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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3-936627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6 00:41: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2_〕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2_〕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含校长,下同),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坚持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服务、为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的宗旨,体现“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创新模式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和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取得新突破。

第二章 培训基本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其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校本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在职正(副)校长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学校管理类培训不少于270学时、学科类培训90学时;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 凡年龄男57周岁及以下、女52周岁及以下的我市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均须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应按要求参加校本培训,其它类型培训可自愿选择参加,学校应予支持。

第六条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岗位实践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一年试用期结束后,方可转入个人5年周期专业发展培训。

新任校长岗前或到岗1年内须完成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校长到岗第一年内所接受的规定培训学时不列入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第七条 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项目,其培训时间可计入周期内参训学时数。

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全过程培训学时折算不超过180学时。

赴宁波市外全职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

第三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筹措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规划和落实教师培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考核、评估等政策。

市教育局成立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面向本市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指导培训资源开发和培训项目申报、审核。各县(市)区也应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

第九条 校长是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目标,制定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训。要认真做好教师参训审核工作,每学年应统筹安排约20%的教师参加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

学校应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好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并及时更新教师基本信息库,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要将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转正定级、绩效考核、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教师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校本培训效果。

学校要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个人档案》每位教师一册,实时记录参训情况、学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档案》记录并汇总学校各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教师应结合学校工作安排和个人成长需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向学校提出参训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时上网申报,准时参加培训,不无故取消或中断已申报项目的学习。

第十一条 依托“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教师基本信息维护、培训机构项目申报与审核、教师参训报名与审核、培训过程管理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教师全员培训、校长提高培训等常规培训项目主要通过“管理平台”发布,供教师、校长自主选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指定性培训及部分专题培训,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文件形式发布,有关人员按要求参训。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费用一般由学校统一向相关培训机构支付。其中,网络选学工作全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报名人数及项目,统一向相关培训机构支付50%的“培训费”(不含食宿费)。

第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教师因参加指定性培训项目或个人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参加所选项目培训的,须由本人向相关培训机构出具由所在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说明,否则视作无故缺课。

第四章 培训机构与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教师〔202_〕103号),培训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方可开展教师培训。

第十六条 各培训机构应以满足需求、保证质量、凸显特色、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应培训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项目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师资、内容、方法、时间、地点及培训经费标准等。

90及以上学时集中培训项目的设计,应合理安排实践培训环节所用学时比例,以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根据服务培训对象覆盖范围,培训机构应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上交相关《项目申报书》,其中,跨县(市)区培训的,报宁波市教育局审核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网络项目申请。

我省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报(具体时间按省教育厅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审核后,须在规定时段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发布,供教师自主选学。培训机构须在具体项目开班7天前制发“电子培训通知书”;培训完成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总结培训情况并向相应教师培训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鼓励培训机构之间、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之间开展培训合作,联合申报培训项目。鼓励培训机构采用上门服务的形式开展教师培训。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既竞争又合作的培训机制。

学校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开设面向本校教师的培训项目(校本培训除外),需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网上选课过程包括教师选课、学校审核、教师二选、学校二审、培训机构复核等环节,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就教师选课申请做出回复的,视作同意。选课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学校及教师个人凭用户账号登录“管理平台”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按程序正常退课的,相关培训机构退还已收取的相关培训费用;对无故缺课人员,培训机构可以不返还已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市教育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指标等参照我省各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每年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作为延续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培训机构培训资质。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并将其中不少于70%部分核拨到校,用于教师培训,其余30%部分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六条 面向本市教师的培训项目,单位课时报销标准为10-35元,其中,全员培训10-25元,骨干教师培训15-35元;住宿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校长及高端培养培训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位课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预留骨干培训、专题培训、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及其他需要学校统一支付的培训经费,合理确定每位教师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数量。学校师训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培训,自本细则制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幼儿园教师(园长)培训参照本细则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另行明确。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_年11月10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心得体会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心得体会]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心得体会

这个暑期,我参加了瑞安市教师进修学校组织的小学语文文本解读的教师培训班,在8月8日——8月14日这短短9天学习中,我受益匪浅,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心得体会。

在这9天的培训中,让我最感感动的是班主任林老师,她不顾天气的炎热,每天到学校与我们一同学习,真是一位值得我们学习的尽职尽责的老师。在这9天中的出现的问题,班主任林老师总在第一时间与我们交流,与上级沟通,努力使我们这9天的学习环境更加的舒适,饮食习惯尽量满足我们的要求。

让我最感折服的来为我们授课、与我们一起探讨文本的专家和一线优秀教师。他们同样不顾天气炎热,甚至有个别大老远的从别处感到瑞安为我们上课。他们遵守授课时间,用精彩的授课方式为我们讲解、示范、指导,表现出了极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这些无不让我感到钦佩,并将时刻鞭策着我不断学习,不断进步,心得体会《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心得体会》。

这9天,既忙碌又充实!既疲惫又紧张。但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收获是丰硕的:我们进一步把握了课标的精神,领会了教材特色、增强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了我们的专业意识。此次学习使我在教学理论和教育观念上得到了大量的补充。聆听了“小学语文文本解读”、“文本细读、阅读话题、语段教学的智慧探寻”、“略读课文的教学设计”、“练习与作业设计”、“把好大方向,做细小技巧”等专题讲座,使我们们开辟了新视野,使我们改正一些曾经出现的错误并冲击了头脑中原有的教学思想的观念。如“把好大方向,做细小技巧”习作专题讲座中,颜老师强调注重学生平时的积累,要引导学生进行言语迁移。在批改时则注重激励学生为主,寻找习作中的亮点,精批略改,树立学生习作的自信心,意见少提,一点点让学生进步。这点我是尤为赞同,用这种方法批改过一个学期,发现改作文也不用怕了。

紧接着在10月13日到10月21日,我们来到我们的实践基地实践。我们观摩了陈老师精彩的教学,自己也积极参与实践活动,在与同伴的研讨交流中提高了备课、教学实践的水平;陈老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让我敬佩,可以跟着这样一位老师学习真是幸运。

培训即将结束,看一看自己记录的听课笔记,翻一翻自己随手记下的的批注,心中感到十分的高兴和充实。当然外在的知识要内化为自己的教学能力,就必须用理性的思维,挑战的眼光去审视、吸收、创新。本次培训老师们的“点化”和“引领”,就像教师成长道路上的那盏明灯,引领着我想更明亮的方向前进。

第三篇: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市职成高„202_‟5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2_‟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2_‟175号)精神,结合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实际,制定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为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2_‟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2_‟175号)精神,结合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实际,制定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紧扣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战略目标,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开展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服务。

2.培训内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知识类(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现代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教育科学研究等)、学科专业类(学科本体性知识、学科课程标准与教材分析等条件性知识、学习与学生心理、教学理论与实践等)、实践活动类(课程教学、班级管理)和修身养性类等。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除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内容外,还应包括教育政策法规、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针对不同专业发展阶段,教师培训内容可有不同的课程模块重点,每年可确定一定的必修内容。

3.培训工作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高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远程培训相结合。

二、培训对象与基本要求

1.培训对象: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2.基本要求:实行五年为周期的学时管理制度。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还可以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小于48学时,其中校本培训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三、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1.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和公布。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由所在县(市)教育局负责,市级及市区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由金华市教育局负责。金华教育学院和县(市)教师进修学校应当成为实施专业发展集中培训的主体单位。

2.建立培训项目审批制度

每年二月份、八月份,培训机构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的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培训对象为所在县(市)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须报所在县(市)教育局备案。培训对象为市区的中小学教师的培训项目,须报金华市教育局备案。跨县(市、区)培训的,报金华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每年三月份、九月份向培训对象公布培训项目。

3.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项目和课程的开发

培训机构要深入了解教师的需求,了解教育教学改革的重点、方向和新要求,了解中小学教育及课堂教学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提供教师渴望的项目和课程,满足教师多样化、个性化的要求。

建立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讲师团,为全市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加强市、县(市)教师培训机构间的统筹与合作,开发高质量的培训项目和课程。

四、培训的管理与考核 1.实行教师培训网络平台管理

全省建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为每所学校、每位教师设立单位和个人专用培训账号。教师的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获取参训信息、培训档案记录以及学校对本校教师参训情况的审核意见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

省“管理平台”每年两次发布可供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信息。每位教师可适时登陆浏览和筛选。教师个人应注意结合本人所处学段、学科、岗位、发展阶段及学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选择。

选课分“初次选课”和“二次选课”两阶段。初次选课结束时,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将根据培训的具体对象范围以及学校工作总体安排,对教师选课申请给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教师选课申请获通过后,应按相关培训机构所发出的“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由老师任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和部分指定项目培训的基础信息资料,依权限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管理平台”。

2.学时确认

教师的学时确认由市、县(市)教育局负责,具体由金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校承办。

教师培训机构学时确认程序:参加辖区内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3学时计。培训结束,由教师培训机构按参加的实际天数给予核记;参加辖区外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凭相应培训证明材料向学时确认机构申请确认学时。

校本培训学时确认程序:每年的9月,各校向学时确认机构上报本学年的校本培训计划。第二年8月底之前,各校上交实施校本培训的具体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主讲教师、讲座内容、教师参加培训的点名册等,然后由学时确认机构审核,确定校本培训学时。

每年9月上旬,学时确认机构将当年确认的学时册报所在地的教育局职能部门审核。教育局职能部门对当年确认的学时册审核后,于9月中旬通过当地教育网进行网上公示。

3.制定五年规划和发展计划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4.培训选择

教师应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项目、内容、形式和时间,结合自己的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选择时应坚持以选择本地区培训项目为主的原则。

五、经费保障

1.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浙委„202_‟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_‟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绩效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教育局要主动向政府汇报,与财政局沟通,足额筹措教师培训经费。

2.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规定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3.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

1.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成立市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教师专业发展指导工作。

2.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要扎实有效地抓好教师校本培训工作。要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计划,每年应有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要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3.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金华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级和区级培训项目的考核,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对所在县(市)培训项目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培训效果是否符合参训者的要求等,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4.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市教育局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并争取列入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5.建立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培训统计工作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6.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研、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七、补充事项

1.县(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专业高一个层次的学历进修,在读期间可抵当年的脱产培训48学时。

2.本意见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浅谈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

浅谈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

天台县教育局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蒋骁华

[摘要]在教育改革深入发展的今天,人们对教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从信息技术学科特点出发,在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必要性、内容和策略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阐述对中小学信息技术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信息技术 教师 专业发展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教师是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关键所在,课程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处决于教师的素质。由此,教师的专业发展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信息技术是一门新的学科,信息技术教师是一支年轻的队伍,与其他学科教师相比,信息技术教师更面临着专业化发展问题的严峻挑战,这是摆在信息技术教师前面的一项战略课题,信息技术教师必须要有强烈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只有坚定地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早在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对教师专业化作出了明确说明,提出“应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的职业,这种职业要求教师经过严格地、持续地学习,1

获得并保持专门的知识和特别的技术。” 上世纪80年代后,教师专业化运动的重心开始由关注教师的地位论转向关注教师的角色论、实践论的转变。可以说,时代赋予了现代教师专业发展的新内涵,在传统“专业特性”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新的含义——有能力通过系统的自我研究、通过研究其他教师以及通过课堂实践中对有关理论的检验,实现专业上的自我发展,并且从更宏观的角度来审视教师专业发展。

由上可见,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指“教师自身专业素质,包括知识、技能和情意等方面的不断提升、持续发展的过程,是由非专业人员转向专业人员的过程”。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是教师成为研究型教师。在现代社会中,教师不仅是一种职业,更发展成为是一种专业。如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能力、经验和道德修养,并且能在实践中实现自我发展。

二、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的必要性

专业发展是信息技术教师的当务之急和必由之路,具体表现在:

1、专业成长是改变信息技术教师生存状况,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众所周知,信息技术教师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在学校中往往扮演着多种角色,既是信息技术教师,又是机房管理员,电脑维修工,还要维护校园网,给其他老师制作课件,甚至还兼着学校的打字员、电工等等。以至于信息技术教师大都忙于应付这些“杂事”,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做好教学工作,更谈不上专业发展,相信这是困扰许多信息技术教师的一个难题。

信息技术教师付出比别人更多,却很难得到回报和认可。虽然形成这种状况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通过教师专业发展,是改变信息技术教师生存状况,实现自我价值,赢得尊重和认可的有效途径。

2、专业发展是时代对于信息技术教师的要求。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对于信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要求也越来越高。信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信息技术教育应承担起培养这种

素质的职责。信息技术教师只有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提高自身专业素质,才有可能培养出适合信息社会的人才,这是社会对于我们的必然要求。

3、专业发展是教学的需要。在信息时代,课堂和教师不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途径,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到很多新的知识,在某一领域超过教师,教师的知识权威受到挑战。另一方面,新课程倡导教师角色的转换,由原来的处于中心地位的知识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这些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必须要有更宽的知识面和更深入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未来教学的需要。

三、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教师专业化发展包括学科专业知识、教育能力、职业道德三个方面。教育部师范司编撰的《教师专业化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明确地把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作为教师专业化的三大标准。

1、专业知识。信息技术教师除了要具备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熟悉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方面的专业知识,两者缺一不可。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速度非常之快,与其他学科教师相比,教师必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了解和跟踪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趋势。

2、教育能力。指来自教学实践的能力和经验,教师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它体现了教师劳动的创造性。因此,教育能力的实质是实践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信息技术教师存在 “重技术、轻教学”的现象,比较注重技术方面的钻研,而忽视了教育知识的学习、教学能力的培养,导致在教学中存在不足。教师也需要全面发展,仅有精通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信息技术教师要加强教育理论学习和教学业务的钻研,只有用两条腿走路,才能走的更好、更远。

3、职业道德。包括敬业精神、服务意识、开放心态和创新意识等。信息技术教师除了要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外,还须努力提高自身信息伦理道德的修养,尤其要模范遵守网络的道德规范,为学生树立良好榜

样。

四、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

1、立足课堂,提高信息技术教学水平。教学是教师的天职,课堂是教师的最重要的“战场”,教学质量是衡量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标准,对此信息技术教师在思想上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分清主次,抓住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教学,提高学生信息素养。只有立足课堂,面向学生,在教学实践中提高和磨练自己。才能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这是获得专业发展的先决条件。

2、教学反思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教学反思是指教师在实践中对自身的教学实践进行自我观察、监控、调节和自我评价。具体包括对备课、上课、课外作业与辅导、教学评价等各教学环节的反思。美国心理学家波斯纳提出教师成长的公式:成长=经验+反思。说充分说明了教学反思在教师专业成长中的重要性。信息技术教师同样要学会反思,善于反思,使之为一种日常习惯,形成“实践->反思->提高”这样一个良性的循环。通过教学反思,可以使教师将理论与实践、思想与行动联系起来,提高教师的问题意识和教育科研能力,从而促使经验型教师向研究型教师的转化。

3、通过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教师即研究者”的早期倡导者布克汉姆曾经说过:研究不是一个专有的领域,而是一种态度。一名优秀的教师应该具有强烈研究的意识,是一个在教学中善于发现问题,并且通过研究解决问题的教师。

近年来兴起的校本教研就是一种操作性强、非常有效的研究形式。它是指学校根据本校及其教师的需要,以问题为中心,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各种资源,组织指导教师从事适合本校教育教学需要的研究活动,促进教师专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活动。校本教研的目标是让教师从“教书匠”发展为“研究者”,实现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校本教研不同于专业的理论研究,它着重考虑如何解决教学中出现实际问题。因此校本教研必须要有明确的主题,要培养教师的问题意识和问题捕捉的能力,善于在教学中发现问题,并把它作为校本教研的主题,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又注重经验的总结、理论的提升、规律的探索。校本教研不应拘泥于某种形式,但务必追求实效,防止校本教研随意化、形式化、空泛化。

除了开展校本教研,信息技术教师还要加强与同行或其他学科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教研不能局限于学科内部或学校内部,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教研,一个学校信息技术教师的人数一般都不多,开展校内教研有一定困难,学科之间、校际之间也有必要开展交流,向其他学科教师、外校的同行学习、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4、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师专业发展

信息化环境给教师专业成长带来了跨越式发展的机遇。通过网络,极大的开阔了教师的视野,增加了交流的机会。将以往的封闭独立的环境转变为交流丰富的、师生共同成长的、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环境。信息技术教师本身具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能力,信息技术教师要善于利用这一优势,积极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通过专题网站获取资料、信息。网络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如以“信息技术教研网”作为关键词用google进行搜索,找到了2,010,000多个网页,可见网上相关的资源之丰富。但网上的信息浩如烟海,要学会如何筛选、鉴别有价值的信息,为我所用。

通过论坛交流经验。很多网站上都有专门信息技术的论坛,如:如苗逢春博士主持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网上的论坛(http:///nrcce_bbs/index.php)。很多经验丰富的同行和专家相聚在论坛上,发表见解,交流经验,热心的帮助你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营造了良好的交流和研究的氛围。

教育blog和基于blog的教育叙事是近年来迅速发展的一种新的应用

形式。通过blog,找到表达自己的空间和机会,会拓宽社交范围,获取更多的社会承认。

总而言之,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是漫长而复杂一个过程,需要我们不断的学习与探索,实践与磨练,追求与付出。信息技术教师队伍的素质决定着信息技术教学的未来,相信通过我们不懈努力,一定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信息技术教师队伍,带领我们的信息技术教学走向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浅谈信息技术教师的专业成长》倪望跃 《走向校本研究》叶平《信息技术学科教师队伍建设断想》段 青

第五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培训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第六条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5年规划和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第三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七条 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认定条件由省教育厅统一制订和公布。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 成立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培训机构按照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县(市、区)培训的,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九条 省教育厅依托门户网站,建立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相链接的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参与我省教师培训的机构均须在培训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资质条件、培训项目及具体内容,以方便教师和学校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须对公布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省级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适当补助奖励。在全省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2_〕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统一培训和补助奖励市、县(市、区)级教师培训。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统筹使用本级财政教师培训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比例经费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下拨经费,适当兼顾培训类别、人数,确定单位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60学时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第十二条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鼓励社会和个人资助教师培训工作。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以市、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整合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县级教科研、电教等现有相关教育培训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设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第十七条 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实行再检查。若再检查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省教育厅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育强县和教育现代化水平评估考核指标,列入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其学时折算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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