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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编辑:岁月静好 识别码:23-675019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4 16:14: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怎样做好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

1、双方间**合同关系;

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

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

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

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己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3、设问否定法

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4、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己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己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5、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己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6、后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己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己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第二篇:证据质证技巧

证据质证技巧

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第三篇: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

证据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为原则,法院调取为例外。法院调取证据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则限于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不存在本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变为由人民法院负举证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并不因其依职权查证而变成代当事人举证,所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必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必须当庭出示,并由人民法院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举证不能,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仍应属于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是弥补当事人调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因此,应当作为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交由相关当事人出示,并进行质证。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性质上同于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法官也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同时法官可就证据调查收集的过程、证据的内容等情况进行说明,由当事人相互间进行质疑和辩驳。根据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原则,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不能作任何的解释更不能先行确认,当事人亦不得与法官就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询问和辩驳,法官也无需进行答辩。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三十一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同样需要质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法院调取的证据亦需质证

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大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因此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其实,这种观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辩论、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加以质证,其理由是:

证据质证是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可见,法庭对证据的辩论和质证,是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是证据真实性的重要保证,任何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不例外。

质证的目的是审查判断证据证明效力。因此,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7类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均应视为质证对象。任何证据只有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具有证明力。不能排除一部分证据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审判人员工作不细致,办案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取证有误或不实,进而被当事人所举证据加以否定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只有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交当事人互相质证,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法官作出必要说明,消除当事人疑惑误解,这样才有利于实现程序合法和实体真实的民事诉讼目标。

第四篇:9 证据质证(终)060714

关于原告TTT提交证据的质证 证据

一、“NMD”商标注册证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第三人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注册1997年5月26日,原告向商

1、对该注册商标证书无异议。但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证是否有异议? 标局提出注册“NMD”商标的申请,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得,原告并不是该商标的真正权利人。1998年9月7日,商标局核准注

2、原告申请“NMD”商标前,NMD公司已于1986年在中国申请注册了“NMD”册了“NMD”商标,就在第26类商标,并被核准使用在包含扣件等产品的第30类上并于1987年取得商标的专商品上的使用颁发第1204572号用权(商标注册证编号[第275152])。1997年,在对该商标进行续展注册时,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有效期限商标局根据国际分类的规定将第30类中有关扣件的产品归为第20类。由于各自1998年9月7日至2008年9种理由,20类中并未包括全部有关带扣的产品,而有部分产品被归在第26类中月6日。原告享有该商标的专用(NMD公司仍旧生产、销售属于第26类中的相关产品),而原告乘机于1997年权。抢先申请了“NMD”商标并于1998年在第26类产品上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Q:原告该注册商标的该商标的创意来源于NMD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生产用于箱包、服饰、鞋类等的扣件及用于汽车、家来源是什么? “xxxxxxxxx”即新潮流服饰公司用电器及办公机器等扣件、拉锁等塑料产品的国际化公司,它的历史可追溯到的英文的第一个字母,为了突出1967年成立于日本神奈川县横滨市的日本工业扣件株式会社。1970年,NMD“Fashion”的含义,用黑底反白公司更名为株式会社尼富考(英文名为“NMD INC.”)。NMD公司拥有世界驰名效果衬托出“F”字母,并无抢注的用于扣具的“NMD”商标,“NMD”一词由日本工业扣件株式会社的英文名称的的恶意。词首(Nippon Industrial Fastener Corporation)组合而成,“NMD”商标至今仍被持续使用,在扣具领域内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NMD”商标已与NMD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1 Q:为何原告注册的商纯属巧合 NMD公司独特设计了“NMD”的标记、式样并将其中“f”以小写字母表示,标与NMD公司的“NMD”该商标于1969年最早使用。而原告利用了NMD公司在1997年延展注册该商标商标相似甚至相同? 时的疏漏,抄袭并抢注了“NMD”商标,在第26类产品上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此外,原告不但抄袭并抢注了NMD公司的另一著名商标“TIfCO”商标。还抄袭并抢注在扣具行业特别著名的其它商标(连字体都完全相同),即“ITW NEXUS”(国际著名的Illinois Tool Works Inc.即美国伊利诺依工具产品有限公司用于带扣的著名商标)和“DURAFLEX”(National Molding Corporation,即美国国家模具公司用于带扣的著名商标)。可见,原告“纯属巧合”的解释是没有根据的。(一个生产MP3的厂家曾注册IBM商标,其解释是“爱必魔”)证据

二、调查证明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第三人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有

1、原告对第三人在东莞设立

1、该调查证明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且不能证明任何问题。异议? 的长安厂(台扣LLL(东莞)塑原告所调查的两家由NMD公司在东莞设立的公司其是否生产扣件产品及料制品有限公司)及SSS(东莞是否在大陆销售与NMD公司是否生产扣件产品并销售无关。早在1997年5月LL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26日以前即原告在中国申请注册NMD商标之前,NMD公司通过LLL(香港)调查,上述公司主要生产家电、有限公司在大陆广泛宣传自己的产品并进行销售,其产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汽车方面的扣具产品,其产品与而且原告调查的上述两家公司成立日期在97年以后,其是否生产扣件产品或其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有是否在大陆销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关,即工业品塑料带扣。

2、原告提交的调查证明无调查的截止日期,且该证据内容仅是结论,并无

2、上述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直相应的调查事实和相关数据加以说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接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而是通

3、该调查证明中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过LLL(香港)有限公司销售。(1)台扣LLL(东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台湾TIFCO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约90%为民用扣件,约10%为中国公司台湾资本的东南汽车(福建)工业有限公司的扣件、拉锁等汽车配件,因此,并不像调查证明所述“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2)LLL(东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将产品销售给中国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其生产的汽车在中国大量销售,因此,并不像调查证明中所述“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4、原告曾向深圳市工商局提出申诉,NMD公司的客户(李宁)销售使用标有“NMD”商标的扣件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可见,NMD公司商品在中国大陆销售,且原告知晓,否定了其强调“产品不加注“NMD商标”不在大陆进行销售”的主张。证据

三、专柜合同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有原告在注册“NMD”商标后

1、对该证据有异议。异议? 一直在第26类商品上使用该原告曾提供过其使用“NMD”商标的条形码及编码,但其提供的条形码和编号商标,并在商场设立专柜销售不是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规则分配给中国使用的条形码和编号,而是分配给芬自己的产品,其产品在中国大兰的编号。在芬兰,该编号并未使用过,可见,原告提供的条形码和编号是其陆已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将伪造的。“NMD”商标与原告联系在一2、2、该合同中表明原告经营商品种类范围包括:游戏机、学习机、妇女饰品。怎起。能证明原告销售的是使用了 “NMD”商标的第26类上的产品?

3、3、此合同中第一条表明,原告租用的铺位使用面积仅6.36平方米,6.36平方米的铺位其消费群体是有限的,而且仅仅在深圳一处商场内,其销售的产品怎能达到原告所说的在中国大陆有一定消费群体认知的程度?

4、4、仅仅一年的合同期间就能证明商标持续使用吗?另外,在深圳、在仅仅一年的合同期间内,原告销售的产品就能在中国大陆被一定的消费群体认知吗? 4 证据

四、中间人证人证言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第三人主动与原告联系,1、该证据是如何取得?是否真实?我们不知道。但是,该证据的内容对原告所主张的事有异议? 并通过中间人与原告洽谈实没有任何证明力。商标转让事宜。

2、该证据的内容只能证明2005年5月18日,NMD公司委托代理人就“NMD”商标转 让事宜与原告协商过,这点NMD公司并不否认。但这不能证明原告所述“第三人主动与原告联系,”的主张。

3、就商标转让问题,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 2004年9月,原告委托香港律师首先致函NMD公司欲协商解决商标一事,2004年11月16日,原告向NMD公司提出1800万港币的价格转让其商标,在被NMD公司拒绝后,随后,原告以侵权投诉、“最后通牒”的方式威胁尼富考公司若不高额受让该商标,将寻求把该商标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以警告函等方式,意图阻止尼富考公司及其客户的经营,这给尼富考公司及其客户造成了严重影响。从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公司会造成更大损失,NMD公司委托代理人曾与原告进行谈判,并考虑以3000万日元的价格受让本该属于NMD公司的商标,但由于原告是以赚取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抢注商标,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2005年5月原告以NMD公司的客户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NMD公司作为第三方也希望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于是,积极准备应诉。在诉讼期间,原告还向NMD公司致函妄想以诉讼的压力迫使NMD公司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在被NMD公司拒绝后,原告自动降低转让价格并提出由NMD公司来定价的要求,但NMD公司未予答复。开庭前,原告为避免败诉,从而使其索要高额转让费的目的落空,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上述事实可见,原告出于所要高额转让费为目的,恶意抢注“NMD”商标,并首先向NMD公司索要高额转让费。5 证据五 第三人寻求商标转让通过律师所发的传真件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NMD公司的反驳

1、对该证据的形式上无异议。

2、原告首先于2004年9月8日主动致函给NMD公司提出协商转让商标的事宜。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

1、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证据是有异议? 原告给第三人要求转让的答复。

2、第三人向原告主动开价就原告与NMD公司之间关于商标转让的问题,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反驳理由与3000万日元,原告以价格太低为证据四同)由没有答应,意图是想打消第三 人的念头并非索要高额转让费及赔偿金。6

第五篇:最新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质证要点汇总

最新最全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质证要点汇总

编者按:技术侦查措施被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为正式的侦查措施并规定相关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必须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后,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质证便成为刑事案件庭审质证的要点之一。笔者将在智豪律所刑事辩护工作中总结出的最全技术侦查证据材料质证要点汇总为此文,不当之处,敬请指正。要点1:《刑诉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采取诸多限制,其中之一即为技术侦查只能适用于特定的罪名。质证意见:若技术侦查适用案件涉及的罪名有误,则对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有异议,且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补正,依法应当排除。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

要点2:《刑诉法》对技术侦查的适用限制之一为技术侦查只能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适用。通常做法是将《立案决定书》的立案时间与《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的决定时间、技术侦查相关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做对比,认定两者时间的先后顺序。

质证意见:若技术侦查的适用时间早于立案前,则对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有异议,且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补正,依法应当排除。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三条。

要点3:技术侦查材料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当辩护律师发现一审判决载明定案依据包含技术侦查,而一审开庭恰恰没有进行对技术侦查材料的举证、质证时,可以此作为上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七条。

要点4: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附《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质证意见:若案卷材料未附《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可认定技术侦查材料的合法性有异议,因此不排除本案系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求检察院补正,否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排除。法律依据:《刑诉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

要点5:检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上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一致。

质证意见:若技术侦查执行中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与《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不一致,应当认为该证据材料收集程序不合法,在检察机关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补正后,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要点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在对技术侦查的适用对象的规定更为严苛,明确规定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质证意见:若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内容能够反映出对与犯罪活动间接相关或者无关的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可认定侦查机关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要点7:检察院提供的技术侦查材料是否是原件,例如是否是电话录音原件还是书面转化材料,如果是仅提供书面转化材料,则真实性有异议。

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仅有这一书面转化材料,没有相应的原件,因此无法排除该书面转化材料存在剪辑、增加、删改、与监听录音之间不一致,或者转化材料没有如实记录对被告人有利情形的情况。

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九十三条。

要点8:在查看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内容时,尤其是毒品案件辩护,要注重分析该证据材料内容是否明确提及被告人在本案中的涉案犯罪事实。若没有,可对该证据材料的关联性提出异议。

质证意见:关联性有异议。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的内容并未提及本案相关犯罪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九十三条。

要点9:技术侦查执行机关的层级是否属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执行部门。质证意见:如果不是,可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在检察机关不能补正和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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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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