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研讨会致辞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研讨会
致 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朋友们:
下午好!
最是一年好风景,孟冬时节佳气清。在这个祥和美好的冬日,我们迎来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研讨会的隆重召开,同时,我们也荣幸的邀请到来自武汉市新能源建设领域的各位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我谨代表武汉银桥南海光电有限公司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的莅临表示最衷心诚挚的欢迎!发展新能源事业,利国利民利企。面对金融危机、油价攀升和日益严峻的节能减排压力,2008 年以来,以美国、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相继发布实施了新的电动汽车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了产业发展方向。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挑战和培育新能源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自主创新与科技跨越的历史任务,发展电动汽车已成为我国重大的科技战略需求与战略重点。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更是汽车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汽车工业技术转型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历史机遇,更是中国汽车工业实现科技跨越的攻坚战。
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共同探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技术应用这一重大课题,本次研讨会为科学研发和企业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桥梁,是新能源建设科学领域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必将对新能源应用新技术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意义。让我们携手同行,以“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大武汉精神为指引,勇当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领域的领军者和先锋兵,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文明现代的大武汉而努力奋斗!
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祝大家心情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第二篇: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桩已达2.8万个 标准化仍未完成
[摘要] 目前国内已经建成了723座充电站,28000个充电桩。但是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方之间存有矛盾且并不妥协,也缺乏合适实施的统一规则。
充电桩、充电站的建设程度,直接影响着电动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推广,而仅仅增加充电设施的布局并不够,还需建设高效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
事实上,目前有实力的生产厂商都希望自己研究的标准能够代表行业的标准,各家都认为自己掌握了较为核心的技术,并且不会将这些轻易对外开放,都希望公司能够将上游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到下游充电技术和充电桩建设融于一身,打造一个全产业链的公司。
723座充电站,28000个充电桩。这是工信部关于目前我国国内充电站和充电桩最新的统计。而这两个数字还在快速更新着。
2014年,国际知名电动汽车品牌特斯拉进入中国市场,炫酷的外观和搭载的动力系统给中国消费者和众多汽车企业带去了视觉和思想上的冲击。
随后,新能源汽车企业在沉淀了相当的试验产品后,开始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众多生产商推出各自的电动汽车产品来争夺这个细分的市场。
充电桩、充电站的建设程度,直接影响着电动汽车的大规模商业化推广,而仅仅增加充电设施的布局并不够,还需建设高效完善的充电服务网络。
1月27日,在一次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郑立新对外透露:“2014年新能源汽车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年共生产了83900辆新能源汽车。”
产业的蓝海效应自然引起各方的浓厚兴趣。但是记者了解发现,数据快速增长的背后,充电桩行业正进行着“野蛮的生长”。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方之间存有矛盾且并不妥协,也缺乏合适实施的统一规则。
电桩产业:在质疑中快速增长
充电桩和充电站这一重要配套产业的完善将促进电动汽车的发展。和电动汽车产业一样,充电桩在全国的建设也在不断创造着新的记录。
工信部1月27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已经建成了723座充电站,28000个充电桩。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建成充换电站618座,充电桩2.4万个。根据十三五规划,预计到2020年,集中式充换电站将增长到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数量更将增长100倍达到450万个。
正是基于“充电设施建设网络化、规模化”的发展理念,1月中旬,国内首个高速公路跨城际快充网络——京沪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全线贯通,成为了充电桩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国家电网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此条高速沿线建成50座快充站,平均单向每50公里一座快充站。每座快充站规划建设4台120千瓦直流充电机、8个充电桩,可同时为8辆电动汽车充电,30分钟内充满(80%电量),先期建设2台充电机、4个充电桩,支持所有符合中国标准的电动汽车充电。
不过,记者从一些特斯拉的车主处证实,京沪高速快速充电网络贯通后,国内一些使用了国电技术的国产电动汽车车友,自发组织了一次体验京沪充电网络的活动,部分路段的高速充电站均不能为电动车充电,并且以失败而告终。因而引发车主质疑“贯通”之说。
有车主指出,这个覆盖1000多公里的充电线网络采用的是国电的充电技术,也就是说国内市场上销售较好的国外车型(基本就是特斯拉)并不能在这条快速充电网络中得到应有的资源,因为双方的充电标准并不匹配。
而国家电网方面事后对此的解释是,可以充电,但需要提前给国家电网客服打电话让服务人员去开通充电桩,用户无法自行操作。
中电联标准化中心副主任刘永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充电设施和电动汽车发展相辅相成,只有让充电设施建设网络化、规模化,才能带动电动汽车更好地发展,而建设高速充电网就是让其网络化的一个重要环节。”
按照规划,到2020年,国家电网规划建设以“四纵四横”(四纵:沈海、京沪、京台、京港澳,四横:青银、连霍、沪蓉、沪昆)为支撑的、覆盖公司经营区内所有示范城市的高速公路快充网络,续行里程达1.9万公里。
标准化道路:发展初期的混乱
按照日前颁布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规定,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以这一标准来看,虽然目前充电桩数量已经在快速增长,但是现有的充电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电动汽车的日常需求。
不仅仅是国家电网,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这个行业,多方资本介入之后利益的分配成为了最重要的关注点。
“在这样一个发展时期,不论是电桩配套产业的制造商,还是各家电动汽车和充电电池的厂商,都在擅长的领域做着自己的事情,希望能够借此获得更多的市场或是资源。”熟悉电动汽车领域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事实上,目前有实力的生产厂商都希望自己研究的标准能够代表行业的标准,各家都认为自己掌握了较为核心的技术,并且不会将这些轻易对外开放,都希望公司能够将上游的电动汽车生产销售到下游充电技术和充电桩建设融于一身,打造一个全产业链的公司。
“不能说这样不好,但是这样所导致的局面就是——外界看似百花齐放的电动汽车领域,其实都是在自己和自己玩,目前并没有一个可以实施的统一玩法。当消费者真正拥有一辆电动汽车并且进行使用时才发现,能够及时或是快捷地给自己的电动汽车冲上电是一种奢望。”
该人士还向记者表示:“购买一部电动汽车并不复杂还有补贴,但是随后带来的问题让用户很难对行业给与满意的评价。”
目前,电动汽车活动的范围更多的还是在城市内部,但是在城市内寻找一个充电桩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有时候找到的充电桩还可能会出现漏电损坏等情况。
而国家此前出台针对建立充电桩的补贴政策,但是建成之后的运营和维护,却成为不少企业不愿问津的环节,国家的补贴并不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布局是一个从政府到企业和个人,各方开放合作的过程,需要突破各行各业间的门槛,实现跨行业合作。”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要想让这几方能够坐下,共同打造一个可行的通用的系统或是标准至少在短期之内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强势介入。”
在刘永东看来,充电接口目前已经实现了国家层面上的标准统一。其标志性事件就是2011年我国的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标准的批准发布,即《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 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接装置 第2部分 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 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不过,面临着市场上出现的众多问题。刘永东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充电设施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伴随着电动汽车的规模发展,充电设施标准化工作也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挑战中前行
目前,不断降低的油价和市场上新能源汽车糟糕的客户体验,或让一些传统汽车车主有远离电动汽车的心理倾向。而除去上述政策和技术层面上的挑战,充电桩还将面临着新生事物的竞争。
2014年12月底,美国一家创业公司对外表示将推出一款汽车专属的“移动充电宝”,打破了固定充电桩的局限,有望解决电动出行方式的后顾之忧。
“移动充电宝”装有滚轮便于移动,电动车车主把车停好后,移动充电宝能够随时随地为其充电,未来一台设备一次蓄电甚至能满足5-8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记者从一些移动电源的生产厂家了解到,目前国内也已经有企业针对电动汽车市场正在开发类似的移动电源产品。
“多方的利益角力,让电动汽车和电桩发展的道路不会平坦,但我们希望依托互联网的思维,让更多的消费者对于电动汽车产生更多的美好的体验。”旨在帮助充电桩最大化利用的平台——电桩的创始人兼CEO先越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多方都能够在一个合适的规则下发展时,我们打造的完美用户体验就可以从客户端对技术进行完美对接。”
该平台被定义为一款旨在打通产业链解决充电难题的,国内首个电动汽车第三方综合服务应用。
据先越介绍,目前“电桩”不仅整合了全国的充电桩数据库,登录后还可以查找附近的充电桩、修车点并导航前往,用户可以对充电桩进行预约、支付还可以评价,甚至可以分享自己家的充电桩给其他车友用。
“希望通过这个平台将现有的充电设施进行线上连接,构建起国内最大的充电服务网络。”先越向记者透露,电桩将会在上海成立分公司,“这种生态的建立也是希望能够进一步优化电桩给与用户的体验。”
第三篇:《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
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9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 大中小[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9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管理和集中式充电设施的认定。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备案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
第五条 集中式充电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个集中式充电设施中不少于3个充电桩;
(二)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快速充电设施运营商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四)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电设施;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七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运营场地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承诺自备案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8000KW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八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篇: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电设施分类)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七类: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上述六类充电设施外的所有其它充电设施。
第三条(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本市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设准入
第四条(安全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在充电设施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场所消防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
第五条
(现场技术确认)
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重点验收充电设施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第六条
(充电设施综合验收)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分别完成消防、防雷、计量等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的单项验收,再根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或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申请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和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得装表供电。
第七条
(充电设施补贴申请)
投入运营的充电设施,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请。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责任主体)
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其权属人。权属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充电设施进行管理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上岗)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管理)
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每月应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同时做好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设置应急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第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限管理、报表管理与打印等功能。该系统必须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未接入市级安全监控平台的,不得投入运营。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监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范围内和交通场站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社会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在住宅区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市属公园停车场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所在辖区内其他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准入安全监管责任)
市公安消防、住房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管、供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消防、防雷、计量、供电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责任制)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督促充电设施权属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例行安全检查)
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市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每季度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充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平台)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与企业级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
第五章
保障和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会商联络机制)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住房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管、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成立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小组,建立工作会商和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警示约谈机制)
对未能正确履行充电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约见谈话,认真分析充电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公众举报机制)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12350”、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市安全监管部门举报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问题处置机制)
依据安全检查结果,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置措施。
(一)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黄色风险或橙色风险的;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自身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1至3个月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本条所列第一种情形未能如期整改完成的;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充电设施例行检查中其风险等级评估为红色风险的;在运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等造成充电设施及车辆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1至6个月的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出现下列情况的:本条所列第二种情形停业整顿结束后未能完成整改的;停业整顿完成后,因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等再次造成充电设施及车辆发生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相应的充电设施。
(四)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业整顿期间的充电设施,不得享受全市统一的充电服务费优惠政策;对于责令关闭的充电设施,其运营企业自关闭之日起半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本管理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停车场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议(精)
合理化建议申报表
姓名
部门
岗位
提报日
学历 本科 入职时
2007.7 期
合理化建议 □节本增效 □安全生产 □提高质量 ■管理提升 ■企业文化
类型
合理化建议主停车场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题
新能源汽车具有环保、省钱、噪音小、节能等优点,正在逐渐被广大用户接受。目前大部分新能源汽车续航里程均超过100公里,部分已达200公里。对于金坛这座不大的城市完全足够,部分车型甚至能够金坛-常州跑个来回。但是充电难是新能源汽车的合理化最大的问题,成为制约用户选择新能源汽车建议具的主要因素。在住宅区无车位的居民,想要体叙述
使用新能源汽车就成为不可能实现的愿望。
具体实施: 方案一:
快充充电桩:按照国标标准建立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380V 36A)(可与众泰等
间
车企合作)。
优点:充电速度快;宣传效应突出。缺点:投资大;设备要求高,需进行专门采购。
方案二:
慢充插座:在进行停车场施工时,单拉一根电缆至停车场,安装普通16A插座即可(220V 16A(一般10A以下))。一根三相四线电缆就可以安装3个充电插头,每个插头可以照顾到3个车位,一共9个车位,可3辆车同时充电。基本可以满足充电需求。
优点:投资小,施工简单,成本低。缺点:无明显充电设施,宣传效应不强;充电速度慢。
1、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在当地影响力。
合理化建议实施后预计产生
3、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的效益响应绿色出行。描述
4、为职工新能源汽车充电提供一定便利。
5、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2、公司产品形象展示,也是未来电力行业发展的另一思路。
专业
审核
审核
部门
评审委员会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