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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3-60793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0 21:35: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媒体:湿地中国 作者:林其盛

发布:林其盛 2011/11/3 14:07:29(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0月18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6日衢州市衢江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下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公众游览、休闲,开展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以及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共同构成湿地保护管理网络。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公园规划区内的土地权属关系应当维持不变。

农村集体土地未经合法征收,不得改变为国有,农民享有自主经营权。区农业、林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引导,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保护乌溪江湿地生态系统。原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水域,应当主要用于湿地植被恢复与重建,栖息地修复等,不得随意侵占开垦、修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 区发改部门应当将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林业部门应当发挥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牵头组织湿地公园内湿地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方案的编制,并指导湿地公园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湿地公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在本辖区内发现违反本办法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支持、配合违法案件的查处。

湿地公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湿地公园管理处开展湿地植被保护、恢复,栖息地修复,以及湿地保护科研、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下称管理处)为区政府直属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区政府授予或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职权。

管理处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林业、农业、国土、环保、水利、住建、规划、文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专项预算。

鼓励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支持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十二条 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管理处应当联合区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下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涉及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的规划,应当与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衔接。

湿地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湿地公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管理处牵头组织编制。区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各项规划编制工作的业务指导。

编制涉及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管理处的意见,使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湿地公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并按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方面的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前征求管理处的意见。第十八条 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

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在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 管理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护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组织施工。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应当严加保护。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水体、滨岸湿地植被、湿地公园保护保育区,应当保持生态原状,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开垦等。

自然山体已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营。

农田、旱地、经济林林地等农业用地,应当推广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缓释肥等技术,使用高效、低毒药剂,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应当切实加强公园内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公园的生物多样性。第二十四条 在湿地公园内游览观光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相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攀折花草、猎捕鸟类、捡拾鸟卵,在景物上涂写、刻画,损坏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管理处应当建立外来物种信息系统,并建立和及时更新最危险的入侵物种名录,防止其扩散。

在进行湿地植被修复时,应当使用乡土植物,确需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经过严格的论证。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应当经过管理处技术人员或湿地公园咨询机构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控制水生动物的捕捞,禁止设置掠夺性捕捞设施。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处加强湿地公园渔业资源的保护,并规定湿地公园季节性休渔期。

第二十七条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处加强湿地公园的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好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繁衍环境。

湿地公园的绿化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管理处应当对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妥善保护。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古树名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管理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特别是环九龙湖两岸,鼓励发展常绿阔叶林,进一步美化湿地公园自然景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阔叶林发展工程项目时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人文风貌,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原则。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科学调查研究、科普宣传教育,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产业和绿色无公害农(林)业。

开展科学研究、科普宣教活动,需要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应当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需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征得管理处同意后,应当向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严格按采集证规定的采集地点、方式、数量采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处应当加强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扩繁、回归技术研究,在维护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生物资源利用技术,为全区野生动植物繁殖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制定《乌溪江库区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养殖品种结构,控制肉食类鱼种种群数量,增加以浮游生物、浮游植物为食物的鱼类品种,并加强保护,扩大种群数量。加强野生小杂鱼类栖息地保护。在做好种群动态监测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捕捞作业,以保持主要鱼类,特别是野生小杂鱼种群稳定,实现可持续利用。

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在种群数量足够大时,管理处可以会同区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统一组织猎捕。

第三十三条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处组织开展对青少年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在湿地公园设立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三十四条 设立湿地保护科研专项经费,支持本区科技工作者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湿地环境、生物资源的动态监测。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在湿地公园建立的监测站点,取得的数据、成果应当与管理处监测站点共享。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处的管理,自觉遵守湿地公园的各项规定,保护湿地资源,爱护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六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船应当逐步改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船舶和船员应当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和配合管理处加强湿地公园内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管理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制。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及时清运各种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做好经营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工作,实施垃圾分类处理。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文化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管理处意见。在拍摄过程中,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湿地的破坏。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恢复湿地原貌。

第三十九条 较大的“农家乐”集中分布点、生态旅游接待单位,经管理处批准,可使用“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标识。

使用湿地公园标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处管理,实行规范化服务,自觉维护湿地公园的良好形象。

管理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行业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妨碍、抗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管理处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因管理不善、违规审批、违规建设等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或人文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管理处和其他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广东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建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形式,属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公园建设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市级和县级湿地公园。

建立的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独特,或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者聚集地。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原则上湿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土地权属明确,相关利益者无争议。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市、县级湿地公园: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湿地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湿地面积不小于8公顷,且土地权属清晰、相关利益者无争议的湿地区域。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

(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利益者无争议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无重叠和交叉,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申请建立市、县级湿地公园所需材料可以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省级湿地公园。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的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市级、县级湿地公园晋升省级湿地公园的,由湿地公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县级湿地公园由建设单位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湿地公园晋升市级湿地公园的,由原批准机关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省级湿地公园命名方式:广东+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市级、县级湿地公园命名方式:本级行政区名称+湿地名+市/县级湿地公园。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公园原则上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其中,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视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划定。

湿地保育区是指需要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活动的区域,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湿地宣教展示区是指可供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湿地恢复重建区是指需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区域。湿地合理利用区是指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活动的区域。

管理服务区是指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的区域。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明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收费的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湿地公园内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原批准机关和相关权属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命名。

湿地公园检查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篇:花溪湿地公园

花溪湿地公园

最近几天的天气着实让人禁不住想出去游玩,暖暖的阳光,懒懒的照下来,与缓和春风一起,横扫着美丽的花溪河两岸,这个时节,花溪河两侧已遍布美景了,恰巧赶上清明节三两天时间,让人越发按捺不住越想出去赏荷赏花,骑车踏青。

若是在一年以前,花溪让人印象最深的无非是平桥和花溪公园而已,但是,在今年的这个时节,要问及人们心目中最想出去游玩的地方,就非十里河滩莫属了!

“真山真水真到处是,花溪布局更天然。十里河滩明如镜,几步花甫几农田。”花溪十里河滩的取名,就是来源于陈毅将军的这首诗《咏花溪》。十里河滩的布局,如今更是布局得美丽了,尤其是在这个十里河滩的第一个春天,一切都正是新的一样,看那贵阳日报上报到过的公园里的那片密密匝匝的桃花园甫,远处看去,粉红色的一大片,而中间层的那片叶子却还没有长全,还呈现出一片黝黑色,而底层的那片草地却似早也等不及了一样,已早早的长出了土,完全呈现出了深绿色,若是你从中间望去,除了满地粉红色外,是看不到什么的,若乍一眼从这片花甫边缘看去,宛如夏季雨后不清晰不彩虹一般,底层深绿色上铺着一层浅黑,又再从上面铺了一大层夺眼的粉红色,只是这色调深浅少协调了一些,也怪了一点而已。可惜,我们班今天组织去游玩的这个时候,这片桃花已早谢了,实乃有点觉得可惜。

但是,我们却正好赶上公园里满园菜花盛开的时节,还记得这里,去年公园开幕式开园的那一天我们来时,尚是一园葵花开放,那个气派架势,也不减如今这片菜花甫,只是那葵花太高,没人进去里面照相罢了,却照样引来无数来自各地的游客,而如今的这片菜花地,在这个清明节假日里,更是招引来了无数游客,再看,里面穿梭的人群,个个要争着与这片黄花照个相!这片菜花却也谦逊,决不与游客计较,无论人们怎么来回的走动于其间,其也还是随风招展,正得间着呢!我们着实有点也禁不住了,立马放下自行车,也蹦着跳着进入了菜花地里,不甘错过这片春的赏赐,也不愿错过这片菜花的热情。小心翼翼的走进菜花园,相信你是不会愿意踩着它的一片小叶子的,疼惜还来不及,爱都恨晚了呢,直逼着你慢慢的凑上去,闭上双目,轻轻的嗅着,你才会感觉到,自己的心早已属于了这十里河滩的了,这一分钟,你没有了杂念,也没有了工作和学习的压力,似乎整个心灵都得到了净化,这一分钟,也只有在这里,你才会感到你原来已是属于自然的一部分。待你赏足看饱欲再睁开双目,想远眺时,你又才发现,那边上河边的凉亭里,也坐满了游客,顺着这方向看去,河中心弯弯曲曲的面步桥墩,已交织着男女老幼,再看那百步桥边流淌的河水,轻轻一跃,过了那一尺来高的坎,那水流却不均匀,多的地方,下泻如柱,少的地方,又恰似水链倒挂,却都下泻得那么有力量,打得下游不礁石直响,拍得那下面的河水直漩,形成一个接一个的漩涡,而这些漩涡已经很迷人的了,但却不不肯认输,一个接一个,争着向流动着的下游散开去。

啊,原来这里还有水鸟,这个该死的水涡引得我被下游的水鸟叼鱼的情境着了迷!若是在夏秋之际,看到成群的水鸟在河面飞掠,在水面捕鱼,那是常见的事情,但是在这个时节,是有点意外的,仅有的那几只勤奋一点水鸟在捕食而已,所以,河里的那些鱼儿就显得有点放肆了,一个一个的闹着要出水面来看看过往的游客,恰好刚才的那只鱼儿,是运气不好,被这只水鸟逮了个正着,不过,其他的鱼儿却也不管这么多,都争着要与这个春色更加吸引游客的眼球和赞赏。不知不学中,自己已被引来了河中心的那个半人工的沼泽岛,不为看到比这更美的景色,只图能一睹这只水鸟再次捕鱼的情境为快。

渐渐的,夕阳西下,已红透了脸半搭在山头,余光扫射在河面。河水随风荡起,泛起了一波波的涟漪,闪着金光,随波漾去,看着那河边垂在水面的绿柳已呈现出浅黑色时,才发现,天色已晚了,于是,不得不告诉自己:“赶紧回学校去吧,你都忘记了吃饭了,明天有空再来吧,这里的景色不是你三两天就能赏完看尽的!”

而简简略略的说到这里,也才发现,原来,想要细数这里的美丽,也不是文字能够说明白的!那也就这样草草收笔吧!

贵大人文学院

历史101班

第四篇:”西溪国家湿地公园“题干

题目要求:

1.在第一行前插入一行,输入文字“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不包括引号),设置字号为24磅、加粗、居中、无首行缩进。段后距为1行。

2.对“景区简介”下的第一个段落,设置首字下沉。

3.“历史文化”和“三堤五景”部分中间段落存在手动换行符(软换车),替换成段落标记(硬回车)。

4.使用自动编号

(1)即对“景区简介”、“历史文化”、“三堤五景”、“必游景点”,设置编号,编号格式为“

一、,二、,三、,四、”;

(2)对五景中的“秋芦飞雪”和必游景点中的“洪园”重新编号,使其从1开始,后面的各编号应能随之改变。

5.表格操作。将“中文名: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所在行开始的4行内容转换成一个4行2列的表格,并设置无标题行,套用表格样式为“彩色型1”。

第五篇: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共)

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第六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七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三)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市级湿地公园称号。第九条 市级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重庆 湿地名 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 对建立的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市级湿地公园的撤销、合并和范围的变更,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林业等相关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

(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开矿、采石、取土、修坟;

(五)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等;

(六)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浙江衢州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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