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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3-81647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9 13:04: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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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召开

9月16日至18日,由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维尔茨堡大学希尔根多夫教授共同倡议创立的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在德国风光秀丽的美茵河畔维尔茨堡举行了首届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为“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德方参会学者除德国主办方维尔茨堡大学希尔根多夫教授、舒斯特教授以外,还包括德国著名刑法学者慕尼黑大学罗克辛教授、许内曼教授,曼海姆大学库伦教授,洪堡大学库珀教授、奥德河法兰克福大学久登教授,弗莱堡大学佩龙教授和马普所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埃塞尔教授。此次会议的工作语言为德语与中文,由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王莹博士、维尔兹堡大学博士研究生黄笑岩、弗莱堡大学博士生王钢以及北京大学与波恩大学双博士学位研究生蔡桂生担任全程翻译。

德方主题报告人罗克辛教授做了题为《德国刑法中的明确性原则》的精彩报告。库伦教授的报告《德国司法实践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分析了德国司法实践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动态,指出法官在审判中将法条规定予以精确化具体化,是明确性原则的当代宿命。佩龙教授报告题为《德国视角下对解释与类推的区分》,对即使在德国法上也颇具争议的解释与类推的界限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中方主题报告人分别为张明楷教授(报告题为《罪刑法定的中国实践》)、陈兴良教授(报告题为《中国刑法中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以及冯军教授(报告题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中方主题报告不仅向德国刑法学者呈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理论发展与实践的全貌,而且提出了诸多刑法教义学上富有争议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与会者展开了激烈而深入的讨论。

第二篇:“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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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成功举办

11月16日下午,“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研讨会及吕教授从教六十周年暨八十华诞庆典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此次研讨会议题包括法学理论的研讨、法律实践经验与体会的交流以及吕世伦教授学术思想探讨。此次会议征得近70篇论文,已编辑成《中国梦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一书,由武汉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吕教授是新中国理论法学研究的学术带头人,对当代中国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学的发展做出了众所周知的贡献。六十年来,吕老师始终站在新中国法理学、法史学研究的前沿,先后出版了《法理的积淀与变迁》、《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列宁法律思想史》、《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下卷)、《马列法学原著选读教程》、《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订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当代西方理论法学比较研究》、《中国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论》、《西方著名法哲学家丛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等一系列著作,发表理论法学文章300多篇。这些论著(论文)阐发的重要思想和学术观点,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不仅引领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而且带动和哺育了一大批青年学者奋力开拓、迅速成长。

第三篇:“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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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行

6月25日至26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联合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科技与艺术中心(LTA)、知识产权法高级研究中心(CASRIP)共同主办的“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界的60余名法官、学者、律师及政府官员在研讨会上发言。来自北京多所高校的知识产权法师生代表以及来自京内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及企业的律师、代理人和法务人员共100余人也参加了会议。

接下来的主旨演讲环节,由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高级研究中心主任竹中俊子(Toshiko Takenaka)教授主持。刘教授在演讲中回顾了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提出中国有着农业、工业、后工业共同存在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中国如何与世界接轨,同时顾及到自身有序的发展,设计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中国和国际社会面对的重要任务。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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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纠纷案件进行了介绍和评论,介绍了日本司法界否定字体可版权性,并且认为即使字体被认为是著作权保护之下的作品,方正的相关行为仍可能构成著作权滥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立柱先生评论了自主创新和专利许可之间的联系,并重点介绍了专利地图的作用。微软公司知识产权许可与法律部高级律师海斯.维德(Heather Wilde)女士介绍了开源软件许可的相关问题及商业利用时的注意事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张吉豫女士评论了软件著作权许可条款合法性的问题。在互动讨论阶段,高默凯维茨教授对前述发言发表独到的点评,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疑问。与会专家针对中国企业应如何在自己开发专利技术和寻求专利许可之间进行平衡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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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是其余四个单元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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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的方式是否合适等问题进行了精彩论述。专题发言人在美国德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道格.斯图尔特(Doug Stewart)先生的主持下,围绕禁令的合理性与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展开讨论。飞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朱韶斌先生、德国Bardehle Pagenberg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提曼.米勒-斯陶尔(Tilman Müller-Stoy)先生、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程芳女士及日本大江桥法律事务所合伙人重富贵光先生分别介绍了美、德、中、日对于颁发禁令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广良副教授以中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了独到的观点和建议,认为诉前禁令应有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永久禁令的颁发应考虑是否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损害赔偿计算问题上应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

闭幕式上,竹中俊子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学术研讨会对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及就制度背后所蕴含原则和理念进行交流的重要意义,她也对与会专家表示感谢,并期待将来继续举办这样的研讨会。刘教授在致辞中表示,通过两天的研讨,收获丰硕,但意犹未尽;他也介绍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已经开始同韩国、日本尝试建立比较稳定的思想成果交流机制,并表达了希望共同努力、建立更大范围的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共同体的热切建议。

本次研讨会缘起于华盛顿大学竹中俊子教授去年来访时与刘教授达成的意向,通过双方团队长达数月的共同努力,于斯盛会。这是两校在法学领域合作的一个典范,增进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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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第二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比较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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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比较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召开

11月14-15日,第二届中欧社会生态与法律比较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报告厅顺利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和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彭真民主法治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会、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协办。来自维也纳大学、柏林自由大学以及爱尔兰都柏林大学以及国内多所大学的环境法学者以及部分官员、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本次论坛。

我院韩院长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周教授主持了研讨会开幕式和第一阶段的研讨。我院李艳芳教授、竺效副教授等多名师生共同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研讨分四个单元进行了研讨,第一单元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任原则——发展、创新、挑战与价值”,第二单元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社会生态运动——红绿运动的历史性结合”,第三单元主题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与能源、资源问题(全球和国家范围内的能源贫乏问题——保障基本需求)”,第四单元主题为“环境正义与司法”,第五单元主题为 “社会生态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全球范围和国家范围内的实施与执行”。中外学者围绕五个单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本次研讨会对于在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理解、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及环境公平正义展开了丰富的探讨,对于在我国如何在环境保护法律实践、国际交流中贯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五篇:“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

“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召开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10月08日 浏览:

2012年9月22日,中南大学法学院举行“公益诉讼实施”研讨会。会议由中南大学法学院蒋建湘院长和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朱大旗教授、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徐明月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蔡虹教授、中南大学漆多俊教授、颜运秋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全国知名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围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公益诉讼中的法官司法能动性、律师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公益诉讼的证据规则、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和公益诉讼实施的困惑与出路等八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与会的专家学者指出,对于何为公益诉讼理论界还有很大的争论和分歧,因此对公益诉讼的概念一定要进行清晰的界定,界定基本的范畴和基本的概念;同时指出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公益诉讼不适用调解,应当鼓励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在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对原告主体进行一个设定,防止滥诉;在构建具体的程序制度方面,很有必要设置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志认为,此次民诉法修改对公益诉讼的提起机关,检察机关既未被排除,也没有明确肯定,指出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体现在提起诉讼上,在立案、审判活动中的监督也是对公益诉讼的监督。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专员则对该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了介绍。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做了总结发言,江院长指出公益诉讼不是简单的诉讼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公益诉讼涉及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我们要理性认识,支持其发展,公益诉讼要慎重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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