划自酬经费的专家),均需按以下规定办理邀请手续:

(一)短期来访交流专家 这类专家是指需由我校发邀,并需申办云南省政府“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持“F”签证(访问签证)入境的专家。

专家来访日期决定后,需提前2个月将《昆明医学院短期外籍专家专家申请表》的复印件及所邀请的短期外籍专家的有关情况(1.专家简历;2.护照号及护照复印件;3.来访时间、联系方式4.来访日程等)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交流科,办理领导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手续,并上报省教育厅,待教育厅批复后,到省外办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1.审批时间:2个月;

2.批件:云南省政府“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3.国际合作交流处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传真给邀请来访专家,由其持该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申办“F”签证。

(二)顺访交流讲学专家

这类专家是指已由国内其他院校主邀请来华访问交流,不需我校办理云南省政府“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已持“F”签证(访问签证)入境的专家。

1.各邀请部门在专家来访日期决定后,提前1个月将有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请示及所邀请的短期外籍专家的有关材料(①专家简历;②护照复印件;③来访时间、联系方式;④来访日程等)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交流科,由国际合作交流处领导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2.审批时间:7天;

3.批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给邀请单位的复函。

六、专家访问结束后工作

(一)邀请单位应在专家离开后两周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交流科提交《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籍专家成果表》,要求内容详尽。

(二)应在专家离开后两周内完成有关的财务报销手续。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二篇: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外大学、研究院(所)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短期外国专家指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及校际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条

外事处负责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的管理工作。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外事处审批后方可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和交流。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1.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能够实质性的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邀请条件

1.短期外国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不具备该条件的外籍学者来访根据学校与 外方具体协商确定。

2.短期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3.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讲授内容明确充实,符合我校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4.短期外国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 邀请程序

1.校内邀请单位应在邀请外国专家来华1个月前,顺访专家在1周前填好《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报表》,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后,附专家个人简历及护照复印件报外事处。

口头告知外事处或学校领导,不视为正式申请。2.外事处审核申报材料。

3.一般专业学术交流来访由外事处审批,重要外国专家、校际合作来访由外事处报外事主管校长审批;邀请部长级以上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外交人员以及进行敏感性专业话题座谈,须向省教育厅、省外办报批。

4.需要持F签证入境来校进行短期讲学、项目合作的外国专家,外事处负责将专家个人材料报送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办理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5.审批通过,外事处告知邀请单位落实日程,组织接待。第六条 邀请函的起草与签发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按以下程序出具正式邀请函。

1.由学院邀请的,邀请单位用外文书写邀请函,经外事处审核批准后,由邀请单位发出。

2.由学校邀请的,外事处负责起草邀请函,由校长或外事主管校长审核签发后由外事处发出。

第七条 接待及经费安排

1.短期外国专家的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

2.以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来访,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相关学院或学科)具体安排。来访外国专家为国外政要、大学校长或著名专家学者,外事处负责接待工作。

3.接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来访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生活、工作安排,确保其顺利开展交流工作和人身财产安全。

4.以洽谈对外交流合作意向或签订校际交流合作协议为目的的短期外国专家或代表团来访,接待工作由外事处负责,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讲学交流事项。

5.通过省级、国家级外国专家引智项目邀请的短期外国专家,其机票、食宿、交通等来访费用由项目专项经费支出,外事处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工作。相关学院负责协助安排外国专家专业交流研究事项。

第八条 总结及评估 1.短期外国专家离校后7个工作日内,负责接待的单位进行书面总结,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外事处存档。

2.外国专家引智项目执行完毕7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执行人须认真撰写引智项目成果报告,并附齐专家来访费用票据报送外事处,经学校及外国专家引智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评估后,根据划拨项目经费与用途核销项目发生费用。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短期专家学者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昆明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医学院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按需派出、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短期因公出国(境)一般是指三个月以下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进修以及培训等。

二、派出审批

(一)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各单位、部门应制定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下一的派出工作计划向国际合作交流处填报《昆明医学院短期出国(境)合作与交流项目(团组)计划申请表》。经学校批准的计划还将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末应将本派出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须于头一年的10月底前将下一计划报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便事先向省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报送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外专局核准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的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培训类计划具体执行前,由学校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省外专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外办或其他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审批。对已列入计划,但具体组团不符合国家因公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团组,不予批准。

(三)凡集体或个人申报短期因公出国(境)的项目,应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明确目的、任务,严格把关,注重实效。禁止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项目。申报出国(境)项目,应以短时间、少人数、低预算为原则。从严掌握参加跨地区跨行业团组项目。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人员精干、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并视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人员和在外停留时间,节约出访费用。

(五)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任务、时间和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地区),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绕道旅行。严禁同时携带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护照出国(境)。

(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因受聘继续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经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批准申报出国(境)执行公务。

(七)我校副处级以上人员多次往返港澳需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八)凡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公务护照(通行证),通过因公渠道申办签证。严禁通过因私(包括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以及进行工作、考察、访问、交流、培训。

三、其他规定

(一)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出访期间指派专人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在规定15天内统一收回证件,并交回证件颁发机关。

(二)出访总结

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完成出国(境)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出访总结报告,报国际合作交流处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

(三)经费

有关短期因公出国(境)费用问题

1.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自筹经费并拟订使用计划,经国际合作交流处、财务 处审核后办理预支。凡需要使用科研经费的,需按科研经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2.短期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循“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标准和出国(境)用汇指标。国(境)外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及报销手续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总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礼品

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对外赠送礼品,要在出国(境)前提出预算;所受外方具有代表性的或较贵重的礼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自行处理;短期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原则上不在外宴请,如确实需要宴请的,应在出行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其他待遇等按学校颁发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办理程序

(一)本人填写《昆明医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二)短期因公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交流访问、合作科研、讲学、研修等事宜,一般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提交邀请函;赴台湾地区的,一般需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培训类项目需于头一年提交项目计划,经省外专局、国家外专局批准立项后,方可于次年实施任务申报审批手续。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接上述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短期因公出国(境)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申请人到学校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

(五)出国(境)任务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审批后,由云南省外事办公室(或省科技厅)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省外组团的签发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

(六)申请人到云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申请护照和签证或赴港澳通行证等手续。

(七)获准签证后,到云南省财政厅外经处、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办理批汇购汇手续。

(八)办理出国卫生检疫证件。

(九)出国(境)人员应于返校后十五天内将护照(赴港澳通行证)交回省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

(十)回国后一个月内完成有关外汇核销、帐务报销等手续,提交出访总结报告。逾期不交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的,将限制其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并将限制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的其他申请人员的出访计划。

五、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香港、澳门、台湾事务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

第四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中山骨科医院 关于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在我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以下称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引进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目的时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专家资源,加快我院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医院的整体综合实力。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外来短期工作人员是指来我院行使临床诊疗工作的外院人员,包括国内、外的医疗专家。短期工作是指定期来我院、或短时期内固定在我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因会诊临时来院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全院短期工作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的制定、人员的招聘、考核、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和管理。

第四条医务科根据医院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要求,汇总学科所需外来专家的类型及合作形式,上报人力资源部。医务科负责外来人员协议的签订、诊疗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生活的安排。

第五条国内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高级医师职称,在国内享有较高的学术地位,身体健康,有完成协议的能力。国外、港澳台等地来院工作人员必须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符合《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

第六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在当地注册的执业范围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第七条短期工作人员的薪酬及与我院的合作模式、合作目标、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等有双方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书。

第八条短期工作人员来院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时,原则上由我院进行处理,当事人有义务进行配合。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时,如是因为外来人员的责任时,我院有权根据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医务科对外来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成效进行追逐和评价,在协议期满后进行评估,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决定书否续聘。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有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七实施。

成都中山骨科医院

第五篇:昆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暂行规定》(昆农信联﹝202_﹞52号)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相互之间有关关联关系的借款主体的信贷业务额度合并计算,前述两户贷款的信贷业务额度合计为1400万元。根据《关于调整信贷业务权限的通知》(昆农信联

[202_]154号,202_年4月21日印发执行),东川联社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权限为300万元(含)、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为1000万元(含)。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农信联„202_‟312号)的规定,该笔贷款种类应为固定资产贷款(且根据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具备办理流动资金借款的条件)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云农信联[202_]198号)第二章第十五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限额)分级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衡量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信用环境、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自上而下核定信贷业务权限(限额),各级农村信用社在其权限(限额)内自主办理信贷业务,超越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一级审批(咨询)。”的规定。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章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的规定。

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2_‟321号,202_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

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四)以写字楼、宾馆、饭店(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50%……”的规定;

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2_‟321号,202_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并据此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原则上:……

(四)以写字楼、宾馆、饭店(包含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等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50%……”的规定。

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农信联„202_‟321号,202_年12月16日印发执行)第四章二十三条“……

(六)以船舶等交通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评估价值的60%;以通用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40%;专用机器设备一般不予接受抵押,如果接受,抵押率一般不超过经认可评估价值的20%……”的规定;

违反了《担保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及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

以上违反了《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云农信联[202_]332号)第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

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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