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锋利公告之日起45日。
3:名称;法人;经营范围;自变更聚义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聚义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峰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期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峰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6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人数1——50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议,必须经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董事会3——13人。股份 5——9人。中外合资3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读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每届不得超过3年,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每6个月至少开一次会议。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的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中国人。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说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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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各栋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3%。10日前---2日通知各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子啊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挥着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界山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江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内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额,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摘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独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权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独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00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41:未领执照擅自活动。3000元以下罚款。
4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的责令限期,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3:个独成立后6个月不开业,开业后自行停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
44:至少2人以上-----不封顶
45: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作出变更事由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6:通知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7:被除名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48:有限合伙人2——50人以下。
49: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提1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3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0:清算人向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照全。
51:清算、结算。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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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违法合伙企业法律责任:
虚假、欺骗登记5000----15万以下罚款。严重5万-----20万以下罚款。未注明“普通”“特殊”“有限”2000-----1万罚款。未领执照5000----5万元罚款。未办理“变更”登记。2000-----2万元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
53: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至少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54: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低于25%,证书上加注“外商
投资企业”低于25%。
55: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额,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下投资额不得超过10/7。210——500----2倍。
500——1200----2.5倍。1200万美元不超过3倍
56:并购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6个月支付去哪不对价60%,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57:认购增资,不低于20%新增注册资本。
58:资产并购,3个月支全部,特殊6个月。1年内支全部。
59:其余部分出资:1次6个月。分次第1次6个月。分期第1期15%3个月清:
60;低于25%:现金3个月;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自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交清。
61:合营企业
62: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日。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6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4: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65:合影期间;原则上----10——30年,尖端。有竞争力可以延长50年。、66: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间,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收到文件90日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7:中外合作;审批机关。45内距地偶那个批准不批准。
68: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文件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9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超过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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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一提议开会。决议2/3以上方能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会议10天通知全体董事71: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书超30日登记。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72: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商企业注册资本的20%。
7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交清。第一期不得低于15%。并在执照签发3个月内交清。未交清。失败。
74:延长经意期限。届满180天前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30天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收到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证劵法:
75:不得担任证劵交易所负责人„„主动犯罪5年。被动犯罪3年。
76:设立证劵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吴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77:证劵公司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78:设立证劵公司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79:公开发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80: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81:上市公司规定公开发行证劵的条件有----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82: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数的30%
83: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股份的承诺,代销期间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4: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8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的90%
86:本次发行字2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8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88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管36个月受中、监、会处罚。12个月内受证劵交易所谴责。
89:公开发行债券:股份3000万元,有限6000。累计不超过净资产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90:证劵公司申请报荐机构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机构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资格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91: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92:证劵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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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吊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的,为发行失败。
9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95:基金是受到6个月、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9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合同、及文件。
97:基金管理人受到核准文件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未实质变化。国、证、监、机构备案。实质变化。重新申请。
98:封闭80%。开放最低,持有人人数符合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受到验资报告10日内。备案。公告。
99:未满足条件;30日返还投资人已预交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00:股票上市条件: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25%以上。股本超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必烈10%以上。3年无重大违法;虚假记载。
10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人。
102:证劵上市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的持股数额。
103: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04:股票终止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
105: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公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4月--11月)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106:重大事件: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变动。
107: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日,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董、监、高、不得超过25% ;---1年内不得转让。
108;短线交易:上市董监高买入(出)6个月的收益归公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
109: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不执行;起诉;
110:证劵交易所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人。
111:重大事件: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30%。
112;标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113: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劵市场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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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5: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公告其收购要约。
116: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60日
117: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邀约。
118:一致行动人----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其他人社会关系)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20;权益披露的情形:通过证劵交易的证劵加油,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是,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监、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21:达上市公司5%。每增加5%---或减少5%。报告。公告。---之后2日内日,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122:权益变动书的编制:
1: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简式;
2;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关系结构图。
3;达到20%----30%祥式----结构图;1-2-3-4-5-6-7
123:在上市公司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税务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的转让;
124:收购行为完成首,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国、监、机”“证劵交易所”报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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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数字小集锦
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数字小集锦
1.股份发起人2-200人
2.有限注册资本3万元(1人10万元)股份500万元。
3.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4.有限公司必须批准的,应当在批准之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5.设立股份公司,董事会申请募集的,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1)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
2)名称、法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协议作出30日。
3)变更实收资本的,缴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4)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自转让协议30日内。
5)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7.扣留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8.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9.人数1-50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0.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1.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2.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有限股东会议,必须经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5.有限董事会3-13人。股份5-9人。中外合资3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16.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7.国读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每届不得超过3年,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每6个月至少开一次会议。
18.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的50%
19.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0.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
21.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中国人。
22.注册资本:500万元。
第三篇: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人独资企业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00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41:未领执照擅自活动,3000元以下罚款。
4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3:个独成立后6个月不开业,开业后自行停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4:合伙企业至少2人以上,上不封顶。
45: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作出变更事由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6:合伙企业通知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7:合伙企业被除名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48: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50人以下。
49: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提1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3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0: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公告。债权人接到30日、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1:合伙企业清算、结算。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2:违法合伙企业法律责任:
虚假、欺骗登记5000——15万以下罚款。严重5万——20万以下罚款。未注明“普通”“特殊”“有限”2000——1万罚款。未领执照5000——5万元罚款。未办理“变更”登记2000——2万元罚款……
53:外商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至少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54: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低于25%,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企业”低于25%.55: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额,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下,投资额不得超过10/7.210——500万美元,投资额不得超过2倍。500——1200万美元,投资额不得超过2.5倍。1200万美元以上,不超过3倍。
56:外商投资企业并购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6个月支付全部对价60%,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57: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增资,不低于20%新增注册资本。
5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3个月支全部,特殊6个月。1年内支全部。
59:其余部分出资:1次6个月。分期第1期15%,3个月付清。
60;低于25%:现金3个月;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自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交清。
61: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6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3: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64:合营期间,原则上:10——30年,间断。有竞争力可以延长到50年。
65: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间,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收到文件1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6:中外合作,审批机关。45日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7: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文件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8: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超过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69:合作企业,1/3提议开会。决议2/3以上方能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会议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70: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书超30日登记。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71: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72: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第一期不得低于15%.并在执照签发90天内交清。未交清,失效。
73:延长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30天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收到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证劵法:
74:不得担任证劵交易所负责人——主动犯罪5年,被动犯罪3年。
75:设立证劵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76:证劵公司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77:设立证劵公司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78:公开发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79: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80:上市公司规定公开发行证劵的条件有: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8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数的30% 82: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股份的承诺,代销期间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最近3个会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8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的90% 85: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8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87: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管36个月受中、监、会处罚。12个月内受证劵交易所谴责。
88:公开发行债券:股份3000万元,有限6000.累计不超过净资产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89:证劵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资格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0: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91:证劵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9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94:基金自受理6个月、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合同、及文件。
96:基金管理人收到核准文件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未实质变化,报国务院证监会备案。实质变化,重新申请。
97:封闭80%,开放最低,持有人人数符合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受到验资报告10日内备案,公告。
98:未满足条件;30日返还投资人已预交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9:股票上市条件: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25%以上,股本超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3年无重大违法、虚假记载。
10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10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人。
101:证劵上市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的持股数额。
102: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03:股票终止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未能恢复盈利。
104: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公告。季度报告:会计前3个月、9个月结束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4月——11月)。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105:重大事件: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变动。
106: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董、监、高,不得超过25% ;1年内不得转让。
107:短线交易:上市董监高买入(出)6个月的收益归公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
108: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不执行,起诉。
109:证劵交易所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110:内幕信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30%.111:标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112: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劵市场失信行为。
113: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4: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15: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60日116: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7:一致行动人——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8: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其他社会关系)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9;权益披露的情形: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20:达上市公司5%,每增加5%,或减少5%.报告,公告。之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121:权益变动书的编制:
1: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2: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3:达到20%——30%
122:在上市公司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公告。
第四篇: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范文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2/3
1、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 修改公司章程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 变更公司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五、10%
1、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30日
1、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应当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有限责任公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八、年数
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每届任期3年。
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4、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6、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为3年。
九、人数
1、全民所有制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一个自然人,并且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法律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警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3、合伙企业的设立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7、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者除外),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8、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9、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人至13人)
1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十、解散
1、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合伙企业解散:特别注意两个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的解散属于特别决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出现15日内指定一人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或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清算时通知、公告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十二、善意第三人
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十三、价款支付期限
1、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价款总额的60%以上,其余款项应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募集方式设立不得分期缴付出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5、一次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收购方式下购买金的支付: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一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十四、重大事项
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国有股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特别决议通过):① 修改公司章程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 变更公司形式。
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多选题)(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6、合作企业的董事会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企业章程的修改、企业的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企业的合并或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中级经济法公司法有关时间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关于时间的相关性规定 事由
股东要求撤销违法或不符合规定的股东会决议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公司名称、法人、经营范围
起点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自公告之日起
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
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款之日起
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自清算结算之日起
时间 60日内 30日内 45日后 30日内
变更实收资本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股东转让股权 清算
拒绝股东查看公司账簿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有限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与公司协议不成向法院起诉
创立大会召开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30日内 30日内 30日内 30日内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自法院通知之日起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30日内 20日内 60日内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自股款交足之日起
90日内 30日内
自出现应召开临时大会的情2个月
形之一的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提出时间 股东临时提案通知股东时间 董事会召开时间通知董事时间 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规定
会议召开之日前 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 于会议召开前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公司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自上市之日起
内 15日内 10日 2日内 10日内 1年内 1年内 1年内 半年内 10日内 6个月内 1年内 6个月内 20日内 10日内 30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10日内 60日内 15日内 30日内 45日内 15日内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转让股份限制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注销时间
离职后 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合并收购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注销时间 自收购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职工 公司收购异议股权转让或注销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制备时间 公司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时间 公司合并决议公告时间
公司合并、减资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担保时间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时间 公司解散的,清算组公告时间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时间 公司解散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间
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间
自收购后 自收购后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自决议之日起 自决议之日起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 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第五篇: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5)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偿组清偿债务,对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5、8日: 10日:(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7、12日: 15日:(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9、20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10、30日:
(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11、45日:
(1)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12、60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教材P10(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
(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13、3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
(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
(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
(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
(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结束后的90日内;(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17)企业应当于每一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检查登记。(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14、4个月: 6个月:(1)股份公司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
15、(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担保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6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法院受理破产前6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6个月后可转股;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7)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6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8)证交所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9)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6个月丧失。(10)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11)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2)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在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作、独资企业与此相同,只改为天数)。(13)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