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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分类评级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3-211628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19:3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党支部分类评级

根据嵩组通【2012】24号文件精神要求,杨林镇结合我镇实际,认真开展了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分类定级工作取得实效,为下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夯实基础。

分类定级是抓好基层党组织巩固提升、整顿转化的基础环节。镇党委高度重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分类定级事实方案,成立了镇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领导和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抓好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总体动员部署的基础上,一环紧扣一环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按照“工作标准不降低、工作力量有保障、工作作风要扎实”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基层党组织的调查摸底和分类定级工作,确保党员全员参与、所属党组织全面覆盖,确保为下步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夯实基础。

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分领域推进。主要对我镇农村、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基层党支部进行分类定级。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照不同类别的党组织分类定级的标准认真开展分类定级,不回避问题和矛盾,按照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步骤、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到情况清、底子明、分类准确、定级合理。按照《参考标准》里的“党组织带 头人、工作思路、工作制度、活动阵地、保障机制、工作业绩、群众评价”七项分类定级指标。以百分制评分的方式进行,分别赋予七项 指标分值,总分为 100 分,划分四个等级:90 分以上为“好” ;80-89 分为“较好” ;60-79 分为“一般” ;60 分以下为“较差”。

采取各基层党支部自评、上级党组织评价、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定级。具体步骤如下:

1、各基层党支部自评。由各基层党支部对照评价标准逐项自查,进行自我评价。

2、党员群众测评。由上级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党员群众进 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测评的对象范围、人数根据基层党组织的类别和支部实际灵活确定。

3、上级党组织评定。由上级党组织专门组织人员对照评价标准 对所属党支部进行评价。

4、核准定级。上级党组织对各基层党支部的自我评、上级评、群众评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评价标准分别给予 “好” “较、好” “一般”“较差”四个等级的划分。其中群众满意率低于 90%的,不能定为“好”与“较好”。此次分类定级全镇参与党组织做到了全覆盖共计27个党组织,分别为:行政村7个、社区8个、非公企业党组织7个、新社会组织1个、机关和事业单位但组织4个。严格标准、按照程序对27个党组织进行了分类定级,情况如下: 优秀党组织

根据分类定级的情况,我镇将坚持分类研究,落实整改目标明。有针对性地提出各基层党组织的整改目标任务,着力在“带头人、发展思路、工作制度、活动阵地、保障机制”五个方面下工夫。要求“好”和“较好”的党组织重在扬长,进一步实现“五好”目标;“一般”的党组织重在避短,弥补不足,实现“赶超先进”目标;“较差”的党组织重在整顿,全方位查找病根,剖析深层原因,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篇:教学党支部分类评级自评报告

河南省民政学校教学党支部分类定级自评报告

根据《中共河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开展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校党委的统一安排下,我支部紧密部署,积极配合,在全面开展自我批评与自我检查的基础上,撰写此自评报告。在此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我支部充分查找问题所在,分析形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方案,以实现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扎实推进的目标,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强各项工作管理,全面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现我支部根据《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党支部定级参考标准》,仔细分解条目,专题召开党支部会议,深入群众听取意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形成我支部自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党组织带头人(满分15分,自评13 分)

1、我校教学党支部组织健全,人员结构合理,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和青年委员组成,学校的主要校领导也隶属我支部,并指导开展工作。我支部现共有党员34名,其中正式党员34名。

2、我支部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换届过程中充分遵循民主投票和集中讨论相结合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指导下开展支部换届工作。

3、我支部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支部书记熟悉基层组织的党

建业务,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党性强,工作能力强,既能积极配合校党委开展各类党建活动,也能合理独立开展支部活动。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好,带头廉洁自律,严抓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到:一是充分利用学校学习条件,指导和带动党员开展政治素质、党性观念专题学习;二是明确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中心工作;三是带头廉洁自律、承诺践诺;四是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促进支部团结;五是紧抓党员队伍建设,高要求发展党员,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我支部委员会成员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具体,协调配合。在党支部书记的带领下,制定了明确的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划分方案。支部委员会凝聚力、向心力强,成员无违纪现象。

4、我党支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员发展的标准,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2011年我支部共培养入党积极分子25名,其中有7名同志被我支部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为我党增添了新鲜血液。现我支部共有党员34名。其中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中党员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工作思路(满分10分,自评8 分)

1、我支部每年根据校党委的整体部署拟定本的工作计划,按照本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2、我支部委员会成员定期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每学期每月一次)、民主党员评议评议会(每半年一次),及时学习并落实上级党组织的相关文件精神和任务,统一支部党员的思想,加强理论学习。通过在民主生活会、民主党员评议

会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等系列活动,实现对每个党员监督与促进,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3、我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相关指示,及时制定了创先争优活动方案,以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并将此活动深入推进,做到支部每个党员都在该活动中有想法、有贡献、有进步。与此同时我支部也开展了支部及党员公开承诺的相关活动,并在群众的监督下扎实推进,逐一落实。但是限于学校现有条件和部分承诺的实现需要较长周期等原因,导致支部及党员的公开承诺还未能做到100%的落实。

4、我支部实行支部党员工作总结制度,并把各支部委员及党员的工作总结进行公示,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学习。

三、工作制度(满分10分,自评7 分)

1、目前我校还缺乏专门针对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岗位目标责任的文件性制度,及专门就支部工作开展的述职制度,而是将之并入到学校岗位职责和学校年终个人述职报告当中。

2、建立并落实了“三会一课”、每年至少二次有针对性、时事性对党员进行培训。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作用,有针对性的开展好各项工作,组织好各类活动,切实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管理协调作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党支部对党小组的考核,党小组对党员的考核。党组织及党员的公开承诺宣传好。

3、建立并落实了“三会一课”、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等制度;定期

召开支部会议,组织生活及支委会记录齐全;党支部书记按规定列席学校部分会议;落实了党务公开制度、实行了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建立了党支部书记就党建工作向党员群众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

4、我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遇到重要问题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

5、坚持定期开展支委会、民主生活会;坚持党支部书记按规定列席主要会议;坚持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民主公开制度;加强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服务学生的长效机制,建立了党支部书记就党建工作定期向党员群众述职并接受评议制度。

6、我校领导定期分析党员队伍思想政治状况,全体教师教风良好,无教学事故和学生集中反映的重大教风问题,教师思想政治状况积极健康向上。

四、活动阵地(满分10分,自评 8 分)

我支部建立了党员活动室,设在教学楼三楼多媒体教室,定期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并借助多媒体设备,积极学习党中央各项会议精神,重大事件有电视直播的积极要求支部党员按时收看,并做好记录,上交心得体会制度。

五、保障机制(满分10分,自评 8 分)

1、我支部配备有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首,下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和青年委员的专兼职党务干部体系。

2、我支部的党员活动经费得到了学校经费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的大力支持,但限于学校本身经费不足,因此此项开支没有列入经常性预算当中。就日常党支部工作经费而言,在学校的支持下,能够满足所需,但集体性活动经费则不能够逐年保证。

六、工作业绩(满分20分,自评18 分)

1、我支部的党建工作计划都会并入校党委整体全盘考虑,因此成立了专门的支部计划。

2、我支部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各种学习活动和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当中支部做到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部分党员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协助各科室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多次获得学校党建工作先进支部称号。

3、具体到每一位党员的工作当中,有个别党员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充分发挥模范作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七、群众反映(满分25分,自评23分)

通过定期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会,以及领导分别访谈,学生教学评价,学生其他意见反馈,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群众满意率反馈情况来看,我支部,在11年的群众评价中满意率达90%,支部工作满意度反映出我支部前阶段的工作基本被广大群众认可。但离更高标准还是有一定差距,这将是我们以后努力的动力和目标。

自评总分:85 分

失分原因分析及整改办法:

在支部文体活动开展方面,我支部将增加文体活动开展次数,与此同时积极创新活动开展方式和形式,做到有新意、有实效、针对教职工特点,但不过度依赖经费保障。

在支部基础档案建设方面,首先加强党员材料档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而不依赖于学校人事科档案,并从学校人事档案中独立出来;其次加强支部活动的档案收集与整理工作的力度,责成专人负责,做到每次活动“前期计划与动员,中期文字与图像,后期总结与宣传”的整套专项档案材料打包存档。

在下一步工作当中,支部将针对工作绩效考核配套更加全面、科学、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从而做到工作业绩数据化,工作成效指标化。

河南省民政学校教学党支部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篇:经销商分类评级管理制度

1、目的为强化经销商导向为市场导向的战略定位,从经销商的角度考虑销售策略以及区域市场的布局,集中优势资源扶持重点经销商,并进一步强化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包括所有已签定合同的经销商。

3、职责·

3、1销售部为本制度的归口部门。

3、2销售部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制度实施监控。

3、3大区经理为本制度的过程执行者,负责本制度的相关事项落实与跟进。

3、4销售内勤负责相关数据的统计整理与提报。

3、5企划部负责本制度的规划设计与相关终端宣传物料的支持和发放。

3、6生产调度科负责产品发货的调控。

3、7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4、内容4、1经销商的分类4、1、1所有已签订合同的经销商,公司根据其相关软、硬件条件,分为A、B、C三类。4、2 A类经销商4、2、1A类经销商条件4、2、1、1本公司品牌为经销商本首推品牌。4、2、1、2店内、店头按本公司品牌要求陈列。4、2、1、3与公司签订合同销售额200万以上(特殊区域市场未达到200万以上者申请特批)。4、2、1、4良好的回款信誉。4、2、1、5拥有自营终端网络占销售网络的30%以上。4、2、2 A类经销商配合事项4、2、2、1公司新老产品需95%以上进货并95%以上陈列。4、2、2、2店面陈列面积25平方米以上。4、2、2、3按公司要求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竞品信息。4、2、2、4终端宣传物料利用率100%。4、2、3公司给予A类市场支持4、2、3、1优先发货。4、2、3、2广告投入2-4%。4、2、3、3促销力度加大。4、2、3、4终端宣传物料优先投放。4、2、3、5协助经销商网络开拓与管理维护。4、2、3、6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支持。4、2、4区域经理支持A类经销商事项及工作要求4、2、4、1建立A类经销商网络图,根据区域网络动态及时更新网络图(覆盖三级市场)。4、2、4、2协助经销商开发二级市场。4、2、4、3协助经销商开发商超并参与终端管理。4、2、4、4区域经理每月需10~15天协助经销商工作。4、2、4、5区域经理要每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一次A类经销商的市场动向及网络维护与推广建

议。4、2、4、6营销主管需随时保证与A类经销商进行沟通(每周至少一次),及时处理返馈意见。4、3B类经销商4、3、1B类经销商条件4、3、1、1本公司品牌为经销商本主推品牌。4、3、1、2店内、店头按本公司品牌要求陈列。4、3、1、3需与公司签订100万以上合同。4、3、1、4良好的回款信誉。4、3、1、5拥有自营终端网络占销售网络的25%以上。4、3、2 B类经销商需配合事项4、3、2、1公司新老产品需90%以上进货并90%以上陈列。4、3、2、2店面陈列面积20平方米以上。4、3、2、3按公司要求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竞品信息。4、3、2、4终端宣传物料利用率100%。4、3、3公司给予B类市场支持4、3、3、1正常发货。4、3、3、2广告投入2%。4、3、3、3正常促销支持。4、3、3、4终端宣传物料的正常投放。4、3、3、5协助经销商网络开拓与管理维护。4、3、3、6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支持。4、3、4区域经理支持B类经销商事项及工作要求4、3、4、1建立B类经销商网络图,根据区域网络动态及时更新网络图(覆盖二级市场)。4、3、4、2协助经销商开发部分重点二级市场。4、3、4、3协助经销商开发重点商超并并参与终端管理。4、3、4、4区域经理每月需5~10天协助经销商工作。4、3、4、5区域经理要每10天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一次B类经销商市场动向及网络维护与推广建

议。4、3、4、6营销主管需随时保证与A类经销商进行沟通(每10天至少一次),及时处理返馈意见。4、4C类经销商4、4、1公司给予C类市场支持4、4、1、1正常发货,货紧时延后发放。4、4、1、2广告投入暂无,特殊地区经申请后不超过1%。4、4、1、3参加促销计划,促销品紧张时减发或不发。4、4、1、4部分终端宣传物料投放,宣传物料紧张时减发或不发。4、4、1、5为经销商提供培训支持4、4、2区域经理支持C类经销商事项及工作要求4、4、2、1区域经理每季度拜访经销商1~2天,并协助经销商工作。4、4、2、2区域经理每10天和C类经销商电话沟通二次以上,并向公司提供一次C类经销商市场

动向及网络维护与推广建议。4、4、2、3营销主管需随时保证与C类经销商进行沟通(每15天至少一次),及时处理返馈意见。

5、相关表单5、1《区域市场信息反馈表》

5、2《样品表》

5、3《季度A/B/C类经销商计划销售目标》

5、4《A类经销商区域网络图》

5、5《B类经销商区域网络图》

5、6《二批经销商档案表》

5、7《直营终端档案表》

第四篇: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评价内容.................................2 评价类别.................................6 评价方法.................................6 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7 运行机制.................................9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旨在规范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相应的分类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根据其综合风险的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

(二)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七条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

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七)案件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公司操作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操作风险的总体水平和趋势;

(二)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操作风险的历史数据、经验分布和发展趋势;

(三)评估公司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四)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五)评估可能导致公司操作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不可抗力等。

第十条

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战略风险:

(一)评估公司战略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战略风险的总体水平和趋势;

(二)评估公司战略制定风险,包括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三)评估公司战略执行风险,包括管理层实施既定战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四)评估可能导致公司战略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市场环境、科技进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合作伙伴、不可抗力等。第十二条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

(一)评估公司声誉风险的外部环境,包括行业声誉风险的总体水平和趋势;

(二)评估公司声誉风险的历史数据、当前舆论报道、潜在风险因素;

(三)评估可能导致公司声誉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合作伙伴、利益相关方、不可抗力等。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评估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时,将考虑声誉风险与其他风险关联度较强的特点,统筹考虑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等引发声誉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通过流动比率、综合流动比率、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现金流压力测试及其他量化或非量化信息评估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第十七条 在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结合反映保险公司量 化风险状况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得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

第三章

评价类别

第十八条 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应综合反映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和其他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按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四个监管类别:

(一)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条 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难以量化风险评分所占权重为50%。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水平和变化特征对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进行评分。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特定风险的外部环境、分布特征、预期损失、历史经验数据、日常监管信息等多种因素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4类难以量化风险进行评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难以量化风险的综合得分。

第二十三条 保监局参与评价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负责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等方面,对A、B、C、D四类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奖优罚劣”的差异化监管政策。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B、C、D类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B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点,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监管措施: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五)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二)责令调整资产结构或交易对手;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三)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

(三)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四)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五)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是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操作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其公司治理、内控流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对战略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在战略制定、战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对声誉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声誉风险的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针对公司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原因,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停止新业务、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中国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分类监管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对有关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向保监局报送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保监局报送的信息和掌握的日常监管信息,根据分类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公司的难以量化风险进行评价计分,并将评价分数、评价依据等内容报送至分类监管信息系统。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汇总综合各方面的评分,按照统一的规则,得到保险公司的综合评价分数。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对各保险公司的综合评分进行分析和审议,确定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研究决定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每季度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对外披露保险公司的分类监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如果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应依照工作程序及时调整对该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和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的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篇: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临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转发《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金融办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2-11 16:53:01 阅读:2151 次 【 字体:大 中 小 】

临金办字〔2011〕10号

各县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展自查(1月—2月)。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对照《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要求,对公司治理、业务开展、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等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认真整理会计、档案等资料,形成自查材料,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县两级进行初评(3月—4月)。市金融办组织市、县两级评级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于4月底前报送至省金融办。

三、强化分类评级结果运用。省金融办公布评级结果后,市金融办将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对于Ⅳ级以下的,配合省金融办实施重点监管;对列入Ⅴ(2)级的,提报省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鲁金办发〔2011〕3号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及其他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联席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主管部门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鲁金办发〔2008〕1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上一1月1日之前批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报省金融办评定,评级结果经省级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金融办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

第六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90分的为Ⅱ级,70-80分的为Ⅲ级,60-70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其中,Ⅴ级又细分为Ⅴ(1)级和Ⅴ(2)级。

第二章 分类依据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10分)

(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设立独立董事的得1分。(5分)

(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5分)

第八条 业务开展情况(40分)

(一)围绕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开展业务情况(15分)

按照以下三种口径分别计算,取最高分作为此项得分

涉农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口径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其他贷款。

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第17号)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的小型企业。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情况(10分)

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最高可评为Ⅴ(1)级。资本净额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三)资本周转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大于5的,得5分;介于4-5的,得4分;介于3-4的,得3分;介于2-3的,得2分;小于2的,得0分。

(四)放贷比例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达到9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五)资本收益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注册资本)达到10%的,得5分;8%-10%的,得4分;6%-8%的,得3分;4%-6%的,得2分;小于4%的,得1分。

第九条 风险防范情况(30分)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10分)

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4分)向主管部门报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分)

按照要求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3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贷款损失追偿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内部部室职责清晰,运作流程规范,实施审贷分离制度的得5分,每缺失一项制度扣1分。

(三)严控贷款风险(15分)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的,得5分;低于100%的,本项得0分。(5分)小额贷款公司年末的不良贷款率为0的,得5分;小于1%的,得3分;1%-2%(含1%)的,得1分;超过2%的,得0分。(5分)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设立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区行政区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不得超越市区范围经营。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项得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始整改的,最高评为Ⅴ(1)级。(5分)第十条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发现一笔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10分)

(二)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鲁财金〔2010〕8号),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5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鲁工商企字〔2008〕251号),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年检,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1)级。(5分)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最高可评为Ⅴ(1)级:

(一)未接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或接入后不如实完整传送数据;

(二)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三)拒绝或阻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调研;

(四)高级管理人员拒绝主管部门约见会谈;

(五)无故不参加行业年审。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归到Ⅴ(2)级: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洗钱行为;

(五)非法经营;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一)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5分)

(二)当年受到地市(厅)级以上文件表彰的。(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分类评级数据依据:主管部门应从小额贷款公司报表、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会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况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省金融办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评级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每年1-4月,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市、县两级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在综合分析信息的基础上,切实发挥主监管员的作用,提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于4月底之前将初评意见及工作底稿报送至省金融办。市级可以组织县(市、区)主监管员开展交叉评级工作。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于5月底之前形成分类评级结果。必要时,省金融办可以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由省金融办向各级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向主管部门报送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如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省金融办于6月中旬之前,将评级结果提交省级联席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审定之后,评级结果由省金融办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评级审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评级结果作为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对其进行表彰,并优先享受扶持政策、进行新业务试点、推荐转制村镇银行等。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Ⅱ、Ⅲ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督促公司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Ⅳ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关注,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Ⅴ(1)级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予以重点监管,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降入Ⅴ(2)级。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Ⅴ(2)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省金融办提交省级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试点资格。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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