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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选)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3-62533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9 04:1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选)

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号:[1997]浙银发第122号 发布日期:1997-3-17 执行日期:1997-3-17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保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典当行是特殊金融企业,在城市和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县(市)设立,设立原则是: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设立典当行的县(市)原则上当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1亿元、非国有经济总量占80%以上。

第三条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5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资本金,其中企业(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低于75%,个人(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入股总额不得超过25%。企业入股股东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个人股东投资资金必须是合法的自有资金;

㈡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1-2名专职评估师,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㈢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㈣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安全条件要符合《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典当行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条 申请筹建典当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㈠筹建申请报告;

㈡可行性报告(包括设立典当行的必要性及其业务量、经济效益预测,筹建方案等);

㈢典当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典当行名称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典当行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㈣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㈤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企业股东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个人股东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职业、收支状况说明)及其出资承诺书;

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的筹建期为六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㈠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

㈡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包括典当行业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

㈢金融机构设立登记表;

㈣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㈤董、监事会组织情况及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和拟聘经理、副经理简历;

㈥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第九条 典当行经批准可经营以下业务:

㈠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

㈡按规定从事死当物品(金银饰品、文物除外)拍卖业务。

第十条 典当行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制度,会计报表统一使用金融性公司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典当行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质押品种类表、死当物品清单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入股和个人入股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三条 典当行税后利润分配顺序如下:

㈠被没收财物损失,因违反税法及金融法规所支付的各项滞纳金、罚款;

㈡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㈢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再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㈣提取法定公益金,原则上在税后利润扣除㈠、㈡项后,再按5%-10%的比例提取;

㈤分配股东当年利润。扣除前上述四项后的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典当行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时,以转增后留存典当行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上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典当行1—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60403

【实施日期】 19960403

【章名】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典当行管理,总行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颁发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根

据需要,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各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要求是:

(一)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典当行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摸清现有典当

行的数量,批准机关、成立时间、资本金额、业务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 况。

(二)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订出清理整顿方案。凡由中国人民银

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设立,并符合本《办法》所

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典当行,可予以重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审查

作出处理;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

分支行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必须补办申请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查,按《办

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处理;凡自行成立的典当行,一律撤销。

(三)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清理整顿中,必须坚持《办

法》规定的标准。对股本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可通过限期补足或

合并、兼并等方式解决,届时股本金达不到规定限额的,予以撤销。

(四)清理整顿中,对典当行开展吸收存款、集资、资金拆借、信用

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以及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业务的,必须坚决

加以清理和纠正。

(五)各分行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对予以保留的典当

行,经总行批准后再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在清理整顿结束前,各分行一律不得批设新的典当行。

四、鉴于典当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属于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

是实践上,尚须逐步探索。因此,各分行审批典当行,要从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和业务需求状况出发,做到从严审批,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稳步发 展。为此,对典当行的审批目前暂采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分行先报总行核准后再行批准设立的办法。

五、各分行应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和典当行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名称】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

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 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 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

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 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 宗旨。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章名】 第二章 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由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

第十条 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

第十一条 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第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

。筹建典当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

(三)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本金入帐凭 证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

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

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九条 典当行撤销或合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

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

督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契约关系,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

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

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章名】 第三章 股 本 金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实收货币股本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招收股本金的对象限于其所在地的中小企业和个 人。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向企业招收的股本金总额不得低于典当行全部实

收货币股本金的75%,一家企业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

货币股本金的10%;个人入股总额不得高于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 的25%,单个人入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典当行全部实收货币股本金的5 %。

【章名】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

营下列业务:

(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

(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

(三)信用贷款和担保;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受理以下财产作当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财物;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易燃易爆物品、已被质押或者作担保的物品;

(四)工业用金银原料、材料、矿产金银以及一切非法所得金银;

(五)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六)不能强制执行或者没有有效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的其他物品。

典当行办理国家统收、专营和国家限制流通物品的典当业务,必须经

有关部门批准。

【章名】 第五章 当 票

第二十七条 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

款的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当票不能转让。

当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印制。

第二十八条 当票上应当载明下列项目:

(一)当户姓名或者名称、住址、证件(名称和号码);

(二)当物名称、件数、成色;

(三)估价金额、典当金额;

(四)利率、费率;

(五)典当日期、满当期限;

(六)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缴纳

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章名】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

在典当期内,当户可以提前赎当。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但只能续当一次,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当期。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期利息和费用,另 换当票。

第三十一条 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 确定当价。

典当行的当物,应当在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三十二条 质押贷款的月利率,可以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为基础上浮50%。

第三十三条 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

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第三十四条 自典当期满之日起10日内,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 的当物,视为死当。

死当物品,应委托当地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由公证

部门现场监督公开拍卖。

死当的金银饰品,应当交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单

位;属于文物的,应当交售文物管理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者拍卖。

拍卖的收入在扣除质押贷款本息和典当及拍卖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应 当退给当户。

第三十五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使用当物。

当物在典当期限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按照典当时的估价 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典当行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帐户。

第三十七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 的20%,对同一个人累计发放的质押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的10 %;

(二)典当行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

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

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章名】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

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中国人民

银行将其所吸收存款、集资、拆借金额无息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直至到期,所支付的利息由典当行承担。并每天处以5‰的罚款。情节

严重、拒不纠正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

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

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纠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设施均为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均纳入高速公路管理范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原则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服务区应积极开展ISO质量体系认证。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必须做到功能适用、设施齐全、买卖公平、服务周到、安全卫生、秩序良好、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

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各种设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章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各服务区应制订各项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制订各类公共安全和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坚持市场化经营,采用灵活的市场运作机制。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对外招标承包经营时,必须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区的卫生、保安等工作,必须由服务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条服务区的各项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制度,证照齐全,依法经营。第十一条服务区的用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积极吸收下岗工人。服务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统一着装,持证或挂牌上岗,在岗期间应定期接受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各项经营性服务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制订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备有发票、公开透明、公正诚信,文明经营、礼貌待客、周到服务。第十三条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食品应确保安全、卫生,生熟分别存放,不使用过期、腐烂变质材料,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餐厅、厨房要保持干净、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服务区商场商品陈列整齐,货物供应充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商品。商场环境应保持整洁。

第十五条加油站计量器具要按规定定期检查,确保油质、油量。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和加油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并制订、落实详细的灭火预案与措施。经常检查并保持加油、灭火等设施与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部门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采用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包括招牌、门面颜色、上墙内容等。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专业技术技能,按有关维修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和设备操作规程进行维修作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按标准收费。汽车配件、维修工具应摆放整齐。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客房业务的服务区,应落实专职客房服务人员,服务、设施及卫生等应达到旅馆业行业标准。杜绝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事件。

第三章 服务区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和服务秩序,保证各项服务工作昼夜不间断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各种不文明行为以及损害服务设施、影响服务区管理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区的秩序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招聘专职保安人员依法、文明管理。保安人员必须做到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第二十条服务区内道路应保持完好、安全、畅通。服务区的进出道路应保证二个(含)以上车道。区内道路设施管养标准参照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服务区内各种标志、标线、标牌应清晰、有效、齐全、醒目,确保有序引导车流、客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保证畅通。运送危险品的车辆,应按指定地点停放,并接受全程管理。第二十二条服务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消防设施及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数量及完好情况,确保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第二十三条服务区除配备保安人员外,还应设置治安、卫生、路政等值勤点,落实相应的执法人员,确保及时有效地制止、处理服务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以及各类影响服务区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做到行为文明,自觉遵守服务区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各类危及安全服务的行为(如乱停车、加油区内抽烟和使用手机等)。

第二十五条服务区内应做到昼夜不间断供电、供水,及时修复受损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

第四章 服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服务区应经常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服务区内干净、整洁。

第二十七条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应自觉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发生不文明的卫生行为(如随地大、小便、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等)。

第二十八条服务区厕所应保持卫生、清洁、设施完好。厕所要经常冲洗,保证不间断供水,达到无味、无蝇、无杂物。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厕所内要免费提供足量的卫生用纸。

第二十九条服务区广场及各经营场所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烟蒂、果壳等杂物。第三十条服务区范围内的绿化应美观,并落实专人管养,按规定定期修剪、除草、防治病虫害等,及时更换枯死的绿化作物,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

第三十一条服务区内的排污、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化粪池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洗、消毒,做防虫处理,生活垃圾应及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服务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服务区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意见投诉箱。对群众的意见应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三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经常对服务区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制度。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活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对服务区创优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四篇:仓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1

仓储精细化管理

为了贯彻粮库提出的开展仓储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为了

进一步提高仓储管理水平,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结合我库实际

情况,制定如下细则。

一业务流程的管理

1收购入库环节

(1)搞好新粮调查。每年秋粮收购前,我库都要派经营部对辖

区内的粮食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新粮自然质量情况调查记

录》,准确掌握收购范围内各乡镇的粮食产量、等级、水分等情

况,为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提供依据。

(2)做好粮食接收准备工作。空仓进行清仓消毒,地上衡进行

检测,各种检验设备作好校验和鉴定,输送、清理等设备做好检

修,铺设好通风地笼,布置好粮情检测设备,落实好收购资金,对参与收购的人员做好收购政策的宣传。

(3)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严格执行门检制度,检斤室每台秤要

2人进行操作,一名检斤员,一名复核员,对入库的每一车粮食

进行认真的检斤。保管员要认真坚守收购现场,对每一车粮进行

数量的核对,同时和复检员密切配合,保证入库粮食的质量。

2装仓环节

(1)粮食装仓要做到“五分开”即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

等级、不同水分、不同的粮食分开储存。

(2)粮食入仓前,要做好仓房的检查工作,对仓房的质量、气密性、防潮、仓顶隔热层都要做好检查。同时对与仓房配套的通风设备、电子检温设备、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测,做到一切完好无损。

(3)对入仓的粮食要进行严格的检验。按照中央临储粮的有关政策的要求,确保入库的粮食在中等品以上。

(4)粮食入仓前要进行清杂处理。对入仓的粮食要过筛处理,减少杂质含量,同时在仓内派专人清扫粮堆表面的大型杂质。

(5)保管员要对当天装仓的粮食进行汇总。每天装仓结束后,保管员要根据收购数量或内部移库证的数量进行汇总,形成装仓日结报单,与仓储统计、检斤员核对无误后记载保管帐,并将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6)粮食装仓结束后,化验室要对入仓的粮食质量情况进行复检,同时做好品质分析。保管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中央储备粮油专卡、中央储备粮实物台帐、粮情检查分析记录等。

(7)粮食装仓结束后,要对粮面表层30公分拌入保粮粉,铺设检温电缆,配备手动检温探子。平整粮面,铺上踏粮板,最后关闭门窗,进入常年保管阶段。

3日常保管环节

1粮食入仓后,保管员每天要对仓库实行电子检温,分析粮温变化规律,绘制储粮三温曲线图,详细记载《临储粮粮情检查分

析记录》,如发现粮温变化异常,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另外保管员每三天进仓检查一次粮情,进行手动检温,与电子检温相对照,避免出现意外,同时填写《临储备粮检查记录簿》。粮办仓储成员每七天进行一次小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小组检查记录》。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有仓储主任参加的大组检查,认真填写《联合检查记录》。上级领导检查时,认真填写《领导检查工作记录》。如遇风雨天气,要进仓检查门窗是否密闭,仓壁、仓顶是否渗水漏雨,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随着季节的变化,适时做好机械通风。进入11月份后,选择有利天气进行降温通风,通风前化验室要对通风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通风时必须监控粮温、外温、外湿变化情况,安排专人每隔4小时对粮情检查一次,作好记录,通风结束后,化验室要对仓库的水分进行测定,保管员要根据通风中记录的各种数据填写《中央储备粮机械通风记录》。夏季尤其是进入7月中旬以后,仓内积温普遍较高,这时可利用有利天气打开窗户或开启轴流风机降低仓温,延缓粮食表层粮温变化。如果粮食局部发热或通风时出现死角,可利用多管通风机,进行局部通风降温。

3发现虫粮,及时处理。如发现虫粮,首先要确定害虫的密度、种类、抗药性和在粮堆中的部位,再根据粮食品种、数量、水分、粮堆高度、粮温、气温、仓湿和大气湿度等到情况,制定完整的熏蒸方案进行熏蒸。

4出库环节

1临储粮出库时,必须凭华粮吉林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央储备粮油出库单才能出库。

2临储粮出库前,要做好设备、器材、检验、检斤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便临储粮能顺利的出库。

3粮油出库时要认真填写《临储粮内部移库》,做到数量真实。化验室要对出库的粮油进行检验,做到质量良好。粮油出库后,及时进行帐实对照,核算粮食溢余或损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统计员、保管员、会计员核对出库无误后,核减库存粮油数量,调整帐卡。

二安全管理

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场所,如锅炉房、烘干车间、检验室、药品库,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配电室要配备4只以上专用灭火器。

储粮仓房周边50米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和污染源,储粮区要有消防设施、设备。

储粮区、资材区、仓内不准吸烟。

保管员、检验员及特殊工种的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机械通风、谷物冷却、粮食出入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要设立安全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停机,由技术人员排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

三、仓储费用定额管理

1、加强预算管理,控制费用

仓储管理的收购、烘干、装仓、日常保管、出仓环节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和预算。对各业务环节的每个细节,综合各种因素,制定出科学、先进、合理的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仓储费用开支计划,纳入本企业财务预算,通过加大仓储费用管理力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2、实行定额管理,减少费用

制定科学、合理的分环节的费用指标,要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强度,量化到用工、耗能、耗材、小修费,制定消耗定额、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促使仓储作业过程中厉行节约,减少费用。

3、加强核算管理,节约费用

要加强仓储业务环节的费用核算管理,在仓储保管费用形成过程中,依据核定的费用定额,对每一个仓储业务环节都应该分项进行单项、单人、单车核算或定额核算。通过严格的保管费用核算和管理,使每一项费用支出都控制在核定的范围之内。奖勤罚懒,节约费用。

4、加强环节管理,降低费用

收购费用(不包括仪器鉴定费)

收购检验费用。包括检验票证费用(新粮自然情况调查表、水分测定原始记录、原始检验结果单、粮油入库复查检验记录、粮油检验票证、其它用纸)、临时人员工资、耗电

检斤室费用(不包括衡器鉴定费)。包括收购进货凭证、结报单用纸、耗电、收购软件、其它办公费。

收购现场费用。包括收购期间每天卸粮用工工资、场地照明、输送机用电、其它零活用工工资、场地机械修理、零星工具和保管员、统计员办公用品等。

5、在工人作业用工上加强管理

保管员现场监督工人作业,做到活净底清,减少零活日工的用工量。

烘干上料时,尽可能把收购车辆直接卸到烘干塔里,以减少重复作业,减少攉粮入机的费用。

如大量用日工时,仓储部长和工人队长一起对所干工作分时分量进行预估用工量,并和工人直接包干,以防拖工,延工等现象发生。

6、加强和其它部门配合。

粮食水分的情况是储粮变化的必要条件,在同一环境条件下,总是水分高的粮食先发热霉变,而在同一粮堆内,又总是水分高的部位先霉变。因此入库的粮食水分是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设想粮食入库水分高,粮食自然发热,仓储必然对发热粮食进行处理,进行攉库,机械通风,势必费工费电。所以仓储必须和化验人员配合把好入库粮食水分关。确保储粮安全。

仓储部2013-11-20

第五篇: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

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根据《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 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二)设立流动站的工作由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负责,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三)流动站的设立,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由拟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出申请,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报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院、系(所)及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院、系(所)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学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或研究员。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招收博士后,须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博士后的类型

(一)一般博士后:经学校和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具体包括:

1.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已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

3.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并能够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4.除以上三种类型以外学校自筹经费招收的一般博士后。

学校鼓励招收世界著名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校内博士后:学校博士毕业生申请到学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学校批准招收的博士后。

四、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3.申请者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必须全时脱产到学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能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作一般博士后(可申请作校内博士后)。

(二)申请者应向设立流动站的院、系(所)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报送);

2.两位本领域专家推荐信(留学回国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等材料。

五、招收博士后的程序

(一)各院、系(所)公布招收博士后的信息,申请者网上申请。

(二)各院、系(所)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择的合作导师审阅,并提出意见。

(三)院、系(所)组织面试考核小组,统一对已确定的面试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招收。

(四)院、系(所)为面试通过的待进站人员发放《给待进站人员的信》,院、系(所)根据待进站人员确认的进站时间,通知其准备进站审批材料。京外人员应到清华大学校医院进行体检。

(五)院、系(所)向校博管办报送申请材料如下:

1.《拟录用博士后登记表》

2.《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简况表》(网上申请和报送)

(六)院、系(所)招收不同身份申请人员的补充说明:

1.企业联合人员:与企业联合招收的人员主要由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院、系(所)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查,并将商定的《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审核。

2.在职人员: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人员不能办理户口迁移。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院、系(所)必须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入境等手续,并应为外籍博士后缴纳医疗保险。

六、博士后进站审批程序

(一)学校每月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报批手续(寒暑假除外),各院、系(所)应在每月最后1个星期一将进站审批材料交博管办,进站报到时间一般在次月上旬。留学回国、企业联合、二站、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办理进站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拟进站人员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如下(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

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位办公室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

6.来校前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 7.《流动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8.《流动站审批意见表》

9.《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所在部队政治部开具的《同意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与企业联合招收人员的材料详见《企业联合人员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外籍人员的材料详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进站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一览表》。

(三)各院、系(所)须认真审核进站审批材料,填写《博士后进站材料审核表》并与进站审批材料一起交到博管办。

(四)经博士后管理相关部门批准后,博管办为拟进站人员发放录用通知,拟进站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来校办理进站手续。

七、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的工作期限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即来校报到日期当月算起满24个月。特别需要可以申请提前、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

2.申请提前出站:若确因博士后提前完成了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一个月将《提前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对于批准提前出站的博士后,则从批准出站日期次月起,不能继续享受在站博士后待遇。博士后提前或延期限申请一次。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至多三个月。博士后须提前两个月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延期期间博士后子女上学问题按照清华附属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延长期间博士后不能继续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

4.申请二期博士后:若确实因为学校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共同申请,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博管办批准,博士后可以在本流动站作二期博士后,博士后与合作导师须提前两个月将《二期博士后申请报告》交博管办,并重新签订《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期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合作导师须按照学校招收博士后需交经费标准交纳日常经费,博士后待遇不变。

(二)博士后中期考核

1、各院、系(所)每年对进站一年左右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具体要求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办法(试行)》),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将《清华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博管办,并入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博士后本人。

2、各院、系(所)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人数不超过当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各院、系(所)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和分析原因,以促使其进一步提高等;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3、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则为考核不合格;中期考核结果为“中”及以上等次的则为考核合格。对考核合格者将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次年的1月起执行。

(四)其它

1、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一式四份),院、系(所)保留一份用于博士后出站评审,交博管办一份备案,合作导师和博士后各一份。

2.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按退站处理,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博士后应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八、博士后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 博士后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第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在第一站进站起薪执行16级薪级工资。具体详见《清华大学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清校发[2006]64号)。

(二)住房

博士后住房配备基本家具、电器、电话等设备,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租借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医疗待遇

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偶、子女的随流

1.在站期间博士后落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办理暂住证,博士后持院、系(所)介绍信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换取介绍信,去中关村派出所办理。

2.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可到博管办开具配偶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博士后配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调动等手续。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可协助博士后配偶在校内寻找临时性工作。

3.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配偶如以借调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流动,在此期间其医疗、调资、职称等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4.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以及附属学校、幼儿园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持博管办介绍信等材料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博士后子女为北京市户口,附属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

5.博士后办理出站时,可凭国家人事部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五)在职博士后待遇

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学校的住房补贴待遇,其医疗待遇由其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对于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并且不提供工资停发证明的,学校将不为其发放工资。对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在北京市的在职博士后,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子女入学或入园问题。

(六)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和深圳研究生院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住房、医疗以及子女入学、入园等待遇由企业和深圳研究生院负责。

九、博士后出国

博士后在站期间,若确因博士后研究工作需要出国,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两个月和出站前两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博士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出国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同意,院、系(所)批准,需要签订《博士后在站短期出国合作研究协议》,并报博管办备案。

上述两种情况出国的相关手续同学校教职工,由院、系(所)审批后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对于出国逾期30天以上不归并未办理延期手续者,由院、系(所)报博管办,按自动退站处理。博士后出国期间起、停薪由院、系(所)报人事处劳资科。

3.博士后在站期间出国探望配偶或旅游应尽量利用假期,相关手续办理与教职工相同。

(二)出站后出国:博士后出站后出国,必须将本人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出学校,到当地办理出国手续。博士后本人的人事关系应转到家庭所在地人才流动中心,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

十、科研资助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的资助。

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博管办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院、系(所)。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是江苏省中大集团资助的博士后科学基金,主要用于相关专业的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具体办法见《清华-中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按博管办通知时间申请。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适合申请其中的小额度自然科学基金)、留学回国启动基金(适合留学回国博士后)、其它校内外基金均在院、系(所)和科研院办理。

(四)财务处对博士后所申请到的各种基金的使用,均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但经费使用时应有博士后本人及其合作导师两人的签字,具体办法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十一、博士后出站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出站、延期出站或作二期博士后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博管办在博士后应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将《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发给院、系(所),由博士后合作导师转交博士后,以便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个人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院、系(所)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一般有一名校外专家,一名院、系(所)博士后领导小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并做出考评意见,考核结果记入其个人档案。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合作导师和院、系(所)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五)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级以上干部管理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不同意双向选择的博士后, 如出站前博士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自主择业。

(六)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出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手续。

(七)与人事关系隶属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单位报到。

(八)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博士后开具分配工作介绍信,并为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开具迁落户口介绍信。

(九)博士后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通知单》交到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由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校内博士后由学校颁发博士后证书。档案馆将博士后的档案材料转到博士后出站后的单位。

(十)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博管办将其人事档案转出学校。

十二、校内博士后

经学校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到我校相同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称为校内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不到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注册。其本人及家属的户口按教工办理,在站期间按照一般博士后进行管理,但不享受国家关于博士后的相关政策,包括不能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出站时按教工调动办理出站手续。

十三、学校相关职能单位的职责

(一)人事处相关科室负责博士后的工作证、工资待遇等。

(二)档案馆人事档案部负责博士后档案的保管和转出。

(三)房管处负责博士后住房、配套家具、电器及电话的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五)校医院负责博士后的医疗。

(六)国际处负责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的工作,并负责在站博士后有关出国的事宜。

(七)科研院协调各院、系(所)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科研基金的申请、专利和成果奖的申报等。

(八)幼儿园、附小和附中负责在站博士后子女的入园和入学相关事宜,包括政策咨询、接收和转出手续的办理。

(九)保卫处户籍科负责办理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迁出等手续。

(十)图书馆负责接收博士论文、出站研究报告等事宜。

(十一)博士后其它有关事宜同事业编制教职工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十四、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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