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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3-95220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8 12:5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消防设计备案与验收范围

法律依据:《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验收范围】

一、范围下列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前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申报地点

(一)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设高度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和其他公共建筑;

4.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汽车加油加气站、跨行政区域的其他建设工程;

8.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9.市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既定界内依法应验收的建设工程; 10.其他需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建设工程。

(二)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到建筑工程所在地(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集中受理窗口申报:

1.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不超过40000平方米且建设高度不超过50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及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设总面积大于500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总投资不超过5亿元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备案范围】

(一)下列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消防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除上述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 m2的公共建筑;

7、除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外的其他工业建设工程。

(二)下列范围内的内装修建设工程,应报项目所属公安消防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酒吧、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m2的其他建筑。

(三)对依法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暂不要求其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其主动进行消防备案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第二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分工范围

青岛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

工作分工范围

支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馆; 7.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9.本条第七项、第八项及本分工范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Λ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12.生产、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3.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大队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必审)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不大于4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不大于1000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4.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以上功能的综合楼); 6.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量瓶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支队设计备案、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谈、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工程;

5.本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不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6.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商住楼;

7.洁净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

8.公安消防支队列管单位需进行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大队设计备案、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地上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形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5.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6.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7.二类高层住宅(不含商住楼),多层住宅;

8.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仓库;

9.不属于审核验收范围的发电、变配电工程;

10.不属于支队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的本辖区其他建设工程。

申办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建筑专业施工图(含总平面图,应另行准备一张单独的总平面图,折成A4大小,留出装订边);给水专业施工图(含消防给给水总平面图);电气(弱电、强电)专业施工图;采暖、通风与空调专业施工图;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3项所有材料)。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9.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11.地下部分有人防工程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包括人防设计院资质、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消防设计图纸);

12.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7.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地面图、顶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装饰材料说明;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电子版档案(涵盖上述申报材料的1项至11项所有材料)。8.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9.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新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1)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消防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等,折成A4大小,分专业装订成册),(总平面图应另行准备一张单独的总平面图,折成A4大小,留出装订边);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0项所有材料)。(2)专家评审项目(含采用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项目)的受理材料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设计评估文件、评估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具体评估分析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职业资格证书。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地下部分有人防工程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包括人防设计院资质、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消防设计图纸);

9.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申办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

2.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与新建工程同步验收的工程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消防设计专篇(消防专篇一式两份,每页加盖资质章,扉页应有各专业设计人员及设计负责人手写签名并盖章);装修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面、剖面、地面图、顶面图、装修效果图;装修装饰材料说明;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与消防有关的电器、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电子版档案(涵盖本工程申报材料的1项至10项所有材料)。7.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8.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人:XXX及核对人身份证号码并盖提供单位的公章”,复印件非提供单位直接提供的,应同时注明“接收人:XXX及接收时间”。备注:电子版档案(除去设计专篇与图纸由设计单位制作,其他均可以用扫描或拍照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消防验收申报材料: 咨询电话:85916595(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审批大厅领取);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总包方出具,印有建设、设计、总包、消防、监理单位公章,各方认可工程已竣工);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局技术科办理66577175)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局技术科办理66577175)(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测站85837993)(六)总包施工、消防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和合法资质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九)申报建审的全套图纸放在验收现场;其中1.图纸的电子版光盘、2.工程总平面图、3.建筑施工图、4消防设计专篇上交到验收申报窗口;(十)钢结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监测站85837993)(十一)(十二)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抽检报告;(消防局技术科办理66577175)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十三)件;(十四)(十五)(十六)(十七)若是装修、改造工程需要提供原主体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保合同;

建设单位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的有效工程合同; 有关消防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隐蔽工程记录;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相关责任主体执业人员填写的终身责任负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

第三篇: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行政许可范围

消防行政许可及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

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实施细则》(鄂公消〔202_〕58号)、《宜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宜公消〔202_〕25号),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范围、时限及相关要求归纳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由支队承担。

支队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以上第1类、第2类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的建设工程。

(四)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实行支队、大队分级管理制度。

支队负责全市下列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工作: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八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未纳入审核、验收范围内的4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的住宅建筑群。

(三)总装机容量大于二百五十兆瓦小于一千兆瓦发电厂,地下或二百二十千伏非枢纽变电站。

(四)高层工业建筑,洁净厂房,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丙类厂房、库房。

(五)总容积大于一千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总容积大于一万立方米的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六)列入本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建设工程计划未纳入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七)对工程类别、范围等划分有异议的,由支队集体讨论指定承办单位。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由支队指定管辖。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 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上述所列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申请消防验收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6 其停止施工、使用。

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其它县市的备案抽查业务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支队、辖区大队受理、抽查。

各大队(科)应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实地核查、施工期间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属于支队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由支队受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

对依法实施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随机抽查,确定抽查对象。

对依法实施网上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支队和各大队(科)应当对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竣工验收备案收讫凭证进行核查,确定备案工程信息的真实性。备案信息不真实的应作为垃圾信息删除,并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如实备案。

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应直接予以抽查:

(一)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二)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篇:消防验收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消防设计备案号。

三、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人及电话。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监量、建设四方)及日期、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

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文件

六、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合格证明文件(即消防设施检测)。

八、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执照副本(有年检的)和资质文件复印件,复印件盖有红公章,联系人,电话。

第五篇:关于消防验收与备案

消防验收(备案)

一、关于验收与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人员密集场所、较大规模的居住建筑以及特殊用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1、竣工验收

应填写的竣工验收表格

2、竣工验收注意事项

楼层数、幢数、使用功能、使用性质等是否与审批时保持一致

竣工图纸是否与消防审核图纸一致(建筑结构)审核时作出调整的联系单是否具备

审核时提出的意见是否落实整改

三、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注意事项

1、申报时需准备的资料

1、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并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出具一份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原件盖章报告(报告内容须说明建设工程具体概况);

3、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

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盖章的“消防安全质量监理报告”原件);

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饰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批复);

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内容应含盖所有施工图变更的联系单及消防部门的批复内容,非消防审核申报时的自审专篇,应为竣工验收时的消防设计,以文字形式包括变更联系单的日期、内容,由设计院盖章);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消防电气检测报告、消防产品确认清单盖章原件、消防供水管网能力测试报告、防雷检测报告;

8、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复证明文件;

9、消防产品确认清单原件(由厂家或经销商盖章),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须加盖产品生产单位公章);

10、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告知单原件及检验报告

11、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须提供正本)

1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

13、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

14、竣工图: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

2、申报验收后的准备工作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负责人是否就位 竣工验收的工具是否准备

卷尺、手电筒、烟枪等

消防设施是否调试准备到位

消防控制室、水泵房、风机房等

四、消防验收后的工作

落实整改 制作整改报告

消防备案与验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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