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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23-69569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5 16:28: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6-18 【生效日期】2009-06-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

总体方案》的通知

(哈办发〔2009〕2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6月18日

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与韩国的经贸合作与友好交流,推动对韩经贸合作战略升级,我市定于2009年10月19―23日举办主题为“友谊、交流、合作、发展”的第四届中国哈尔滨韩国周活动(以下简称“韩国周”活动)。本届“韩国周”活动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韩中亲善协会、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韩国富川市政府和中国韩国商会共同举办。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握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峰会取得重要成果的契机,坚持“求真务实、节俭效能”的原则,深入挖掘扩大内需、加大投资、巩固贸易的潜力,扩大合作规模,拓展合作领域,提升对韩经贸科技合作层次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活动

(一)开幕式暨市政府招待酒会。10月19日17时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市领导致开幕词;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总领事致辞;韩资企业代表致辞;省或市领导宣布“韩国周”活动开幕;招待酒会。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市接待办牵头承办。

(二)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中韩经贸合作论坛。10月20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多功能厅举行。邀请中韩政界、学术界、企业界代表围绕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中韩经贸合作实现共赢、中韩经贸合作与东北亚地区的发展、中韩经贸合作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哈尔滨市与韩国合作的战略思考、拓展哈尔滨市与韩国经贸合作的新途径等现实问题共商对策,特别是在推进哈尔滨市与韩国经贸合作、促进韩国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方面,为市委、市政府提出操作性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市政府领导致辞;中韩双方专家、学者作主旨发言;会议总结。由市社会科学院牵头承办。

(三)20世纪初的哈尔滨与韩国学术研讨会。10月21日上午在哈尔滨友谊宫多功能厅举行。中韩专家、学者对20世纪初的哈尔滨市与韩国在经贸、历史、文化等领域发生的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学术研讨。由市社会科学院牵头承办。

(四)哈尔滨市重点招商项目推介会暨中韩合作项目对接洽谈会。10月20日9时30分至12时在香格里拉大饭店举行。韩国政要、市政府领导致辞,韩国企业代表发言;我市重点项目单位推介招商项目,市信息产业局推介我市软件服务外包招商项目,中韩企业合作项目对接洽谈。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承办。

(五)经济合作项目签约仪式。10月21日14时在香格里拉大饭店二楼会议厅举行。宣布签约项目;合作双方签约。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承办。

(六)商品展销会。10月19―22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设置国际标准展位300个,展出面积11000平方米。展出商品主要来自韩国及在华韩资企业,包括机械、电子、轻工、通讯、家电、汽车、化工、医药保健、建材、纺织、旅游资源及产品、日用品、食品,以及国内适合出口韩国的商品等。由市贸促会牵头承办。

(七)体育交流活动。10月20日14时在哈尔滨商业大学体育馆举办中韩名人网球友谊赛;10月21日15时在市人民体育馆举办中韩跆拳道交流表演大会;10月23日上午在相关运动场馆举办中韩体育舞蹈大赛。由市体育局牵头承办。

(八)医疗卫生学术、技术交流活动。10月16―18日在哈尔滨市中医院举办中韩疼痛高峰论坛暨全国疼痛微创治疗研讨会;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朝鲜民族医院举办中韩医学专家疼痛微创手术治疗观摩;10月19日上午韩国专家参观哈尔滨市朝鲜民族医院,市领导会见并宴请中韩专家;组织中韩专家参加“韩国周”开幕式。由市卫生局牵头承办。

(九)在哈外国留学生汉语大赛决赛。10月20日9时在哈尔滨电视台千米演播厅举行。市领导为获奖者颁奖。由市教育局牵头承办。

(十)文化交流活动。10月19―28日举办第六届中国哈尔滨朝鲜族民俗文化节,开展传统文化体验、传统礼仪表演、传统游戏、朝鲜族传统饮食展等活动。由市文化局牵头承办。

(十一)在哈韩资企业座谈会。在“韩国周”活动开幕前先期举办。市领导及市经合促进局有关人员与在哈韩资企业及韩方企业人士座谈。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承办。

(十二)闭幕式暨新闻发布会。10月23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市领导作成果发布并宣布“韩国周”活动闭幕。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大型活动办、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承办。

三、相关工作

(一)邀请接待工作。按照适度控制和压缩非经济界人士邀请规模,加大引进韩国战略投资机构、经济协作机构、知名企业力度的原则,开展好邀请工作。本着节约、效率的原则,尽量减少分散组团出访。市领导率团赴韩国推介、邀请;依托富川市政府、韩国驻沈阳总领事馆、中国韩国商会等韩国主办方开展邀请;协调韩国航空公司开展旅游包机业务,争取更多韩国游客到哈旅游;派遣邀请工作组赴韩跟踪邀请。同时,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切实做好来宾接待工作。由市外侨办、市经合促进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二)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宣传工作方案;邀请韩国主流媒体组团来哈采访,介绍我市的历史文化、自然风光等,推介“韩国周”活动;协调中央和省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宣传、报道“韩国周”活动;组织市属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报道;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东北网哈尔滨网页和知名国内互联网站滚动发布信息;制作哈尔滨“韩国周”系列宣传品;组织好新闻发布会,介绍“韩国周”活动内容、特点和工作情况等。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

(三)环境整治工作。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等主要活动场所周边区域增设灯饰小品,搞好亮化、美化和彩化;清理整顿各类牌匾、广告、旗幌和基建工地,做到整齐、规范、美观;提高街路保洁质量,确保一、二类街道和重点区域环境整洁干净;更新改造土路和背街背巷道路,修缮破损人行道,改善居民庭院环境和社区广场建设,优化城市综合景观布局;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在宾馆、商店、机场、火车站和主要街路、旅游景点等窗口单位悬挂宣传标语,烘托活动气氛;大力整治城市交通秩序,依法查处违章营运、超时等客、野蛮拉客等行为,加强出租车、公交车车容车貌整饰及文明服务等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人都是哈尔滨形象,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社会氛围。由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四)安全保卫工作。对各类活动场所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依法从严查处违章驾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通顺畅安全;全面开展防火、防盗、防爆大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宾馆、饭店管理,搞好饮食卫生,确保食品安全;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由市委保密办、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交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等部门负责。

(五)经费筹措工作。活动经费采取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社会赞助、有偿出让活动冠名权和广告权等多种方式筹措。开、闭幕式费用和按外事规定应享受相应待遇的韩国官方代表团人员、韩国知名投资机构、大企业主要负责人、著名专家学者等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市财政负担或补贴;区县(市)政府承办的活动经费由本地区财政负担;其他活动经费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和社会化筹集,针对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的特殊情况,对展会活动可给予适度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大型活动办、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韩国周”活动筹备委员会。负责对活动实行统一领导。主任:杜宇新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张效廉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副主任:姜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姜国文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少良市政府副市长王莉市政府副市长张显友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二)筹备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活动组织实施中的领导和推进工作。

主任:姜明(兼)

副主任:姜国文(兼)

张少良(兼)

王 莉(兼)

张显友(兼)

1、综合协调部

部长:姜国文(兼)

副部长:石嘉兴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

总联络员:杨爱国 市大型活动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城管局、市交通局等。

职责:负责活动及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检查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工作进展和需要召开协调会、例会;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宣传报道、筹措活动经费及各项综合协调工作。

2、经贸交流部

部长:张少良(兼)

副部长:杜传东 市经合促进局局长

总联络员:艾晓庸 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合促进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哈开发区管委会等。

职责:负责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

3、文体卫交流部

部长:张显友(兼)

副部长:杨晓萍 市文化局局长

总联络员:徐鹤东 市文化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社科院等。职责:负责文化、体育、卫生等活动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

4、邀请接待部

部长:王莉(兼)

副部长:谢沛海 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

张天波 市外侨办主任

总联络员:刘德本市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

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接待办、市外侨办、市大型活动办以及承担接待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

职责:负责邀请接待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做好与韩方主办、协办单位的沟通联络等工作,筹办市政府招待酒会。

5、安全保卫部

部长:韩峙 市公安局副局长

总联络员:史平市 公安局大型活动保卫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保密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信访局等。

职责:负责各类活动场所安全防范和交通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承担接待宾馆、饭店的饮食卫生监督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信访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韩国周”活动,对于有效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明确任务、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加强对日常组织推进工作的督促检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各地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以加大投资、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扩大出口、改善民生为导向,认真筛选项目,独立负责地开展好招商活动,并积极组织企业与韩方对接洽谈。负责经贸活动的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做实做细客户邀请以及展会招展工作,把招商招展任务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邀请接待部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优势资源,分门别类、精心细致地做好政要、企业、知名人士等邀请工作。要加强对活动经费的管理,本着节约、效能原则,对拟办活动进行筛选,鼓励和提倡采用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方式,节约财政支出。

(三)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各牵头承办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增强大局观念,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涉及商品进出关以及检验、检疫等事宜,市直有关部门要主动与海关、民航、商检、边检等部门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中省直有关部门为“韩国周”活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6〕 30号 【发布日期】2006-08-11 【生效日期】2006-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6〕 3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人才队伍,确保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坚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方针,整合资源、明确重点、强化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6万人左右,农业人口中每万人拥有农村实用人才300人,初步建立起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体系和队伍。重点抓好四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生产技术实用人才。围绕我市优势粮食产业、绿特食品产业和畜牧业,加强种养殖生产技术培训,到2010年,熟练掌握较先进种养殖生产技术、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农民达到11万人左右。?[JP]

――市场营销实用人才。大力培训农村市场营销人才,发展各类农产品营销组织,壮大为农业流通服务的中介人才队伍,提升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营销大户的经营管理水平,壮大农村营销管理人才队伍,到2010年,农村市场营销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左右。?

――产业经营管理实用人才。大力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增加高素质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数量,充分发挥其龙头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农产品销售拓展出路,到2010年,农村产业经营管理实用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

――科技服务创新实用人才。大力发展高素质、高技术、具有创新精神,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我市优势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年轻的拔尖人才,到2010年,培养掌握前沿农业新技术的项目执行人1000人、科技推广服务人才1万人左右。?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农村实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1、进一步整合区、县(市)现有农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以区域内的农广校、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农技推广中心等机构为基础,由相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交通便利、师资雄厚、设施完备的原则进行筛选,选择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建立起高、中、初结合,完善配套的农村实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2、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统计掌握各农技推广中心、科研院校、职业学校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基本情况,形成有一定规模、门类相对齐全、相对固定的科技人员师资队伍,国家机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参加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并为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3、制定有利于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或合作举办农业职业学校。?

4、发挥乡(镇)和村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方面的基础作用。搞好基础技能培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工作,统计掌握本区域内农村实用人才信息,选拔和输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深造。?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1、确定培训对象。一是具有中等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是农民专业技术骨干;三是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农村中的科技示范户,专业协会中的骨干,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致富带头人;五是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营销骨干,为农村科技成果转让、农产品销售等牵线搭桥的农村经纪人、农村营销大户,具有一技之长并能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工巧匠;六是能够组织带领农民致富的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对在乡青壮年,特别是回乡的大中专和中学毕业生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把扫盲和学习生产技能紧密结合起来。?

2、制定培训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要有目标、有措施,各区县(市)、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人数、种类、措施和方式,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培训效果。?

3、精选培训内容。要根据本地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对劳动力的技能需求,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着力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对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和职业角色转换能力。?

4、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强化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人才培训等工程,强化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进一步强化哈尔滨市农业信息网建设,积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大力开展农村科技示范户培训、“科普之冬”培训及农业种养大王评比选拔活动等,切实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因材施教、讲求实效。?

(三)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

1、开展农村实用人才技能鉴定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村实用人才特点,健全评价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坚持“业绩为主、效益优先”的原则开展评审认证,完善农村技术职称评定标准、程序。农业部门要搞好“绿色证书”培训和颁证工作。对鉴定合格人员,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市农村逐步形成现代化的劳动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要在良种供应、技术培训、农业产业化项目等方面给予农村实用人才“优先、优待、优惠”等政策,降低农副产品加工营销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办门槛,鼓励农村实用人才积极参与政府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招投标,积极支持农村实用人才领办、创办各类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农村各战线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作出成效的农村实用人才,以及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饲养等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营销大户、有突出贡献的基层党员干部等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 大力宣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做好农村拔尖人才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更多的农民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的数量。?

4、对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法定程序聘用他们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或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配办法,农村实用人才在科技开发、科技承包或服务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知识产权与合法收入。?

5、对农村实用人才在政治生活上给予关心。及时把思想素质好、贡献大,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实用人才吸收到党内来,积极培养、大胆使用。?

(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县(市)级农村人才市场。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村人才,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与城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贯通的农村人才市场体系。?

2、大力开展农业引智工作。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级农业人才和先进农业技术成果,通过引进国内外农业专家,解决我市农业科研领域中的难题;注重组织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等农村实用人才与国内外专家进行交流,开阔眼界,提高技能。支持留学回国的农业科技人才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为其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和环境。?

3、巩固完善农村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推广服务和工作体系,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待遇,不断完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重要作用。?

4、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鼓励并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下乡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开展实用技术讲座,提供全程式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5、建立完善农村专业协会组织。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农民专业协会组织的成立,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强化规范性建设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专业协会组织为企业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的功能。?

(五)推进“村村大学生”计划?

充分发挥农村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主体作用。各地区要树立人才是资本、人才流动就是资本流动、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新理念,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鼓励本地农村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区、县(市)制定吸引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就业的优惠政策,创新吸引人才方式,大力引进农村急需的专业大学生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委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区要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能,加强指导与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的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对已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地区,所需资金通过人才发展资金安排;没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在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领域,建立起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人才开发机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2008-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

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哈厅字〔2008〕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越权设立行政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或名称,不得擅自将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机构。今后,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审批设置合署办公机构和加挂牌子机构。各地区要自行清理和消化未按管理权限批准、在机构限额外增加的各种机构。

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哈编字〔2008〕44号)精神,能由现有部门承担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以及能通过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解决问题的,不再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必须由依托部门或机构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请示,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由本级党委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对于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

严格控制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数额。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因职能增加、转变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设立新的内设机构,要积极通过部门或内部整合,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办理。

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和省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对市和区、县(市)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与分配。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除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解决。政法专项编制只能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系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对不同层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调整;不得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混合使用;不得超编制进人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继续贯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编〔2005〕113号)精神,对现有工勤编制和人员按照“空一减

一、走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消化,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消化和解决富余人员,做到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在编制控制总额外招收公务员,不再增加工勤岗位和人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我省乡镇编制使用办法的通知》(黑编办〔2007〕28号)要求,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本乡镇和所在区县(市)乡镇总体行政、事业编制均有空余的前提下,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将所属乡镇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的增设。市副局级、县(市)副处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副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在省规定的限额内,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并报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机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事业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和规范事业编制管理。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负责本级事业编制的核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范围内进行调整。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县(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在省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核定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冻结全市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事业编制只能用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申报,提出专题请示,分别主送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机构编制部门受理。凡是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会议提交审定(议)事项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要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再提报审定(议)。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事项。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受理。

各业务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业务部门对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宜提出的任何要求及制定的行业标准,一律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下级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给予资金、项目支持及应对各种检查为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

四、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职责争议协调暂行办法》(哈政办发〔2007〕22号),加大行政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均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并实行与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联网。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建立机构编制预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前,要先将请示的理由及相关材料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对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属新增工作任务或有利于解决职责交叉等问题的,符合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的,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和登记,允许其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提出请示。对于未经初审的各种请示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建立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坚持实行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在不突破省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及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建立编制、人员数据库,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编制的余额比例,鼓励实行日常精简人员编制(含自然减员)的预留机制,增加人员编制存量。除国家、省政策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照“加一减

一、加减平衡”的原则使用编制。今后凡需新增编制的,一律在本地区、本部门编制限额内调剂解决。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推进机构编制实施联动管理的办法和途径,继续按照《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哈编办联字〔2004〕185号)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经费预算和社会保障等实施联动管理。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推进机构编制的联动管理,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凭组织、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量,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超编制进人和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委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情况,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为机构编制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搞好协调,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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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范文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2007-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哈厅字[2007]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王 颖 市委副书记

? 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大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聂云凌 市委常委、秘书长

? 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 由立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付智君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边洪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毕德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 吕桂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 曲维嵩 市建委副主任

? 朱 海 市国资委主任

? 邬家连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 刘玉润 市纪委副书记

? 齐佳民 市司法局局长

? 孙智力 市发改委主任 ? 杨洪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 杨靖武 市农委主任

? 佟 彦 市政协秘书长

? 张力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张基春 市信访办主任

? 季卫国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 夏秀成 市人事局局长

?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 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 展来印 市委副秘书长

? 韩博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 傅 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潘洪仁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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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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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哈尔滨市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4]40号 【发布日期】2009-09-02 【生效日期】2009-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办发[2004]4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针对当前我市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趋势,为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负责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总结交流有关方面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成功经验,推动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一)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二)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做好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解决好思想问题。

(五)搞好各有关方面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合力。

三、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召集人:王颖(市委副书记)

方世昌(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朴逸(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张桂华(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世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陆文君(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聂云凌(市政府副市长)

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

展来印(市委副秘书长)

孙克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主任)

张福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范德武(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高迎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李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毕德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驻京办主任)

陆兵(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市国资委主任)

卢国惠(市政府副秘书长)

曲 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

宋建滨(市政协秘书长)

佟彦(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贺晔(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文成(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王克伦(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傅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维绪(市公安局局长)

吕玲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国铮(市民政局副局长)

傅琛清(市司法局局长)

朱守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三基(市人事局局长)

李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边洪霄(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杨学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洪坡(市法制办公室主任)

徐涛(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方春梅(市总工会副主席)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展来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毕德昌、曲磊(常务)、纪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劝返协调组、综合组和案件督办组。

根据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我市成立五个专项工作小组,即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同志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同志 任副组长;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工作小组,由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任组长,市房产住宅局局长边洪霄同志任副组长;国有企业改制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陆兵同志任组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徐涛同志任副组长;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丁坚同志任组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邬家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立都同志任副组长;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同志任组长,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同志任副组长。

五个专项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协调,五个小组的在京工作人员由市驻京工作组统一指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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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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