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办理程序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缴费标准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
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二篇:自整理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手续
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手续、程序
一、2-1表
注:
1、村委会盖章,协管员签字。
2、殷灯红或曹立新签字,再到7楼综合科找刘荣芳盖滨江镇政府的章。
3、到滨江镇国土分局找小于盖陈振东的签字章,和滨江镇国土分局的章,再到3楼耕保科找田科长备案,最后到4楼411盖国土局的章。
4、到劳动局4楼养老保险科找周燕审核,再到8楼办公室盖章。
二、2-2表
注:程序同2-1
三、公示
滨江镇人民政府章(同一个小组的公示人员名单只要在一张公示单上公示)。2009年10月19日以前征地的按【2006】150号文件精神公示,2009年10月19号以后征地的按【2009】89号文件精神公示。
四、协议书
泰兴市国土局盖章(必须是土地储备中心的补偿协议)
五、征地方案
到泰兴市国土局3楼找田科长调出,然后泰兴市国土局盖章。
六、确认表
注:程序同2-1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用地单位的使用权出让合同),需盖泰兴市国土局的章。
注:需到国土局四楼出具手续到档案室调阅,并加盖泰兴市国土局的章。
八、到国土局三楼调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指用地单位的批复),并加盖国土局的公章。
注:缴费金额计算方法:土地补偿协议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农业人口数+安置补助费
以上手续必须一式四份,每一张必须盖红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列。最后把以上所有手续送到二楼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处于力科长处。
第三篇:失地农民办理整理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征用土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初审见,上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三)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乡镇土管人员通过入户丈量、核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的家庭人口、耕地征用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审核意见。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五)县农业局审批发证。县农业局对乡镇上报的失地农民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批准,发给《失地农民证明书》,实行一人一证。并将失地农民证明书核发名单抄送给相关部门。
三、《失地农民证明书》的管理
1、《失地农民证明书》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并统一编号。
2、对《失地农民证明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3、《失地农民证明书》遗失的,应当在法定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县农业局提出补发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补发的《失地农民证明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证明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更换新证书,更换的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更换新证书的,原证明书应当收回。领取、补发、更换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四篇:庆阳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政策依据
2009年5月4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甘政发[2009]41号)。2010年1月1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发[2010]5号)。2010年5月15日,市政府印发《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2011年11月17日省政府下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
2.被征地农民
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3.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
政府承担60%,个人承担40%。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属政府投资、公益性的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承担70%,县(区)承担30%;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以行政划拨方式征地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采取市、县(区)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分类承担的办法。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条件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间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暂不纳入。村(居)委会调剂补足土地的,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比例在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5.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上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倍数(3、4、5、6、7、8,六个档次)。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6.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金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总额=全省上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20%×15年。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个人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7.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办)填报被征地数量、参保人员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7天,由所在乡镇(街办)审核后,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会同国土资源和农牧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符合规定的,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参保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并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
8.部分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60周岁时,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乡镇(街办)审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审定后,按月计发。
9.完全失地农民如何申请领取养老金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或参保后年龄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10.从何时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享受年龄,从到龄之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享受年龄,从缴清费用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享受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12.参保人员参加了几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应如何享受待遇
被征地农民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
13.1993年之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现年满16周岁,其父母土地被全部征收,能不能纳入参保范围
如果以个人为单位,则因其没有土地被征收,故不能纳入参保范围,若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则纳入参保范围。
14.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如何办理有关保险业务
可以找村(居)委会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参保人员信息资料需增减变更时,或到龄需申请领取养老金时,应向村(居)委会提出,并递交申请等有关资料,由经办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到乡镇(街办)、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对村(居)委会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15.县(区)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需准备的材料(1)县(区)政府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承诺函;(2)县(区)政府关于每一宗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案;(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4)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甘劳社发[2008]31号文件);(5)县(区)人社局、国土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联合审核盖章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甘人社发[2010]5号文件);(6)听证送达回执;(7)征地告知书;(8)其它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材料。
16.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县(区)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储存政府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核算征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收入;支出户用于核算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支付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来源: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农保科 编辑:张永邦 发布时间:2014-05-20
第五篇: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4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出现是为了保证一些失地的农民的基本利益,对于年满18岁的农村户籍者都是可以享受到此待遇的。不过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哪些呢?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征地的现象也在不断的出现,对于相关的政策解读请看一下介绍!由于受到我国政策上的影响,对于一些国家规定上的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征地的情况。由于土地对于农村户籍者来说等于是一辈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话,是可以选择购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保障未来的生活。根据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来说,购买保险是起到了一个未来的保证防范,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养老保险,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保障。我国对于被征地的村民来说是可以凭借着国家开的相关征地文件来获得购买失地保险的资格。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需要年满18岁的村民才能够享受到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是没有任何资格购买失地保险的。另外在相关的规定上,购买失地保险不包括一些国家的公务员,事业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以及参军退伍后享受到相关优惠待遇的人员。那么购买失地保险的相关费用是怎样的呢?按照相关的规定一般是可以根据征地面积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数量来规划的,一般是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标准来参保。
目前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来说,在推行上目前还在试行阶段的,国家会在试点推广之后如果得到很好的反响之后,是会在全国推广的。关于失地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可以选择一年一次或者每月缴纳来安排,在规定上第一次交保是需要连续缴纳1年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的相关补偿的,另外在缴费的比例上也包括村集体缴费还有政府补贴的一部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保来说在规定的年限以及缴费的比例上有差异,不过在试点进行的工作当中,考虑到保障性,最好是可以购买一份商业性质的保险。像购买低保,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