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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要点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3-109215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5 14:37: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及法规

1.教育法治化

内涵: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2.教师的法治素养与法律践行能力

为什么: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内容: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提升路径: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3.“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总体建设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4.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主要任务(8点):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加快建设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5.专业设置条件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有相关的学科专业为依托;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有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6.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7.我国教育的性质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 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我国教育的目标: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及保障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受教育者即受教育的对象,就是学习知识和技能的人,其范围包括所有公民,很多时候主要指学生。

11.受教育权的内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法定原因和通过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受教育权实施的相对人,为受教育者提供实现权利保障的条件和措施;受教育权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12.受教育权的内容: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3.考试舞弊---案例分析题

新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项,属于考试作弊;

第八十条: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作弊;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即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

15.章程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6.章程制定程序:具有制定权的学校机构制定、修改和废除章程的步骤和方式。17.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18.聘任制特征:主体的自主性;关系的合同化;形式的可选性。19.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

20.权利救济制度: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21.教育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制度程序:申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复查决定的做出 行政申诉制度 22.教育行政复议

定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包含情形: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不服高校处分和审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23.教育行政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的起诉期限:自知道处分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24.教师的权利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25.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治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研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6.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7.教师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

著作权: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学校组织,根据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职责的职务作品,学校视为作者;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教师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专利权归属情形:

28.职业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初等,中等(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高等

29.职业培训: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

30.职业教育实施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开征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适当收取学费,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3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两类学校的登记、收费、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学校用地、剩余财产处理等均采用不同的管理标准。32.修改条款:

明确两类学校的分类标准; 收费方面分类管理; 明确各自享受的优惠;

明确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对目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做出相应的过渡安排; 对法律责任的修改完善。

33.如何保障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学校的同等地位:同等招生权和招生自主权、学位授予权

教师的同等地位:统一登记,引进人才给予事业编制,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

受教育者的同等地位。案例分析题范围: 考试作弊 教育申诉制度

第二篇:新疆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法规专题要点

高校教师法规课程讲义

冯爱国

高校教师法规专题

冯爱国

***

第一讲 法律的内涵本质

一、契约精神

二、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权利——私法领域(1)资格(2)自由(3)合法利益

2、权力——公法领域

公权力: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等

三、宪政

(一)相关概念:

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形态。

(二)宪政的基本理念

1.首先是法律的至高无上,或者是宪法的至高无上。

2.现代社会对法律的违反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可怕的一种违反是来自政府。为了使政府能够严格地以法律和宪法的规则来做事情,就必须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约束。这种约束来自两个方面,内部约束(新闻自由,言论自由)和来自外部的方面(三权分立)。3.司法权的扩张,司法的独立,确立违宪审查制度。

4.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必须要得到进一步地规范化,不能模糊不清、不能不公开。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稳定性。

5.司法机构和非司法机构界定要清楚。

(三)宪政的实质

一个硬币的两面:一个是严格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包括在政府之上的某些组织的权力,另一个就是严格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四)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和公民)。

2.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良法之治、蕴含特定的价值理念,包括:人民主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利受到有效制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等。这些制度表现为: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权保障制度等。3.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法律崇高的权威、法律信仰。

第二讲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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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爱国

一、法律的词源 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去;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从去。廌通豸,解廌兽也,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说文解字》

二.、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

(一)苏格拉底: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二)自然法学派法律观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法律观

1、真正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

2、实在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没有必然和内在的联系,“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分开处理。

4、形式上合理的法律体系自给自足,法律裁判直接可以由法律规则中演绎得出。恶法亦法

5、侧重于法律语词的语义和语用分析。

(四)社会学法学派法律观

1、法扎根于社会之中,法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

2、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3、法律与国家并非不可分割,即法律的立法和实施主体未必一定是国家。

4、法律绝非仅是规则的体系,还包括原则、政策。

5、法律不是作为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事业。

三、马克思主义法的概念

(一)概念: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二)法的内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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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规范性

2、法的普遍性

3、国家意志性

4、国家强制性

5、权利、义务性

(三)法的作用:

1、政治职能;(维护政治统治)

2、社会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的起源与发展

1、法的起源

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2、法的发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第三讲

法律的一般理论基础

一、法的渊源

(一)概念:法的表现形式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立法过程

1、提出议案

2、审议和讨论

3、表决

4、公布

二、法的部门

(一)概念:

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凡具有相同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法就是一个法的部门。

(二)法律部门划分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商法

5.经济法

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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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环境资源法

8.军事法

9.诉讼法

10.国际法

(三)宪法中的相关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公有制经济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

3.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效率与公平,机会的平等,税收制度。4.国家保障人权:

第一代人权:生命、财产、自由;

第二代人权:人权的社会化,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请求权、受益权。5.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问题,秘密投票

B.六大政治自由;

C.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立宪国家视为人身权)、通信自由秘密不受侵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5)社会文化教育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6)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

(四)刑法——犯罪与刑罚 A犯罪构成

1.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主观有过错

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3.客体:侵犯的法益

4.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B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管制(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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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三年)

死刑(死缓二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1)自然人(2)法人

(3)其他组织(两户一伙,法人分支机构)自然人

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胎儿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

1.概念: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拟制说)

2.法人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法人

4.法人和法定代表人

2.内容 3.客体

(1)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2)行为;(债权的客体一种请求)(3)物;(物权的客体)

(4)人身、人格;(身体权、姓名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益、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5)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第四讲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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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相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二)过错,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三)违法行为

(四)损害事实

(五)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二)过错责任: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

公平责任: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归责与免责

(一)归责的概念

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二)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责任相当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第五讲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

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行政行为的特征 1.合法性 2.裁量性 3.单方性 4.权责统一性 5.公共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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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做出的行为。

四.公民权利的救济方式 1.内部申诉 2.行政复议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的一种法律制度。3.行政诉讼

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依司法审判程序解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活动。

第六讲 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一.教师法立法概况

(一)基本概述 1.立法背景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行。2.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师资格和聘任制度

1.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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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2.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四)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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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二)学生的权利义务 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的权利

34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生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用公开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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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接受监督。

三.高等教育法

(一)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学生毕业要求: 1.思想品德合格;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 3.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校承担责任

1.校舍、场地、设施不符合规范,承担责任; 2.学校安全、保卫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3.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存在不安全因素;

4.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没有必要的安全教育或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学校知道从事教育工作人员患有某些禁止性疾病,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学生损害; 6.学校知道学生具有特异体质未采取措施的; 7.学校让未成年人参加不宜参加的活动; 8.体罚、虐待学生;

9.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救治措施; 10.学生擅自离校,没有及时告知家长。

(五)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1.不可抗力;

2.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措施; 3.学生自杀、自伤;

4.在对抗性、风险性很强的体育竞赛中; 5.在节假日期间发生损害; 6.在上学或者放学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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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202_年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题目和答案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0-1教育法治化的内涵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法治被明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是在()。(30分)

A、1997年 B、1999年 C、202_年 D、202_年

标准答案:D

2.明确提出“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是下列哪个文件?(30分)

A、《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中共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C、《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3.教育法治化的主要内容包括()。(40分)

A、教育司法 B、教育立法 C、教育执法 D、教育守法

标准答案:B,C,D

0-2教师的法治素养与践⾏能力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是指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30分)

A、法治意识 B、法治思维 C、法治信仰 D、科学研究

标准答案:B

2.()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目标,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30分)

A、规则意识 B、契约精神 C、自由平等意识 D、法治社会

标准答案:D 您的得分:30 分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尤其大学教师承担的职能更加多样,兼具的多重职能,有()。(40分)

A、人才培养 B、科学研究 C、社会服务 D、法治素养

标准答案:A,B,C

1-1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提出到202_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30分)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C、《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D、《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标准答案:D

2.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30分)

A、《高教六十条》

B、《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C、《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 D、《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

标准答案:D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为哪些阶段?(40分)

A、院系调整 B、教育大跃进 C、文革 D、改革开放

标准答案:A,B,C,D

2-1高等教育组织政策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施行是在()。(30分)

A、202_年 B、202_年 C、202_年 D、202_年

标准答案:B

2.以各行各业的专门人才培养为主,培养应用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是()(30分)

A、综合性的研究型大学

B、多科性或单科性专业性应用型大学或学院 C、多科性或单科性的职业性技能型院校 D、技能型大学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3.高等教育的层次包括()。(40分)

A、精英教育 B、大众化高等教育 C、研究生教育 D、本科教育

标准答案:A,B

2-2高等教育教师政策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造就青年学术英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内容?(30分)

A、实施“青年千人计划” B、实施“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 C、大力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英才 D、建立完善青年教师职业导师制

标准答案:D

2.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增设专门项目,支持自然科学()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40岁以下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30分)

A、30 B、35 C、40 D、45 标准答案:B 您的得分:30 分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包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选派规模,参加()和()。(40分)

A、国际学术交流 B、合作研究 C、国内培训 D、国际培训

标准答案:A,B

2-3高校教育教学政策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唯一一项国家级奖励。(30分)

A、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奖 B、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C、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D、教育部高校自然科学奖

标准答案:C

2.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30分)

A、202_/7/31 B、202_/8/1 C、202_/8/15 D、202_/9/1 标准答案:A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将其分为()。(40分)

A、以行业部门划分专业门类 B、以行业部门加学科划分专业门类 C、以学科划分专业门类 D、以学院划分专业门类

标准答案:A,B,C

2-4中华⼈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规程第六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一般应该由学校的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具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且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来参加。(30分)

A、副高级 B、副教授 C、教授 D、正高级

标准答案:D

2.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人的单数。(30分)

A、10 B、15 C、20 D、25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等学术性事务,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提交学校决策,学校也可以将这些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40分)

A、制定学术规划 B、设置学科专业 C、设立学术机构 D、颁发学位证书

标准答案:A,B,C

2-5高等教育学生政策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0分)

A、全部课程考核成绩 B、当天课程考核成绩 C、该课程考核成绩

D、当天上午(或下午)考核成绩

标准答案:C

2.下列哪项活动可以在高校进行?(30分)

A、散发宗教传单 B、宣传宗教知识 C、进行宗教哲学辩论 D、鼓吹宗教信仰

标准答案:C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及()、()等作出限制。(40分)

A、学位 B、学术称号 C、荣誉 D、毕业证

标准答案:A,B,C

3-1我国教育的方针与原则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教育的内在使命。(30分)

A、实践 B、社会责任感 C、生产劳动 D、创新

标准答案:D

2.()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领导核心和保证,也是教育事业顺利发展和成功的根本所在。(30分)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B、中国共产党 C、集体主义 D、爱国主义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3.教育内容必须与()和()相结合。(40分)

A、创新精神 B、生产劳动 C、爱国主义 D、社会实践

标准答案:B,D

3-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之日开始实行。(30分)

A、1980年 B、1986年 C、1987年 D、1989年

标准答案:B

2.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我国儿童自()开始(特殊地区可以推迟至7岁)必需被送至学校并接受完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30分)

A、5岁 B、6岁 C、7岁 D、8岁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3.我国职业教育主要形式为()。(40分)

A、职业学校教育 B、行业企业职业培训 C、社会职业教育 D、成人教育

标准答案:A,B,C

3-3教育机构、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30分)

A、继续教育权 B、终身教育权 C、受教育权 D、职业培训权

标准答案:C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条件合格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实质是代表()行使职责,是法定的义务。(30分)

A、社会 B、国务院 C、教育部门 D、国家

标准答案:D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如果学校或者教师存在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受教育者可以()或()。(40分)

A、提起行政诉讼 B、进行申诉 C、提起民事诉讼 D、提起刑事诉讼

标准答案:B,C

4-1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1.《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1款规定“高等学校自()起取得法人资格”。(30分)

A、批准设立之日

B、批准设立之日1个月内 C、批准设立之日2个月内 D、批准设立之日3个月内

标准答案:A

2.硕士与博士学位的授予单位是?(30分)

A、高等学校本身

B、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 C、科学研究机构

D、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标准答案:D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高校在行政法律地位中的双重身份是什么?(40分)

A、行政主体 B、行政客体 C、行政对象 D、行政相对人

标准答案:A,D

4-2高校自治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并开始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在()。(30分)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B、《高等教育法》 C、《教师法》 D、《学位条例》

标准答案:A

2.《高等教育法》第41条:高校()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30分)

A、党委书记 B、校长

C、校务委员会主任 D、党委副书记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40分)

A、精简 B、公平C、公正 D、效能

标准答案:A,D

4-3高校教师聘任制度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30分)

A、高等学校本身

B、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 C、科学研究机构 D、教育行政部门

标准答案:D

2.202_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印发()标志着高校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启动。(30分)

A、《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B、《高等教育法》 C、《职业教育法》 D、《合同法》

标准答案:A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高校可以出于对师资的多样化需求,可以面向社会进行()。(40分)

A、全职聘任 B、兼职聘任 C、长期聘任 D、短期聘任

标准答案:A,B,C,D

4-4高等教育权利救济制度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30分)

A、6 B、7 C、10 D、15 标准答案:D

2.202_年2月4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新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30分)

A、《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B、《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C、《高等教育法》

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标准答案:A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等方面专家参加。(40分)

A、法律 B、学校 C、法院 D、教育

标准答案:A,D

5-1教师的资格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次。(30分)

A、1 B、2 C、3 D、4 标准答案:A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30分)

A、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B、高等师范院校本科

C、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D、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标准答案:A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和()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40分)

A、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B、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C、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D、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标准答案:A,B

5-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义务包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30分)

A、科学研究水平B、民主管理水平C、学生管理水平D、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标准答案:D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教师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权的是()。(30分)

A、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B、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C、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D、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标准答案:D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3.《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40分)

A、所在学校 B、其他教育机构 C、教育行政部门 D、省人民政府

标准答案:A,B,C

5-3教师管理制度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30分)

A、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 D、所在学校

标准答案:C

2.教师培训则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以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主进行的一种()。(30分)

A、师范教育 B、研究生教育 C、职前学历教育 D、职后学历教育

标准答案:D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我国教师培养的主要渠道是()和()。(40分)

A、师范教育 B、研究生教育 C、职前学历教育 D、职后学历教育

标准答案:A,B

6-1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内涵与特征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30分)

A、初等职业教育 B、中等职业教育 C、高等职业教育 D、职业培训教育

标准答案:B

2.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在()。(30分)

A、1991年 B、1994年 C、1996年 D、1998年

标准答案:C 共40分)

3.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从类型上看主要包括()。(40分)

A、职业学校教育 B、职业培训 C、中等职业教育 D、高等职业教育

标准答案:A,B

6-2职业教育实施保障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来看,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是一种对劳动者智力和技能的()。(30分)

A、固定性投入 B、长期投入 C、确定性投入 D、开发性投入

标准答案:D

2.()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直接和社会生产对接。(30分)

A、职业教育 B、基础教育 C、高等教育 D、中等教育

标准答案:A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40分)

A、初等职业学校教育 B、中等职业学校教育 C、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D、职业培训

标准答案:B,C,D

6-3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哪一项不属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作为违法主体的行为?(30分)

A、违反职业培训合同 B、违反职业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C、违反规定擅自成立培训机构 D、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规

标准答案:D

2.因为《职业教育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师的法律责任,故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责任要参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教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30分)

A、《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B、《高等教育法》 C、《教师法》

D、《民办教育促进法》

标准答案:C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职业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责任承担方式有()。(40分)

A、通报批评 B、赔礼道歉 C、经济处罚 D、行政处分 标准答案:A,B,C,D

6-3我国职业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职业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其违法责任主体是()。(30分)

A、职业教育民事合同当事人 B、职业教育行政机关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当地政府

标准答案:C

2.因为《职业教育法》没有专门规定教师的法律责任,故职业教育教师的法律责任要参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教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30分)

A、《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B、《高等教育法》 C、《教师法》

D、《民办教育促进法》

标准答案:C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职业教育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违法,责任承担方式有()。(40分)

A、通报批评 B、纠正不法行为 C、行政赔偿 D、履行义务

标准答案:A,B,C,D

7-1《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定位和立法宗旨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民办教育促进法》是由()制定的非基本法律。(30分)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教育部 D、国务院

标准答案:A 2.《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30分)

A、《高等教育法》 B、《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C、《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 D、《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标准答案:D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下位法,不得与()相抵触。(40分)

A、《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B、《教育法》 C、《义务教育法》 D、《教师法》

标准答案:B,C,D

7-2《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要求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在下列哪一文件?(30分)

A、《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B、《民办教育促进法》 C、《高等教育法》

D、《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_-202_年)》

标准答案:D

2.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在()。(30分)

A、202_年 B、202_年 C、202_年 D、202_年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分类管理,就是将民办学校分为()和()。(40分)

A、营利性民办学校 B、事业单位法人 C、企业法人

D、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标准答案:A,D

7-3民办学校的组织与管理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1.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申请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到()个月。(30分)

A、4 B、5 C、6 D、7 标准答案:C

2.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办理登记。(30分)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民政部门登记

C、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标准答案:A 您的得分:30 分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3.民办学校终止涉及的问题有()。(40分)

A、民办学校为何终止 B、学生如何安置 C、民办学校如何清算 D、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标准答案:A,B,C,D

7-4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一、单选(共2道试题,共60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实施()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30分)

A、高等学历教育 B、研究生教育 C、中职教育 D、高职教育

标准答案:A

2.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30分)

A、1/2 B、1/3 C、1/4 D、1/5 标准答案:B

二、多选(共1道试题,共40分)

3.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两个方面?(40分)

A、同等招生权和招生自主权 B、学位授予权 C、就业 D、学术科研

标准答案:A,B

第四篇: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教师资格考试复习提纲--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P1)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P2)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P7)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

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17)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P25)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 1 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39-41)

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

5、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二、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2_个汉字。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P46):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P47)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

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

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

4、对农民的培训;

5、创业培训;

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体系(P51):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第三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P5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第四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61)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定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P8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

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

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

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

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

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P86)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批。※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99)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99)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102)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 了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P108

了解)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第四节 高等学校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

(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简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高等学校管理?一致性原则主要有:

1、清楚地、有说服力地、经常地向教师、学生、董事会成员、校友、工作人员、资助人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宣传高校的目标与理想;

2、学校的一些重大决定,必须首先告诉学校的教师、学生及职员;

3、讨论某一问题时,有权首先作决定的人应该是与问题关系最大的人,应该由他们首先采取行动,与之关系最大的负责人予以裁决;

4、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5、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激励、培育学术自由;

6、行政管理单位是有意义、有权力、有声望的机构,但是不能把行政机构与暂在这个行政单位工作的人等同起来。第四章 高校教师

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简答:

一、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P128)《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

(二)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

(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二、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

(一)广泛开展科学研究;

(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节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35)

※简答: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P136)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P143)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三)思想教育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第三节 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

(一)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以文理学士学位作为教育专业训练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实施新的教育专业课程,颁发教育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4、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三)高校教师的职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P160)

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第五章 高校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P171)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第二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P206)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P209)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

2、违法或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P211)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P213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P213)《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P214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P214)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P219)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P227)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P230)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三、教育行政诉讼 ※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232)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孔径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P233)

1、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P236):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四、教育行政赔偿(P244)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246)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

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事实;

4、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250)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赔偿)。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P252)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五、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六、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P256)

定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宽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第二十五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者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企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高等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篇: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_最新修改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202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依法治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 校规必须透明、公开; 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5)

一致性 区别: 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 实现方式 发展前景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

一致性: 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也就是说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灵魂。

区别: 制定机关 范围

形式

实施方式

稳定性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的概念

立法: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适用: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遵守: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方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3)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4)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5)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6)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简称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合格的教师

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各级各类学校共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学校特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 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 校内人事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 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校长为法人代表 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1)校内申诉: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再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1、教师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2、教师有哪些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4、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1、简述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公民:公民权

受教育者:受教者的权利

2、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

1)一般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申诉、诉讼;其他权利。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 学生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有哪些扶助手段?

 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 建立奖学金制度

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 设立助学金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

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

4、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申诉人;  被申诉人;  申诉形式;  申诉时效

 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2、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3、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受理机关: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处理: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5、试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校内申诉

1)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均可提起申诉。具体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再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2)3)4)5)不服行政处罚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行政侵权的

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1、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规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专权追究性 4)归责特定性

2、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4、《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02_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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