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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章程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3-62390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8 09:56: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章程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2006年1月11日上海交通大学五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学术机构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员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校是教育部直属、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全称为“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为“上海交大”,英文全称为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SJTU。

第3条 本校法定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第4条 本校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5条 本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本校的使命是:以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

第6条 本校的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

第7条 本校校徽由齿轮、铁砧、铁锤及书籍组成,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本校创建于1896年,校庆日为4月8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8条 本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9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常设机构是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党委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领导制定学校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和落实校内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正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和老龄工作;

(四)制定学校人才政策,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组织讨论并确定学校的章程;

(八)其它需要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0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和校部机关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学校章程;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其它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1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三)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12条 学位委员会是本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本校学位条例,包括学位标准等;

(二)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3条 教学委员会是本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机构。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主要部处院系领导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设置标准;

(二)审定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审定本科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组织本科教学评估;

(五)其他需要本科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14条 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本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

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并决策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二)拟定并决策兼职教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聘任条例;

(三)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其它需要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15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医疗保险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四)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16条 本校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校务委员会和校董事会等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负责本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校董事会负责学科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方面的咨询。董事会由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外专家组成。

第三章 学术机构

第17条 学院是本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18条 学院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涵盖至少两个领域相近或相关的一级学科。学院下可设系、研究所等学术机构。

第19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它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情况。

第20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教授民主推荐或学校组织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21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本校设立若干校属研究机构,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下可设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第22条 校属研究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通过教授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23条 为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创新人才,本校积极建设国家及省部级科研基地,给予相对集中的空间场地和相对独立的财务、人事管理权,并按国家、部门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24条 本校设立校级公用仪器服务平台,直属学校管理;各学院可设置院属公用仪器设备服务平台。

第25条 本校设立若干校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26条 本校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第27条 校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

第四章 学生

第28条 本校以精英教育的理念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知识、能力、素质协调统一,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29条 本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需要,特殊专业可设置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30条 本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两年半,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三年。本校医学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除有特别规定外,本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31条 本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本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32条 本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本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33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34条 本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企业的研发工作等。

第35条 本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学生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反映。

第五章 教职员

第36条 本校教职员应忠诚于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应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诚实守信、尊重人权。教学和研究人员在享有充分学术自由的同时,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37条 本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员依法享有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在合同范围内,有义务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38条 本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触犯法律、违反学校规章条例、劳动合同的教职员,本校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 本校的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本校教学和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和科研并重的专任教师系列、以教学为主的专职教学系列和专职从事科研的研究系列。其它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0条 专任教师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专职教学系列的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专职研究系列的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工程技术系列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三个等级。其它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1条 本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需要,可在专任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制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42条 本校实行学术休假制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本校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享受带薪学术休假。

第43条 本校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本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校外从事每周不超过一天的兼职工作,但须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章 资产、经营与财务管理

第44条 本校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措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合法获取办学经费。

第45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校友会、董事会等在服务校友、服务社会的过程中,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46条 本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第47条 本校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48条 除医学院等有特别规定的外,本校的房屋等非货币性资源配置,采用货币化计量配置办法,根据教学、科研、服务、经营等用途,实行不同的收费、返还制度。

第49条 本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50条 本校产业集团是独立核算的经营机构。学校与产业集团之间明晰产权关系。

第51条 本校后勤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52条 本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53条 本校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本校对继续教育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第54条 本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本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55条 本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实质性合作办学。

本校积极与海外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第56条 本校建立校友会,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57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备案。

第58条 本章程是本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它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59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60条 本章程自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

第二篇: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896年,原名“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启用“上海交通大学”校名。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秉承“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当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精英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桥梁,促进人类进步。努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学校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学院(系)国际评估体系,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置中西书籍若干册,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为基础,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科技攻关能力、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担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专业技术职务、学风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成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院(系)国际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院(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学院(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系)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与合作方的联合办学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校部机关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校部机关是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挂靠部门,专项管理委员会协助相关政策制定与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学校根据校部机关的岗位数和职责全额拨款。

第二十八条 直属单位包括校级研究院、直属服务部门、图书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校级研究院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条 直属服务部门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中心及机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学院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英才培育战略,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三位一体”育人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文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拔尖创新人才,使学生具有成为未来学术大师、治国英才、业界领袖等精英人才的潜质和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少数专业基本学制五年,学生最长可延期至六年或七年内毕业。取得学校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两年半。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六年;直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七年。通过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学位。

学校医学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教育部批准,可以对相关专业或学科的基本学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学生社团理事会批准成立,在学校团委履行备案手续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是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联的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常任理事会。学代会代表由各院(系)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筹委会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

(三)审议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学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学联主席团和常任代表;

(六)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七)审议通过各院(系)学生代表推选的常任理事会委员名单;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分类设置教师和管理岗位,教师系列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管理系列岗位分为职员和文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学科研并重型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

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四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和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四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荣誉讲席教授”“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和“特别研究员”等人才系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可在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聘用系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学术休假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院系综合预决算制度,学校根据院(系)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学位互授、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学校与海外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常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委会负责解释。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三篇: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章程

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章程

(2009版)

一、宗旨

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弘扬“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凝聚荷兰(欧洲)校友对母校的关爱与支持、对母校在读学子的关心与鼓励。本奖学金提供给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学生,并鼓励其在毕业后到荷兰(欧洲)留学发展。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设立将进一步增加荷兰(欧洲)上海交通大学校友的凝聚力,弘扬饮水思源的交大精神,使交大学子受益。

二、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1.本奖学金主要由在荷兰的交大校友出资,同时亦欢迎在欧洲其他国家的校友和非校友进行捐赠。

2.一次性捐赠150欧元以上的捐款人可以指明捐款所用于的院系以及对获奖学生的特殊要求,比如家境贫寒等。

3.一次性捐赠150欧元以下的捐款人原则上可以表达捐款意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结合当年的捐赠情况进行考量。同时,在其累积捐款达到250欧元后,可以将所有累积的捐款指定给某院(系)。4.对于当年没有满足要求,第二年仍然捐赠的校友,其意愿会被优先考虑。

5.奖学金的用途将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与捐款者协商后决定。.三、奖励对象及资格

1.奖励对象为最后一年在读的本科生,即四年制本科的第四年学生或五年制本科的第五年学生。

2.热爱祖国,乐观向上,认同饮水思源的校训。3.勤奋好学,成绩优异,品学兼优。

4.未来有志于来荷兰(欧洲)发展,愿为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奖励内容及名额

1.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了奖学金实施的具体细节后,于每年的5月至6月向交大学生处提交当年的奖学金发放计划,其内容包括奖学金的发放金额、发放名额和指定的院系。2.奖励金额在每人1500-3000元人民币之间。

3.获奖者将在未来的留学申请中将获得交大荷兰校友会成员的帮助,为其申请提供一臂之力。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4. 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成绩单。上海交通大学综合测评表。申请人个人简历。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申请短文,其写作内容可包括个人介绍、兴趣爱好、申请目的、毕业规划及对未来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构想等。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此文的目的在于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了解申请者,并对其充分评估。

六、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1. 本奖学金作为交大各类奖学金的一部分,评选工作与其他奖学金同时进行。奖学金的评选将通过学生处和各个院系进行。申请的详细信息同时也将于9月公布于饮水思源BBS的SJTU News版。2. 本奖学金的评选流程采用二级甄选的方式。一级甄选由交大校方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选,将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到交大荷兰校友会。二级甄选由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最终获奖者名单。3. 获奖者名单将在饮水思源BBS的SJTU News版上进行一周的公示。获奖者由学校颁发“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奖学金”证书和奖金。4.

七、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联系方式 E-mail: sjtu.alumni.nl@gmail.com

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

2009年8月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所有。

第四篇:大学介绍之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高等学府之一,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七五””八五"重点建设和“211工程”、“985工程”的首批建设高校。经过百余年的不懈努力,上海交通大学已经成为一所“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大学,并正在向世界一流大学稳步迈进。

19世纪末,甲午战败,民族危难。盛宣怀先生和一批有识之士秉持“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的信念,在上海创办了交通大学的前身——南洋公学。建校伊始,学校即坚持“求实学,务实业”的宗旨,以培养“一等人才”为目标,精勤进取,笃行不倦,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已成为国内著名的高等学府,被誉为“东方的MIT”。抗战时期,广大师生历尽艰难,内迁重庆,坚持办学,不少学生投笔从戎,浴血沙场。解放前夕,广大师生积极投身民主革命,学校被誉为“民主堡垒”。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配合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学校调整出一批优势院系、学科,支持国内兄弟院校的发展;五十年代中期,学校响应国家建设大西北的号召,历经西迁、两地办学、独立办学等变迁,为构建新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六、七十年代,学校先后归属国防科工委和原六机部领导,积极投身国防科研和国防人才培养,为“两弹一星”和国防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

改革开放特别是直属教育部领导以来,学校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大胆推进改革:率先组成教授代表团访问美国,率先实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率先接受海外友人巨资捐赠等,有力地推动了学校的教学科研改革。1984年,邓小平同志亲切接见了学校主要领导和师生代表,对上海交通大学的改革给予了充分肯定。在国家和上海市的大力支持下,学校以“上水平、创一流”为目标,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先后恢复和兴建了理科、管理学科、生命学科、法学和人文学科,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强强合并。至此,学校完成了综合性大学的学科布局。近年来,通过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建设,学校高层次人才日渐汇聚,科研实力快速提升,实现了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变。与此同时,学校通过与美国密西根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的合作办学,实施国际化战略取得重要突破。1985年开始闵行校区建设,历经20年,已基本建设成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大学校园,并完成了办学重心向闵行校区的转移。通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和建设,学校的各项办学指标大幅度上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整体实力显著增强,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交通大学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一百多年来,学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20余万各类优秀人才,包括一批杰出的政治家、科学家、社会活动家、实业家、工程技术专家和医学专家,如江泽民、陆定

一、丁关根、汪道涵、钱学森、吴文俊、张光斗、邹韬奋、黄炎培、邵力子、蔡锷、王安、陈敏章、陈竺等。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有200余位交大校友;在国家23位“两弹一星”功臣中,有6位交大校友。交大毕业生创造了中国近现代发展史上的诸多“第一”:中国最早的内燃机、最早的电机、最早的中文打字机等。新中国第一艘万吨轮、第一艘核潜艇、第一艘气垫船、第一艘水翼艇、自主设计的第一代战斗机、第一枚运载火箭、第一颗人造卫星、第一例心脏二尖瓣分离术、第一例成功移植同种原位肝手术、第一例成功抢救大面积烧伤病人手术等,都凝聚着交大师生和校友的心血智慧。改革开放以来,一批年轻的校友已在世界各地、各行各业崭露头角。

学校现有21个学院/直属系(另有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技术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全日制本科生19596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9173人,博士研究生4629人;有专任教师2978名,其中教授722名;中国科学院院士1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8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51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6名,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973计划)首席科学家11名。

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点2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43个,覆盖理、工、医、管、法、经、农、文等8个学科门类;一级学科硕士点4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32个,涵盖全部12个学科门类;49个国家重点学科点,9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9个上海市重点学科;1个国家实验室(筹),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防重点实验室和1个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13个部门重点实验室,21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个上海市工程技术中心,2个国家“863”高技术网点开放实验室。2005年申请发明专利1049项,发表国际国内论文13381篇,其中,SCI收录论文2169篇,EI收录论文2951篇;2006年科研经费达11.84亿元。2004~2006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5项,其中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9项。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5个,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8个学科门类的36个二级类;拥有工科物理、工科数学和电工电子等3个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生命科学和集成电路等2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和教育部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上海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有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5人,上海市教学名师奖获得者23人;有国家级精品课程22门,上海市精品课程78门;2001年和2005年,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共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0项、上海市教学成果奖97项。2003~2006年,共有544人次的本科生获得国际级各类奖励48项、国家级各类奖励165项。

上海交通大学深厚的办学传统,奋发图强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国内外所瞩目。这所百年学府正乘风扬帆,朝着“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目标奋进。

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人·年

当前学费:5000元/年(普通本科专业)。

1、各学科学费情况:

①信息安全、建筑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护理学、营养学、致远学院各专业:人民币6,500元/年。

②我校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继续实行按学分收费试点。平台培养阶段均按人民币130元/学分标准收费,每学年约50个学分左右;平台分流后按分流专业收费标准收费: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等专业,人民币6,500元/年;其它所属专业人民币5,000元/年。

③ 艺术类(艺术设计)、临床医学(法语班)专业:人民币10,000元/年。

④ 软件工程、微电子学专业:

一、二年级人民币6,500元/年;

三、四年级软件工程专业16,000元/年,微电子学专业12,000元/年。

⑤ 交大密西根学院所属专业:30,000元/年。

⑥工科试验班类(中外合作办学)所属专业:不高于45,000元/年(按上级最终核定批准数执行)。

⑦ 其他所有专业:人民币5,000元/年。

2、住宿费为人民币1,200元/年。

3、新生优秀奖学金

按《上海交通大学2012年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符合新生奖学金条件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办理奖学金申领手续。

4、学校承诺:决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篇: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 008-01-25 14:36:32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National Undergraduate Innovative Test Program,简称ITP)”,是在我校“本科生研究计划(PRP)”和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实施的一项教育教学改革措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及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ITP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ITP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领导下的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院、实验室与设备处和财务处。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验收,以及为学生配备导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等;学生处、团委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等;科研院协助组织项目评审、评价及导师配备等;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成员以及思政教师等组成,负责本院(系)学生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核算,并严格按照教务处核定的预算进行经费的控制与核算。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主要用于购买相关图书资料、调研、印刷相关材料、试验材料、论文发表等费用的开支,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校财会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立项规则

第六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申报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第七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注册的,距毕业时间超过一年的本科学生。

2.项目参与者为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不超过5名,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参与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同时参与一项ITP项目。

3.学生申报项目应将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和科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研究性学习。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研究方案可行,且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4.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

5.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学校对优秀PRP项目、竞赛获奖项目、结合教师科研的项目、依托于学校科研基地和实验中心的项目等予以优先立项。

6.项目必须配备有本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每个教师同时指导的ITP项目一般不超过两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

2.院(系)工作组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预审,限额上报。

3.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学校领导组终审,获批项目由教务处通知项目申请人。

4.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5天内与教务处签订《上海交通大学ITP项目管理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施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经常保持联系。

2.全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部门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和提供方便。

3.对参加项目的学生可制订柔性化培养方案,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试、成果认定等。需要时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ITP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4.学校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条 过程检查:

1.学校组织开展每学期一次的学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学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组织进行。检查一般安排在期末或假期。届时立项人须填写《上海交通大学ITP项目学期检查报告》,经指导教师、院(系)工作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项目内容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和所在院(系)ITP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批准,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延期与中止: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组批准后报领导组审核、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对执行不力的项目,领导组可视情况中止该项目。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领导组审核、教务处备案。中止项目的经费不予继续下拨,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得再申请新的ITP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每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研究论文。论文内容不仅涵盖学术论文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而且还应包括学生在项目自主实验过程中,在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提交的项目成果一般应达到或超过项目立项时的预期目标。允许项目失败,但不是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对失败的项目,论文中应就失败的原因进行深刻总结,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学生完成研究论文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论文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指导教师评语。

2.每一申请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3.学生所在院(系)的ITP工作组负责组织项目答辩验收。项目按优秀、通过、不通过三档评价。学生个人成绩采用等级制(A、B、C、D和F)纪录,A等成绩要从严掌握。

4.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上海交通大学ITP项目管理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5.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高水平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ITP)资助”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ITP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学期报告、验收报告、设计文件、样品、计算机程序、成绩单、所有学生的研究论文(含电子文档)、教师评语、发表论文或录用通知、专利授权证书等知识产

权证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四年。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 学生学分和成绩:

1.ITP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在项目申请时提出、学校审定后在合同书中明确告知,答辩验收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工作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出建议,由校ITP领导组最终审定。

2.ITP成绩记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习成绩大表》。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项目通过验收后,指导教师获得相应的工作量。工作量计算方法参照《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研究计划(PRP)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奖励:

1.完成项目且成绩优秀、或完成项目且产生重要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等)的学生,在申请参加国内外竞赛、直升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等方面将享受一定优惠。

2.指导教师的ITP指导方案可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

3.学校对优秀项目的参与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组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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