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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3-76859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5 15:42: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无情辩论材料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反驳法律无情辩论赛中,正方(法律有情)提出的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问题

例规定孕妇不能判死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可以缓刑,自首可以减轻罪行等

其实这个只是利用了一个思维定势。这几条说明的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也不是因为这个女子长得我见犹怜,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对于未满18岁的儿童,法律也并不考虑他们到底是为什么而犯了罪,依照刑法,法律考虑的是是否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是否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每一个一句话的法条背后都有几页甚至几十页的法理。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就像我们常说“落花有意、流水无情”,其实花也无情水也无情。有情于无情只是人们的感觉。他们只是遵循着自然法则和天道至理日以继夜的运转。法律也一样,它就是高悬于我们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无情的时间一般注视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不论我们赞扬它惩恶扬善,还是咒骂它冷酷无情,它都不以为意。在它被创造出的那一刹那,他被赋予的唯一使命就是排除一切影响,公平的维护社会的秩序。

“有情”的立论基础很可能在于: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对于对方这一论断,先看他们对于情的定义,看看对方是否扩大了“情”概念,另外就是双方可能要先从“情”的含义开始辩论,如果有情和无情的“情”的含义都不明确,那根本没法辩——是什么都不知道,怎么知道有没有呢?

最后个人建议,辩论赛不是为了击垮对方而进行的,对方辩手是不可能无话可说的。辩论赛是打给观众看得,所以在辩论过程中,不要过分的把“无情”渲染成“冷血”。而是要强调有理有据有度,保证公平。防止造成观众的反感和本能的抵触。

攻略 辩论中正方一般是处于防御地位,我看来辩论作防御是很不利的,因为攻击手段主要是反证,一个反证击破一处就可能把你的立论全部瓦解。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这样绝对是你站在有理的一方,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本来就无情呀,法律就是不依照人的个人感情来判断行为的一种规范,如果有情,还能执行下去么。

你可以随便翻开一本法律,哪条哪款能看出一个“有情”?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从刻在石柱上开始就注定是冷冰冰的,不能搀杂进任何的人类感情进去,因为任何的人类感情都是一个个体的,有着许多不同,而法律需要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那些被废止的,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律,正是搀杂了某些人的个人感情进去,从而触怒了大多数人,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能称为法律。

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因为他是死的,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他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不长变更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实现不了稳定性,因为感情是多变的。

案例

对于错杀致死的 是很普遍的,杀人偿命是必然行为 是要付出代价的。因为任何人的生命谁都没有权利剥夺,正当防卫过度也能构成误杀。光从这一点就可以无情

对手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来证明法律是有情的 回击---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恰好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故而需要司法工作者使其有情化 同理 自由裁量权也就可以做我方论据

“出租车司机坐视少女车内遭强暴 被诉涉嫌强奸罪”

这个案例是这两天刚出的,说明不管行为人的行为合不合情理,只要违法就要负刑事责任。法,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 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 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 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

第二篇:法律无情辩论演讲稿示例

法律无情辩论演讲稿范文示例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各位来宾:

下面我代表正方发表总结陈词:法律无情。

通过我方前几轮的阐述和证明,法律本就无情。法律不可能依照人的情感和意志为转移,也不可能依据任何阶级和团体的意志为转移,所以,法律是不可能具有情感的。

首先,从法的产生看。法律的表面看起来是统治阶级一直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而使用的工具。这样的观点只是一种只得皮毛未得真谛的肤浅认识。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其次,就法律本身看。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无论你是谁,天王老子在法律面前也得同等衡量。

再有,从法的实施看。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就是公平、公正地平等相处。在这个漫长的文明进化史中,法律就是一个始终维护人们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标杆。在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注:此处根据对方辩词实际情况适当穿插对方论点辩驳意见)综上所述,法律是无情的。我方再次提醒,千万别抱着法律有情的侥幸心理,从而那将会对我们自己和社会都带来更大的危害性,同时也与法律这一客观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是背道而驰的。最后,我再次郑重的提醒对方辩友及所有的人们:千万别认为法律有情,从而抱着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法律无情,千万、千万别以身试法!

谢谢大家!

现在大家知道法律无情辩论演讲稿的内容了吧!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

第三篇:法律辩论

江苏电大开放本科法学专业法律辩论赛辩题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发布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

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

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被搅的喜事

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为和赵丽在A市新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前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装修公司负责新房装修。为便于装修公司工作,王为将新房的钥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后在装修完后,王为的赵丽去新房时,突然发现该装修公司雇佣的一名工人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该房内上吊自杀。为此,王为和赵丽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所购房屋的价款及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辩题: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为夫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明星演唱会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的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的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赔偿因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辩题:该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原告(中泰公司):进出口公司应该赔偿

被告(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公司不应赔偿

8、职工家属楼权属相争案

红星拖拉机厂是一千人大厂。1997年,该厂向滨江市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滨江市工商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红星拖拉机厂以12号职工家属楼进行抵押,为此双方签定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到滨江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2号楼共有102位职工住户。1998年因贯彻房改政策,该厂按当地政府房改价将所有职工家属楼卖给了本厂职工。这102位职工向厂里交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规定从交款之日起,102位职工对各自住房享有产权,但他们一直未办理房产证。1998年至1999年,该厂因拖拉机市场无销路,负债率高达300%。滨江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经多方努力,经营状况未见好转。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红星拖拉机厂于1999年底向滨江市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宣告红星拖拉机厂破产,并于2000年5月进行了红星拖拉机厂注销登记。由于滨江市工商银行的借款200万元已办理了抵押,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因滨江市银行欲对12号职工家属楼行使抵押权,便与12号职工家属楼102位住户发生纠纷。工商银行认为自己对该楼享有抵押权,102位职工住户认为他们对12号职工宿舍楼享有房屋产权。

辩题:依法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还是职工的房屋产权

原告(银行):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被告(职工):应当保护职工的房屋产权

9、父子争房案首先来到这起案件的原告--父亲家里。父亲拿出房产证对记者说,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我儿子住在里面,不让我住,我当然要告他了。

记者又去了老人的儿子家,儿子拿着他爷爷的遗像对记者说,这房子本来是我爷爷的,后来他老了、病了,没人照顾他,全家就开了一个家庭会议,最后大家推选我来照顾爷爷。爷爷说:谁给我养老送终,这个房子将来就给谁。全家都同意,所以爷爷走后,我就一直住在这儿。我和媳妇在这个房子里照顾爷爷已经五年了。

儿子还说:这您不信,可以问我姑姑。

记者打电话给姑姑。

姑姑说:这房子是我爸爸的,家庭会议确实开过,我们赞成我侄儿住,我记得当时主持会议的是我爸的朋友--老邻居赵大爷,你们可是去问问他。

赵大爷:没错,我和老李是几十年的老朋友,为了开这个会,他专门来找我,目的就是希望有个小辈儿的好好照顾他。会上他说,谁照顾他养老,这房子就归谁,当时他儿子、闺女都在,也都同意。

记者又找父亲。父亲说:不管怎么说,这房子房改的时候是我买下来的,虽说钱不多,可房产证是我的(名字)。

儿子说:房改的时候,我爷爷单位没通知我,当我知道消息去交钱的时候,发现爸爸已办好了房产证。我想都是一家人,也不能跟我爸争,何况这房子的归属是早就说好了的。按说我起码有优先购买权。

辩题:本案父子争议的房产依法应该归谁所有?

原告(父亲代理人):依法应该归父亲所有

被告(儿子代理人):依法应该归儿子所有

10、储蓄所劫案

某市郊区一个储蓄所,营业员戴晓丽和齐虹正在紧张地进行结算工作,突然一个头戴黑面罩的歹徒冲进来,拿着手枪,威胁她们立即交出现金,否则就开枪打死她们。戴晓丽急中生智,忙把装有12万元现金的保险盒藏在衣服内,并用身体压住,将散落在外面的二万元现金交给歹徒,并声称全天就收了二万元。歹徒信以为真,抢过二万元仓遑逃去。事后,戴晓丽、齐虹二人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各自从家中拿了一万元,悄悄把被歹徒抢走的二万元补上。几天后,银行领导知道此事,对戴、齐两人进行严肃批评,认为她们的行为是严重的岗位失职,准备按金融业和内部职工岗位管理条例规定,对她们做出予以罚款和除名的处理。此消息传出后,银行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不应当罚款、除名;另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应当罚款、除名。

辩题:戴、齐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正方:戴、齐二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反方:戴、齐二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11、游客起诉旅行社案

2001年2月20日,某旅行团组织15名游客赴某风景区进行七日游。途中有人发现随团游客王某某脸色蜡黄,有气无力,似乎患有重病。同行的游客便有意躲着他,生怕被传染上疾病。旅行团抵达风景区后,王某某的病情加重,已无力游玩。22日在导游高某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回团后,大家得知他患有传染性极强的黄疸性肝炎,于是,全团像炸了锅,人

人自危,个个紧张,毫无心思再游览观光。2月7日,七日游的最后一天,王某某病情恶化,当晚病逝。

大家返回家中心有余悸,精神恐慌,认为这趟旅行是花钱买罪受,原来期待的愉快旅游变成了伴随死亡的恐惧过程,不仅没有得到精神享受,而且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很大损害。于是大家协商后,决定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全部退还所收的旅游费用,并赔偿每名游客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辩题:旅行社是否应该向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游客):旅行社应该退还并赔偿。

被告(旅行社):旅行社不应该退还和赔偿。

12、张萍补偿案

深夜,女工张萍下班回家,途中被两位歹徒截持,她大喊“救命”,这时男青年刘军恰巧骑车路过,快步跑上救助,他奋力与歹徒搏斗,并让张萍快跑去报案,张萍在刘军的救助下挣脱,踉跄跑走,而刘军却让歹徒打昏摔在路边上,两名歹徒仓皇逃走。后刘军被救起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严重损伤破裂,几天后,张萍从报纸上看到刘军的报道,便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刘军一部分钱表示感谢。刘军妻代收下。事后,刘军妻王丽认为其夫伤势很重,不仅已花了近万元的医疗费,而且无法工作,使生活陷入困境,便去找张萍索要5万元做为其夫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张萍没有同意,认为造成刘军重伤的是歹徒,她本人也是受害者。另外她本人工资也不高,无法接济这么多钱,她没有责任担负刘军的全部生活费和医疗费。为此二人发生争执。于是几天后王丽便把张萍告上法庭。

辩题:张萍是否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原告(王丽):张萍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被告(张萍):张萍没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1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在某市打工的吴来福与杨桂花谈恋爱二年多,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仍保持一般来往。后来杨桂花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有财,经过一段交往,彼此产生了感情,张有财出资为杨桂花租了住房,有时晚上与杨桂花同居在一起。在此期间,杨从未向张有财讲过其与吴来福谈过恋爱的情况。

某日晚10时许,吴来福来找杨桂花。此时,杨桂花与张有财住在里面,张有财听到敲门声起身想去开门,杨桂花不让。吴来福觉得屋里有人,但又没人开门,迟疑了一会儿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吴来福因担心杨桂花发生意外又去杨桂花家。敲了几下门没人应,就从门缝往里看,发现地上有杨桂花的鞋子,就又敲门,仍然没人开。于是吴来福就从窗户上往里爬,刚进屋落地,张有财穿着内衣从里屋出来厉声问道:“你是谁,要干什么?”吴来福见是一个陌生男人,不由分说,上前推张有财往里屋闯,张有财不让,两人厮打在一起。吴来福将张有财打倒在地,拔腿往里屋冲去,倒在地上的张有财从地上挣扎起来,随手拿起一把菜刀,紧随其后,看见吴来福正要掀杨桂花的被子,张有财举起菜刀向吴来福砍去,造成吴来福头部重伤。后吴来福以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张有财的刑事责任。

辩题:张有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控方:张有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辩方:张有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假想防卫)。

14、爱情的苦果

黄艳艳(女)与王辉(男)同在一个单位,已恋爱多年。眼看正要登记结婚,却因为王辉的一次出差,使事情发生逆转。在这次出差中,经人介绍王辉认识了另一女青年张,并一见钟情。以后,王辉多次提出与黄艳艳终止恋爱关系,黄艳艳不同意。一日黄持一小瓶剧毒

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断绝与张往来。王辉则要求黄艳艳不要再纠缠他,黄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黄艳艳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王辉见状也未加以阻拦。黄艳艳喝下去后,顿感疼痛难忍。王辉不仅不救,反将黄拖出门外,锁门离去。后有邻居拨打110求救,在警察赶到现场时,黄艳艳已死亡。

辩题:王辉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罪)?

控方:王辉的行为构成杀人罪

辩方:王辉的行为不构成杀人罪

15、妇科手术室的**

一、手术室门。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二、走廊。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三、手术室。日。内。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教授:“好,开始吧。”无影灯亮起。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靠近一点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反医院的规定呀。”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的手术。”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画面定格)

辩题:医院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原告(张丽):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被告(医院):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16、股市操盘纠纷

大牛在股市中因操盘准确果断而小有名气,1998年1月,股民冬子将自已的股票帐号和3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给大牛,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由大牛代冬子炒股,炒股收益归冬子所有,大牛则从该收益中按比例提取30%作为报酬,炒股风险全部由大牛承担,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履行过程中,大牛果然不凡,屡战屡胜,双方合作愉快。至1998年12月,由于大牛所选股票连续下跌,冬子拥有的股票市值仅有原入市价的40%,为此冬子要求大牛立即抛出所有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大牛是否应按照冬子的要求抛出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冬子):大牛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被告(大牛):大牛不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17、幼儿丢失纠纷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着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找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第四篇:法律无情法官有情

本文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玉 好范文原创投稿

因为一个手术住进医院,第三天鲜花店的工作人员送来了一个花篮,多方打听原来是多年前的被执行人送的,看到花篮我心里充满喜悦。

原来五年前王某为给母亲治病四处欠债,母亲去世后,他变卖了房屋偿还了一些债务,剩下8000元引起诉讼,判决后,王某每年偿还部分,2009 年春天

王某无钱因备春耕将土地转租出去,孩子也因家庭拖累在秋天被迫辍学了。多年未能执结的邢某申请执行王某的民间借贷一案,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已过一个月未履行再次引起邢某再次上访,法院决定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我们到被执行人王某的家里时被王某面临的困境所惊愕了,房内前后墙挂满了白霜,被执行人王某正躺在炕上输液。

王某在我们说明来意后,没有过多的言语,只是请求待输完液后同我们去看守所。看着被执行人的真诚及家庭处境,我请示院长批准暂缓拘留。回到局里,我向局长汇报了案情及我们的想法,执行局召开会议,决定与被执行人结成帮扶对子,设法帮他脱贫,除了捐赠衣物钱款外,我帮助被执行人联系贷款,执行局长与学校取得联系,学校免除所有费用孩子及时复课。申请执行人邢某被我们的做法所感动,放弃了上访同时同意延期执行。经我们的帮助,第二年春天,王某种植了30亩出口的马铃薯,我和同事帮助他同厂家签订了回收合同,到了秋天王某还清了所有的债务后还有结余。几年过去了,经我们的帮助王某摆脱了贫困,孩子考上高中,每次到城里有事无事总是到法院看一看,逢人就讲没有法官的帮助就没有他的今天。

法律无情法官有情,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后法官的威信、法院的形象才能真正树立起来。

(北安法院 王玉)

第五篇: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全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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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陈词。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而我国当代法律正是这样,从1988 年到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而这在以前在宪法中都未曾提过,而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有情的方向发展。而且根据宪法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教育法,环境法,珍稀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更是从各个方面来保护人民和人民的生活环境。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而且,最令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刑法在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其中一项便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及其他权利。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第二从法律对有过之人的处理上,法律就是有情,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治,而在于教育引导给犯案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我们看到,在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有犯罪终止的行为时,可以减轻处罚,在有自首立功的表现后,可以减轻处罚,我国更独创死缓制度,既在被判处死缓2年之内无故意犯罪即可改为无期徒刑。这些法律的制定都在最大限度内帮助失足的人重新做人,怎能不称之为有情?法律有严肃的一面,但针对的是那些死有余辜,罪大恶极的人。(时间到)

(反方二辩)对方一辩小桥流水,对方二辩大浪淘沙。但无论是微波还是怒浪都无法带走对方犯下的几点错误。首先,我方一辩强调,我方的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而是指无情是理性的判断。那么对方所谓的情是公正的情;理性的情。请问出自何处呢?我方在辞海中所查的情的定义可不包括这个解释啊!对方是不是在无限的扩大情的概念啊?

下面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法律的直接作用是确保社会的公正有序。但社会众生,纷纭复杂;文化水平不等,贫富差距迥异;富者一掷千金,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资本主义社会。这就导致了每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不同。所以需要法律成为一种共同遵守的制度,这就决定了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公正理性无情。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其价值就在于公正和公平。包拯铁面无私,断案公平;执法公正。所以世人称其为青天,其名流芳百世;为世人所敬仰,更是执法者的楷模。而那些导致国家灭亡的法,正是因为掺杂了人的感情,从而触怒了人民,那些的东西根本不能称其为法律。

再者,法律的初衷是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对少数违法这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2003年4月,吴某因自己患有胃出血便在自家的油菜地了种植罂粟,被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初衷吗?虽然他并无作奸犯科之意,但他毕竟触犯了法律,依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是为了惩罚而惩罚吗?显然不是的,它的惩罚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安定安全的环境,从而保障正常的生活秩序。

最后,中国现在强调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是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标准。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公正的、也就是无情的。下面让我们再来看几个案例吧:邱氏夫妇于14年前收养弃婴邱玉儿,但邱玉儿于去年12月份死于交通意外。司机赔偿邱氏夫妇7万元死亡赔偿金。邱玉儿的亲生父母孙氏夫妇欲索要这笔赔偿金。法庭认为:邱氏夫妇的收养违法,死者邱玉儿的7万元死亡赔偿金予以反还孙氏夫妇。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在单位里,李某因升职请客喝酒。工友张某酒后架车,交通意外死亡。张某的父母将李某等人告上法庭,以其未对自己的儿子劝酒;未尽照顾之责要其赔偿8千元。法庭以其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请求。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无情吗? 法律永远是无情理性的丰碑。屹立于历史长河中,见证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天若有情天亦老,法若有情法无存啊!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律无情。

盘问阶段

(正方三辩)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有情理和道理,如果说法律无情的话,那么是不是说法律没有道理可讲呢?(反方二辩)我方并没有说法律没有道理,我方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判断,这不正合情理嘛,理嘛,理性的判断。

(正方三辩)请问法律在实施、执行、应用的时候的有情和无情是不是和法律的有情和无情等价呢?

(反方一辩)这怎么会等价的呢?对方辩友,请不要混淆视听。法律在实施、执行、应用的时候的有情是法外开恩。既然是法外了,怎么还能说是法律有情呢?

(正方三辩)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说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的一些条款,是不是充分体现了对下一代的关爱之情呢?

(反方四辩)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之处啊!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为青少年的义务与我们成年人是不同的,那所以他享受的权利也是不同的。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义务和权利是对等的,这正论证了我方的观点啊,法律无情!

(正方三辩)刚才你提到法律给人民生活提供了安全的环境,这不说明法律对人民有情吗?(反方二辩)这不正体现了法律的无情啊!法律是要保障大多数人的生活安定,对少数违法者实施无情的法律制裁。如果法律有情,那么他要偏向哪个人的情呢?是你的?我的?还是我们大家的?

(反方三辩)《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贫富;不分贵贱。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试问又怎么能保证法律的平等呢?(正方二辩)我们当然应该依法办事了。但是我们知道也公正就是一种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法律对每个人都公正,这对大家就是一种博爱。

(反方三辩)2004年,辽宁省共惩处违反贪污人员228人。其中不乏曾有过巨大的贡献,政绩突出的人。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我们是不是应该对这些违法犯罪者都网开一面呢?(正方一辩)因为他犯的罪违反了大多数的利益,所以法律必须要惩罚他啊。所以不能网开一面啊。

(反方三辩)河南省司法机关领导曾做出过重要批示,决不能一味照顾群众情绪而扭曲判决。否则群众一不满意就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降低了法律的权威。请问对方,被群众情绪所扭曲的法律,它的威严何在呢?

(正方二辩)请对方辩友注意:群众之情的情并不是我方所说的情,我方所强调的情是一种理性的情,而群众的情通常具有感性。

(反方三辩)按照对方法律有情的逻辑,执法者是不是要对可怜的人网开一面;对可恨的人罪加一等呢?那样的法律在你们的眼里还是一个公正的法律吗?

(正方四辩)首先我们强调的是法律有情,而不是执法有情。对于可怜的人,我们无须网开一面;而是本着公正公平正义这种基本的法律意识。而公平、公正正如我方二辩刚才强调就是一种博爱。

双方三辩的攻辩阶段

(反方三辩)对方在一辩中提出:你们的情讲的是天地之情。可是老子说过一句话:叫做天地不仁,以万物为畜狗。请问你们这种天地有情如何解释?

(正方三辩)我们说过: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包括情理和道理。如果说法律无情,那么是不是说法律没有道理可言呢?所以,从这一方来说,法律肯定是有情的。(反方三辩)法律讲的当然是道理,法律的道理就是无情,公正。(正方三辩)那么公正就是公平啊,难道不是吗?

(反方三辩)对方简直就是把逻辑混乱到了极点。感性和理性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正方三辩)那么我请问对方,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罪犯在犯案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这是不是情的体现呢?(反方三辩)这当然不是情的体现。人犯了法以后自首也是多多少少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平,也属于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法律根据利益对等原则给了他一定的宽容,这个宽容绝对不是情,而是他因为确实做了有利于社会的事。

(正方三辩)那法律也是在规定的时候就宽容了,如果说法律无情,怎么会如此规定呢?(反方三辩)这并不是你们所说的宽容啊,这只是因为他去自首,对社会的和平安定做了贡献,法律才减轻了对他的处罚。法律对每一个罪犯的判决都是如此,都是公正的。(正方三辩)感谢对方辩友说法律对他减刑,难道法律对他减刑不是法律有情吗?

(反方三辩)对方用这么浅显的道理来回答我不敢苟同。如果说减刑就是有情的话,那么按对方的逻辑,是不是要把所有的罪犯都放出监狱,让他们自行裁决呢?

(正方三辩)对方才是逻辑混乱呢,法律在人想改过的时候给他机会,难道不是说明了对他的有情吗?你们所说的法律无情是不是要将一个想改过向善的人置之死地呢?

(反方三辩)一个人是不是真的改过,我们怎么可能知道,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法律更多的是讲证据,你怎么知道他就向善了呢?

(正方三辩)那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把所有的罪犯都杀掉就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了吗?

(反方三辩)我方可没有说都杀掉啊,刑罚有很多种,每个罪犯根据犯罪情节予以相应的惩罚。以儆效尤,这就是法律的无情。

(正方三辩)法律不将所有犯罪的人都杀掉不正说明了法律的有情吗?(反方三辩)难道我们是以杀掉为标准来讨论法律的吗?(双方时间到)

小结环节((正方四辩)现在我感觉到我的慧眼十分的明亮,而我要说法律有情的事实。首先我要说人们在执法过程中绝没有偏坦任何一方,这是法律无情的一面。但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无情,难道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的无情吗?不是这样的。我们说一个人无情的对待白色恐怖,但是这个人不是很有感情的吗?这就是我方对无情的理解。

其次,我方认为,法律有情的情绝不仅仅是个人私情。如果情一定要解释为自私之情的话,那么是不是一个人对他家乡的热爱也是一种自私自利的行为?这一点我方显然不敢苟同。再次,我方对对方的逻辑感到相当的迷茫:首先对方一辩说道法律是有制定和实施这两个过程,但我确实不知道法律是不是只有实施和制定这两个过程的。我们谈法律有情,是说法律的核心有情。而对方提到,法律的公平、理性就是法律的无情,那么我们说老师公平的处罚了一个学生,就说老师是无情的吗?这显然是不成立的。

最后,对方又提到了马克思曾经说过的话,马克思确实说过,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说法律是从开始就存在的。法律是由习惯衍生出的,在法的制订过程,在历史长河的洗礼中都证明了法律是有历史的,都证明了它们是代表着人民的习惯的。这都证明了法律是有情的。

自由辩论阶段

(反方一辩)我方从未讲过,执法无情就是法律无情。对方辩友诬陷我方把无情与残忍划上等号,我方认为的无情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情感,请对方辩友注意一下。

(正方一辩)那请问对方为什么要将无情与理性划上等号呢?

(反方一辩)我们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不是只与理性划等号,对方听清楚了吗?

(正方一辩)那你所说的无情与无私相等吗?

(反方三辩)无私是无情的一部分,而不能完全包括与无情之中。

(正方一辩)无私是褒义词,无情是贬义词,是完全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

(反方三辩)无情难道真的是贬义词吗?我们说法律无情,国法无情,难道是贬义词吗?(正方四辩)我想请问对方,我们说的法律无情,是法律的基准,法律的核心,还是说法律在执法过程中的无情呢?

(反方一辩)我们说的当然是法律的核心无情了,因为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客观真理,法律的实施是无私的。

(正方一辩)那法律是由谁来实施的呢?(反方一辩)当然是执法者了。

(正方三辩)情难道只包括无恶不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私情吗,它不包括人民文明善良的情吗?

(反方四辩)对方将情定义为公平和公正,已经是一个错误了,所以才会认为我们定义的情是错的啊!

(正方四辩)我们说的情是群众之情,代表着广大群众的利益,难道对方认为法律不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吗?而且对方辩友又怎么解释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反方三辩)首先我要告诉对方辩友的是: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客观现实,为什么唐朝的刑法轻因为当时是盛世;为什么隋朝的刑法重因为当时是乱世。(正方四辩)我很肯定这一点,隋朝在开国年间不是乱世。而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有他的历史必然性。

(反方一辩)那我想请问对方,一个杀人狂人是一个精神病,你是不是要照顾群众的情把他处死呢?

(正方一辩)这体现了法律有情。(反方一辩)为什么呢?

(正方一辩)精神病患者和正常人是不一样的,不判死刑不就是对他的包容吗?(反方三辩)这样的话法律就没有照顾那些群众的情绪啊!(正方一辩)可他是精神病那有什么办法呢?既然你们说照顾群众的情绪,那是不是承认了我方观点呢?(反方一辩)我们的意思是说要照顾到大多数的利益。如果我是精神病人,我杀了你的亲人,照顾你的情绪和照顾你的利益相等吗?

(正方四辩)他是精神病人,我们给予他适当的照顾,也是合情合理的。(反方一辩)这正是法律的公平之处啊!而公平就是我方所讲的无情啊!(正方三辩)我国法律所体现的人民的思想感情是说明法律的无情吗?

(反方四辩)我方说过,我们说的无情不是冷冰冰的无情啊,它是符合大多数人的,公平公正的道德观。

(正方二辩)感谢对方同意我方观点,法律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那我请问对方辩友:中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不是对人民的有情吗?

(反方二辩)我方已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因为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少,所以他犯了罪以后受到的处罚也要小。那么我请问对方辩友:一个人为治病救人而去偷盗抢劫就应该逍遥法外吗?

(正方二辩)那这也不能说明法律的无情啊。(反方一辩)这就说明了法律是无情的呀!

(正方四辩)那么我请问对方辩友,你们说法律无情,一个法律他最终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一个无情的法律怎么能把一个有情的社会管理的这么井井有条呢?

(反方三辩)对方正说到点子上,法律之所以能把一个有情的社会管理的井井有条,正是因为它的公正无情啊!

(正方三辩)那我请问对方,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和妇女儿童,如果法律无情,那么是不是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就是有情啊?(反方二辩)因为破坏婚姻自由和虐待老人是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的,所以法律不允许我们这样做

(正方四辩)那也就是对方认为维护婚姻和谐就是无情的吗?

(反方二辩)当然是无情的啊,因为我方所说的无情是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正方四辩)那你就是说维护婚姻是有道理可讲的,也就是为维护婚姻是有情的,也就是承认了我方的观点了。(反方四辩)我们所说维护婚姻有情是说一种公正理性的情,也就是我方说的法律无情的无情。那我请问对方辩友,贪官污吏是不是可以因为曾经贡献巨大就无罪释放呢?(正方二辩)他既然犯了法就不能考虑他过去的贡献了啊,而且我想问对方辩友谁愿意生活在一个冷冰冰的社会里呢?正是因为现在的社会很有请,所以大家都愿意生活在这个社会里啊。

(反方四辩)我方一再强调我们所说的无情不是冷冰冰的。(正方三辩)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是不是说法律如果不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话,就说明法律是与情的呢?(反方三辩)法律怎么可能不规定权利和义务呢,所以法律就是不可能有情的啊!(正方四辩)我国将于2008年实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是以保护广大劳动人民为主的,这难道不是对广大人民的有请吗?

(反方四辩)这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无情啊!(正方四辩)公正和公平体现了无情吗?(反方三辩)资本家和劳动者是一个矛盾的群体,那么如果法律要照顾劳动者就必须要读资本家无情了啊!

(正方一辩)法律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反方三辩)请问我国的统治阶级是哪个阶级?(正方一辩)资产阶级不是我国统治者。(反方四辩)对方辩友不是自相矛盾了吗?你们刚才说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又说是体现群众的利益的。

(正方四辩)我方是强调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

(反方一辩)对于清华大学刘海洋硫酸泼熊案,一部人认为应该从轻处罚;另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情在法律面前都自相矛盾了,难道对方还要说法律有情吗?(正方二辩)我方一直强调,我方说的情并不是个人私情,而一种理智的情。(反方三辩)对方一直没有弄明白,情到底是你们说的天地之情呢?还是大众之情呢?还是某几个人的私情呢?

(正方一辩)那请问对方法律和执法是一样的吗?(反方一辩)当然不一样。

(正方一辩)那为什么执法无情就等同于法律无情呢?(反方三辩)执法是法律的一部分。

(正方一辩)执法的无情体现了法律的有情,你们怎么能说执法的无情体现了法律的无情呢?

(反方二辩)执法有情是指执法者有情,而不是法律有情。(正方一辩)执法有情吗?(反方二辩)执法时对一些困难的人的照顾是执法者的个人行为,不是法律要求他这样去做的。

(正方一辩)那不就是枉法了吗?

(反方一辩)执法者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应该做的事情,怎么叫枉法呢?(正方四辩)对有困难的人的照顾不就掺杂了情吗?(反方一辩)这是法律之外的事情。

(正方四辩)那法律对自首立功可以减刑又怎么样解释

(反方三辩)还是那句话,因为他对社会的安定做了贡献。法律公正的判决了他,公正就是无情。

(正方四辩)公正就是无情,那么我们说老师公正的判断了学生的对错,是不是说老师就是无情的呢?

(反方二辩)老师只是个人啊,而法律是适用于全社会的啊!

(正方四辩)对方一再说执法无情就是法律无情,那我请问法律的核心是什么?(反方三辩)有核心就必然要有外延,执法就是法律的外延。(正方四辩)请问对方辩友,法律的核心是什么?(反方三辩)法律的核心就是公正和理性!(正方四辩)法律核心的是正义!(反方一辩)那么法律中规定司法人员与本案犯人有关的应回避,不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无情吗?

(正方四辩)刑法的精神是什么,是惩罚和教育!

(反方三辩)法律一方面是惩罚,更多的是为了规范这个社会。(双方时间到)

全场总结阶段

(正方四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因为有情的法律规定了人的权利,接受高等教育不再是难题,而如今又恰逢十七大的春风,胡锦涛主席强调:依法治国,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而这些都是通过法律精神而体现,法律任务的实施来实现的。

首先我就对方的几个错误进行纠正:第一,对方认为无情就是理性的,那么我说一个无情的杀手,那他就是一个理性的杀手了?第二,对方提到古代的法,古代的法不适用于现代,那么对方辩友是不是非要把三大法律系全部用在兵器时代呢,这一点我实在不敢苟同,和历史作对的人没有几个成功的。第三,对方又认为,减刑就是一种无情的表现,恰恰相反,我国刑法确实有规定,但是应用时都是按法官意愿执行,法官个人的意愿不能代表私情。这恰恰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的一面。最后,对方辩友还一再提到公平,认为公平加理性就等于无情。这一点我也确实不敢苟同。

下面我将就我方观点进行总结:第一,我方一辩已经提到,正义、公平、天地之情乃我方所说的情。而法律的主要作用是调节社会关系,这一点充分说明了我方的观点。第二,我方二辩也曾提到:我们承认在刑事作用中是很无情的,但是刑法作为保护对象最广泛,最严格的法律,它的核心精神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我国,以刑代法是一种传统,但是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现代社会,我们都可以找到法律有情的一面。以雅典为核心的古希腊法律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核心要素”这一点体现法律对个人的维护。在我国宪法第92条明确规定 “保护资源的合理应用,保护珍惜动物。”这是对大自然有情。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不是对人民有情?其三,中华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这不是对民族有情?最后,国家发展社会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是对国家有情。如此之情,天地可表,日月可鉴。所以我方坚信,法律有情。最后是正方胜,佳辩是反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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