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河南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证明,认为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 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存
第六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其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认真锻炼的第十条 1.没有选修的2.每学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每学期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 分之一者。
3.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学生注册日公布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若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跨学院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经核实,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教学院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没有更改成绩证明,擅自改动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值(所获学分中单位学分所对应的考试分数)来表示。学分值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含有“学期学分值”(以学期为单位所算的学分值)、“学年学分值”(以学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以所学总时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值)三种。
例如某生某学期选修n门课,对应的学分为X1,X2,……,Xn,其成绩分别为:C1,C2 ,……,Cn,获得的学分分别为Y1,Y2,……,Yn,则该学生该学期的学分值为:
zCiYi/Xi(其中i=1,2,……n)
i1i1nn类似方法可以计算出学生的“学年学分值”和“累计学分值”。学分和学分值是学生学习的数量和质量的综合反映,是学生辅修、转专业、评先奖优及学籍处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所获得的专项学分可视其情况进行折算。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修、缓考与补考第十六条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
5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学校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层次高的课程,不能选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除特殊专业外,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 第十七条
1.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所修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仅一次机会)、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
2.需要重修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
3.重修、重考需按学分缴费。
4.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重修时除按标准缴纳重5.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还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
第十八条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期末考核及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2.课程免修需按免修课程学分缴费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⑴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法律基础课、体育课、实验课等。⑵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第十九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缓考试的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
2.学生缓考、补考课程的考试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1.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入或转出者,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停学、复学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3.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十六条
1、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234、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第二十八条 因申请自费出国而停学者,停学期间可以交费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复学时考核的成绩有效。因其他原因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必须离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第六章 转入下一年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者,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有特殊原因或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申请跟原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与所转入年级学生缴纳相同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1.2.3.4.5.
6.7.8.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3.
第三十五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第四十一条 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可由其家长或抚养人领回,并在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被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本科不得少于四年(鉴于医学专业特殊要求,该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
第四十三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 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第四十五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1.2.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虽达到第二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但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得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的学分值达到规定要求者,可根据国家计划,通过选拔推荐攻读本校或其他高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凡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成绩全部合格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但在学校规定的有效学习年限内,仍未完成教
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从四年制202_级、五年制202_级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年3月14日
202_
第二篇: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条例》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_年1月7日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五款四年制本科学生自202_级学生起实施,五年制本科学生自202_级学生起实施,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校医院诊断确认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不退所交学费。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2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依有关规定退还。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输入学生成绩库。
第六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方面,其成绩分值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1.没有选修的课程;
2.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四分之一者;
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八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 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上体育保健课;按照保健课要求认真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九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重考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为:59分及以下绩点为“0”,60分绩点为“1”,60分以上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满分100分绩点为“5”。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自修、缓考与补考 第十五条 课程的选修: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的多少,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3.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4.对不同专业开出的课程名称一致但内容深浅程度不同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获得学分。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
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7.一门选修课的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课程。
8.如有多位教师开设同一门课程,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第十六条 课程的重修:
1.需要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开学期正常选课和考核。 2.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缴费再修,其成绩可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但推荐免试研究生仍按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核算。
第十七条 课程的自修:
1.对于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自修某门课程。
2.学生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自修,但自修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3.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⑴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⑵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十八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者(不含45分)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 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成绩在45分以下者(含45分),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重修;所修非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3.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4.缓考和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5.毕业资格审查时,拟毕业的四年制本科学生有6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年制本科学生有8门次及以下不及格课程者,五月份第二周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如期毕业;补考不及格或超过上述条件者,可申请结业或延长学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业学习优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原校、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2.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和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家医院之一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六章 学业警告、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 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警告期一年。警告期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可解除学业警告;若所取得的总学分达不到30学分者,劝其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获得二次学业警告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者; 4.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8.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9.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情节,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3.因考试作弊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2.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 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八年。
第三十九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3.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专业未取得学位证书,不授予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受到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生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仅限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奖项及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举办的反映学生学业成绩的比赛和奖励(不含集体奖,竞赛类除外))。
2.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并收到录取通知书者。
第四十四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于5月25日前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按学分收取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学生离校后一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202_年3月修改稿)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 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第十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
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辅修课程学分、SRT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另定),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一般记“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优秀”及“通过” 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十四条 学生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详见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六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的课程),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所修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
即:平均学分绩=Σ课程学分
第四章 自修、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十七条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5分者,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 “重1”、“重2”等;
(三)同门课程的每次考核成绩(包括历次重修成绩)均计入平均学分绩计算;
(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清华大学英语水平I考试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课程须重修,并按重修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重修和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学校注册中心咨询重修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中心办理重修或缓考手续。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者,在休学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后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休学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停学者复学,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院系可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系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非定向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生转系转专业(以下统称转系)。
第三十条 学生转系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具体日程和办法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系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三十二条 转入院系对转系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系学生须达到转入院系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因转系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者,须按照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系内转专业的,由各院系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申请转到其他院校完成学业。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第三十五条 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系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七条 转学的有关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试读、转专科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个学期(夏季学期及大一秋季学期除外)因课程学习不合格导致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 试读期间,春秋两个学期所取得总学分(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达到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且夏季学期的学分全部取得者,可解除试读。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满,未达到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要求者,可申请转入专科学习,仍未达到者,予以退学。解除试读者,若再次出现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即予以转入专科学习或退学。
第四十一条 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转入专科学习。
第四十二条 专科毕业应取得100学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0学分(含20学分)的;
(二)试读未达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转专科条件的;
(三)转入专科学习, 在四学年内(自入学时算起,不包括休学或停学)未能取得专科毕业资格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转入专科学习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专科培养要求,发给专科毕业
证书。
第五十二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三条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条例》(202_.7)基础上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经202_~202_学第*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_级起执行。第五十七条美术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此类信息均公布于学校http://:100 教务公告中,请学生自行查看
第四篇: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_年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重修学分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分绩点、考核、重修、再修、免修、辅修、延长修业年限等,具体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川农大校教发〔202_〕14号)、《四川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教发〔202_〕3号)和《四川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川农大校教发〔202_〕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内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研究生、评优和评奖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学校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调整机会。每学年春季集中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
学校选派学生到国外(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由学生申请,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批准。
申请自费出国(出境)学习者,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出国(出境)逾期未归者取消学籍。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时间为 3~6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修业年限不超过 6年。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缴费等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本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原因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参军时间不计入 6年总学程。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四川农业大学学生就医与住院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1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要求或者在 6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开学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2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学制为四年)。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及《四川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根据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由学院、教务处审核通过,再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准予提前毕业。
获得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结业学生两年内(总学程不超过6年)可向学校申请补考、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对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川农大校教发[202_]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2_】教字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现对《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2_】教字23号)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西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经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未取得学籍,不享受有籍在校学生的任何待遇,并应立即离校回家治疗。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校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申请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未办理交费手续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开学注册日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学费减免、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二)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的,按学期进行单独考核,每学期均按独立课程计算。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任务,均应进行考核。对于独立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课程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期中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部分按一定比例构成,除采取考试方式外,还应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课堂表现、课程作业、课程论文、课程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五)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无故缺课与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和补考,应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
(六)除体育课、实验课、社会调查、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其余各门课程的考核均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学校规定的考核。凡因病、因事或修读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不能参加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应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者应持请假报告,因时间安排冲突应出具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材料,经主考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九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为通修课,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对于病残、体弱学生,任课教师可对其区别对待,允许选、免修部分项目,特别严重的,可免修体育课。
病残、体弱的学生选修、免修部分项目或体育课的,必须由本人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院(系)和体育教研部共同审查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考核方式分笔试、口试、论文、报告、实验技能测试等形式。对于非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批确定;对于通修课程,若采用非笔试考核形式,应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实践性课程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记分。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上,成绩与学分同时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课外学术活动所取得的创新学分(即创新类课外附加学分)可以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课程补考与重修
第十四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补考仅安排在原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补考学生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递交补考申请。补考不合格者,须随低一年级进行重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补考。(一)通识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毕业学期的课程不及格者;(三)无故旷考者;(四)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十六条 凡补考不合格的学生,应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不允许参加下一年该门课程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统一记60分;缓考者的补考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原始成绩栏中,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于每学期第五周前把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安排重修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当重修学生的教学计划与下一年级发生冲突时,可采用自学方式进行,但须到所在院(系)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学分只计算一次,不累积计算。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表的重修成绩栏中,成绩合格后,按照实际重修成绩记录,成绩不合格时,多次重修的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
第十九条 因开课计划变更或专业设置调整而无法开设的重修课程,可安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二十条 有重修机会而故意不参加重修及毕业前有3门以上(含3门)不合格课程的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修考试,应办理结业手续或延长学制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和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和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可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非第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五)因学业问题留级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在休学期间者;
(八)非基地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基地专业者(实行普通本科专业与基地专业双向交流的仍按原细则执行);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二分之一);
(二)国家级、省级、校级学科竞赛活动获奖者,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相关学科论文者或有2名以上相关学科教授联名推荐者。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4周开始办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院(系)负责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务处汇总各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资格复审并组织考核,确定符合申请资格学生名单;
(三)接收院(系)对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进行专业审核,确定接收学生名单;
(四)教务处根据院(系)考核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学费,必须修够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核心课程的学分和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按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留级和延长学制)在学生所在专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的总学习时间,即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七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要求暂时中断其学业者,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手续办理后,学生应离开学校,不得继续滞留在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学生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有关待遇;不享受学杂费减免、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复学时应持父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写实性表现证明材料(含遵纪守法情况),并附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各院(系)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一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退学、肄业与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其他意外伤残疾病,无法在校学习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仍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者;
(七)在校期间个人申请出国留学者(学校对外交流计划生除外)。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及主管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的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期限(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接到退学决定书两周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退学学生离校前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未办理肄业证明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明。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期重修学分达10个(含10个)以上者,或一学年重修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课程总学分1/2(含1/2)者,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20个(含20个学分)以上者,学校将予以学业警示,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在校期间多次受到学业警示或警示后无效者,学校将予以强制留级。
第三十六条 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总和达到本学年所开必修课总学分1/2(含1/2)者(体育课除外),或在校期间必修课重修总学分累计达到30个(含30个学分)以上者,必须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留级学生学籍变动至下一年级,应修读下一年级的教学计划。留级前一年未合格的课程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已合格的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困难,可自愿申请留级,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申请留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留级的学生(一年级新生不得申请留级)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二)留级学生学费、住宿费按下一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全部课程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西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含课外附加学分),但部分课程未合格,未申请延长学制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于第二年四月返校参加换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合格者,不再安排换证考试。
学生在学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发给结业证书,予以退学,并不得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制
(一)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取得规定的课外附加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初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三)应届毕业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于毕业当年按照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间办理申请手续。
(四)学生延长学制的期限一次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五)延长学制学生为有学籍在校生,享有在校生相同待遇,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按时注册,接受学校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包括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学科方向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四部分。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教学管理办法中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2_】教字第23号)、《西北大学在校本科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2_】教字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