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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会章程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3-1098502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13:2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护理学会章程

扬州市江都区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都区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我区护理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提高我区人民的健康水平,为把我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和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配合各个时期卫生工作任务,积极进行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科普宣传等多种学术活动,不断提高我区广大护理工作者技术水平。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本会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举办护理学术交流活动,对重点学术课题进行探讨考察和论证;

(二)推广护理科学技术成果,提高会员及广大护理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三)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

(四)对医学护理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护理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五)发现和推荐优秀护理人才,发现、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对优秀学术论文和学术成果及时做好评奖、推荐等工作;

(六)积极开展横向联系,加强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业务联系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鼓励会员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承认本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护士学校毕业,经考核为护师或护校讲师以上的护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护理毕业,从事护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护理学术水平者;

(三)乡镇卫生院具有注册护士资格的护士长。

第六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本会会员撰写的论文有权本会组织的或受相应上级学会委托的学术论文评审、评奖和推荐的权利;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的学术资料;

(六)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赴外地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八条入会手续:凡具备上述条件,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吧,区护理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可以申明退会。严重违反本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一条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年事已高、体弱不再继续担任本会理事,可分别给予表彰、嘉奖或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江都区护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职责是:(一)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本会工作和任务;(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民主协商、选举理事会成员;(四)通过提案和决议。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区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组织细则和工作细则,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决定召开全区护理学术会议(包括年会、讲习班、交流会)

(三)决定各学组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四)执行区科协和区卫计委委托或交办的任务;

(五)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延召开。

第十四条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理事长2人,副理事长及理事15人组成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行使理事职责。

第十五条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分会。

第五章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本会接受江都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江都区卫计委双重领导,本会接受上一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章经费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一)区科协和区卫计委拨款;(二)个人或社会资助;

(三)本会举办的各项有偿服务收入

(四)会员会费。

江都区护理学会 202_年8月4日

第二篇:新乡市护理学会章程

新乡市护理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新乡市护理学会,英文名称为

XinXiang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为XXNA。

第二条 新乡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新乡市从事护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工作的个人和合法的医疗、教育、研究单位,为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繁荣、发展、推广、普及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学术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经依法登记后,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的基础上,践行医学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加快护理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市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卫生局,在本会的业务工作或活动中,自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乡市卫生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接受河南省护理学会和新乡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新乡市健康路34号新乡卫生局五楼,邮政编码:453000,秘书处设在508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护理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考察等活动。

二、推荐、评选或奖励优秀的护理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护理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护理科学技术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开展护理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

五、举办护理科学技术培训班,发现、推荐、培养优秀的护理科学技术人才。

六、出版学会内部刊物。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护理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制定护理科学技术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单位(团体)会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护理学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团体)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授予荣誉会员:为我市护理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权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本会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工作计划。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以上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各医疗卫生单位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议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乡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湖北省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湖北省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 HuBei provincial Nurs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B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邮政编码:43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宣传护理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组织学术交流,努力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积极发掘人才,向相关部门推荐;

(五)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相关规定提供咨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

(七)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八)开展社区护理服务与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意愿;

(三)凡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护校护理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师以上资格者;

(四)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五)单位会员为各市、州相关学术组织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及市(州)护理学会批准,报本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举办博览会、商贸类节庆活动等,应在事前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养生学会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珠海市养生康复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实现“到202_年初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形成多元化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格局”,同时利用珠海得天独厚的地域、地理优势和较雄厚的中医医疗保健人才优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生保健需求,同时规范珠海中医药养生康复学术和净化珠海中医药养生康复市场,为广大民众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的单位是珠海市科技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珠海市吉大景乐路55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中医药养生康复学术研究;

(二)中医药养生康复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三)中医药养生康复科普宣传;(四)岭南中草药研究、培育、推广;

(五)香山本土草药种植、培育和研究。

(六)中医药养生药膳、药酒、药茶典籍研究与推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8万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2万元;(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1万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3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 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

(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4名。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 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第二条 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中市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促进中医药专业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 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中医药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中医药书籍、中医药信息资料;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抑制伪科学和邪教的侵蚀,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省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广泛开展市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和卫生工作方面的决策建议,承办政策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十)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创造条件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中医科技实体,不断增强本会自身实力;

(十一)本会对专委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医学院毕业,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组织管理部门工作,已获取中医药师以及相当职称,在中医药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 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及其他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取得相当医师职称后,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热爱中医药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科 技实业家、企业家及与中医药相关的民营事业单位的中医药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六)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教高学术威望,从事中医药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医药学科发展中具有带头作用,成绩卓越,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在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登记办理,再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即为本会会员;

(三)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为本会团体或资深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同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推选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市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增补或撤换理事会以上人员,须经到会2/3 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南充市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专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进行换届。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的主任委员(原则上在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大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市财政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本会202_年 月 日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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