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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探讨与研究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3-1073024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1 02:21: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探讨与研究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着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 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 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 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 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 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 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 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 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 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 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 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 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 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 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 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 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 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 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

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 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 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 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

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第二处伤均在 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 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 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 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 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 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 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着轻微等辩护。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 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 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二、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 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 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 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 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 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

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第二、公诉人代表国 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提供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 实事求是、冷静对待。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 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出庭公诉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的关键。公诉人在 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冷静、沉着、敏捷、果断、灵活、巧妙、及时、准确的应变能力,以己之长克人之短,巧妙运 用各种法庭辩论技法,确保公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第二篇: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最显著的变化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新的庭审方式使控、审分离,它将法院庭前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在出庭公诉中,如果仅仅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那么只能达到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目的,但是要想达到好的公诉效果,还需要公诉人施展自己的辩才和智慧,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表现,直接决定着控诉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灵活运用适当的辩论技法,对圆满完成公诉任务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法庭辩论技法,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所运用的技巧和方法,也称为法庭辩论艺术。出庭公诉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程序法上的争议,也有实体法上的分歧。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入“短兵相接”、“唇枪舌战”的时刻,双方之词“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公诉人能否沉着地前后呼应地发表自己的控诉言词,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驳斥对方的辩护观点,实现公诉要求,其辩论技法的运用在此关键时刻,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公诉人不讲究辩论战术,不能灵活运用辩论技法,就不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无法圆满实现控诉目的,取得好的公诉效果。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离,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但各部分都有自身的特点和技法,必须将两部分有机的结合起来,支持公诉。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

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第二处伤均在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著轻微等辩护。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二、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第二、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提供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冷静对待。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第三篇: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 第一章 辩论概述

一、辩论的概念

二、辩论的一般特征

三、辩论的构成

第二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庭辩论的主体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

第三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

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 第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第五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 第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

第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 第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 第九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

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 第二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 第十章 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

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

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

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

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第十一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

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

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四、提起公诉的要求

第十二章 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

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

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三章 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

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二、公诉词示例

三、抗诉意见示例

四、答辩提纲示例

第十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

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第十五章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第三编 公诉人岗位练兵 第十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

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模式

第十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攻防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运用攻防谋略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二、做好攻防的各项准备,为辩论赛场上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进攻谋略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防守谋略 第十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示例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规则

二、控辩双方辩论观点实例 后记 参考文献

第四篇: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的意见:

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及辩解。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就是崔英杰在进行无照经营的情况下,城管队员对其进行查处,其妨害城管队员的执法执行公务,持尖刀扎了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在对被害人身份的辨别方面并不存在错误。其认为李志强等人对其构成威胁与事实不符,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并不包括对执法相对人人身的控制,尽管崔英杰情绪暴躁,但城管人员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并没有对他人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崔英杰说他并不想对执法人员进行伤害与事实不符,从视听资料中可以看到,崔英杰是主动的冲出扎向城管队员,我认为崔英杰的有关辩解是违背事实的,尽管崔英杰在法庭上表示出忏悔,但是其的忏悔在叙述犯罪事实的过程中避重就轻,我认为这种忏悔也是虚伪的,也是不可能得到有关当事人的谅解。通过法庭调查说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充分、有效,本案诉讼活动合法。被告人崔英杰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非法剥夺城管人员的生命,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过法庭调查,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公诉人认为,崔英杰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有以下两点情节,应该成为对其从严惩处的理由:

一、故意杀人的行为具有暴力妨害公务的性质,今天在法庭上崔英杰极力回避的就是这一点,但是从大量的证据来看,其行为都是妨害公务过程中,崔英杰与李志强没有个人恩怨,只是因为他的个人无照经营被查处就产生了报复念头,其报复念头并不是单单指向李志强一个人,而是指向在场的城管队员,其行为反映出无视国法的主观恶性

二、被告人崔英杰的犯罪手段特别凶残,其犯罪行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的,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今天我们必须对被告人崔英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被告人崔英杰犯罪后,积极的为其提供住处,他们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在犯罪以后分别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持刀实施杀人,致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四被告人为崔英杰提供住处、联系方式等,构成窝藏罪,希望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他们的行为作出公正判决。

第五篇:浅议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浅议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一)、修辞的概念

修辞是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技巧。人们运用语言反映客观事物,表达思想,交流感情,为了表达清楚,总是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具体的语言环境,选择最恰当最完美的语言形式,力求达到最好的表达效果,给人以准确、鲜明、深刻、生动的印象。这种运用各种语言材料,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技巧,就是修辞。

修辞最早出现在《易经》中,“修辞之其城,所以居业也”。此处的“修辞”已经有了对词语进行修饰的意思,但这和现代意义上专门把“修辞”作为一门研究语言艺术的学科不同,现代意义上的修辞学是根据语法规则,研究修辞现象,总结修辞规律的语言学科,与语法,逻辑合称语言三学科。

(二)、修辞的内容

修辞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消极修辞,也叫基本修辞;一类是积极修辞,也叫特殊修辞。

消极修辞,主要是词语、句子的选择和锤炼,段落、篇章的布局安排,以使表达得通顺、明白,概念准确妥帖,说明清楚、深刻,是着重于抽象的理性的、逻辑思维的语言表现。消极修辞侧重于说明问题的性质、意义等,如书面语的法律、法令、司法解释、司法文书的表述、口头语的法庭辩论、讯问、质证等,均广泛运用消极修辞。

积极修辞,也叫修辞格的运用,主要是恰当地使用一些特殊的修辞方式,以便表达得形象、生动,是着重于具体的、感性的、形象思维的语言表现。积极修辞侧重于说明情景,利于表达感情,容易引起人们的联想,使人犹如身临其境。文学作品及演讲、相声等语言表演艺术中经常会大量运用积极修辞。

消极修辞和积极修辞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消极修辞是修辞的基础,是一种基本的修辞方法。积极修辞是一种特殊的修辞方法或艺术的修辞方法,积极修辞的运用只有建立在掌握了消极修辞运用的基础上,才会更好地表达思想或感情。

(三)、修辞的作用

消极修辞的作用是使人理解,所以要力求意义明白;积极修辞的作用是使人感受,当然,“要感受”,首先必须“明白”,除了明白还需要利用语言的一切“感性”因素,进行具体、形象的描绘传达,以达到生动。由此可见,积极修辞是消极修辞的更高一个层次。

司法工作者,对语言文字的要求首先是必须合乎现代汉语语法规则,作到用词准确、鲜明,表达清楚。因为一字之差往往直接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人员“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此处,“讯问”、“发问”、“询问”均是根据问者和被问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而选择和适用,不能随意乱用。又如在一起受贿案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办案人文字表述不同,结果也不相同。前一个办案人表述是“查无实据,事出有因”。后一个办案人表述为“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同样是认定的不起诉,前一位办案人倾向是作从疑不诉,后一个办案人员倾向作证据不足的绝对不诉。可见,修辞能够影响到事实的认定和判断。

(四)、修辞与逻辑、语法的关系

逻辑,是研究人们的思维方法和规律,它要求人们的思维要有规律,合乎事实。语法,是研究语言的表达方法和技巧,它要求人们提高语言的表达效果。修辞与逻辑、语法三者的关系是各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构成辨证统一的关系。总的说来,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思维要靠语言来表达,逻辑、语法是修辞的基础,修辞又促进了思维的逻辑性和语言的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逻辑、语法、修辞三者正确运用,密切结合,会产生好的表达效果。

1.修辞必须在合乎逻辑的基础上进行

人们说话或写文章,如果不符合事理,同客观实际及反映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相违背,提高表达效果就无从谈起。如:“宁静的夜晚繁星闪烁,明月高悬”。这句话本身就自相矛盾,既然是繁星闪烁,就不可能明月高悬,问题出在不合乎自然规律。

2.修辞与语法要紧密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按照现代汉语语言构造的规律,词序既是语言构造的规律,又是修辞的手段,合理安排词序同样可以起到修辞的作用,如:“被告人顽抗到底只能是死路一条”。比“被告人如果顽抗到底,只能是一条死路”明显加强了语气。又如在表述被盗物品时,用“被告人窃得一部手机,5000元现金、十五只绵羊”表述,突出的是钱物的种类;若用“被告人窃得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绵羊十五只”则突出盗窃钱物的数量,显然,后一种表述比前一种表述的效果要好。

3.修辞、语法、逻辑三者要相互为用

在语言实践中,同样一个语句,往往是逻辑、语法、修辞三者相互为用。如人们俗话常说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就是逻辑、语法、修辞三者密切相连的例子。从思维方法看,是逻辑问题,从语言结构看,是语法问题,从表达效果看,又是修辞问题。可见,三者相互为用,会极大地丰富表达的内涵,提高语言的表现力。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一)、词语的锤炼 1.严格辨析词义

准确地理解词的意义,是准确表达的前提。辨析词义除了理解词的一般概念以外,还要理解词的具体含义和运用特点,这就要求公诉人在运用语言时要反复推敲,分清细微差异,运用修辞手法准确表达。

①要根据表达的语言环境联系上下文,准确把握词的含义。如“平静”、“宁静”、“沉静”都是表示静态的词,第一个可以表示心情或事态;第二个则表达心境或周围环境;第三个除了表示“静”之外,还表达出一种状态。又如“心情”与“心绪”都是表示人的情感状态的词,但“心情”表达出的是人内心的感受;“心绪”则除了表达出人的内心感受外,还表达出了感情上的复杂、烦乱和不安。②要在司法文书制作和法庭辩论中准确区分、使用近义词。汉语语言表达极为丰富,同一事物,同一概念,往往会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意义相连或相同的词来表述。但这些词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又有特定的含义,词义之间有许多细微的差别,运用中稍不注意就会发生表达歧意,因此要特别加以注意。如。“行为”与“作为”,“过失”与“过错”,“包庇”与“庇护”等“行为”是一个外延较大的概念,凡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都可以说是行为;“作为”只是行为的一种形式,即积极的行为。“过失”在刑法上是指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民法上则属于过错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不希望损害发生,但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致发生了损害结果。而“过错”则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因故意或过失加害于他人的违法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包庇”在刑法中是指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而加以庇护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而“庇护”在法律上并不是如前所述的包庇行为或包庇罪,而是宪法、国际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主权国家对于被外国当局追究或通缉而向另一国政府要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并加以保护的合法行为。由此可见,意义相近的词,使用不当也会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

③要正确分辨词义的范围。词义存在着大小、轻重的不同,如“时代”、“时期”、“战争”、“战役”等是表示对象相同、范围大小不同的词。“战争”的范围大,指的是一定性质,一定意义的武装斗争的全过程;“战役”的范围小,指的是战争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的战略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战斗的总和。“时代”和“时期”也一样,同样都表示时间概念,但两者所指时间阶段的范围却不同。又如“损坏”、“破坏”、“毁坏”等是表示程度的轻重,三者虽实施的是同一行为动作,但“损坏”较轻,“破坏”较重,“毁坏”则更重。这就是词义在程度上的差异。再如词的个体与群体的差异,如“案”、“案件”,“树”、“树木”等,“案”。是指具体的某个“案件”;“案件”是各种案子的概括的总和。“树”和“树木”也一样,前者所指的是具体的、个别的;后者所指的是概括的,全体的。还有一类是词的性状情态不同,有些词所反映的对象相同,但事物的现象、行为、特性等在性状情态上有细微差异。如“胆量”和“胆略”都反映了“勇敢”,但“胆量”是指不怕危险的勇气和精神;“胆略”则表示不仅有勇气,而且有智谋。

④.要正确区分词语所包含的感情色彩。有些同义词所包含的基本意义相同,而感情色彩不同,有的词表达了肯定、赞许的感情,含褒义;有的词表达了否定或贬斥的感情,含有贬义;有的则无所谓褒贬,成为中性词。如“果断”或“武断”,都是指处理问题的果决态度,但“果断”是指正确的果决判断;“武断”是固执己见的错误判断,前者含有褒义的感情色彩,后者含有贬义的感情色彩。又如“顽强”,“坚强”、“顽顾”、“固执”、“坚持”、“坚固”。“顽强”,“坚强”是指对正确信念或正义事业坚持不变的态度,含有褒义;“顽顾”“固执”表示坚持的是不正确、错误的东西,含有贬义;“坚持”“坚固”则表示一种状态,无褒贬意义。

2.用词要准确妥帖

①.要与事实相符。用词要准确表述事实,司法文书更是客观事物的真实反映,违背事实真相的谬误之词更是与法律语言“以事实为根据”相违背。如公安机关的立、破案报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在叙述犯罪事实时,一定要将作案的时间、地点、被告人以及作案的情节、过程如实地表达清楚,不得虚构,不得有丝毫差错,否则就失去了司法文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本质特征。

②.选择用词要服从文书内容的需要。用词为的是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要为内容服务,如果不重视词语与内容的密切联系,为用词而用词,就会出现错误。

③.选择用词要力戒词不达意。词不达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使用一些概念不明确的词语。如:“某种情况”,“有些事实”,“不可想象的结果”等,司法文书制作中要切忌使用概念模糊,似是而非,内涵和外延表达不清的词语。另一种词不达意是词语不连贯造成的意思表达不清。如“被告人刘某持刀威逼王某某,将刀架在王某某的脖子上,威逼王交出身上的财物及手机,催促同伙快抢东西。抢劫完毕,刘最后撤离时将王某某反锁屋内”。这一段文字是按时间、动作、先后顺序进行叙述的,但是句子中缺少必要的关联词,用词也不够准确,造成词不达意,意思表述不是很清楚。可改为:“被告人刘某将刀架在王某某的脖子上,一边威逼王某交出手机及随身所带财物,一边催促同伙加紧抢劫屋内其他财物,作案后周某将王某某反琐在屋内逃离现场”。

(二)、句子的选择和提炼

现代汉语的句子结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每种结构的句子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表意作用,选择使用时要根据内容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句式来增强表达效果。根据句子的内部特点和表意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句子分为长句和短句、整句和散句、主动句和被动句、肯定句和否定句等各种类型。不同的句式修辞效果不完全一样,适用的场合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如何根据内容的需要、上下文的关系以及文书的用途,精心选择句式,也是修辞的一个重要问题。

1.长句与短句的选择运用

长句和短句各有不同的修辞效果,长句的特点是修饰成分和联合成分多,有助于深入、细致地刻划形象,描绘事物,准确、严密地阐述道理。短句的特点是修饰成分和联合成分少,简明有力,自然平易,宜于叙事和表达强烈的思想感情,也便于反映明快的对话等。

司法文书及法庭辩论中,关于句式的选择已在前一章有所表述,以笔者多年的公诉实践,笔者仍然认为应多用短句,兼用长句,将二者结合起来,更能准确地表达所要表达的内容。

2.整句和散句的选择与运用

整句是结构相同或相似的一组句子,形式整齐、气势贯通、语气鲜明,表达出来一气呵成。如:“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散句是结构不同,句式多样,交错运用一组句子,这种句子运用比较灵活,易于自由地表达意思。如:“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李某某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现场提取物证及拍摄照片予以证实,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此段表述运用不同句式,交错组合在一起,用以列举证明犯罪的证据。

3.常规句和变化句的选择与运用 按照汉语语法的一般语言规律排列词语顺序所构成的句子,叫常规句。有时为了表达的需要,变化常规语序所形成的句子,叫变化句。常规句和变化句表达的往往是相同的意思,之所以将句式变化,是为了强调或含有特殊的意味,运用恰当会收到良好的修辞效果。如“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法治”,“法治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前句突出社会进步,后句强调法治。

4.主动句和被动句的选择与运用

在动词性谓语句中,如果主语是动作行为的主动者为陈述对象,这样的主谓句就是主动句。如果主语是动作行为的被动者,为动作行为的支配对象,这样的主谓句就是被动句。如“近一年来,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这样的句子是主动句。“近一年来,贪污、贿赂等等职务犯罪受到了检察机关的严厉打击”。这样的句子是被动句。从以上例句看,一件事的两种表述,形成了主动句、被动句的不同句式,这是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分别采取的。强调主动者,采用主动句;强调被动者,采用被动句。

5.肯定句和否定句

肯定句和否定句是对同一事物或意思所作的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判断句式。表示肯定判断的句子叫肯定句,表示否定判断的句子叫否定句。如:“案发时,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肯定句)“案发时,被告人不一定在作案现场”。(否定句)这两种句式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但语意的轻重,语气的强弱不同。通常情况下,肯定句语意重,语气强;否定句语意轻,语气较弱。在特殊情况下,双重否定往往比肯定句语意更强,语气更坚定。如:“案发时,现场只有你和被害人在场,被告人身上的刀伤是如何致成的,你不会不清楚。”

(三)、正确把握语体特点.1.语体的概念

语体,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领域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时,根据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对象,所形成的习惯用语、常用句式等一系列运用语言的特点。

“语体”和“文体”有密切的联系,但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文体是文书的形式及特征,如记叙、说明、议论等。语体是表述上述文体的语言运用特点和风格,不仅限于书面表述,口头表述使用的更为广泛。

国家公诉人由于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其工作中不仅要严格审查证据及全部案卷材料,作出认定及判断后以“起诉书”的书面形式指控犯罪,而且在法庭审判中要当庭出示证据,对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加以说明。同时,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认定,根据法律,与辩护人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口头语体和公文语体两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口头语体的特点主要是句子结构比较简单,多使用短句,较少使用虚词,多用语调、重音进行强调。口头语体的语言朴实,通俗易懂,一般不用古词语和专门术语,表达富于感情色彩,语气间褒贬分明,表达中重视思维和逻辑运用。法律、法令、法律文书、行政公文等均属于公文语体。公文语体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一切社会上层建筑的行政事务工作中起着联系,传达或向社会宣布周知的作用,被极其普遍、频繁地使用着。公文语体的特点是措词造句主要运用消极修辞手法,措词力求准确,避免使用口语,力戒歧义词和生僻的简称。其中某些专用词语、习惯用语和句式还保留着古语成分,句法完整严谨,较少使用省略句和感叹语气,同时非常讲究语言的简练。

书面语体与口头语体加以对比,可以看出其特点是语法结构比较完整严密,较多地使用完全句、长句等句式,用词也极其严谨,较多地使用书面词语,关联词语出现的频率较高。与口头语体相反,书面语一般不借助特定的对话环境和体态手势,而是主要诉诸笔端,力求就其书面语言本身具有的严密的逻辑性,以达到准确、鲜明、生动的要求,因而常常经过字斟句酌,推敲润色,而使语言规范,文字精练,富于文彩。

2.公诉人法庭辩论语体的特点.①一般有较为固定的程序和格式。有固定格式的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短缺;无固定格式的要中心突出,主次分明,条理清楚。

②.采用消极修辞方法,较少使用修辞格,尤其不能使用夸张、比拟等修辞手法。

③.用词准确,符合法律要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提法准确,恰如其分,无不实之词。

④.句式合乎语法规范,结构完整、严谨,语句流畅通顺,较少使用省略句和感叹语气,一般不使用简称,正式的检察诉讼文书应使用全称。

⑤.语言精练,简明扼要,朴实无华,通俗易懂。无空话、套话,不摸棱两可、含糊其词,要表达周密,合乎逻辑,无懈可击。

⑥恰当使用文言词语,避免使用口语和方言词。3.公诉人法庭辩论语体应注意的事项

①.对法律术语要正确理解,辨明词义,准确使用。如,“上诉”、“申诉”、“自诉”,“公诉”、“反诉”、“起诉”“诉讼”。同样都是“诉”,虽互有联系,但各自使用的对象和程序都不同,要严格要求。

②.法律术语不可代用,不可生造。法律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不能任意生造,生造法律术语既不严肃又不科学。应坚决杜绝。同时,法律术语。如“侦查”与“侦察”,“勘查”与“勘察”。前者是法律术语,后者则是军事术语和地质、工程等学术语言,不能相互代用。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词语的运用技巧 1.语速对法庭辩论的影响

语速是指单位时间里口语表达的速度。语速通过快与慢的交替形成表达的风格,一般情况下,法庭辩论是的语速都较快。因为不论是辩理、辩伪,还是辩驳、辩解都是辩论的双方面对面唇枪舌战的交锋,一方总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发言,以讯雷不及掩耳之势击溃对方,而在这种特定的场合,慢条斯理地平铺直叙,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法庭辩论中,各种语速能导致不同的节奏,产生不同的韵律,以增强法庭辩论的效果。因此,法庭辩论时应根据不同内容的需要,对语速作各种快慢急缓的调整,以达到最佳辩论效果。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语速的把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语速不能过快。如果公诉人讲话的语速快到连审判人员、辩护人及旁听群众都听不清的程度,就成了自说自话,失去了辩论的意义。

2.该快则快。法庭辩论中在反驳对方重要论点或在表达激烈的感情时,应当用较快的语速表达。

3.适时把握该慢则慢。通常情况下,法庭辩论在下列情况下公诉人的语速要适当放慢。一是在向法庭特别强调指控观点时要慢;二是自己的论点或论据需要引起对方及听众注意时要慢;三是向辩护人发问时要慢;四是列举悲痛事实时语速要慢。

2.声调对法庭辩论的影响.声调是字、词在声音上所显示出来的调子,现代汉语采用四声声调,每一个字或词都有属于自己的音调。音调有高低、长短、强弱、平仄等方面的变化,语言正是通过这种变化,才能不断刺激人们的感官,调动对手及听众的情绪。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在把握音调时,一是要注意掌握好讲话时的音高。通常情况下男性的发音较低而女性的发音较高,而无论男女,人民在表达喜悦、愉快、愤怒的情绪时发音较高,在表达悲痛、颓废、忧郁、消沉的情绪时音调较低,要根据法庭辩论中表达内容的不同而适时作出调整。二是音长。一般情况下语音的长短应和所要表达的内容相适应。在表达痛苦的心情时字音可拉长,在表达喜悦、紧张的心情或事件时字音可缩短。在强调或提醒对方注意某种观点或事务时,字音往往都会被拉长。三是音强。即发音的强弱轻重,它决定于讲话人发出音波振幅的大小,有些人先天讲话发出的音波振幅就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声音有磁性、厚重,有些人先天讲话发出的声音就较弱,须在实践中不断锻炼,方能把握适中。四是音色。人的声音之所以千差万别,主要是每个人所发出的音色不同,有的人发音浑厚圆润,有的则清脆、沙哑,不同的音色会影响到法庭辩论的效果。五是平仄的调配使用。法庭辩论不可能严格要求词语的平仄,但平仄的交替使用却可以增强辩论效果,如口语常说的“张三李四”就比不加选择地使用“张三王五”效果要好。

3.语调对法庭辩论的影响

一是高升调。其特点是声调由低到高,用来表示愤怒、反语、设问、鼓动、呼唤、惊讶等语气。二是降拟调。其特点是声调有低到高,最后一个字则更低,用来表示肯定、祈使、允许、感叹、请求等语气。三是平直调。其特点是从头到尾平铺直叙,没有高低轻重的变化,一般的叙述、说明、解释多用此调。在法庭辩论中,由于平直调能体现庄重、严肃的语气、适合完整、清楚地叙述事实、阐明观点,因而使用较多。四是弯曲调。其特点是调子由高到低,再升高或由低到高,再降低,声音像是打了个弯,显现出声音的跌宕起伏,一般在反问时使用。

4.重音对法庭辩论的影响.重音是词语和句子中的重读、重说部分,目的在于重点强调一个问题,以引起法庭的重视。重音的作用在于,即使是一句完全相同的词语组成的句子,若把重音放在不同的位置,句子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如“被告人在法庭上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果把重音放在“被告人”上,则强调的是被告人的身份;如果把重音放在“法庭上”,则强调的是被告人所处的特定环境;如果把重音放在“如实供述”上,则强调的是法律结果。可见,正确运用重音,对增强法庭辩论的效果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一)、注意上下衔接、文意贯通 1.要使叙述的事项次序井然,前后相继

表现客观事物的发展顺序或存在次序,使文字上下衔接,可以采取由远及近、由小到大、由粗到精,由高及低,由流溯源等等。或者相反,以及采取递升或递降的形式。如对作案现场情况的叙述,对犯罪因果关系的论述等。

2.按照事物发展的时间线索来衔接.时间的流逝是有顺序的,我们只要善于利用这一顺序,依照事物发展的时间顺序组织安排词句,就可以做到衔接自然。如叙述案件事实,大多按照案件发生、发展的时间顺序,条理清晰地进行。

3.依照地点的转移来衔接

地点的转移,是一种空间的变化,遇到有关空间转移的时间,可以通过空间的变动来衔接。如案件中有多个作案现场,通过对不同的犯罪现场分别叙述,最后达到对全案的了解。

4.利用虚词的语气、关联作用来衔接

虚词一方面起结构作用,一方面还表示语气、语意连接等,在句子中主要起关联作用。另外,词序的调整,也可以使上下文衔接紧密,起到上下衔接,文意贯通的作用。如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杀人罪”。此处的“并且”、“或者”“因而”并无实际意义,在表述中只起到衔接作用,但如果去掉这几个虚词,则表述就不清楚,不但显得僵硬,而且语义也不连贯。又如古代有一份判词将“其罪当诛,其情可悯”颠倒了一下语序,改成“其情可悯,其罪当诛”效果就大不一样。

(二)、注意前后呼应,一气呵成。

前后呼应,是表达通顺的重要修辞手法,无论是叙述事实,还是表达观点,都必须要做到瞻前顾后,统筹全局。为此,表达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词语的搭配要适当

如:“202_年9月28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市二环路西段发生一起杀人案,市公安局遂迅速赶赴现场”。此处“赶赴现场”的不应当是“市公安局”这个单位,而应当是单位里的人,应当“赶赴现场前加 “派人”或具体办案单位的干警,句子才能通顺。2.主宾关系要清楚

一个句子如反映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事情,对处于主语位置的人和处于宾语位置的人,要把他们的关系摆清楚,不能互相纠缠不清,让人搞不清究竟谁是谁。如: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银行会计期间,伙同担任出纳的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由被告人将虚假银行进帐单转入会计账面,被告人做假帐贪污储蓄款5万元”。此处,转帐的和作帐的显然不是同一被告人,如此表述,无法分清究竟是哪个被告人转的帐,如果明确将被告人名字列出,则意思表达就清楚了。

3.使用代词时指向必须明确

如:“被告人王某某于傍晚到其朋友张某某家中,乘其女儿熟睡之机,欲行罪壮,被其发现呼救,其被当场抓获。”此句一连用了四个代词“其”,但各代表都不明确。当然,在表述中为了句子精练、简洁,适当使用代词可以使表达言简意赅,但代词如果使用不当,则造成句子混乱,反而表达不清楚。

4.注意依靠上下文的关系确定句式

句式的选择要依靠上下文的关系确定,不注意上下文的关系往往会造成文意不畅通。如: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局长职务权利,指使单位会计,将该单位私自设定的小金库存放的50万元现金提出,借给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5.注意表达承接关系

通常情况下,句子间的承接关系应当是顺接逆承,顺序不能颠倒,如顺序颠倒,语句就显得别扭,不通顺。如,“被告人杀人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但拒不认罪”。如果将“但”改为“并且”,句子的递进层次就显得更为清楚。

6.注意在一个句子的表述当中不能前后相互矛盾

在一个句子或一段话当中前后表述要贯通一气,首尾相接,不能前后矛盾,顾此失彼。如,前面叙述被告人犯罪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后面结论就不能作出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的结论。

7.使用并列词语要正确划分词的类型

如:“今天参加庭审的有被告人的家属、被害人、工人、农民、群众、当事人等”。这是一个并列关系的句子,句子中“被害人”已包含在“当事人”中,“工人”“农民”与群众是个多重关系的概念,群众中本身就包括工人和农民,并列在一起,显然不妥。

(三)、注意文句要精练,力戒罗嗦

一是凡本身意义明确的词语,不必再加以修饰语,如“自首”前不必加“投案”,“华侨”前不必加“国外”“学生” 前不必加“在校”等。

二是避免重复,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不太注意语言的重复,有些重复的语言几乎成了约定俗成,如“人们彼此相互往来”,“被告人不仅不关心照顾家庭和子女生活,反而虐待家人,情节严重”。前句中“彼此”和“相互”是一个概念,后句中“关心”,“照顾”也是一个意思,“家人”和“子女”有重叠包容关系,这样就形成了语言的重复。三是有话直说,力求简洁,避免句子的臃肿,如:被告人在当晚时针指向十二点的时候”,这样表述显得句子不精练,应改为:“被告人于当晚十二时”。

公诉人法庭辩论技法浅析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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