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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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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校202_年本科招生没有预留计划。学校属第一批本科招生录取院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投档比例一般不高于105%。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排位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处理江苏省出档考生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

医学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按汕头大学医学院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出档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B级,必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C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广东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的第一志愿出档考生,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省文化总分投档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招生计划数的60%的考生;当考生排序术科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总分、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其次,在省术科投档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招生计划数的40%的考生;当考生排序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不考虑考生院校志愿顺序,继续按此规则录取第二次投档考生。

其他省(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区)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总分、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出档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则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规则详见《汕头大学202_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_〕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_〕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202_级学生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体育精神奖章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80多项。学校与北美、欧洲国家多所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还设有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伙伴学校交流。

第二十五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54)865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teniu.cc。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联系人:林老师。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6502346;传真:(0754)86500537;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于202_年3月24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202_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汕头大学医学院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新陵路22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本硕连读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毕业生,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份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202_年没有预留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为提前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本科招生院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试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

第十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为确保考生权益,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招生办出档的考生中,专业分档是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

Ø 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Ø 在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分的考生

Ø 上述条件相同时,优先录取按高考总分排位靠前的考生。

广东省外招生按汕头大学公布的计划及招生规则进行。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预备班)新生与临床医学(全英预备班)新生进入临床医学(本硕连读)“全英班(预备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与全英班专业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_]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_] 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能报考我院医疗/护理类类相关专业。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招标价格计收。202_级新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二)住宿费:待定。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我院坚持走“国际化、有特色”的新医学高等教育发展道路,得到李嘉诚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现设有多种奖助学金,包括:

(一)学生奖学金(各新生奖项不重复):

1、临床医学(本硕连读)“全英班全额奖学金”

在李嘉诚基金会捐资支持下,学院设立临床医学(本硕连读)“全英班全额奖学金”,推动医学教育全英班的建设和发展。在校学习期间,“全英班”(含预备班)学生每年由学院提供学费、住宿费和原版英文教材费,全额资助到国(境)外学习培训,并参加美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题库考试,以检测学生学习水平。

202_年由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临床医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预备班)新生与临床医学(全英预备班)新生组建“全英班(预备班)”,经过一个学期英语强化学习,与本硕连读学生一起选拔组建“全英班”。“全英班(含预备班)”学习期间享受全额奖学金。

第一志愿组报考的高分考生,总成绩原始分超过所在省份第一批录取分数线70分(含)者,再奖励20000元。

2、护理学全英预备班全额奖学金

在李嘉诚基金会捐资支持下,学院设立护理学“全英班(含预备班)全额奖学金”,在学习期间,由学院提供护理学专业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临床实习阶段除外),资助选拔的优秀学生赴香港中文大学那打素护理学院进行专业课程学习。

3、优秀新生奖:第一志愿组报考我院的,未获得全英班全额奖学金的其余新生,按高考成绩前5%新生予以优秀新生奖,奖金4000元/人。

4、优秀学生奖:按在校学生总数21%比例,每学年评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每生202_元、1400元和1000元进行表彰。

5、临床医学专业本硕连读培养的学生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阶段,参照我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6、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略)。

(二)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助金

学院每年选拔优秀学生,全额资助到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香港等地区进行短期交流及实践学习。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学院全额或部分资助各专业学生定期到海外进行专科业务培训。学院资助选拔的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优秀学生在香港学习期间的学费(与全英班全额奖学金不重复)。

(三)其它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年);企业奖学金(202_-5000元港币/人/年),校友奖助学金(202_元-10000元/人),等等。

(四)助学贷学金

1、贷学金:我院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年贷款额最高为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6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学院承担风险补偿金;毕业或退学离校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并按规定分期还清贷款本金。

2、勤工助学金:学院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帮助完成学业。另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经济特别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就业补助金等资助。学院按照规定开通绿色通道,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部门:汕头大学医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联系人:林大静

监督电话: 0754+88900296 传真:0754+88557563

电子邮箱:yxyjw@stu.edu.cn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4+88900467,0754+88900541 传真:0754+88550372 电子邮箱:lpli@st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teniu.cc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于202_年3月23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医学院202_年广东省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医学院委托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汕头大学医学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汕头大学(shantou university),简称汕大,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广东省“211工程”重点建设综合性大学,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是教育部、广东省、李嘉诚基金会三方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也是全球唯一一所由私人基金会――李嘉诚基金会持续资助的公立大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欢迎参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202_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徇私舞弊,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校202_年本科招生没有预留计划。学校属第一批本科招生录取院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投档比例一般不高于105%。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排位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排位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处理江苏省出档考生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

医学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按汕头大学医学院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出档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b级,必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c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第十六条 广东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的第一志愿出档考生,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省文化总分投档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招生计划数的60%的考生;当考生排序术科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总分、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其次,在省术科投档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招生计划数的40%的考生;当考生排序文化总分相同时,按术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未完成招生计划,则不考虑考生院校志愿顺序,继续按此规则录取第二次投档考生。

其他省(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符合上级规定艺术类(美术类)专业招生条件,且非色盲的出档考生,在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的情况下,根据其志愿并按照生源省(区)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当考生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总分、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出档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则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规则详见《汕头大学202_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_〕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_〕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以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202_级学生学费标准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励计划、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汕头大学奖章、汕头大学体育精神奖章等李嘉诚基金会学生奖学金项目;设有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80多项。

学校与北美、欧洲国家多所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还设有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伙伴学校交流。

第二十五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不超过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54)865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学校网址:http://stu.edu.cn;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第二十七条 招生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联系人:林老师。招生监督与申诉电话:(0754)86502346;传真:(0754)86500537;电子邮箱:o_jj@stu.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领导会议于202_年3月24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202_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希望本文汕头大学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能帮到你。

第三篇: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简称“汕大MBA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tou University MBA。

第二条、汕大MBA校友会是经汕头大学校友会和汕头大学MBA教育中心同意、由汕头大学MBA学员和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汕头大学校友会和汕头大学MBA教育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汕大MBA校友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汕大MBA校友会宗旨:联络汕大MBA学员和校友,通过各种活动方式加强交流、增进友谊,携手共进,努力实现共享资源、共创财富、共同发展,发扬李嘉诚先生所倡导的“爱校如家,建设汕大”的精神,为汕头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汕大MBA校友会的基本任务是:

(1)代表全体MBA会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学校与MBA学员、校友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向汕大MBA教育中心提出有利于汕头大学MBA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协助汕大MBA教育中心制定和贯彻执行具有汕头大学特色的MBA发展战略。

(2)促进和保持汕头大学MBA学员、校友之间的友谊与交流,整合学员内部的资源,通过俱乐部、论坛等各种方式开展各种活动,促进MBA学员、校友相互学习和共同进步。

(3)加强与国内外各MBA院校的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MBA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4)加强汕头大学MBA学员与企业界、学术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各阶层对MBA的了解和重视;拓展信息渠道,努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为会员寻求、创造施展才能的通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汕头大学MBA的品牌。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认同校友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在读和已毕业的历届汕头大学MBA学员均可登记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的有关活动,向理事会反映意见,提供建议。(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权获取校友会的各类信息与资料。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努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提高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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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本会推荐各类管理科研项目和有利于促进会员交流的活动。(4)校友会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汕大MBA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以及若干职能部门。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由MBA各年级推荐或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选经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校友会各职能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组建。

第十条、MBA理事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文件。(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发展战略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MBA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1)根据理事会大会决议,制定校友会发展规划及新一年工作计划,并组建有关职能部门,策划和开展MBA校友会各项工作。

(2)按期组织召开校友会理事会大会,并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3)向理事会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4)协商或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有一定工作能力。

(3)对MBA校友会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富有团队合作、奉献和创新精神。(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视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连任两届。在任期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选产生新的校友会会长,由新的会长酝酿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换届交接工作,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会长主持校友会的全面工作,执行理事会大会的有关决议,协调校友会内外的各种关系,掌握和了解校友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校友会工作,负责与兄弟院校MBA校友会搞好校际交流。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分管有关职能工作。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秘书长按会长要求负责秘书处相关工作。秘书处负责校友会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校友会文秘工作,组织或协助各部门召开会议,开展联谊活动,传达校友会精神,组织建立MBA校友会的相关资料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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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MBA校友会经费主要由会费、捐赠、资助、募集、研发项目收费、各种冠名及广告收费等构成。会费在理事会大会或活动期间由会员缴纳,标准一般不少于200元/年/人。

第十六条、MBA校友会经费管理原则是:经费使用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会长具体负责,确保经费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校友会理事会大会的监督,定期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汕大MBA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汕大MBA校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汕大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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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普通高校招生招录

普通高校招生招录、毕业户口落户服务指南

(一)普通高校招录新生入户。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录的新生,可以自愿选择入学时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要求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分局审1核招生计划、招生名册后集中办理在院校学生集体户的落户手续。新生入户应在当年1 2月底前完成,非特殊原因不得跨年延期办理。对在读学生,除退学、转学和开除学籍等原因外,不得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户,可不受单位所在区域限制,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亲朋好友家中或省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中落户,均为本市常住户口,可以在市内正常迁移。

1、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落户,凭省毕办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其中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落户,其中外地生源户口未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的还应持《户口迁移证》。

2、对毕业2年内在我市就(创)业的外省高校毕业生落户,凭高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省管和中央在汉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毕办签章,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以及《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和《户口迁移证》。

(三)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含户籍在院校学生集体户和托管在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2年择业期限制,可以在市内迁移落户。

1、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凭

《毕业证》、《结婚证》和书面申请,可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其父母已从原籍迁入本市的,凭《毕业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书面申请,可视为回原籍将户口迁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被招录为公务员或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凭《毕业证》、招录文件和工作单位证明,可在本人有房屋产权的居住地、单位集体户或亲朋好友家中落户。

2、武汉地区高校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本人在汉购买住房的,凭《毕业证》、《学位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书面申请,可将户口迁往房屋产权所在地。

(四)武汉地区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2年择业期内,经本人要求可将其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或转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超过2年择业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及长期滞留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和省、市人才集体户又不符合其他在汉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五篇: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待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2_〕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_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_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2_﹞50号)有关精神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5085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雷湖快线湛江教育基地南环路1号;邮政编码:524086

廉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黄村街17号;邮政编码:524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投诉、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外省录取批次根据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按广东省教育厅颁布的文件参与分类招生试点,通过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自主招生等形式的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00%~120%,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或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考生三门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各专业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如下:语文教育专业为语文、英语、数学;数学教育专业为数学、语文、英语;英语教育专业为英语、语文、数学;学前教育专业为语文、英语、数学;其它文科类专业为语文、英语、数学;其它理科类专业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高考、“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折算成百分制综合分,百分制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专业成绩/术科总分)*60,其中文化总为750,术科总分为300。按百分制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在考生百分制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术科统考成绩进行专业分档。在考生百分制综合分和术科统考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进行专业分档。

第二十六条

202_年学前教育等专业面向中职学生以3+专业技能证书考试为依据的录取原则如下:持有近两年内获得的“教育基础综合”“美术基础”或“音乐综合”任一证书的考生,按3门考试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则按语文、英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名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_〕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2_〕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学前教育、早期教育7800元/生.学年;语文教育、英语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商务英语,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烹调工艺与营养,应用英语,文秘,社会工作5250元/生.学年;美术教育、音乐教育、艺术教育10000元/生.学年;数学教育、现代教育技术,科学教育,应用电子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体育教育、社会体育6410元/生.学年。

住宿费:500—1500元/生.学年;教材费:预交500元/生.学年,定期结算。以上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准数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每年奖助学金种类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5)本校综合测评奖学金。(6)光大银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校综合测评奖学金,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700元,三等奖500元。学校设有“校园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等奖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入学后经过评审可以获得学校资助,可以应聘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劳动获得勤工助学生活补助,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黄老师

监督电话:0759-3610363

传真:0759-3610678

电子邮箱:zjjjyjjjc@126.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7600811;0759-7600813;0759-6606023

传真:0759-7600807;0759-3610678

电子邮箱:jiaowu110@126.com

学校网址:www.teniu.cc

招生网址:www.teniu.cc/zs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于202_年12月 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202_年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授权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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