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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模式及规模
编辑:心上人间 识别码:23-69427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4 22:1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众筹的模式及规模

2014年中国互联网众筹募资总额累计超9亿元

随着2009年Kickstarter成立,众筹在互联网背景下以惊人速度的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开来。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中国众筹行业的开始。

一、众筹的模式分类详解

众筹根据其模式可以首先分为购买模式和投资模式两大类。购买模式中又细分为捐赠众筹和奖励众筹:捐赠众筹是指出资者对项目或者机构进行无偿捐赠的众筹模式,例如微公益等公益募捐平台等;奖励众筹是指出资者对项目或机构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众筹模式,例如国内的点名时间、众筹网等都属于这类众筹平台。

投资模式中包括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出资者获得一定比例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回收本金,例如人人贷;股权众筹指投资者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例如国内的天使汇。

具体而言:

1债权众筹

债权众筹有两种,一种是P2P借贷平台——多位投资者对人人贷网站上的项目进行投资,按投资比例获得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另一种是P2B——企业债。

2.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的一个补充。

股权众筹——以投付宝为例

深色箭头是股权,浅色箭头是资金

1)大家投委托兴业银行深圳南新支行托管投资资金 2)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兴业银行托管账户

3)大家投协助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4)兴业银行将首批资金转入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从兴业银行获取资金后,将该资金投入被投企业,同时获得相应股权

6)兴业银行托管的资金将分批次转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次转入前可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投资

7)若投资者决定不继续投资,剩余托管资金将返还予投资者,已投资资金及股权情况不发生其他变化

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是否愿意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在这里科普下VC/PE里头的GP和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LP是出钱的人,GP是VC的管理人,平时收点管理费和carry。

3.回报众筹

回报众筹一般指的是预售类的众筹项目,团购自然包括在此范畴。但团购并不是回报众筹的全部,且回报众筹也并不是众筹平台网站的全部。

传统概念的团购和大众提及的回报众筹的主要区别在于募集资金的产品/服务发展的阶段。

回报众筹指的是仍处于研发设计或生产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预售,团购则更多指的是已经进入销售阶段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回报众筹面临着产品或服务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回报众筹与团购的目的不尽相同:回报众筹主要为了募集运营资金、测试需求,而团购主要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

但两者在实际操作时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界限,通常团购网站也会搞类众筹的预售,众筹网站也会发起团购项目。举个例子,回报众筹平台之一众筹网在早前便推出过团购茅台的项目。

4.捐赠众筹

其实像是红十字会这类NGO的在线捐款平台可以算是捐赠众筹的雏形:有需要的人由本人或他人提出申请,NGO做尽职调查、证实情况,NGO在网上发起项目,从公众募捐。

如果不把传统NGO囊括进来的话,目前纯粹的捐赠众筹在中国屈指可数。

捐赠众筹在国内发展的限制:一是中国人相互间的不信任感将大大提高每个项目的审核成本,这就要求捐赠众筹平台本身拥有较强的线下团队,当然也可以选择将审核程序外包给第三方。二是法律框架仍未完善,个人和企业向公众募捐的法律法规各省各市各地都不尽相同。捐赠众筹平台可以有三种方式来运营:

一是由用户个人发起公众募捐,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个人向公众募捐都是“不合法”的。但个人公募其实也不“违法”。“不合法”和“违法”中间往往有灰色地带。比如腾讯公益有一个项目,就是利用朋友圈的个人关系为需要帮助的人募集捐款。

二是由捐赠众筹平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公募基金会,代替有资金需求的一方向公众发起募捐。但公募基金会申请门槛较高,据说非常难以获批。

第三种就是上述的微公益模式。由有公募资格的NGO发起、证实并认领,捐赠众筹平台仅充当纯平台作用。腾讯也有类似模式的产品(腾讯公益下的“乐捐”)。

二、国内众筹的发展史

2011年7月国内首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网络众筹的开始。2011年9月首个具有公益性质的众筹平台追梦网上线。2011年11月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随后的两年里,数十家众筹网站纷纷上线,其中包括2012年12月上线的大家投,而2013年2月上线的众筹网,如今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众筹平台之一。同年十月中国梦网上线,12月淘星愿上线,并随后更名为淘宝众筹,今年7月份京东众筹也宣布上线。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众筹平台只是昙花一现,但经过时间考验的几家已经成长为国内较为具有影响力的众筹平台。今天的点名时间已经转型成为首发平台,从产品的初级阶段就进入到产品的研发团队中去,为团队提供建设性意见,有效的减少了传统模式的跳票现象,同时也有助于改善产品的用户体验,可见从众筹到首发,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也是三年来经验的积累。

三、2014年众筹募资金额规模

2014年第一季度,国内众筹募资总金额约5245万元,其中包括奖励众筹募资520万元,股权众筹募资4725万元。2014年第二季度累计募资13546万元,环比增长了158.3%,其中奖励众筹募资金额2708万元,环比上涨420.8%,股权众筹募资金额10838万元,环比上涨129.4%。2014年第三季度,众筹募资总金额达到27586万元,较上一季度增长了103.6%,奖励众筹达到7302万元,股权众筹达到20284亿元。预计第四季度我国众筹募资总金额将达到4.45亿元,其中包括奖励众筹9998万元,股权众筹34482万元。可见众筹规模在2014年,各个季度都达到了成倍多增长的势头,可见我国的国内众筹行业仍处于飞速发展阶段。

四、平均单个项目众筹募款金额走势

对比2104年前三个季度的单项募资金额走势,不难发现股权众筹在第二季度从12.63万元激增到16.26万元以后第三季度缓慢回落,平均单项筹资14.7万元。奖励众筹三个季度一直增势不减,由第一季度的220元增至第三季度的324元,同比上涨了47.3%。可见相较于众筹募资整体规模的发展趋势,单项募资金额走势相当平缓。这说明我国众筹的参与者规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

五、各类项目众筹规模占比 文化类项目占近2/3

据统计,在参与众筹的各类项目中,文化类募资金额占到了总募资规模的65%,公益类占到了27%,智能电子设备占到了6%。可见我国的众筹行业项目种类较为集中,文化类项目占据主导地位,而除却文化类项目和公益类以及智能电子设备,国内众筹在其他领域仍有很大的开发空间。

六、各大众筹平台的融资金额占比 众筹网、淘宝众筹平分秋色

淘宝众筹和众筹网平分秋色,分别占总市场份额的46.36%和43.33%。第三名的中国梦网募资只占到了6.4%,追梦网占到了1.77%,积善之家占到了1.12%,而7月刚刚上线的京东众筹也搏到了0.94%的份额。新公益占0.04%。可见国内众筹网和淘宝众筹在项目方和投资方都较能得到积极地认可,而发展到这样的规模,前者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后者更是用时不到一年。

七、项目成功率 淘宝众筹成功率达88.5% 几大众筹平台项目成功率排行中,淘宝众筹的项目成功率高达88.5%,而众筹网的羡慕成功率仅为48.1%,此外追梦网的项目成功率为75.4%,京东众筹项目成功率为50%,积善之家45.5%,新公益和中国梦网均为37.5%。由于调查过程中有些项目仍处于未完成阶段,因此,作为拥有项目最多的众筹网成功率仅有48.1%也是情有可原。

八、人们对于众筹的理解 大部分人担心涉及法律问题

在被调查对于网络众筹的态度的人群中,有54%的被调查者表示担心网络众筹会触碰到法律问题,也有29%的人表示非常支持网络众筹并参与其中,还有14%的人表示不知道怎么参与到众筹活动中去,3%的人不知道什么是众筹。众筹既然是通过大众来筹集资金,那么如何获得更多人的认可是其得以迅速发展要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众筹行业发展时间仍比较短,人们对于众筹的认识有待提高。同时,法律问题一直是众筹发展面临的另一大问题,不少学者也发表文章阐述众筹的合法性质,不过在这里笔者认为,还是应该通过完善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每一个参与到众筹的人都没有后顾之忧。

补充:2014年中国众筹行业十大事件

2014年无疑众筹行业被全面渗透的一年,众筹平台从异军突起到巨头入局经历了不同形态的变化。目前,众筹行业逐渐演变成股权众筹、回报众筹和公益众筹并存的局面。

1、娱乐宝:众筹电影

2014年3月26日,阿里巴巴阿里巴巴数字娱乐事业群宣布推出娱乐宝,用户出资100元即可投资热门影视作品,预期年化收益率7%。截至2014年12月娱乐宝一共发布四期项目,第一期总投资额7300万元,第二期总投资额9200万,第二期总投资额1亿元,第四期总投资额4000万元,共计3.05亿元。除了娱乐宝外,百发有戏也属于电影众筹。

2、点名时间:去众筹化

2011年5月,国内首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在耗费三年时间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众筹平台时,点名时间却在今年4月宣布转型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并且在8月1日召开了一场“告别众筹”的媒体沟通会,彻底撕去了众筹标签。

据中申网发布的《中国科技类众筹双月报(2014.7-8)》显示,2014年7月——8月众筹平台科技类项目募资成功率为53.47%,科技类众筹具有较高的用户活跃度。

众筹在国内发展掣肘较多;并且真正意义上的众筹平台针对的是用户比较小众,无法给平台打来大量的流量。点名时间发展三年但是依旧深陷定位模糊的泥潭,去众筹化虽属无奈,但也是凤凰涅槃后的新生。随着智能硬件产品的火热,平台价值将获得重新被挖掘的机会。

3、房宝宝:1000元众筹买房

2014年6月17日,团贷网打着“1000元买豪宅”的宣传口号推出了众筹投资产品——房宝宝。

房宝宝通过众筹的方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凑钱买房”,尔后利用房产的增值让投资者获得利润。第一期众筹目标为1491万元,在上线第二天就完成。在获得投资人和媒体的关注后,房宝宝第二期1800万元的众筹目标在9小时被秒杀完毕。

据中申网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房宝宝已经完成六期众筹,累计众筹金额9231万元,参与人数共5597人次。

国民投资渠道狭窄且个人受房产保值固化思维影响对投资房地产有高度的热情。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市场处于调整期,不少地区房产市场低迷且短期内难以扭转局面;而且团贷网表示投资者需要自负盈亏,不保证房宝宝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因此投资者无比注意房价下滑的风险。同时这种公开炒房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房地产调控政策打压。

4、ifcoffee咖啡店:众筹经营困难

2014年9月,ifcoffee咖啡店被转让。这家曾因拥有114位老板风靡全国的咖啡店不到一年就宣告经营失败了。ifcoffee的发起人王连珺更是陷入窘境,自己最初的投入资金和后续的垫资无法收回不说,还被一部分股东起诉要求追回当初入股资金。

据中申网统计,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众筹咖啡馆有hercoffee北京、1989咖啡馆北京、北京车库咖啡、江南1535茶馆、123茶楼等。

众筹在刺激我们眼球的同时也掀起了一股创业热潮,但是纵观众筹咖啡馆,盈利困难和草草收场的不在少数。众筹咖啡由于股权过于平均,导致召集股东困难,并且在管理和决策上产生分歧大,难以统一意见进行经营。有了前车之鉴,现下发起众筹咖啡大多淡化了收益色彩更在意其搭建的社交平台。

5、三个爸爸:30天众筹1100万

2014年9月22号,“三个爸爸”智能空气净化器京东众筹上线,半小时就做了50 万,两个小时100万,10月22号筹了1122.6万。这个项目也成为了京东众筹上线以来首个千万资金级别的项目。三个爸爸短时间内成为众筹界的一个标杆产品。但也有网友发文指出,三个爸爸产品与一般空气净化器并无二致。

三个爸爸团队拥有微信黑马成员推广,爸爸去哪儿中明星爸爸们在新浪微博上宣传,电梯广告宣传,江南春的分众传媒推广合作,京东众筹的首屏宣传,优酷网直播,加上媒体造势,不可能不引起大家的关注。在产品同质化竞争的今天,让产品变得有故事,更容易赢得市场。

六、联筹网:试水文化创意

2014年10月,联筹网上线。作为国内首个文化创意平台,联筹网除了孵化众筹项目获取商业价值外,更为项目添加了一份情怀。联筹网提供募资、投资、孵化、运营一站式综合众筹服务,在服务商类似京东众筹模式。

截至2014年10月31日,国内已有113家众筹平台。中申网小编认为,众筹平台上的文化创意项目因其情怀是非常具备生命力的,有机会在市场上分的一杯羹。

7、行业联盟:9家平台发起成立

2014年10月31日,爱合投、大家投、云筹、贷帮、众筹帮、爱创业、人人投、天使街、银杏果等九家众筹平台共同发起股权众筹行业联盟,并签署《众筹行业公约》。

市场从业者的成熟才能培育市场的成熟,政策虽然能一定程度上减少问题平台的产生,但并不能完全根除问题;因此股权众筹从业者不应该完全依赖政策指导和保护,更应该注重自身和行业的自律。

8、京东&远洋:众筹去库存

2014年11月11日,京东金融与远洋地产上线众筹项目,项目包括网上支付11元或1111元,获取1.1折购房的抽取资格;11元筹9城市新房首付款;以及5000元筹12大城市的折扣房资格。

据中申网统计,2014年11月远洋地产协议销售额和协议销售面积较去年有明显上升,全国项目的有效来电量较10月增长1.2倍。两波众筹活动总计吸引了近20万人次参与,筹资金额超2000万元人民币。

此次房地产众筹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京东依靠此次活动增加了大量的注册用户,相对于现在近百元的用户获取成本,此次合作的成本低了许多。这批注册用户对未来拉动京东线上消费必然会产生巨大作用。而远洋地产依靠此次活动一炮走红,获得了更多购房者的关注,年底去库存计划也更为可行。

9、西少爷:众筹狗血剧

2014年11月13日,西少爷的一名创始人宋鑫在北京发文声讨西少爷CEO孟兵。宋鑫文章中称西少爷孟兵欠钱不还,公司创立一共众筹到85万,到现在一年多了,公司财务报表没看到过,分红更是没有人拿到,就连众筹人老婆生孩子急需用钱本金却都拿不回来,多次联系无果。对此,西少爷另外两位创始人罗高景、袁泽陆做出回应,称宋鑫歪曲事实,好吃懒做,借机炒作。

西少爷的这场一场众筹纠纷主要在创业资金上。孟兵、宋鑫、罗高景占西少爷的股权分别为40%、30%、30%,而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股权众筹予以保护,也缺乏类似的成熟模式予以参考。西少爷团队在创始人出走后,疏于对团队成员股权以及投资人投后的管理。此外,中申网小编提醒,目前股权众筹的项目只有等到上市或者再次融资时才有可能退出,投资人一定要对投资期限长做好心理准备。

10、股权众筹:被国务院提名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首次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的观点,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此前,证监会已经多次透露出肯定股权众筹的积极意义的讯号。2014年3月28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调研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并认为新业态的出现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适时出台指导意见。2014年6月12日,来自证监会网站的消息,证监会主席肖钢赴网信公司、天使汇公司进行了调研。

据中申网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10月,国内股权众筹一共有27家。随着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从调查到肯定,股权众筹必然迎来新一轮的市场考验。

股权众筹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饱受非法集资的诟病,2014年受监管层意见影响发展逐渐阳光化。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逐步认可很大程度上是意识到股权众筹可以为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代替了VC原本的角色;同时股权众筹也将进一步拓宽原有的融资渠道,在提高资金杠杆率上发挥了不小作用。

第二篇:众筹模式简介及分析

众筹模式简介及分析

一、众筹的概念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二)众筹的特征

1、低门槛: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在国内的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大众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是风险投资人。

4、注重创意: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过平台的审核,而不单单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点子。

(三)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种类繁多,众筹项目方向不仅包括新产品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还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赈灾项目、艺术设计、政治运动等。因此,逐步兴起的众筹网络平台也各有侧重。比如,国外的Kickstarter,作为最早的、也是目前发展规模最为庞大的网络众筹平台,仅支持创意项目,不支持慈善和法律诉讼项目;而随后建立的Indiegogo和Rockethub众筹平台的融资项目则囊括创意类、小型企业、目标事业三大类。国内知名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Demo Hour)、app众筹网(appzhongchou)、觉(Jue.So)、点梦时刻(Dream Moment)等基本可看作是创意筹资平台;淘梦网(Tmeng)则是一个独立电影(微电影)垂直众筹平台;积木网(2013年10月1日停止运营)是一个集网站、开源软件和其他非盈利项目为一体的网络募捐平台,不接受商业项目;而大家投、天使汇、3W咖啡、大家咖啡等则是创业股权式众筹平台。

(四)众筹的兴起和发展

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意的人都能够向几乎完全陌生的人筹集资金,消除了从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创造力的人可能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

国内众筹与国外众筹最大的差别在支持者的保护措施上,国外项目成功了,马上会给项目发钱去执行。国内为了保护支持者,把它分成了两个阶段,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截至2014年7月,国内有分属于股权众筹、奖励型众筹、捐赠性众筹等不同形式的平台数十家不等。

二、众筹的现状 2014年上半年,美国国内众筹模式共发生募资案例近5600起,参与众筹投资人数近281万人,拟募资金额共10426.99万美元,实际募资金额21508.61万美元,募资成功率为206.28%。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一)国外众筹模式市场现状 2012年4月美国通过《就业法案》(JOBSAct),允许公司公开宣布融资的消息,敞开了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大门。该法案细则

P2P借贷平台,投资人通过对项目投资按比例获得债券,并在未来获得利息收益且收回本金。股权众筹主要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创投业务的补充,不过由于国内法律限制,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尚在讨论中。奖励众筹则表现为预售类的众筹项目,广义上的团购也被纳入此范畴,类似影视文学产品筹资往往通过奖励众筹模式。捐赠众筹则可以理解为网络上的微型公益平台,国外也有帮助别人实现旅游或策划婚礼等纯愿望项目的众筹平台。几年来我国众筹模式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门户网站+众筹网站”的模式,利于为双方导入彼此人气,增强用户黏度。

众筹网开拓了新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此次乐视网的众筹网联合开展的众筹项目,不仅能为广大球迷带来更加耳目一新的创新体验,最主要的意义在于双方的首次合作实现了视频门户网站与众筹网站的无缝结合,具有开创意义,为视频门户网站及众筹平台的发展均开启了新的发展思路。

(2)“农业+众筹”的模式仅能针对小部分高端用户,具体合作模式仍需探讨。

农产品具有生产周期较长、客单价较低、保值期短、产品滞后性强等特性,此外,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种植户还需承受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众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农业的“互联网化”模式发展举步维艰。目前火热的众筹模式,对农产品来说,只能走高端小众的路线,用户

一起凑钱买平时市场里难以窥见的产品,或者是一些精品蔬菜水果等,生产基地想通过“以销定产”模式来销售自己的高端产品,通过众筹还是行不通的。

(3)“传统服务业+众筹”的模式将促进产业融合,提高用户便利度。据了解,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整体市场高度分散,前10家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为12%。从品类细分的角度来看,短租公司由于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车辆、网络的支持,汽车数量最多。众筹模式与汽车租赁行业的结合,有效的环节了该行业的发展困局,促使了互联网与汽车服务的融合。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用户租车全过程中享受了足够多的便利,主要有下单即时、车辆随叫随到、高端客户可线上完成付款、通过打分对司机评级以保证服务质量等。

(4)“艺术行为+众筹”模式的出现,加速艺术家梦想实现,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一方面,目前在我国,90%的艺术梦想因为资金困难而难以实现。作为融资的新途径,众筹模式让艺术梦想有机会落地,众筹平台成为梦想实现的载体。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艺术因其高雅的形象与大众化的概念格格不入,即便是艺术作品逐步大众化,但消费者依然难以接受高水平艺术消费,对艺术投资或支持艺术从业者参与艺术产业实践更是望而却步的。通过众筹,艺术家不仅成功筹资,更是对自身艺术品牌和作品的一种宣传,使艺术更加平民化。

3、众筹模式分析

(1)债券众筹又或“P2P”是指“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 的模式,又称之为“多对多”模式。

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该模式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但是根据我国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这种模式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因此发展受到阻碍。故在此不进行进一步研究。

(2)股权众筹方面由于股权众筹的融资人均为初创期企业,因此从投资阶段来讲,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占比较高,约为96%。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总金额18791.07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430起,募集金额15563万元人民币;奖励类众筹事件993起,募集金额3228.07万元人民币。

下表为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供给数据统计(以三个以股权众筹为核心的平台为例):

2014年上半年股权众筹领域中,原始会的募集成功率是遥遥领先的,295个参与投资的投资者中能提供近1.2亿的项目资金,成为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中募集成功率最高的网站。

天使汇项目数量较多,但投资人投资意愿不强,主要由于网站采用了国内外流行的”领投+跟投”的投资模式,也是由于该类投资模式,增加了投资人对项目运营及退出的担忧程度,导致投资意愿不强。大家投的投资供给份额在国内股权众筹领域不足10%,项目数量最少但投资参与人数众多,主要由于大家投的项目投资起点较低,项目方对投资者质量要求较低,此外由于平台对投资人的投资审查严格程度低于天使汇,又高于国内其他股权众筹平台,故投资供给情况出现此类情况。2014年上半年综合来看,股权类众筹占国内众筹领域融资资金规模的98.71%,而股权众筹领域的资金缺口巨大。股权类众筹融资需求近20.36亿,实际募集金额1.56亿元,市场资金供给规模仅占资金需求的7.64%,这一组数据也侧面反映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有限等问题。

(3)奖励式众筹是指投资者在平台上进行投资可以获得相应奖励,投资者持有的是受益权而非股权,奖励型众筹可以为融资方减少消费者需求不足的风险,通过这种模式还可以在不付出企业股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公司的第一批影响用户群体。奖励型众筹结合了融资及市场调研的双重作用,可以通过预先下单的形式,来确认人们对产品的真实需求。通过奖励型众筹,如果达到了超募的效果,那么意味着融资的公司或产品,符合当下流行的趋势及热潮。对未来融资也可以起到帮助作用,未来再采取股权式众筹或寻求风投时,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三、我国对众筹行业的监管及要求

我国众筹刚刚起步,初期尚没有明确的监管,行业发展门槛较低,主要依靠自律进行约束,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仍然较大。2014年3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目前,中央已明确众筹监管部门归属证监会。下表为证监会对众筹行业进行的指导和意见

据以上事件发展时间及监管层动态汇总分析,一方面表明央行、银监会等监管层认可了互联网金融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不足,承认了众筹的合法地位,也表明了监管层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另一方面,2014年作为股权众筹发展的元年,作为众筹模式中对传统经济体系多层次发展补充作用最重要的一个模式,虽然屡次被提及涉及诈骗、非法资金池、吸收公共存款等法律边缘问题,但在我国特有的经济背景下,不同于美国、英、澳洲等多层次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众筹的发展也需要特殊的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监管层在多次调研及各地屡次召开座谈会后,意识到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应该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由市场决定其最终、最好的发展模式,只要不涉及以上法律问题,监管层将保持监管的义务及观望的态势,将监管细则出台时间推迟至2014年年底。

四、众筹模式的法律背景(一)法律背景

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畅,中心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此同时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首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受到法律严格监管的。我国《刑法》就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罪名做了明确解释,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对于投资人而言,其通过网络购买的原始股份存在很多的法律瑕疵。首先,投资人显然无法在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称为创业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法限制了股东的人数。其次,如果投资人成为公司内部股东由代表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这种代持行为在法律的保护上也有欠缺的。

(二)JOBS法案对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启示

提到众筹行业的法律背景,不得不提到美国的JOBS法案

(Jobs.Act), 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后正式生效。该法案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将新兴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作为一个单独的发行人类型予以特殊监管,部分消除了私募发行中一般劝诱禁止的限制,提高了触发向SEC报告的股东人数门槛,并对公众小额集资创设了特别豁免,以实现便利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的目标。JOBS法案为公众小额集资创设了对于联邦证券法的豁免:通过公众小额集资在12个月内的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发行人不受到联邦证券法的监管。此外,JOBS法案还对于公众小额集资中投资者数量到达触发注册标准的限制进行了豁免,将公开发行的人数限制由300人界线提高到1200人。

众筹的兴起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众筹融资要求我们应该 作出以下两方面的制度回应。

1、消除制度障碍,构筑众筹融资模式的“安全港”。众筹作为信息化时代的新型融资模式,具有区别于传统融资模式的特殊之处,我们需要将公众小额集资区别对待。首先,需要建立证券发行小额豁免制度,为众筹融资提供制度依据。由于公众小额集资的数额一般不高且筹资者发展并不成熟,比较难以达到公开发行的要求,这种特殊性与既有的制度结构难以相容,这就要求现行证券发行制度为众筹融资开一道口子,允许融资额并不高的初创企业利用集资门户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且尽可能减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融资的行政审批以降低初创企业的融资成本。其次,需要明确集资门户的法律地位并打通其获得核准设立的通道。境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基本上都要求集资门户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有利于对公众小额集资进行监管。再次,需要妥善处理不同类型的公司通过众筹融资获取资金所出现的不适性。允许筹资者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开募集资本,并且借鉴JOBS法案的做法适当提高公开发行认定人数标准。

2、完善针对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不能因为众筹融资数额较小而认为无需保护,相反众筹融资中的投资者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而更是需要加强对其的保护。首先,要限制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境外立法均将限制投资数额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亦宜吸收这一经验,结合绝对数额和占年收入比重的相对数额来对投资数额进行限制。其次,要对筹资者课以程度合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以有利于投资者掌握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筹资者的不当行为。从 第14 / 18页 整体上看,众筹融资与一般融资方式有较大区别,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应当结合众筹融资的特点来对投资者保护事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五、众筹模式的风险揭示

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经济模式,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也导致了众筹平台相较于其他传统成熟平台含有更大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政策出台后,如果对投资人的数量、单笔投资金额做了明确规定,那无论是目前的奖励类众筹产品还是股权类众筹项目,投资者都面临项目已募集资金被返回的风险,这样在从项目成立起到项目资金返回期间的时间成本将成为投资者主要面临的风险。而目前我国众筹领域各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监管政策就能全部涵盖的,整个法制体系的完备才能对该领域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监督、指导、服务的作用。

(二)股权众筹项目真实性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人组成一般由领投人、普通投资人组成,针对筹资金额较高的项目,应积极与其他投资人、平台、筹资人进行沟通,对筹资人背景、资产、项目方案、项目同业竞争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投资金额过大的,对于筹资人的创业经历、创业团队成员情况、提供的项目方案、资产负债等情况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三)众筹平台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众筹平台对项目方、投资方均是免费的,而用户免费一直是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秉持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平台发展加速分化,规模较大发展较早的平台融资轮数及规模受到各方的重视,其估值也逐步提高,此背景下,平台的盈利模式将受更多股东及投资者的关注,是否能永久持续对投资、筹资主体免费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四)风险规避的方法

1、模式选择

目前众筹模式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考虑到目前法律风险不明朗,实践中可以先从法律风险最小的奖励模式入手操作,通过不断实践来把控风险。

法学层面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众筹的发展:转换募集对象的身份,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保持契约方式。目前我国对众筹这个模式的监管尚不完善,并且国内外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将外国的商业模式移植到本国,应对法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充分利用国内法律政策。

2、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3、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及分期打款

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者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运作。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发起者和出资者之间建立信用平台,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出资者的资金安全。我国的“大家投”在2013年9月27日推出一个叫“投付宝”的中间产品,对投资款进行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者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

4、积极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工作

尽管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相应的指导或进行项目备案,将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法律风险。虽然众筹的某些模式与国内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国内的互联网融资环境在信息真实、出资者保护、中介服务上都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众筹模式依然可以尝试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入手,允许个案试水。

5、对民众进行金融普及教育

在中国,除专业人士外,普通大众对于金融、对于投资理财都欠缺专业的知识和系统的教育。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指出,“中国民众普遍缺乏金融普及教育,这也是国内金融非法集资和诈骗案频繁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未来中国不仅缺少普

惠金融体系,也缺少普惠金融教育。因此,在提供产品信息服务的同时,附加金融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篇:众筹合同

股权认购协议书

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 】 签署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发起人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椿萱乐中医养生中心(以下简称“椿萱乐项目”)是乙方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乙 方对椿萱乐项目的前期创意、融资、运营公司的注册及后期运营管理全权负责。

2、甲方已经详细了解与椿萱乐项目有关的信息和事宜,完全认同椿萱乐项目的 价值理念、运营模式及利润分配机制。甲方愿意在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章程、承诺的约束下,参与椿萱乐项目的投资。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 参与认购椿萱乐项目股权协议如下,以昭信守: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项目发展,在长期的合作中以推 广健康生活理念和利益共享为目的。第二条 椿萱乐项目投资额度

椿萱乐项目拟投资49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佰玖拾万元整)。拾万元每股,拾股起投。

第三条 甲方认购金额

甲方以现金方式认购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第四条 甲方入资时间

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认购资金一次性缴存于本协议第五条所列示的账户内。

第五条 入资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六条 到账通知

甲方应在完成缴款后的 3 日之内,向乙方出具电子汇款收据,乙方签字确认后,回传至甲方。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在签订此协议时,已知悉认购股权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损益。

2、甲方用于认购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

3、遵守乙方关于认购股权的条件和要求,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创意椿萱乐的投 资及运营活动。

4、若甲方原因致使股权认购及设立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缴付的股权认购资金,除作为注册资本缴存于拟设公司的账户外,不得随意动用。

2、在本次认购股权的资金全部到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等。

3、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股权认购及设立登记手续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的认购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甲方利息(自甲方付款之日起计算)。

4、公司成立一年后,甲方有权将股权转让他人,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5、第一个经营完成时,如有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原价购买期初股权或由乙方补亏。

第九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可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1、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乙方项目详细计划书。

第四篇:众筹协议书

股份制公司众筹协议书

在投资人平等、自愿、诚实、信任的基础上,经投资人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订立协议各方当事人:

公司名称:廉江麦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股东投资人: 编号: 身份证:

二、投资

1、公司投资总额人民币(大写:※ 仟 百 拾 万 元整(¥ 元)

2、股东投资情况:出资人民币(大写:※ 拾 万 元整(¥ 元),持有公司 %股份

三、采用共同协商的经营形式

多人股份制公司以持股够高的前七至十一位大股东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内容,共同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事物。全体股东共同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检查权。公司的盈亏共同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责任。真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检查,相互信任,透明办事,共同把公司经营好,把公司业务做大、做强。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股东会出席权。股东会原则上是所有持股人共同参加,如果其本人实在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但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决策下达执行。

2、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会议和提出合理建议。

6、查阅权。为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共同的经营目标,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

7、红利发取权。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分取经营所产生的红利。

8、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新增资本或投资新项目,股东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动作的情况下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

9、股东有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权。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有要求,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0、股份转让权。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但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必须经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股份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

11、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12、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完结后,公司财产在按照法定清偿后,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其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13、其他权利。如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权利规定。

(二)义务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实物,其它产权功能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由该出资的股东交补其差额。

2、壹年内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股东在协议签订后,壹年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壹年期满后,股东有意要退股或转让股份的须得到其他原始股东同意,但股东要向原始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得全体原始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其转让的原始股东应当购买该期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其转让。如转让或退股原始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新投资人入股,经全体合伙人通过方可加入持股成为股东。在入股的第一年内不得退股及转让;

3、不得在公司不利时退股;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并经股东大会半数以上公司股东同意方可退股。

4、遵守公司章程和义务。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共同制定的,既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股东行为的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对每个股东都具有约束力。

5、以其所交纳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责任的义务。

6、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7、保守公司经营相关核心内容的义务。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股东会职责

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有权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投资项目,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等相关事项。

3、审议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4、修改公司的章程。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和多数通过相结合的协商表决方式,有效表决按优先顺序依次为:

在所占股份等同的情况下,以人数占多的股东一方通过为准。在对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才能形成决议:

1、改变公司的名称和经营项目。

2、处分公司的不动产。

3、转让或处分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增加新股东。

九、税后利润的分配

按照下列顺序先后进行分配:

1、按规定所交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上年的亏损。

3、发放员工奖金后按个人投资股份比例进行分红。

十、退股要求

1、声名退股。即自愿退股,要求是投资人在入股一年后如出现退股事由,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在客观上不会给公司经营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得全体股东同意后可以退股。

2、当然退股。即法定退股,是指投资人因某种客观情况并非基于投资人自愿而退伙。如投资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能力人;个人丧赔偿能力;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收在公司的全部个人财产份额。当然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公司当中除名,退回(或不退回)

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执行公司经营事务时不正当行为;以公司经营事务的便利谋取私利;其个人行为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害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其全部负责赔偿,并且视情节轻重经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

公司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除名的,必须以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除名生效,在公司退还(或不退还)其股资后完成被除名人退伙形式。如被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退股(退伙)的结果是退股人脱离由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参与分红经营事宜,其他股东应当与退股人进行退股结算,根据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退还其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退股人退股时,公司财产少于公司债务的,退股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亏损部分。

十一、其他

本协议书共 份,除留一份在公司备查外,各投资人自持一份,经全体投资人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公司破产、解散或个人退股后失效,其他未尽事宜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第五篇:众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征求意见稿》指出,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的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第二十六条【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众筹的模式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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