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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3-60238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7 22:20: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

作者:朱苏力

关键词:社会学 法学院 法学教育 从1985年8月到1992年9月,我在美国留学了7年,先后在法学院和人文学院学习法律和法学,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有一些切身体验,我觉得这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改革也许有些借鉴作用。下面谈的,仅仅是我个人的经验和分析,国此不全面之处还请其他学友指正。

一、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分布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相当分散的。这首先要定义一下法学。我所说的法学包括一切法律现象有关的研究。由于这一极其宽泛的法学概念,因此,许多学科中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和科研都包括在这一法学教育和研究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字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首先是由于美国的法学院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是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行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一种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由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技能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作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中并不占主导地位。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对案件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当然,在今天,要成为一个好的律师,良好的学术背景也是重要的,学术研究的成果有时在实际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一般说来,并不很重要。因此,在法学院,从教授到学生所关心的都 是“什么是法”,而不关心“什么应当是法”,即使讨论“法应当是什么”,也往往局限于对前例或成文法的不同理解,很少有人局限于在法庭提出“全新”的理解,即使任何新理解,也都必然适应某种旧框架,即旧瓶装新酒。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学生遵循现在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美国法律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保守的(不带贬义)法律教育制度。

由于法学院的这种性质,可以想见,它相对缺乏一种对学术性的法律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对学术性法律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都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兴趣有关的选修法律课程,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甚至包括美国宪法这样的必修课程也关注不够(毕竟毕业后能有几人专门从事宪法诉讼呢?)

当然,法学院的收费也是重要因素。美国法学院的收费比起其他学院的收费高得多,课程相当重,不少学生依靠政府教育贷款完成学业。由于学生觉得花费很多钱修一些不能直接和马上见效的课程太不合算,因而对理论性课程的需求自然相对降低,并进而影响有关的理 [1]

[1] 苏力(朱苏力),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出生于安徽合肥。1970年入伍,1976年退伍后当测绘工人,1978年考入北大法律系,1982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在海关工作两年后,1984年考入北大研究生院。1985年-1992年留学美国,先后获LL.M(商法税法),M.A(美国司法制度),Ph.D(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位。1992年回国任教于北大法律系。现任北大法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席。专业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司法制度、法律思想史。

论性课程的供应。

此外,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前所学五花八门,对进院学生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知识要求—这种纷繁的本科背景固然有我将在后面论述的好处,但毕竟也限制了在统一层面上进行进入更高学术理论教育的可能。

出现这种现象的更深层的制度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要求的学生是实用型的,能打赢官司,并不关心律师的理论素养和功底的深浅。当然,美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对于美国法学教育和研究无疑起潜移默化、且重大深远的影响。

尽管这种制度不鼓励法学院的学术性教育和研究,但并不意味着法学院没有学术性的研究,更不意味着法学院学生和教授的学术水平比较低。应当说,美国的法学院,无论是教授还是学徒的学术水平都是比较高的,知识比较广泛,无论是法律、法学还是法学交叉的知识。这首先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并从总体上说,美国法学院集中了美国人文学科学术能力和水平最出色的人才,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皆如此。其原因在于,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当高,收入也相当高。美国的类似中国意义上的“文科”中,几乎没有任何其他专业比法律专业更能保证自由就业和高收入(在所谓“理科”中最佳的是医学,但在美国,医学和法律一样也属于职业教育,而不是学术教育)。因此,每年都有大量的本科最优秀的各专业毕业生(从数学到商业,从哲学到历史)申请进入法学院;也因为如此,法学院接受学生的标准极高,可以说是“群贤毕至”;此外还有不少其他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进入法学院,可以说是“少长咸集”,这种状况保证了法学院学生的理论水平和能力相对说来比其他“文科”专业的研究生水平更高。尽管这些人比较功利,但他们毕竟是各校最优秀的学生,智力能力相当高,这对他们理解其他学科和有关法学理论问题有决定的作用。其次,由于学生的本科教育专业不同,他们把各自觉得的知识背景带进法学院,相互交流、影响和感染,不仅相互间有所启发,甚至对教授都是某种程度的挑战,从而也推动了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法学院的教授更是从学生中一些最优秀的毕业生中招聘的,并且这些人都是自愿放弃从事法律实力高收入(即使最优秀的法学院教授的工资收入也远比一个普通律师的收入低)而选择了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的。这两点使他们不仅有能力,而且是乐在其中地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尤其这后一点远比其他因素使得法学院更可能有广泛深入的学术兴趣,并将之自然融入了其教学和科研当中,使得他们的学术水平比较高,知识广泛。许多教授同时还兼职律师,但这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收入,而是为了更深入、更广泛地了解社会、政府和司法,这使得他们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可能性和现实必要性。

美国的法律教育尽管是职业教育,但由于普通法的传统和案例教学法,因此其任何部门法的教育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必定是一种法律史的教育。当然,这种法律史教育是不同于我国的法律史教育的,因为普通法的制度使所有历史上的都不存在“过时”的问题,都可能从中引出对今天有用的法律原则。用后现代主义的述评说,历史是“平面化”,因此讲美国宪法,必定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讲起,从历史上的判例中得出的原则并不总是或一定比昨天的判例中绰出来的原则缺乏现实性。这实际上把史和法混合了。此外在美国,如托克维乐尔所言,由于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法院解决,因此,法律教育必然同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甚至自然科学知识相联系。比如说,要讨论美国妇女的人工流产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妇女的个人自由、胎儿生命从何时开始这样一些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自然 2

科学的知识。要讨论死刑问题,就会讨论死刑的目的,死刑的功用,这不仅涉及哲学问题,而且涉及经验性实证问题。要讨论如何理解法律,就必然涉及解释和阐释的一系列哲学问题。各级法院的判例或多或少地都会涉及这类问题,因此,课堂内外不能不讨论研究这些问题。当然,由于“急用先学,立竿见影”,有时难免支离破碎甚至误解或曲解,但又不可否认这种学习诉讼法有时因有针对性并涉及切身利益(关系到官司的输赢),因此学习者都更为认真、自学,而且更能铭刻在心,注重运用。这比一般的系统理论学习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

从总体来看,美国法学院的学术性研究和教学是副业,在法学院,没有或极少专门进行纯粹法学理念课程研究和教学的教授,所以教授理念性课程的教授都有主要专业,教授一六甚至几六专业法律课程,有些理课程则由来外系的教授承担,例如文学(教法律解释学)、哲学(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学(教政府管制或反托拉斯法)系等。

在美国,那些在中国法学院内开设的多数“理论法学课”,大都在法学院之外的院系教学和研究,主要在政治系、商学院、犯罪学系和诸如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和东亚研究中心之类的研究机构中。

这些系院、中心的研究一般说来更为系统化,学术味更浓,但也有一些注重实践的对策性研究和项目研究。

经济系是美国研究法律的一个重要学校,特别是关于政府的法律规则,例如价格管制,反托拉斯法、产权制度、工业制度、工业组织(实际上相当于国的企业法)等。芝加哥大学的经济系对美国法学的贡献是举世闻名的,同芝加哥法学院一起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主要“发源地”。

在政治系,一般者要开设美国宪法、美国法律制度、立法过程、司法制度、政治法律思想史、政治哲学史课程,此外还有一些政策研究和对策研究、社会政策法律项目研究、法官和诉讼人的行为研究、法律与社会理论、选举制研究等课程。

社会学系是另外一个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学科。其主要课程有社会理论、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史、法律社会学研究诉讼法(定量的和定性的)、犯罪学、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项目研究和这一段等。

许多对当代法学有影响的人物的思想,例如福科、哈贝马斯、库恩等,最初都产生于或进入社会学研究,然后扩展开来。

哲学系的研究教学也仍然对法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不仅传统的政治法律哲学、法哲学仍然是别无替代(例如著名的罗尔斯、罗蒂,诺齐克都是哲学系的教授),而且近年来,语言哲学的研究(特别是维特根斯坦)、科学哲学的研究(例如库恩)、以及哲学阐释学(例如伽达默尔)都对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心理学系有法律心理学课程;人类学系有文化与法律、法律人类学之类的课程。对法律有影响的理论和诉讼法也有很多来自为人类学研究。商学院则有入门性的商法课程。美国的一些大学还有专门的犯罪学系,专门研究犯罪问题、违法问题和刑罚理论,它们原来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随着学科划分而成为独立的系。行政学系对行政法专门致力于法律边缘学 3

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所或学院,例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理学表层与政策研究项目、威斯康星大学的法律与社会研究所。亚利桑纳州大学的法律交叉觉得研究项目等等。这些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身并没有齐备的,而是鼓励研究生到各有关系院上课,自己选择专业方向,结合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和诉讼法来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实际是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因此,就社会分工来说,美国法学院更为侧重于职业性教育,而其他学院侧重于学术性教育,但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教育和学术水平也并完全取决于这种分工。

二、法学教育的进行

(一)法学制

法学院招生,至少要有大学本科的学历,但对本科所修专业则没有任何限制和偏重,只要学习成绩优秀、GPA高、LSAT分数高就行。也有部分学生是已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申请法学院。但他们的高学位对他们的被录取并不起什么作用,重要是仍然是大学本科的成绩。

常规的法学院教育为三年,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60年代以前称法律学士,LL.B.)。绝大多数学生获得J.D.后就从业了,包括从事教学,很少有人继续在法学院深造。只有极少数学生可能继续读法律硕士,一般是某一专业化要求更高的部门法,例如税法或国际贸易之类的;就读法律硕士较多的是外国学生。硕士一般一年完成,获LL.M.学位。硕士毕业之后,继续攻读法学博士(S.J.D或J.S.D.)学位的美国人更是凤毛麟角,较多的是外国学生或外校(一般是中等水平的的法学院)毕业生。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法律科学博士学位对从事律师补血和其他非教学研究的就业和收入几乎毫无帮助。除了有志于研究教学(也许不是必备条件),几乎无人对这样的学习有兴趣;而对外国学生或外校的毕业生,这也许是一个镀金的机会。法律科学博士一般要求是3年,但只有一年要求在校读书、一年后可离校,边工作边作论文,论文完成后回来答辩。论文非常专门化,不会出现“论法治”或论我国的“法制建设”这类的非常大的题目。

法律本科教育,据说除耶鲁大学外,所有法学院都采取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学生课前必须细心研读有关案例,甚至对个别概念或语词都要细细琢磨。上课时,老师提问,学生问答,互相辩论,老师解说。老师提问,答不出来对成绩会有影响。课程除了一般的法律课程外,模拟法庭、职业道德都是必修课,而且有实质性的内容。

(二)其他院系的法律或与法律有关课程

(三)本科是上大课,讲授为主,与中国似乎没有太大差别。比较有特色的是其研究生教育。

硕士生一般2年,但不限于2年。一般至少要修30个学分以上的课程(10门课),另加6个学分的论文。博士生(Ph.D)要求至少4年,但往往需要4年到5年,至少要修36个学分的课程(12门课),另有24个学分的论文。这里所说的必修学分都必须是研究生课程,选修非研究生课程,与专业关系不大的研究生课程或外语都不计在此列。研究生课程成绩必须在B以上,达不到的必须重修或不计学分。研究生有共同的必修课程,主要是理论课、方 4

法论、高等统计和研究方法。此外是个人选修的专业课程,各人根据自己的研究选择。

研究生的阅读量极大,每周阅读一二百页书籍和论文是常事。阅读的并非课本或一般的论文,而是本专业的经典原著或原著摘编和新近出版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或专著),非常专门化。对学生的要求并非记住全书,而是要求总体上把握作者的基本观点、论题、研究方法、理论预设、论证和结论,要求学生能对之提出学术的分析和评价。研究生一般每三两周就要写作一些小文章,5页到10页不等。有些课程期中有考试,期末有总考。每门课期末都要有论文。一般到期中,教授就得提出要写论文,论文题目自选,但有一个大概范围。论文一般在15页到35页之间,相当汉字8000-15000字之间,即相当于一篇论文。每篇论文的结构都大致相似,首先概括地提出文章的论题和观点,然后有文献回顾,从中提出自己的研究问题或命题,随后是研究方法、原始数据或材料的来源,接着开展分析论述,最后有结论。文章必须按照本学科的引文规则引文。作为文章绝对不能抄袭,不能东拼西凑,不能引证他人观点而不注明出版,如发现这类行为,无论怎样一律不及格。论文最后要有书目,引文一般要求是引观点,而不是引行文,因此读书时记住他人的观点和论证方法远比记原文重要。所引材料要求可靠,所引著述必须是有学术价值的除经典性教材外,引教材一般是不符合标准的。

由于要求高,研究生一般每学期上3门课,压力已相当大,还要完成三篇论文,并且要自己作研究,阅读一批与自己选题有关的文献,构思文章,提出观点,进行思考和论证,这应当说是相当高的。一些学生,因此选课时往往搞“投机”,选3门内容相关或略为近似的课程,争取论文选题相近一些,阅读材料少一些或可以“借用”;还有些人各学期之间选择的课程保持相近,因此可以将上一学期的论文深化一下交卷;尽管这是一种投机,但也有好处,可以不断深化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防止黑瞎子掰苞米,掰一个,扔一个。

此外有为学生单独开的阅读课。实际上是学生本人自己选择跟从一位教授就某一个小专题读书,一般每学期10本左右,大约10天读一本并完成一个简短的读书报告。所读书不能是教材,甚至《**史》之类的的书也不在其列,而必须是专著或原著。

大多数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同时担任一位教授的助教或助研,要给本科生上一门课,或改卷、答疑、或查找资料,辅助导师研究。因此他们可从学校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学金。

学生入学后或入学一年以后必须自己选定导师,导师不必定是教授或副教授,可以是讲师(Assistant Professor),哪怕他是刚毕业进校当老师,只要能自己开课,有独到的专业和专长,学生也可以选他当自己的导师,开设研究生的课。这实际上是市场机制在学校的表现之一,成为对教授学术研究的监督促进机制。当然这也可能出毛病,一些水平差的教授可能会迎合迁就学生;因此,这种制度的前提是至少要有全国性的严格的学术规范和学术市场。

研究生要选择一个委员会,一般是5人,进委员会的老师由学生选择,可以是外校或外单位的人,但必须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但人选还是要参考导师的意见,防止各位老师的意见相左,人事关系上闹纠纷,学生从中受气。

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修完课程后,要进行综合考试,一般要考三门课,一门是与专业有关的理论,一门是方法论,一门是专业。考试内容不限于教科书(也没有教科书),而是由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己先列出所考课目的书单或重要论文的清单,范围不能过于狭窄,要经 5

过导师和指导委员会的批准后复印散发给其他老师和博士生,以此为监督来保证质量。考试题由指导委员会的老师就清单所提书目论文提出,题虽不多,但要求系统论述,所以考试时间很长,各校考试方法并不完全相同。我所在的学校规定连续考48小时,或考两个48小时,自己独自在屋中考试,可以查看各种书,也可以吃饭,上厕所,甚至睡觉,并无人监督,但不能有人帮忙。实际上,也无人能够帮上忙的,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临时查看书籍。老师要求老先生将有关问题的各派观点、方法得出,得出你的分析和论证,着重理论分析。由于对所出考题无法猜测,即使了解题目,答案也因学术研究的推进而每年不同,所以没有什么捷径应付考试;唯一的方法就是苦读,熟悉各家的观点,了解最新进展,获得真正的理解和体会,并融化在自己心中,成为自己的资源,自己的分析能力。这种考试看似纪律并不严格,但却要求学生有真才实学,当然也需要有高水平的老师才可能进行这样的考试。在中国目前是不可能实行的。记得我当年参加考试,48小时内,7道题写了100页(大约六七万字),可以说只有埋头敲键的功夫,哪里还有时间查书呢?

考试完毕之后,由指导委员会各人分别评卷,每题至少三人分别评分,打分分3等,出色地通过,通过和不通过。因为有多人评卷,所以得到一位教授的通过,还可能不通过。如有一题通不过,考试就通不过。通不过的就需要重新准备,适时重新提出考试,如还不能通过就得打背包回家,或重新申请其他学校。尽管最后通不过的人数并不很多,但第一次不能通过的人却不在少数。

博士生资格考试通过后,就成为博士候选人(国内目前有些人对此不了解,往往一进入博士课程,就大言不惭地自称博士候选人),可以开始作论文了。论文题目并不是导师指定,而是在学习期间逐步形成的,但要经导师同意。要写出关于论文的建议;论文建议实际是一篇非常正式的文献回顾和研究计划,大约30页左右。建议经论文委员会批准后可正式作论文。由于建议是在导师指导下写出的,所以提交后得不到批准的也许有,但我未见过,也未听说过。论文收集材料往往花费很长时间,特别是法律社会学之类的研究或一些实证研究,用几年时间收集分析处理资料的情况很常见;一切齐备后才开始写作。初稿完成后,导师首先审阅,得到导师认可后再交答辩委员会其他成员阅读,听取意见后(意见往往非常重要,否则他们不会提)修改,有时甚至要推翻重写,获得一致同意论文答辩,即意味着,可能通过,但答辩绝非一个过场,而是相当严格的论辩。提出的问题一般都是实质性的,观点性的,而不是个别字句的挑眼;有时某些导师不同意某个观点,争论很“凶”,但一般不会出现仅仅因学术观点不同而不予通过的。答辩可以当时通过,也可以通过后,论文仍必须作一些修改。此后即申请毕业。一般说来,在答辩之前,已经开始进入市场,发上个几百封求职信并不罕见;不少学生往往是找到工作后,才申请答辩或毕业。因此,在美国完成一个人文社科的Ph.D.学位一般都需要5年左右时间,而且相当紧张。

最后,也许应当提一提美国的博士后。一般说来法律和法学教育没有博士后制度;其实博士后并不构成一个学位,也不是一种更高学术水平的标志。一般说来,博士毕业生都努力寻求就业,当老师、搞研究或从事实务;只有找不到合适工作并对所申请的博士后研究兴趣的才申请博士后研究。博士后收入比较低,一般只及大学任教者的一半左右,而任教比起其他研究(更不用说其他实务了)收入已经偏低。因此坦白一说,就总体而言,博士后的水平并不高于博士水平,甚至情况相反。这种情况,目前在国内学校已引出不少误解和混乱。当然,我这些话可能引致一些人愤怒;的确,由于我不是“博士后”,也许我心中有种“狐葡效应”(这是朱苏人博士的专利,而非我的首创),那就请原谅我这只未吃到葡萄的狐狸吧。

三、一点议论:制度作用

回顾了这些,我自己的感觉是,美国的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一大特点是强调制度的制约和激励,主要是指市场经济和相伴随的就业制度。法律教学和法学的制度都深深嵌入美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内,既有其弊端也有其长处,而且这种利弊是出自同一个东西。法学院对学术性教育和研究不够重视,最主要是由于市场的约束;但是自由择业,而不是“学校留人”或“分配”却使法学院的教授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都很强;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以及其学生的来源也促进了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相互提高,分散的法学研究机构和交叉学科更促进了法学院教育水平和学术水平的提高。这些对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改革应当有所启发。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留不住人”的问题、学风不严谨、知识老化、年轻人“上不去”、研究生课程空洞、“炒冷饭”的问题等等。多年来,我们习惯于以努力“抓”来解决许多问题,而我从美国学习的体会感到,这也许并不是最有效或不总是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注意建立和完善一种制度,制度约束一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就会改变。当然,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制度,一个制度的弱点也许可以用另一个制度相互磨合和补充。这就对我们在寻求相对完善的中国法律教学和研究制度的建立上有所启发,不应当在无大制度背景的情况下设计制度,而应当注意两者的契合。这才是我不厌其详地介绍美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许多细节,却没有写什么“域外趣闻”的要旨所在。

第二篇:美国法学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 —起源与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反映了美国民主的发展过程,从几乎没有专业标准,自由职业被男性白人有产阶级垄断的共和国早期,到让后殖民地时期,那些唯一受过的法学教育是在律师事务所短暂实习几年的小镇律师无法想象的现在。法学教育与它在20世纪最早的起步阶段相比,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如今的法学院比几十年以前有了更为丰富的内容,一些新的课程,如公民权利法、妇女权益法、就业歧视法,以及最新的全球法研究,都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被直接补充到传统课程当中。

现在,美国共有185所获得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它们拥有约2000名全职的法学教授。(注:在美国,法学院必须达到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包括设施、图书馆藏书、师生比例、课程安排等等,才能获得其认可)其中,107所为私立法学院,另外的78所为公立法学院。私立法学院的运行经费,依靠学生的学费和校友的捐助来维持,而公立法学院则依靠所在州立法机构的拨款来维持。美国的法学院为本科后教育,而非本科教育,(住:美国的法律教育没有本科生,在法学院就读的均是在其他学科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准入制度相当严格,同时取决于本科期间的高学分和标准化录取考试(法学院入学考试)的优异成绩。例如,耶鲁大学法学院,有5000名申请者竞争170个名额。同时,高昂的学费也是一道很高的门槛。私立法学院的学生每年大约需要支付3万美元的学费和其它费用。即使是在公立法学院,那里的学生每年也必须支付1.5万到2万美元。因此,许多法学院的毕业生都负有10万美元或者更多的债务。

从1971年到2001年秋天,被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的法律博士(毕业生获得的是法律博士学位)的招生总数,已经从大约91225人增长到127260人。其中,有大约21000人选择的是非全日制课程项目,这种形式的学习,通常需要花费4年才能取得学位。余下的大部分学生选择的是全日制学习,这种形式通常需要3年时间拿到学位。2001年秋天,约有45000名新生进入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其中有49%的新生是女性,21%的人属于少数民族。

这些法学院不仅控制着让谁进入法律专业领域,同时也决定了他们毕业后的机会。大多数精英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被高收入、高威望的工作录取,比如大城市的律师事务所。然而,比较差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则经常陷入找不到法律职业相关工作的困境。

这种法学教育体系,包括:本科后的三年教育、专职的教学人员、标准化的课程、案例教学法,是逐步发展起来的。直到20世纪时,这种体系还几乎不存在。在美国人反抗英国统治的革命中,他们拒绝贵族和垄断。在美利坚合众国初期,这种意识发展成为对专业特权和专业组织的强烈的民主怀疑。在大多数州,他们不再强制设置对律师的教育背景与资格考试的要求,而最多只要求几年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经验。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仍有一些法学院成立了。例如位于康奈提格州西部的著名的利奇菲尔德法学院和与威廉及玛丽法学院、哈佛、剑桥有联系的几个大学法学院。这些早期的法学院为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培养了许多法律职业的领军者。但是,这些法学院对入学者仅要求高中学历,并且仅安排一到两年的学习。他们只聘请兼职法律从业者授课,学生们通过听课,阅读与法律相关的论文和评论来学习。

变幻之风于19世纪70年代吹起。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欧洲大学(尤其是德国大学)的名望、工业管理和政府对于受过教育的人才的渴求,这一切造就了对经过训练的专家的信任以及对组织化的专家的需求。为了建立进入法律专业的新的教育和考试标准,以及对律师与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和不合格人员的淘汰机制,那些行业领导者成立了新的律师协会,例如,在1870年成立的纽约律师协会和1878年成立的美国律师协会。

改革者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提高法律职业者教育、实习和能力的标准。但是他们也希望借助这种新标准将在新移民浪潮中来自南欧的律师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他们的目的是取消以前律师行业的准入标准,例如,见习期、在夜校和非全日制学校的学习等,而将法律职业保留给那些拥有大学学历的人,尽管那时候只有占总人口2%的人拥有大学学历。直到20世纪后期,上述最后一个目标才得以实现,到那时人口中超过25%的人拥有大学学位。

哈佛法学院是领路先锋。从1870年到1900年,哈佛的Dean C.C.Langdell 和他的同事创建了一种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哈佛要求入学者经过大学的训练甚至是拥有大学学位。它建立了一种三年连续学习的课程,在此期间每门课程都有定期的考试,并且对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予以淘汰。为了将法律作为一门严密的科学来讲授,哈佛将法学课程限定到私法领域,规定了第一年教学计划,包括侵权法、合同法、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也被当时几乎所有的法学院采纳并延续至今。它聘请全职的法学教师。哈佛的老师出版了第一部法学教科书,并且使用案例教学法,让学生掌握法律案例的关键材料,通过与老师的交流来积极、互动地学习,而不是消极地听讲。每个班级的优秀学生将被挑选出来编辑《哈佛法律评论》,该期刊刊载法学教授的学术成果以及法学院学生对案例和法学发展的见解和评论。法律评论的经历将视作成为高等法院法官、大城市律师事务所成员和法学教师的一份重要资格证明。

哈佛的法学教育模式在各个学校之间传播,最终被所有的学校采用。批评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几乎很少涉及与法律实践相关的内容。没有涉及审判技巧和起草法律文书的训练、没有涉及立法和行政裁决的内容,而这些已正在取代判例成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没有涉及社团组织法和管理法的内容。辩护者则认为,上述情况的确存在,但是这种教学方法教授的是一种“像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的普适技巧,这种技巧可以被毕业生灵活地运用到任何实践情况之中。法学院的其它课程,例如“模拟法庭”,是案例教学法的补充,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能够在真正的法官团面前,对虚拟的案件进行辩论。

1920年以后,一群名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批评者对哈佛的法学教学方法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只教授一些形式上的法律和法律原则、法律教条。他们说,法官给出的判案理由很少是做出决定的真正理由。他们主张,法律应该作为一种社会产物来研究和教授,它产生于社会矛盾之中,并且为社会利益和政策服务。现实主义者敦促学者们使法律与社会科学融合,引入对法庭和法律机构、法律程序的经验性研究,并且教育学生在社会政策的基础上讨论问题的解决方案。

现实主义者的这项计划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中获得了巨大的推动力。新政吸纳了大量的法学教授作为法律起草者和大量律师进入政府部门。新的联邦管理体制吸纳了大批法学毕业生进入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新政中有经验的人在二战结束之后,被法学院聘请为教师,同时,他们也为法学院带来了新的立法领域的课程,包括税法、劳动法、证券法、反托拉斯法和工业规制法。案例教科书变成了案例及资料教科书,这些资料包括情况说明、行政机关规则、政府报告和社会科学研究。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社会剧变为法学教育带来了几波新的变革浪潮。种族平等运动和女权运动为公民权利法和反就业歧视法增添了新的课程内容,公民权利法也第一次成为宪法的核心主题。新的社会调整内容,尤其是对环境的调整,创造了对于新的部门法——环境法的需求。

1965年,林登·约翰逊总统创建了一个由联邦资助的法律援助计划,以服务那些贫困的委托人,并代理他们进行诉讼。这一计划和其它基金会资助的“济贫法”计划,促使法学院建立了实习律所,即学校内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律所里,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的同时,不只是学会像律师那样思考,而且,还可以在开业律师和实习律所教师的监督下,学会为真正的当事人代理案子。

这些新社会运动也改变着法学院的人数。到20世纪70年代,南方的法学院还拒绝接受黑人学生,北方的法学院也只有极少的黑人学生;那时,黑人和拉美学生只占每个班级的10%左右。1970年以前,法学院对女学生有严格的限额;在1970年到1990年,女性学生的招收比例从4%上升到了50%。为了容纳这些新学生,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美法学院规模扩充了一倍。

行政管理和规制法,济贫法和环境法,公民权利法,都是对外部挑战和改变的回应。法学院也开始对学术界内部的知识挑战作出回应。在20世纪30年代,法学院没有认真对待其它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人类学,这些其它的社会科学都处于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20世纪70年代,法学教师开始主动将其它学科引入到法学研究和教学中来,它们包括道德和解析哲学、社会历史学、男女平等地位研究、政治学和犯罪学。最有力和最深入的联盟是法学与经济学。一个又一个的法学领域,开始借用经济学去解释哪一种法律规则和规制是高效的,并且应该大量采用。自从几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教授成为了联邦大法官,经济理论和经济原因现在普遍出现在大学的法律文献中,也经常出现在法庭意见中。新的法学教师,尤其是那些精英法学院的教师,现在经常在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同时,还拥有经济学、历史学、政治学、哲学或社会学的博士学位。

法学教育下一个已经开始的变化是清晰地朝全球法律研究的方向发展。美国已经开始扩展其毕业生计划以进行外国法律学习,逐步允许更多的外国人参加正规的法律项目,并且输送一些毕业生到外国进行为期一年的法律学习。法学课程也开始扩展到跨国界的法律领域,特别是跨国的商法和国际人权法,还有一些特别的区域的法律,比如中国、日本和伊斯兰的法律。

第三篇:教育法学研究

研究生作业封面

(中学教师硕士研究生班)

业:思想政治教育 课程名称:教育法学研究 课程类型:专题

开课时间(学期):2009年—2010年第二学期 主讲教师姓名:

田鹏慧 研究生学号:

09 研究生姓名:

时萍 完成时间:

2010.11 成绩:

评阅教师签名:

我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2009级

时萍

现今教育,要求教师与学生平等对话,提倡赏识教育,让不少教师和教育管理者不敢再谈“惩”字,甚至认为“惩”是教育所不容许的事,教育就只能是表扬、赏识。这种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实践证明,没有‘惩罚’,教育是不完整的。只要我们正确理解教育中的“惩戒”,恰当运用好惩戒教育,则不但不会损伤学生身心健康,而且能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惩戒,其本意据《辞源》解释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即以过去的失败作为教育。从其本意来看,惩治只是手段,警戒才是目的,惩戒是为了教育其不再犯和不违犯。由此可见,惩戒是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其内涵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违犯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警戒其本人或他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样做和不能怎么做的进行必要的规定,其指导性非常明确并告知违犯了规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在事先就有规劝、提醒、告诫、警示的意思。

惩罚,从词意上理解,惩罚是严厉的处罚。一是惩罚所表示的惩戒力度是很严厉的;二是只强调了惩治本身,它并不以“警戒其不违犯”为出发点和必然目的。在一定情况下,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教育作用,但这种教育是不具惩戒的积极作用的,而是一种消极的教训。

体罚,他本身就是用罚站、罚跪、撞击等手段折磨和损害人的身体、心理来实施的惩办行为。体罚不具有教育意义,是一种触犯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当今学校教育所反对、所制止的行为。综上所述,惩戒教育为当前教育不可缺少的教育行为,是维护学生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之所必需。

所以,教育中“惩戒”是不必回避,也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以,在“非惩不可的时候”实施有效的惩处,就是惩戒教育。

二、惩戒教育的内容

惩戒教育的内容涉及面很广,从从教育的角度和过错误行为的性质来看,惩戒教育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涉及违犯法纪的,各类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以法制教育的形式实施,对违犯了法纪的人,则按现行法纪依法实施处罚。二是涉及违背道德规范的,思想道德教育一直位居学校教育内容之首,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包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将以道德舆论谴责为主要方式实施惩戒。三是不符合一般生活、学习习惯的,这是小学德育最重要的内容,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后,着重以强制训练其养成良好习惯实施惩戒。

三、惩戒教育的实施

“惩戒教育”同“赏识教育”一样,是教育的一种方式,是策略,就像“赏识”并不必然就是好的教育方式一样,惩戒也并非必然就是不好的教育。和“赏识”乃至所有教育方式一样,“惩戒”也在于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实施的度,研究惩戒教育的方式方法,才能真正发挥其特有的教育作用——通过惩治达到警戒的目的。

1、把握惩戒教育的基本原则

(1)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教育应促进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所以惩戒教育应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基本前提。但有人会说,处罚了人难道不会对人造成伤害吗?又怎能谈得上促进其身心健康呢?初一想,觉得提出这种疑问有道理,如若细想一下,想长远一些,就会明白:温室里培育的花草娇嫩艳丽,毕竟禁不起大自然的风雨,我们一味以“赏识”、奖励来教育学生,至多来一点不关痛痒的批评,不让他们承担因为自己错误而理应承受的责罚,他们不也像那些温室里花草一样么,哪里能适应能者上庸者下的激烈社会竞争呢?所以,我觉得教育者应理智的思考这一问题,用恰当的责罚不仅能帮助其本人改正错误,教育其他人,还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提高心理承受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28条第2款规定:“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当符合儿童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第8条第5款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根据其规定,个人认为惩戒实质上是对儿童的一种保护教育,因此,实施惩戒教育要合法,这些法就是要防止因教育中越位处罚,而造成对受教育者的意外伤害。

(3)遵循教育基本原则。首先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虽然对错误行为进行处罚,有惩的的意思,但仍要坚持正面教育,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处罚是为了让学生认识错误及其危害性,并努力改正。可见,处罚是为了教育学生以此为戒,引导其向好的方面发展,除了让做得不好的努力做得好起来以外,还要让做得好的坚持做得更好,所以必须要做到赏罚分明。其次是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学生心理承受能力有强弱的差别,违反纪律有惯犯和过失犯(偶犯)之分,心理发展水平有高有低(有早有迟)等等,形成了个体差异,应该根据差异,选择最恰当的方式进行惩戒,才能收到最佳教育效果。

2、讲究惩戒教育的有效性

(1)掌握详细情况。准确了解事实经过,实事求的是划分责任,这是实施惩戒教育的重要前提。也许表扬错了,不会有太大影响,一般学生不会过余计较,但如果处罚错了,影响就大了,学生也绝不会无动于衷。尤其是面临突发事件,可供了解情况、判定错误的时间少,如果单凭所看到的或听到的,而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随意实施处罚,稍有不当,不仅事情处理不好,还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就“好心办坏事。要坚持“热问题冷处理”的原则。

(2)选择适当时机。也就是选择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地点等。比如,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情绪正激动的时候就不是恰当的时机,当教师心平气和时,学生也意识到了自己错误的严重性,这时进行教育,实施处罚,不仅处罚方式及轻重比较合情理,而且学生了比较容易接受,惩戒的效果就好,相反则不然。一般来说,一是事发当时应当即制止错误行为,而不易当场进行处罚;二是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危害性一无所知时,不适于马上处罚;三是一般不当众处罚。(3)反馈惩戒信息。对处罚后的情况要进行反馈,了解受处罚人的态度及表现,对改正不力的要进一步督促和教育;对于改正得好且有好的突出表现,可视情况取消处分和进行奖励。

3、实施惩戒教育的一般方式

因为惩戒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所以,在此我们所探讨的惩戒教育方式都应以前面所提到的一些基本原则为前提的。

(1)公众处罚。是一种较普遍的处罚方式,因为惩戒的内容大多是公共规则中已经涉及到的,也就是大家都知道违犯了会受到什么处罚。所以对这样的一类错误行为,除较私隐的以外,大家都知道了,在处罚时以公众处罚为宜。比如,乱丢垃圾被发现,除了清理自己丢下的垃圾外,还要打扫规定范围的清洁卫生,并监督管理一段时间。对这类事件的处罚,大家都见得到,有时为了警示大家,还会特意在一定场合公告出来,扩大影响。再如对经常上网吧、游戏厅的,通常在对个人进行教育处罚之外,还要在班内甚至是校内把处罚决议公示出来。既是为了显示公共规则威严得到了保障,也是为了警诫他人。公众处罚突出了集体自律,有利提高制度约束力,能够较好的营造正确的集体舆论。

(2)个别处罚。对于一些比较私隐的的问题,或者心理品质特殊的人,又必要处罚的,适宜采用个别处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学生自尊,这种方式对特殊问题和特殊学生教育很有必要。

(3)自选处罚。基本上是在学生对错误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也知道应该受到何种处罚,给予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罚方式选择的自由,是处罚的一种策略,有利于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像魏书生老师、李镇西老师在民主管理中都特别注重运用这种自选处罚的方式。

(4)舆论处罚。就是对发生比较普遍的事,或者是发生了尚未具体确定责任人,但又必须惩治的事等,对此可通过大家的讨论进行舆论处罚。在小学生中,随意拿别人物品的事常有,说他是偷窃吧,太重;但若不加教育纠正,必然会发展成偷窃。教育中有老师就采取了虚拟情景进行舆论处罚。教师利用一次班会,让同学列举了自己丢失的东西,然后老师把一个被假设的“小偷”——一把凳子,请到了讲台上,让大家痛诉其行为。这种“斥桑以育槐”的教育策略其结果可想而知。

总之,通过对教育惩戒内涵及方法的探讨,我们要坦然面对惩戒教育,回归教育的本来面目——有奖有惩,并做到赏罚分明,奖惩有术,促进学生心智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美国的法学教育

美国的法学教育

美国的法学教育

美国的律师人数之高,世界第一。根据统计,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不到百分之十,但是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百分之七十。这样多的律师,固然体现了美国法制社会的特点,也显示了这个国家法律教育的强大。美国是一个强调法制的国家。在根本大法宪法下,各种领域又有自己的法律。一切有法可循,依法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职业。再加上律师的高收入,更使得进入法学院成为很多美国大学生的梦想。

由于美国的法学院强调学生的思考、分析和表达能力,美国政界和商界的很多杰出人才都是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其中包括美国前任总统克林顿和前副总统戈尔。耶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蒂夫.杨德尔教授说,美国之所以成为今天这样的法制国家,和法学院源源不断地培养人才,并维护法律精神有很大的关系。

*美国正规法学院数目并不多*

杨德尔教授说,法学院的教育有三方面的目的:“第一个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能力。也就是说,使他们对司法程序和制度有相当的了解,并能够得心应手地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司法问题。第二是培养学生具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法律是非常复杂的,有很多灰色地带。这就要求作为法律解释者的律师有基本的道德感来维护法律的尊严。第三是从广义的角度维护法制。法律在美国社会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它的基本宗旨是如何让所有的公众受益,让社会受益。而法学院是把这个传统保留下去的重要力量。”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美国一定有很多法学院。但是杨德尔教授说,实际上美国正规法学院的数目并不多,比商学院和医学院要少得多。这是因为美国律师协会把法学院作为“律师职业的守门人”,对法学院的质量有严格的要求。他说:“美国有大约一百八十五所由全美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这些法学院的毕业生。律师协会每年都要对这些学院进行评估,以保证他们的质量。其它还有数量不小的非正规法学院。其中包括州律师协会承认的法学院,但是这些学院的毕业生只能在本州执业,或者作律师助手。”

法学院毕业生的英文叫JD,也就是Judiciary Doctorate, 直接翻译成中文就是“法学博士”。但实际上,拿到这个学位比其它博士学位需要的时间短得多,一般是三年时间;比普通研究生学位如工商管理学位只长一年。在美国,法学院学生有一个普遍的说法来描述法学院的三年生活,那就是:“第一年吓得要死,第二年累得要死,第三年单调得要死。”

*各个法学院有不同特色*

为什么这样说呢?耶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德尔教授说,这是因为第一年的课程内容非常广泛,让很多人有力不从心之感;第二年的内容则非常深入,学生需要花相当多的精力和时间才能过关;到了第三年,学生就可以稍微轻松一些了:“各个法学院的课程安排可能会有一些不同。但是第一年的课程比较相似。也就是说,学生在这一年必须修法律基本知识的必修课,如宪法、刑法、资产法、合同法和民事法等。到了第二年,课程的变化要多一些,如证据收集、商业交易、税法和公司法等。到了第三年,因为一般学生都知道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是什么,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更细更深的课程,或者程度较高的讲座。”杨德尔教授说,各个法学院有不同的强项,有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比较强,有的在公司法方面比较强,有的又在国际法方面比较强。但是归根结底,它们都是要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而不一定是法律的具体条款:“美国法律浩如烟海,任何人都不可能在法学院学习所有的法律。因此,法学院的目的并不是要学生知道某种法律,而主要是培养他们的分析能力,让他们懂得法律制度的运转方式。对具体法律的运用,很多要开始工作后才能逐渐学习。”

很多人一想到律师,就想到他们的高收入。但很多数据表明,这并不是很多人进法学院的主要原因。例如,根据美国law.com这个电脑网址最近对美国律师所作的调查,大多数人表示他们选择律师这个行业的最重要原因是“智力上的挑战”,紧接其后的是“服务公众和社会的愿望”,其次才是“收入水平”。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美国法学院毕业生的起薪的确在不断上升。根据<<华盛顿时报>>的介绍,在纽约、旧金山和华盛顿等大城市,法学院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的平均起薪高达十二万到十四万美元。但是耶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蒂夫.杨德尔说,这样的数据只反映大城市和大的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很容易给人造成错误的印象:“在大多数时候,人们看到的收入水平只是大城市大律师事务所的水平。但是实际上,每年的法学院毕业生中只有大约百分之十的人能够到这样的环境工作,他们往往是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但是另外百分之九十的人在其它的地区或者环境里工作,他们的收入可能远远低于这个水平。例如,很多人到政府部门或者非盈利组织工作,他们的收入要低很多。”

*法学院学生非常重视实习机会*

杨德尔教授说,法学院毕业生起薪上涨的浪潮和美国近年良好的经济形势有关。最近几年来,硅谷和其它高科技集中的城市用高薪来吸引法律人才,这也使法学院毕业生的行情看涨。杨德尔教授说,最近几年来的高科技浪潮对传统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挑战,从而也为本来比较饱和的就业市场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如果一个法学院毕业生了解高科技对法律带来的影响,他在就业市场上肯定会很受欢迎:“这是一个发展迅速的领域;很多法学院现在提供这方面的课程。这些课程希望帮助学生了解在高科技的环境中如何诠释法律。例如,如何在因特网上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保护人的隐私;如何重新看待政府和公众对新媒体如因特网网址内容的规范审查,以及如何用法律来约束电子商务等。”

杨德尔教授说,为了找到理想的、适合自己个性和特点的工作,法学院学生一般都非常重视他们的实习机会:“一般来讲,第二年和第三年之间的那个暑假的实习机会很重要。学生可以了解律师生涯是怎么回事,了解自己原先感兴趣的领域是否对自己的路子。在另一方面,雇用律师的一方也可以了解这个学生的实力。如果理想的话,很可能在他们毕业的时候就给他们一个职位。”

杨德尔教授开玩笑说,当然,不少法学院学生实习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赚钱,因为法学院的学费实在是太高了;很多法学院学生不得不借大笔的学生贷款才能应付他们的开支。

申请美国的法学院和申请其它研究生院的手续差不多。最大的不同在于,申请人不用考

GRE,也就是“研究生入学考试”,而是需要考LSAT,也就是„法学院入学考试‟。耶鲁大学入学办公室主任简.韦伯女士说:“申请进入法学院的人需要至少有学士学位;因此我们的申请人一般先在美国大学接受了四年本科教育。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考LSAT,也就是„法学院入学考试‟。这个考试并不是考学生的知识面,而是考察他们的阅读能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及写作表达能力。”

中国的很多听众可能不太熟悉LSAT。这种考试有五个部份,其中阅读理解和逻辑分析各占两部份,写作占一部份。除了写作外,其它几个部份都采取多项选择的形式。美国每年举行四次 LSAT考试,另外在加拿大和少数几个国家也设有考点。

韦伯女士说,和商学院等其它非常注重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不同,法学院并不要求申请人具备工作经历。实际上,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大约有百分之四十的人都是直接从本科毕业后就进法学院的。至于在本科时候的专业,法学院也没有什么具体要求。但是如果学生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哲学等领域有一定涉猎,那就有助于他们在法学院的学习。由于近年来高科技浪潮对法律领域造成影响,有一定理工科背景的学生也很受欢迎。

*外国学生可以攻读法学硕士学位*

律师职业是一个非常讲究语言表达能力的职业。这不仅包括笔头的表达,也包括口头的表达。在这样的情况下,外国学生和美国学生比较起来,是不是很难在这方面具有优势呢?耶鲁大学入学办公室主任简.韦伯女士说,律师的工作是多种多样的,直接和诉讼有关的工作固然需要很强的口头表达能力,但是也有很多不直接牵涉诉讼的工作类型,如证据收集、文件处理等,主要强调的是逻辑分析能力。

另外,外国学生还有一个很好的选择,就是攻读所谓的LLM 学位,也就是法学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一般需要一年时间:“不少法学院不仅提供法学博士学位,也提供LLM, 也就是法学硕士学位。这种学位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培养以后能教授法律课程的老师,而不是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才;另一个是培养将来在外国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人才。

LLM学位主要帮助学生对美国的法律制度有个基本的了解,但不象法律博士那样深入。比如在我们学校就有很多外国学生在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其比例超过了美国学生。他们回国后很多从事教学工作,介绍美国法律;或者从事咨询等工作,为需要了解美国法律的公司和个人提供意见。”

为了吸收最优秀的学生,许多法学院用尽各种办法来宣传自己,同时加深对申请人的了解。就以耶鲁大学来说吧。韦伯女士说:“我们赴全国各地搜集人才。法学院入学办公室在各地举办各种讲座;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前往一些优秀大学和学生直接交流;一方面介绍情况,一方面也发现人才。另外,我们还向很多大学发放我们的材料。”

韦伯女士建议,有志于申请优秀法学院的学生,除了在LSAT中取得优异成绩外,还要争取和法学院的老师、学生或者入学处有直接的交流。她说,法学院的教育费非常昂贵,而且时间较长。申请人应该在入学之前确定法律会是自己终身热爱的职业。

第五篇:诺贝尔获奖者对我们的启发

诺贝尔奖获得者对我们生活的启发

诺贝尔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由于提倡小额贷款, 解决贫困妇女的生计问题方面作出了卓越的成就,而被称为"穷人的银行家”,因此获得了2006的诺贝尔和平奖。

穆罕默德.尤努斯美国博士毕业后直接回到他的祖国---孟加拉国经济部门工作,在上世纪70年代的调查中发现,好多孟加拉国的妇女因受高利贷的盘剥而终身无法脱离贫困,这种现实迫使他开始考虑如何解决他们的生计问题,后来,他通过创办乡村银行,为贫困的人们提供低于高利货利率的货款,从而使很多妇女摆脱的高利贷,生活也随之改变。

由此想到两个问题,或者说感想:

一、我国近年来大为流行的信用卡也具有“利滚利”的模式。尤其是很多银行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给银行营业员定扩大信用卡的指标。发放奖金鼓励。于是信用卡发放数量恶性上升。造成年轻人,甚至是未成年儿童也能方便地获得信用卡。他们在自己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又不能很好地学会控制自己的消费。发生了很多过度消费的情况。这些年轻人或他们的家长由于没有能力及时还信用贷款,造成事实上的高利贷。这种现象在社会上被称之为“卡奴”。严重影响到青年人的成长,给家庭造成很严重的经济混乱。

而且,这种现象在我国十分猛烈。我觉得这种现象的源头是银行!不是一般的小额贷款可以解决的。人们稍稍深入了解一下便可以得知——信用卡勾引消费的力度是很大的。信用卡条款对用户交代得非常不清楚。或者说是成心不交代清楚。让用户不知道“利滚利”是如何发生的。

小举一例:信用卡的说明上说,可以在银行规定的额度内透支消费,下个月规定日期前还款不用计利息。又在说明的下文说,使用信用卡可以直接提取现金使用。于是人们自然地认为,提取现金也可以在下个月还款时一并还给银行,而不用另外计利息。错!银行暗自规定:提现金不属于消费。银行说明中并未指出这一点!如果你提了现金,从第二天起就要计利息的。用户要从比“蝇头小楷”还要小十倍的说明文字中看出来“透支消费”和“提现金”在利息计算上的区别,简直是妄想!

类似的“小陷阱”还有很多,你想想一个初中学生如何搞得明白!势必很快沦为卡奴!

二、中国至今没有一位正经获得诺贝尔奖项的科学家、政治家、或别的什么家。杨振宁?李政道?那些只是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证哟!那个获得和平奖的臭名昭著的**?!他倒是中国人,但是获得此奖竟是因为外国近视眼们不了解中国的历史,荒唐地认为**是为了什么“民族解放”而战斗的勇士!不算正经的中国人获奖!

一方面我们对诺奖的评委们有些鄙视——敬请诸位评委先生们学习一下中国历史,比如西藏作为中国的一部分的千年历史。也请诸位评委先生们再评别的奖项时,多多尊重人家所在国的历史、现状,别出洋相为妙。另一方面,诺奖毕竟是一个世界公认的著名科学奖项。作为参与电子技术工作的我,也会对我们的科学界人士,没有真正被诺奖评委们认可的优秀的科学成果而感到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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