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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培训经典语录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3-49673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31 04:25: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习律师培训经典语录

实习律师培训经典语录

(2011-07-22 09:16:31)转载▼ 标签:

中国律师博客 中国律师圈 中国律师圈子 中国实名律师 杂谈

1、只有丢掉自己,才能找到自己;

2、深圳前30家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是深圳所有律师事务所收入的77%;

3、深圳10%的律师占据深圳90%的律师市场;

4、证据原件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一般情况不要收取原件;

5、律师穿着,鞋子最贵,往上次之;

6、跟客户不能成为朋友,要么是客户,要么是朋友;

7、客户是衣食父母,也是终结你执业生涯的致命敌人;

8、尊重客户,也请客户尊重你;

9、法律服务复杂的、慎重的;

10、你是不可替代的;

11、不要贱卖自己的人格和劳动;

12、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 世界上本来就有路,走的人多了,反而没路了。

13、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永远都有路;总在走别人走过的路,总有把路走没的时候。

14、律师业的发展速度远远滞后于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

全社会对法律服务总需求远低于律师业所能提供的总供给;

律师业已经从买方市场转入卖方市场了;行业的竞争格局已经形成,且竞争日趋激烈,表现在竞争已经超越了专业本身,也就是说律师在专业能力以外必须要有更广泛的能力。

竞争带来的执业成本的提高已经远远超过年轻律师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心里承受能力。

15、现在,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要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外,还要广泛的社交能力、公关能力、营销等综合能力。营销,是律师不得不选择得利器。

16、一切的快乐与痛苦都来自欲望。

17、三句有用的话:赞美别人;检讨自己,也许是我错了;现实比理论重要。

18、找到最能养活自己的资源;

19、律师的底线,不能犯规,否则,就要出局; 20、律师就是处理各种关系;

21、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必须要是当事人本人在律师面前签字;

22、不要虚假承诺,时刻注意执业风险,风险无处不在,矛盾无处不在;

23、代理费需明确,即使原被告方和解,代理费依然按约定支付,例外除外;

24、开庭忌讳迟到;开庭中,注意发言的神态,与法官眼神的交流,发言不能老是低头;跟对方律师握手;

25、与客户交流,天气、所的情况、办公室、会议室等。客户开车时,自己坐在其旁边,帮女性及长者开车或开车门,力度不要过重。

26、形象好的律师比形象差的律师收入多14%;

27、学会倾听;

28、周一到周五穿正装;

29、看刑事卷宗,用怀疑的眼光看。

30、专业、敬业、学习、提高,经常看报刊杂志(财经周刊,三联生活周刊,新周刊,21世纪)

31、法律上所讲的事实时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真正考水平的是:事实和证据。

32、在见到犯罪嫌疑人后,让他签上所有的需要的文件并按手印,节省路费。刑事风险出在证人身上。

33、明星有出场费,律师出场也应有出场费,否则,就太廉价了。

34、没有救济权利就没有实体权利。

35、做律师千万不能程序上出错,程序相当重要,把程序搞好就不怕当事人投诉。

36、律师时刻需要冷静

37、律师费的构成:就是你花钱买律师的服务,包括说话。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只看到买瓶水需要两块钱,却认为律师说话是不要钱的。

38、慎用律师函,只对正规的公司

39、处理好吃小亏和占大便宜的关系;处理好树枝和树干的关系。

40、律师个人展业方式:自信来源于专业;诚信;吃小亏;扩大社会资源,联络酒会、聚会;学习新法规;走别人没有走过的市场等。

41、诉讼是律师的基本功。

42、律师是定性的,会计师是定量的。

43、律师=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律师就是个服务员,是服务性行业;

44、律师成功的过程:先“谋食”——“谋道”——“出道”

45、律师要学会“忍”,忍的智慧,该低头时就低头,韩信也有那个什么,都知道啊!

46、律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以静制动,随时做好当事人翻脸的准备。

47、拿东西,取东西,送东西,取材料等,要有收据或清单。

48、对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慎重,有风险,尤其时税收、违规操作中要了解规则,不要一味的为了迎合客户,而作出有失水准的东西。

49、您的目标我了解,愿望我明白,但极端的想法我不能满足。50、建立客户电子档案信息。

中国首席大法官是如何炼成的?

(2013-04-01 13:55:07)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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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所见所闻

沈钧儒 董必武 谢觉哉 杨秀峰 江华

中国首席大法官炼成记

2013年03月26日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周强是中国第十三任最高院院长。在他之前,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等一批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在最高院院长这个职位上,书写过法治与人生的辉煌篇章。他们,无疑都是中国大法官。湖南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履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成为中国首席大法官的消息甫一传出,周强法学科班出身的背景即为人津津乐道。

除了首席大法官,中国的大法官,究竟是怎么产生的?有何轨迹可循?

3月15日,53岁的周强,接替王胜俊,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纵观周强履历,7年的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科班出身,10年司法系统工作履历,最终得以问鼎中国首席大法官,无疑符合实务界、学界的期待。周强是中国第十三任最高院院长。在他之前,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等一批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在最高院院长这个职位上,书写过法治与人生的辉煌篇章。

他们,无疑都是中国大法官。不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大法官”这个称谓,除了适用于最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也适用于最高院副院长、最高院审委会委员、各省高院院长(称谓分别为一级、二级大法官)。

严格说来,周强是继任建新、肖扬、王胜俊之后第四个首席大法官。除了首席大法官,中国的大法官,是如何炼成的?本报为此对全国除军队法院以外的55名大法官(统计截至3月18日,包括10位首席大法官、以及现任最高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现任各省高院院长),进行了实证分析。

大法官的“法”背景

回望历史能发现,新中国的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尽管生长于战乱年代,仍旧具备着无法比拟的法学背景。

1928年,沈钧儒在上海挂牌执行律师职务。除了拥有这一层背景,沈钧儒还曾担任上海法科学院(建国后并入上海财经大学)教务长。

1949年10月,民盟创始人沈钧儒受命组建最高法院。根据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法院先后建立起6个分院。继任者董必武,更是在日本研修过法律,本身就是个法学家。至今,在中国法学会,还设置有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专门从事董必武法学、法治思想研究。

接任者谢觉哉和杨秀峰,受命于新中国法制遭受重挫之际。因彼时各种运动不断,新中国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遭弃。

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进入重建和迅速发展的新时期。1997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式确立。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任务也转移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上来。继任者江华、任建新在推动司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老一辈最高院院长,除了沈钧儒、董必武早年的履历更多与司法有关以外,其他院长的履历,还主要集中在党政系统。

这也与那个年代的革命传统有关。比如,郑天翔院长,早年当过宣传科科长、县长、绥远军政委员会包头工作团团长,建国后,当过北京市委书记、第七机械工业部部长等,唯独与司法系统交集不多。

专事司法的大法官稀缺

革命渐行渐远,对于大法官的法学专业素养、履历要求,越来越多被提及。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必须从法官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出,而本科以上毕业,且为法律专业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官必备条件之一。如果把从基层做起,在司法系统内成长的法官,称为“司法型大法官”,历任最高院院长中,真正符合这一条件的,为数甚少。

但以此分析各省级高院现任院长,就有其意义所在。根据本报记者的统计,在统计到的31名现任地方高院院长中,从基层司法系统做起,一路做至大法官的,有14名;主要以法律为知识背景的,有15名。

从从政履历来看,这些符合条件的“司法型大法官”,也不尽相同。有的有法科知识背景,有的则没有;有的是一路从基层司法系统做到大法官,有的中途辗转过党政系统。

以河北省高院院长卫彦明为例。卫彦明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毕业后,便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从书记员做起,后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在2012年时,卫彦明调任河北省高院,任院长。

最为稀缺的,当属既有法科知识背景,又是从基层法官做起,一直做到大法官的。根据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符合上述条件的地方高院系统现任大法官,只有江西省高院院长张忠厚、山东省高院院长周玉华、湖南省高院院长康为民、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贵州省高院院长孙华璞等5人,仅占16%。

倘若将统计数据放宽,将基层检察院系统也计入统计数据,则浙江省高院现任院长齐奇,也属其中之一,因他是从检察系统成长起来,一路成为大法官。

半数硕士、部分海归

更多的现任地方大法官,其从政履历,则是党政、司法系统交替。比如,湖北省高院院长李静,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审一庭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95年,李静开始走向党政道路,至2001年,已是山东省委副秘书长。2004年,李静又回归司法系统,2013年1月,当选为湖北省高院院长。

有的则是,先在党政系统工作,后又回归司法系统。如吉林省大法官王常松,北大法学硕士毕业后,到审计署工作,在任吉林省高院院长之前,担任中共松原市委书记。

从学历上看,46名大法官中,有法学博士10个、法学硕士16个,硕士以上学历占57%。比如,重庆市高院院长钱锋,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博士;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贵州省高院院长孙华璞是北大法律硕士。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法院系统大法官,除了法学科班出身,还具备留学经历。比如,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是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曾在美国纽约大学进修;青海省高院院长董开军,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还曾在2003年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且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论及知识背景与从政履历,最高法院系统内的大法官,最为“豪华”。现有的15名大法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除一人未能查及外,其余14名,全部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其中,法学博士6人,法学硕士7人。

党政、司法履历交替为常态

党政、司法系统工作履历交替,在近几届最高院院长的从政履历上,最为明显。

以任建新为例:任老工作过的地方,多与司法系统有交集,比如,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等,但也并非一路纯粹走司法道路,在建国前夕,任老曾任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秘书。

再以王胜俊为例。从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后,王胜俊从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做起,升至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王从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一职上,转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

根据本报的统计,在最高法院系统的现任15名大法官中(1人资料不详),有过长时间党政系统工作经验的,有3个:分别是院长周强(团中央、湖南省委)、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政法系统工作5年)和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中组部工作)。党政、司法系统工作履历交替的情况,在地方高院院长中,同样存在。但也有细微差别。

一类是,其早年的从政履历、求学履历中,很少有司法系统工作履历,也很少有法律求学背景。比如,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甘肃省高院院长梁明远、新疆高院院长乃依木·亚森。

以胡毅峰举例:他从包头铁路技校桥隧专业毕业后,在呼和浩特铁路系统工作,官至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转任内蒙古高院院长前,其职务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另一类,则是早年法学科班出身,但一直在党政系统工作,终于一朝成为大法官。比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他虽然从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毕业,但毕业后,一直在党政系统工作,2013年调任现职前,还是松原市市委书记。类似的大法官,还包括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张述元、福建省高院院长马新岚等。

更多的,是反复交替的类型。比如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从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后,张立勇进入党政系统工作,官至陕西省咸阳市委书记,2007年转任河南省高院院长。

再比如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董治良从云南大学政治系哲学专业毕业后,从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做起,后转至党政系统,中间,其又返回司法系统,担任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不久又回到党政系统,任云南省思茅地委副书记,三年后,再次返回司法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有过党政系统经历,或者履历中,主要为党政系统经历,不代表这些高院院长,不具备法学求学背景。事实是,在依法治国的这个时代,无论是党政系统,还是司法系统的工作,都需要以法学知识作积淀。

这或许也是本报统计的地方大法官中,不乏学过法律,甚至法学硕士、博士的原因。比如,黑龙江省高院院长张述元是刑事诉讼法博士,吉林省高院院长王常松是民法学硕士,福建省高院院长马新岚,还取得了律师资格。

从未离开过“法治”

在这46人名单的统计数据里,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又有其特殊之处,并有许多引人瞩目的标签。

周强是新中国第十三任最高法院院长,也是四任首席大法官中,第二位法律科班出身的院长(第一位是肖扬,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此外,与此前的历任院长相比,周强绝对具备年龄优势:此前的九位院长任职时,约为67.4岁,但周强任职最高院院长时,仅53岁,名副其实为最高院里,最年轻的院长。

当然,让外界对周强充满期待的,不仅是他的法律背景,也在于,他此前10年的司法系统工作,以及他从政期间,浓厚的法治色彩。

科班出身的周强,在主政湖南期间,大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和政府服务规定。

周强担任湖南省长期间,湖南相继出台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甚至有媒体称之为法治政府的“湖南样本”。

任最高法院院长后的第三天,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大会上表示,要始终围绕落实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突出抓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工作,不断把人民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

中国的法制建设,与制度有关,也与执行制度的法官、大法官有关。从过往来看,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学科背景、不同工作履历的最高院院长走向前台,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1998年,法律科班出身的肖扬当选最高法院院长。面对法院面临的各种批评,肖扬的思路是,一抓公正,第二抓效率,第三抓队伍,但都要靠改革去推进。

2008年,王胜俊从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的职位上转任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上任伊始,按照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最高法院的工作主题变成“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其提出的司法理念,包括“能动司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谐司法”,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等。

而今,作为继任者,周强与最高法院的走向密切相关。北京一位执业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类似于肖扬、周强这样的科班出身的首席大法官,其实非常了解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什么,或许也可以更好地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

“大法官也要讲政治、讲大局”

学界、实务界对此亦是高度关注:当今,以及未来5年、10年,中国需要更多的专业化大法官,还是更多党政系统出身的大法官?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巍认为,此前,更多党政履历、更懂政治大局的大法官,与此前更多司法系统履历、更为专业化的大法官,各有其所长。

“前者的优势是,政治敏感性强,协调能力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要求高院院长,将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有机地结合,特别是政治责任应放在首位,(前者)在这方面,明显有优势。”崔巍说。

而对于后者,崔巍认为,这些人长期在司法系统工作,有较深的法学功底和司法创新能力,在处理一些疑难重大案件上,显然能更为准确。针对大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专家型大法官出现,崔巍认为:“这有利于司法人才更好地发挥自己的特长,司法人才专业化也是国际趋势。”

不过,在北京理工大学高等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看来,由于中国司法中存在一定的政治因素,因此大法官及首席大法官的产生,并不存在规律性,不少时候都是基于政治的考虑。徐昕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表示,虽然党政官员调任大法官,其本身有优势,比如可以协调更多的关系,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有更强的抗打压能力,但是这不应该是产生大法官的理想路径。

针对目前存在个别人从高校交流到法检系统任职的这一现象,徐昕表示,这种交流更多的是挂职,没有形成一个稳定机制,意义不大。

“将来的大法官产生,应该考虑让更多的司法专业人才参与,让更多律师可以有进入司法系统工作的通道。”徐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李升泉律师也持类似的观点。他向本报记者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即法官判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律师更希望未来能有更多专业知识比较强的司法型法官出现。

人物素描:最高法院新任院长周强

来源:财新网

【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

继肖扬之后,中国最高法院再次迎来一位法学科班出身的院长周强。巧合的是,周强还曾经是肖扬主政司法部时的秘书。循惯例,他将成为首席大法官。

2013年3月15日,身为湖南省委书记的周强当选为中国最高法院院长,从而成为继沈钧儒、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江华、郑天翔、任建新、肖扬、王胜俊之后,最高法院第十位院长。

而在中国当下的政治版图中,履新后的周强也成为继两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和重庆市委书记孙政才之后,第三位“60后”副国家级领导人。

回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从黄梅戏的故乡湖北黄梅走出的这位首席大法官,将承载起“法治中国”的社会期待。

生于黄梅

黄梅位于大别山尾南缘的鄂皖赣三省交界之处,鸡鸣三省,南临长江,古称“七省通衢”、“鄂东门户”;这个名字充满诗意的地方,是黄梅戏的故乡,也是著名法学家、东京审判的国际大法官梅汝璈的祖籍。

1960年4月,正值中国“大跃进”后三年困难时期,周强出生在黄梅县新开镇,这里是周氏族人的聚居地,他的父亲周善教,是当地乡镇的一名干部。不过那时候,没有谁会预料,这个乡镇干部的孩子,日后会成为中国的首席大法官。

中学时代,周强就读于黄梅一中,在班上年龄最小、成绩最好。据《财经界》2010年8月9日刊引述其中学语文老师周胜先的回忆,“他(周强)最突出的是语文成绩。”

和当时大多数青年人一样,1976年7月,周强在黄梅县的独山公社周边大队插队,成为知青。不过此时的他仍不忘学习,劳动之余,看书成为其生活的重要内容,节假日回家就找高中老师,请教自学中碰到的问题。

求学西政

1977年底,邓小平亲自拍板,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中断了十年的中国高考制度得以恢复。这一消息给当时中国的上山下乡青年以极大的震撼,周强也不例外。经过努力,1978年秋,周强顺利考入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成为该校复校后首批学生。

西南政法学院的前身是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77年经中央批准恢复招生,次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尽管“文革”期间一度被停办,但恢复招生时原有教师没有离散,为日后西政的辉煌传承了香火。

因为特殊的历史原因,当时西政七八级的同学年龄参差不齐。当时18岁的周强算是“小字辈”,但学习用功。据《人民画报》2008年4月刊引述其同学回忆,周强经常半夜打着手电在蚊帐里学习,被喻为“囊萤映雪”。

在西南政法学院,周强前后度过了七年时光。因为品学兼优,本科毕业后,周强又攻读了三年研究生。严格的法学训练,为周强日后的从政初步奠基。

金平是中国当代知名民法学家,也是西南政法学院的教授;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在中国民法学界享有“北佟柔,南金平”之誉。他是周强读硕士阶段的导师。

据《人民画报》2008年4月刊报道,金平回忆,周强学习非常勤奋,同学关系也处理得非常好,对老师也很尊重。他们那一代大学生,对国家、对民族充满希望,对社会负有强烈的责任感。这一切,深刻地影响着西南政法学院七八级的学生。

特殊的历史际遇,造就了这一级学生将来的辉煌。据不完全统计,出任副省部级以上职务的,就有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景汉朝,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泽君、朱孝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等14人之多,而周强是其中首位跻身副国家级者。

历练司法部

1985年夏天,结束了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周强被分配到司法部,北上成为该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规处的一名普通干部,走上从政之路。

此后,周强和导师金平仍有书信往来。金平常勉励他好好为官,并为此曾赋诗一首给周强,“许国不畏身家累,除弊应如金石坚”。金平曾对周强说:“中国是一个大国,要很多优秀的政治家,但是不要做政客。”

1993年3月,时任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扬转任司法部长。他对周强的干练颇为赏识,便将他派到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挂职担任司法局局长助理,这也是周强仕途中首次“南下”。

经过半年历练之后,是年9月,周强重归司法部,担任办公厅副主任兼部长办公室主任,从而成为肖扬的秘书;一年半以后升任法制司司长。这段经历为日后周强在中国政坛的起步奠定了基础。

任职团中央

1995年11月,共青团十三届四中全会增补孙金龙和35岁的周强为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这意味着周强成为时任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李克强的同事。不过周强并没有立即赴任,而是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了近1年,毕业后才正式报到。

1997年11月,周强当选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次年6月,在共青团十四届一中全会上,38岁的周强接替比他年长5岁的李克强,当选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五年后,共青团十五届一中全会上,周强连任,从而成为1978年以来在该职位上任期最长者。

任职共青团中央期间,周强长期关注环境问题,倡导生态文明理念,抓住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契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倡议发起了“保护母亲河行动”,为黄河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2005年4月,周强以全国青联名誉主席身份,获得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届“地球卫士奖”。当年的团中央机关同事回忆周强时说,他讲过一句能代表他工作风格的话:“要做青年友,不做青年官”,令人印象深刻。

法治湖南

经历了十年多的共青团工作历练之后,2006年9月,46岁的周强终获外放机会,仕途中二次“南下”,接替转任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的周伯华,出任湖南省代省长,2007年2月当选省长,从而成为当时中国最年轻的省长;2010年4月,再度接替转任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的张春贤,出任湖南省委书记。

2006年的湖南,刚曝出郴州等地系列腐败大案;刚履新的周强被湖南民众寄予荡涤官场的厚望。上任演讲中,周强承诺:常怀感激之情,常葆进取之心,常存敬畏之念,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周强履新湖南伊始,湖南省宣布,将辖内55个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公布于众。这被视为有法科背景的周强带给湖南的第一个变化,“阳光执法”成为他向湖南展示的决心。不足半年,周强走遍了全省14市州。

2007年2月,当选省长的周强开始致力于打造法治政府。这年全国“两会”期间,周强驻地偶遇西南政法大学老同学、时任湖南高院院长的江必新和时任中国行政法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委员应松年。这次“偶遇”,为未来“法治湖南”试验埋下伏笔。

多年后,应松年曾对记者回忆当时情景说,他正苦于所参与的《行政程序法》历经15次起草而流产,于是试探性地问周强:“能不能考虑先在湖南试点?”

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民告官”、“行政程序合法”等理念渐入人心,但作为行政法律核心的《行政程序法》却无下文。应松年的建议暗合了周强在酝酿的一个“大动作”:今后湖南凡是容易引起官员腐败、社会冲突的决策,县级以上政府必须严守行政程序。双方就此一拍即合,从而开启了行政程序立法“先地方,后中央”的探索。

此后,应松年应周强之邀牵头组成专家组,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也成立了工作小组,双方合力,历时一年多,以“权利本位”指导立法,在周强的支持下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10月实施。至此,中国首部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呱呱坠地。

湖南的做法给其他地方树立了参照。一年两个月后,四川省《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试行)》实施,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第一部行政程序立法;2011年5月1日,《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开创了全国较大市和经济特区统一性行政程序立法的先河;2012年1月22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此间,武汉、西安等地的行政程序规定也在起草审议之中。

此后,《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相继出台,为“法治湖南”的实践画好了蓝图。不过,纸面上的法治要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此,周强有着自己的认识。在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设“法治湖南”的路程还很长,需要坚持不懈地长期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湖南的目标。

法治中国梦

随着周强的履新,其绘就的“法治湖南”蓝图将交棒继任者,但另一个更大的蓝图“法治中国”却有待周强及其同事,还有众多法律人去实现。

“法治既是国家提出来的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没有法治,人民民主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难以实现。”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周强讲过的这段话,在今天听起来,仍让公众心有所期;乐观者期望,“法治中国梦”,能由此肇始,并大步向前。

周强简历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现任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76-1978年 湖北省黄梅县独山公社周边大队插队知青

1978-1982年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

1982-1985年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985-1989年 司法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干部、主任科员,法规司法律法规处主任科员

1989-1991年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副处长

1991-1993年 司法部法规司法律法规处处长(其间:1993.03-1993.09挂职任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局长助理)

1993-1995年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部长办公室主任

1995-1995年 司法部法制司司长

1995-1997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998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1998-2006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05.11-2006.01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经济体制改革专题研究班学习)

2006-2006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2006-2007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7-2010年 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10-2010年 湖南省委书记

2010-2013年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十八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篇: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实习期间的心得体会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成长了很多。在此,特别感谢我的指导律师对我的帮助和教导,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逐步提高,为我从一名实习律师到有能力独立执业给予了极大的帮助。

非常感谢所里能给我机会,给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让我开始自己理想的第一步;非常感谢同事们的帮助,使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正逐步提高。一年的实习生涯已经结束,在即将拿到律师执业证、能成为一名真正的执业律师、开始自己的执业生涯之际,我感慨万分。

回顾一年多的实习生活,我强烈的感受到律师生活就象百味瓶,甜酸苦辣,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虽然常常能够体味到喜悦,但同时总会伴有淡淡的苦涩味。虽然是实习,但已渐渐体会到要想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必须保有坚强的信念和意志。

进入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后一直担任指导律师的助理,他是一名敬业、专业、优秀的律师。他做事非常认真、细致,精深的专业水平受到我所律师及客户的一致肯定。跟着他学习的时间里,在他的悉心指点和正确引导下,我很快适应了律师工作,对律师工作也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跟着指导律师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我常常感觉到理论与实践的巨大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多,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 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执业能力方面,在过去一年的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拟订各种法律文书,然后请指导老师审查并给予指导;我还跟着指导律师或者其他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跟着指导律师参与了诉讼案件的调查、开庭以及和当事人谈判等。空闲时间也经常向律师拿一些案例学习,以吸取经验。通过上述具体工作,使我对律师工作有了深切的了解。扶轮所也很注重培养我们实习律师的素质和能力,每一周我们所都会安排讲座或者培训,也对我们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这些学习与培训都是许多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能力强的律师的经验之谈,不仅扩大了我们的视野,也使我们的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职业道德方面,经过一年的实习,我熟知并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与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我还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还要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不仅要不断学习业务理路知识,还要不断学习与之相关联的各学科知识。执业态度方面,一年来,跟随所里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我想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人际交往方面,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所以,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向其他擅长于交际的同事们学习,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提升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与人的交往中更加自信。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执业规划方面,在一年的实习过程中,深深觉得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加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在实习期所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但重点仍然应当放在民商事领域。

实习期已经届满,在未来执业的日子里,没有了指导老师的呵护,更多地需要自己去摸索、决策,我更应该用实习期中的这种孜孜不倦、求知若渴的精神去工作,同时要加强专业学习,因为我深信,要成为一名专业的大律师,扎实的法学功底及高超的执业技能两者缺一不可,既然今后时间更充裕,就更要加强法学功底的学习,珍惜律协及所里给我们的那么多的培训、讲座的学习机会。从事律师职业的道路是坎坷的,前途却是光明的。想要做一名优秀的律师,从成为一名合格的实习律师开始,我一直告诫自己要耐得住清贫和寂寞,要踏踏实实做事,认认真真做人,我一直在努力坚守着自己的信念。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利益和诚信分得更清,不为利益而毁掉自己的诚信。我领会了最基本的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我知道要想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应该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诚信做人,认真做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我今后的律师职业生涯中,争取将每一个案件做成精品,不求达到令每一个当事人满意,但至少要尽力做到无愧我心,无愧我心中对法律的信仰。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掌握了最基本的案件处理流程,在协助指导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学会如何起草各种法律文书,还学会了如何分析案情。实习期间所遇到的好多案件,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能够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共同体以及整个社会为之倾注心血,才可能改变的。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尊重事实、其次要恰当运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

知识也许很重要,但比知识更加重要的是应用知识的方法。实习过程中,具体到个案,一开始往往很难找到头绪,于是常常会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匮乏,但每每经过指导律师的指点后,总会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其实就法律专业而言,并

不是案件所涉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是缺乏以什么样的切入点去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律师行业的苦与累。律师,在世人眼中,往往代表着自由、体面、风光,然而,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只有真正投身于这一行业才能体会到,律师职业的自由,我总认为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误解,律师有太多的“不自由”,律师的工作时间往往非律师的意志能决定,法定程序的要求、当事人的需要,都是需要律师围着它们转,而非它们围着律师转的,律师工作,需要牺牲业余时间,当然,严格意义上,律师是没有业余时间的。律师行业的工作难度之强,比之其他职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每个案子都必须做通盘考虑,如法律法规查询是否全面,法律分析是否严谨,法律建议是否可行,是否触及政治敏感问题,是否有另外更和谐的解决方法等等,诸如此类的细节不能有一丁点的疏忽,这些细节既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亦关系到律师自身的风险,天堂与地狱只一线之差,在律师行业体现得淋漓尽致。自从对律师行业回归理性认识之后,我一直问自己,是否要坚持将律师之路进行到底?每当我有这样的念头时,我总会被一位“老”律师的历经深深震撼,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位曾经是“反革命分子”的长者,在经历那段让共和国沉思的历史浪涛的摧残之后,仍然对律师职业如此热衷,如此义无反顾地站到律师行列中,为祖国的法治建设不遗余力?我想那是一种信仰的力量,对法律的信仰!律师行业势必薪火相传,我只不过是涛涛篇二: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 2015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2015年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从5月4日开始,至6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三十天的集中培训。期间,各位资深律师和法官给我们带来了精彩而实用的课程,不仅涵盖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事务,还包含知识产权、公司法、会计知识等非诉讼实务,更有实弹射击等精彩的活动,使我获益良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一、律师要有法律的信仰。

在陈锡康律师的课上,他引用了胡乔木先生的话:“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他告诉我们律师应当时刻谨记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有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不信仰法律,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上,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有一句著名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信仰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街头正义”,也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规范”,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也赋予其辩护律师为其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权利,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这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无关法律人的道德,像是“计程车规则”,律师做的就是“立场决定脑袋”的工作,律师所做的尽力辩护和说谎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像是说谎,作伪证,贿赂法官检察官等等这些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了。我们

作为“准律师”,一定要谨记这一点,信仰法律,信仰正义。

二、律师要有严谨的精神。

在每一位老师的课上,我都深深地体会到老师们严谨的精神。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定要严谨细致。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要注重细节。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必须注重细节。每一个细节上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很大的问题。第二,凡事都要准备充分,才能占得先机。如果准备充分,在讨论和对话中就可以拿出有力的论点说服对方,在见客户的时候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最近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明星范冰冰聘用的律师就是因为其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出具的所谓“声明函”错漏百出,最后贻笑大方。因此律师务必有时刻抱有谨慎的态度。

但是,工作难免会出现错误,但一定注意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对于错误一定要“检讨”。林泰松律师说“失败并不是成功之母,检讨才是成功之母”。对于别人给自己指出的错误,优秀的律师会认真琢磨,不会再犯第二次。但有的律师却总是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根本原因在于“不上心”,没有把自己的错误当成一件重要的事,仅仅停留在“知道”层面,而没有真正记在心里。这是本质问题,其他表象问题都是从这分支出来的,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研究、写作、与客户沟通等。对于自己的错误要有责任感。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犯了错误只要没有外在惩罚就没有直接后果,因为有合伙人在把关和承担。这种想法是非常消极的。律师不能消极地面对自己的错误。律师要有自律、自省意识,不能总等着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要“每日三省吾身”,积极认识、评价与提升自我。

三、律师要有专业的能力。

专业能力,是一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课上的每一位老师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不难看出,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

其次,律师执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金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这就要求我们年轻律师要根椐自身特点,选好自己执业的主攻方向,在此方向上多下功夫,多加积累,做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能够做的比“万金油”式的律师轻松的多。而全能式的律师不仅会使自己非常辛苦而且很难做出水平,也就很难很好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 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困难。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

以上就是这次培训所给我带来的几点体会和收获。最后,我认为这次培训的最大意义也就是给我们中山、江门、茂名的各位实习“准律师”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每位参加此次培训的实习律师都应该借此机会,围绕培训内容好好的进行总结,规划好自己的的律师职业生涯。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黄彦斌

学号:007篇三:实习律师心得体会

前言

主人翁精神

这篇文章的主题就是初级律师应当具备主人翁精神,对自己负责的法律事项都应倾尽智慧和时间,以主人翁的心态来对待。作为一名准备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律师或初级律师,应当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对上司和客户交代的事项勇于担当作为一名独立律师的责任,作出独立判断,并将其交付的成果视为最终成果。具体而言做到如下几点:

1、2、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不出现不合理的依赖其他同事或上级来加工、翻新或重新进行法律研究

和分析或监督;

3、4、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对其负责递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下面分别对以上四个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一、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不少初级律师在时间许可的情形下,未能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就匆匆交付工作成果,长期这样下去,容易形成不求精良的惰性。

要达到穷尽时间和智慧,初级律师可以遵循不假定及不断检查的两个原则,并执行追求完美、自我挑战及可以更好的三个标准进行检验。

(一)不假定(原则一)

随意假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想当然”,随意假定的危险很大,有时会导致律师给出错误的法律建议。随意假定是思维不严密,甚至可以说是“偷懒”的代名词。

例1:

我们在某数据库或某法律法规汇编找到某法律条文,不能想当然就认为该条文一定适用于待解决的事情,也不能想当然就认为所查找的法律条文一定是最新的且是有效的。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调查该法律是否仍然有效,然后分析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待解决的具体事项。如果对拟适用的法律没有从实效性和实用性做完整细致的核查,那么由此推断出来的法律结论有可能是站不住脚的。而如果客户依赖于律师不准确的法律建议作出了某商业决定,事后被证明该律师的法律建议存在瑕疵,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律师将面临过错追责和赔偿的风险。

例2:

原告律师拟就被告违约起诉解除合同。原告律师的案情分析思路应当是:

原告如果取得胜诉,需满足以下若干法律要素及证据条件。如果律师停留在此,不做进一步分析,等于在某种情形下假定了被告不会提出最强有力的抗辩。因此,律师应当继续分析被告可能会如何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违约在先等),并对被告的抗辩做出分析并提出反驳及相关解决方案。

(二)不断检查(原则二)

初级律师要有耐心、多花时间通过一遍又一遍的细致检查,不断修改错误或精简文字等方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件,最后在交付期限前达到自己认为满意的程度。初级律师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完成每一次工作任务(不管是否和法律相关),交出自己按当时的实力已倾尽全力的不留遗憾的作品。

(三)追求完美(标准一)

初级律师应当在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前提下,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因为法律是严肃的,在法律文件/文书上任何一个用词和标点符号的瑕疵都会在某种程度影响律师的可信赖程度。

(四)自我挑战(标准二)

初级律师可以对拟递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假想的挑战,即想象自己是上司,对工作成果的语法和文字的准确性、逻辑结构、分析推理及文字的简洁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并近乎苛刻的质疑和挑战,并实施迎接这些挑战的措施,不断完善作品,加强作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五)可以更好(标准三)

递交工作成果之前,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这样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挖掘自己身上的潜能。

二、不应不合理地依赖他人完成自己本可以完成的工作 现实中发生在初级律师身上缺乏独立性的常见例子有:

1、在法律建议中,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只陈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不专业的,因为读者无法核实;

2、对引用的法律没有进行时效性检查,该法律有可能已被废除或被部分修正;

3、就拟适用的法律在当地的实践,未咨询政府部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律师先入为主,和实际操作有出入;

4、在中英文互译中有不少的词语没有一一对应、准确无漏地翻译出来,后果是让上级律师重新翻译或发回重做;

5、没有按上司的书面或口头审核意见逐条修改法律文件,后果是需要上级律师再次审核。要达到独立且全力完成工作,初级律师可以遵循负责人定位和最后成果定位的执业原则,并执行做足功课、无代办情形及管理意外三条判断标准,脱离对他人不合理的依赖。

(一)负责人定位(原则一)

不少年轻律师刚入行时没有主动承担起合格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总是过多依赖上级律师对其工作的监督和修改。这种依赖性对律师成长不利。无论初级律师在某些法律事项上是多么没有经验,在接到工作指令后,应当想象自己就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负责律师或直接视上级为你的客户,而不存在上级律师,自己独立承担工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当然,初级律师可以就不清楚的问题请教上级律师或同事,但在寻求帮助之前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分析和思考,寻求帮助的前提是在穷尽自己的调查分析后,而不是直接寻求答案。

(二)最后成果定位(原则二)初级律师容易出现没有把其工作成果视为最终成果,而总是假定其上级律师会帮助其校对、检查和复核的错误观念。如果初级律师视拟递交的工作成果为最后成果,就肯定不会草率行事,就会在完成初稿后做一遍又一遍的检查、修改、完善。这样的作品一定会比只简单检查一两遍的要完善许多,且是高质量的精品。将工作定位于最后成果有利于培养初级律师的高度责任感,使其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保持缜密的习惯。

当然,初级律师也要意识到快速、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重要性。可以先完成自己确保合格或者说会令人满意的但还没达到完美的工作成果,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全力递交力所能及的完美作品。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上级律师会让你立即交付手头上现有的工作成果,而不管质量如何,也不管是否完成。为了提前应对这种情形,初级律师应当在刚开始制作工作报告时就尽量先按合格标准进行,避免交付质量不合格作品。篇四: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

深圳市2010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

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 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篇五: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学习总结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党校举办的“苏州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江苏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介绍、邵雪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时间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业务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爱心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帮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委托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快乐的生活。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自我,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温暖。所以,我更应该感谢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美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命,歌颂生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微笑和每一个平静的问候。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职业,爱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诚信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劳动,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 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

第三篇:实习律师培训体会

2014年全区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

——心得体会

ⅹⅹⅹ

北京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1日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本人非常荣幸参加了自治区律师协会举办的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班,首先感谢自治区律师协会提供求知的平台和贴心的服务,良好的组织安排赢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其次,感谢众多在百忙之中前来授课的司法厅领导、律协领导、资深律师等,你们丰富的学识、广博的阅历、深厚的法学涵养、活泼的教学方式不仅为学员们提供了营养丰富的法学知识大餐,更让我们深刻的感悟到了法律共同体坚守的法治精神与秉承的济世情怀,你们的努力,不仅让学员们汲取了知识与技能,而且感悟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对于你们卓有成效的管理与服务,深表感激。

此次培训,让我获益匪浅、感触良多,总结如下:

一、恪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不仅要认真学习,还要深刻体会,它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必须遵从的职业操守,是执业律师的底线要求。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既是律师协会的告诫,也是律师法的要求。破坏执业纪律,无视执业道德,不仅要受到行业处罚,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我们必须始终铭刻在心。

二、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良好的自身修养,深厚的法学功底,才是律师的立足之本、执业之基、力量之源,而这一切的获得,离不开日积月累的学习,离不开点点滴滴的修行。年轻律师要准备3-5年的时间,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底线,搞好专业功底,提升自身素质。

三、坚定执业信心。坚持“律师梦”就是坚持“中国梦”,律师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参与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律师业的兴旺发达,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一名即将开始执业的实习律师,我们更要信守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始终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执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理念深入人心,律师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市场也前景广阔。同时,国家的民主法治不断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权益更有保障。我们要坚定信心,律师行业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脚踏实地,每一位实习律师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华丽篇章。

然而,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靠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所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样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致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提交人:ⅹⅹⅹ 北京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1日

第四篇:律师实习培训总结

律师实习培训小结 6月16日,2014年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集中培训结束,今年共有一百五十多人参加实习律师培训。本次培训授课的教员都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领导和南京地区律师行业在各个专业领域表现突出的律师。培训课程上,注重技能和实务,结合南京法律服务市场的特点和法律服务主要领域,对实习律师进行岗前培训。我作为一名刚入行两月的实习律师,在经过此次集中培训我受益良多,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点培训结业总结:

一、本次培训课首先由律协的几位领导授课,培训涉及内容: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执业规范的必要性、重要性,从总体上让我了解了律师行业的特点。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是律师执业道德的抽象具体化。律师行业的内容是鉴于社会冲突的焦点中,律师作为社会冲突问题的调节器应当具备很好的执业道德规范,在此前提下公正合理的适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次,律师执业道德规范是律师安全执业的有效保障。律师行业内容复杂性预示了律师执业的风险性。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可以保障自己的职业生涯得到律师组织的认可。最后,律师行业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处理好与各类人员的关系。律师与客户、法官、检察官等人员关系处理有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律师应当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合理适用法律使当事人的利益依法最大化;律师与与法官、检察官应当彼此相互尊重的前提下进行工作间的沟通,彼此之间不应存在特殊关系并以此对当事人有所执业之外的承诺。

二、随后的培训是从事多年职业的专业性律师对各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学习指导。其涉及领域包括:传统民事诉讼业务的办案经验总结、传统刑事业务的办案心得、合同纠纷业务的审查注意问题、经济社会最普遍的劳动争议案件劳资纠纷、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业务及一些非诉讼业务办理。以上的培训内容包括各资深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行政程序中的细节问题、取证的技巧,更为重要的是在每一堂培训课上,各培训律师均细心地将其办理各类专业性案件的多年工作经验对我青年律师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醒。在传统的案件办理中,律师应当遵循律师业务指引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做好律师代理工作,确保律师安全执业的基础上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律师与客户当事人之间利益价值的双赢。保证律师与参与案件各类人员之间的平衡关系,最终实现律师执业环境的良性化发展。短暂的实习培训即将结束,此次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是律师协会对青年律师的关怀,是各专业领域具有多年经验的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眷顾。对此,作为刚入行不久的实习律师,我会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保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篇二: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培训的学习心得体会

作者: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争锋

深圳市2010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岗前教育培训班于8月21日—8月30日在深圳市金盾剧院举办。我是八百多名学员中的一员,故而有幸参加,收获也颇丰。一位同样是实习律师的网友让我写点我的学习心得和体会,好让其学习和参考一下,希望能对他有点帮助。我就随手写了这点东西,对网友也算是有个交代,对自己也算是个提高的过程吧。我的这点学习心得和体会,大多是我在坐公交车时思考和构思的,今天来办公室后才把它整理出来,不足或不到之处,望见谅。

下面我就几个我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一有关“万金油”律师和专业律师的问题

从第一天李会长讲课开始,就有好多律师讲我们律师应走专业化的道路,要一门精,不要样样都懂,样样又都不行。好多律师都好拿英美、香港来举例,证明律师专业化的重要性。直到后来一位律师讲到台湾律师的情况时,说人家台湾的高雄平均每2个半律师就有一个所,且大多律师都是“万金油”律师,专业化程度不高。我就在想,为什么台湾会和英美,香港不一样呢?难道台湾的市场经济不发达吗?显然不是。那是什么呢?突然我恍然大悟了,我明白了,两者区别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者处在不同的法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们大家都知道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要证明问题或者说论证某一观点时的论证方法不同——前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后者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归纳有时叫做归纳逻辑是论证的前提支持结论但不确保结论的推理过程。归纳是从个别性或特殊性知识的前提得出一般性知识的结论的推理。它是一种或然性的推理,即前提真结论未必真。它是从一系列具体事实概括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透过大量的现象来抓本质,将一定的事实(现象、过程)归入某个范畴,并找到支配的规律性。大陆法系则是演绎法,特征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从一般的原理为前提去论证个别事物,从而推导出一个新的结论。这样的论证问题方法的差异表现在立法上就是——英美法系采用的是判例法,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判例法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大陆法系则是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是指从一个大前提出发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大前提,一个小前提,如果大前提包含了小前提,从而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各国的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这些判例法国家的诉讼越来越职业化,对法律界人士的专业化要求程度也就更高。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事也是从卷帙浩瀚的判例汇编中搜觅出自认为最利于自己的当事人的判例,并精巧地运用区别技术。判例法将创制法律的权利交给了法官,法官就成了立法者,可以说法官每天都在创设新的法律,只要他们审理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就是立法的过程。英美国家法官断案遵循“遵从先例”原则,就是从以前判断的先例中抽取其法律原则和精神以作为以后断案的准绳,每个有拘束力的案例大多收编进判例汇编,导致判例汇编浩如烟海,即使是以之作为职业的法官也是棘手难从,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是根本无法驾驭判例法的。这样形成严重的职业门槛,法律行业成为巨大的产业,全社会在法律的规制下运转,普通人根本就是处于法律人的统治之下。判例浩如烟海,相应的法律也就是浩如烟海了,在这样的国家,要想成为“万金油” 律师那是绝对行不通的。单单就一个法学领域的法律就天天有新的,天天需要律师去领会和掌握,律师们那里还会有心思学习其他的呢?律师们想专业化程度不高也不行啊。也就是说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律师想成为“万金油”型的是想都不用想的事,而不是你律师个人愿意不愿意的事。人家英国就单单从律师一开始入职就分工明确,即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相对而言法律不如判例法国家那样浩如烟海,也就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几个重要的部门法,一年也出不了几部法律,即便是加上司法解释一年也不是很多。一年下来我们的法律远远不及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多,相对而言就好掌握些。在大陆法系国家,律师要做的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成文法直接建立在抽象的法律思维与社会经验之上,就是直接将法律原则和精神规定进法律,不需要法官对案例进行归纳整理。即便是没有长期的法学专门训练,只要把为数不多法律条文给搞明白,弄清楚了,就可以说你懂得法律了,法律职业的门槛相对的也就低一些,专业化程度要求也就没那么高了。这样大大减少法官与律师的工作量,律师也就有时间和精力多学几门法律,多涉及几个领域了。这样也就有了个别称叫“万金油”律师。当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所触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每个人的精力有限,正真包打所有官司的“万金油”律师将要不存在了,但是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里,律师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确实是个不争的事实。篇三: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心得 2015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心得体会 2015年第一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从5月4日开始,至6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三十天的集中培训。期间,各位资深律师和法官给我们带来了精彩而实用的课程,不仅涵盖了民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事务,还包含知识产权、公司法、会计知识等非诉讼实务,更有实弹射击等精彩的活动,使我获益良多,现总结以下几点:

一、律师要有法律的信仰。

在陈锡康律师的课上,他引用了胡乔木先生的话:“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他告诉我们律师应当时刻谨记律师的职业伦理,要有对法律的信仰。如果一个法律人都不信仰法律,这将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道路上,可以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有一句著名法谚:“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然而信仰法律并不是一般的“街头正义”,也不是普通人的“道德规范”,即使是罪大恶极的杀人犯法律也赋予其辩护律师为其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权利,被告辩护律师的责任,在于保护被告免于在犯罪证据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判刑;如果被告罪证确凿,原则上是争取最低的刑罚。这是一种程序的正义,无关法律人的道德,像是“计程车规则”,律师做的就是“立场决定脑袋”的工作,律师所做的尽力辩护和说谎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像是说谎,作伪证,贿赂法官检察官等等这些就是违反职业道德了。我们

作为“准律师”,一定要谨记这一点,信仰法律,信仰正义。

二、律师要有严谨的精神。

在每一位老师的课上,我都深深地体会到老师们严谨的精神。律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一定要严谨细致。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要注重细节。不管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必须注重细节。每一个细节上的错误都可能导致很大的问题。第二,凡事都要准备充分,才能占得先机。如果准备充分,在讨论和对话中就可以拿出有力的论点说服对方,在见客户的时候可以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最近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明星范冰冰聘用的律师就是因为其不严谨的工作态度,出具的所谓“声明函”错漏百出,最后贻笑大方。因此律师务必有时刻抱有谨慎的态度。

但是,工作难免会出现错误,但一定注意不要犯同样的错误。对于错误一定要“检讨”。林泰松律师说“失败并不是成功之母,检讨才是成功之母”。对于别人给自己指出的错误,优秀的律师会认真琢磨,不会再犯第二次。但有的律师却总是重复地犯同样的错误,根本原因在于“不上心”,没有把自己的错误当成一件重要的事,仅仅停留在“知道”层面,而没有真正记在心里。这是本质问题,其他表象问题都是从这分支出来的,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研究、写作、与客户沟通等。对于自己的错误要有责任感。有的律师认为自己犯了错误只要没有外在惩罚就没有直接后果,因为有合伙人在把关和承担。这种想法是非常消极的。律师不能消极地面对自己的错误。律师要有自律、自省意识,不能总等着别人指出自己的错误,要“每日三省吾身”,积极认识、评价与提升自我。

三、律师要有专业的能力。

专业能力,是一名律师安身立命之本。课上的每一位老师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各位成功的资深律师的讲课中,可以看出真正走向成功的律师必然是有着很好为人修养和专业素养的律师。而那些靠着走歪门邪道去执业赚钱的律师必然都会断送自身。从各位成功的律师身上,不难看出,虽然他们有的已腰缠万贯,在业内享有崇高威望和声誉,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十分擅长,但他们都依然保持着谦逊的态度和不断学习的精神。我想这就是对自身为人和专业知识上的严格要求。从为人上说,律师这个职业是个需要广泛的人际脉络的行业,而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必然需要良好的修养和为人。而对于专业素养而言,只有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锻炼出高超的执业技巧和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才能不断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要想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就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学习,特别是对于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法律的不断膨胀与更新,使我们时刻不能忽略学习。所以说,从培训中给我们年轻律师的一个主要启发就是要不断的学习,从为人和专业知识上严格要求自己,加强素质修养。其次,律师执业必须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进行分工合作。以前总以为律师是什么案子都要做的、什么案子都能做的。但听了各位资深律师的讲课,才发现自己的这种想法和观点是十分错误的。随着律师的增多,律师业竞争的激烈,“万金油”式的律师肯定是要被淘汰的,而只有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专长,能够做出自己特色和名声,才有发展前途。这就要求我们年轻律师要根椐自身特点,选好自己执业的主攻方向,在此方向上多下功夫,多加积累,做出自己的特色和水平。这样不仅能够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能够做的比“万金油”式的律师轻松的多。而全能式的律师不仅会使自己非常辛苦而且很难做出水平,也就很难很好的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一个律师不可能擅长所有的专业领 域,对自己不熟悉领域进行执业,必须是一个全新的学习过程,做起来也会比较辛苦和困难。所以只有专业化、品牌化,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进步、适应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在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脱颖而出,走向成功。以上就是这次培训所给我带来的几点体会和收获。最后,我认为这次培训的最大意义也就是给我们中山、江门、茂名的各位实习“准律师”提供了一个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每位参加此次培训的实习律师都应该借此机会,围绕培训内容好好的进行总结,规划好自己的的律师职业生涯。

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 黄彦斌

学号:007篇四: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 2012年实习律师培训学习总结-学习总结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党校举办的“苏州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江苏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介绍、邵雪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革命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时间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业务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爱心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帮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委托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快乐的生活。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自我,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温暖。所以,我更应该感谢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美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命,歌颂生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微笑和每一个平静的问候。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职业,爱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诚信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劳动,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

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篇五:实习律师培训总结

杭州集中培训总结浙江省律师协会培训总结 2014年2月份我在杭州进行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涵盖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这十四天的培训是紧凑而有序的。之所以说紧凑,是因为课程安排非常紧密,每位老师讲一个半天,而且周六周日也包括在内;有序是,这次培训纪律公开透明,充满人性,比如组织者承诺我们都有三次无理由请假的机会(书面请假),惩罚明确,变更通知少且都会提前告知。

现在把学习的内容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罗杰律师(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通过添加副标题“与年轻同行漫谈”的形式,告诉我们这堂课并不像我们脑子里想的那么“标题党”,而是生动而有趣的,是从律师中来,到律师中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提出、法治理念以及法治和理念的含义,同时又通过“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次贷危机”等三个例子揭示出中美两国法治理念的不同,并提出美国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从而告诉我们法律制度,乃至法律理念是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理念的支配之下,我们又需要做到五点:

1、忠实于法律,不要随意曲解法律,更不要在法律之外进行主观臆造;

2、独立于当事人,不要将自己混同于当事人,更不能成为当事人的附庸;

3、不畏权势、敢于坚持,以法律作为抗衡

强权的武器,自尊自强;

4、大气、宽容,不要事事锱铢必较,有所失必有所得;

5、甘于寂寞和孤独,大凡有所成就的人,都能够忍受住寂寞,忍受住平淡无味的生活,在默默无闻中锐意进取,且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关于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徐宗新(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浙江首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杨京军(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给我们传授在目前执业风险最大的刑辩领域,如何做到在咨询、会见、阅卷、调查、开庭、接待等法律服务过程中,尽职尽责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当然除了在技术层面下功夫外,在执业伦理方面,给自己加上一个道德的紧箍。马骏律师(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围绕《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结合律师职业的起源和社会对律师的期望,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总结出律师行业的五性——自治性、服务性、专业性、法律性、政治性,以及律师执业的三个层次——基本底线伦理、严格履行职责、追求公平正义,同时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律师的商业机能和专业机能、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追求个人价值和集体理性价值之间的关系。何延法律师(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以自己从业二十余年的经验和担任省律师协会省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主任的职务经历,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案例,给我们敲响切莫违纪(违法犯罪)的警钟。当然更也不能忘记自身的使命和责任,冯震远(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分别以“律师的使命和责任:兼谈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和“中国律师执业现状和律师使命”为题,告诉我们牢记使命和责任是优秀律师应有的品质。其中我对陈有西那句“进可匡扶正义,退可养家糊口”可谓推崇备至。关于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实习律师拓展业务和成长。针对这些问题,给我们上课的律师分别作了解答。省律协陈三联秘书长以翔实的数据和比较分析的分析方法,让我们得以在宏观的层面,了解了浙江律师行业律师的人数及构成情况、业务情况、与全国其他法律服务发达地区(主要是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的差距和浙江律师业发展前景。郑金都律师(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青年律师的职业素质与律师业务的拓展”为题,分别从对“律师的认识”、青年律师的职业素质、律师业务的拓展等三个方面,结合自身是如何做律师以及如何要求和培养律师(助理)等内容,为我们近距离揭开六和所能取得今天的成就的秘密。来自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章晓洪律师,以自己成长为例,提醒我们注意风险,鼓励我们拓展非诉业务,要求我们面对当事人要不卑不亢(这四个字很多律师都曾在课堂中提起,所谓自重者人重之的道理使然)。徐巍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以似大学师者的风范给我们讲述如何将谈判的技巧运用于律师执业过程之中。轻松活泼的讲课风格,简单易学的讲课内容,让我们上课感觉甚是轻松愉悦。“know something of everything ,know everything of something”成为大家记得最牢的一门成功口诀(当然这句是易记难学)。吴清旺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以自己站着讲课的一贯风格、丰富的身体语言和幽默风趣的授课风格,以既不忌讳

自己“失败”的案例,也不刻意隐瞒自己成功的法门的态度,围绕“细节”向我们娓娓道来。从而使我们明白,不注重细节的律师,注定不会成为一名好(成功的)律师。关于如何从事具体的法律业务。来自浙江省内不同律所和侧重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分别向我们传授如何办理“公司法业务”(沈田丰律师)、“合同业务”(楼韬律师)、“房地产开发业务”(史建兵律师)、“尽职调查业务”(金迎春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唐银益律师)、“劳动合同业务”(黄新发律师)、“企业破产业务”(徐伟民律师)、“消费领域业务”(徐宵燕律师)、“人身损害赔偿业务”(赵丽华律师)等。这其中既有所谓的高端业务,也有所谓的传统业务。从各位专业律师的耐心而细心的讲解中,我们认识到律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深度,也意识到自身对某领域法律掌握有多浅和感受到需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的紧迫性。尽管有些业务对应的法律,我们并不陌生,但是该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却是我们没有接触过,或许在自己很长的执业时间里,甚至有些人一辈子都不可能去接触,比如公司法业务中的上市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但是作为一名律师,除了自身有一定的定位外,也不能忽略业务的不确定性,因为你不知道哪天会形势逼人,迫使你去办理某个你未想过办理或未曾办理的案件,更不能无视律师职业本身的综合性,它要求你对一点要什么都应该懂外,还要求你什么都懂一点。只要这样,你才能真正担负起服务好当事人的责任,你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经过这十四天的学习,我们看到是优良的师资配备、紧凑有序的课程安排和丰富精彩的讲座内容,收获的是老律师们积累多年所提炼出来的宝贵知识和经验,认识到的是成功的律师靠的是勤勉和坚持,想到的是我们年轻法律人应用青春去诠释的使命和担当。

第五篇: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模版)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一:实习律师培训体会

今年春节过后我到常鸿所实习,三月取得北京律协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成为一名首都实习律师。经过半年多的实习,深感陷入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不能全面系统地了解广泛的律师业务,也不能静下心来及时总结办案过程中的得失。

迷茫困惑之际,第二十九期北京市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培训在我学习生活了三年的法大研究生院开班了。经过一个月的资深律师培训授课、海淀法院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庭审观摩,结合半年多的实习经历,我增强了对律师业的认识,受益颇多。

一、关于中国律师的历史。

自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暂行章程》确立律师制度算起,今年是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一百周年。如果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零星律师制度和实践忽略不计,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算起,律师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真正确立和发展不过三十余年的时间。

作为新世纪的首都准律师,我深感律师制度创设不易,决心从现在和自身做起,珍惜律师声誉,爱护律师形象,为中国法治建设和律师业发展做好自己的工作。

二、关于律师职业形象。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工作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构成法律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个行业中,我们在同样的课堂上经过了法学本科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共享同样的宪政信仰和法治理念,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从不同的角度致力于法治国家的建设。法官出庭必身着法袍手持法槌,检察官和公证员也属于国家机构从业人员,有着行业共同的制服,只有律师分布于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出庭是否穿着律师袍也并无强行性规定。在法庭上,律师的形象如何同庄严的国徽相映衬,同法庭的氛围相符合,在社会活动中,律师如何与社会其他职业的形象明显区分,这是我们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实践中,事务律师基本能做到统一穿着职业正装,这与事务律师将自身定位为高端服务业从业人员和事务律师一般在规模化、团队化、公司化管理的大型律所执业有关。而出庭律师,由于主要接触基层民众,平时生活中对律师的职业形象往往关注不够,以致出庭时着装较为随意,和法庭上的法官、检察官形成了鲜明对比,难免有损律师在委托人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对此,我认为,在工作时间,律师应当穿着职业正装,出庭时律师至少应当穿着职业正装,有条件的应当穿着律师袍出庭。

三、关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实践中,委托人往往是通过亲友或之前客户介绍找到我们的,有的委托人是政府机构或大型企业,有的委托人则文化水平不高或情绪控制意思表达能力较弱。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很多基层民众一生中几乎没和律师打过交道,甚至没有见过一个律师,思想观念中却存在“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律师就是那个和法官混得熟帮当事人疏通关系的人”的愚昧观念,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往往是“你和法官熟吗?”同时,紧接着的第二句话则是“这官司能打赢吗?”

一些律师由于生计所迫或者商业逐利心理驱使,为了能签下合同揽到业务,将《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置之脑后,对潜在的委托人大肆吹嘘、大包大揽,不恰当地提高了委托人对律师的期望值,接下案子后发现委托人不能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中存在重大障碍,不得不教唆委托人伪造证据材料,甚至对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严重破坏了律师在法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我认为,作为中国社会中一个年轻的职业,律师应当在同潜在委托人进行业务洽谈时,引导公众对法律、司法和律师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帮助公众树立法治意识从而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如果律师一味迎合委托人,放弃法律立场和律师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定位,将会使越来越多的公众“信访”不“信法”。法律没有了权威和地位,一切靠金钱和权力说话,那么律师业以致法律职业也就迎来了灭顶之灾。

年初,我为北京市某区政府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做论证,当时申请人对多年前的一个“请示”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已经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我提出,“请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区政府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即可。当时区政府法制办刚刚来了一个分管行政复议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觉得承认当初受理错误面子上不好看,要求我改变论证意见。从专业角度反复思量,我对论证意见向法制办进行解释,顶住负责人的压力坚持自己的专业意见。后来,区法制办向北京市法制办进行了咨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

我坚持认为,律师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的底线是依法,如果违反法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那么他提供的不再是法律服务,他也就不再是律师了。通过听各位资深律师授课,我更加坚信,律师应当坚持在依法的前提下为委托人出具独立专业的法律意见。

四、关于律师与法官、仲裁员的关系。

资深律师们这样描述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那就是“君子之交淡如水”。我们从法学院毕业时,有的同学会去做法官,有的同学会去做律师。同窗学习四年以致七年、十年后,法学院毕业生会奔向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务、企业法务、律师、公证员等不同的法律工作岗位。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做久了,难免会形成特定的思维习惯,比如检察官一般倾向于认为刑事被告人是有罪的。

在法庭上,法官是高高在上的,他端坐于等腰三角形的最高处,控辩双方的律师相向而坐,同时面向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控辩双方都希望自己的意见更多地为法官采纳,从而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同时巩固委托人与自己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那么,在日常生活和诉讼过程中,律师是否需要在法官面前低人一等,甚至请客送礼向法官行贿呢?

我认为,在法庭、仲裁庭中,控方律师、辩方律师和法官、仲裁员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只有控辩双方律师充分展示单方的证据、陈述单方的法律意见,才能为法官认定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正所谓集思广益,法官承担着决策者的作用,双方律师就是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的谋士幕僚,三方分工合作的目标是,得出一个评判是非、赏善罚恶的公平结论。当然了,委托人难免存在趋利避害、讳疾忌医的情形,律师并不能保证委托人向自己陈述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准确的、全面的,这就需要律师、法官睁大自己的眼睛,努力做出专业而独立的判断。

五、关于律师职业风险防范。

事实上,作为高风险的法律职业,律师是最重视职业风险防范的行业群体。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帮助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委托人发现、防范、治理和应对法律风险。为此,律师给公众留下了不近人情、斤斤计较的职业形象。试想,如果购物不索要和保存发票,那么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问题,就缺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证据。如果商事交易不订立书面合同,不把条款拟订的周密完备,一旦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争议,空口无凭如何能说清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理,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中,律师也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问题。

除了避免向委托人大包大揽,最后不能实现委托人意图,引发律协行业处分或司法局行政处罚外,我们需要做好同委托人的接谈笔录,把每一次同委托人就事实陈述、证据提交、风险提示进行沟通的情况记录在案,一方面是制作案卷检索备忘,另外可以明确律师为委托人所做的工作,完整呈现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状况和过程。

综上,一个月的集中培训,使我能够结合半年多的实习律师工作,总结得失,明确方向,非常感谢律协资深律师为即将入行的准律师阐明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展现和传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四大领域及法律顾问、合同、劳动法、著作权、商标、公司、房地产等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我相信,在律协、律所和资深律师的指导下,我会早日成为一名合格律师。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二: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1239字)

自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我应聘到云南新征途律师事务所,正式开始实习律师的工作。

刚进入律师行业,心情很激动也很迫切,希望自己能够尽快熟悉相关业务,迅速成长起来,可以独立开展相关工作。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习实践,才发现刚入行的心态虽然积极但却过于急迫,以致过于理想化了。因为,在工作实践中,通过跟随老律师具体办案,才发现自己有太多不足,比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书本知识要转化为专业能力,没有一定量的实践显然不可能。再如,一个具体案件,从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了解案件,以及写好起诉书,出庭等方方面面,都感到自己做的不足,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虽然,我们所的几位老律师都热情的给予我指导、帮助,但总感到还是零碎了些,心中急切希望能有一次系统的培训与学习,以便掌握更多相关知识,并切实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恰在此时,云南省律师协会发出通知,开展相关的实习人员培训,我感到真是一场及时雨,于是开始认真的学习。

我们的的培训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网络课程的学习,省律协请了法律各专业领域的教授、专家、律师给我们授课。内容丰富、实用,对我们专业能力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于授课教师众多,我再次就不一一详述了,只就印象最深的两门课,谈谈自己的体会,一门是隋彭生老师讲的《民法与律师实务》课。隋老师讲课风趣、生动,往往将深奥的民法理论、原理融入具体的案例之中,让人印象深刻,这种深入浅出的授课方法,得到许多实习人员的好评。比如隋老师讲买卖合同中,风险的转移,就用买卖耕牛为例,十分形象的可视化的说明,买卖合同中,一般情况下,风险是随交付而转移的。像这样的例子,在隋老师的授课中,比比皆是,对我们帮助很大。另外一门是刑诉课,这门课我们过去参加司法考试时,也学过,但角度并不完全相关联、相一致。其中,授课老师重点谈到了一名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自身应注意的事项,也包括了如何规避执业风险,如何正确处理好于委托人、公诉人、法官之间的关系,这些都对我的实际工作起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第二部分的培训,就是这次集中面授。三位老师授课都非常精彩。

纳麒老师讲的课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令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更高的角度,来认识法律工作者的定位问题,也深刻认识到是国家的进步、文明、民主、富强,催进了法治的进程,反过来法律工作也在不断促进着国家的发展。因此,对自己所从事的这份职业有一种自豪感。

著名的马军律师精彩的演讲,大堂内多次响起掌声。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老律师,马军先生的人品、风范都是值得我们好好学习的,同时马军先生对我们这些新入行的实习律师的真诚忠告,以及殷切希望也给我们的莫大的鼓励。

资深律师苏建明来给大家授课,重点谈到了律师业务的开拓与创新,让大家开阔了眼界,对今后的美好未来有了具体、明确的最后目标。

总之,这次培训活动,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自己的执业,既看到法律工作的艰辛、风险与挑战又看到这一职业的价值与荣耀,所有这些收获,必将对我今后的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令我受益匪浅。

>实习律师培训心得体会三:实习律师培训体会>>(2972字)

本人非常荣幸参加了自治区律师协会举办的实习律师岗前培训班,首先感谢自治区律师协会提供求知的平台和贴心的服务,良好的组织安排赢得了学员的一致好评。其次,感谢众多在百忙之中前来授课的司法厅领导、律协领导、资深律师等,你们丰富的学识、广博的阅历、深厚的法学涵养、活泼的教学方式不仅为学员们提供了营养丰富的法学知识大餐,更让我们深刻的感悟到了法律共同体坚守的法治精神与秉承的济世情怀,你们的努力,不仅让学员们汲取了知识与技能,而且感悟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对于你们卓有成效的管理与服务,深表感激。

此次培训,让我获益匪浅、感触良多,总结如下:

一、恪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不仅要认真学习,还要深刻体会,它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必须遵从的职业操守,是执业律师的底线要求。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既是律师协会的告诫,也是律师法的要求。破坏执业纪律,无视执业道德,不仅要受到行业处罚,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我们必须始终铭刻在心。

二、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良好的自身修养,深厚的法学功底,才是律师的立足之本、执业之基、力量之源,而这一切的获得,离不开日积月累的学习,离不开点点滴滴的修行。年轻律师要准备3-5年的时间,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底线,搞好专业功底,提升自身素质。

三、坚定执业信心。坚持“律师梦”就是坚持“中国梦”,律师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参与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律师业的兴旺发达,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一名即将开始执业的实习律师,我们更要信守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始终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执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理念深入人心,律师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市场也前景广阔。同时,国家的民主法治不断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权益更有保障。我们要坚定信心,律师行业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

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脚踏实地,每一位实习律师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华丽篇章。

然而,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还因我们的司法本土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本土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靠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所带来的利益。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样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这个外在因素的影响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定。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致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学人才组成的律师队伍才是未来中国法治进程崛起和加快的最好保障和最佳依托。

实习律师培训经典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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