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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流程(推荐5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3-83088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0 00:56: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交易流程

一、甲方(购地方)通过参加定向摘牌方式取得土地,二、甲方需在地块所在地行政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可在挂牌公告发布后进行;

三、乙方(协调方)保证甲方具备摘牌报名资格(唯一);

四、乙方佣金=双方确认成交价(楼面地价)—摘牌成交价(楼面地价)*规划建筑总面积;

五、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建筑劳务发票;

六、具体流程:

1、双方确认地块位置;规划条件;

2、商议《合作协议》确认交易价;(商谈之前,甲方须向乙方出具银行兑账单);

3、签订《合作协议》

4、乙方运作土地挂牌及规划条件等;

5、挂牌公告发布(地块符合协议的条件),6、甲方注册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甲方在工商银行设立甲、乙双方共管账户;

7、甲方将乙方应得的佣金50%,存入共管账户;

8、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摘牌资格的报名手续;

9、甲方摘牌,与市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当日,将共管账户的佣金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10、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11、出让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的50%佣金;

12、合同中止。

注:

1、甲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前,无需向乙方交纳任何费用。乙方前期运作的所有费用包含在佣金。

2、合作协议可由甲方的投资方(企业)先行签订,待甲方成立的摘牌公司成立后,将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至新公司。

附:

招拍挂流程

1、发布公告;(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规划条件、起始价、摘牌时间等)

2、有意单位到拍卖中心领取资料;

3、准备报名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等)

4、在区开具报名资格函;

5、购买建设用地指标(30万/亩);

5、将摘牌保证金(按挂牌土地起始总价的25%计算)汇入拍卖中心;

6、持公司报名资料、区的报名函、保证金汇款凭证、建设用地指标证,到拍卖中心报名;

7、摘牌,与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8、10个工作日内,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9、签订出让合同后30天内,交纳土地总价的50%土地款;

10、此后的60天内,交纳土地总价的30%土地款;

11、此后的900天内,交纳土地总价的20%土地款;

12、交纳土地总价3%的契税;

13、取得国地证。

摘牌企业交纳50%的土地款后,就可进行报建。

第二篇: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小编推荐)

附件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注:《不征收契税证明》样式:

不征收契税证明

XX地税契免字〔 〕 号

_____________:(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房屋(土地)地址为、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契税征税行为,依法不征收契税,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XX地方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书》样式:

委 托 书

本单位(本人)承受地址位于 的房屋(土地)(权属证号为:),现委托 作为本单位(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申报缴纳契税事宜。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身份证号: 住 址: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篇: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1-3 【作者】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6 年10 月25 日第十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 年12月3 日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

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 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

(七)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报名参与交易的,应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但对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对用地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招标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交易,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可进行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交易行为,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条件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欠缴土地出让金(含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但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其他土地权益的;

(四)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 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租赁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用地前置审批手续,制定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实施工作方案,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核准手续,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委托交易合同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交易合同。委托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事项、交易方式、交易底价、时限、委托交易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或委托交易合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发布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

投标人、竞买人报名参加投标、竞买的,视为接受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交易宗地的标底和拍卖、挂牌交易宗地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应当根据土地成本、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和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政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起拍价、起始价、底价由交易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按前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招标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在报名参加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对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或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开始的48 小时前向土地交易机构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开始前对投标人、竞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交易活动: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二)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司法、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确实需要中止交易的;

(四)对投标人或竞买人提出的异议需要时间进行调查或澄清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现中止情形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交易当事人。中止情形消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书面通知交易当事人,交易期限顺延。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交易活动:

(一)至报名截止日未有投标者、竞买者报名的;

(二)交易价未达到标底或底价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压价或以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对交易未达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的宗地,不得成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交易人可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二十六条 以协议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协议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核准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属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以协议交易方式转让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变卖抵押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在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交生效的抵债司法文书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及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条 赠与土地使用权的,在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相关生效的司法文书。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需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应当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经核准土地交易条件后,由人民法院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委托交易合同,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委托交易合同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人民法院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变卖的土地使用权经发布交易公告后,无人报名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或拍卖流拍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委托土地交易机构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变卖,也可以直接裁定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在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平、公正、严格、高效。

第三十四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土地交易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主管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土地交易机构的收费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接受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依照本办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市场交易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放弃中标或竞得宗地的,其投标、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资格。

第四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土地交易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 年12 月3 日起施行。

第四篇: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 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四、土地使用环节

(一)自用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2%。

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

1、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第五篇: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土地交易环节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 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四、土地使用环节

(一)自用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2%。

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

1、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政府给企业一定补偿。请问这种补偿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1)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旋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经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应并入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四)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3、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是否还需将此部分计入房产原值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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