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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大校友收录(五篇材料)
编辑:空山新雨 识别码:23-961206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12:38: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南财大校友收录

知名校友名录 政界(中央系统)

钱运录:原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兼秘书长,中共第十六、十七届中央委员

刘中一:原农业部部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委员 黄嘉华:著名学者型外交家,原常驻联合国特派全权大使兼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

贺铿: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著名统计教育家与经济计量学家 李必达: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局长、公平交易局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书法家

汪兴益:原财政部部长助理、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总裁

漆 林: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移民开发局局长 杨景宇: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丁学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正部长级)王 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于革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

米建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副部级)王保安: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余蔚平:财政部部长助理、党组成员 李金早:商务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甘藏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夏 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徐 晓: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 孟建民: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委员

姚 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孙志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虞列贵: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

冯惠敏: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蔡 玲:财政部财政司司长 杨 敏: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胡学好: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王卫星:财政部预算司司长 翟 钢:财政部国防司司长

杨遂周: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司司长

陈毓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贾荣鄂: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主任 欧文汉:财政部干部培训中心主任 继 斌:财政部国防司副司长

杨保安: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丁国光:财政部农改办副主任

王光坤: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察专员、党组书记 胡柏枝: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驻湖北省监察专员 居 昊:财政部科文司副司长

宋秋玲:财政部科教文司副司级巡视 王 瑛: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 王晓华: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 周成跃:财政部国库司副司长

郜进兴: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 蔡思平:外交部财务司副司长

吴 舫:国家税务总局计财司副司长

张 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兼上海总部副主任

刘贵生: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局长 万存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 张建军: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潘卫红: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

熊良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局长(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学界

何盛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著名财政学家,原中南财经大学校长 吴俊培: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原中南财经大学校长 王利明: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会长,多次为中央政治局委员授课

黄 进: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著名法学家 樊丽明:上海财经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王朝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财政部科研所的学术带头人之一

王玉英:天津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廖进球:江西财经大学党委书记、教育部评估专家、全国高校商务管理研究会会长

郭泽光:山西财经大学校长 王俊豪:浙江财经大学校长

郝书辰:山东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原山东经济学院院长 马明华:广东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帅重庆:山东财政学院院长

甄朝党:云南民族大学党委书记,原云南民族大学校长 董晓朝: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兼党委副书记 张 军: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周元武:湖北经济学院党委书记 曹诗权:湖北警官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王善平:湖南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湖南大学会计学博士生导师 李国疆: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 尹平: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

张良玉:湖北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李鸿昌 :河南财经学院副院长 彭有轩:鄂州大学党委书记

曹龙骐:著名金融学家,现任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刘放桐:著名哲学家,复旦大学首席教授、国家哲学教育委员会委员 张卓元:著名经济学家,国家社科院学部委员、经济研究所原所长

钟朋荣:著名经济学家,北京视野咨询中心主任,兼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多所大学教授

吴联生:北京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贾新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刑法学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命题人

戴德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 肖经建:美国消费者利益学会(ACCI)会长、罗德岛大学教授

耿建新:中国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郑小英:厦门爱乐乐团艺术总监、中国音乐家协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央歌剧院首席指挥

王竹泉: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会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廖 洪: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

张 蕊: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

李希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刑法研究所所长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校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

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

政界(地方系统)

关广富:原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第十二、十三、十四届中央委员

段轮一:原湖北省副省长、省委常委 李道明: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邱创教:原云南省高法院长、省委常委 王 峻:原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 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赵 雯:上海市副市长、九三学社第十三届中央副主席 李春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靳 军: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 谢培栋:湖北省人大副主任 章治文:湖北省人大副主任 翁行德:湖北省政协副主席 李统书:广东省政协副主席

金道铭:山西省委副书记,第十五、十六、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王 宁:四川省副省长

尹汉宁:湖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王立科:江苏省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兼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陈海波: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总工会主席,原海南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陈平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

张正新: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 胡兴儒: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郭跃进: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兼湖北省科技厅厅长,民建湖北省委主委 肖旭明: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原恩施州委书记、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 杨云彦: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章新生: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家国: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原四川省地税局局长、国税总局农税司司长 沈昌发:湖北省省政协副秘书长,原湖北省粮食局局长 姚海瑜:青海省政府副秘书长、青海湖景区保护管理局局长 孙 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高存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贾红星:河北省科技厅厅长

蔡建明:甘肃省教育厅副厅长、天水市副市长 欧阳卫民:广东省广州市副市长、党组成员 张思平:广东省深圳市委常委、市委统战部长

郑振涛:广东省韶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原广东财政厅副厅长

郑人豪:广东省汕头市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阮日生:广东省湛江市市长,现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美文:海南省万宁市市长,原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昌林: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委书记

汪剑平:景德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蒋连生:广西崇左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刘新勇:鹤壁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杨绪春:湖北省襄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宣传部长 张 扬:河南省开封市副市长

梁启通: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王光远:福建省工商联第十届执行委员会主席、福建省总商会会长、全国政协委员

刘初浔:原江西省农业厅厅长 范佑先:原江西省司法厅厅长

胡淑珠: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

地方财税系统

曾志权:广东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王文童:湖北省财政厅厅长、党委书记 黄锦生:四川省财政厅厅长、党委书记 徐唐先:海南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刘铭达: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兼地税局党组书记 胡金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程安亭: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原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许建国:湖北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孙瑞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单晨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主任 张永祥:湖北省审计厅厅长、党委书记 左 敏:山东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蓝佛安:广东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 李朝明: 广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朱焕然:河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曾纪芬: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吴振鹏: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文秋良: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杨楚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梁文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继民:河南省地税局副局长

刘明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覃先文:湖北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陆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嘉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自更: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陈冬红: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李 新:广东省审计厅副厅长

张杰明:广州市审计局局长、党委书记 黄伟林:广州市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 李和圈:郑州市国税局局长 钱永诚: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 叶 青: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商界

金融界: 王明权: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郑先炳:香港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总行商行部总经理

雷祖华:原中国银行副行长、中国进出口银行首任行长(副部级)田国立: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中银香港董事长

朱小黄: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信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陈四清:中国银行副行长、中银香港非执行董事

姚中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副部级)马明哲: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 王银成: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部级)孙建一:中国平安银行董事长兼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非执行董事

胡平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刘恒中:北美华人银行家协会董事会主席兼会长、美国花旗银行集团全球决策管理部高级副总裁

赵 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朱 琦: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华商银行董事长

沈国军: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孙树明:广发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 菅明军: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火发: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

汤小青:招商银行副行长兼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胡跃飞:深圳发展银行董事、副行长

李卫平:中国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职工监事 张良庆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张响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裁、董事 林 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副部长级)孙 兵: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第四届“蒙代尔·世界经理人成就奖”获得者

孙建平:中国平安产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曹实凡:中国平安产险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克祥:中国平安信托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关国亮:原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蒂:美国亚裔保险理财协会会长,美国宏盛保险与理财公司总裁 陈剖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许 明: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成新:中国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吴德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办主任 曹大宽: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晏加源: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中投证券研究所所长、交银国际(香港)研究部主管

企业界:

黄 柏:印度尼西亚之家理事会主席,印中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长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明珠:格力集团董事长 张学斌: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

杨东文: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CEO、创维集团总裁、彩电事业本部董事 高圣元: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原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谭建生: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月明: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兼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福寿:东风汽车集团总裁、东风汽车公司总经理 彭 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

李绍烛:东风汽车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兼东风乘用车公司总经理 钟浙晓: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洪恩: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文金:万科集团执行副总裁 莫 斌:碧桂园总裁、执行董事

陈 昊:东风南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清波:深圳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包德元: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凯天: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副总裁 向群雄:中电集团副总经理

谭建生: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为强: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总经理 汪 洋:深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中泽: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覃展敏:广西南宁长江集团董事长 楼永良:中天建设集团董事长

李晓明: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梅 权: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建龙:浙江龙华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37](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

军界

王立峰:武警指挥学院政委,少将

万东铖: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少将

文化和传媒界

孙昌宇:知名作家,国家一级编剧 董向玲:现任深圳报业集团副总裁 何杰平:现任中国财政杂志社总编辑 李洪波,经济日报社副社长

邹贤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董事长,湖北日报社社长、党委书记 万建民:《中国企业家》杂志副主编(注:以上为不完全统计)

第二篇:申请报告(中南财大)

申请报告

尊敬的老师:

您好!

我是来自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的高三学生冀宇希,我希望自荐参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主招生考试,感谢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申请报告。

我是一个性格十分开朗乐观而又文静的朝鲜族女孩,不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能够跟同学们和睦相处,因此有很好的人缘。平时同学们喜欢和我聊天,谈心;学习之余大家一起看看电影唱唱歌,野餐郊游之类的组成了我所享受的学余生活。我的爱好也十分广泛,4岁时开始学习钢琴,因为爸爸妈妈没有强迫我考级,我学钢琴的日子少了几分艰难痛苦,多了几分闲适自由,一直到现在都是我调剂心情的好伴侣。初中时,我又爱上了古筝,“五四”青年节时我的一曲“渔舟唱晚”受到了全校老师和同学们的好评。我不单能文而且能武。小学四年级爸爸就带我学习跆拳道,到了初中毕业,我已经是跆拳道黑带一品了。获得过北京大学首届川正杯中韩武术跆拳道国际交流大会女子52公斤级第一名、呼和浩特市首届大众体育大赛女子52公斤级第一名、呼和浩特市第一届运动会女子48公斤级第三名。

记得三年前,我加入了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旗县班的行列,周围同学大多是我们呼和浩特市周边旗县中学年级里数一数二的优秀生,而我则来自普通班。他们的聪明机智,博学多才,在学习上的刻苦努力也让我倍感压力。当时的状况给我的打击和心理上的压力实在不小。但是,之后的日子也正体现了我很强的适应与调节能力,很快,我就和班里的同学打成一片,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帮助下,在学习上很快适应了自主的方式,成绩稳步上升。

我是班上的文艺委员,“五四”、元旦晚会“我的高中”

我对人生抱有乐观向上的积极态度,我要用我的努力来创造价值和体现价值。如果我能够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习,我将在南湖湖畔,黄鹤楼下刻苦学习,做一个识高才优的学子,修炼道德,做一个人格完备的学生。我要牢记:“博文明理 厚德济世”的校训,做一个能够报国为民,服务社会的有用人才。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非常需要懂得国际经济与贸易的人才。我报贵校的志愿就是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国际商务专业,我将努力成为一个懂得国际贸易法规制度的人,成为一个懂得国际交往规则的人。将来参加工作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帮助开展国际贸易和交流,增加贸易往来,减少贸易摩擦,为世界的和谐稳定、繁荣昌盛,为全世界人民都过上好日子做贡献。

我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人,不足的地方主要是胆子还不够大,主动精神还有些欠缺。这些毛病可能会对我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产生两方面的影响,有稳重踏实的一面,也有闯劲不足的一面。我认识到了这一点,我努力趋利避害吧。

人生若是砖块砌起的大楼,那么大学这一块砖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人生轨迹。我希望可以进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习,因为我相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可以带我走向最合适人生轨迹的大学。希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可以选择我,我将努力成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名优秀学子,来日为祖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冀宇希

202_.12.29

1000字以内。现在1208字

第三篇:国际私法学(中南财大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中英文):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二、课程编号:04029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民事诉讼法、民商法

七、适用专业:法学

八、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1.使学生了解国际私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具有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本能力; 3.使学生掌握进一步研究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知识。

九、说明:

国际私法是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着重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私法,为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和对外交流服务。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正确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安排国际私法的结构体系,准确、全面地概括国际私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国际私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国际私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与最新立法; 3.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司法实践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成就、不足和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教训,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未来立法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根据以上设想,大纲分为四编:第一编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二编着重阐述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以及具体领域里法律适用问题;第三编 1 着重阐述国际民事程序法,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第四编着重阐述区际法律冲突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十、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方法以及它的范围和定义,了解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学的导言,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从宏观上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有一个概括的认识,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方法、范围、渊源。[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方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

一、国际私法的对象

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方法

一般认为,有两种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

英美学者的主张;

法国多数学者的主张; 德国和日本多数学者的主张;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学者的主张。

我国大多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规范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二)冲突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渊源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形式。

(二)判例

判例是指可作为先例而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其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

二、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国际渊源。

(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一、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主张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

这一观点为“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所主张,认为国际私法是国 3 际法。

(二)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这一观点为“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所主张,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

(三)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

这一观点为“二元论学派”或“综合论学派”所主张,认为不能简单地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或者国内法。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学的含义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三、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学者们对国际私法有不同的称谓: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等。

四、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三)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五、国际私法学的体系

国际私法学的体系,就是国际私法的学说体系,是指出于研究的需要,以相应的理论为基础,对国际私法的对象、法律规范等所进行的科学的分类和排列。

[复习思考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2.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3.简述国际私法的规范。4.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5.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主张。6.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7.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8.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9.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并初步掌握国际私法的学说和立法发展的历史脉络,掌握不同法系和各地区的主流学派及历史地位。

[教学要求]对国际私法学说,应从学说产生的年代、学说的创始人、学说的内容以及学说的意义等方面掌握;对国际私法立法史,应从国内立法以及国际立法两方面出发,使学生对国际私法的立法历史有初步掌握;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学说的发展史,应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的历史与现状,国际私法学说史的历史和现状两个方面掌握。

[重点]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

[难点]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既得权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史

一、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后期注释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该学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的著名人物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大学教授胡伯所创立,他提出了著名的胡伯三原则。

二、近代国际私法学

(一)德国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主要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依其性质都与某一特定的地域相连系,这个特定的地域就是该法律关系的本 6 座,该类法律关系就应适用其本座所在地法。

(二)意大利的国籍法说

十九世纪意大利杰出的外交家和学者孟西尼提出。

(三)英美的国际私法学

1.属地法说。这一学说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斯托雷提出来的。2.既得权说。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赛于1896年提出了他的既得权说。

三、现代国际私法学

(一)现代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

现代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主要经历了比较国际私法学时期和国际私法的革新改良两个时期。

(二)现代英美的的公平需要说、本地法说和政府利益分析说 1.公平需要说。2.美国的本地法说。3.美国的政府利益说。

(三)最密切联系说

本世纪中期,美国纽约首席大法官富德1954年在“奥廷案”中首次采用最密切联系说解决了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963年在贝科克诉杰克逊案中再次采用了该主张。这一司法原则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确立,标志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成。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一、国内立法史

二、国际统一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次活动或组织:

(一)利马会议

(二)蒙得维的亚会议

(三)泛美会议

(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五)欧洲共同体缔结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

第三节 我国的国际私法史

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

(一)旧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史

公元651年其制定的《唐律》。自1843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开始,帝国主义通过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在我国取得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种种特权。北洋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

(二)新中国的国际私法史

1978年以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较少。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涉外民事经济关系迅速发展,颁布了大量的涉外民事经济法规。

国际法律渊源方面,我国缔结和加入的国际条约的领域和数量也不断扩大。

[复习思考题]

1.欧美各主要国际私法学说的主要内容。

2.《法国民法典》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4.我国《唐律》中的冲突规则及其意义。5.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以及准据法的概念与确定。

[教学要求](1)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应要求学生重点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及其种类。系属公式是双边冲突规范的固定化,在国际私法中应用广泛,也要求学生熟练掌握。(2)要求学生掌握准据法的概念特征及准据法在特殊情况下的应用。(3)对本章内容要求学生能够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重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种类、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难点]冲突规范的结构及其种类、准据法的概念及其确定。

第一节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第二节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

(一)概念

冲突规范是指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一般认为,冲突规范的结构由互为联系的“范围”和“系属”两个部分构成。

(三)冲突规范的种类

冲突规范的种类有四类: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 9 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连接点

连接点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

三、系属公式

(一)系属公式的含义

(二)若干常用的系属公式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国法和旗国法。

第三节 准据法

一、准据法的含义

准据法是指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二、准据法的确定

(一)对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

(二)时际法律冲突准据法的确定

(三)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

[复习思考题]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2.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两种途径。3.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4.若干常见的系属公式。5.准据法及其特征。

6.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7.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自然人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原则以及外国法人的认可制度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豁免权原则。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了解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相关理论和制度。

[重点]自然人、法人的国籍、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难点]无。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中国的规定和作法。

二、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中国的规定和作法。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国际上确定法人的国籍有不同的主张和作法: 1.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 2.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中国的规定和作法。

二、法人的住所

国际上确定法人的住所有不同的主张: 1.管理中心地说或称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地说; 3.依法人章程之规定说。中国的规定和作法。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二)外国法人的认可的制度:外国法人的认可可以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为法律依据。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相互认可;特别认可;一般认可;概括认可。

(三)中国的规定和作法。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的特殊性

二、国家的豁免权问题

(一)国家豁免权问题的提出。

(二)国家豁免权的内容: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

(三)国家豁免权的根据。

(四)国家豁免权的理论: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废除豁免论和平等豁免论。

(五)中国对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立场。

第四节 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的特殊性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研究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在国际私法上具有什么意义?

2.什么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如何?中国的有关规定和作法怎样?

3.什么是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其解决原则如何?中国的有关规定和作法怎样?

4.国际上确定法人的国籍有哪些主张和作法?中国的有关规定和作法怎样?

5.国际上确定法人的住所有哪些主张?中国的有关规定和作法怎样? 6.什么是外国法人的认可?其内容如何?

7.国际上关于外国法人的认可制度是怎样的?中国的有关规定和作法如何?

8.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9.什么是国家豁免权?其根据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10.简评国家豁免权的几种理论。11.中国关于国家豁免权问题的立场如何?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制度、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制度以及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重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难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一)国民待遇的概念

(二)国民待遇的特点

二、最惠国待遇

(一)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二)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三)最惠国待遇的表现形式

(四)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三、不歧视待遇

四、优惠待遇

五、普遍优惠待遇

(一)普遍优惠待遇的概念

(二)普遍优惠待遇的特点

(三)普遍优惠待遇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二、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2.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3.什么是国民待遇?其特点如何?

4.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其特点如何?有哪些表现形式?其适用的例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5.什么是不歧视待遇?其特点如何? 6.什么是优惠待遇?其特点如何?

7.什么是普遍优惠待遇?它是怎样出现的?其特点如何?其限制性条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8.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编 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考虑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识别、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等国际私法中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

[教学要求]本章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要求学生对本章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全面掌握,并对各项法制制度的概念、产生原因、构成要件、理论与实践、我国的有关规定等方面全面掌握,并能应用这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难点]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

第一节 识 别

一、识别的概念

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二、识别冲突

识别冲突是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冲突规范或连接点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对同一法律事实作出不同的分类,所导致的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结果。

三、识别冲突的解决 主要学说有:

(一)依法院地法说

(二)依准据法说

(三)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

(四)个案识别说

(五)折衷说

(六)两级识别说

四、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立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一般依法院地法。

第二节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一、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质问题可以适用外国法。

二、时效问题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案件本身的准据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问题,一律适用法院地法。我国把时效问题识别为实质问题,适用准据法的规定。

三、证据问题

证据问题一般来说都是程序性的。但对举证责任问题各国分歧较大。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都将举证责任规定在实体法中。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一般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

四、推定问题

欧洲大陆国家一般把推定识别为实质问题。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一般来说,把事实推定识别为程序法问题,至于法律推定根据情况分别识别为程序问题或实质问题。

五、赔偿问题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把此问题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法院一般将此视为程序法问题,但也有些判决推翻这种做法。美国实践一般倾向把此问题识别为实体法问题。

第三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某种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内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某 17 外国法律,而依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又应适用内国法或他国法,法院则以内国法或他国法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一)反致

(二)转致

(三)间接反致

(四)外国法院说 反致产生的原因。

二、反致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上的对立

(二)立法上的分歧

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态度有两种: 1.接受反致; 2.反对反致。

我国在立法中没有对反致问题作明确规定,但在合同领域实践中,不接受反致。

第四节 法律规避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到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规避的性质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

第五节 外国法的查明

一、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作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问题。

二、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外国法的查明主要有三种方法: 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

3.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提供证明。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时问题的解决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各国立法实践有以下做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诉讼;

4.适用习惯法或一般法理; 5.适用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四、外国法错误适用时的救济

外国法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是适用内国冲突法的错误;二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各国对前一种错误一般都允许当事人通过上诉来纠正,对后一种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加以纠正,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允许当事人上诉。

五、中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第六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理论可分为两派:

1.公共秩序保留的例外说。2.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说。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一)立法标准问题

主要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

(二)立法方式 有三种:

1.直接限制立法方式; 2.间接限制立法方式; 3.合并限制立法方式。

(三)我国立法中的规定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必须注意:

1.正确区别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2.援用公共秩序保留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与对外国公法的排除混为一谈。

3.公共秩序保留是否可以排除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则。4.在指定外国法被排除后,是否一概代之以法院地法。

[复习思考题]

1.识别的冲突及其解决,我国对识别是如何立法的。

2.时效问题、举证问题、推定问题、赔偿问题是实质问题还是程序问题。3.反致的定义、种类以及产生的原因。

4.各国理论与实践对反致的态度如何,我国立法对反致又是如何规定。5.法律规避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其性质问题。6.我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及其完善。

7.外国法的查明的定义、方法以及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如何解决。

8.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9.公共秩序保留的定义及其立法标准如何。10.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及其完善。

第七章 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教学要求]使学生能够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掌握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

[重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难点]无。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1.适用有关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法律。这种做法忽视了权利能力问题的相对独立性,采用国家较少。

2.适用法院地法,采用国家也较少。

3.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主张。

(三)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各国一般依当事人属人法解决,即依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为了保护内国的利益,对在本国内行为与经贸有关的法律行为,作为例外而多适用行为地法。我国立法亦主张适用住所地法为主的属人法。

(三)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依法人属人法的规定,即依法人的国籍或住所所属国的法律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2.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4.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5.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6.我国法律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完善。

7.我国法律关于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完善。8.我国关于禁治产的法律规定及其完善。

9.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10.我国法律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完善。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提要]本章主要阐述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法律行为和代理的法律冲突以及有关其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教学要求](1)掌握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及法律适用规则;(2)掌握代理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种法律关系中准确法的确定;(3)掌握《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内容。

[重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及法律适用。

[难点]代理制度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种法律关系中准确法的确定原则。

第一节 法律行为

一、概述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二、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实质要件方面:

(二)形式要件方面

三、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原则而言,法律行为实质要件适用各类法律关系自身的准据法。

(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适用行为地法;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

第二节 代 理

一、概述

二、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3月14日通过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复习思考题]

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2.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

3.《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提要]本章主要阐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国有化的域外效力、信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国有化的域外效力、信托的法律适用等。

[教学要求](1)重点讲解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相关内容;(2)了解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3)使学生具备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

[重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难点]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 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主张: 1.主权说。2.法律关系本座说。3.利益需要说。

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范围有:

1.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客体的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物权的保护方法。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例外有:

1.运输中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3.外国法人的清算。4.无主土地的物。

5.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6.外国国家财产。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一、国有化含义

二、国有化法令的效力问题

(一)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

(二)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本国财产的效力

第三节 信托

一、信托的概念

二、信托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一)信托的法律冲突

(二)信托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第四节 中国的涉外物权制度

一、中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制度

(一)不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7 第149条以及《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动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通则》第149条、《继承法》第36条规定,动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海商法》第十四章就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二、我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与实践

[复习思考题]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3.物之所在地的确定。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5.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6.国有化的定义及其域外效力。

7.信托的定义,信托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8.我国关于涉外物权制度。

9.我国对国有化问题的立场与实践。

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和法律适用原则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及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重点要求学生掌握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及其法律适用原则和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国际保护原则,了解我国对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重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及其法律适用原则和国际公约所确定的国际保护原则。

[难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调整

一、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一)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适用注册国法律。2.适用使用国法律。

3.适用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法律。大部分国家采用第一种主张。

三、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二)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以下主张:

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2.适用作品保护国法。

3.兼采作品来源国法和保护国法。4.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采用多元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一、专利权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公约关于专利方面的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强制许可制度。4.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合作条约》

二、商标权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除有关保护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也可适用商标权保护外,公约对商标权的保护另外还规定了:

1.商标的独立性。

2.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3.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4.禁止某些标记当作商标使用。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三)《商标注册条约》。

三、著作权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签订于伯尔尼。我国于1992年加入。其原则有:

1.国民待遇原则。2.独立保护原则。

3.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为促进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的行政合作。

五、知识产权协议

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其分为七个部分,共73条。

第三节 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制度

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二、中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仅仅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原则。

[复习思考题]

1.专利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2.商标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3.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4.专利权的国际公约有哪些。5.商标权的国际公约有哪些。6.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7.《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目的和宗旨。8.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9.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制度。

第十一章 债权

(一)──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概述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合同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教学要求](1)通过讲解使学生理解涉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要求学生重点掌握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原则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重点]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难点]特征性履行原则、合同自体法。

第一节 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二、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两条途径:冲突法途径和实体法途径。

第二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

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统一论和分割论。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客观标志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四)合同自体法

第三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关于合同法律适用方法的规定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三)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复习思考题]

1.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2.合同中的统一论与分割论。3.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4.特征性履行原则 5.合同自体法。

6.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二章 债权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和几种主要的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难点]货物买卖合同的几种贸易术语。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统一实体法规范。2.统一冲突法规范。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立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只能适用内国法。

(三)立法虽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有限制。

三、我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规则

(二)强制性规则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一、国际服务贸易合同概述

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强制规则的适用

三、我国关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复习思考题]

1.试述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

2.简述用冲突法方法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几种代表性作法。

3.我国执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4.简述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5.我国批准或加入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有何意义? 6.简述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7.试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适用。

8.简述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9.简述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主要作法。

第十三章 债权

(三)——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一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以及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发展趋势。

[教学要求]通过课堂讲解使学生重点掌握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几种传统理论和实践,了解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以及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使学生具备运用相关理论知识分析案例的能力。

[重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几种传统理论以及晚近发展。[难点]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或者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4.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二)我国的规定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领海内发生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2.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侵权行为。

(二)船舶对其本身以外海域或海域设施侵害的法律适用 1.船舶对领海海域及其设施侵权的法律适用。

2.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对船舶本身以外海域或设施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船舶内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在一国领范围海内的这种侵权,原则上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若其侵权行为影响到领海所属国的领海秩序,或者侵权当事人中有领海所属国国民,也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发生在领海以外的这种侵权,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四)我国对海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国际航空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对国际航空运输侵权行为中的法律适用,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论述:

1.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发生在航空器内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2.航空器在碰撞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航空器对旅客或货物侵权的法律适用。4.我国对航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三、国际公路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目前主要有197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四、产品责任之债的法律适用

(一)1973年的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公约已于1977年10月1日起生效,公约共计二十二条,它是目前确定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影响较大的一部公约。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事务管理地法。

2.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3.适用支配原法律关系的法律。

[复习思考题]

1.一般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哪些? 2.侵权自体法。

3.我国《民法通则》146条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制度。4.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5.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破产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以及和解等三方面的问题。

[教学要求]通过课堂讲解使学生掌握单一破产制、复合破产制以及与破产宣告有关的几种法律制度。

[重点]单一破产制、复合破产制以及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难点]单一破产制、复合破产制以及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第一节 破产

一、国际破产的概念

国际私法学要研究的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二、破产的法律适用

(一)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三)破产财产的法律适用

(四)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五)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一、普及破产主义

二、属地破产主义

三、折衷主义

第三节 和解

一、和解的法律适用

二、和解的承认

[复习思考题]

1.简析单一破产制与复合破产制的区别。2.试比较普及破产主义与属地破产主义。3.试述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4.试论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5.评述我国国际破产立法的现状。

6.在和解与破产的相对性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有何特点? 7.在对外国和解的承认方面,国际上有哪些不同的实践和主张?

第十五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扶养与监护的法律适用。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了解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主要理论和基本制度,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

[重点]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扶养与监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

[难点]结婚、离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结 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有:

(一)婚姻缔结地法

(二)当事人属人法

(三)混合制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有:

(一)婚姻缔结地法

(二)当事人本国法

(三)混合制

(四)领事婚姻

三、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条约关于领事婚姻的规定

我国同不少国家签定的有关条约中,均对领事婚姻制度予以了肯定。

第二节 离 婚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主要有如下原则:

(一)住所或居所管辖原则

(二)以国籍为主、以住所或居所为辅的原则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主要原则有:

(一)法院地法

(二)属人法

(三)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

(二)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三节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夫妻属人法

(二)夫妻属人法兼行为地法

(三)多元化准据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属人法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地法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一、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父母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

(三)适用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四)适用对子女婚生更有利的法律

二、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三、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法院地法

(二)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属人法

四、父母子女关系效力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父母属人法

(二)适用子女属人法。

(三)适用父母子女共同属人法。

第五节 扶养与监护

一、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

(二)适用被扶养人属人法。

二、监护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

(二)适用法院地法。

[复习思考题]

1.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2.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3.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4.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与法律适用。

5.我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6.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7.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8.收养的法律适用。9.扶养的法律适用。10.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涉外继承关系中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无人继承财产(包括无人受遗赠财产)等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内容和特点,以及我国的相关立法。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结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了解继承领域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冲突,重点掌握各国在解决涉外继承法律冲突方面所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

[重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以及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难点]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从各国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一)同一制

1.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各国对属人法的理解和采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二是以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2.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遗产的法定继承适用遗产所在地法,目前仅有巴拉圭等少数拉美国家采用。(二)区别制

在区别制下,一般地,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从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条约实践来看,遗嘱继承的各主要环节的法律适用原则大致如下:

(一)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二)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三)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冲突

国家以何种身份或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的理解和规定不同,主要有两种主张:

1.继承权说。该学说的倡导者是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2.先占权说。该学说的倡导者是法国学者魏斯。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相应地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对此,各国一般都主张依继承的准据法。(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各国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四种: 1.适用继承的准据法。

2.原则上适用继承的准据法,同时兼顾法院地的公共秩序。3.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三、我国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一)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确定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

一、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1961年10月,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

二、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1973年10月第十二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三、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1988年10月,第16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公约主要内容。

[复习思考题]

1.法定继承的准据法有那几种主要制度?

2.在继承的准据法方面,同一制与区别制各有何优劣? 3.在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问题上,有哪两种不同的主张? 4.简述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5.简述《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主要内容。

6.对于立遗嘱能力的准据法的选择,有哪些主要的学说和实践? 7.简析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准据法。

8.对于遗嘱的解释和撤销,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 9.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如何? 10.试述《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编 国际民事程序法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掌握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普遍原则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并掌握我国在上述几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重点]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难点]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有关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虽然都是用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但前者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后者主要解决的是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诉讼程序问题。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概述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

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制度。

三、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

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

四、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主要是律师代理问题。各国在立法及实践中,一般都规定外国当事人只能委托内国律师。

五、外交豁免

(一)外交豁免的含义

(二)国际条约的规定

《维也那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外交豁免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的第31条、第32条和第37条中。1963年《维也那领事关系公约》关于领事人员豁免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公约第43条和第45条中。

(三)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期间、诉讼保全

一、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法院依职权决定的,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一定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限。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一般为时、日、月、年;期间起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期间的延误及其后果

期间的延误是指在诉讼期间内,法院或当事人应当进行某项诉讼行为而未进行的行为或事实。对当事人而言,延误期间的后果就是不能再行使其本来可以行使的诉讼权利。

二、诉讼保全

(一)诉讼保全的概念

诉讼保全是指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诉讼开始前或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二)诉讼保全的申请

一般而言,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由法院裁定实施,又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实施。

(三)诉讼保全的范围及方法

各国关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及方法规定得不尽一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复习思考题]

1.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渊源。2.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普遍原则是什么?

3.诉讼费用担保的概念及其与诉讼费用预交的区别。4.国际民事诉讼中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5.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对外交豁免是如何规定的? 6.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7.诉讼保全的范围与方法。

第四篇:中南财大学校信息

1.食物。食堂的大米基本上都是糙米,刚开始会有点难接受。四食堂的饭菜口味比较重,五食堂还好,而且五食堂相对便宜一点。留学生食堂的学生套餐还不错,环境也比较好。据说环湖十食堂的饭菜口味最重。滨湖食堂有三层,卖的食物种类最多,还有一个不错的怡心小苑。南苑的小炒还算便宜,但是使用的油普遍不好。南苑那排小店最后有家卖酸辣粉三鲜粉火锅粉的,它的三鲜粉很不错,倒数第三家的砂锅米线也不错。北门有家湖南米粉店也不错(不过刚开始可能会觉得有点辣),食乐园还是比较适合潮汕人口味的,不过我容易腻。港岛餐厅的米饭蛮好吃(提醒他不要加辣)。西苑有家肠粉店还不错。为避免水土不服,尽量多喝水,少吃油腻、辛辣的食物。五食堂的白粥加雪菜还不错(冷的时候还可以让阿姨帮你加热),四食堂的皮蛋瘦肉粥是我们宿舍的最爱,食乐园(西苑)的粥也还不错。

2.生活用品可以到北苑(就在北门附近)买,记得要砍价,我买的单人床加厚型丝绵被加被套才70来块钱,虽说是店里相对好的了,但质量还是不佳。我觉得学校统一卖的质量是不错的,冬天两床被子厚度也是够的(我舍友有用),如果嫌麻烦又不挑款式(好像款式都是一样的)的同学可以直接在学校买。挑剔的同学可以到光谷jialef店买(东门有直达公交583(注意583公交广播报“民院路”站等同于“民族大道光谷广场”站),739,915,733,732,北门没有,打的也不贵,一般10元就够了)。不建议随便和学校里的小贩买,虽然方便,但是质量就不知道了。北苑超市卖的洗发水、沐浴乳之类的还是不错的,但是被子、枕头、桶之类的就比较贵了。

3.学习用品也可以到北苑买,买多了可以砍价。南苑也有卖。不过据师兄师姐说,对学习用品较为挑剔的同学最好自带,不然很难买到合意的。

4.手机卡。一定要买用身份证实名入网的,卡丢了还可以补办。(我舍友就是在校道边随便买的,后来她们丢手机了也只能换号了,由因为填资料的时候都是原来的号码,所以搞得很麻烦)。南苑(南苑主道走到最尾)和西苑(清水源超市入口)都有移动营业厅,开学时一般还会有送话费活动(去年是清潭师兄帮我办的,哈哈,大爱师兄~)。

5.手机。报到那几天记得出门就要锁门,贵重物品不要放在太显眼的地方,很容易被混进来的小偷“顺”走。在西苑、食堂、校道、公交车上丢手机是家常便饭(我大一第一学期在西苑被扒了两个,我们班开学那两个月差不多有一半人被扒过手机,到第一学期结束被扒了两个的超过十个人,女生尤为严重,你们凌霞师姐也被扒了两个)。武汉的小偷和公交车司机一样彪悍。有一天中午,我舍友在四食堂吃饭手机被盗,回来的路上才知道很多人在四食堂丢手机了,师兄说那是个“贼窝”。提防心较差的,不想时时刻刻牵挂手机的(和我差不多的),可以先买个较差的手机,丢过才会深刻明白事情的严重性。不过要是像我这样粗线条的,只能祈祷人品好一点。

6.羽绒服。西苑和北苑的交界处有一家订羽绒服的,话说那款式~~~(哎,自己去看了就知道),但是到了深秋,还是很热闹,还是有很多人要温度不要风度的。如果想要款式好看一点质量不错的羽绒服,可以到光谷或者汉口的品牌店看一下。我去年是在阿依莲买的,记得是三百多,不过只是鸭绒的,但是我觉得抵抗武汉的冬天已经够了。

7.防冻。冬天一定要戴手套,脚上也要穿暖和点,以防长冻疮(因为据说长冻疮会很难过,而且第一年长了,第二年长的机率就很大了)。防护措施做好一点,应该是不会长的。

8.买不买自行车。可以根据自己上课的课室和讨不讨厌走路来决定买不买车。一般住中区是可以不买的,喜欢没事骑出去瞎逛的除外。在滨湖住但是经常在文泰上课的,或者是在环湖住但是经常在文波文澜上课的,或者是在临湖住不管在哪上课的,可能要考虑买自行车。如果第一学期课室和宿舍的距离不会让你太纠结,可以考虑不要赶着开学的盗自行车狂潮买车,但是想要赶在这个时候买车的同学,可以尽量不要买太好的车或者使劲把车弄旧一点(像是随便它淋雨、暴晒、磕磕碰碰),让它在一堆新车中显得没价值一点。

9.在哪买自行车。没有特别追求的,一般在学校周围就可以了。开学初很难买到二手车,一般都是买新车,西苑到北苑的道上有很多家卖车的,记得货比三家,还有使劲砍价,而且买车的时候一起买锁会比较便宜,一般上来讲不建议买可以用钢剪剪断的锁。

10.军训。不是刑事司法学院的同学就不用担心太多了(其实刑司军训也不是说特别辛苦,就是老是训练很枯燥,主要还是看你们遇到的教官是怎样的)。鞋垫最好还是加的,鞋垫到处都能买到,便宜的两三块钱,不过比较容易坏,我大概穿坏了三四双鞋垫。防晒霜。我去年是没怎么擦的,刑司训练的地方(南园篮球场)两边都是高大的梧桐树,晒到太阳的时间很短。不过在新体和旧体训练又不想晒黑晒伤的同学还是要买的,最好倍数是>=30的,而且要在出门前提前半小时擦,最好擦三层。

11.学生团体。我们学校比较难进的学生组织应该是广播台。而且它的招新特别早,可能你的第一轮面试就是去那的。广播台每年举办的《声之韵》晚会是备受瞩目的,可以说是我们学校最精彩的晚会。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上百度搜索声之韵,可以看到很多视频。不过,广播台也是最恐怖的,每周有例会,师兄师姐对新生特别严格,官僚主义也是比较重的。我舍友在声之韵前一个月,每晚都是踩着关门的点回到宿舍,通宵工作也是很正常的,至于能学到多少东西呢,我就不清楚了。学生会有校的也有院的,团委是,志愿者协会也是。其他社团有六十几个,可以参考每年的十佳社团和自己的兴趣选择。听师兄师姐的建议呢,不要只听那些大二留任的,也要听听那些在大二时选择离开的,不过最重要的还是看自己。我只能说,想当志愿者不一定要参加志愿者协会,学校比较重大的志愿者活动都是面向全校招募的,有时候加入了反而会让一些不可避免的琐碎事情磨去你原本的激情。参加学生团体不是越多越好,部门也不是名字听上去好听就好(像外联部、公关部就是拉赞助,秘书处就是写月度工作总结,劳生部就是检查卫生,女生部主要负责各种活动的礼仪工作,其他的就不是很清楚了)。

12.转专业。我们学校除了提前批的几个专业(只能内部转),其他专业都是可以转的,不管你是从哪个专业转到哪个专业。转专业考试在每年的第二学期开学差不多一个月的时候,转到管理、财经、工科的要考微积分、英语,转到文史科的要考语文、英语。一般是根据你转专业考试成绩加上你上学期期末的综合成绩排名(所占百分比,在《新生宝典》上可以找到),还有所转专业的申请人数决定的(这个和高考填报志愿是一样道理的)。我们学校有些文科专业第一学期是不开微积分课的,但是可以去旁听其他班的,就我的程度(文科生,数学是弱项)来说,我觉得王怡的课还是不错的,杨皓老师是全校公认的好,不过对我来说程度太深了,我跟不上。所以,可以去试听一下,再决定选择旁听谁的。

13.英语分班。我们学校英语班是分快慢班的,分班考试在军训期间,会事先通知。快班有一个外教一个中教,外教上课偏向于训练口语,经常会看电影看完一节课,会讲一些有趣的外国的事情,当然也有人觉得外教不好。大二上就可以考英语四级,期末要考口语,期末成绩普遍较高(学生的英语水平本来就是比较好的)。慢班占绝大多数,没有外教,一学期基本上都是上六个单元,期末试卷多从课本里出题,也要考口语,占10分,以往慢班好像要大二下才能考四级,但据说我们这届可以大二上考。

14.迎新晚会。有才艺的同学,可以考虑一下准备迎新晚会的节目。大学的第一场晚会总是让人印象深刻的,军训完了就举行。

15.新生运动会。这个比赛拿到的奖状含金量是很高的。

16.新生风采大赛。有特殊才艺者可以参加,形式不限。也可以提前准备。去年因为甲流我们很多大型活动都没有举行。

17.公交车站。我们学校周边有两个公交车站台,北门的站叫“茶山刘”,一出去就看到了,只有两趟车590、538, 538的终点站是武昌火车站,有经过广埠屯(武汉最大的电子产品集销地),东门的站叫“民族大道东山头”(要和南湖大道东山头区分开来)出了东门,过人行道,向左转,走大约150米就到了。

18.西苑。西苑是卖最多小吃的地方,也有蛮多餐馆,价位合理,不过西苑的路很脏,大家做好心理准备,偷手机也是最猖狂的,西苑的水果价格较南苑便宜,不过一般都缺斤少两,品种也没有南苑多。西苑有一家不错的饮品店叫“嗜饮者”,在华莱士旁边,在清水源超市附近有一家“地下铁”。

19.电影院两个。南湖会堂看电影一般是在周五、周六、周日晚6:40,有五元两场,新片、大片经常十元两场。太阳花影院,走建设银行自动取款银行旁边那条楼梯上二楼就是了,一般是每周一到周五晚7:00,免费。不过播的片子相对旧一些,但是设备还是不错的

20.南苑。南苑小炒最多,价格便宜,但油质普遍不好,也有几家不错的菜馆,总体价格比西苑便宜,我喜欢南苑的湖南米粉、山东煎饼、三鲜粉、砂锅米线、意大利餐厅的糍粑鱼和竹筒鸡。。水果种类比较多,也相对足秤。南苑的“四季花”的饮品不错。有几家文具店,有干洗店,复印店,移动营业厅,烧烤摊特多。

22.北苑。北苑卖日常用品的居多,书店也很多,打折还不太一样,买的时候记得比较一下,文具店也多,有一家朝天门火锅店(没去吃过),有干洗店,有菜市场。武汉538路

城区专线 武昌火车站6:00-21:00 茶山刘6:30-21:40 单一票价:高等级车2元,刷卡1.6元 公交五公司

去程:武昌火车站大东门丁字桥街道口卓刀泉陈家湾省荣军医院关西小区下钱西村中南民族大学茶山刘(21站)回程:茶山刘中南民族大学下钱西村关西小区省荣军医院陈家湾卓刀泉街道口丁字桥大东门武昌火车站(21站)

武汉583路

城区专线 二七路公交场站6:00-21:00 锦绣龙城6:00-22:00 单一票价:双层车1.5元,高等级车2元;刷卡:双层车1.3元,高等级车1.6元 公交一公司

去程:二七路公交场站头道街团结村路宏祥路车家岭周家大湾东湖路丁字桥街道口马家庄吴家湾光谷广场(民族大道)民院学生公寓纺织路龙城路龙城路纺织路民院学生公寓光谷广场(民族大道)吴家湾马家庄广埠屯洪山中南路姚家岭青鱼嘴沙湖湾秦园路东头道街二七路公交场站(30站)

第五篇:应届毕业生简历(中南财大)

教育部直属

国家211工程重点院校

旗木卡卡西

个人概况 籍 贯:火の国木の葉 政治面貌:XXXX 出生年月:1000-01-11 身高/体重:183cm/65kg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12345 678 901 12345678901@163.com  主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经营管理·管理学学位

核心课程:房地产金融(双语)房地产开发 建筑识图 工程造价管理 投资项目评估

项目管理原理 房地产投资 工程计量 货币金融学 房地产经济学

 辅修: 武汉大学·会计学·管理学学位

核心课程:会计学原理 管理会计 审计学 财务分析 高级财务会计

中级财务会计 会计电算化 统计学 成本会计 财务管理学

技能特长  语言能力: 英语听说能力良好,一次通过CET-4,CET-6  计算机技能:通过国家计算机考试二级(Access);熟练使用office、清单计价软件、用友财务软件  特长兴趣:擅长羽毛球、乒乓球、古典舞等

 其他技能: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C1驾照,文字功底佳

 202_.12-202_-01 “联通”营业厅 销售实习生

热情对待客户,详细了解客户需求,介绍各款机型和功能,服务态度好,曾一周内成功售出3台手机; 负责充值、上号、手机零件销售等业务,详细记录到货情况,做好存货清点,及时反馈售后问题。 202_.07-202_.08

白岩泉水电站

会计助理

做好原始凭证的分类、整理,使用财务软件登记相关记账凭证,协助会计主管登记账簿

协助会计主管编制财务报表,整理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资料,细心、踏实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主管好评

校内活动  担任职务:

202_.10-202_.06金融学院宣传部干事

参与校运动会展板制作和海报书写,院交谊舞大赛宣传和舞台布置,学术讲座的宣传安排等活动 202_.10-202_.10班级学习委员

连任两年,组织“买房VS租房”的房地产经济学课堂辩论赛,“模拟法庭”活动,“房产09,环保永久”校园环保日公益宣传活动,“俄狄浦斯王”话剧表演、“我上讲堂”等  实践活动:

202_.07实证创新项目:《XXXXX机制的实证研究——以XXX为例》(核心成员,获“博文杯”校级重点立项)202_.07实证创新项目:《XXXX消费现状及潜力研究——以XX省XX市XX镇调研为例》(核心成员)202_.05专业实训项目:《泰和时代广场·“简爱”SOHO项目》(模拟沙盘演练,财务部负责人员)202_.08每周为武汉“关爱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中心提供志愿服务,累计做过3份家教,参与勤工助学 荣誉奖励  校园比赛类:

金融学院第十届交谊舞大赛团体优胜奖(202_)校“博文杯”大学生百项实证创新项目重点立项(202_)校“第三届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三等奖(202_) 奖学金类:

励志奖学金(202_)院级优秀学生干部(202_、202_)院级优秀毕业生(202_)二等奖学金(202_)三等奖学金(202_、202_)

教育背景

实习经历

中南财大校友收录(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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