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大全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eavy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HM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运输机械(物料搬运机械)、重型锻压机械、大型铸锻件行业等重型机械的生产、科研、设计、成套、教育等部门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按照平等、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协助政府搞好重型机械行业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和会员单位的不断发展。本协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掌握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工作,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对重机行业重大技改项目、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科技攻关等进行立项前的论证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成果推广及产业化工作;
(三)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加强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跟踪了解重型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为企业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四)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的实际状况,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的建议;
(五)组织研究本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产品目录;
(六)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联合企业标准。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制定和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会员贯彻实施;
(七)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进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编制本行业的价格目录;
(八)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联合企业开展研究与产品开发,宣传、推广科技成果。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审和对行业内合资合作、技术改造、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以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
(九)推动与国外同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开展本行业的出口协调工作,统一会员的出口立场,总结交流出口工作经验,增强本行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有关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的行业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开展产品质量诊断、咨询等工作;
(十一)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二)对本行业的环保、安全生产、增收节支、节能降耗等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十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职工培训、人才交流,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措施建议;
(十四)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在与会员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涉及全行业的“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企业公平竞争;
(十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展销会)和国际性的展览会,配合有关单位举办出国展览和来华展览,为企业提供咨询,开拓市场,广开外贸渠道;
(十六)积极与行业相关组织(学会、商会、认证委员会、质协、企协、其他协会等)建立联系与合作;
(十七)编辑、出版报刊,书籍和资料等;
(十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协会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行业产品的国有、集体、民营等生产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经销公司司,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技术能力。
(四)本协会可以吸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合资企业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分支机构初审通过后转交本协会理事会审批;
(二)直接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理事会审批,并分派到有关分支机构或本协会参加行业活动;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会员证书。
(四)本协会负责年度的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协会的信息和编印的会刊、报刊、书籍等资料;
(四)有权要求本协会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咨询服务;
(五)参加行业内及企业间的经济、技术活动,有权向本协会提请组织、协调、研究的共性问题,经协商分别纳入协会的工作计划;
(六)有权要求本协会就行业的重要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反映或提出建议;
(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八)对涉及其它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有权要求本协会予以协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遵守行规、行约,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及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经本协会同意,即注销会籍。
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行业活动,经劝说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反行业共同利益者,经有关分支机构讨论通过,即报本协会批准,暂停其会员活动资格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原则上由本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由本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修订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应为各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负责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撤消、合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托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重机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社团工作,具备本职务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由主要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常务副理事长领导
下的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3、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4、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会同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会同常务副理事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7、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下设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任期、产生、罢免、职权、议事制度及任职条件,应参照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执行。分支机构秘书处原则上设在其理事长所在单位。
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本章程,也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给予的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收取。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分支机构理事长应监督分支机构经费的收支使用,并向会员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4月28日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参加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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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中国重型机械
序号 姓 名
理事长:姓职务别 单位名称 石柯 男 总经理、党委书记 李镜 男 原副巡视员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调节局 常务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 吴生富 男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 王创民宋甲晶耿洪臣任沁新康学增陆文俊吕亚臣高继轩韩宪保谢东钢陆大明戚天明张亚红陆鹏程宋寿顺王汝贵崔培军马波
常务理事:尚洪岳建忠智西巍王玉敏许亚雄刘宏民王国强 男 董事长、党委书记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党委书记 男 总裁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 男 副局长 男 董事长、总裁 男 董事长、院长 男 院长、党委书记 男 院长 女 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男 执行董事、总经理 男 董事长 男 总经理、党委书记 男 董事长 男 总经理 男 调研员 男 副总经理 男 总经理助理 女 秘书长 男 理事长 男 校长 男 党委书记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重型机器厂有限公司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卫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云南冶金昆明重工有限公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局 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燕山大学 吉林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
徐格宁 男 副校长 朱庆 男 副总裁 太原科技大学 江苏通润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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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 10 张耀明 男 总经理 11 黄乐亭 男 副总经理 12 梁敏志 男 总经理 13 黄珑琳 男 总经理 14 鲍生旭 男 总经理王顺亭刘劲波马昭喜杨军廖纯德陈铁坚高度张勇成固平徐新民李静黄庆学陈思彭国成张观华荆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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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晓霖
陈敏兆
黄曦 男 董事长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 男 经理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 男 部长 男 董事长 男 董事长 男 销售总监 男 厂长 男 董事长 男 董事长 男 总经理、党委书记男 总经理 男 董事长、总裁 男 常务副主任 男 常务副会长 男 会长 女 总经理 男 副总经理 男 董事长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董事长、总经理 男 总经理 男 总经理 八达机电有限公司 无锡宏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攀登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集安佳信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设备制造公司 北京锋必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润滑设备厂有限公司 机科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新富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同力滑车有限公司 江苏佳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常熟市电动平车厂 北京中冶华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丰市重型装备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长垣县起重行业协会 新泰市羊流起重机械协会 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永固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宁三合机电制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科润工业介质有限公司 温州合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冯就景 男 董事长
董久赤 男 董事长
叶胜康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付小邗 男 董事长
胡祖尧 男 董事长
孙超 男 总经理
王建新 男 理事长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恒丰泰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国海星轮传动有限公司 新乡县振动机械设备行业协会 87 刘存德
周航
黄平
陈海堤
特邀理事:赵兵须雷王鹰黄文林李国杰
秘书长:
岳建忠
男 主编 《重型机械》编辑部 男 主编 《矿山机械》杂志 男 主编 《起重运输机械》编辑部 男 主编 《大型铸锻件》杂志 男 总裁助理、教授级高工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男 高级经理、教授级高工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男 高级顾问、教授 带式输送机分会 男 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北京约基同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男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三一集团港口机械研究院 男 副总经理 中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第四篇: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上的欢迎词
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上的欢迎词
尊敬的李镜副理事长,尊敬的邹胜先生,各位理事,各位来宾:
金色的十月,缤纷的季节。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之滨,非常荣幸地迎来了“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散料装卸机械与搬运车辆分会六届四次会员代表会议暨理事会议”的隆重召开。首先,我谨代表中国共产党鳌江镇委、鳌江镇人民政府及全镇35万人民,对理事会议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莅临我镇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借此机会向关心支持我镇机械行业发展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百年商埠鳌江,素有“中国古鳌头”、“瓯越明珠”等美誉,是全国小城镇培育试点镇、浙江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市强镇扩权试点镇。全镇陆域面积196.28平方公里,总人口35万,经济份额占全县1/3以上,是**南翼中心城镇和**县经济中心。“十二五”规划以来,鳌江镇以“转型发展,跨越崛起,重振鳌江雄风”为目标,狠抓固定资产投入,振兴实体经济发展,全面推动城市化、工业化互动发展,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经济综合实力位居浙江省综合实力百强镇和**市三十强镇前列。
鳌江的机械行业是鳌江的传统产业、支柱产业,全镇现有机械类企业238家,1-9月份实现工业产值42.8亿元,占经济份额的1/3以上。镇委、镇政府十分重视行业的发展,先后建立了**经济开发区、垂杨机电园区、墨城工业园区。现在,鳌江正举全镇之力加快建设300亩的钢材市场和1500亩的钱仓机械机电工业园,聚力打造“浙江省机械机电之乡”。
在发展的十字路口,来自五湖四海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齐聚一堂,共同为行业发展谋大计、出大力、促大成。这必将为我们学习先进的经验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必将推动我镇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和谐发展。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了解鳌江,扩大与鳌江在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谊、实现共赢,我们愿与在座各位一起,共同推动中国机械工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预祝本次理事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事业发达。
谢谢大家!
第五篇: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章程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Oral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O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产品、原辅材料、设备生产制造和贸易企业及相关科研、质检、医疗、院校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和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政府、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按国家有关政策做好行业自律;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2、开展行业统计;
3、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企业、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4、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对口腔清洁护理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和科技成果的鉴定等;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发布行业产品信息,搞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外的专业市场;
(六)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经授权的等级工作;
(七)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八)维护协调行业市场秩序,避免和减少不正当竞争;
(九)协助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产业安全,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指导行业发展,促进行业的优化整合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是从事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产品、原辅材料、设备生产制造和贸易企业及相关科研、质检、医疗、院校等相关机构和单位;
(五)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产品质量得到行业认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与协会工作的管理权;
(七)提请协会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单位为产品生产企业,担任理事长单位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规模达行业本土企业前3名;
2、绩效卓越,经济实力强;
3、诚信守法、行业信誉高;
4、热心公益,社会责任感强;
5、热爱行业、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4月10 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