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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3-75247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6 16:18: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民族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本条例旨在废除和取代《香港中文大学条例》*,废除《崇基学院法团条例》#、《香港联合书院托管董事局法团条例》+及《新亚书院法团条例》@,并订定关于崇基学院、联合书院及新亚书院的新条文,为逸夫书院订定条文,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1976年12月24日]

(本为1976年第8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译名。#“《崇基学院法团条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香港联合书院托管董事局法团条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新亚书院法团条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109章 弁言

鉴于─

(a)香港中文大学于1963年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1965年版)设立并成立为法团,为一所联邦制大学;

(b)香港中文大学的原有书院为崇基学院、新亚书院及联合书院;(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代替)

(c)现认为宜将上述书院根据其各别的章程及有关条例所获赋予的某些权力及职能转归香港中文大学,而该等书院的主要任务应为根据香港中文大学的指示,提供学生为本教学;

(d)现亦认为宜对香港中文大学的章程作出某些更改;

(da)香港中文大学的大学校董会已藉特别决议议决逸夫书院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成员书院;(由

1986年第59号第4条增补)

(e)现宣布香港中文大学(其主要授课语言为中文)须继续─

(i)协力于知识的保存、传播、交流及增长;

(ii)提供人文学科、科学学科及其他学科的正规课程,其水准当与地位最崇高的大学须有及应有的水准相同;

(iii)促进香港的民智与文化的发展,藉以协力提高其经济与社会福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译名。

第1109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第1109章

第2条定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repealed Ordinance)指由第21条废除的《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1965年版);

“大学校董会”(Council)、“教务会”(Senate)、“评议会”(Convocation)、“学院”(Faculties)、“专业学院”(Schools of Studies)及“学务委员会”(Boards of Studies)分别指香港中文大学的校董会、教务会、评议会、学院、专业学院及学务委员会;

“主管人员”(officers)指第5条所规定的香港中文大学主管人员;

“成员”(members)指规程订明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的人士;

“成员书院”(constituent College)指第3条所规定的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书院,而“各成员书院”(constituent Colleges)须据此解释;(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代替)

“香港中文大学”(University)指根据第4条而延续的香港中文大学(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原有书院”(original College)指下列任何书院─

(a)崇基学院;

(b)联合书院;

(c)新亚书院;(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增补)“书院院长”(Head)指成员书院的院长;(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书院校董会”(Board of Trustees)指成员书院的校董会;(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院校范围”(precincts)就香港中文大学而言,指丈量约份第42约地段第725号的范围;

“院务委员”(Fellow)指成员书院的院务委员;(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院务委员会”(Assembly of Fellows)指成员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教师”(teacher)指职级属副讲师及以上的香港中文大学全职教学人员;

“规程”(Statutes)指附表1所载并根据第13(1)条不时予以修订或取代的香港中文大学规程;

“毕业生”(graduates)、“学生”(students)分别指香港中文大学的毕业生及学生;

“认可课程”(approved course of study)指经教务会认可的课程;

“监督”(Chancellor)、“副监督”(Pro-Chancellor)、“校长”(Vice-Chancellor)、“副校长”(Pro-Vice-Chancellors)及“司库”(Treasurer)分别指香港中文大学的监督、副监督、校长、副校长及司库。

(2)特别决议指在大学校董会某次会议上通过,并在该会议后不少于1个月亦不多于6个月期间内举行的另一次会议上获得确认的决议,而该决议在上述的每次会议中均由占下述比例的人数批准通过─

(a)不少于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三;及

(b)不少于大学校董会全体校董的半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译名。

第1109章

第3条香港中文大学设有成员书院

(1)香港中文大学各成员书院为各原有书院、逸夫书院及其他藉条例和按照大学校董会的特别决议而不时获宣布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书院的机构。(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2)任何成员书院的章程条文,如与本条例相抵触或不一致,即属无效。(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3)不得基于性别、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使任何人不能成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

第1109章

第4条香港中文大学法团地位的延续

(1)香港中文大学各成员书院及成员是一个或将继续是一个名为香港中文大学(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的法人团体,与根据《1963年香港中文大学条例》*(1963年第28号)设立者为同一所大学。(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2)香港中文大学是永久延续的,可以该名义起诉与被起诉,并须备有以及可使用法团印章,亦可接受他人馈赠的不动或可动产业或购买不动或可动产业,并可持有或批出该等产业或将其批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3)不得由香港中文大学或代香港中文大学向香港中文大学任何成员派发股息或红利、或向他们馈赠或分配金钱;但如属奖赏、酬赏或特别补助金,则不在此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63年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 1963”之译名。

第1109章

第5条主管人员

附注:

与《200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2002年第23号)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条例第65条。

(1)香港中文大学的主管人员指监督、副监督、校长、副校长、司库、每一成员书院的院长、每一学院的院长、研究院院长、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财务长及其他藉特别决议指定为主管人员的人士。(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由2002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2)监督是香港中文大学的首长,可以香港中文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

(3)监督由行政长官出任。(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4)监督可委任一人为香港中文大学的副监督;而副监督得行使规程所订明的权力和执行规程所订明的职责,并可以香港中文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由2002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5)校长是香港中文大学的首席教务及行政主管人员,亦为大学校董及教务会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

(6)大学校董会于谘询校长后,须从香港中文大学的常任教职员中委出一名或多于一名副校长,行使大学校董会所指示的权力以及执行大学校董会所指示的职责。

(7)在校长不在时,一名副校长须执行校长的一切职能及职责。(由2002年第23号第56条修订)

(8)司库的委任方式及任期由规程订明,其职责为由大学校董会所决定者。

第1109章

第6条大学校董会、教务会及评议会的设立

香港中文大学设有大学校董会、教务会及评议会,其各别的章程、权力及职责为本条例及规程所订明者。

第1109章

第7条大学校董会的权力及职责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

(a)是香港中文大学的管治及行政机构;

(b)须管理和控制香港中文大学的事务、方针及职能;

(c)须控制和管理香港中文大学的财产及财政事务,包括各成员书院的财产,但大学校董会就任何成员书院的任何不动产行使上述控制及管理权时,如没有有关成员书院的书院校董会事先同意,则不得更改任何该等财产的用途;(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d)须为香港中文大学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委任或聘任;

(e)有权批准香港中文大学就认可课程所收取的费用;

(f)须就香港中文大学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作出规定。

第1109章

第8条教务会的权力及职责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教务会须控制和规管以下事宜,但须受大学校董会的审核─

(a)授课、教育及研究;

(b)为学生举行考试;

(c)颁授荣誉学位以外的学位;

(d)颁授香港中文大学的文凭、证书及其他学术资格。

第1109章

第9条评议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能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评议会须由毕业生及规程所订明的其他人士组成,而且可就影响或涉及香港中文大学权益的任何事宜,向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陈述意见。

第1109章

第10条委员会

(1)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委员会。

(2)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可由并非大学校董或并非教务会成员的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组成。

(3)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可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委员会或任何主管人员,并可就该项转授施加条件。

(4)根据本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可就举行会议订立其认为适合的常规,包括有关容许委员会主席投决定票的条文。

第1109章

第11条教职员的聘任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须按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条件聘任香港中文大学的教职员。

第1109章

第12条学院等

(1)大学校董会可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学院、专业学院及其他机构。

(2)大学校董会可根据教务会的建议,成立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成立的促进研修及学习的机构。

(3)教务会可设立其不时决定设立的学务委员会。

第1109章

第13条规程

(1)大学校董会可藉特别决议订立规程,就以下事宜订明或订定条文,但规程须经监督批准─

(a)香港中文大学的行政;

(b)关于香港中文大学成员的事宜;

(c)香港中文大学主管人员及教师的聘任、选举、辞职、退休及免职;

(d)考试;

(e)学位的颁授及其他学术资格的颁授;

(f)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的组成人员、权力及职责;

(g)学院及专业学院,关于其成员的事宜及其职能;

(h)学务委员会,关于其成员的事宜及其职能;

(i)评议会;

(j)关于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校董会、教务会、监督、副监督、校长、副校长、其他主管人员、教师及其他成员行使任何职能的事宜;

(k)财务程序;

(l)作为参加香港中文大学举行的考试的一项条件,或为获颁授香港中文大学学位或获颁授文凭、证书或其他学术资格,或为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延伸课程,或为任何类似的目的而须向香港中文

大学缴付的费用;

(m)学生的取录、福利及纪律;及

(n)概括而言,为本条例的施行。(2)附表1所载的规程均属有效,犹如该等规程是根据第(1)款订立和批准的一样。

第1109章

第14条校令及规例

在符合本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可不时分别订立校令及规例,就香港中文大学的事务作出指示和规管。

第1109章

第15条学位及其他资格颁授

香港中文大学可─

(a)颁授规程所指明的学位;

(b)颁授文凭、证书及规程所指明的其他学术资格;

(c)向并非香港中文大学成员的人士提供香港中文大学决定提供的讲座及指导;

(d)按照规程颁授荣誉硕士学位或荣誉博士学位;及

(e)在符合规程的规定下,撤回香港中文大学颁授予任何人的学位或文凭、证书或其他学术资格。

第1109章

第16条荣誉学位委员会

香港中文大学设有荣誉学位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规程的规定组成,就颁授荣誉学位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提供意见。

第1109章

第17条文件的签立及认证

任何看来是经盖上香港中文大学印章而签立,并由监督、副监督、校长、一名副校长或司库签署,以及由秘书长加签的文书,一经交出,即须收取为证据而无须再加证明,而且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书须当作为如此签立的文书。

第1109章

第18条地税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就政府批予香港中文大学的所有土地而须向政府缴付的地税,以每年总额$10为限。

(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1109章

第19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1109章

第20条废除

(1)《崇基学院法团条例》*(第1081章,1964年版)、《香港联合书院托管董事局法团条例》#(第1092章,1964年版)及《新亚书院法团条例》+(第1118章,1967年版),现予废除。

(2)附表3对各原有书院的书院校董会的章程及权力均具效力。(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修订)

(3)附表4对逸夫书院的书院校董会的章程及权力均具效力。(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增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崇基学院法团条例》”乃“Chung Chi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香港联合书院托管董事局法团条例》”乃“Board of Trustees of the United College of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新亚书院法团条例》”乃“New Asia Colleg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之译名。

第1109章

第21条《香港中文大学条例》及规程的废除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1965年版)及《香港中文大学规程》+(第1109章,附属法例,1968年版),现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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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乃“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之译名。

+“《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乃“Statutes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之译名。

第1109章

第22条保留条文及过渡性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3号第3条

(1)根据已废除条例委出的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须继续作为香港中文大学的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直至新的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根据规程组成为止。

(2)根据已废除条例作出的其他委任或聘任,不受废除一事所影响,而除非另予更改,否则该等委任或聘任仍按照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继续有效,犹如本条例未曾制定一样。

(3)所有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归属香港中文大学的财产(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及特权,须按照其在该日期归属香港中文大学所按照的条款及条件(如有的话)继续归属香港中文大学,而香港中文大学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所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须由香港中文大学继续承担。

(4)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由1986年第59号第4条增补。由2000年第53号第3条修订)

第1109章

附表1香港中文大学规程

[第2及13(2)条]

规程1

释义

在本规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院长”(Dean)指学院院长或研究院院长(视属何情况而定);(199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书院”(College)指第3条所规定的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书院,而“各书院”(Colleges)须据此解释;(1986年第59号第4条)

“研究院”(Graduate School)指香港中文大学的研究院;(199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条例”(Ordinance)指《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单位”(unit)指大学校董会根据条例第12条设立或成立的机构;(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学系”(Department)指大学校董会根据教务会建议而在学院设立的学系,而“各学系”(Departments)须据此解释。(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规程2

大会

1.整所香港中文大学举行大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由监督决定。

2.大会由监督主持;如监督不在,则由以下其中一人主持大会─

(a)副监督;

(b)大学校董会主席;

(c)校长;

(d)在校长不在时执行校长的职能及职责的副校长。

(2002年第23号第57条)3.每学年须最少举行大会一次。

规程3

香港中文大学成员

香港中文大学成员指─

(a)监督;

(b)副监督;

(c)校长;

(d)副校长;

(e)司库;

(f)大学校董;

(g)各书院的院长;

(h)教务会成员;

(i)荣休讲座教授、荣誉讲座教授及研究讲座教授;

(j)教师;

(k)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及财务长;(2002年第23号第58条)

(ka)大学辅导长;(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l)在香港中文大学担任其他职位或接受香港中文大学所作的其他委任或聘任的其他人士,而上述人士、职位、委任或聘任均为大学校董会所不时决定者;(m)毕业生及其他按照规程18有权名列评议会名册的人士;

(n)学生。

规程4

监督

1.监督如出席香港中文大学的大会,则须主持该大会。

2.监督有权─

(a)要求校长及大学校董会主席就任何关于香港中文大学福利的事宜提供资料,而校长及校董会主席有责任提供该等资料;及(b)在接获上述资料后,向大学校董会建议采取监督认为适当的行动。

规程5

副监督

1.经监督授权后,副监督可代其行使规程赋予监督的任何权力,或执行规程委予监督的任何职责。

2.副监督可藉致予监督的书面通知而辞职。

规程6

校长

1.校长由大学校董会在接获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后聘任;该委员会由大学校董会设立,并由大学校董会主席、大学校董会在其成员当中指定的3名大学校董及教务会在其成员当中指定的3名教务会成员组成。

2.校长的任期及聘任条款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3.校长─

(a)有权及有责任就任何影响香港中文大学的政策、财政及行政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提供意见;

(b)就维持香港中文大学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确保规程、校令及规例的妥善执行,向大学校董会全面负责;

(c)如已令任何学生暂时停学或将任何学生开除,则须于教务会举行下次会议时向教务会报告;

(d)有权委任一人在副校长、学院院长、系主任、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或财务长的职位暂时悬空期间,或在担任任何上述职位的人暂时不在或暂无能力期间,履行该人的职能和职责;(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3号第59条)

(e)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委任校外考试委员。

规程7

副校长

副校长的任期为2年,并可再获委任,每次任期不得超逾2年。

规程8

司库

司库由大学校董会委任,任期为3年,并可再获委任,而每次再获委任的任期为3年。

规程9

各书院的院长

1.除首任书院院长外,每一书院的院长均由大学校董会根据下述委员会的推荐而委任或再度委

任,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将委任或再度委任院长的书院的校董一名,由有关书院校董会选出;及

(c)由该书院的院务委员会根据规程16第6(b)段为此目的而选出的该书院院务委员6名。2.每一书院的首任院长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校长在作出该项推荐时须谘询有关书院的书院校董会主席。

3.除首任书院院长外,书院院长的任期为4年,并有资格再获委任,但以2次为限,每次任期为3年。

4.书院院长负责有关书院及编配予该书院的学生的福利事宜,并须就该书院的运作及事务与校长紧密合作。

5.书院院长为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会主席。

6.书院院长须为学者,但在其获委任为院长时无须为香港中文大学的教务人员。

规程10

秘书长及其他主管人员

1.秘书长─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为香港中文大学法团印章的保管人;

(c)与教务长为香港中文大学纪录的共同保管人;

(d)为大学校董会秘书;

(e)须履行条例及规程所指明的职责以及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其他职责。

2.教务长─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须备存登记册,按规程3所指明的香港中文大学成员各别的资格登记香港中文大学的全体成

员;(c)与大学校董会秘书为香港中文大学纪录的共同保管人;

(d)为教务会秘书;

(e)须履行条例及规程所指明的职责以及大学校董会及教务会所决定的其他职责;(f)可由代理代其行使其作为各学院院务会秘书的职能。

3.图书馆馆长─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负责管理香港中文大学的图书馆服务;

(c)须履行大学校董会于谘询教务会后所决定的职责。

4.财务长─(2002年第23号第60条)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而聘任;

(b)负责备存香港中文大学的所有帐目及大学校董会所决定备存的清单;

(c)须履行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其他与香港中文大学财政及其他事宜有关的职责;(d)为财务委员会秘书。

5.大学辅导长─(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a)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聘任;

(b)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c)须就大学校董会所决定而与学生事务有关的职责向校长负责;

(d)可获指定为主管人员。(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规程11

大学校董会

1.大学校董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主席,由监督根据大学校董会的提名而从(k)、(l)、(m)及(n)分节所指的人士当中委出;(b)校长;

(c)副校长;

(d)司库;

(da)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终身校董;(1981年第31号法律公告)

(e)每一书院的书院校董会从其校董当中所选出的校董2名;

(f)每一书院的院长;

(g)每一学院的院长及研究院院长;

(h)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所选出的院务委员1名;

(i)教务会从其教务成员当中所选出的成员3名;

(j)(由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废除)

(k)监督所指定的人士6名;(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l)由立法会议员(官守议员除外)互选产生的人士3名;(1987年第67号第2条;2000年第53号第3条)

(m)大学校董会所选出的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不超过6名;(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n)在大学校董会指定的日期后,由评议会按大学校董会决定的方式选出的评议会成员,人数由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但不得超逾3名。2.(1)在香港中文大学任职的人士,没有资格根据第1(k)、(l)、(m)或(n)段获指定或被选举为大学校董。

(2)(由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废除)3.大学校董会主席的任期为3年,并可再获委任,每次任期为3年。

3A.大学校董会主席可以香港中文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2002年第23号第61条)

4.(1)获指定或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任期由获指定或当选的日期起计为3年,并有资格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

但根据第1段(e)、(h)、(i)、(l)或(n)分节选出的大学校董,如停止出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即须停止出任大学校董。(1993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1A)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如根据第(1)节的但书停止出任大学校董,则选出该名校董的团体须妥为选出一名继任人出任大学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该名继任人有资格再被选举,而第(2)节对其再被选举一事适用。(1993年第438号法律公告)

(2)再度指定或再度选出某人出任大学校董的团体,可再度指定或再度选出(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人出任大学校董,任期为3年或少于3年。(1988年第20号法律公告)5.如任何获指定或经选举产生的大学校董在任内去世或辞职,则指定或选出该名校董的团体须妥为指定或选出(视属何情况而定)一名继任人出任大学校董,任期不得超逾3年。该名继任人有资格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而第4(2)段对其再获指定或再被选举一事适用。(1988年第2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6.按第1(b)、(c)、(d)、(f)及(g)段的规定出任大学校董的人士,在担任其藉以成为大学校董的职位的期间继续出任大学校董。

7.大学校董会得从其校董当中选出副主席1名,任期为2年,任满后可再被选举。

8.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以及在不减损大学校董会权力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现特别订明─

(1)大学校董会具有权力─

(a)订立规程,但任何一则规程不得在教务会有机会就该则规程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之前订立;

(b)在获得授权或可能获得授权为某个目的订立校令的情况下,为该目的订立校令,但任何校令不得在教务会有机会就其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之前订立;

(c)将属于香港中文大学的任何款项投资;

(d)代香港中文大学借入款项;

(e)代香港中文大学出售、购买、交换或租赁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或接受任何土地财产或非土地财产的租赁;

(f)代香港中文大学订立、更改、履行和取消合约;

(g)规定每一书院的书院校董会按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格式及时间,每年交出其经审计的帐目;

(h)接受来自公共来源而用于资本开支及经常开支的资助;

(i)每年并依照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的较长时间收取与批准由校长经谘询教务会后提交的开支预算;

(j)接受馈赠,并批准各书院接受馈赠(但可附加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合的条件);

(k)为香港中文大学雇用的人士及其妻子、遗孀和受养人提供福利,包括付予金钱、退休金或其他款项,并为该等人士的利益而供款予雇员福利基金及其他基金;

(l)就学生的纪律及福利事宜作出规定;

(m)建议颁授荣誉学位;

(n)在教务会作出报告后,设立额外的学院或学系或取消、合并或分拆任何学院或学系;(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na)根据教务会的建议决定每一学院及其属下学系的组织或结构,并对该组织或结构作出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合的更改;(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o)订明香港中文大学的各项收费;(2)大学校董会的职责为─

(a)委任银行、核数师及大学校董会认为宜于委任的其他代理人;

(b)委出行政与计划委员会;

(c)就香港中文大学的一切收入及支出以及香港中文大学的资产及债务,安排备存妥善的帐簿,使该等帐簿真实而公正地反映香港中文大学的财务往来情况及财务状况;

(d)安排于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每个财政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审计香港中文大学的帐目;

(e)提供香港中文大学需用的建筑物、图书馆、实验室、处所、家具、仪器及其他设备;

(f)于谘询教务会后,鼓励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并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提供条件;

(g)检讨香港中文大学的学位课程、文凭课程、证书课程及为香港中文大学其他资格颁授而设 的课程的授课及教学事宜;

(h)于谘询教务会后,设立所有教学职位;

(i)管理或安排管理为香港中文大学雇用的人士的利益而设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公积金;

(j)设立叙聘谘询委员会,并根据教务会的推荐委任校外专家为该等委员会的成员;

(k)根据妥为组成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推荐并按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聘任讲座教授、教授、高级讲师、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及财务长;(2002年第23号第61条)

(l)按大学校董会所决定的条款及条件,为香港中文大学作出大学校董会认为需要的其他委任或聘任;

(m)根据教务会的推荐,为每一学系委任一名系主任以及为每个不隶属某一学系的学科委任一名学科主任;(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n)根据教务会的推荐,委任校外考试委员;

(o)为印刷和出版香港中文大学发行的作品提供条件;及

(p)审议教务会的报告,如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宜就该报告采取行动,则采取有关行动。9.大学校董会每学年须最少举行会议3次,并须于大学校董会主席、校长或任何5名大学校董提出书面要求时,举行额外会议。

9A.大学校董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理其任何事务。除非校长或有5名大学校董,以书面要求大学校董会主席将正如此处理的事务的某个别项目提交大学校董会下次会议,否则由过半数大学校董以书面通过的书面决议的有效性及效力,均犹如该决议是在大学校董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1998年第256号法律公告)

10.秘书长须就大学校董会会议的举行,向每名有权接收该会议通知的人士发出7天书面通知,并将该会议的议程一并送交;如主席或任何2名与会的校董反对,则不得处理任何不在议程内的事务。

11.大学校董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并可在大学校董会任何会议上藉过半数票而

修订或撤销该等常规,但秘书长须已就有关修订或撤销的建议,向大学校董发出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

12.大学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2人。

规程12

财务程序

1.财政年度由大学校董会订定。

2.大学校董会设有一个名为财务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司库,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校长或其代表;

(c)每一书院的院长;及

(d)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其他人士3名,其中包括并非大学校董的人士。

凡属大学校董会管辖范围内而又在财务方面有重大关连的事宜,均须提交财务委员会处理。3.财务委员会须于财政年度开始前,向大学校董会呈交香港中文大学的收支预算草案,而该等预算经作出大学校董会认为适合的修订后,须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由大学校董会予以批准。

4.上述预算须列明有关年度香港中文大学的收支及预算的盈余或赤字。预算开支须在款、项及(如适用的话)分项之下列明。款与款或项与项之间的任何调拨,须经财务委员会认许。分项之间的任何调拨,则须经校长及司库认许,但如分项之间的调拨仅涉及某一书院,则须经该书院的院长认许,但该等调拨须符合财务委员会所发出的规则及指示。

5.财务委员会须于大学校董会决定的时间就款与款或项与项之间的任何调拨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大学校董会可于有关财政年度内调整该等预算。

6.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补充附表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送交核数师。

7.经审计的帐目须连同核数师就该等帐目所作的评注呈交大学校董会。

8.本则规程并不剥夺大学校董会随时将盈余或预期盈余投资的权力。

规程13

行政与计划委员会

1.大学校董会设有一个名为行政与计划委员会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副校长;

(c)每一书院的院长;

(d)每一学院的院长及研究院院长;

(e)秘书长;

(f)教务长;

(g)财务长;及(2002年第23号第62条)

(h)大学辅导长。(1999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委员会秘书由秘书长或其代理出任。(1999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2.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行政与计划委员会的职责为─

(a)协助校长执行其职责;

(b)提出香港中文大学发展计划;

(c)协助校长审核与统筹香港中文大学经常及资本开支的年度预算及补充预算,然后转交大学校董会的财务委员会;

(d)在助教级及更高职级或职级与此等职级同等的教务人员及行政人员的聘任作出之前,对该等聘任进行审核或建议作出该等聘任;(e)处理大学校董会提交该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宜。

3.行政与计划委员会须经校长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规程14

教务会

1.教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会主席;

(b)副校长;

(c)每一书院的院长;

(d)每一学院的院长及研究院院长;

(e)讲座教授,如某学系并无聘任讲座教授,则为该学系的教授;(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并无根据(e)分节成为教务会成员的各学系的系主任及学科主任;(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a)香港中文大学校外进修学院院长;(2000年第257号法律公告)

(g)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所选出的院务委员2名;(1987年第25号法律公告)(h)教务长;

(i)图书馆馆长;(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j)大学辅导长;(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k)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会长;(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l)香港中文大学每一学院的学生1名,由在有关学院全时间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认可课程的学生互选产生;(1996年第175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m)代表香港中文大学每一书院的学生会的1名学生,由全时间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学位认可课程并属该学生会的成员的学生互选产生。(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2.教务会成员(院务委员及根据第1(l)或(m)段选出的学生成员除外)只在担任其藉以成为教务会成员的职位的期间继续出任教务会成员。(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3.(a)根据第1(g)段选出的院务委员,任期由当选日期起计为2年,并有资格再被选举,但他们如不再被编配予选出他们的院务委员会所属的书院,即须停止出任教务会成员。如任何经选举产生的成员去世或辞去其于教务会内的职务,或停止出任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他是由该书院的成员选出的),则须妥为选出一名继任人出任教务会成员,任期以其前任人剩余的任期为限。

(b)第1(l)或(m)段所指的学生成员,须按教务会决定的方式选出。(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

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c)根据第1(l)或(m)段选出的学生成员,任期为1年,并有资格再被选举,但任何学生不得连任教务会成员超过2届。如任何学生成员辞职或停止出任教务会成员,而其剩余的任期尚有6个月或以上,则须按照(b)分节选出一名继任人在该段剩余的任期内出任教务会成员;但如该名学生成员剩余的任期少于6个月,则无须选出继任人在该段剩余的任期内出任教务会成员。(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d)任何学生成员,如不再是香港中文大学的注册学生,或被令暂时停止全时间修读香港中文大学的课程,则须停止出任教务会成员。(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4.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教务会具有以下权力及职责─

(a)推动香港中文大学成员从事研究工作;

(b)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修读该等课程的事宜,并在妥为顾及学生与各书院的意愿后,将学生编配予各书院;

(c)指导和规管认可课程的授课及教学事宜,并举行香港中文大学的学位、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颁授的考试;

(d)根据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的意见而考虑为推行学生为本教学所需的措施,并考虑为推行学科为本教学所需的措施;

(e)在有关学院作出报告后,订立规例以实施与认可课程及考试有关的规程及校令;

(f)在有关学系的系务会作出报告后,委出校内考试委员;(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g)在有关学系的系务会作出报告后,推荐校外考试委员以由大学校董会委任;(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h)建议颁授学位(荣誉学位除外),并颁授文凭、证书及其他资格;

(i)在符合捐赠人所订立并经大学校董会接纳的条件下,订定竞逐香港中文大学奖学金、助学金及奖项的时间、方式及条件,并颁发该等奖学金、助学金及奖项;

(j)就所有教学职位的设立、取消或搁置向大学校董会作出建议,并在谘询有关书院的院务委

员会(如已设立的话)后,就编配教师予该书院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作出建议;(1987年第25号法律公告)

(ja)编配教师予─

(i)学院、学系及专业学院;及

(ii)单位(如教务会认为就该等单位而言是适合的);(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k)向大学校董会推荐校外专家出任叙聘谘询委员会成员;(1984年第100号法律公告)

(l)就所有规程及校令以及拟对该等规程及校令作出的修改,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m)就任何学术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n)讨论任何与香港中文大学有关的事宜,并将其意见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o)就大学校董会提交教务会处理的事宜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p)审议香港中文大学的开支预算,并就该等预算向大学校董会报告;

(q)制订、修改或调整有关各学院组织的方案,并将有关科目分别编配予该等学院;并就是否宜于在某时间设立其他学院或是否宜于将某学院取消、合并或分拆,向大学校董会报告;(r)(由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废除)

(s)监管图书馆及实验室;

(t)以学业理由要求任何本科生或学生停止在香港中文大学进修;

(u)决定─

(i)学年的长度,为期不得超逾连续12个月;及

(ii)作为学年部分的各个学期;(v)行使大学校董会授权或规定的其他权力,以及执行大学校董会授权或规定的其他职责。5.教务会每学年须最少举行会议3次,并须按主席的指示或于任何10名教务会成员提出书面要求时,随时举行额外会议。(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5A.(a)教务会的学生成员及教务会所设立的委员会及其他团体的学生成员,均无权参与会议中审议保留事项的部分,亦无权取用或阅读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文据或任何其他文件。(1996年第478

号法律公告)

(b)保留事项即以下各项─

(i)影响香港中文大学教职员中个别教师及成员的聘任、晋升及其他事务的事宜;

(ii)影响个别学生的取录及学业评核的事宜;

(iii)开支预算及其他与香港中文大学财政有关的事宜。

对于某项事宜是否属上述各保留事项之一,如有疑问,可由教务会主席或教务会所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或教务会所设立的其他团体的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决定,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6.教务长须就教务会会议的举行向每名有权接收该会议通知的人士发出7天书面通知,并将该会议的议程一并送交;如主席或任何4名与会的成员反对,则不得处理任何不在议程内的事务。(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7.教务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并可在教务会任何会议上藉过半数票而修订或撤销该等常规,但教务长须已就有关修订或撤销的建议,向教务会成员发出不少于7天的书面通知。

8.教务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24人。(1988年第251号法律公告)

规程15

学院及研究院

1.校长为每一学院的成员。(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2.每名由教务会编配予一个或多于一个学院的教师,于在任期间亦为该学院或该等学院的成员。(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3.每一学院的成员须按教务会决定的形式和方式,从学院院务会内职级为高级讲师或以上的成员当中选出一名学院院长;而如此选出的学院院长的任期为3年。

4.在不抵触第3段的规定下─

(a)任何学院的院长均有资格再被选举,连任两届或三届院长,但如他没有寻求连任或不再获选,则没有资格出任另一届的院长,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长满2年后为止;

(b)任何人如已连任某学院的院长共3届,则没有资格出任另一届的院长,直至他停止出任院长满2年后为止。(1987年第67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

如任何人停止出任院长2年或多于2年后再获选出任某学院的院长,则(a)及(b)分节亦对该人适用。(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5.每一学院每年须最少举行会议一次,并有权讨论任何与该学院有关的事宜以及就该等事宜向教务会表达其意见。

6.每一学院须设立一个学院院务会,学院院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b)-(c)(由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废除)

(d)院长,为该会的主席;

(e)学院内每一学系的系主任;(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f)学院内其他讲座教授、教授及学科主任;

(g)每一院务委员会的代表1名,该人须为学院的成员;(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h)学院内高级讲师所选出的高级讲师2名;

(i)学院内讲师及副讲师所选出的讲师或副讲师4名。

7.学院院务会须统筹学院内各学系的活动,并具有审议和处理各学系就以下事项所提建议的职能─(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a)学位课程的内容;及

(b)修课范围的细节。

8.研究院院长须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校长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9.研究院院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研究院院长,为该会的主席;

(b)各学院院长;

(c)研究院各学部的主任;

(d)图书馆馆长;

(e)研究院宿舍主任。

10.在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下,研究院院务会具有以下的权力及职责─

(a)就研究院所有课程向教务会提供意见;

(b)统筹研究院内各学部的活动;

(c)审议和处理各学部就课程的内容及修课范围的细节所提出的建议。

规程16

院务委员

1.大学校董会须根据一个委员会的推荐为每一书院初步委任6名院务委员,而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讲座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3名,由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中属该等职系的教职员指定;及

(c)讲师或副讲师3名,由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中属该等职系的教职员指定。获如此委任的6名院务委员中,最少3人须为有关书院的现任教职员。

2.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由根据第1段委任的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连同该书院的院长组成。

3.书院的院务委员会主席由书院院长出任。

4.在符合第6段的规定下,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可从编配予有关书院的香港中文大学教务人员当中,选出额外的院务委员加入院务委员会。

5.院务委员的任期为5年,并有资格再度出任院务委员。

6.每一书院的院务委员会须─

(a)选出1名院务委员出任大学校董;

(b)于有需要时选出6名不同学术资历的院务委员,出任根据规程9第1段组成的委员会成员;(c)负责─

(i)安排编配予有关书院的学生的导修课、教牧辅导及学生为本教学;

(ii)监管有关书院内为某些学生而设的宿舍;及

(iii)维持有关书院的纪律。7.院务委员会可为妥善处理其事务而订立常规。

规程17

学系

1.每一学系由校长及所有编配予该学系的教师组成。

2.每一学系的系主任须由大学校董会根据教务会的推荐而委任,任期由大学校董会决定。

3.(1)每一学系须设立一个系务会,系务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aa)有关学系所属学院的院长;(1995年第101号法律公告)

(b)有关学系的系主任,为系务会的主席;及

(c)所有编配予有关学系的教师。(2)对教导修读某学系范围内的课程的学生有重大贡献但并非编配予该学系的教师,经该学系系务会提名及教务会批准后,即成为该系务会成员。(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3)学系系务会可酌情提名其认为适合的学生出任学生成员,任期由系务会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决定,但该等学生成员无权参与会议中审议保留事项的部分,亦无权取用或阅读与该等事项有关的文据或任何其他文件。就本则规程而言,保留事项乃与规程14第5A(b)段所提述的保留事项相同。对于某项事宜是否属于以上所提述的各保留事项之一,如有疑问,可由系务会主席作出决定,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1996年第478号法律公告)4.学系系务会的职责是就学系范围内的课程、校内和校外考试委员的委任及教务会要求系务会提供意见的其他事宜,向教务会提供意见。

5.学系须执行大学校董会不时根据教务会的建议所决定的其他职能及职责。

(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规程18

评议会

1.香港中文大学设有评议会,评议会由所有名列评议会名册的人士组成。

2.香港中文大学的所有毕业生均有权名列评议会名册:

但获颁授荣誉学位的人士不得仅凭此而成为评议会成员,惟他们可获评议会选举出任评议会成员。3.任何在香港中文大学成立那学年取得由专上学院统一文凭委员会发出的文凭的人士,均有权名列评议会名册。

3A.任何人如在香港中文大学成立日期前已获取录为某原有书院的注册学生,并已在该原有书院修读一项为期不少于4年的课程,以及在圆满地符合就该项课程所订明的一切规定后,取得由该原有书院或由专上学院统一文凭委员会发出的文凭,则可向香港中文大学教务长登记,以将其姓名载入评议会名册。(1993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3B.任何人如在获取录为某学院或专业学院的注册研究生后,修读一项为期不少于1学年的认可课程,并在圆满地符合就该项课程所订明的一切规定后,获教务会颁授研究院文凭,则可向香港中文大学教务长登记,以将其姓名载入评议会名册。(1993年第167号法律公告)

4.评议会须从其成员当中选出一名主席,并可选出一名副主席,他们各别的任期由评议会决定。成员如非通常在香港居住,则没有资格被选举出任主席或副主席。退任的主席或副主席有资格再被选举。

5.如主席或副主席的职位出现临时空缺,评议会须选出其一名成员填补该空缺,而如此选出的人,任期以其前任人余下的任期为限。

6.(由1994年第243号法律公告废除)

7.(1)除第(2)节另有规定外,评议会须由大学校董会指定的某个日期起,选出其成员出任大学校董,人数由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但不得超逾3名。

(2)任何评议会成员如凭借规程3而出任或成为香港中文大学成员,除非该评议会成员只凭借该则规程(m)分节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成员,而并非同时凭借该则规程的任何其他分节而出任香港中

文大学成员,则没有资格根据第(1)节被选举出任或继续出任大学校董,但即使有上述规定,根据第(1)节选出的评议会成员,尽管同时凭借规程3(f)及(m)分节而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成员,只要该评议会成员仍然只凭借规程11第1(n)段而出任大学校董,而并非同时凭借该则规程其他各段的任何条文而出任大学校董,则该评议会成员得继续出任大学校董并有资格再被选举。(1996年第32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8.在大学校董会决定的某个日期后,评议会每一公历年须最少举行会议一次,而举行会议的通知须于会议日期4个星期前发出。任何成员欲于会议上提出审议任何事务,须递交一份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须于会议日期前最少2个星期送抵评议会秘书,并以动议形式列明拟提交审议的议题或各项议题。(1994年第548号法律公告)

9.评议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大学校董会于评议会作出报告后所订明者。

10.评议会的章程、职能、特权及其他与评议会有关的事宜,须经大学校董会批准。

规程19

教务人员

香港中文大学的教务人员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

(b)副校长;

(c)每一书院的院长;

(d)教师;

(e)图书馆馆长;及

(f)大学校董会根据教务会的推荐而订明的其他人士。

规程20

教务人员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聘任

1.大学设有叙聘谘询委员会,叙聘谘询委员会就教务人员及高级行政人员的聘任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推荐。就教务人员的聘任而作出的推荐,须经教务会传达。

2.为每次聘任讲座教授、教授及高级讲师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而该校董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而该等教务会成员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d)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院长;

(e)作出有关聘任的学系的系主任或单位的主管,但如叙聘谘询委员会所处理的职位高于该系主任或主管本身的职位,则他不得出任该叙聘谘询委员会的成员;及(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f)校外专家2名。3.为每次聘任讲师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而该校董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而该等教务会成员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d)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院长;

(e)作出有关聘任的学系的系主任或单位的主管;及(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

(f)如大学校董会认为有需要或合宜,校外专家1名。(1993年第267号法律公告)4.为每次聘任副讲师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而该校董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1名,而该教务会成员并非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成员;

(d)受聘者将被编入的书院的院长;

(e)作出有关聘任的学系的系主任或单位的主管。(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5号法律公告)5.为聘任图书馆馆长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

(c)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及

(d)校外专家2名。

6.为聘任秘书长及教务长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大学校董会主席,或在其不在时一名由大学校董会委任的人士;

(c)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另一名大学校董;及

(d)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

7.为聘任财务长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由下列人士组成─(2002年第23号第63条)

(a)校长或其委任的代理,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b)司库;

(c)大学校董会所委任的大学校董1名;及

(d)教务会所委任的教务会成员2名。

8.根据第4及6段组成的叙聘谘询委员会,可为作出推荐的事宜谘询校外专家。

9.为施行本则规程,校外专家由大学校董会委任,但不得为香港中文大学教职员。

10.就聘任某人担任某职位一事而设立的叙聘谘询委员会,如其成员当中包括一名或多于一名校外专家,则除非该名专家或(如有2名)该等专家以书面证明将获推荐的人具有规定的学术或专业地位,否则该人不得被推荐受聘担任该职位。

11.就聘任某人担任某职位所作的推荐,如有关叙聘谘询委员会中有2名校外专家,而该等专家对该项推荐不能达成协议,则此事须提交行政与计划委员会处理,而该委员会可就有关争议作出决定。

规程21

荣誉及荣休讲座教授

1.大学校董会可聘任荣誉讲座教授,亦可将荣休讲座教授的名衔颁授予任何已退任的讲座教授,但作出上述聘任或颁授须获得教务会的推荐。

2.荣誉或荣休讲座教授不得当然成为教务会、任何学院或任何学系的成员。(1994年第452号法律公告)

规程22

某些主管人员及教务人员的退休

校长、副校长及所有其他受薪的主管人员及教师─

(a)须在不迟于年满60岁的日期后首个7月31日离任,但如大学校董会有最少三分之二与会校董表决通过,要求该人在应离任日期后的一段由大学校董会不时决定的期间继续留任,则属例外;或

(b)可于年满55岁后至年满60岁前的任何时间退休,但于年满55岁后至年满60岁前的任何时间须按大学校董会的指示退休。

规程23

辞职

任何人欲辞去任何职务或退出任何团体,须藉书面通知行事。

规程24

免职、罢免成员身分或免任

1.大学校董会可基于第2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将司库免职以及罢免任何大学校董(主席及根据规程11第1(k)及(l)段获委任的人士除外)的大学校董身分。

2.在第1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a)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该罪行是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的;

(b)在身体或心智方面实际上无行为能力,而该无行为能力的情况是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妨碍有关主管人员或大学校董妥善执行其职责的;或(c)大学校董会所断定为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

的任何行为。

3.大学校董会可基于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将校长、副校长、每一书院的院长、任何讲座教授、教授或高级讲师、秘书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财务长及其他由大学校董会所聘出任教务或行政职位的人士免任。(2002年第23号第64条)

4.大学校董会作出上述免任前,可委出一个由大学校董会主席、2名大学校董及3名教务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审查有关的投诉并就此向大学校董会作出报告;如有关人士或任何3名大学校董提出要求,则大学校董会必须在作出上述免任前委出该委员会。

5.在第3段中,“好的因由”(Good cause)指─

(a)被裁定犯了任何刑事罪行,而大学校董会于考虑(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后,认为该罪行是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的;

(b)在身体或心智方面实际上无行为能力,而大学校董会于考虑(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后,认为该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令有关人士不适合执行其职责;

(c)属不道德、丑闻或可耻性质的行为,而大学校董会于考虑(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后,认为该行为令有关人士不适合继续任职;

(d)大学校董会于考虑(如有需要)第4段提述的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后,认为属构成没有执行或无能力执行其职责的行为,或属构成没有遵从或无能力遵从其任职条件的行为。6.除基于第5段所界定的好的因由以及依据第4段所指明的程序行事外,第3段所提述的人士不得被免任,但如其聘任条款另有规定则不在此限。

规程25

学生及特别生

1.学生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准修读香港中文大学学士学位的认可课程─

(a)经香港中文大学取录入学;

(b)经注册为香港中文大学的录取生;及

(c)已符合规例所订明的该课程取录学生的其他条件。

2.学生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准修读设有香港中文大学证书、文凭或高级学位的认可深造课程或从事设有香港中文大学证书、文凭或高级学位的认可研究─

(a)经香港中文大学取录入学;

(b)经注册为香港中文大学的研究生;及

(c)已符合规例所订明的该课程取录学生的其他条件。

3.学生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准修读不设香港中文大学学位或文凭的认可课程或从事不设香港中文大学学位或文凭的认可研究─

(a)经注册为香港中文大学的特别生;及

(b)已符合规例所订明的该课程取录学生的其他条件。

4.每名学生均须接受香港中文大学的纪律管制。

5.香港中文大学可要求任何学生缴付大学校董会所不时厘定的费用,亦可收取该等费用。

6.教务会须不时订定申请人被香港中文大学录取所须符合的规定。

7.香港中文大学可设有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其章程须经大学校董会批准。

8.每一书院可设有学生会,其章程须经大学校董会根据有关书院的院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批准。

规程26

学位及其他资格颁授

1.(1)香港中文大学可向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颁授第2(1)段订明名称的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1981年第31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a)已修读一项认可课程;

(b)已通过适当的考试或各项适当的考试;及

(c)已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就颁授学位而订明的规定。

(2)香港中文大学可向任何对于促进任何学科的发展有卓越贡献的人士颁授第2(2)段订明名称的学位,或向在其他方面值得香港中文大学向其颁授该等学位的人士颁授学位。(1981年第31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2.香港中文大学可颁授的学位名称如下─

(1)(a)学士学位

工商管理学士(B.B.A.)

工程学士(B.Eng.)(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内外全科医学士(M.B., Ch.B.)

文学士(B.A.)

中医学学士(B.Chi.Med.)(1999年第2号法律公告)

社会科学学士(B.S.Sc.)

建筑学士(B.Arch.)(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教育学士(B.Ed.)

理学士(B.Sc.)

医学科学学士(B.Med.Sc.)(1990年第55号法律公告)

药剂学士(B.Pharm.)(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护理学士(B.Nurs.)(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b)硕士学位

工商管理硕士(M.B.A.)

工程硕士(M.Eng.)(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文学硕士(M.A.)

中医学硕士(M.Chi.Med.)(2000年第357号法律公告)

社会工作硕士(M.S.W.)

社会科学硕士(M.S.Sc.)

音乐硕士(M.Mus.)(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建筑硕士(M.Arch.)(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城市规划硕士(M.C.P.)(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哲学硕士(M.Phil.)

神学硕士(M.Div.)

家庭医学硕士(M.F.M.)(2003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教育硕士(M.Ed.)

产科护理硕士(M.Mid.)(1999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专业会计学硕士(M.P.Acc.)(2002年第97号法律公告)

理学硕士(M.Sc.)

预防医学硕士(M.P.H.)(1995年第573号法律公告)

会计学硕士(M.Acc.)(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临床药剂学硕士(M.Clin.Pharm.)(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职业医学硕士(M.O.M.)(2003年第213号法律公告)

艺术硕士(M.F.A.)(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护理硕士(M.Nurs.)(1995年第323号法律公告)(c)博士学位

工商管理博士(D.B.A.)

文学博士(D.Lit.)

社会科学博士(D.S.Sc.)(198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音乐博士(D.Mus.)(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哲学博士(Ph.D.)

教育博士(Ed.D.)(1997年第481号法律公告)

理学博士(D.Sc.)

医学博士(M.D.)(2)荣誉学位

荣誉文学博士(D.Lit.honoris causa)

荣誉社会科学博士(D.S.Sc.honoris causa)(1989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荣誉法学博士(LL.D.honoris causa)

荣誉理学博士(D.Sc.honoris causa)3.学生除非是以香港中文大学录取生的身分修读认可课程,否则不得获颁授学士学位。(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

4.教务会可接受学生在教务会为此目的而认许的另一所大学或高等学府以注册学生身分修读的某段时间,作为该学生为取得学士学位的资格而需修读的时间的一部分:(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但该名学生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获颁授学士学位─(a)以香港中文大学录取生的身分修读一项认可课程,为期最少2学年;(1991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b)以香港中文大学录取生的身分修读的时间及在另一所大学或高等学府以注册学生身分修读的时间合计不少于3学年;及(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c)于紧接符合在颁授学士学位方面的所有规定之前在香港中文大学修读其最后一学期的课程。(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5.教务会可接受教务会为此目的而认许的另一所大学或高等学府所发出的学科修业合格证书,藉以豁免证书持有人参加香港中文大学就该学科举行的任何学士学位考试。(1994年第453号法律公告)

6.除第10及11段另有规定外,任何学院的任何人除非于符合有关学院在颁授学士学位方面的规定后,或于按第9段的条款获取录为研究生后,修读一项认可课程或从事一项认可研究,为期最少12个月,否则不得获颁授硕士学位。

7.除第10及11段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获颁授任何学院的哲学博士学位─

(a)于符合有关学院在颁授学士学位方面的规定后,或于按第9段的条款获取录为研究生后,以

第二篇: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计划2014年招收本科生

2011年7月,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按合作办学形式,筹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2012年10月,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筹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今年3月,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及深圳大学签订详细办学协议,并组成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理事会。8月1日,香港中文大学原副校长徐扬生正式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首任校长,任期四年。根据规划,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将是一所从事高等教育与研究、面向世界的研究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将按大学本部的办学水平,严格保证深圳学院的办学质量。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拟于2014年开始正式招收本科生。根据规划,约三成招生名额将优先招收深圳户籍考生。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校园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占地约100万平方米,是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大学合办的高校。

根据办学规划,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将分阶段招生,长远办学规模为学生1.1万人,其中本科生6000人,硕士及博士研究生5000人,预计于2014年开始正式招收本科生。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将采用中英文双语教学,实行书院制度。

第三篇:香港中文大学

大学宗旨

360教育集团说,香港中文大学是一所高瞻远瞩,充满活力的国际高等学府。其成立的宗旨,在于

(一)协力于知识的保存、传播、交流及增长;

(二)提供人文学科、科学学科及其它学科的正规课程,其水准当与地位最崇高的大学须有及应有的水准相同;

(三)促进中国的民智与文化的发展,藉以协力提高其经济与社会福利。

融会双语

香港中文大学独具远见,早已提倡以中英双语、双文化为教学基础,贯彻中英语文并重的原则,致力培育糅合中西学术文化和知识的学生。这种汇合中西文化、融和双语的精神,在大学的带领下,得到海内外学府的广泛认同和采用。校内大部分教师曾在世界各地主要大学攻读或任教,多兼通中、英两种语文。

双元教学

香港中文大学采用「学科为本」及「学生为本」之双元教学法,学系负责「学科为本」教学,书院则负责「学生为本」教学,并提供学生宿舍。

多元课程-学科为本

中文大学是一所不断发展的大学,开设多项全日制与在职制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课程。大学设有八个学院:文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育学院、工程学院、医学院、理学院、社会科学院及法律学院,共分61个学系,提供54项及兼读本科学位课程一项。研究院课程由研究院62个学部开设,共有愈240个研究院课程。截至2008年12月31日,校内学生人数共21,975名,其中全日制本科生11,490名,研究生10,485名。

为配合社会的急速发展,中文大学亦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学系和新课程,如双主修及双学位课程。中文大学的行政人员工商管理硕士课程(EMBA)已连续六年获选为全太区第一位。

书院制度-学生为本

中文大学是香港唯一采用书院制度的高等学府。大学原有三所成员书院,分别为新亚书院(1949年创立)、崇基学院(1951年创立)和联合书院(1956年创立)。1976年12月,政府订立大学新条例,修改中文大学及各成员书院的组织章程和权责范围。1986年7月,政府复立法通过中文大学成立第四所成员书院逸夫书院。新书院于1988年开始录取学生。教师及全日制本科生均分别隶属四所成员书院。透过提供非形式教育,推展学术及文化活动,书院有助同学的全人发展。

2006年成立了晨兴书院和善衡书院,2007年又多添敬文书院、伍宜孙书院及和声书院。部分书院采用全宿共膳,进一步发挥书院制的独特优势,为同学提供更多选择。

研究称誉

香港中文大学鼓励所有学院从事高素质的研究工作,一方面鼓励多元化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另方面不断争取卓越科研成就,致力扩大人类的知识领域,为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国际声誉。大学先后成 立了13个主要研究所,方便教师开展跨学科研究,就专门范围进行深入探讨。13个研究所分别为:中国文化研究所、人文学科研究所、亚太工商研究所、香港教育研究所、光科技研究所、信兴高等工程研究所、香港癌症研究所、人类传意科学研究所、中医中药研究所、理工研究所、数学科学研究所、香港亚太研究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文大学并集中资源于19项重点研究领域,课题包括以计算机辅助诊断、治疗和医科训练,海洋生物技术,蛋白质学,电子商贸,华人社会教育发展,自动化与机械人科学,纳米结构物料,以及香港文化在中国、亚洲及世界的角色。中文大学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实力已达世界水准,并有极佳的发展潜力。

中文大学的研究人员更与美国国家卫生研究所及康乃尔大学合作,解开了一个长期悬而未解的谜团-人脑如何将短期记忆转化为长期记忆;关键在于一种名为脑源性神经营养因素的蛋白质。研究结果刊于国际权威杂志《科学》。本研究主要研究员为香港中文大学生理学博士毕业生彭文慧。

近年科技转移活动日趋活跃,由本校研究人员开发的多项科技,已成功转移到工商业的实际应用上。截至2006年6月,中文大学及其教员取得世界各地的专利权计有84项,范畴涵盖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制药技术、医疗技术及材料科学。

国际联系

中文大学并以促进中西文化交流为己任,多年来不断开拓,发展及保持与海内外大学、学术机构及政府机构之关系。目前本校是英联邦大学协会、东南亚高等学府协会、国际大学协会、国际教育欧洲协会,以及美国国际教育学会的活跃成员,同时亦为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的会员机构。中文大学自1965年起至今,已与世界各地逾200所著名学府开展学生交换计划,包括美国的康乃尔大学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日本的早稻田大学及九州岛岛大学,韩国的高丽大学及延世大学,加拿大的卑诗省大学及多伦多大学。2007/08有逾800名外地交换学生,从世界各地到中文大学修读,而中文大学亦有600多名学生到日本、韩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及欧洲等地交流。

此外,中文大学又与内地及台湾、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荷兰和英国等地学府订有交流协议。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及日本政府曾派遣客座讲师莅校授课,每年又有近千名来自中国各省市的学者来访,而不少中文大学毕业生曾获颁奖学金前往该等或其它国家深造。中文大学又获多个国际基金会如雅礼协会、哈佛燕京学社、亚洲区基督教高等教育联合董事会、富布赖特计划、日本基金会、伟伦基金会、中英基金及尤德爵士纪念基金会等资助,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进修机会。成员书院、学院及学系亦各自建立了广泛的海外学术联系,与多个交流伙伴有密切的往来。

中文大学亦经常举办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及研讨会,2004年,第二度在中文大学举行的「全球大学校长论坛」,历史性地汇集40多位来自世界各地著名大学的校长到中文大学,深入讨论全球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

第四篇:香港中文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学校简介

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传承香港中文大学的办学理念和学术体系的大学。以创建一所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一流研究型大学为己任,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中华传统和社会担当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前期开设理科、工科、经济管理类和人文社科类专业。长远办学规模为国内外学生11,000人,其中本科生7,500 人,硕士及博士研究生3,500 人。学校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2001号,大运公园南侧,龙翔大道以北,占地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学校采用与国际接轨的理事会管理机制,采用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学校面向全球招聘一流师资,引进的师资大多为世界一流大学知名教授和学者,包括多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和院士。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特色是国际化的氛围、中英并重的教学环境、书院制传统、通识教育、新型交叉学科设置和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

大学注重国际交流和学生国际视野的培养。目前已与70多所国际知名院校签订协议,共同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面向国家及珠三角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大学正在组建世界级专家队伍,在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大数据、新能源、金融和物流等领域打造国际化科技创新平台。截至目前,来自全球的4500多名优秀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开始学业。使命和愿景

本大学的使命为,通过在宽广学科领域的优质教学和研究,以及对社会大众的服务,致力于对人类知识的创造、传承和应用,以适应社会的需求,促进珠三角地区、全中国以至世界的发展,贡献社会,造福人类。

本大学将努力成为区域、全国及国际公认的一流研究型大学,在中英双语及全球视野的教育教学、学术成果及社会贡献诸方面,均达到卓越水准。

校徽&校训

港中大以中国神话中之「凤」为校徽,盖自汉代以来,凤即被视为「南方之鸟」,且素为高贵、美丽、忠耿及庄严之象征。以紫与金为港中大校色,取意在紫色象征热诚与忠耿,金色象征坚毅与果敢。

港中大校训为「博文约礼」。知识深广谓之博文,遵守礼仪谓之约礼。「博文约礼」为孔子之主要教育规训,其言载于《论语》:「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港中大教育方针为德智并重,故采「博文约礼」为校训。

-校徽

第五篇:香港中文大学推荐数目

香港中文大学推荐书单:《一百分妈妈》 马以工《一路走来一路读 》 林达《二胡》 陈若曦《人在欧洲》 龙应台《三十五年的新闻追踪: 一个日本记者眼中的中国》 吉田实著; 王武云、朱新建译 7 《小王子》 圣·修伯理《大汗之国:西方眼中的中国》(The Chan’s Great Continent)Jonathan D.Spence 10 《大学之理念》 金耀基《大学道上:教育理想与实践的反思》 郭少棠《文华集》 林太乙《少年凯歌(龙血树)》 陈凯歌《中国大历史》(China—A Macro History)黄仁宇《中国文化要义》 梁漱溟《中国美术史百题》 谭天《分成两半的子爵》(II Visconte Dimezzato)卡尔维诺《未来城》(A Scientist in The City)詹姆斯·特菲尔《失窃的未来:生命的隐形浩劫》(Our Stolen Future)Theo Colborn, Dianne Dumanoski, John Peterson Myers《生命的奋进》 梁漱溟、牟宗

三、唐君毅、徐复观《失明给我的挑战》 程文辉《生活简单就是享受》(Simplify Your Life)Elaine St.James《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米兰·昆德拉《生命中不可错过的智慧》(All I Really Need to Know I Learned in Kindergarten)罗勃·傅刚(Robert Fulghum)《世界著名科学家演说精粹》 朱长超《打倒符碌──做个有料的大学生》 刘绍麟《西潮》 蒋梦麟《共悟人间:父女两地书》 刘再复、刘剑梅《朱元璋传》 吴

《成功,你敢吗? 》 周融

《成长——发现最好的自己》 凌志军

《老虎·伍兹传奇》(A Biography of Tiger Woods)史崔吉

《安琪拉的灰烬》(Angela’s Ashes)Frank McCourt

《地图集: 一个想像的城市的考古学》 董启章

《沈从文自传》 沈从文

《我是谢坤山》 谢坤山

《我对总理说实话》 李昌平

《李光耀回忆录》 李光耀

《见证香港五十年》 周永新

《余纯顺孤身徒步走西藏》 余纯顺

《波动》 赵振开

《林语堂传》 林太乙

《幸福之路》(The Conquest of Happiness)罗素(B.Russell)

《物理五千年》 朱恒足

《查理的巧克力工厂》(Charlie And The Chocolate Factory)罗·达尔

《阿城小说: 棋王、树王、孩子王》 阿城

48宗教人生《红楼梦》 曹雪芹

《胡雪严》(上、中、下)《红顶商人》《灯火楼台》(上、下)高阳

《城市心灵》 郭少棠

《革命之子》 梁恒、夏竹丽

《美丽新世界》 赫胥黎

《娃娃看天下:玛法达的世界》(共六册)三毛

《科学史上的悬案》 江苏科普创作协会基础科学委员会

《思想方法五讲新编》(修订版)劳思光

《美德书: 伟大励志故事的宝藏》(The Book of Virtues: A Treasury of Great Moral Stories)William J.Bennett

《时间简史》(A Brief History of Time)Stephen W.Hawking

《记忆像铁轨一样长》 余光中

《站在时代的转折点上》 沈清松

《站在美妙新世纪的门槛上:陈方正论文自选集1984-2000 》陈方正

《西南十楼》G.K.SUN

《犁耙集》 农妇

《健康忠告》 洪昭光

《从一到无穷大》 G.盖莫夫

《带一本书去巴黎》 林达

《陈之藩文集》 陈之藩

《梵高传》 欧文·斯通

《从活字版到万维网》 张信刚

《从牛顿定律到爱因斯坦相对论》 方励之、褚耀泉

《规范与对称之美——杨振宁传》 江才健

《围城》 钱钟书

《乡土中国》 费孝通

《傅雷家书》 傅雷

《为什么我不敢告诉你我是谁》 包约翰

《富饶的贫困》 王小强、白南风

《干校六记》 杨绛

《倾城之恋》 张爱玲

《万历十五年》 黄仁宇

《与法有缘》(The Seventh Child and The Law)余叔韶

《谁动了我的乳酪?》(Who Moved My Cheese·)Spencer Johnson 81 《蒋廷黻回忆录》 蒋廷黻

《激发心灵潜力》(Unlimited Power)安东尼·罗宾

《禅学的黄金时代》 吴经熊

《鸿》(Wild Swans)张戎

《戏曲故事》 张晓风

《艰难的日出: 中国现代教育的20世纪》 杨东平

《魔戒123及其前传》

诉你我是谁》 包约翰

《富饶的贫困》 王小强、白南风

《干校六记》 杨绛

《倾城之恋》 张爱玲

《万历十五年》 黄仁宇

《与法有缘》(The Seventh Child and The Law)余叔韶

《谁动了我的乳酪?》(Who Moved My Cheese·)Spencer Johnson 81 《蒋廷黻回忆录》 蒋廷黻

《激发心灵潜力》(Unlimited Power)安东尼·罗宾

《禅学的黄金时代》 吴经熊

《鸿》(Wild Swans)张戎

《戏曲故事》 张晓风

《艰难的日出: 中国现代教育的20世纪》 杨东平

《魔戒123及其前传》

中华民族香港中文大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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